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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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津国土房资[2008]1087号

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津国土房资[2008]1087号

标题】关于公布实施《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物价局【内容分类】用地管理【颁布日期】2008-12-15【实施日期】2008-12-15【失效日期】【文号】津国土房资〔2008〕1087号关于公布实施《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工作,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物价局组织制定了《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已经市政府批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附件: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结合征收土地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适用本标准。

三、本标准所确定的补偿额是全市平均水平。

实际执行时,各地区可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和补偿项目具体状况,以本标准为基础通过上下浮动确定补偿额,浮动范围不超过30%。

凡有浮动的,必须在征地报批时作出说明。

四、本标准公布执行前,已经与被征地单位或个人签订补偿协议的,按原协议确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五、本标准中未包含的项目,可以通过协商或经有关专业、技术评估部门评估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补偿。

六、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农用地或临时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参照本标准执行。

七、本标准由市国土房管局和市物价局负责解释,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八、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一、非居住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标准(一)征收土地过程中,对非居住房屋以及附属物按重置价格予以补偿。

(二)非居住房屋及附属物的补偿标准根据下列建筑物的结构标准进行计算。

1.猪舍砖木结构平房,檐高2.2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外墙,水泥抹灰内墙,室内水泥地面,木苇顶,挂瓦屋顶,木门窗,无上下圈梁。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津政规〔2022〕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津政规〔2022〕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津政规〔2022〕3号)

【期刊名称】《天津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10
【摘要】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22年5月13日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工作.【总页数】9页(P5-13)
【作者】无
【作者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01.2;D625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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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对标国务
院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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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实施《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关于公布实施《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附件: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结合征收土地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适用本标准。

三、本标准所确定的补偿额是全市平均水平。

实际执行时,各地区可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和补偿项目具体状况,以本标准为基础通过上下浮动确定补偿额,浮动范围不超过30%。

凡有浮动的,必须在征地报批时作出说明。

四、本标准公布执行前,已经与被征地单位或个人签订补偿协议的,按原协议确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五、本标准中未包含的项目,可以通过协商或经有关专业、技术评估部门评估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补偿。

六、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农用地或临时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参照本标准执行。

七、本标准由市国土房管局和市物价局负责解释,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八、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一、非居住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标准(一)征收土地过程中,对非居住房屋以及附属物按重置价格予以补偿。

(二)非居住房屋及附属物的补偿标准根据下列建筑物的结构标准进行计算。

1.猪舍砖木结构平房,檐高2.2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外墙,水泥抹灰内墙,室内水泥地面,木苇顶,挂瓦屋顶,木门窗,无上下圈梁。

圈栏墙为单砖(一二墙),高1.0米左右,水泥内外壁,简易供电、供水。

2.简易猪舍简易结构棚房,檐高1.8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内外墙,室内水泥地面,石棉瓦坡屋顶,木门窗,简易供电、供水。

3.鸡房、鸭房砖木结构平房,檐高2.2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外墙,水泥抹灰内墙,室内水泥地面,木苇顶,挂瓦屋顶,木门窗,无上下圈梁,简易供电、供水。

4.简易鸡房、鸭房简易结构,檐高1.2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内外墙,砖地面,石棉瓦或木板屋顶,木门窗。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26•【字号】津政发[2014]6号•【施行日期】2014.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4〕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2014年2月26日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管理,规范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行为,培育和规范土地市场,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内以有偿方式取得在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对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出租、抵押,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

第三条本市国有建设用地由市人民政府集中统一管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行政辖区内国有建设用地整理、储备、出让、转让的管理工作。

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前述各项工作。

市和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定区域内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除法律规定可以采取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用地外,其他国有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以有偿方式取得。

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各类用地有偿使用时,应首先考虑采用出让方式。

第五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均应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土地交易有形市场内进行。

第六条依法建立健全强化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城市建设用地集中供应、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和公布、土地登记可查询和集体决策等规范土地市场运行的制度。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3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3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33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征地管理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征地工作统一管理,保证征地工作依法进行(一)严格征地主体。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是政府行为,各区必须实行政府统一征地。

各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征地组织实施的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区级建设项目、市级及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确定、拆迁补偿安置、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组织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等负总责。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征地实施的具体工作,区开垦征地事务中心承担征地实施的事务性工作。

