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育保险异地就医登记表(生登字7号)
天津市生育保险异地就医登记指南

天津市生育保险异地就医登记指南一、概述天津市生育保险异地就医登记指南是为了规范天津市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期间生育保险的报销流程,保障其享受与在本地就医相同的医疗待遇。
本指南分为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说明:异地就医申报流程、相关材料准备、费用报销方式和注意事项。
二、异地就医申报流程1.登记申报:参保人员需在异地就医前,提前到所在属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登记申报,填写《天津市生育保险异地就医登记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2.缴费核实: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完参保人员的登记申报表和相关材料后,核实缴费情况。
3.社保转接: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期间的生育保险转移。
4.就医报销:异地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期间,可以选择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治疗结束后,携带相关医疗费用发票和报告到当地的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报销申请。
三、相关材料准备2.就医凭证:医疗费用发票、诊断证明、住院证明等。
3.缴费证明:社保卡、相关缴费凭证等。
4.异地转移证明:异地就医登记表、社保转接证明等。
四、费用报销方式1.异地门诊费用报销: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需将医疗费用发票、诊断证明和个人社保卡等凭证,提交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报销。
报销比例根据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2.异地住院费用报销: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需将医疗费用发票、诊断证明、住院证明和个人社保卡等凭证,提交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报销。
报销比例根据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注意事项1.参保人员应在适当的时机提前进行登记申报,并及时将相关材料准备齐全。
2.登记申报表上的信息应真实有效,准确填写。
3.参保人员在就医过程中应妥善保管好医疗费用发票等凭证,以便后续报销申请使用。
天津市生育保险资料整理

关于天津市生育保险的资料生育保险缴费标准◎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的0.8% 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缴费中断用人单位在本年度内中断缴费时间累计在三个月以内的,中断缴费期间,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在用人单位按时足额补缴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后,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生育保险有关费用按规定给予支付。
用人单位在本年度内中断缴费时间累计超过三个月的,补缴后仍不予补支付。
用人单位年终出现中断缴费的不再补缴生育保险费。
职工和退休人员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生育保险有关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
生育保险享受对象◎女职工1.达到法定婚龄的已婚女性;2.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3.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是指职工分娩前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一年以上的。
◎男职工在其配偶生育前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一年的,且配偶必须为农业户口或领取失业金人员。
★特别提示:配偶为非业户口者还必须以自由职业者缴纳社会保险方可享受生育报销。
◎保险待遇申报条件1.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的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并履行了缴费义务,且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累计满3个月的企业职工。
2.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
3.以上条件须同时具备。
生育保险支付项目◎产前检查费采取按限额支付,产前检查费实际发生费用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限额400元;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限额600元;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限额800元;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或分娩的限额1100元。
产前检查费限额支付标准参保时间孕周(A)参保缴费不满3个月参保缴费满3个月不满4个月参保缴费满4个月不满7个月参保缴费7个月及以上妊娠不满12周终止(A<12)400元400元400元400元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12≤A<16)400元600元600元600元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16≤A<28)400元600元800元800元满28周以上终止或分娩(A≥28)400元600元800元1100元★特别提示:1、产前检查费自办理妊娠登记后可凭《社会保障卡》在生育保险门诊联网医院进行联网结算。
天津市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医疗保险就医登记一、住院登记(一)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登记:在已实现住院联网的定点医院住院就医,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和住院证于住院当日(特殊情况可在办理住院前2日内或之后5日内)在定点医院指定窗口办理住院登记。
(二)未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登记:由于网络故障等原因不能在医院办理住院登记的,参保人员应持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或户口本和定点医院开具的住院证(加盖医保章)于住院当日(特殊情况可于住院3日内)到塘沽分中心医险科办理备案,开具资格确认书,持分中心开具的住院资格确认书交医院医保科,结算时可享受联网结算。
(三)临时外出的参保人员登记:参保人员临时外出的,比如旅游、探亲,因急症住院的,需在当地县级以上医院就医,并于一周内向参保分中心医险科办理备案。
二、转诊转院登记(一)在本市内转诊转院:由转出医院开具《转诊转院审批表》,参保人员或家属持此表和转入医院开具的盖有医保章的《住院证》、《医疗保险证》到分中心医险科办理转院手续。
例如:退休职工张某因病在我市A医院住院,因治疗需要该患者必须要转到B医院继续治疗,患者家属应在2日内持A医院开具的《转诊转院审批表》和在A医院住院期间的费用结算单以及B医院的《住院证》、《医疗保险证》到塘沽分中心办理转院手续,办理后在B医院的住院费用按转诊转院标准予以支付。
(二)异地安臵人员转诊转院:须由已经社保分中心备案的最高级(三级)医院出具转院证明,10天之内到参保分中心备案,转至居住地(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其它医院。
(三)转外埠医疗机构治疗: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办理转外埠住院,应办理本市转外埠住院登记,登记后在外埠发生的医疗费用才予以支付。
办理转外埠住院治疗的条件,首先要求转出医院应为转诊转院管理办法规定的转诊转院责任医院。
由责任医院医保科打印转诊转院登记表一式两联盖章后交参保人员。
全市转诊、转院责任医院名单:医科大学总医院、医科大学第二医院、第一中心医院、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天津医院(骨科)、环湖医院(神经外科)、第四医院(烧伤)、胸科医院、传染病医院、肺科医院(结核病)、长征医院(皮肤病)、滨江医院(肛肠科)、中心妇产科医院、眼科医院、天津市口腔医院、血液病医院、天津市安定医院, 天津市第五中心医院。
生育保险报销指南

