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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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论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论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摘要】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在房屋出售时,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本文首先引言介绍了这一议题的背景和重要性。

在我们概述了优先购买权的含义和适用范围,详细解释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具体操作流程。

强调了优先购买权的意义,包括保护承租人的居住权和投资利益等方面。

通过案例分析来具体说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实际应用和重要性。

结论部分对全文进行了总结,强调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在保障承租人权益和维护租赁市场稳定性方面的重要作用。

通过本文的阐述,读者可以更全面地了解和掌握这一重要议题。

【关键词】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法律规定、具体操作、意义、案例分析、总结1. 引言1.1 引言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在房屋出售时,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这一权利的存在旨在保护承租人的居住权益,避免他们因房屋出售而被迫搬离。

在很多国家和地区,法律规定了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要求房东在出售房屋时优先通知承租人,并给予他们购买的机会。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在实际操作中也有一定的程序和流程,包括通知房屋承租人、确定购买价等。

这些具体操作的规定有助于确保承租人的权利得到保障,同时也给予房东合理的出售权利。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对于社会稳定和居住环境的维护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保护承租人的居住权益,可以有效减少搬迁带来的不便和社会不稳定因素。

制定和执行优先购买权规定对于社会和居民都是有益的。

在接下来的文章中,我们将对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进行进一步概述,探讨相关的法律规定、具体操作及其意义,并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愿意了解更多详情的读者请继续阅读下文。

2. 正文2.1 概述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在房屋所有权转让时,承租人拥有优先购买房屋的权利。

这一权利的设立旨在保护承租人的权益,避免因房屋转让而导致承租人无家可归的情况发生。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法律都规定了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以确保承租人在房屋转让时能够继续居住在原居住地。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研1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研1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研究作者:戴孟勇屋,就其大小、位置、环境等综合情况衡量,无疑是独一无二的,不会存在"同等条件",所以承租人也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

不过,如果第三人所提供交换的并不是房屋,而是其他具有替代性的物品,那么只要承租人能够提供同样内容的给付,则仍然可以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

[18]最后,在出租人以房屋抵债的情况下,因其目的在于通过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而代替金钱的给付,从这个角度说,与房屋买卖并无不同,所以应当允许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

在这方面,《澳门民法典》第1308条关于共有人以其份额向第三人作代物清偿时,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可资参照。

ﻫﻫ从字面含义看,所谓"出卖",应当包括拍卖的形式在内。

根据《法国民法典》第815-15条和《瑞士民法典》第681条的规定,在拍卖的情况下,权利人仍然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在我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为《拍卖法》)第3条的规定,拍卖乃是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可见,拍卖虽然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法律设有特别规则的交易方式,但其含义尚未逸出"买卖"的文义范围之外。

因此,从解释论的角度来说,对《合同法》第230条所规定的"出卖"一词进行文义解释的结果,并不能将拍卖排除在外,也就是说,在房屋拍卖的情况下,承租人仍然有权行使优先购买权。

不过,在一些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对于拍卖问题却存在有不尽相同的规定。

按照《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41条和第42条的规定,在抵押权人通过拍卖等合法方式处分抵押房地产时,应当事先书面通知抵押人;抵押房地产为共有或者出租的,还应当同时书面通知共有人或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或承租人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

这显然是承认了在拍卖的情况下,承租人有权行使优先购买权。

在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有的明确规定在拍卖的情况下,承租人有权行使优先购买权;[19]有的则否认承租人有权行使优先购买权。

论我国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

论我国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

论我国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1. 引言1.1 背景介绍我国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是指在房屋出售时,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实施旨在保护承租人的居住权益,同时促进市场稳定和社会和谐发展。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房地产市场的持续繁荣,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根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居住环境质量不断提升,城市居住租赁市场规模逐年增加,居民对于居住环境的要求也日益提高。

在这种背景下,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实施对于改善居民居住环境、保障承租人居住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尚处于探索阶段,存在着诸多问题和挑战。

加强对该制度的研究和完善,促进其更好地发挥作用,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议题之一。

1.2 问题引出在我国房屋市场中,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一直备受关注。

当前,房地产市场供需不平衡、租购市场矛盾突出、租房难、买房贵等问题日益凸显,房屋承租人在购房过程中面临着诸多困扰与挑战。

如何有效保障房屋承租人的购房权益,引入优先购买权制度成为当务之急。

当前,我国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尚未得到广泛推广和深入实施,存在着许多不规范、不完善的地方。

