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案例分析
劳动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规模较大,员工人数众多。
近年来,由于市场竞争加剧,公司经营状况出现下滑。
为了降低成本,公司决定对部分员工进行裁员。
在裁员过程中,公司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被员工起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
二、案件事实1. 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公司规定,员工在试用期内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在本次裁员过程中,公司并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执行,而是以“优化人员结构”为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 员工不服,提起劳动仲裁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三、法律法规分析1. 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六)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 本案中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本案中,公司以“优化人员结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情形。
因此,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四、仲裁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课程思政案例设计案例劳动法

课程思政案例设计案例劳动法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调整劳动关系、促进劳动就业的重要法律。
作为课程思政的一部分,劳动法案例设计可以帮助学生深入理解劳动法的实际应用。
以下是10个劳动法案例设计,旨在为学生提供丰富的案例分析和讨论。
案例1:工资支付纠纷小明在某公司工作,公司因经营困难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小明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欠薪。
学生需要分析劳动法关于工资支付的规定,判断小明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以及仲裁机构应如何处理。
案例2:劳动合同解除小红在某公司担任销售职位,因工作表现不佳遭到公司解雇。
小红认为解雇没有合法依据,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学生需要分析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判断公司是否有合法解雇的理由,并提出合理的调解意见。
案例3:工伤赔偿问题小李在工作中不慎受伤,导致丧失劳动能力。
小李要求公司支付工伤赔偿金。
学生需要分析劳动法关于工伤赔偿的规定,判断小李是否符合工伤赔偿的条件,以及赔偿金的计算方式。
案例4:加班工资计算小王在某公司加班工作,但公司只按照正常工时支付工资,未支付加班工资。
小王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
学生需要分析劳动法关于加班工资的规定,判断小王是否有权要求加班工资,并计算应支付的加班工资金额。
案例5:女性劳动者权益保护小花在怀孕后被公司辞退,她认为公司存在性别歧视行为。
小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恢复工作并获得赔偿。
学生需要分析劳动法关于女性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规定,判断公司是否存在性别歧视,并提出合理的仲裁意见。
案例6:集体合同谈判某公司与工会进行集体合同谈判,双方在工资待遇和工作时间等方面存在分歧。
学生需要分析劳动法关于集体合同谈判的规定,提出合理的谈判策略,以实现劳资双方的利益最大化。
案例7:用工形式转变某公司原来使用劳务派遣形式雇佣员工,后来决定直接用工。
学生需要分析劳动法关于用工形式转变的规定,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提出合理的建议。
劳动法中关于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对劳动法中一些典型案例的分析,旨在揭示劳动法在实践中的应用和存在的问题,为我国劳动法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案情简介:某公司员工李某因怀孕,公司以李某无法胜任工作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李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违法解除李某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
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李某的仲裁请求,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2. 案例二:拖欠工资案件案情简介:某公司拖欠员工王某工资,王某多次向公司催讨无果,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本案中,公司拖欠王某工资,违反了法律规定。
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3. 案例三:加班费争议案情简介:某公司员工张某因工作需要,每周加班10小时,但公司未支付加班费。
张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本案中,公司未支付张某加班费,违反了法律规定。
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4. 案例四:工伤认定争议案情简介:某公司员工魏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公司未对其进行工伤认定。
魏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工伤职工申报工伤。
本案中,公司未对魏某进行工伤认定,违反了法律规定。
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魏某的仲裁请求,要求公司为其申报工伤。
三、劳动法中存在的问题1. 法律规定与实际操作存在差异:在实际操作中,部分用人单位对劳动法的规定理解偏差,导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拖欠工资等问题的发生。
劳动法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生产与销售。
公司规模较大,员工人数众多。
2018年,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进行裁员,以降低成本。
在此过程中,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操作,导致多名员工提出劳动仲裁。
本案中,李某于2010年进入该公司,担任生产部主管职务。
在公司工作期间,李某表现优秀,多次获得公司表彰。
