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制度】完善和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

【关键字】制度完善和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篇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根据《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依法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积极推进综合配套改革,创新林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
二、遵循的原则(一)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则。
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集体经济组织内每个家庭及其成员平等享有承包经营集体林地的权利,必须依法把集体林地使用权落实到农户。
(二)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的原则。
要妥善处理集体和个人利益关系,既要确保农民在林业生产经营中多得利,又要维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既要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又要促进森林资源持续增长,实现生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的原则。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体是农民,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向农民及时公开改革内容、程序、方法、结果,确保广大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
(四)坚持依法办事,提高质量,确保改革规范有序的原则。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必须把质量放在首位,做到“依法、规范、有序”。
(五)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的原则。
要根据现有林木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因地制宜、实事求是、民主决策、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和统一模式。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目标
明晰产权
通过改革,明晰集体林地的所有权、 经营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增强林农
的权益保护。
生态保护
通过改革,加强对集体林地的保护 和管理,提高森林覆盖率和生态环
境质量。
促进林业发展
通过改革,激发林业发展的活力, 提高林业生产效益,推动林业产业 升级。
社会参与
通过改革,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集体 林业发展,促进社会各界力量共同 参与林业建设。
林业发展现状
我国集体林地面积广阔,但长期以来集体林地所有权、 经营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不够明晰,制约了林业发展和 生态保护。
政策推动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要 求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快林业发展。
社会需求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生态产 品的需求日益增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利于满足人民 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诉求。
VS
发放林权证
根据林权登记结果,向林权所有者发放林 权证书,作为其享有相关权益的法律凭证 。
监管与评估
监管制度
建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监管制度,对林 权流转、森林经营、资源保护等方面进行 监督和管理。
评估机制
定期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效果进行 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 措施。
04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保障机 制
3
建立林业产业融资担保体系,为林业企业提供 融资支持。
技术保障
01
加强林业科技研发,推广先进 的林业技术和装备,提高林业 生产效率。
02
建立林业信息化平台,实现林 业资源监测和管理信息化、数 字化和智能化。
03
加强林业人才队伍建设,培养 一支高素质的林业管理、技术 和经营人才队伍。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随着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日益成为热点话题。
为进一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一、完善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农村集体林权管理机制,明确农村集体林权的归属和权益,规范集体林权的流转和利益分配方式。
同时,加强对集体林权的权益保护,保障农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二、强化宣传教育。
加大对集体林权改革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民群众的认识和理解。
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向广大农民宣传集体林权改革的政策和措施,帮助他们更好地参与到改革中来。
三、优化管理服务。
加强对农村集体林权的管理和服务,提高农民群众对集体林权的满意度。
建立健全集体林权管理平台,提供便捷的服务渠道,方便农民群众查询和办理相关手续。
四、加强监督执法。
加大对集体林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良好的法制环境。
加强对集体林权改革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改革效果的落实。
同时,加强对集体林权管理部门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管理水平和专业能力。
五、推动产业扶贫。
通过集体林权改革,积极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带动贫困地区的脱贫致富。
采取差异化的扶持政策,推动特色产业的发展,提高农民的产业发展能力。
六、加强协调合作。
加强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形成合力推进集体林权改革。
与农民合作组织和相关企业加强合作,发挥各方优势,共同推进农村集体林权改革。
