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租赁细则

国有企业租赁细则第一章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资产租赁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设备、车辆等资产的租赁。
所有涉及租赁的决策、执行、监督和管理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管理原则依法合规原则:企业应确保所有租赁活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公开透明原则:租赁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各方利益不受损害。
风险防控原则:企业应对租赁活动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确保企业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章责任分工决策层:负责制定租赁策略、审批租赁方案,并对租赁活动进行总体监督。
执行层:负责租赁活动的具体实施,包括寻找租赁对象、谈判、签订租赁合同等。
监督层:负责对租赁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活动合规、透明,防范风险。
第四章租赁操作流程需求申报:执行层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向决策层提交租赁需求报告。
方案审批:决策层对租赁需求报告进行审批,确定租赁策略。
市场调研:执行层根据审批后的策略进行市场调研,寻找合适的租赁对象。
谈判与签约:执行层与租赁对象进行谈判,并签订租赁合同。
合同履行:执行层负责租赁合同的履行,包括资产交接、租金收取等。
合同结束:租赁期满或提前终止,执行层负责资产的回收和交接。
第五章监督检查企业应定期对租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活动合规、透明。
监督层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租赁活动的各个环节进行全程跟踪,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处理。
第六章责任追究对于违反本细则或相关法律法规的租赁活动,企业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于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其他未尽事宜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企业章程及相关规定执行。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企业所有。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修订,以最新修订版本为准。
制定单位:[企业名称]制定日期:[日期]。
国企资产租赁管理制度

国企资产租赁管理制度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企资产租赁活动,提高资产利用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国企的资产租赁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建筑物、设备等各类资产的租赁。
第三条国企应建立健全资产租赁管理制度,明确租赁管理职责、权限和程序,加强对资产租赁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国企应依法合规开展资产租赁活动,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第五条国企应加强与租赁方的沟通和合作,共同维护资产租赁合同的稳定和安全,确保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企资产租赁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租赁管理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流程规定、监督机制等。
第二节资产租赁管理机构第七条国企应设立专门的资产租赁管理机构,负责资产租赁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监督,确保租赁活动顺利进行。
第八条资产租赁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专业的资产管理人员和相关设备,确保资产租赁活动的安全、高效进行。
第九条资产租赁管理机构应制定资产租赁管理手册,明确相关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保证租赁活动的合规开展。
第十条资产租赁管理机构应及时收集、分析和汇总资产租赁信息,为国企领导提供准确、全面的决策依据。
第三节资产租赁管理流程第十一条资产租赁管理流程包括资产选择、谈判咨询、合同签订、履行监督、结算审核等环节。
第十二条资产选择阶段,资产租赁管理机构应根据国企发展战略和实际需求,确定需要租赁的资产类型和数量。
第十三条谈判咨询阶段,资产租赁管理机构应与租赁方进行沟通和协商,确定租赁条件、租金和期限等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合同签订阶段,资产租赁管理机构应编制资产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经国企领导审批后正式签订。
第十五条履行监督阶段,资产租赁管理机构应监督租赁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资产租赁活动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结算审核阶段,资产租赁管理机构应核对租金支付情况,审核结算单据,确保资产租赁合同的合规结算。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xx年2月10日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的市属国有企业,是指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监管或委托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委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各级独资、控股的下属企业(以下简称“各级下属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出租,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将拥有所有权或者出租权利的非流动性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施设备等)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出租原则)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企业资产的利用效益,实现企业资产价值的最大化。
第四条(适用范围)市属国有企业的资产出租行为适用本办法。
以专业租赁为经营主业的市属国有企业从事日常经营租赁活动可不适用本办法,但应当制定本企业出租业务管理办法,逐级报至所出资企业或委管部门审定,并报经市国资委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出租资产批准程序第五条(可行性研究及申请立项)市属国有企业进行资产出租的,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形成书面报告。
在资产出租项目立项时,应当在出租企业内部决策机构研究形成决议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所指管理细则明确的批准权限(以下简称“批准权限”),逐级上报至上级企业或所出资企业的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并批复申报企业。
由委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资产出租,应逐级报委管部门审批。
有批准权限的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或委管部门审批资产出租项目立项时应当审查以下材料:(一)立项请示文件;(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各级下属企业内部决策机构的书面决议文件;(四)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要求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
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
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
XXXXX有限公司国有资产出租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国有资产租赁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其保值增值,根据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集团公司代管企业、以及下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
第三条集团公司本部、集团公司代管企业、以及下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国有资产出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证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企业资产的利用效益,实现企业资产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出租资产审批程序第四条可行性研究及立项拟对公司所属的资产进行出租的,需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形成书面报告后,拟定立项请示。
资产原值300万元及以上或面积300㎡及以上的,由资产所属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议定后,逐级上报至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批复。