然而,由于公司经营困难,公司决定裁员,李某被列入裁员名单。
在未与李某进行协商的情况下,公司单方面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李某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公司是否有权单方面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2.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3.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三、案例分析1. 公司是否有权单方面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因经营不善,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可见,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时,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本案中,公司因经营困难进行裁员,但未履行法定程序,即未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也未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更未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因此,公司无权单方面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2.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本案中,公司未提前三十日通知李某,也未进行书面通知,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程序。
3.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案中,公司未支付李某经济补偿,也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合法。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案例分析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案例分析1.案例一:拖欠工资纠纷在一家私营企业中,员工小王在公司工作了半年,但公司一直未按时支付工资。
经过多次催促和申诉无果后,小王决定向劳动监察部门提起投诉。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雇主不得拖欠员工工资,相关法院判决公司补偿小王拖欠的工资,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此案例体现了劳动法对于保障劳动者工资权益的强力保护,也警示雇主不能有不按时支付工资的行为。
2.案例二:工伤保险赔偿小李在一家建筑工地工作,因疏忽大意导致受伤,骨折住院治疗。
根据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规定,雇主应当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并对工伤员工提供相应的医疗费用和伤残赔偿金。
小李按照程序向公司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相关医疗材料。
公司经调查认定事实属实,并按照法规赔偿小李的医疗费用和伤残赔偿金。
该案例充分体现了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时,享有工伤保险的合法权益,也展示了社会保障制度的保护力度。
3.案例三:性别歧视案件公司在招聘过程中将男性优先录取,歧视女性应聘者。
一名被歧视的女性应聘者向法院提起诉讼,指责公司性别歧视行为违反劳动法的规定。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雇主不得歧视员工的性别,录用应聘者应公平公正且不进行性别歧视。
法院判决公司违法,并要求赔偿女性应聘者的经济损失。
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劳动法对于性别平等的重视,同时也加强了雇主对于招聘过程的合法合规要求。
总结起来,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案例分析揭示了劳动者权益保护和社会保障制度在实践中的作用和意义。
通过这些案例,可以看到劳动法对于保障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合理合法的工资待遇、工伤保险和性别平等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同时,这些案例也展示了劳动者在法律法规的支持下,通过投诉和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渠道。
为了进一步提升劳动者权益保护和社会保障的水平,相关部门和企业还需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法律意识,完善制度和机制,确保劳动法的有效实施。
劳动法律相关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劳动者权益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劳动争议案件仍层出不穷。
本文将通过几个典型的劳动法律案例,分析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相关问题,以期为劳动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案例一: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权益如何保障?【案例背景】某公司于2018年5月招聘了小王担任销售岗位,双方约定试用期三个月。
试用期结束后,公司以小王业绩不佳为由,未与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2019年1月,小王因个人原因离职,并向公司提出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案例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中,公司未与小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构成违法。
【处理结果】经劳动仲裁委员会调解,公司向小王支付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三、案例二:加班费如何计算?【案例背景】小李于2017年7月入职某公司,担任行政助理。
公司规定,员工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加班2小时。
小李于2018年6月离职,向公司提出要求支付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的加班费。
【案例分析】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本案中,公司安排小李每周加班2小时,属于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的加班。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应支付小李加班费。
