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案例分析练习题
劳动法案例分析练习题

14级劳动法案例分析练习题法学1403班马欢军20011403181. 2008年5月,宏康公司与某百货商店签订“促销协议”,委派许某到该店以促销员身份从事手机销售,协议中明确许某需遵守该店规章制度。
许某薪酬由宏康公司发放,但宏康公司与许某未签订劳动合同。
2008年6月,许某车祸身亡。
许某家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确认许某与宏康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问:上述案件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答:许某与宏康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基于雇佣和被雇佣关系而产生的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确立不以签订劳动合同为根本要件,只要存在用工关系即表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
在本案中许某劳动报酬由宏康公司发放,接受宏康公司的委派,依据宏康公司和百货公司签订协议遵守百货公司规章,从事手机销售,构成事实的劳动关系。
2. 苏某2008年1月从原单位退休,开始享受退休待遇。
2008年9月,苏某与某贸易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聘用合同,该公司聘用苏某为副经理,分管市场营销。
2008年10月,苏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确认与该贸易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问:上述案件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答:苏某与该贸易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始于16周岁,终于退休。
所以退休人员已经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资格,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而是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这种关系是由民事法律、法规调整,不由劳动法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劳动法律教育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公司与B于2018年1月1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月1日止。
合同约定,B的岗位为销售经理,月薪为人民币10000元,年终奖金根据公司业绩另行计算。
合同中还约定,若B因自身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019年10月,B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并向A公司提交了书面辞职申请。
A公司同意B的辞职,但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双方就经济补偿问题产生了争议。
A公司认为,根据合同约定,B应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共计人民币10000元。
而B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由于B在A公司工作已满一年,因此A公司应支付给B相当于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即人民币20000元。
二、案例分析(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
(二)案例分析1.关于经济补偿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在本案中,B在A公司工作已满一年,因此A公司应支付给B相当于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即人民币20000元。
2.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律关系_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规模逐年扩大,员工人数也不断增加。
乙于2015年1月1日入职甲公司,担任公司研发部门的技术工程师。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乙的月薪为人民币10,000元,合同期满后可续签。
在乙入职甲公司后,公司业务发展迅速,乙在技术研发方面表现出色,为公司创造了大量价值。
然而,由于公司内部管理问题,乙在工作中遇到了诸多困难。
2018年5月,乙向公司提出辞职,并按照公司规定提前一个月提交了书面辞职报告。
甲公司收到辞职报告后,认为乙的工作表现优秀,希望其能够继续留在公司工作,于是与乙进行了多次沟通,希望其收回辞职报告。
但乙坚持离职,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018年6月30日,乙正式离职。
离职后不久,乙以甲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及相应的利息。
二、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乙经济补偿金?2. 乙的经济补偿金数额如何计算?三、案例分析1. 甲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乙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乙在甲公司工作三年,根据法律规定,甲公司应当向乙支付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 乙的经济补偿金数额如何计算?根据甲公司与乙签订的劳动合同,乙的月薪为人民币10,000元。
因此,乙的经济补偿金数额为10,000元/月×3个月=30,000元。
四、仲裁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甲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乙经济补偿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仲裁委员会裁决甲公司支付乙经济补偿金30,000元。
五、案件启示1. 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法案例分析题

劳动法案例分析题1(附答案)月与企业签订了为2000年9年1月与企业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刘某于1 何某与刘某系某企业的职工,何某于1999个月。
何某因身体不适向企业提出调换工作岗位的申请,并提供了医院证明。
刘某于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的试用期为6期月企业以何某不能胜任工作,刘某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了与年22001年1月因喝酒在岗期间与同事打架,并将同事打伤。
2001何某和刘某的劳动合同。
