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晓庄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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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考试管理制度

学校考试管理制度

学校考试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我校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考试组织1. 学校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考试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2. 各学院(部)成立考试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部)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

3. 考试工作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熟悉考试业务,遵守考试纪律。

4. 考试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考试规定。

三、考试安排1. 考试时间:按照学校教学计划和课程安排,由教务处统一确定考试时间。

2. 考试地点:由各学院(部)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考试场地。

3. 考试科目:按照学校教学计划和课程安排,由教务处统一确定考试科目。

4. 考试形式:根据课程特点和教学要求,采取闭卷、开卷、笔试、口试、实践操作等形式。

四、考试纪律1. 考生必须持有效证件参加考试,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人员管理。

2. 考生不得携带通讯工具、电子设备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

3. 考生不得抄袭、剽窃、代考等作弊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4. 监考人员应严格执行考试纪律,对违纪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

五、考试评价1. 考试成绩作为评价学生学习效果的重要依据,纳入学生学籍档案。

2. 考试成绩按照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评定。

3. 考试成绩的评定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

六、考试安全管理1. 考试前,各学院(部)应加强对考生的安全教育,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2. 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应加强对考场的巡查,确保考试安全。

3. 考试结束后,各学院(部)应做好试卷的回收、保管工作,防止泄题、漏题等现象的发生。

七、考试监督1. 学校成立考试监督小组,负责对考试全过程进行监督。

2. 考试监督小组有权对考试过程中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7考试工作管理规定(修订)

7考试工作管理规定(修订)

石家庄工商职业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定(修订)院发[2006]9号考试工作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

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的复习和巩固所学的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促使学生主动和勤奋学习。

考试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

为此教学管理部门和各教学单位应对考试给予足够的重视,切实提高学院考试工作的管理水平。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为使学院考试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拟定本规定。

一、组织与领导(一)考试工作实行学院及二级学院两级管理,齐抓共管。

学院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院考核制度的建立,检查学院及二级学院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处理考试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院考试领导小组下设考试办公室在教务处,其主要职责是落实院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和安排,组织实施和管理院考试工作。

(二)各二级学院成立相应的考试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单位的考试组织工作,组织监考人员培训,负责对学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组织考场巡视,对违纪作弊者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教务处,负责对本单位考试工作的总结。

(三)学院组成考试巡视小组,对考试全过程进行巡视检查,特别是检查主监考教师准备情况,有无失职行为,考场安排是否合理,考场是否整洁,学生有无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

(四)教务处在每学期考试前4周做好期末考试工作的安排,并通知到各教学单位和有关部门,以利各部门进行具体工作安排。

教务处征求各教学单位意见后,于考试前一周公布全院考试地点安排、各科考试时间安排和监考人员名单。

二、考核方式(一)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包括实践性教学环节)都应进行考核。

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类,考试课各专业每学期不少于2门,不多于4门(一年级公共课除外)。

(二)考试方法为笔试(开卷和闭卷)、口试、实践操作等形式。

大学生考试的规章制度

大学生考试的规章制度

大学生考试的规章制度一、考试的目的和意义考试是对学生学习成绩进行客观评价的重要方式,也是对学生学习效果和学业水平的一次总结和检验。

通过考试,学生能够了解自己的学习成绩,及时调整学习方法,提高学业水平,达到自身的学习目标。

因此,学校对考试制度设置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以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和严肃性。

二、考试的组织和管理1.考试时间和地点学校将在每学期的末尾或学期中进行定期考试,考试时间和地点将提前通知学生。

学生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迟到或早退者将被取消考试资格。

2.考试方式和形式考试形式分为闭卷考试和开卷考试,具体以老师的要求为准。

考试内容由老师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确定,学生必须按照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答题。

3.考试纪律考试期间,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不得抄袭、串通作弊,否则将受到严厉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考试作弊、取消考试资格等。

4.考试后处理考试结束后,学校将对考试成绩进行统计和分析,学生可以通过学校的网站或教务处查询自己的成绩,同时学校也将组织教师对学生的成绩进行分析和讨论,以促进学生的学习和提高教学质量。

三、考试制度的完善与改革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教育观念的变革,学校也在不断完善和改革考试制度,以提高考试的公平和公正性。

