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法规中有关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规定(节选)(2009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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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残疾人权益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保护残疾人权益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保护残疾人权益的法律法规有哪些残疾人作为社会的一部分,享有平等的权益和保护。

为了确保残疾人的权益能够得到妥善保护,国际上和中国国内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并分析保护残疾人权益的法律法规。

一、国际法律法规1. 《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是第一个系统性、普遍适用的旨在促进和保护残疾人权益的国际人权法律。

该公约于2008年生效,旨在确保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社会、平等享有权利和自由的机会。

《公约》包括了残疾人权利保护的多个方面,如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等。

2. 《世界卫生组织职业康复国际分类》《世界卫生组织职业康复国际分类》是一套用于描述和归类残疾和与之相关的健康情况的标准。

它对残疾的定义包括了生理、精神和社会方面的影响,为残疾人享受医疗康复服务和社会支持提供了科学依据。

二、中国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于1990年颁布实施,是中国第一部以残疾人权益保护为主题的专门法律。

它规定了残疾人的基本权益和国家的保障责任,包括残疾人的教育、就业、医疗康复、辅助器具保障、社会保险、文化体育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是中国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其中包括了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权益。

根据该法,国家要推行社会保障制度,为残疾人提供医疗保障、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生育保险等福利待遇,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了残疾人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并要求国家实施特殊教育,为残疾儿童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和教育资源。

此外,法律还明确了残疾学生在学校的权益保障措施,包括提供辅助设施、合理就业、特殊考试等。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中国劳动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包括了残疾人的就业权益保障。

根据该法,用人单位不能因为残疾歧视残疾人,应当提供平等就业机会,并为残疾人提供适应其身体或者智力特点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

_(精华版)国家开放大学电大《社会保障学》网络课形考网考作业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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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精华版)国家开放大学电大《社会保障学》网络课形考网考作业及答案(精华版)国家开放大学电大《社会保障学》网络课形考网考作业及答案 100%通过考试说明:2020年秋期电大把该网络课纳入到“国开平台”进行考核,该课程共有4个形考任务,针对该门课程,本人汇总了该科所有的题,形成一个完整的标准题库,并且以后会不断更新,对考生的复习、作业和考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会给您节省大量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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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总成绩 = 形成性考核×50% + 终结性考试×50% 形考任务1 思考题:请你谈谈20XX年的两会在退休、养老、就医等社会保障方面有什么政策变化?对你的生活有何影响?(形成书面作业,字数为300---500字)答:20XX年3月10日,人社部部长尹蔚民、副部长胡晓义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的专场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时回应了当前延长退休、推进基层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养老金全国统筹和取消公费医疗等备受关注的公共政策。

其中延长退休方面:要推出渐进式延迟退休,延长交费年限,相应缩短领取养老金年限。

女士由50岁退休改为55岁,男士由55岁改为60岁。

给自己的生活所带来的影响;虽然工作时间延长了五年,但是按我国的退休金构成来说,主流的是按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两部分构成。

其中基础养老金部分,每多缴费一年,待遇享受系数增加1%。

养老方面:目前我国60岁以上老龄人口已达14.9%,2020年将达19.3%。

目前职工养老保险的抚养比是3.04:1,即三个人养一个人。

随着社保改革工作的不断推进,影响养老金主要有三个因素,一、缴纳基数(非常重要),二、缴纳年限(重要),三、工资水平(非常重要)。

形考任务2 思考题:相信大家都听说过美国老太和中国老太在天堂对话的故事的新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相关资料: 法律9篇行政法规4篇部门规章17篇其他规范性文件16篇地方法规380篇裁判文书4篇修订沿革条文释义相关论文36篇修订沿革2篇条文释义1篇英文译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8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8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康复第三章教育第四章劳动就业第五章文化生活第六章社会保障第七章无障碍环境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条文释义)第二条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条文释义相关论文1篇)第三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

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

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条文释义相关论文4篇)第四条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条文释义相关论文2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新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新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8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8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康复第三章教育第四章劳动就业第五章文化生活第六章社会保障第七章无障碍环境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

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

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第四条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国务院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0.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施行日期】2018.10.26•【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康复第三章教育第四章劳动就业第五章文化生活第六章社会保障第七章无障碍环境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