时间地点费用
报销期限 1、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妊娠至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前申办; 2、生育津贴、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和异地就医的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后1年内申 办; 3、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应当在手术前申办; 4、男职工假期津贴,应当在其配偶生育后1年内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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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
生育保险报销流程,是指用人单位及职工本人就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等费用,男职工 在配偶生育期间的看护假假期津贴,向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报销的一个程序。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 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 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参保职工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2)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
材料
(一)分娩的: 1、《结婚证》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2、《生育服务证原件》(外地户口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最好提供北京的生育服务证,如果不能提供,则需 要提供外地正规的生育服务证)一份、复印件两份; 3、《出生医学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4、《医疗蓝本》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5、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6、所有医院的单据原件; 7、《生育报销审批表》两份,加盖公章; 8、《生表一》两份,男方女方单位均加盖公章; 9、《生表二》两份,加盖公章;
生育保险报销指南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5.18•【字号】津人社规字〔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7〕1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2017年5月18日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维护女性职工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津政办发〔2016〕99号,以下简称《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全市生育保险经办服务工作。
第二章参保缴费第三条已经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和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办理生育保险登记,用人单位不再另行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条《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中“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是指在核定缴费基数时,用人单位不能向经办机构提供职工工资相关资料或提供的资料无法确认职工工资数额的情形。
第五条用人单位中断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并在三个月内足额补缴费的,从中断缴费之月起计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超过三个月补缴费的,从办理补缴费手续并正常缴费次月起计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对于未补缴职工生育保险费的,从中断缴费当月起,停止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对于已参加居民生育保险的,中断缴费期间可按规定享受居民生育保险待遇。
第六条对于同时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和居民生育保险的参保人员,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优先记入职工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报销需要的材料

生育保险报销需要的材料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XX整理分享的生育保险报销需要的材料,欢迎大家前来查阅!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
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
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
人社部《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从XX年11月20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明确,生育险待遇将不再限户籍,单位不缴生育险须掏生育费。
生育保险报销流程,是指用人单位及职工本人就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等费用,男职工在配偶生育期间的看护假假期津贴向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报销的程序。
具体的流程如下:1、社会保险登记表;2、参加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
生育女职工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1、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医疗部门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生育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企业职工生育医疗证审领表;5、企业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证申领表;6、企业职工生育医药费报销申请单;7、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核准结算表;8、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外地就医申请表;9、生育医疗费用票据、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10、收款收据。
1、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医疗部门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男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妊娠至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前申办;生育津贴、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和异地就医的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后1年内申办;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应当在手术前申办;男职工假期津贴,应当在其配偶生育后1年内申办。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指南