在实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过程中,需要政府、农民群众和各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制度的完善和管理的优化,才能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农民的脱贫致富。
希望通过以上方案的实施,能够为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有力的支持和指导。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旨在探索解决集体林权制度存在的问题,促进农村发展,提高农民收入,增加集体经济效益。
当前,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经取得一定进展,但仍面临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革。
二、目标和原则:1. 目标: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现农村集体林业的规范化经营,提高林业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效率,促进农民增收,增加集体经济效益。
2. 原则:(1)依法依规:依法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明确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保护、合法经营等方面的规定。
(2)科学合理:遵循科学规划和利益平衡原则,合理规划林业资源利用,确保农民合理共享林业发展成果。
(3)激励引导:通过激励政策,引导农民积极参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高林业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效率。
三、主要措施:1. 形成科学完善的集体林权制度:(1)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明确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林权归属、林业经营权和林业收益分配等方面的规定。
(2)建立健全集体林权确权登记制度,保护农民集体林业经营权益。
2. 加强林业资源的规划和管理:(1)科学规划林业资源的利用和保护,提高林业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效率。
(2)加强林业资源的管理和监督,防止滥砍滥伐等破坏性行为。
3. 提高农民集体林业经营能力:(1)加强农民集体林业经营技术培训,提高农民集体林业经营能力和管理水平。
(2)鼓励农民合作组织,推动农民集体林业经营规模化、专业化发展。
4. 完善农民集体林业收益分配机制:(1)建立健全农民集体林业收益分配机制,确保农民合理共享林业发展成果。
(2)推动农民工资农田建设,提高农民集体经济收入。
5. 加强宣传和引导:(1)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宣传推广,增加农民对改革的理解和认同。
(2)加强对农民集体林业经营技术和管理知识的宣传,提高农民集体林业经营意识和能力。
四、保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
2. 加大资金投入,为农民集体林业经营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2023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2023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一、背景与目标在实现乡村振兴的进程中,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益保护,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尤其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为重中之重。
本方案旨在加强集体林权保护,促进农民对集体林权的充分参与与利益分配,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二、主要内容1. 强化集体林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机制针对当前集体林地所有权和经营权不分离、权益不清晰的问题,建立健全集体林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制度机制。
通过出让、流转、租赁等方式,明确集体林地的经营主体和权益关系,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土地使用权的有效行使。
2. 完善集体林地流转市场和交易机制建立健全集体林地流转市场和交易机制,建立统一公开透明的市场化流转机制,允许合法有效的集体林地流转,提高流转交易的效率和安全性,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和利益保障。
3. 加强集体林权证书制度建设规范集体林权证书的发放和管理,确保林地使用者权益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建立集体林权证书电子档案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查询便捷,提高证书管理的效率。
4. 建立集体林地保护和管理基金设立集体林地保护和管理基金,用于集体林地的保护、修复和管理。
基金的筹措方式包括政府拨款、社会捐赠、林地使用者缴纳等多种形式,保证基金的可持续发展。
5. 加强对农民的培训与服务加强对农民的集体林权政策宣传和培训,提高农民对集体林权的认知和参与度。
加强专业服务队伍建设,为农民提供技术指导和经营咨询,提高林地经营者的经营水平和收益能力。
6. 建立健全监督和执法机制建立健全集体林权监督和执法机制,加强对集体林地流转、使用等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加大对非法占用、破坏林地的打击力度,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和生态环境的良好状态。
三、保障措施1. 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提高农民对集体林权改革的认同度和支持度。
2.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集体林权的产权和经营权,保障农民利益的权益和安全。
3. 加强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多部门合力推动集体林权改革的良好局面。
2023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2023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一、背景和意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我国基本农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旨在推进资源集约利用、绿色发展和乡村振兴。
