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最新)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最新)

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渗透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机关和单位(以下统称中央行政单位):(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等;(二)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三)驻外机构,指驻外使领馆、常驻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中央行政单位驻外非外交性质代表机构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或核销所产生的收入,包括国有资产的出售收入、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
本办法所称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是指中央行政单位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审批同意,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取得的收入。
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渗入渗出和出租出借收入,以下统称为国有资产收入。
第四条中央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中央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无论是本单位实施,还是委托后勤服务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实施,都应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
第五条国有资产收入属于中央政府非税入,是中央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由财政部负责收缴和监管。
第六条国有资产处置收渗透上缴中央国库,纳入预算;出租出借收渗透上缴中央财政专户,支出从中央财政专户中拨付。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中央行政单位处置和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缴纳的税款和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资产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等),在收入中抵扣,抵扣后的余额按照政府非税收渗透收缴管理有关规定上缴中央财政。
第八条中央行政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国有资产收入收缴工作,并监督检查下属单位国有资产收渗入渗出缴纳情况。
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国有资产出租管理,保护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家所有、行使管理权或者其他具有资产所有权的单位向其他单位出租国有资产的行为。
三、定义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国家所有、行使管理权或者其他具有资产所有权的单位通过出租合同,将自己合法拥有的房屋、土地、存货、机器设备、权利、智力产权等国有资产出租给其他单位,后者依据合同约定支付一定的费用而取得出租物当时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的行为。
四、出租权利的形成(一)出租权利的形成,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出租合同。
(二)出租物的出租,应当经过公开报价或招标等方式,由有权出租单位确定出租价款。
(三)双方就出租条件、租金、征收权利金、付款方式以及租赁期间管理办法、损坏补偿办法等事项,应当在出租合同中约定。
(四)出租合同及有关出租条件,应当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报所在地政府审批机关备案。
五、出租合同的内容出租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出租物、出租权利的使用限制及使用标准、出租价款和期限;(二)租赁期间及与租赁期有关的权利、义务及事项;(三)租赁期满终止、解除或变更出租合同的程序;(四)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内容。
六、出租期间的管理(一)出租人应当按照出租合同的约定,妥善管理、监督出租物的使用情况。
(二)出租人应当及时发现出租权利滥用、违法行为、被擅自改变或损坏等情况,并在接到双方报告后及时提出纠正或终止出租权利的建议。
(三)承租人应当按照出租合同的约定,妥善使用出租物,不得擅自改变或损坏出租物,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应当自负责任,及时报告出租人出租权利的滥用或违法行为。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有企业房产租赁政策

国有企业房产租赁政策为了规范和促进国有企业房产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国有企业房产的利用效率,加强对房产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以下政策。
一、政策适用范围本政策适用于国有企业所有房产租赁活动,包括厂房、办公楼、商业用房等各类房产的租赁行为。
二、租赁申请与审核1. 租赁申请:国有企业决定将闲置房产进行租赁时,需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租赁申请,说明租赁房产的基本情况、租金标准、租赁期限等相关信息。
2. 租赁审核:上级主管部门将对申请进行审核,确认租赁合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确保租赁行为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三、租金确定与支付1. 租金确定:国有企业可根据市场行情和房产实际情况确定租金标准,并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
2. 租金支付:租赁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租金支付,不得擅自变更支付方式或逾期付款。
四、租赁合同签订与履行1. 租赁合同签订:在租赁双方达成协议后,应当及时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部门备案。
2. 租赁合同履行:租赁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或违约。
五、租赁管理与监督1. 租赁管理: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房产租赁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具体管理措施,做好房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2. 租赁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房产租赁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租赁行为合法合规。
六、闲置房产处置1. 闲置房产说明:国有企业应当对闲置房产进行清查和定期报告,明确闲置原因和可利用性,尽快进行合理利用或处置。
2. 处置方式:国有企业闲置房产的处置方式包括出租、转让、租赁等方式,需依法依规进行合法处置。
七、补充条款在实施本政策过程中,如有其他需要,国有企业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具体执行办法。
八、政策宣传与培训国有企业应当定期对房产租赁政策进行宣传和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依法依规租赁意识和能力。
九、政策效果评估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房产租赁政策效果评估机制,定期对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进行政策调整和改进。