何某与刘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试分析:该企业解除何某与刘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理为什么 (1)本案应如何处理 (2)元,另外,餐馆每天月被一家个体餐馆招为厨房勤杂工,双方口头约定周丽每月的工资4502 周丽从四川来京打工,2001年8月,由于连日加班,周丽在切肉时不小心把左手食指切断,为接年3免费提供两顿饭,如发生其他费用,餐馆概不负责。
2002元。
周丽同乡告诉她可以要求老板支付医疗费和营养补助费。
周丽随后向老板提出医疗费和营养费请求,该指花去医药费5000月,周丽向北京市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试分析: 餐馆老板拒绝了周丽的请求,并解雇了周丽。
2002年4该餐馆的作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裁决本案 (2)参考答案:分)3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该餐馆的做法不正确。
(2分)1.答案:(1)该餐馆属于个体经济组织,应适用劳动法。
该餐馆与周丽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周丽在工作中受伤,属于工伤,餐馆应承担周分),并不得解雇3(4分)(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作出如下裁决:餐馆负担周丽的医疗费和营养费(丽的医疗费和营养费。
) 周丽。
如果周丽愿意解除劳动关系,餐馆应当依法支付给周丽伤残补助金等。
(3分 2.参考答案: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应先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26(1分)依照《劳动法》第(1)企业不应解除与何某的劳动合同。
分)因此,企业应当先调整何某的工作岗位。
劳动基准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成立于2000年,是一家主要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企业。
近年来,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拓展,员工数量也不断增加。
然而,在2018年,公司因经营不善,出现了严重的资金链断裂问题,导致公司无法按时支付员工工资。
在此背景下,公司部分员工开始集体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并要求公司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案情简介2018年12月,建筑公司因拖欠员工工资问题,被多名员工联名投诉至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经调查,建筑公司自2017年起,累计拖欠员工工资达300万元。
此外,公司还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加班费等问题。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建筑公司提出以下抗辩意见:1. 由于公司经营困难,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时支付员工工资,请求法院给予宽限期。
2. 部分员工存在旷工、迟到等情况,公司有权扣除其工资。
3. 公司已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不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
4. 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加班费,因此不存在支付加班费的问题。
三、案例分析(一)关于拖欠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在本案中,建筑公司拖欠员工工资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虽然公司提出了经营困难的原因,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因经营困难不能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建筑公司不能以经营困难为由拖欠员工工资。
(二)关于旷工、迟到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扣除其工资:(一)因劳动者原因未能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二)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在本案中,如果员工确实存在旷工、迟到等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建筑公司可以扣除其工资。
劳动法律制度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规模逐渐扩大,员工人数也不断增加。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为了提高生产效率和满足客户需求,常常要求员工加班。
然而,公司在支付加班费方面存在争议,导致部分员工与公司产生纠纷。
二、案例描述2019年,某公司员工李某因工作需要,经常加班至晚上9点。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然而,某公司在支付加班费时,仅按照员工正常工资的100%支付,且未提供加班记录。
李某在多次与公司沟通无果后,决定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加班费差额。
在仲裁过程中,某公司辩称,员工加班属于自愿行为,且公司已按照公司内部规定支付加班费,不存在违法行为。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法法律案例分析题库(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题1. 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大型制造企业,由于经营不善,公司决定裁员以降低成本。
公司向全体员工发出通知,决定裁员100人,其中乙员工因表现不佳被列入裁员名单。
乙员工认为公司裁员的理由不充分,且其职位在公司中具有关键性,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问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公司裁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乙员工是否可以要求甲公司支付赔偿金?(3)若乙员工胜诉,甲公司应如何处理?2. 案例背景:丙公司与丁员工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丁员工的月工资为5000元,加班费按每小时50元计算。
丁员工在工作中因工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治疗期间,丙公司未支付丁员工工资及医疗费。
问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丙公司是否应承担丁员工的治疗费用及赔偿?(2)丁员工是否可以要求丙公司支付赔偿金?(3)若丁员工胜诉,丙公司应如何处理?3. 案例背景:戊公司与员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戊公司为员工提供住宿。