资产原值30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所属公司的总经理办公会自行审议决定后,上报至所属的集团二级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批复,结果报集团公司备案。
上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立项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立项请示文件(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各级下属企业内部决策机构的书面决议文件(四)其他相关书面材料第五条出租底价的确定拟出租资产的租赁底价,应当根据“三重一大”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结果作为出租挂牌参考价,租赁价格原则上不低于评估值,评估结果报集团公司履行备案手续。
拟出租资产面积100㎡或以下(适用于不动产),以及出租资产账面原值在100万元以内或账面净值在20万元以内的单宗资产出租,可以不进行评估,由所属企业通过其他的询价方式来确定出租底价,询价参照以下原则:(一)符合本条第二款条件,且面积60㎡及以上,需通过三家以上(含三家)中介机构询价,并根据询价结果拟定书面报告,并附上以下询价结果表:中介机构询价情况表序号中介机构名称询价结果备注经办人:日期:(二)符合第五条第二款条件,且面积60㎡以下,需自行对相邻或附近的同类资产(至少三宗)进行调查,并根据询价结果拟定书面报告。
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国有资产出租管理,保护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家所有、行使管理权或者其他具有资产所有权的单位向其他单位出租国有资产的行为。
三、定义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国家所有、行使管理权或者其他具有资产所有权的单位通过出租合同,将自己合法拥有的房屋、土地、存货、机器设备、权利、智力产权等国有资产出租给其他单位,后者依据合同约定支付一定的费用而取得出租物当时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的行为。
四、出租权利的形成(一)出租权利的形成,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出租合同。
(二)出租物的出租,应当经过公开报价或招标等方式,由有权出租单位确定出租价款。
(三)双方就出租条件、租金、征收权利金、付款方式以及租赁期间管理办法、损坏补偿办法等事项,应当在出租合同中约定。
(四)出租合同及有关出租条件,应当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报所在地政府审批机关备案。
五、出租合同的内容出租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出租物、出租权利的使用限制及使用标准、出租价款和期限;(二)租赁期间及与租赁期有关的权利、义务及事项;(三)租赁期满终止、解除或变更出租合同的程序;(四)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内容。
六、出租期间的管理(一)出租人应当按照出租合同的约定,妥善管理、监督出租物的使用情况。
(二)出租人应当及时发现出租权利滥用、违法行为、被擅自改变或损坏等情况,并在接到双方报告后及时提出纠正或终止出租权利的建议。
(三)承租人应当按照出租合同的约定,妥善使用出租物,不得擅自改变或损坏出租物,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应当自负责任,及时报告出租人出租权利的滥用或违法行为。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新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

国有资产租赁制度一、租赁条件(一)凡闲置的国有资产,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均可租赁;凡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如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及腐蚀性物资存放)不得出租。
(二)凡零星租赁的,实行一年一定;对整体租赁的,原则上一年一定,如遇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三年。
二、办法和程序(一)国有资(房)产出租,必须实行全社会公开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租或续租。
(二)国有资(房)产出租,事先必须报区局审批,出租方上报时具体写明承租方、承租生产经营项目、租赁底价及租赁年限等。
(三)公开招租由出租方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进行,经公开投标中标后,租赁双方必须签订协议书,写明安全生产责任条款,并报局备案。
(四)企业内部实行承包资(房)产的,也必须在企业内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
(五)原租赁到期的,如需续租或重新出租的,则必须按本制度办理。
本局管理的资产租赁也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国有资产租赁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其保值增值,根据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集团公司代管企业、以及下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
第三条集团公司本部、集团公司代管企业、以及下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国有资产出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证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企业资产的利用效益,实现企业资产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出租资产审批程序第四条可行性研究及立项拟对公司所属的资产进行出租的,需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形成书面报告后,拟定立项请示。
资产原值300万元及以上或面积300㎡及以上的,由资产所属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议定后,逐级上报至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批复。
资产原值30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所属公司的总经理办公会自行审议决定后,上报至所属的集团二级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批复,结果报集团公司备案。
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六条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
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监管职责:(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二)决定或者批准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研究、审议重大产权转让事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三)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四)负责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五)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六)履行本级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出租方”)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借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章出租出借定义与原则第四条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出租方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保留所有权的前提下,按照约定条件和期限,转让给他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第五条国有资产出借是指出租方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保留所有权的前提下,无偿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行为。
第六条出租出借活动应当遵循市场规律,采取公开招租、协议出租等方式进行,确保竞争充分、价格合理。
第三章出租出借范围与条件第七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范围包括房屋、设备、土地、车辆等各类国有资产。
第八条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无权属争议,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第九条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应当具备安全、完整、有效使用的条件,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章出租出借程序与审批第十条出租出借活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出租出借方案;(二)进行资产评估;(三)公开招租或协议出租;(四)签订出租出借合同;(五)履行合同并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出租出借方案应当经出租方内部审批,并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出租出借合同与管理第十二条出租出借活动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租金、期限、用途、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十三条出租出借合同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四条出租方应当加强对出租出借资产的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六章出租出借收益与使用第十五条出租出借活动取得的收益应当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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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XXXXX有限公司国有资产出租