市国土房管局要加强对区人民政府征地工作的指导,市开垦征地事务中心统一做好跨区的单独选址重点建设项目征地协调服务工作。

二、规范履行征地程序,确保征地工作公开透明(二)规范履行征地程序。

征地报批前,各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规定严格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程序,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并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拒绝确认的,不予申报用地。

天津市房屋征收评估技术准则

天津市房屋征收评估技术准则

天津市房屋征收评估技术准则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天津市作为中国的经济中心和重要城市之一,房屋征收是城市发展中一个重要的环节。

房屋征收评估技术准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房屋征收的公平性、合理性和规范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天津市房屋征收评估技术准则进行详细探讨。

一、背景随着城市发展的需要,天津市需要进行房屋征收以用于城市建设项目,例如修建道路、扩建基础设施、进行新型城镇化建设等。

房屋征收的过程需要依托于科学的评估技术来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以保障被征收户的利益。

二、相关法律法规天津市《房屋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房屋征收的具体程序和要求,需要根据这些法规来制定房屋征收评估技术准则。

评估准则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评估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三、评估技术准则的制定1.评估依据评估依据包括土地使用权证、建筑物产权证、市场价格走势等,评估师需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来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2.评估方法评估方法包括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等多种方法,评估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来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3.评估程序评估程序包括勘测测绘、信息收集、数据分析、评估报告编制等多个环节,评估师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来开展评估工作。

4.评估标准评估标准需要符合市场价格、土地使用政策、建筑质量等相关标准,保证评估结果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评估师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来开展评估工作,保证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被征收户需要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和申诉,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五、改进措施1.加强评估师培训,提高评估师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

2.建立评估结果公示制度,让被征收户对评估结果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3.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评估机构的监督制度,监督评估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六、结论天津市房屋征收评估技术准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被征收户的利益和维护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建立科学规范的评估机制,才能有效地保障房屋征收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合理合法。

天津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97年修订)-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

天津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97年修订)-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

天津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97年修订)正文:---------------------------------------------------------------------------------------------------------------------------------------------------- 天津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1994年8月1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12月22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决定》修订发布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细则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旧区改建。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细则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三)负责全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制发和管理工作;(四)对房屋拆迁单位进行资质审查,颁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五)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六)对房屋拆迁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七)负责全市房屋拆迁有关数据的统计工作;(八)处罚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的行为。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2021年)-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十九号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2021年)-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十九号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2021年)正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十九号《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1月29日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1992年9月9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0年9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6年12月18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2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等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1年11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第三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四章耕地保护第五章建设用地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三节国有土地使用第四节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第五节土地储备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保障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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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结合征收土地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适用本标准。

三、本标准所确定的补偿额是全市平均水平。

实际执行时,各地区可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和补偿项目具体状况,以本标准为基础通过上下浮动确定补偿额,浮动范围不超过30%。

凡有浮动的,必须在征地报批时作出说明。

四、本标准公布执行前,已经与被征地单位或个人签订补偿协议的,按原协议确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五、本标准中未包含的项目,可以通过协商或经有关专业、技术评估部门评估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补偿。

六、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农用地或临时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参照本标准执行。

七、本标准由市国土房管局和市物价局负责解释,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八、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一、非居住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标准
(一)征收土地过程中,对非居住房屋以及附属物按重置价格予以补偿。

(二)非居住房屋及附属物的补偿标准根据下列建筑物的结构标准进行计算。

1.猪舍
砖木结构平房,檐高2.2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外墙,水泥抹灰内墙,室内水泥地面,木苇顶,挂瓦屋顶,木门窗,无上下圈梁。

圈栏墙为单砖(一二墙),高1.0米左右,水泥内外壁,简易供电、供水。

2.简易猪舍
简易结构棚房,檐高1.8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内外墙,室内水泥地面,石棉瓦坡屋顶,木门窗,简易供电、供水。

3.鸡房、鸭房
砖木结构平房,檐高2.2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外墙,水泥抹灰内墙,室内水泥地面,木苇顶,挂瓦屋顶,木门窗,无上下圈梁,简易供电、供水。

4.简易鸡房、鸭房
简易结构,檐高1.2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内外墙,砖地面,石棉瓦或木板屋顶,木门窗。

5.羊舍
檐高1.8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三面清水砖墙,石棉瓦顶棚,内部水泥地面。