【处理结果】经劳动仲裁委员会调解,公司向小李支付了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的加班费。
四、案例三:劳动合同解除后,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案例背景】小张于2016年1月入职某公司,担任研发工程师。
2019年4月,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与小张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法律案例分析题库(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题1. 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大型制造企业,由于经营不善,公司决定裁员以降低成本。
公司向全体员工发出通知,决定裁员100人,其中乙员工因表现不佳被列入裁员名单。
乙员工认为公司裁员的理由不充分,且其职位在公司中具有关键性,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问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公司裁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乙员工是否可以要求甲公司支付赔偿金?(3)若乙员工胜诉,甲公司应如何处理?2. 案例背景:丙公司与丁员工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丁员工的月工资为5000元,加班费按每小时50元计算。
丁员工在工作中因工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治疗期间,丙公司未支付丁员工工资及医疗费。
问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丙公司是否应承担丁员工的治疗费用及赔偿?(2)丁员工是否可以要求丙公司支付赔偿金?(3)若丁员工胜诉,丙公司应如何处理?3. 案例背景:戊公司与员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戊公司为员工提供住宿。
员工入住后,发现宿舍条件较差,存在安全隐患。
员工向戊公司提出改善宿舍条件,但戊公司未予以理睬。
问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戊公司是否应保障员工的住宿条件?(2)员工是否可以要求戊公司改善住宿条件?(3)若员工胜诉,戊公司应如何处理?4. 案例背景:己公司与员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员工每月工资为8000元。
合同履行期间,员工发现己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资,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问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己公司是否应按约定支付员工工资?(2)员工是否可以要求己公司支付赔偿金?(3)若员工胜诉,己公司应如何处理?5. 案例背景:庚公司与员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员工的工作时间为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
然而,庚公司实际安排员工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10小时。
问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庚公司是否应按约定安排员工工作时间?(2)员工是否可以要求庚公司支付加班费?(3)若员工胜诉,庚公司应如何处理?二、答案解析1. 案例一:(1)甲公司裁员不符合法律规定。
中国新劳动法案例分析:集体谈判与劳资协商案例

中国新劳动法案例分析:集体谈判与劳资协商案例引言中国新劳动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系列法规。
其中,集体谈判和劳资协商作为劳动关系中重要的沟通和协商机制,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提升劳动关系和促进劳动力市场稳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通过一些实际案例,分析集体谈判和劳资协商在中国新劳动法中的应用和效果。
案例一:工资谈判某企业员工发现自己的工资提成比同行业其他企业低很多,于是联系工会进行集体谈判。
经过和雇主的多次沟通和协商后,工会成功使公司同意提高员工的提成比例,并制定了相关的奖励机制,从而提高了员工的工资收入。
这个案例充分展示了集体谈判的优势和力量。
通过集体行动,员工能够与企业方面进行平等对话和协商,使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和提升。
同时,企业也能够倾听员工的声音和需求,从而在人力资源管理中作出相应的调整,提升员工满意度和忠诚度。
案例二:劳资协商解决劳动争议某企业因为工作时间过长、压力过大等原因,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产效率下降,双方陷入了劳动争议。
在工会的调解和引导下,企业和员工达成了劳资协商,商定了一系列改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的措施。
员工的满意度和生产效率得到了明显提升。
这个案例体现了劳资协商在解决劳动争议中的重要作用。
通过协商和合作,双方能够找到一个共同的解决方案,避免了长期纠纷的产生,同时也提升了劳资双方的关系和合作精神。
劳资协商在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案例三:集体合同签订某餐厅因为员工的工资待遇、工作时间等问题引发了员工的不满和抗议。
工会与企业开展了集体谈判,并签订了一份集体合同,明确了员工的工资待遇、工作时间、休假等方面的权益和保障。
这一举措得到了员工的积极响应,员工满意度和工作积极性明显提升。
这个案例表明集体谈判可以通过制定集体合同来确保员工权益的得到保障。
集体合同作为双方达成共识的重要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为员工提供了一定的权益保障。
通过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的签订,员工和企业能够建立起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同时也为劳资双方建立了相互信任和合作的基础。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劳动法案例分析【篇一:劳动法案例分析】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篇二:劳动法案例分析】劳动法(labour law),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它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
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案例一公司关闭门店,直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违法案情简介:职工于2011年12月11日到公司天津分公司处工作。
双方于2012年1月26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1月26日至2015年1月25日。