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出租方”)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借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章出租出借定义与原则第四条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出租方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保留所有权的前提下,按照约定条件和期限,转让给他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第五条国有资产出借是指出租方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保留所有权的前提下,无偿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行为。
第六条出租出借活动应当遵循市场规律,采取公开招租、协议出租等方式进行,确保竞争充分、价格合理。
第三章出租出借范围与条件第七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范围包括房屋、设备、土地、车辆等各类国有资产。
第八条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无权属争议,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第九条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应当具备安全、完整、有效使用的条件,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章出租出借程序与审批第十条出租出借活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出租出借方案;(二)进行资产评估;(三)公开招租或协议出租;(四)签订出租出借合同;(五)履行合同并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出租出借方案应当经出租方内部审批,并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出租出借合同与管理第十二条出租出借活动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租金、期限、用途、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十三条出租出借合同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四条出租方应当加强对出租出借资产的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六章出租出借收益与使用第十五条出租出借活动取得的收益应当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2023年最新的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

2023年最新的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国有资产租赁制度一、租赁条件(一)凡闲置的国有资产,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均可租赁;凡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如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及腐蚀性物资存放)不得出租。
(二)凡零星租赁的,实行一年一定;对整体租赁的,原则上一年一定,如遇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三年。
二、办法和程序(一)国有资(房)产出租,必须实行全社会公开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租或续租。
(二)国有资(房)产出租,事先必须报区局审批,出租方上报时具体写明承租方、承租生产经营项目、租赁底价及租赁年限等。
(三)公开招租由出租方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进行,经公开投标中标后,租赁双方必须签订协议书,写明安全生产责任条款,并报局备案。
(四)企业内部实行承包资(房)产的,也必须在企业内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
(五)原租赁到期的,如需续租或重新出租的,则必须按本制度办理。
本局管理的资产租赁也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国有资产租赁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其保值增值,根据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集团公司代管企业、以及下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
第三条集团公司本部、集团公司代管企业、以及下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国有资产出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证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企业资产的利用效益,实现企业资产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出租资产审批程序第四条可行性研究及立项拟对公司所属的资产进行出租的,需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形成书面报告后,拟定立项请示。
资产原值300万元及以上或面积300㎡及以上的,由资产所属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议定后,逐级上报至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批复。
国有资产租赁管理制度

国有资产租赁管理制度一、总则国有资产租赁管理制度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有资产有效利用和保值增值的重要途径。
国有资产租赁管理制度的实施,是为了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租赁活动,提高国有资产利用效率,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二、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租赁管理机构是指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委托的专业机构。
国有资产租赁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国有资产租赁政策和规定,组织国有资产租赁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推动国有资产租赁市场的发展。
三、国有资产租赁项目国有资产租赁项目是指政府或国有企业以租赁形式将国有资产提供给社会各界使用的行为。
国有资产租赁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有明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国有资产租赁项目的组织和实施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四、国有资产租赁合同国有资产租赁合同是国有资产租赁活动的基本依据,是保障国有资产权益的重要文书。
国有资产租赁合同应当包括租赁双方的基本信息、租赁物品的名称、数量和规格、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国有资产租赁合同应当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存档备查。
五、国有资产租金国有资产租金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充分反映资产价值和使用效益。
国有资产租金的支付方式可以采用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或按期支付等形式。
国有资产租金的优惠政策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不得违规操作。