当前,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我国农村地区存在林地承包期限短、农民林业积极性不高、集体林业经营效益低下等问题,亟需进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激发农民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生态建设。
二、改革目标1. 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2. 提高农民对林地的积极性和参与度,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生态建设;3. 发挥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促进林业产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4. 健全林业执法体系,保护生态环境,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5. 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林地的机制。
三、改革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1)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法》,明确集体林权的归属、流转和管理等制度安排;(2)制定《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规范林地流转的程序和条件。
2. 推动集体经济组织改革(1)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林地的机制,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转变,提高决策和运营能力。
(2)加强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管理,完善决策程序和利益分配机制。
3. 健全林地流转市场(1)建立统一的林地流转市场,推行市场化流转,提高流转效率。
(2)加强林地流转监管,防止恶意炒作和非法占用。
4. 充分发挥金融和金融机构作用(1)加大对农民的金融支持力度,提供贷款等金融服务,支持农民开展林业经营活动。
(2)引导金融机构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融资业务,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发展。
5. 加强林业执法和监管(1)加大林地执法力度,打击非法砍伐、滥采滥伐等违法行为,维护林地资源安全。
(2)加强林业监管,防范病虫害和火灾等自然灾害,保护生态环境。
6. 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1)加强对农民的集体林权政策宣传和培训,提高农民对集体林权制度的了解和认可度。
(2)组织开展农村集体林权制度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农民的林业经营能力和意识。
2024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2024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____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集体林权制度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林地的管理权和收益权进行明确并赋予其与土地使用权相一致的权利。
该制度于1980年代开始推行,旨在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理使用和管理林地的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然而,长期以来,集体林权制度在实施中出现一些问题,如权益不明晰、利益分配不公等,导致林地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和保护。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对集体林权制度进行改革。
二、改革目标1.明确集体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的界定,确保权益不受侵害;2.促进集体林地资源的保护、合理利用和增值,提高农村经济发展水平;3.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条件,提高农村居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4.促进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协调,推动农村现代化建设。
三、改革内容1.确立集体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将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权可以通过租赁、转让等方式流转给其他个人或机构。
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划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权益受到有效保护。
2.建立健全集体林地流转市场,通过市场化方式将使用权流转给有经营能力和管理能力的个人或机构,促进林地资源合理利用和增值。
在流转市场中,应设置合理的交易机制和价格机制,并建立相关的监管和评估体系,确保流转过程公开透明、保护各方权益。
3.加强集体林地的管理和保护。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对林地的管理和保护,建立健全林地资源管理机制和制度,完善林地管理规章制度,加大对非法采伐、滥砍滥伐等破坏行为的惩治力度。
同时,可以通过引入第三方机构,对林地进行专业化管理和保护。
4.改善农村居民的收益分配机制。
在集体林地的经营收益中,应通过适当的机制,提高农村居民的收益比例。
可以通过提高林木价格、引进优质林产品加工企业等方式,提高农村居民的经济收入,改善其生活条件。
5.加强政策支持和宣传引导。
改革过程中,应加强政策支持,对流转市场的参与者给予财税、金融、法律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政策。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体思路
一、林权制度宗旨
1、林权制度,要围绕明确产权归属,以提高林业生产效率,改善生
态环境,促进林业经济社会化发展,保护和改善林木资源,保障国家林木
资源安全,更好地实现林权制度的宗旨。
二、林权制度的基本原则
1、依法林权制度:坚持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监督,依法实施林权制度,落实林权制度。
2、严格实行集体经济林权制度:严格执行集体经济林权制度,明确
林权归属,构建林权保护制度,集体经济林权制度与原有林权制度相结合,实行集体林权制度的统一与灵活,同时要加强林权确权登记和管理实施。
3、提高林权利用效率:加强林权利用的规范管理,确立合理的林权
利用方式,推动林权利用形式的多元化,促进林权可持续利用。
第二章具体措施
一、保障林权的规范管理
1、建立健全林权管理机构。
建立林权管理机构,按照政府行政管理
的要求,对林权确定、登记、分配、使用、监督和管理等进行规范管理,
促进林权制度的完善和加强。