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在购房过程中容易受到房东或开发商的影响和限制,面临着购房选择受限、价格较高、合法权益不得保障等问题。

这不仅影响了房屋承租人的购房权益,也制约了我国租房市场的健康发展。

建立健全的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对于解决当前租购市场矛盾、保障承租人的购房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如何完善相关政策法规、规范市场秩序、强化权益保护体系,将是当前亟需研究和探讨的问题。

2. 正文2.1 概述我国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概述我国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我国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是指在房屋出售时,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

该制度旨在保障承租人的居住权利,减少搬迁和居住不稳定因素,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这一制度在我国的实施范围逐渐扩大,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和支持。

最新-房屋买卖中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精品

最新-房屋买卖中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精品

房屋买卖中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房屋买卖中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刘京柱一、问题概说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属于优先购买权之一种。

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人依法律规定或约定而享有的于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得以同等条件优先于他人而购买的权利。

①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作为承租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购买人购买租赁物的权利。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如何,关系到其行使和保护,学说和实务一向有不同见解。

主要观点有三其一为订立买卖合同请求权说。

②我国司法实务中也多持此说,即认为承租人不能直接依据第三人购买房屋的条件取得房屋,只能请求确认所有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然后才可论及向所有人请求订立买卖合同。

③其二为形成权说或附条件形成权说。

④依此说,承租权人得以其单方意思表示而形成以出卖人与第三人间同样条件为内容的合同,无须义务人的承诺。

或该形成权附有停止条件,须待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始得行使。

其三为物权取得权说。

该说认为,优先购买权具有排斥他人的效力,故为物权,但既非用益物权,亦非担保物权,耐属于形成权的物权取得权。

⑤依笔者之见,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及其构成要件可从以下方面理解一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1、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法定权利。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也即只能由法律加以创设,而不能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或习惯而产生。

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的现行法律依据主要有《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

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研究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研究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研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房地产市场也逐渐繁荣起来。

人们对于房屋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同时也促使了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出现。

本文将对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进行研究,从、法律、实践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希望对于相关领域的研究工作有所启示。

一、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概念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当房屋出售时,租赁者有权利优先购买该房屋的权利。

这个权力对租户非常有利,因为它可以增加租户的保障和货币收益,同时也提供了更好的居住条件。

但对房屋所有人而言,这个权利可以使他们感到限制,因为他们必须能够在出售时遵守这个合同。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出现,是对房屋所有权的一种补充,是为了保障承租人的权益。

二、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依据1.《物权法》《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出售房屋的,租赁合同约定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在出售前告知承租人。

承租人在知道后有权行使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其优先购买权消失。

”2.《合同法》《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违背公共利益、公共道德。

”3.《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者有转让、出租或者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但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办理。

”以上三个法律对于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存在性和合法性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房屋租赁者提供了合法的保障。

三、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对话居住者的影响对话居住者而言,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有以下优点:1.增加了租户的购房能力: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出现,使租户有了一定的购房能力。

租户可以以优惠的价格购买自己租赁的房屋,相当于减少了部分购房成本,提高了购房的可行性。

2.增加了租户的保障:如果房屋所有人没有严格遵守合同规定,非法出售承租人居住的房屋,承租人可以通过自己的优先购买权进行合法的购房,保障了自己的居住权益。

但对于房屋所有人而言,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也会出现以下问题:1.限制房屋所有人的自由:为了保障承租人权益,房屋所有人在出售自己的房屋时,必须在合同中注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条款,这就限制了房屋所有人的自由。

论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论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论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1. 引言1.1 概述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在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时,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同一房屋的权利。

这一权利旨在保障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后有机会成为房屋的所有者,从而稳定居住环境和保障租赁权益。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在许多国家已经得到法律认可,并在不少案例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通常具有一定的条件限制,如承租时间、承租费用、承租人身份等。

只有符合相关条件的承租人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确保不会滥用该权利。

而且,在行使优先购买权时,承租人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限制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优先购买权可能会被剥夺。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对于维护承租人的权益、提高住房稳定性具有积极的作用。

如何平衡房东和承租人的双方权益,以及如何确保优先购买权的合理行使,仍然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1.2 历史背景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在房东决定出售租赁房屋时,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这一概念在现代房地产领域中逐渐受到关注,并成为保护承租人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这一权利并非一朝一夕形成,而是经过漫长的历史发展而来。

在古代社会,房地产交易主要是由地主或财富阶层控制,承租人往往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