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国有资产租赁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其保值增值,根据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办法》),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集团公司代管企业、以及下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
第三条集团公司本部、集团公司代管企业、以及下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国有资产出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和
公开、公平、公证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企业资产的利用效
益,实现企业资产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出租资产审批程序
第四条可行性研究及立项
拟对公司所属的资产进行出租的,需进行可行性研究,
并形成书面报告后,拟定立项请示。
资产原值300万元及以上或面积300川及以上的,由资产所属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议定后,逐级上报至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批复。
资产原值30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所属公司的总经理办公会自行审议决定后,上报至所属的集团二级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批复,结果报集团公司备案。
上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立项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立项请示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各级下属企业内部决策机构的书面决议文件
(四)其他相关书面材料
第五条出租底价的确定
拟出租资产的租赁底价,应当根据“三重一大”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结果作为出租挂牌参考价,租赁价格原则
上不低于评估值,评估结果报集团公
司履行备案手续。
拟出租资产面积100川或以下(适用于不动产),以及出租资产账面原值在100万元以内或账面净值在20万元以内的单宗资产出租,可以不进行评估,由所属企业通过其他的询价方式来确定出租底价,询价参照以下原则:
(一)符合本条第二款条件,且面积60川及以上,需
通过三家以上(含三家)中介机构询价,并根据询价结果拟
定书面报告,并附上以下询价结果表:
中介机构询价情况表
经办人:日期:
(二)符合第五条第二款条件,且面积60川以下,需
自行对相邻或附近的同类资产(至少三宗)进行调查,并根据询价结果拟定书面报告。
符合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情况的,可不进行评估或询价,由租赁双方直接协商出租价格。
第六条租赁方案的制定拟出租资产立项成功,并确定出租底价后,
制定资产租
赁方案。
方案内容应包括:
(一)拟出租资产基本情况
(二)出租目的及可行性
(三)出租用途及期限
(四)承租条件
(五)招租底价,底价拟定依据(评估或询价结果备案表及报告)(六)租金收缴方式
(七)招租方式
(八)拟发布的公告
(九)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十)其他相关内容
第七条租赁方案的审核
资产所属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对租赁方案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租期五年以下(不含五年)的,以租赁底价为标准,年租金50万元以上或资产面积在300川以上的,由资产所属公司的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议定后,逐级上报至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批复。
租期五年以下(不含五年)的,以租赁底价为标准,年租金5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所属公司的总经理办公会自行审议决定后,上报至所属的集团二级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批复。
拟租赁资产,租期五年以上(含五年)的,资产租赁方案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上报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申报资产租赁方案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租赁方案请示文件
(二)资产租赁方案
(三)资产出租立项批准文件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法律意见书
(六)需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的,还应报送资产所属企业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及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招租方式
根据经批准的资产租赁方案,通过公开招租的方式择优确定承租人。
按相关规定公开招租应当在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
挂牌到期后,只有一家报名的,可以挂牌价成交;无人摘牌的,可以挂牌价降低10%,重新挂牌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不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通过协商
直接确定承租人:
(一)承租人为党、政、军机关、国有事业单位的;
(二)承租人为市属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其各级国有全资子公司的;
(三)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不采取公开招租方式的;
(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或不应采取公开招租方式的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相关规定的资产租赁,可根据“三重一大”的相关要求通过自行组织招标、竞价、比选等公开方式选择确定承租人。
第九条根据经批准的资产租赁方案,资产所属公司应在资产所在地
地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综合类或经济类报刊
(资产所在地在成都市辖范围内的,应选择成都商报或华西都市报)和经认可的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发布招租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条承租人确定后,资产所属公司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在本企业内部对资产出租决策情况、招租公告发布情况、招租结果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接受企业职工监督。
第^一条招租结果公示期结束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签订规范的租赁合同,并正确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代管企业、以及下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的出租结果每年11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集团公司与集团公司本部的出租结果汇总后,上报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并同时报告市政府驻派企业监事会。
第十三条资产租赁期满后,需继续出租的,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及下属各级公司资产出租档案应按项目单独立卷,集中管理。
档案内容应包括本细则第七条申报资产租赁方案应当报送的材料和资产出租合同文本。
第十五条资产所属单位不得通过化整为零、调整租赁资产账面值、连续短期租赁等方式规避本细则规定的评估、进场挂牌、报国资委审核等程序。
第十六条资产所属企业相关负责人在资产出租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资产出租管理制度,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及权益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合规部对资产招租过程进行全程监督,集团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事后监督,资产所属企业应当接受本企业监事会及其他内设监督机构和职工的监督。
第三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
核备案通过之日起暂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