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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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二〇一九年六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 Clearing Corp. Ltd. Shanghai Branch修订说明目录总述 (4)术语定义 (5)第一章股权激励计划登记业务 (6)第一节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 (6)第二节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8)第三节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8)第四节股票期权授予登记 (11)第五节股票期权变更登记 (13)第六节股票期权自主行权 (15)第七节股票期权批量行权 (17)第八节股票期权退出登记 (19)第二章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自主行权清算交收 (20)第一节自主行权清算 (20)第二节自主行权交收 (21)第三章股权激励计划所得税的清算交收 (21)第四章相关数据接口 (22)附录1 股权激励计划发行人PROP系统操作手册 (23)第一节发行人股权激励计划在线业务受理平台操作手册 (23)第二节发行人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据查询操作手册 (32)附录2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明细清单数据格式及说明 (35)总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称本公司)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挂牌)的上市公司提供股权激励计划登记结算业务相关服务。

股权激励计划登记结算相关服务包括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授予登记、股票期权变更登记、股票期权批量行权、股票期权自主行权等。

股权激励计划登记业务实行上市公司申报制,本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和数据进行登记。

本公司对上市公司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和数据进行形式审核,上市公司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和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结算规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结算规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结算规则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股票期权试点结算业务,根据中国证监会《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结算规则》(以下简称《期权结算规则》)。

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结算参与人、期权经营机构按照《期权结算规则》的规定,尽快做好业务和技术准备。

二、关于中国结算委托结算银行直接扣款(第四十七条)、结算参与人提前申报暂不交付合约标的及提交其他交收担保品(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暂不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三、关于组合策略维持保证金收取(第四十二条)、结算参与人利用自营证券完成经纪业务中的行权交割义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暂不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四、关于证券形式交纳保证金(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暂不实施,中国结算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就此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结算业务,明确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期权结算业务包括日常交易结算和行权结算,是指本公司根据本规则对期权日常交易和行权进行清算,并完成期权合约记录、资金收付、合约标的划转的行为。

第三条期权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具有期权结算业务资格的结算银行(以下简称“结算银行”)、投资者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

结算银行申请本公司期权结算业务资格的有关事项由本公司另行规定。

第四条本公司对经营机构和参与期权结算业务活动的主体进行自律管理。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正文:---------------------------------------------------------------------------------------------------------------------------------------------------- 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08—10)目录第一部分发行登记一、债券发行登记二、债券兑付兑息三、其它业务第二部分清算和交收一、证券清算二、资金清算三、交收处理第三部分回购质押品管理一、质押库的建立二、折算率管理与标准券核算三、出入库申报处理四、质押债券的兑付兑息五、质押券欠库处理第四部分风险管理一、资金交收违约处理二、证券交收违约处理三、其他风险管理措施附件数据接口本指南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制定,适用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已发行拟上市债券的登记、托管以及债券交易的结算业务。

本指南中的债券包括国债和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其中公司债等其它债券指公司债、企业债和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一部分发行登记一、债券发行登记(一)国债发行登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证所”)发行的国债,在上证所系统场内分销或场外分销发行完成后,本公司依据上证所相关文件确认的结果办理国债初始发行登记。

(二)公司债等其它债券的初始登记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人在上市前需到本公司办理登记手续。

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人办理证券登记业务前应先与本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等有关协议。

本公司根据上证所传送的结算参与人认购数据及本公司办理的相关交收结果,发行人委托主承销商向上证所申报、由上证所转送本公司的发行数据,以及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人申报的数据办理公司债等其它债券登记。

1、所需材料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人申请债券初始登记时应向本公司提交如下登记申请材料:(1)《证券登记表》;(2)国家有权部门关于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公开发行的批准文件复印件;(3)债券发行承销协议复印件;(4)债券担保协议或有权部门关于免予担保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如有);(5)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字的债券募集资金的验资报告复印件;(6)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人最新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对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的授权委托书;(7)网下发行登记时提供债券持有人名册清单(持有人名册清单应包括债券代码、持有人证券账户、证券持有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债券的数量等内容,数据格式见本节发行登记注意事项),并在每页上加盖债券发行人公章;(8)如有司法冻结或质押登记的,还需提供司法协助执行、质押登记相关申请材料;(9)指定联络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0)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4.29•【文号】证监发[2005]32号•【施行日期】2005.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9月4日实施日期:2005年9月4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32号)各上市公司及其股东,保荐机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经研究决定,启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