他们没有足够的财力和资源去争取购买房屋的机会,只能被动接受租赁协议的变动。

这种不平等的关系一直延续到现代社会。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条件的改善,承租人开始意识到他们应该享有购买租赁房屋的机会。

一些国家和地区开始出台法律规定,赋予承租人优先购买的权利,以保护他们的住房权益。

这一措施被认为是对原有房屋交易模式的一种重要改革,有助于平衡房东和承租人之间的权利关系。

通过对历史背景的了解,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来龙去脉,以及其在当今社会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在未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变化和完善,这一权利也许会得到更多的重视和保障。

2. 正文2.1 法律规定的优先购买权条件在法律规定的优先购买权条件方面,一般来说,承租人必须符合一定的资格要求才能享有优先购买权。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几点思考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几点思考

04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实现机 制
通知与公示制度
通知义务
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时,应当通知承租人,并告知房屋出售的相关信息和优先购 买权。
公示要求
出租人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将房屋出售信息公示,以便承租人了解出售情况并行使 优先购买权。
异议与救济机制
异议途径
承租人对出租人出售房屋的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出租人提 出书面异议,并要求撤销出售合同。
权。
执行困难
04
在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过程中,可能会遇 到一些执行困难,如办理手续繁琐、资金不足
等问题。
对策建议
完善法律法规
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 律法规,明确承租人优 先购买权的权利范围、 行使程序和保障措施, 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
可诉性。
加强信息披露
要求房东或中介公司在 房屋出售前,充分披露 房屋信息和出售价格, 保障承租人及时获取准
05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现实困 境与对策建议
困境分析
法律规定不完善
01
目前对于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规定不 够完善,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范,导
致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和混乱。
法律意识淡薄
03
一些承租人对于自己的优先购买权认识不足, 缺乏维权意识,容易被房东或中介公司利用。
信息不对称
02
在房屋租赁市场中,承租人往往无法及时获取 房屋出售的信息,使得他们难以行使优先购买
02
承租人在行使优先购买权时,需在同等条件下 与出租人协商购买,如价格、付款方式等。
04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应当遵守法律规定, 如公示催告程序等。
研究展望
完善法律法规
进一步完善房屋承租人优先 购买权的法律规定,明确权 利的内涵、适用范围和行使 条件,为实际操作提供法律

论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论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论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在房东决定出售出租房屋时,承租人在一定条件下有权优先购买这套房屋的权利。

这一权利的出现,旨在保障承租人的居住权益,促进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实践中,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常常受到诸多限制和挑战,亟待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

本文将从房屋承租人的权利保障、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意义以及现行问题与未来发展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房屋承租人的权利保障在现行法律体系下,房屋承租人作为租赁市场的一员,享有一定的权利保障。

最基本的权利便是居住权,即房屋承租人在租赁期内享有对所租房屋的合法使用权。

这一权利受到相关法律的明文规定和保护,房东在出租房屋时必须遵守相关法规,保障承租人的正当权益。

在现实生活中,诸多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后,常常面临着房东出售房屋的情况。

而在这一过程中,承租人的权益较易受损。

对于房屋承租人的权利保障,不仅需要在租赁期内给予关注,更需要在租赁期满后给予合理的保护。

二、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意义优先购买权的设立,不仅有助于消除承租人对房屋出售事务的不确定性,更有助于促进租赁市场的平稳发展。

通过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可以更有信心地选择租赁居住,促进租赁市场的繁荣与健康。

三、现行问题与未来发展尽管优先购买权具有积极的法律意义,但在实践中,却面临着诸多的问题与挑战。

最主要的问题便是关于优先购买权的保障力度不足。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承租人虽然享有优先购买权,却往往因为种种原因而无法行使这一权利,导致他们的居住权益受损。

在优先购买权的落实过程中,还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程序复杂、效果不佳等问题。

这些问题不仅导致承租人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也使得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意义难以得以实现。

对于优先购买权的未来发展,亟需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应当着力加强对承租人权益的保障,确保他们的优先购买权能够得到有效保障。

应当简化优先购买权的程序,提高其行使的便利性和效果。

应当注重加强对承租人权益的宣传和教育,培养他们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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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研究作者:戴孟勇屋,就其大小、位置、环境等综合情况衡量,无疑是独一无二的,不会存在"同等条件",所以承租人也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

不过,如果第三人所提供交换的并不是房屋,而是其他具有替代性的物品,那么只要承租人能够提供同样内容的给付,则仍然可以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