六、国有资产租金的监督和检查国有资产租金的监督和检查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依法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国有资产租金的监督和检查应当实行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和临时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国有资产租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监督。
七、国有资产租赁项目的评价国有资产租赁项目的评价是对国有资产租赁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管理水平进行综合评价的过程。
国有资产租赁项目的评价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客观公正地对国有资产租赁活动的各项指标进行评价。
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规定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X X X X公司资产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资产租赁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充分贯彻和落实公司各项会议精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优化资源、盘活资产、减负增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制造分公司资产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XXX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是经营性国有企业,负责XXX公司下属XXX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 XXX公司对享有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五条XXX公司经营计划科是本程序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资产的租赁管理及最终的交付。
第六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四)权属有争议的;(五)属于违法建筑的;(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七条资产的租赁,应当执行XXXX公司租赁政策。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八条租赁业务操作流程:一、详细调研目标租赁资产;二、针对目标租赁资产,根据资产所属地区的土地、厂区租赁价格确定租赁资产的价格区间,并制定处置方案;三、通过网络等渠道发布了租赁信息;四、审查有意向租赁的承租方资质及信用评估;五、与承租方商谈租赁细节;六、确定承租方,拟定租赁合同。
七、在合同管理系统中报批租赁合同;八、待审批通过,与承租方签约;九、与承租方进行资产交接,并签署交付证明;十、督促承租方按照合同规定交付租金及相关费用。
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

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近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八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国有资产租赁相关事项的通知》,对国有资产租赁进行了最新规定。
这一新规定为国有资产出租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指导,有助于规范国有资产的租赁市场,提高资产利用效率,促进经济发展。
首先,新规定明确了国有资产租赁要坚持市场化原则。
根据市场需求和市场价值确定租金水平,加强租金调节,避免出现过高或过低的租金,保证国有资产的合理流转和价值增长。
这样的规定有助于避免出租方垄断资源、低价租赁给特定对象等不合理现象的发生,确保租金的合理性和市场的公平性。
其次,新规定强调要加大国有资产租赁领域的监管力度。
出租方在出租国有资产前必须进行严格的资产评估,对资产的市场价值、使用状况等进行全面了解,并依法签署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关系和租赁期限。
同时,监管部门将对国有资产的出租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确保租赁行为的合法合规。
这样的规定有助于加强对国有资产租赁过程中的监管,提高资产的流转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三,新规定着重强调了国有资产租赁的社会效益。
出租方在租赁国有资产时,要注重资产的社会效益和公共利益,优先考虑对受灾地区、贫困地区等重点区域的支持。
同时,出租方要进行合理的资产配置,确保国有资产的有效利用和最大化的社会效益。
这样的规定可以很好地保护公共利益,促进资源的均衡配置,推动区域发展的协调性。
最后,新规定还规定了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租赁信息公示制度。
出租方要定期公布租赁信息,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租金水平、租赁对象等,增加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对租赁行为的了解,并提高租赁行为的透明度和公开度。
这样的规定有助于提高国有资产租赁市场的规范性和透明度,降低租赁操作的风险,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租赁主体参与进来。
综上所述,国家最新发布的《关于国有资产租赁相关事项的通知》为国有资产出租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对租赁市场的发展和资产利用效率的提高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这一通知的出台,将进一步促进国有资产的有效配置和流转,推动经济发展的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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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租赁制度
一.租赁条件
(一)凡闲置的国有资产,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均可租赁;凡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如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及腐蚀性物资存放)不得出租。
(二)凡零星租赁的,实行一年一定;对整体租赁的,原则上一年一定,如遇特殊W况,可延长至三年。
二.办法和程序
(一)国有资(房)产出租,必须实行全社会公开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租或续租。
(二)国有资(房)产出租,事先必须报区局审批,出租方上报时具体写明承租方、承租生产经营项U、租赁底价及租赁年限等。
(三)公开招租山出租方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进行,经公开投标中标后,租赁双方必须签订协议书,写明安全生产责任条款,并报局备案。
(四)企业内部实行承包资(房)产的,也必须在企业内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
(五)原租赁到期的,如需续租或重新出租的,则必须按本制度办理。
本局管理的资产租赁也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国有资产租赁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其保值增值,根据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悄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集团公司代管企业.以及下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
第三条集团公司本部、集团公司代管企业、以及下属
各级独资、控股企业国有资产出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证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企业资产的利用效益,实现企业资产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出租资产审批程序
第四条可行性研究及立项