学校逐渐引入多种考试方式,如开卷考试、闭卷考试、论文写作、实践操作等,以评价学生的综合能力和实际水平。

同时,学校也建立了考试反馈机制,鼓励学生对考试制度提出建议和意见,以不断改进和完善考试制度。

四、学生应该如何备考和参加考试1.认真复习备考学生应该提前认真复习备考,掌握好基础知识和重点难点,做好各科目的试题练习,以增强考试的把握能力和应试能力。

2.合理规划时间学生应该合理规划自己的学习时间,不要等到考试前才开始准备,要花时间、精力和思想去准备考试,做到高效备考。

3.保持健康状态考试前要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充足的睡眠,均衡的饮食,保持乐观的心态和积极的心情,以保持身体健康和心理平衡,做到轻松应考。

学校考试管理制度

学校考试管理制度

学校考试管理制度学校考试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学校考试工作,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学生的学习动力和教育质量,制定本制度。

二、考试前的准备工作1.考试日程安排每学期开始前,学校将根据教学计划安排考试日程表,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包括教师、学生和家长。

2.考试科目和内容考试科目和内容将根据各个年级和学科的教学要求确定,并在开始前公布给学生和家长,以便学生进行充分的准备。

3.考场准备考试前,学校将安排相应的人员对考场进行清扫、布置,确保考场的整洁、安静。

4.考试材料准备学校将提前将考试需要的试题、答题纸等相关材料准备好,确保每一名学生都有足够的材料参加考试。

5.考试监督人员的培训学校将对考试监督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熟悉考试规则和程序,确保考试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三、考试过程1.考试时间和地点的确定每次考试,学校将提前公布考试时间和考试地点,学生和家长可以提前了解这些信息,以便准时参加考试。

2.考试规则和要求学校将制定详细的考试规则和要求,并在考试前向学生和家长进行说明,确保每个人都清楚应该如何参加考试。

(1)考试纪律学生在考试过程中必须保持严肃,不得作弊、抄袭或者干扰他人。

如发现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将取消该考生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并依据校纪校规予以相应的处分。

(2)考试要求学生在考试过程中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试题,并将答案准确、清晰地填写在答题纸上。

3.考试监督学校将安排专门的监考人员对考场进行监督,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公开。

(1)监考人员的职责监考人员的主要职责是确保考试的秩序和纪律,监督学生的考试行为,检查考场和材料的安全以及记录考试过程中的异常情况。

(2)全程监控录像学校将在考试过程中安装摄像设备,对考试过程进行全程录像,以备后续的核查和监督。

四、考试结果与评定1.考试成绩的统计和录入学校将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考试成绩进行统计和录入,确保成绩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成绩公示和查询学校将在成绩统计和录入后,及时公布成绩,并为学生和家长提供成绩查询的渠道,以便及时了解自己的考试成绩。

南京晓庄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南京晓庄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附件2:南京晓庄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为适应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学生自主管理、自主学习、自主成才的意识和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教学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分入学与注册;学制、课程、学分与选课;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免修、免听、重修与缓考;转专业与转学;休学与复学;退学;考勤与纪律;奖励与处分;毕业、结业与肄业;学位;附则等项。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如因特殊困难需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可由本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经批准保留入学资格需复学的学生,必须在次年6月份向学校提出书面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入学。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学校按招生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复查。

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发给校徽和学生证。

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者,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本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自通知之日起,在两周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即取消保留的入学资格。

高校考试管理规章制度

高校考试管理规章制度

高校考试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校考试管理工作,确保考试秩序稳定,保持考试公平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高等院校本科生、研究生等在校学生参加各类考试的管理。

第三条高等院校应配备专门的考试管理机构或者工作人员,负责考试计划、安排、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当在学校官方网页等渠道向全校学生公布,并且学生对此制度有义务遵守。