6.简易牛棚
钢管支架,无维护结构,石棉瓦顶,高3米,水泥地面。

7.简房
简易结构,檐高2.0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内外墙,平砖或土地面,石棉瓦顶,无供电、供水。

8.厕所
砖混结构,檐高2.5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水泥外墙面;内部半墙瓷砖,水泥地面,预制板顶,无供电、供水,配有化粪池。

9.简易厕所
砖木结构,檐高2.0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外墙清水,内墙水泥抹灰,水泥地面,石棉瓦顶。

10.温室、大棚
新型节能日光温室: 温室坐北朝南,后墙及东西山墙为砖墙外包土坯墙,高约3米,长度50-100米,跨度为6.5米,内部混凝土立柱支架,覆盖材料为单层无滴塑料薄膜,外层保温材料为草毡。

配有上水和防寒沟。

普通温室:温室坐北朝南,后墙和东西山墙为砖墙外包土坯墙,高约2.5米,长度50-100米,跨度为6.5米,内部混凝土立柱,覆盖材料为单层无滴塑料薄膜,外层保温材料为草毡。

钢骨架(复合材料骨架)塑料大棚:拱形,高约2米,跨度约7米,长度约50米,内部钢架或复合材料骨架,覆盖材料为单层无滴塑料薄膜。

普通塑料大棚:拱形,高约2米,跨度约12-14米,长度约50-60米,内部竹竿骨架,覆盖材料为单层无滴塑料薄膜。

11.围墙
包括:水泥抹灰砖墙、清水砖墙、土坯墙。

12.场地
包括:泥结碎石、素混凝土(200毫米)、砖地面(立砖)、砖地面(平砖)。

13.道路
包括:泥结碎石道路、素混凝土道路(200毫米)、钢筋混凝土道路(250毫米)、沥青道路(2步灰土,300毫米,碎石垫层,沥青路面)。

非居住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标准表
金额单位:元
二、农田水利、电力设施补偿标准
(一)对在特殊地质构造(如岩石)地区打凿的机井,按照水利部门相关规定和行业标准给予补偿。

(二)对变压器,按照电力部门相关规定和行业标准给予补偿。

农田水利、电力设施补偿标准表
金额单位:元
三、苗木补偿标准
(一)苗木主要指我市造林绿化经常使用的杨树、柳树、白蜡、洋槐、榆树、臭椿、国槐等树种。

(二)防护林类、古树名木类,依据林业部门的相关规定或评估而确定的金额进行补偿。

(三)胸径是指苗木自地面至1.3m处树干的直径。

(四)胸径20cm以上的树木,按补偿时点的市场价格计算。

苗木补偿标准表
金额单位:元
四、果树补偿标准
(一)果树补偿以果树的生长周期分苗木期、幼果期、初果期、盛果期四个阶段进行。

1.幼果期是指果树从栽植起到第一次结果这一阶段。

根据生长年限,不同果树的幼果期年限不同。

苹果、梨、柿子、红果、核桃等从定植到三年生以内;桃树、李、杏二年生以内;葡萄、枣一年生以内。

2.初果期是指果树开始结果到具有一定的经济产量这一阶段。

根据生长年限,不同果树的初果期年限不同。

苹果、梨、柿子、红果、核桃等树龄4-5年;桃、李、杏等树龄3-4年;葡萄、枣等树龄2年以内。

3.盛果期是指果树树冠扩大缓慢,结果相对稳定的阶段。

根据生长年限,苹果、梨、柿子、红果、核桃等树龄6年以上,桃、李、杏等树龄4年以上,葡萄、枣3年树龄以上。

(二)按照行业技术规程,科学确定亩株树,超出亩株数的部分不予补偿,低于亩株数的按实际株数补偿。

果树补偿标准表
金额单位:元
五、水产养殖补偿标准
(一)补偿金额包括池塘开挖维护费用和养殖物补偿。

已清坑的只对池塘开挖维护费用部分进行补偿,具体补偿费金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征收部分养殖水面的,对于征地界限以外部分根据损失程度协商确定。

水产养殖补偿标准表
金额单位:元
六、青苗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按农作物产值标准确定。

对于间作套种的,按征收时实际种植的农作物产值计算。

青苗补偿标准表
金额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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