[18]最后,在出租人以房屋抵债的情况下,因其目的在于通过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而代替金钱的给付,从这个角度说,与房屋买卖并无不同,所以应当允许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

在这方面,《澳门民法典》第1308条关于共有人以其份额向第三人作代物清偿时,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可资参照。

从字面含义看,所谓"出卖",应当包括拍卖的形式在内。

根据《法国民法典》第815-15条和《瑞士民法典》第681条的规定,在拍卖的情况下,权利人仍然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在我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为《拍卖法》)第3条的规定,拍卖乃是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可见,拍卖虽然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法律设有特别规则的交易方式,但其含义尚未逸出"买卖"的文义范围之外。

因此,从解释论的角度来说,对《合同法》第230条所规定的"出卖"一词进行文义解释的结果,并不能将拍卖排除在外,也就是说,在房屋拍卖的情况下,承租人仍然有权行使优先购买权。

不过,在一些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对于拍卖问题却存在有不尽相同的规定。

按照《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41条和第42条的规定,在抵押权人通过拍卖等合法方式处分抵押房地产时,应当事先书面通知抵押人;抵押房地产为共有或者出租的,还应当同时书面通知共有人或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或承租人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

这显然是承认了在拍卖的情况下,承租人有权行使优先购买权。

在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有的明确规定在拍卖的情况下,承租人有权行使优先购买权;[19]有的则否认承租人有权行使优先购买权。

[20]尽管从理论上说,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这些各自为政的做法是违反法制统一原则的,但在实践中,这些规定往往被法院援引为审判的依据。

因此,在确定拍卖的情况下承租人能否行使优先购买权时,不能仅仅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就得出完全肯定的结论,还应当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的具体态度如何。

站在立法论的立场考虑,笔者认为,拍卖虽然属于买卖的一种方式,但毕竟法律设有特别规定;它既然以"价高者得"为原则,当不会存在两个竞买人以相同的报价而分别成交的问题。

在拍卖的情况下,如果他人拍卖成交后再允许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应买之人势必锐减,卖价难免偏低,一方面不利于债权人及拍卖物之所有人,他方面也不免造成偏惠优先购买权人的结果,[21]而且还会影响拍卖行为的公信力。

所以,就房屋拍卖而言,未来立法不应允许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

当然,在这种情况下,为实现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立法目的,妥善保护承租人的利益,法律应同时规定出租人须在拍卖前的合理期限内将拍卖的有关情况书面通知承租人,以便承租人决定是否参加竞买。

这可以视为对承租人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一个补救措施。

此外,按照《德国民法典》第570b条之(1)的规定,如果出租人将住房出卖给其家庭成员或者家属的,则承租人不得行使优先购买权。

这种做法可资赞同,因为家庭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不免具有浓厚的人身色彩,与纯粹的买卖关系终究有所不同。

我国《合同法》虽无类似规定,但在操作上不妨采取同样的解释。

2.承租人须以"同等条件"表示购买这一条件是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实质性要求,也是保护出租人的合法利益之所需,它具体包括"同等条件"标准的确定和"同等条件"的内容两方面。

(1)关于"同等条件"标准的确定,一般认为是指以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条件为"同等条件"。

[22]这一主张符合"优先于他人而购买"的立法原意,原则上可资赞同。

但是应当看到,承租人依此标准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结果,将在第三人与出租人、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分别成立两个内容完全相同的房屋买卖合同,出租人由此陷入双重买卖的尴尬境地。

为避免遭受此种不利,出租人可考虑在其与第三人订立的买卖合同中,约定该合同的生效以承租人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为条件,或者约定在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出租人保留解除该合同的权利。

不过,如果因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而导致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不生效力或者被解除,则双方为订立合同而支出的费用将付之东流,结果是导致社会财富的浪费。

还应看到,许多合同的订立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双方当事人艰苦地讨价还价、互相让步、互相合作的成果,凝聚了大量的无形劳动,倘因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使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买卖合同归于消灭,第三人无疑是"为他人作嫁衣裳",不免挫伤其交易的积极性;对于承租人而言,也有坐享其成之嫌,在道德上难免遭到非议。

依笔者之见,最好莫过于确立一定的规则,以便在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买卖合同之前就先确定承租人的购买意愿,避免双重买卖的发生。

具体言之:其一,如买卖条件系出租人自定,则出租人可以此通知承租人,征询其购买意向。

如其不愿购买,嗣后在第三人以该条件或高于该条件而与出租人订立买卖合同时,承租人即不得再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