第二章考试计划第五条每个学期,学校应当制定详细的考试计划,包括各门课程的考试时间、地点、形式等。

第六条学校应当在每学期开始前至少提前两周发布该学期的考试计划,并通知全体学生。

第七条任何未经学校批准的考试计划变更,需提前三天以上通知全体学生。

第八条学校应当根据学生人数和考试科目的要求,合理确定考试场地和监考人员。

第九条学校应当加强考试计划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考试的正常进行和安全。

第十条学校应当制定应急措施,为考试中出现的问题做好预案,确保考试的进行顺利。

第三章考试安排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在考试前一周公布考试安排和规定,包括考试时间、地点、科目、考试形式、监考要求等。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在考试前提前一小时开放考场,确保学生有足够时间整理思绪,准备考试。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在每次考试前对考场设施、纸张等进行检查,确保考试的正常进行。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对考试过程中学生的行为进行监督,禁止抄袭、作弊等行为。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确保考试的安全和秩序,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考试的正常进行。

第四章考试监督第十六条学校应当设立专门的监考组,负责对考试场地和考试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监考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对监考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监考能力和水平。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监考档案,对监考人员的表现和考核结果进行记录。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对考试过程中发生的问题进行处理,并及时公布处理结果。

第五章考试评价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根据考试结果,及时公布成绩和排名。

学校考试管理制度

学校考试管理制度

学校考试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考试管理工作,严肃考试纪律,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各类考试的管理工作,包括课堂教学考试、期中考试、期末考试、补考、重修考试、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毕业考试等。

第三条学校考试管理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强化责任,规范操作,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考试的真实性、有效性和权威性。

第二章考试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学校设立考试管理中心,负责全校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

考试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全校考试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二)负责考试命题、制卷、阅卷和成绩统计工作;(三)监督、检查考试实施情况,处理考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四)负责考试安全和保密工作;(五)对考试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六)负责考试数据的分析和反馈,为教学改革提供参考。

第五条各部门、各单位应认真履行考试管理职责,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具体职责如下:(一)教务处负责考试政策的制定、考试计划的安排、考试文件的发布等工作;(二)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考试的管理工作;(三)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考试质量的监控与评估工作;(四)学生工作部门负责学生考试诚信教育、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等工作;(五)后勤部门负责考试期间的考场布置、安全保卫等工作;(六)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考试管理工作。

第六条教师应认真履行考试职责,负责命题、监考、阅卷等工作。

教师在考试过程中的行为应符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泄露考试内容,不得违规操作。

第七条学生应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诚实守信,不得抄袭、剽窃、舞弊等。

学生应按时参加考试,自觉维护考场秩序。

第三章考试实施与监督第八条考试实施应遵循以下规定:(一)考试时间、地点、科目、试卷类型等应按照教务处发布的考试计划进行;(二)考生应提前了解考试相关信息,准备好考试所需的文具、证件等;(三)考生进入考场前,应进行身份验证和物品检查;(四)考生在考场内应保持安静,不得交谈、吸烟、饮酒等;(五)考试期间,考生不得离场,确需离场,应举手示意,经监考同意后方可离开;(六)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答题卡等交至监考老师,不得带走;(七)监考老师应按照考试要求,组织考生进行考试,维护考场秩序,监督考生遵守考试纪律。

学校规章制度之考试管理制度

学校规章制度之考试管理制度

学校规章制度之考试管理制度简介考试管理制度是学校为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和高效进行而制定的规章制度。

本文档旨在说明学校考试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原则,并对考试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简要介绍。

考试安排1. 考试时间:学校将提前公布每学期的考试时间安排,并严格按照计划进行。

2. 考试科目:学校将根据教学计划确定考试科目,并提前通知学生。

3. 考试地点:考试地点将根据学校教室资源进行合理安排,并提前通知学生。

考试准备1. 考试内容:学校将根据教学大纲确定考试内容,并向学生提供明确的研究目标和参考资料。

2. 考试材料:学校将确保考试材料的安全和保密,以防止作弊行为的发生。

3. 考试座位:学校将根据考试科目和学生人数合理安排考试座位,以确保考试的秩序和公正性。

考试过程1. 考试要求:学校将向学生明确规定考试的要求,包括时间限制、答题方式和作弊行为的禁止等。

2. 考试监督:学校将安排专业的监考人员监督考试过程,确保考试的公平和公正。

3. 考试纪律:学生在考试期间要遵守考试纪律,不得有作弊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