其中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后每月工资2600元。
后因公司计划关闭职工所在店面,故与职工协商将其调动至天津另一门店工作。
双方就此未能达成一致。
2013年7月4日,公司书面通知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现双方均认可双方于2013年7月4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600元。
职工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400元,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转移保险关系。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的支付赔偿金的裁决,起诉要求,不予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例二员工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公司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案情简介:职工于2010年8月25日到公司工作,为喷砂操作工岗位,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0年8月25日至2011年8月24日,后劳动合同期限续订至2014年8月24日。
职工称,其入职时公司未告知岗位系有毒有害的工作,在签订劳动合同中也没有注明,同时在上岗前及上岗后公司也未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在日常工作中公司也未提供任何防护措施。
在2013年11月7日,职工因琐事与同事发生口角,后公司要求职工写下因个人原因辞职,但此内容并非职工真实意思表示,系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在职工离开公司时,公司仍未按法律规定给职工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
为此,职工申请仲裁。
因职工对仲裁结果不服,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000元,医药费2000元,医疗补助费18000元工资21690元,特岗津贴2574元。
案例三何时入职,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案情简介:张某于2012年11月30日入职万邦公司,张某在职期间,万邦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10月11日张某以待遇不合理为由提出离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现张某诉至法院请求万邦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万邦公司认为其与张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四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额违约金案情简介:杨某于2012年10月30日入职物业公司,岗位为中控室值班员。
2013年3月25日公司与杨某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杨某参加空港辖区消防部门组织消防初级证取证培训,时间从2013年4月2日至2013年5月2日。
公司支付培训费用,杨某学习结束后,至少在公司服务至2015年4月2日,如超过劳动合同规定时间的,劳动合同顺延至服务规定时间。
培训学习结束后,如杨某主动辞职,或因自身原因(如违反纪律、职业道德等)而被公司辞退的,员工应按费用说明中的b条款退还相关培训学习费用。
现劳动双方因工资抵扣培训费用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案例五员工因因欠薪解除劳动关系可主张经济补偿金案情简介:2013年9月3日职工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了期限自2013年9月3日起至2015年9月2日止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由人力资源公司派遣职工至某天津分公司处工作。
在2014年3月,接受派遣的公司以与职工签订的《2014年度绩效管理手册》为由,单方降低工资。
2014年8月职工申请仲裁,要求裁定劳动合同条款无效,认定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资,支付工资,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
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定,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职工不服该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请求认定职工工作岗位、具体工作内容、工作地点、月工资4450元,两公司连带支付2014年4月26日至2014年7月25日欠发工资5334.48元,连带支付克扣拖欠工资的100%赔偿金5334.48元。
案例六员工因公司不交保险解除劳动关系,可主张经济补偿金案情简介:王某自2004年10月份起在华润超市处工作,自2010年7月30日起转岗为见习组长,实行上24小时、休48小时的以季度为核算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
2013年6月16日因公司长期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以及长期未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后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接触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失业赔偿金。
案例七妊娠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应续延至哺乳期结束时终止案情简介:2011年2月28日职工入职,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职工工作岗位为人事主管,合同期限为3年,自2011年2月28日至2014年2月27日。
2013年1月1日起职工月工资3000元。
劳动合同履行期内职工怀孕,现仍在妊娠期间。
2014年2月27日公司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为由与职工解除了劳动关系。
2014年3月20日职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定,公司撤销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并续延劳动合同至哺乳期结束时终止支付2014年2月28日至3月20日工资1034.48元,支付2013-2014年冬季取暖费335元。
职工不服此裁决,因此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案例八劳动者因工出差,在途时间公司应当支付加班费案情简介:职工2012年2月21日入职,双方签订期限为2012年2月21日至2014年2月19日的书面劳动合同。
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劳动合同至2016年2月19日。
