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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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国家征地补偿标准

2013国家征地补偿标准

2013国家征地补偿标准2013年国家征地补偿标准。

2013年国家征地补偿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的,旨在保障被征地农民和其他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征地补偿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是为了在征地过程中合理确定被征地人的补偿标准,确保被征地人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同时也要兼顾国家和集体利益的平衡。

根据2013年国家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的内容主要包括土地补偿、房屋补偿、树木补偿、过渡期生活补助和其他相关费用。

其中,土地补偿是征地补偿的核心内容,主要根据被征地土地的类型、土地利用年限、土地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补偿标准。

房屋补偿是针对被征地人的住房进行补偿,根据被征地人的住房面积、结构、使用年限等因素确定补偿标准。

树木补偿是针对被征地人的果树、茶树、桑树等进行补偿,根据树木的品种、数量、年龄等因素确定补偿标准。

过渡期生活补助是在被征地人失地后一定时期内的生活补助,主要是为了帮助被征地人过渡生活,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

其他相关费用包括征地补偿协议签订费用、搬迁费用、土地征收手续费等。

2013年国家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征地补偿工作,保障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在实际操作中,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征地补偿工作,确保征地补偿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同时,也要加强对征地补偿标准的宣传和解释,让被征地人和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征地补偿标准,增强其对征地补偿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总之,2013年国家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促进征地补偿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人性化,保障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标准,确保征地补偿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切实维护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要加强对征地补偿标准的宣传和解释,增强社会公众对征地补偿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共同促进征地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资阳区赫山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益政发[2013]13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资阳区赫山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益政发[2013]13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资阳区赫山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正文:----------------------------------------------------------------------------------------------------------------------------------------------------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资阳区赫山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益政发〔2013〕1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和社会保障等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经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资阳区和赫山区(含益阳高新区、东部新区所辖范围)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见附件1),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征地补偿标准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之和。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费,按市人民政府其他规定执行。

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农村道路及坑塘水面等农用地,参照执行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

征收荒山、荒地(其他草地)、湖泊水面和水库水面、滩涂等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参照执行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50%;非线性工程跨区域(片)征地时,可按适当从高原则执行同一补偿标准。

征收裸地的补偿标准不超过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30%。

非农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农林渔场国有农用地的,可参照执行征收邻近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

对国家和省兴建公路、铁路、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征地补偿标准,省、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征地补偿区域(片)以村为单位划分,资阳区区域划分两个区域(片),赫山区区域划分三个区域(片),具体区域(片)名单附后(见附件2、附件3)。

主城区征地补偿渝府[2013]58号

主城区征地补偿渝府[2013]5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津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主城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不分地区,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8000元。

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8000元。

(二)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农村房屋补偿按附件所列标准执行。

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农村宅基地和林地后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22000元。

农村宅基地范围内的地上构(附)着物补偿的具体标准由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制定。

二、主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相应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并制定具体政策,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生效。

三、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以本通知为准。

2013年1月1日前已依法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按原规定办理。

四、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重庆人民政府2013年7月26日说明:1、房屋层高在2.4米以下(不含2.4米),1.5米以上(含1.5米)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70%计算补偿。

2、房屋层高在1.5米以下(不含1.5米),1米以上(含1米)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50%计算补偿。

3、房屋层高在1米以下(不含1米)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20%计算补偿。

4、外阳台按同类房屋的50%计算。

5、房屋面积以外墙尺寸计算。

【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南府发〔2013〕10号

【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南府发〔2013〕10号

附件: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标准为实施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工作,根据社会经济及城市建设发展状况,结合统计和评估的有关数据,制定如下补偿标准:一、征地区片综合价格表(表一)单位:元/亩二、人均农用地系数表(表二)说明1.人均农用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有农用地面积÷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在册农业人口数2.宗地征地单价=修正系数×征地区片综合价格3.征收建设用地及未利用地不进行人均农用地系数修正。

三、集体土地连片青苗补偿费标准(表三)单位:元/亩四、零星种植青苗补偿费零星种植青苗一般指利用房前屋后、宅旁隙间、田间地头、鱼塘塘基等土地上零星种植的作物,具体补偿标准如下:(一)芭蕉、香蕉:高为0.3—1米以上的,每株2—5元;高为1米以上的未结果的,每株10元;已结果的,每株40元。