2、实施林权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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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生态立乡”战略和全面建设新农村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农村土地基本经营制度,以深化林业改革为动力,以依法治林为保障,进一步明晰集体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依法维护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消除林业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来调动广大林农和其它经营主体造林育林的积极性,促进全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基本原则:1、坚持有利于“增量、增收、增效”的原则。
即坚持有利于森林资源总量增长和质量提高;有利于农民增加收入;有利于提高森林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
要严格依照《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合同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推进林改工作。
3、坚持因地制宜、形式多样的原则。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体是群众,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凡有承包经营集体山林要求的村民,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保证,确保“耕者有其山”。
不论采取何种经营形式,分配方式都必须经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坚持因地制宜、形式多样,不搞“一刀切”。
4、坚持尊重历史、保持政策稳定性、连续性的原则。
这次林改是在林业“三定”基础上的继续、深化和完善,不准借林改之机将“三定”成果“推倒重来”,不准“清原耕、继祖业”,要尊重历史,取信于民。
坚持“谁造谁有,合造共有”,保持林业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5、坚持先易后难、稳妥推进的原则。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系统工程,必须稳妥推进,把质量放在首位,不能因方法简单、工作粗糙或违规操作而引发群众性的矛盾和事件,开展工作要先易后难,权属清楚的先确权发证,不清的明晰产权后再发证,有纠纷的要做到先调处,后确权,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6、坚持依法办事、“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使责利相统一、质量与进度相统一,处理好尊重群众意愿与规范操作的关系。
总体目标:从2008年6月至2009年3月,用十个月时间,全乡基本完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
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措施;实现“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和“生态受保护、农民得实惠”调动全社会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民增收的目标。
改革的范围:1、范围:全乡10个村65个农业合作社。
2、林种范围。
主要是集体商品林及其林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
对权属尚未明晰的集体林中的商品林木、林地,确权发证;对已明晰权属的自留山、责任山,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经济林,个人依据流转合同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或林木使用权、所有权,应稳定完善;对抵押权未解除、权属有争议的林木、林地,通过协商能够明确权属、达成一致意见的,一并予以改革;对规划确定的生态公益林,暂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围,依法发放林权证,继续执行国家天然林保护政策和公益林管护政策。
改革主要内容及政策保障:1、明晰产权。
在保持集体林地所有权性质、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把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户,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并依法保护农民承包和延包的权利。
(1)对森林、林木、林地产权仍归集体所有的山林(含林业“三定”时预留的各种公山)以及县人民政府规划为林业用地的荒山荒地,根据群众意愿,可按下列两种方式明晰产权:①均股到户,集体经营。
凡集体经营管理较好、群众满意,且不便分户经营的集体山林,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办法,将林木和林地的产权以股份的方式落实到人、到户,实行集体经营。
②均利到户,流转经营。
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将林地所有权和经营权明晰到户或其他经营实体,确立农民(或业主)的经营主体地位并依法签订林地承包(流转)合同,明确双方权、责、利,及时进行现地勘验,确定四至界限,依法进行林权登记,颁(换)发林权证书,做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
(2)稳定自留山,完善责任山政策。
对“林业三定”时期,已划定到户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自留山上的林木除划定时另有约定外,一律归农户所有;对已划定到户的责任山,除农户承包期限到期,不愿意继续承包或承包合同不合法外,要继续保持承包关系稳定。
①已划定的自留山,实行“生不增,死不减”,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允许流转,不得强行收回,自留山上的林木除划定时有约定的外,一律归农户所有,不得随意收回、调整。
②“三定”时已发了自留山林权证,且四至界限清楚,群众无异议的,以原四至为准,核发新证,旧证记载的面积只作参考,新证面积以实际测算为准。
③有自留山但无证,要查看“三定”档案,如当时已登记造册,应视为自留山,如未登记造册,但大多数村民认可或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也可以认定为自留山。
④“五保户”的自留山、责任山与村民同等对待,不得收回且应享受集体林权的分配。
“五保户”去世后,其自留山、责任山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规定“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的,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相应的“‘五保’费用”处理,如经大多数村民同意,也可以由对“五保户”生养死葬者继承。
(3)已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
本次要全面完成换发国家新版《林权证》工作。
(4)分包到户的责任山要保持承包关系稳定。