如出租人因无人应买而降低交易条件时,仍应再次通知承租人,以确定其是否购买。

其二,在由第三人提出要约的情况下,如果出租人拟接受其条件,则于承诺之前,出租人应将该条件及其准备承诺的意思通知承租人,以确定承租人是否愿意提供同样的交易条件。

一旦承租人决定以此条件购买,就应立即通知出租人,由此买卖合同即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成立。

如果承租人拒绝提供第三人在其要约中提出的交易条件,则于出租人对第三人的要约进行承诺之后,承租人就不得再以行使优先购买权为由而否认该合同的效力。

当然,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如果承租人和出租人订立了买卖合同,其合同也不是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结果,而是通过正常的合同订立程序成立的。

在"同等条件"系根据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而确定的情况下,如因该合同具有违法因素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则依此确定的"同等条件"亦应随之失去效力,承租人不得再以该标准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即便承租人已经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使其与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的,也应因"同等条件"的消灭而归于无效。

不过,若出租人与第三人的合同系因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生效力或者被解除的,则据此确定的"同等条件"仍应继续有效,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因行使优先购买权而成立的买卖合同也不受影响。

此外,在出租人就租赁房屋分别与数人订立数个买卖合同时,如果数个买卖合同的内容不尽相同,则应以其中最有利于买方的合同条件作为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这既是保护承租人利益的需要,同时也含有惩罚出租人一房数卖的意思。

当然,如果承租人自愿选择其他较为有利于出租人的合同内容作为"同等条件",因其无害于出租人,法律自无禁止的必要。

(2)关于"同等条件"的内容,首先是价款条件要等同,即承租人允诺支付的价款数额应等同于第三人在合同中允诺支付的价款。

其次,关于价款的支付方式,也应等同于第三人允诺的方式。

例如第三人允诺一次付清者,承租人不得主张分期支付。

不过,如果出租人允许第三人分期付款,则承租人除非为出租人提供了充分而适当的担保,否则不得请求分期付款。

《德国民法典》第509条对此设有明文规定,可资参照。

之所以如此,乃是因为每个人的信用及支付能力未尽相同,出租人信赖第三人的支付能力,承租人却未必能赢得同样的信赖。

再次,"同等条件"还应包括其他交易条件的等同,例如第三人允诺对出租人负担从给付义务的,除非该从给付可以用金钱作价,或无此从给付出租人与第三人的合同亦能成立,否则承租人不得行使优先购买权。

《德国民法典》第507条的规定,可作为比较法上的例证。

当然,"同等条件"并不意味着绝对等同,按照举轻明重的解释原则,如果承租人提供的条件优于第三人提供的条件,出租人自无拒绝其行使优先购买权之理。

(三)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为保护承租人行使其优先购买权,《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此所谓"合理期限",应是立法者授权法官根据具体交易状况来判断的。

惟按照《合同法》颁布之前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1条和《民通意见》第118条的规定,出租人提前通知承租人的期限应当是三个月。

不少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也延续了这样的规定,[23]但也有一些地方规定出租人提前通知的期限是出卖房屋前的30日内。

[24]至于承租人接到通知后作出答复的期限,按照一些地方的规定,承租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回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25]不过,《合同法》和大多数地方性法规以及规章对此并无明确规定。

鉴于上述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不少地方性法规及规章都要求出租人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故在解释上可以认为,承租人也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三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否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当然,从立法论的角度来说,由于当今中国社会的交易活动十分活跃,市场行情变动很快,要求出租人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或者要求承租人在接到通知后的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时间显然过长,未来立法对此期限如作具体规定,应予缩短。

关于"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这一通知义务的履行主体,一般来说应当是出租人。

不过,在租赁房屋因实行抵押权而处分的情况下,按照《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42条的规定,抵押权人有义务事先书面通知抵押人和承租人,此时履行通知义务的主体也包括抵押权人。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510条之(1)的规定,第三人的通知可以代替出租人的通知,我国亦可为同样的解释。

在拍卖租赁房屋的情况下,根据我国《拍卖法》第45条和第47条的规定,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拍卖公告。

那么,拍卖人发布的拍卖公告能否视为出租人向承租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呢?笔者认为,《拍卖法》的上述规定乃是针对拍卖人提出的强制性要求,目的在于吸引更多的竞买人和保证拍卖活动的公正性,它并不是针对拍卖委托人(即房屋出租人)提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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