(二)木瓜:木瓜苗,每株2元;未结果的,每株8元;已结果的,每株20元。

(三)杉树、松树、柏树、相思树、苦楝树、桉树、桂皮树、木棉树、杂木:φ10cm以下的,每株5—15元;φ10—20cm的,每株20—35元;φ20cm以上的,每株60—80元。

(四)榕树、樟树:树苗,每株2元;φ5—10cm的,每株15—40元;φ10—20cm的,每株50—250元;φ20—30cm的,每株300—500元;φ30—40cm的,每株500—800元;φ40—60cm的,每株800—2000元;φ60cm以上的,每株3500元。

(五)五眼果树,桐油树、刺桐:φ5cm以下的,每株1—2元;φ5—10cm 的,每株3—5元;φ10—40cm的,每株7—10元;φ40cm以上的,每株10—30元。

(六)桑树、水葡萄、无花果、柠檬、石榴、梅子、万寿果、柿子:φ5cm 以下的,每株5—7元;φ5—10cm的,每株10—20元;φ10—20cm的,每株25—35元;φ20cm以上的,每株40—50元。

(七)葡萄:1年生产期以下的,每株3—5元;2年生产期的,每株5—15元;3年生产期的,每株15—25元;4年生产期以上的,每株25—45元。

征地补偿新标准2013

征地补偿新标准2013

征地补偿新标准2013征地补偿是指国家对征收土地的农民或其他土地所有权人进行的经济补偿。

2013年,我国出台了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对于征地补偿的相关政策和标准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以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本文将对2013年征地补偿新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根据新标准,征地补偿的范围将得到扩大,不仅包括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还包括承包经营者、农户等相关利益方。

这一举措可以更好地保护农民的利益,使得征地补偿更加公平合理。

其次,新标准对征地补偿的计算方法进行了调整。

在过去,征地补偿主要以土地的市场价格为基准,但是这种方法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和不公平性。

新标准采用了更加科学合理的计算方法,包括对土地的产出价值、土地的潜在利用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从而更好地反映土地的实际价值,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另外,新标准对征地补偿的支付方式也进行了调整。

过去,征地补偿往往一次性支付,这种方式存在着风险,容易导致农民因资金管理不善而陷入困境。

新标准规定,可以采取分期支付、定期支付等方式,更好地保障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求。

此外,新标准还对征地补偿的监督和评估机制进行了完善。

加强对征地补偿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建立健全的评估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确保征地补偿政策的落实效果。

总的来说,2013年征地补偿新标准的出台,对于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新标准的实施将有助于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征地补偿制度,推动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推动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在新的征地补偿标准下,政府和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宣传和解释工作,让广大农民了解到新政策的内容和实施细则,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

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征地补偿政策的执行效果,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2013年征地补偿新标准的出台,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013年征地补偿新标准

2013年征地补偿新标准

2012年11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

具体的补偿标准主要参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主要内容如下: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13]17号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13]17号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13〕1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2013年9月10日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三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公共利益建设项目,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土地储备、监察和审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四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下同)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3]10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3]10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3〕1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3月1日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保护征收土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因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需要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工作。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集体土地的征收部门,负责全市集体土地征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本市集体土地征收的管理、协调、监督、指导的具体工作。

城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辖区征地机构实施集体土地征收的具体工作。

城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依法成立的征地机构是其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的实施单位。

市发改、财政、规划、建设、住房、人社、监察、信访、城管、文物、园林、公安、司法、工商、税务、民政、农业、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市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按照地理位置,以行政村(社区或园艺场)为单位划分为四个区片:(一)第一区片包括快速环道内的行政村及降桥村、鸡村、皂角村、北湖村、连畴村、苏卢村、西津村、大塘村、屯里村、屯渌村、永宁村(西乡塘区)、罗赖村、和德村、振兴村、明华村、心圩村、大岭村、四联村、新村(西乡塘区)、陈西村、西明村、石埠村、仁义村、南乡村、同乐村、智和村、东南村、邕津村、三津村、乐贤村、杨村、平阳村、白沙村、新兴村、三岸园艺场、青山园艺场、凤岭园艺场、三屋园艺场的区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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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文章来源:未知发布日期:2013-08-08 22:26
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一直在变动,了解最新的土地征收政策对被征收人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那么2013年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是什么呢?在此,专业的拆迁律师给大家普及下今年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据京平拆迁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介绍,2012年11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该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

具体的补偿标准主要参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主要内容如下: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分为三种,分别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征收耕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分为青苗补偿标准和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①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

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

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

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

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②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

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
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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