主项编码00203600400Y 子项编码:002036004001002036004002002036004003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订)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2.《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49号,2012年)第六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保险费征缴、个人权益记录、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3.《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110号)第四条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异地就医管理工作。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登记和费用支付工作。
第五条异地居住就医是指长期在异地工作、生活的参保人员,经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居住就医登记手续,在异地选定医疗机构就医的情形。
包括以下四类人员:(一)异地安置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长期派驻异地工作的人员。
(三)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长期在异地居住生活的人员。
(四)异地生活学生儿童:指随父母异地生活(或回原籍)的学生儿童。
4.《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五)规范转出流程。
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前,应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登记。
5.《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津人发(2019)53号)第三十六条本市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结算服务。
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优先实行联网直接结算。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具备联网直接结算条件的,优先实行联网直接结算。
6.《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规范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8〕77号)第一条登记备案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
天津社会保险经办须知四——生育保险部分

天津社会保险经办须知四——生育保险部分佚名【摘要】<正>一、生育保险生育妊娠登记程序(一)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居民生育保险生育妊娠登记,应持有以下所需材料:1.参保人员在医院办理妊娠登记所需材料:①夫妻双方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②区、街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③社会保障卡。
2.参保人员在社保分中心办理妊娠登记所需材料:①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②天津市或异地就医定点医院开具的【期刊名称】《天津社会保险》【年(卷),期】2013(000)003【总页数】5页(P39-43)【关键词】社会保险经办;参保人;社会保障卡;异地就医;生育服务证;住院医疗费;保险定点;计划生育手术;失业金【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42.6(一)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居民生育保险生育妊娠登记,应持有以下所需材料:1.参保人员在医院办理妊娠登记所需材料:①夫妻双方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②区、街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③社会保障卡。
2.参保人员在社保分中心办理妊娠登记所需材料:①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②天津市或异地就医定点医院开具的《妊娠诊断证明》(加盖医院诊断证明章、生育保险专用章);③天津市或异地就医定点医院开具的妊娠试验化验单;④区、街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⑤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参保人员办理生育保险生育妊娠登记流程:已婚参保人员应于怀孕后12周内,在天津市联网妊娠登记医院办理生育保险妊娠登记,如因个人信息不符、参保缴费异常或持非天津市《生育服务证》在医院无法办理的应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到所属社保分中心办理妊娠登记。
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登记”的已婚参保人员应于怀孕后10周内,在当地定点医院开具《妊娠诊断证明》20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到所属社保分中心办理妊娠登记。
(三)参保人员办理生育保险生育妊娠登记时间:每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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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单位代码: 单位名称: 公民身份证号码 年龄 异地就医类别 户籍地地址 异地居住地址 本地居住地址 … … … … 医疗机构名称 装 … 1 医疗机构地址 … … 联系人 … 订 医疗机构名称 … … … 2 医疗机构地址 … 联系人 线 … … 备 … 注 … 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经 办 人:(签章) 联系电话 1寸免冠照片 长期派驻异地( ) 退休人员异地安置( ) 异地分娩( ) 邮政 编码 邮政 编码 邮政 编码 选择定点医疗机构 医院级别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医院级别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社 保 经 办 机 构 留 存 第 一 联 姓名 月 编号: 表号:津社保生登字7号 性别
参保单位 参保人员:(签字)
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经 办 人:(签章)
经办机构:(签章)
参保单位:(签章)Leabharlann 经办机构:(签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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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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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此表由异地就医参保职工填写,参保单位盖章。 异地就医参保职工应在当地选择1家一级、1家 二级或以上具有助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填入此表,作为本人在当地 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2、本表一式两联,第一联社保经办机构留存;第二联参保职工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