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

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第四条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国务院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中关于伤残军人的条文

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中关于伤残军人的条文

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中关于伤残军人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六十二条国家和社会抚恤优待残疾军人,对残疾军人的生活和医疗依法给予特别保障。

并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一条现役军人,革命残废军人····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优待。

第五十三条现役军人参战或者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残废等级,发给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

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

二等、三等革命残废军人,家居城镇的,由本人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413)第三条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五条第二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四十六条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

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国务院《关于加强优抚工作通知》中明确指出:“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达到或高于当地群众的生活水平,依法维护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

”2006年10月11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问题决议》强调:发扬人道主义,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

残疾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

残疾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

可以采取法律咨询、代书、代理、辩护等 多种形式。
残疾人司法救助措施
司法救助的定义
在残疾人涉及诉讼时, 法院为其提供便利和帮 助,确保其合法权益得
到保障。
救助内容
包括诉讼费用的减免、 提供手语翻译、盲文诉
讼材料等。
救助对象
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都有权申请司法救助。
实施主体
法院是实施司法救助的 主体。Βιβλιοθήκη 06残疾人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
残疾人法律援助制度
残疾人法律援助的定义
申请条件
为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国家设立的法律 援助机构向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残疾人 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包 括经济困难标准和案件类型标准。
援助范围
实施方式
涵盖了民事、刑事、行政等各个领域的法 律事务,包括诉讼和非诉讼。
残疾人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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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建设目标
建立覆盖全国的残疾人法律服 务网络,提高残疾人法律服务
的可及性和服务质量。
服务内容
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司 法救助等。
服务主体
包括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等 多元化的服务提供者。
保障措施
政府应加大对残疾人法律服务 体系建设的投入,加强监管和 评估,确保服务质量和效果。
创业扶持
鼓励和支持残疾人自主创 业,提供创业指导和资金 支持等服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缴纳规定
企业应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 障金,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相
关事业的发展。
使用管理
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应规范透明, 确保资金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福 利事业。
监督检查
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执行 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的有效 使用和合规性。

《残疾人法律法规大全》

《残疾人法律法规大全》

残疾人法律法规汇编维护好残疾人权益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也是一项复杂细致、艰苦的工作。

为了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从2002年起,司法部和中国残联在每年的“5.19”全国助残日前,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残疾人维权示范岗”命名活动。

为了使基层司法行政干警、法律援助人员、法律服务工作者和调解人员以及更多的群众熟悉了解我国现有法律中有关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使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成为我们每个人的自觉行动,增强法律意识,我们特将《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搜集到一起,供大家学习。

《宪法》(1982年12月4日通过,1988年4月12日、1993年3月29日、1999年3月15日修正)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79年7月1日通过,1982年12月10日第一次修正、1986年12月2日第二次修正、1995年2月28日第三次修正修正)第二十六条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三十六条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通过)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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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我国行政法规中有关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规定(节选)(2009年发布)
【发布部门】中国残联【发文字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2009-04-19【生效时间】2009-04-19【关键词】歧视
【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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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法规中有关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规定(节选)
1 、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 ( 2006 年 1 月 11 日 通过, 2006 年 3 月 1 日施行 )
第六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 16 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第七条第一款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2 、 《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 ( 2005 年6 月2
3 日 通过, 2005 年8 月1 日施行)
第四十七条 文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文职人员岗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的;
(二)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
(三)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性文职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 、 《 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 》 ( 2005 年6 月7 日 通过 , 2005 年 7 月 1 日 施行 )
第十六条 对在执行抢险救灾任务中有突出贡献的军队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死亡或者致残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4 、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 ( 200
5 年3 月24 日 通过 , 2005 年
6 月1 日 施行 )
第四十四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争议发生后,接种单位或者受种方可以请求接种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处理。

因预防接种导致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接种单位或者受种方请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处理的,接到处理请求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十五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 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

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

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具体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5 、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 2004 年8 月1 日 通过, 2004 年10 月1 日 施行 )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九条 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
(一)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二)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
(三)因患职业病死亡的;
(四)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
(五)其他因公死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对待。

现役军人因公牺牲,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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