改革试点须遵循《若干意见》提出的“在解决这一问题时要尊重市场规律,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总体要求,按照市场稳定发展、规则公平统一、方案协商选择、流通股东表决、实施分步有序的操作原则进行,并遵守本通知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为了保持市场稳定、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的改革意向和保荐机构的推荐,协商确定试点公司。

试点上市公司股东自主决定股权分置问题解决方案。

二、试点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并做好申请股票停复牌工作:(一)在被确定进行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第一时间披露该信息,并申请公司股票停牌。

(二)在董事会就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做出决议的两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

试点上市公司应当申请自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次日起至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公司股票停牌。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登记结算业务操作指引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登记结算业务操作指引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登记结算业务操作指引【法规类别】上市公司【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布日期】2006.03【实施日期】2006.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登记结算业务操作指引为配合上市公司顺利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业务操作指引。

因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上市公司可申请持有人名册查询、高管人员及关联方持股及交易情况查询、股东持股及冻结情况查询及有关营业部数据的特殊查询,具体的查询方式如下:1.1持有人名册查询、高管人员及关联方持股及交易情况查询、股东持股及冻结情况查询。

1.1.1持有人名册查询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查询全体持有人名册、前N名持有人名册,可通过PROP2000系统自助预约或事后申请查询。

未安装PROP2000系统,或未及时通过PROP2000系统申请预约查询的,可通过前台查询方式获取持有人名册。

通过前台查询方式的,应向本公司发行人登记部提交《证券发行人查询申请书》(附件一)原件。

上市公司选择PROP2000系统自助申请查询方式的,全体持有人名册、前N名持有人名册将在申请日日终结算后发送。

上市公司选择前台查询方式的,发行人登记部审核《证券发行人查询申请书》合格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向申请的上市公司提供查询结果数据。

1.1.2高管人员及关联方持股及交易情况查询上市公司查询高管人员及关联方截止到某一交易日的持股情况及某个时间段的交易情况,需向本公司发行人登记部提交申请材料如下:(1)《证券发行人查询申请书》原件;(2)《高级管理人员及关联企业名单附表》原件(附件二);(3)《高级管理人员及关联企业名单附表》的电子数据(电子数据一般为EXCEL、DOC 文件,可直接发送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业务经办人员电子信箱或提交数据磁盘)。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关于修订《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主体:为进一步改进市场服务、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我公司对实时逐笔全额结算(以下简称“RTGS”)业务进行了优化,主要包括:一、RTGS勾单时间延长至15:50;二、增加RTGS日终批次交收,对于RTGS日间实时交收(截止15:30)未交收成功的清算记录以及在15:30-15:50间勾单的清算记录进行RTGS日终批次交收;三、增加勾单模式设置功能,结算参与人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对备付金账户设置“自动勾单”或“手工勾单”模式;四、为产品管理人提供RTGS清算交收情况查询功能。

为方便各市场参与主体及时了解相关优化内容,我公司修订了《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对RTGS业务优化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

现予发布。

同时,针对RTGS业务优化内容,我公司一并修订了《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另行发布。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附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2017-7修订说明本指南根据《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暂行办法》制定,适用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开展的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以下简称“协议回购”)相关的登记、结算业务。

第一章清算交收和质押登记本公司为协议回购提供实时逐笔全额结算(Real Time Gross Settlement,以下简称“RTGS”)服务,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组织结算参与人之间的资金交收,并办理相应债券的质押登记或解除质押登记。

结算参与人负责办理其与其客户之间的清算交收。

在协议回购RTGS中,本公司不作为共同对手方,而是作为结算组织者,通过结算参与人已在本公司开立的专用资金交收账户(非担保交收账户)完成资金交收,并根据交易双方向上交所申报并经上交所确认的回购交易、提前终止、回购到期和到期续做数据中的质权人、正回购方证券账号、质押债券代码和数量等要素通过在正回购方证券账户中冻结或解冻证券的方式完成质押登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22年6月修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22年6月修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22年6月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2.06.29•【文号】中国结算沪业字〔2022〕90号•【施行日期】2022.06.30•【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22年6月修订)中国结算沪业字〔2022〕90号各结算参与人:为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发布实施,本公司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进行修订。

本次主要修订内容说明如下:一、新增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账户与其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RQFII)项下证券账户之间债券等品种双向划转相关内容。

二、其他文字性修订。

本指南自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修订说明日期修订内容2022年6月新增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账户与其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RQFII)项下证券账户之间债券等品种双向划转相关内容。

2022年5月1.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发布实施,调整交易方式和平台表述,新增投资者自行选择结算方式、合并申报等相关内容。

2.合并《上海分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相关内容。

3.结合业务现状调整登记存管章节对《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的指向,补充定向可转债、特定债券等内容。