4. 考试环境:学校将提供良好的考试环境,包括安静的考场和舒适的座椅等。

考试评价1. 考试成绩:学校将按照教学计划和考试要求对学生的考试成绩进行评定,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2. 成绩查询:学生可通过学校指定的渠道查询考试成绩,并对成绩有异议时,可提出申诉。

3. 奖惩措施:学校将对考试作弊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包括给予警告、记过等相应的处分。

总结学校的考试管理制度旨在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和高效进行。

学生应该配合学校的考试管理制度,遵守考试纪律,避免作弊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的发生。

学校将根据考试结果对学生进行评价,并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

通过合理的考试安排和评价机制,学校将为学生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推动他们的学习和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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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晓庄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定
南晓院教字[2017] 2 号
考试是教学评价与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考试工作是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

为进一步规范考试管理、健全考试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考试命题
第一条考试命题应以本课程的教学大纲或考试大纲为依据,鼓励教师结合各专业课程特点,面向社会和岗位需求,加强课程考核内容改革,突出知识应用,将知识考核与实践案例相互映射,增强考核内容的开放性,同时要注重基础性、创新性和实践性考核内容的合理整合,增强考核内容的综合性,考查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条鼓励教师活用多元评价方法,探索非标准答案命题内容设计,使课堂教学从以知识传授为主转变为以提升独立思维和创新思维为主,使学业评价从注重对知识点的记忆为主转变为对独立思考能力的重点关注,最大限度地激发学生的批判思维和独立思考能力。

第三条鼓励教师通过建立试卷(题)库进行组卷。

期末考试课程应由命题小组出制A、B两套知识覆盖面、难易程度、题目份量相当的试卷,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学院分管教学领导批准后由学院随机抽取考试用卷。

第四条试题的深浅、难易程度要符合课程特点和学生的实际,能够反映出学生的学习水平。

试题的份量要适中,大部分学生应能在规定考试时间内做完;大部分学生在不到1/2考试时间内就完成的试卷为不合格试卷。

第五条公共基础必修课程、专业类必修课程、按招生专业类组织教学的课程以及有平行班的课程须按《南京晓庄学院教考分离实施工作暂行办法》(南晓院教字〔2010〕17号)文件要求制定考试大纲,实行教考分离。

第二章试卷印刷、保管与交接
第六条考试试卷(A、B卷)经命题教师校对、教研室主任审核、学院分管教学领导批准后,由学院教学秘书汇总于停课考试前送印考试用卷,另一套试卷由学院备用存档。

第七条试卷一经采用,须由学院教务秘书送至指定地点统一印刷,试卷取
回后教务秘书应按考场分卷,与考场情况记录表、考生名单一起装入试卷袋后密封,并在封面上注明课程名称、考场及试卷份数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各学院所有考前试卷,应由专人保管,确保安全。

试卷在交接过程中要进行登记,防止试卷失密、泄密事件发生。

第九条考试试卷由监考教师于开考前30-60分钟到各学院指定地点领取,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将按顺序排好的试卷与考生名单、考场情况记录表一并装入袋中交回。

第三章考试组织与纪律
第十条教务处统一下达期末考试工作通知,协调与安排期末考试有关具体事项。

所有课程考试由开课学院负责具体安排,以课程教学班为单位并满足考生隔位就座的原则安排考场,同时通过教学管理信息系统发布,考试日程安排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一条各学院在组织监考教师时,应尽量安排交叉监考。

原则上考生每25人安排1位教师监考。

监考教师排定后,须及时向监考教师发出监考通知,下达监考任务。

第十二条各学院应在考前组织师生认真学习有关考试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纪律规定,做好规范监考教师职责与学生考风考纪教育的宣传动员工作。

《考生守则》见附件一;《监考教师职责》见附件二。

第十三条复习准备考试期间,教师不得任意缩小考试范围,划考试重点,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考题。

第十四条期末考试期间,实行校、院两级巡视制度。

各学院领导负责组织本学院考场的巡考工作,检查监考情况和考场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教务处负责组织全校考场的巡视工作,将巡考情况及时汇总并向全校通报。

第十五条对违反复习规定的教师、泄露试题的教职工以及违反监考纪律、放松监考、未及时制止作弊事件的监考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参照教学事故处理的相关办法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考试中有违纪、作弊行为的按《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处理规定》(见附件3)处理。