2014年4月19日至5月15日期间职工因公前往西藏出差,公司安排职工2014年5月16日倒休一天。
职工主张其在2014年4月19日、20日、26日、27日、5月1日、3日、4日、10日、11日存在加班。
公司表示原告并未在上述时间提供劳动,不予认定。
职工于2014年6月2日以公司未支付加班费及福利待遇为由,提出解除。
案例九员工违法竞业限制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案情简介:职工于2005年8月1日入职,从事操作工作。
双方签定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09年8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
双方同时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
2011年6月6日,职工因个人原因于提出辞职。
2011年7月13日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批准了职工的辞职,并向职工邮寄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职工已签收。
2011年7月至2013年3月期间公司每月以银行转账形式向职工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后公司于2011年底得知,职工现就职的公司业务性质与本公司属于生产同类产品、实属竞争关系的公司。
公司于2011年11月24日在《每日新报》发布公告,要求职工告知从业情况,并履行《竞业禁止协议》相关条款。
因提醒无果,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的请求不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为由,出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公司对该仲裁结果不服,起诉要求,职工支付公司违约金人民币180492.75元。
案例十企业可行使自主经营管理权调整职工待遇案情简介:职工1981年入职,1992年该厂成立为有限公司,职工被派到该公司从事会计工作。
1995年11月30日职工与该厂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
后该厂重组成立了某集团有限公司后,职工一直负责处理公司会计报表工作。
2003年公司停产、停业。
2013年6月19日公司作出了组织机构调整的通知,撤销了公司等三家单位的会计岗位,财务报表工作并入公司财务部。
2013年6月20日,公司作出了《关于企业内部职工待业的制度规定》,载明,进入待业期1-6个月的职工,享受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80%的待遇,另支付生活补贴300元。
公司据此自2013年7月起,将职工工资调整为每月1500元,实际发实际发放数额为2013年7月1993元、8月1500元、9月1500元、10月1600元、11月1600元。
【篇三:劳动法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关于员工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所引发的案。
根据《》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随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其任何经济补偿。
企业根据本条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具备以下几点:1、企业有充分证据证明,员工有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的行为存在;2、企业制定有自己的规章制度,该规章制度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做到内容合法,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且已经向员工进行公开公示。
针对本案中同样是可以套用的,企业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李某存在打架斗殴行为或者企业的规章制度中没有相关条款,亦或企业的规章制度没有依法制定,向李某进行公开公示,都会存在违法解除的法律风险。
◆操作建议企业无论以何种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其都是由企业举证的,这也是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体现。
因此,公司在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当具备一定的证据观念,以免发生劳动争议时出现举证不能。
■案例八: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田某于1992年进入某厂任员工,后升任为干部,任现场整理课主管一职。
2008年6月,公司以其不胜任工作为由,将其调离现场,在不降低其薪资待遇的情况下,调任总务课。
不久,该员工请假7天,请假期满,未到公司上班,也未办理续假手续。
公司向其发出上班通知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快递各一份。
同时,田某以公司未支付双休日加班工资及擅自调岗变相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问题:该公司的作法是否合法◆案例分析本案看似复杂,但争议点可以归纳为几个:一是调岗的合法性;二是公司是否因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田某构成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三是田某请假后一直未上班的事实性质认定。
《》第二十六条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可以对其进行培训或调动工作岗位,公司出具了田某任课长主管期间,该部门的产品质量异常统计单、返修单等质量单据,以及经田某签名确认的不改变薪资待遇的人事异动单。
据此,仲裁委员会认为该员工不胜任工作,公司的调岗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同时,结合该公司的规章制度,认定田某擅自离职不归,并在公司发出通知后仍不予答复,已经达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程度,公司解除与田某的劳动合同合法。
该案涉及调薪调岗、加班费、解除劳动合同等劳动法相关问题。
可以看出,公司完善的相关制度及证据保存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起了相当大的作用,归纳为几点:1、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调岗,员工不胜任工作之事实需确实存在,并掌握不胜任工作的相应证据,该证据得到员工的确认或有法律上的证明力;2、工资条的签收,表明员工对工资条记载的加班工时、绩效等的确认;3、公司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都需通知劳动者,此为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保存证据的必要措施■案例九:未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某公司员工杨某,于2005年11月入职任普通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