拟对公司所属的资产进行出租的,需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形成书面报告后, 拟定立项请示。
资产原值300万元及以上或面积300 nf及以上的,由资产所属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议定后,逐级上报至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批复。
资产原值300万元以下的,山资产所属公司的总经理办公会自行审议决定后,上报至所属的集团二级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批复,结果报集团公司备案。
上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立项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立项请示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各级下属企业内部决策机构的书面决议文件
(四)其他相关书面材料
第五条出租底价的确定
拟出租资产的租赁底价,应当根据“三重一大”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佔,以评估结果作为出租挂牌参考价,租赁价格原则上不低于评估值, 评佔结果报集团公司履行备案手续。
拟出租资产面积100 nf或以下(适用于不动产),以及出租资产账面原值在100万元以内或账面净值在20万元以内的单宗资产出租,可以不进行评佔,山所属企业通过其他的询价方式来确定出租底价,询价参照以下原则:
(一)符合本条第二款条件,且面积60 nf及以上,需通过三家以上(含三家)中介机构询价,并根据询价结果拟定书面报告,并附上以下询价结果表:
中介机构询价悄况表
经办人:日期:(二)符合第五条第二款条件,且面积60 nf以下,需自行对相邻或附近的同类资产(至少三宗)进行调查,并根
据询价结果拟定书面报告。
符合本细则第八条规定W况的,可不进行评估或询价,山租赁双方直接协商出租价格。
第六条租赁方案的制定
拟出租资产立项成功,并确定出租底价后,制定资产租赁方案。
方案内容应包括:
(一)拟出租资产基本情况
(二)出租U的及可行性
(三)出租用途及期限
(四)承租条件
(五)招租底价,底价拟定依据(评佔或询价结果备案表及报告)
(六)租金收缴方式
(七)招租方式
(八)拟发布的公吿
(九)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十)其他相关内容
第七条租赁方案的审核
资产所属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9以及“三® 一大”决策制度要求,对租赁方案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租期五年以下(不含五年)的,以租赁底价为标准,年
租金50万元以上或资产面积在300耐以上的,山资产所属公司的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议定后,逐级上报至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批复。
租期五年以下(不含五年)的,以租赁底价为标准,年租金50万元以下的,山资产所属公司的总经理办公会自行审议决定后,上报至所属的集团二级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批复。
拟租赁资产,租期五年以上(含五年)的,资产租赁方案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
公会通过后,上报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申报资产租赁方案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租赁方案请示文件
(二)资产租赁方案
(三)资产出租立项批准文件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法律意见书
(六)需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的,还应报送资产所属企业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及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招租方式
根据经批准的资产租赁方案,通过公开招租的方式择优
确定承租人。
按相关规定公开招租应当在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
挂牌到期后,只有一家报名的,可以挂牌价成交;无人摘牌的,可以挂牌价降低10%,重新挂牌。
以下悄形之一的,可不釆取公开招租的方式,通过协商直接确定承租人:
(一)承租人为党、政、军机关、国有事业单位的;
(二)承租人为市属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其各级国有全资子公司的;
(三)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不采取公开招租方式的;
(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或不应采取公开招租方式的
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相关规定的资产租赁,可根据“三重一大”的相关要求通过自行组织招标、竞价、比选等公开方式选择确定承租人。
第九条根据经批准的资产租赁方案,资产所属公司应在资产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综合类或经济类报刊(资产所在地在成都市辖范围内的,应选择成都商报或华西都市报)和经认可的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发布招租公告,公告期不得少
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条承租人确定后,资产所属公司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在本企业内部对资产出租决策情况、招租公告发布悄况、招租结果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接受企业
职工监督。
第十一条招租结果公示期结束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签订规范的租赁合同,并正确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代管企业、以及下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的出租结果每年11月30日询以书面形式报集团公司与集团公司本部的出租结果汇总后,上报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并同时报告市政府驻派企业监事会。
第十三条资产租赁期满后,需继续出租的,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及下属各级公司资产出租档案应按项U单独立卷,集中管理。
档案内容应包括本细则第七条申报资产租赁方案应当报送的材料和资产出租合同文本。
第十五条资产所属单位不得通过化整为零、调整租赁资产账面值、连续短期租赁等方式规避本细则规定的评佔、进场挂牌、报国资委审核等程序。
第十六条资产所属企业相关负责人在资产出租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资产出租管理制度,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及权益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合规部对资产招租过程进行全程监督,集团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事后监督,资产所属企业应
当接受本企业监事会及其他内设监督机构和职工的监督。
第三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备案通过之日起暂行。
(一)国有资(房)产出租,必须实行全社会公开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租或续租。
(二)国有资(房)产出租,事先必须报区局审批,出租方上报时具体写明承租方、承租生产经营项U、租赁底价及租赁年限等。
(三)公开招租山出租方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进行,经公开投标中标后,租赁双方必须签订协议书,写明安全生产责任条款,并报局备案。
(四)企业内部实行承包资(房)产的,也必须在企业内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
(五)原租赁到期的,如需续租或重新出租的,则必须按本制度办理。
本局管理的资产租赁也按照上述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