第四章试卷评阅与归档
第十七条考试结束,各学院应以教研室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切实做好试卷的评、阅和复核工作。

试卷的评、阅与复核工作均应在校内完成,采取流水作业方式。

第十八条教师在评阅试卷时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评定成绩,不得掺杂或考虑其他任何因素给人情分、照顾分。

第十九条试卷批阅一律用红笔,试卷上所有试题都必须批阅,试卷批阅标记的具体规定:
1. 试题完全正确的打勾(√),完全错的打叉(×),否则打半勾,批阅符号以试卷中的小题为单位,统一打在题目的右边。

每道题只能有一个标记。

打半勾标记的试题,对于错误的部分应用下划线标出,不完整的部分用省略号标出。

2. 每道题的批阅记负分,不扣分的题目不作记分标记,在试卷卷头的总记分表内一律记正分。

选择题、判断题、填空题等可以大题标记负分(小题不标记负分),记分位置在大题题号旁的空白处。

3. 对于在批阅试卷中的误笔,批阅教师应在其错误的标记上打双横杠后改正,并在其下方签名。

第二十条任课教师应在试卷评阅、复核后,以教学班为单位及时进行考试质量分析。

批阅完毕的试卷按学生成绩单中学号顺序排好,并以教学班级为单位同册或分册装订,分册装订的试卷册需分别编号。

在试卷装订封面上,阅卷人、复核人均应签署完整的姓名,凡有旷考、缓考等特殊原因的学生要在试卷装订封面和学生成绩单的相应栏内注明。

试卷装订的顺序为:(1)考场记录表;(2)学生成绩单;(3)考试质量分析;(4)空白试卷;(5)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6)学生考试试卷。

跟班重修学生试卷,按照所跟教学班级归档;补考、缓考、组班重修学生试卷按课程单独成册装订归档,并在试卷装订封面上写明补考、缓考、组班重修字样。

第二十一条装订好的试卷册需交由开课学院统一存档。

无纸质试卷的课程,其考试结果或原始成绩材料可使用光盘等方式存档。

试卷册、光盘等成绩资料由开课学院以学期为单位统一编号存档,并编制汇总表备查。

所有成绩数据,包括试卷册、光盘或其他音频、视频材料,保存期限为6年。

第五章成绩录入
第二十二条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采用网上录入的方式提交。

教师对登录的用户名和密码必须保密,以确保教务信息系统的安全使用。

成绩一经提交录入,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三条任课教师须对应学生名册于规定时间内逐一录入成绩,不可误录、漏录。

任课教师在教务信息系统录入成绩时,必须在“特殊原因”栏根据学生具体情况注明“缓考”、“旷考”、“取消考试资格”,期末考试成绩记为“零分”,平时成绩正常记载;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生在“特殊原因”栏注明“违纪”或“作弊”,课程总评成绩记载为“零分”。

第二十四条任课教师确有误录、漏录等特殊情况需要更正成绩的,或学生提出成绩核查申请后发现成绩确有问题的,应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成绩变更申请,经所在学院分管教学领导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开课学院在教务信息系统进行成绩变更,教务处依据学院提交的申请,审核成绩变更手续。

任课教师负责对学生试卷、考试质量分析、成绩单等材料进行更正并签字。

第二十五条任课教师须在教务信息系统打印生成学生成绩单,打印须一式两份并签名。

一份连同考场记录表、考试质量分析、试卷等一起装订成册,上交开课学院存档;一份单独交由开课学院,开课学院以学期为单位将本学期所有课程的学生成绩单装订成册。

第二十六条任课教师对试卷评阅、成绩评定负责,教务秘书对试卷和成绩的管理负责,不得应学生要求提分加分,否则视为协同作弊,并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17年1月起实施,原《学生考核工作规定》(南晓院〔2001〕199号文)、《南京晓庄学院学生平时成绩评定、记载办法与作业要求》(南晓院教字〔2006〕16号文)、《关于复习考试纪律的规定》(南晓院教字〔2009〕131号文)、《南京晓庄学院考试工作实施细则》(南晓院教字〔2010〕73号文)等文件自行废止。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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