4.精简清算交收章节表述,将净额结算的交收安排指向《上海分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完善逐笔全额结算的安排。

2020年9月配合RTGS系统升级改造,调整实时逐笔全额结算(RTGS)和日终逐笔全额结算的相关内容。

2019年1月首次清算、二次清算兑付资金相关内容修订。

2017年9月根据可转债、可交换债发行优化改革,补充可转债、可交换债网上发行业务的清算与交收相关内容。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关于修订《中国结算上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关于修订《中国结算上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关于修订《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上市公司收购及现金选择权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2016)【法规类别】证券公司与业务管理【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布日期】2016.06.20【实施日期】2016.06.20【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关于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市公司收购及现金选择权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2017)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关于修订《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上市公司收购及现金选择权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主体: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方便各市场参与主体及时了解上市公司收购及现金选择权登记结算业务,我公司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规则,修订了《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上市公司收购及现金选择权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现发布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上市公司收购及现金选择权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上市公司收购及现金选择权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二〇一六年六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 Clearing Corp. Ltd. Shanghai Branch修订说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协议收购业务一、业务范围二、拟收购股份的临时保管三、股份过户登记四、委托本公司办理收购资金划付的办理方式第二章要约收购业务一、业务范围及受理二、履约保证三、用于支付的证券的临时保管四、收购要约登记五、预受要约的申报及股份的临时保管六、收购要约的变更七、竞争要约八、向申请人提供预受要约结果九、预受要约股份的过户及收购资金(证券)的支付十、履约保证金的返还十一、履约保证金利息的划付第三章现金选择权业务一、业务范围及受理(仅限于A股业务,B股另行约定)二、上市公司自行组织股东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三、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的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第四章费用及发票附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相关当事人的申请,办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收购、现金选择权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包括对当事人交付的履约保证金(证券)的保管、拟收购或申报行权股份的临时保管、要约收购中的预受要约或撤回预受要约申报的受理和有效性确认、收购股份或申报行权的股份过户登记及其对应的资金(证券)的支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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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为优化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业务,提高市场服务效率,我公司就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业务办理模式进行优化,由参照协议转让模式调整为按公司行为模式办理。

为方便各市场参与主体及时了解上述业务模式、业务内容的变化情况,我公司修订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现予发布。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二〇一九年六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 Clearing Corp. Ltd. Shanghai Branch修订说明目录总述 (4)术语定义 (5)第一章股权激励计划登记业务 (6)第一节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 (6)第二节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8)第三节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8)第四节股票期权授予登记 (11)第五节股票期权变更登记 (13)第六节股票期权自主行权 (15)第七节股票期权批量行权 (17)第八节股票期权退出登记 (19)第二章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自主行权清算交收 (20)第一节自主行权清算 (20)第二节自主行权交收 (21)第三章股权激励计划所得税的清算交收 (21)第四章相关数据接口 (22)附录1 股权激励计划发行人PROP系统操作手册 (23)第一节发行人股权激励计划在线业务受理平台操作手册 (23)第二节发行人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据查询操作手册 (32)附录2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明细清单数据格式及说明 (35)总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称本公司)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挂牌)的上市公司提供股权激励计划登记结算业务相关服务。

股权激励计划登记结算相关服务包括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授予登记、股票期权变更登记、股票期权批量行权、股票期权自主行权等。

股权激励计划登记业务实行上市公司申报制,本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和数据进行登记。

本公司对上市公司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和数据进行形式审核,上市公司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和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指南中所述相关业务申请表格参见本公司网站公布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行人业务部业务申请表格》,该表格可在中国结算网站()“服务支持-业务表格-上海市场”栏目中下载。

术语定义1、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方案规定的条件,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

2、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上市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

3、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方案,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经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后,上述股票解除限售。

4、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方案,上市公司出现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情形或激励对象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经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后,上市公司回购激励对象证券账户中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进行注销。

5、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变更: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发生影响股权激励计划内容的权益派发等公司行为后,调整激励对象证券账户中的期权数量、期权行权价格等。

6、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批量行权: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方案,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满足行权条件后,上市公司按照激励对象的行权意愿集中批量办理行权业务。

7、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自主行权:根据股权激励计划方案,激励对象满足行权条件后,可通过主办券商提供的行权终端,在规定的行权期间内,自主选择行权时间和行权数量,在缴纳行权资金和相关税费后,获得上市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

第一章股权激励计划登记业务第一节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一、概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