上一轮承包到期后,原承包合同基本合理且执行较好的可直接续包;原责任山经营管护不力,或改变林地用途的,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承包合同不完善的要进行完善;对已经续签承包合同,但不到法定承包期限的,经履行有关手续,可延长至法定期限;农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在对原合同约定的权责和义务清理后,可交回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处置。
自留山、责任山已“两山并一山”的,按自留山对待,应保持稳定;自留山、责任山被集体以行政手段收归统一经营,若2/3以上群众要求归还的,应当归还农户经营。
(5)对目前尚未确权到户的集体山林,按现有户籍入口折算人均山林面积,确权到户。
(6),对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原则上要分到户。
其中群众比较满意且不愿分的山林,可以继续实行集体统一经营,但要按照“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原则转换经营机制,实行股份合作,均股均利到人到户,明确经营主体,财务单独核算,收益按股分配。
凡未投资入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集体统一经营山林收益中分利。
对利用贷款营造的集体山林,在落实经营主体时,必须按照“债随林权走”的原则明确债务偿还主体,落实抵押物。
(7)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宜林荒山荒地,呆取其他承包方式经营。
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依法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或其他社会经营主体;也可以由集体统一组织开发后,再以适当方式确定经营主体;或者将宜林荒山荒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配给本集体内部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股份合作经营。
在同等条件下,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8)对已经依法流转的集体山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应得到切实维护。
对单位和个人买断、租赁、承包、入股经营的集体山林,凡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对群众意见较大的,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妥善处理;对明显不合理,严重侵害集体和村民利益、经协商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集体山林流转的收益应主要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经2/3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同意。
对林权证上的面积以习惯面积记载或因其他原因致使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有出入的,在发生林地流转或征占用林地时,一律以实测面积为准。
2、放活经营权。
(1)允许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进行林权流转。
但权属不清、有争议以及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流转的集体山林除外。
凡自愿流转的,要签订流转合同,及时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
已经流转但手续不完备的应当补充完善。
(2)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流转必须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提前在本村进行公示,经2/3以上村民同意后(不在本地的村民要书面委托他人行使权力),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
个人或者其他经营主体的山林流转是否评估,由其自主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完善流转体系,做好流转服务工作。
条件成熟的可以组建林业产权交易市场,为有流转需求的各种主体搭建交易平台,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资产评估、产权交易、林权变更登记等服务。
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和业务管理。
(3)放活木竹经营,改革对木竹及其制品的运输管理。
允许林权所有者自主销售;对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非林业用地上生产的木材,不纳入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允许凭村、组证明,办理木材运输证,依法上市销售,实行产销直接见面。
3、落实处置权。
(1)对已明晰权属的自留山、责任山及外资、民营企业等单位和个人营造的林木及附着物、林下资源、森林景观资源,依法落实业主处置权益。
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可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合作条件。
允许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展林下种养业,开发森林旅游业。
(2)在坚持采伐限额管理的前提下,加快进行森林分类经营区划界定,调整商品林采伐管理政策。
一般人工用材林采伐限额有结余的,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工业原料林采伐限额有结余的,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以结转到限额执行期内的以后各年度使用。
对个人及其他经营主体经营的工业原料林,在不突破采伐限额管理的前提下,要足额满足采伐指标,符合条件的即申即批,采伐年龄和采伐方式由其自主确定;对杂竹采伐不纳入采伐限额进行管理,也不办理采伐证;对抚育间伐指标不足的可以占用主伐限额指标。
仍不足的,可以逐级上报追加指标;对新建速生丰产用材林、短周期工业原料林基地达到3000亩以上的,‘单独编制森林呆伐限额,且其采伐方式、采伐年限按照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执行;对毛竹和胸径10厘米(含10厘米)以下的抚育间伐材不纳入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对在非林业用地中培育的人工商品林不纳入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对人工培育的珍贵树种用材林,按一般树种商品林进行管理。
4、保障收益权·(1)农户经营自留山的收益归农户所有。
农户经营承包林地的收益除按合同约定交纳林地使用费和国家设定的规费外,归农户所有。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取消农业特产税等各项税费政策,依法制止、查处乱收费、乱摊派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