二、所需材料上市公司在向本公司申请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批通过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申请表;2、证券变更登记表;3、承诺函;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5、股东大会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决议或决议公告;6、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公告;7、验资报告;8、授权委托书和授权经办人身份证明(如通过电子平台提交申请,则无需提供);9、股份网下登记数据清单或股份过户清单(如果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包括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且上市公司选择自主行权方式行权并同时要求本公司协助计算并划付激励对象所得税,则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份和股票期权必须登记在同一证券账户中,如持有多期股权激励计划,应确保同一激励对象使用同一证券账户)。

三、办理流程1、上市公司必须在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30日内提交申请材料,如上市公司未按时提交申请材料导致无法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登记业务并最终导致股权激励计划终止,由上市公司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上市公司可通过书面申请或发行人PROP在线业务受理系统(操作方式详见“附录1第一节发行人股权激励计划在线业务受理平台操作手册”)向本公司提交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申请材料;3、本公司业务人员审核材料后,开具登记费收费通知;4、上市公司支付登记费后,本公司进行限制性股票登记;5、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后的下一个工作日,本公司向上市公司提供登记证明材料。

四、收费标准上市公司应缴纳的登记费用:按所登记的股份面值收取。

5亿股(含)以下部分的费率为1‰,超过5亿股的部分,费率为 0.1‰,金额超过300万元以上的部分予以免收。

五、注意事项1、上市公司在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之前,应及早整理、核对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证券账户信息。

如激励对象尚未开立证券账户,上市公司应督促激励对象及时开立证券账户。

如上市公司未提供激励对象的证券账户,限制性股票无法登记到激励对象名下。

2、若股权激励的股份来源为回购,则上市公司应于办理登记申请前将用于股权激励的股份回购至其公司股权激励专用账户。

3、上市公司通过书面申请方式办理业务的,申报材料中所有复印件都需加盖上市公司公章,如材料页数较多,还需加盖骑缝章。

(如上市公司公章不便携带,可出具加盖上市公司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上市公司的其它用章在登记业务办理过程中和上市公司的公章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4、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规定格式的电子文件(EXCEL文件)提交限制性股票持有人名册(格式与股份发行登记的持有人名册电子数据格式相同)。

电子文件审核通过后,对于通过书面申请方式办理业务的上市公司,本公司将打印的限制性股票名册书面清单交上市公司再次核对确认。

上市公司通过在线业务受理系统办理业务的,本公司将通过发行人在线业务受理系统提供限制性股票名册数据交上市公司再次核对确认。

核对无误后,上市公司在限制性股票名册书面清单上签章确认或通过在线业务受理平台进行确认。

5、上市公司通过书面申请方式办理业务的,应向本公司提供指定联络人授权委托书,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为其与本公司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证券登记业务。

指定联络人授权委托书内容(如指定联络人、授权期限、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上市公司应在变化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本公司。

指定联络人授权期限到期后,上市公司应及时向本公司提供新的授权委托书。

不设授权期限的,授权一直有效。

第二节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满足上市条件的,上市公司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上市,本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业务通知完成相应股份的上市工作。

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满足上市条件的,请参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除限售”办理。

第三节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一、概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经股东大会批准或经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可向本公司申请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预受理。

本公司预受理通过后,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回购注销实施申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后,本公司办理回购股份的过户及注销手续。

二、所需材料上市公司在向本公司申请预受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业务申请表;2、证券变更登记表;3、关于本次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的股东大会决议或公告(董事会经股东大会授权办理回购注销事宜的,可提供有关本次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的董事会决议或公告);4、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明细清单(制作格式及要求详见“附录 2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明细清单数据格式及说明”);5、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6、回购涉及的非交易过户费和非交易转让印花税汇款凭证。

7、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流程1、开立证券账户办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业务,需使用正常状态的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若上市公司无此专户,则需在办理该业务前开立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若已有此类专户,则上市公司使用该正常状态的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办理回购注销业务。

具体见本公司网站公布的《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中关于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开立的相关介绍。

2、上市公司向本公司申请预受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日前5个交易日之前,向本公司提交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材料。

本公司受理上述材料后,打印《限制性股票回购明细清单》交上市公司核对,核对无误后,上市公司在《限制性股票回购明细清单》上签章确认。

3、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回购注销并公告本公司预受理完成后,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业务实施申请,并办理相关信息披露事宜。

上市公司回购注销实施公告日与股份注销日之间需满足以下条件:“股份注销日”为“公告日”后第二个交易日,如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则为公告日后的第三个交易日。

4、本公司完成回购股份的过户及注销本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对上市公司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核,确认与预受理申请一致后,于公告日下一个交易日前完成回购股份的非交易过户手续,并于股份注销日当日完成已回购股份的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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