员工入住后,发现宿舍条件较差,存在安全隐患。
员工向戊公司提出改善宿舍条件,但戊公司未予以理睬。
问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戊公司是否应保障员工的住宿条件?(2)员工是否可以要求戊公司改善住宿条件?(3)若员工胜诉,戊公司应如何处理?4. 案例背景:己公司与员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员工每月工资为8000元。
合同履行期间,员工发现己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资,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问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己公司是否应按约定支付员工工资?(2)员工是否可以要求己公司支付赔偿金?(3)若员工胜诉,己公司应如何处理?5. 案例背景:庚公司与员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员工的工作时间为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
然而,庚公司实际安排员工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10小时。
问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庚公司是否应按约定安排员工工作时间?(2)员工是否可以要求庚公司支付加班费?(3)若员工胜诉,庚公司应如何处理?二、答案解析1. 案例一:(1)甲公司裁员不符合法律规定。
劳动法案例分析题
劳动法案例分析题1(附答案)1 何某与刘某系某企业的职工,何某于1999年1月与企业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刘某于2000年9月与企业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的试用期为6个月。
何某因身体不适向企业提出调换工作岗位的申请,并提供了医院证明。
刘某于2001年1月因喝酒在岗期间与同事打架,并将同事打伤。
2001年2月企业以何某不能胜任工作,刘某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了与何某和刘某的劳动合同。
何某与刘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试分析:(1)该企业解除何某与刘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理?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2 周丽从四川来京打工,2001年8月被一家个体餐馆招为厨房勤杂工,双方口头约定周丽每月的工资450元,另外,餐馆每天免费提供两顿饭,如发生其他费用,餐馆概不负责。
2002年3月,由于连日加班,周丽在切肉时不小心把左手食指切断,为接指花去医药费5000元。
周丽同乡告诉她可以要求老板支付医疗费和营养补助费。
周丽随后向老板提出医疗费和营养费请求,该餐馆老板拒绝了周丽的请求,并解雇了周丽。
2002年4月,周丽向北京市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试分析:(1)该餐馆的作法是否正确?为什么?(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裁决本案?参考答案:1.答案:(1)该餐馆的做法不正确。
(2分)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3分)该餐馆属于个体经济组织,应适用劳动法。
该餐馆与周丽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周丽在工作中受伤,属于工伤,餐馆应承担周丽的医疗费和营养费。
(4分)(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作出如下裁决:餐馆负担周丽的医疗费和营养费(3分),并不得解雇周丽。
如果周丽愿意解除劳动关系,餐馆应当依法支付给周丽伤残补助金等。
(3分)2.参考答案:(1)企业不应解除与何某的劳动合同。
(1分)依照《劳动法》第26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应先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案例分析题【范本模板】
劳动法案例分析题1(附答案)1 何某与刘某系某企业的职工,何某于1999年1月与企业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刘某于2000年9月与企业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的试用期为6个月。
何某因身体不适向企业提出调换工作岗位的申请,并提供了医院证明。
刘某于2001年1月因喝酒在岗期间与同事打架,并将同事打伤。
2001年2月企业以何某不能胜任工作,刘某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了与何某和刘某的劳动合同。
何某与刘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试分析:(1)该企业解除何某与刘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理?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2 周丽从四川来京打工,2001年8月被一家个体餐馆招为厨房勤杂工,双方口头约定周丽每月的工资450元,另外,餐馆每天免费提供两顿饭,如发生其他费用,餐馆概不负责。
2002年3月,由于连日加班,周丽在切肉时不小心把左手食指切断,为接指花去医药费5000元.周丽同乡告诉她可以要求老板支付医疗费和营养补助费.周丽随后向老板提出医疗费和营养费请求,该餐馆老板拒绝了周丽的请求,并解雇了周丽。
2002年4月,周丽向北京市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试分析:(1)该餐馆的作法是否正确?为什么?(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裁决本案?参考答案:1。
答案:(1)该餐馆的做法不正确。
(2分)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3分)该餐馆属于个体经济组织,应适用劳动法。
该餐馆与周丽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周丽在工作中受伤,属于工伤,餐馆应承担周丽的医疗费和营养费。
(4分)(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作出如下裁决:餐馆负担周丽的医疗费和营养费(3分),并不得解雇周丽.如果周丽愿意解除劳动关系,餐馆应当依法支付给周丽伤残补助金等。
(3分)2。
参考答案:(1)企业不应解除与何某的劳动合同.(1分)依照《劳动法》第26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应先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三,男,1985年5月出生,2008年7月毕业于某职业技术学院电子工程系,同年8月入职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任技术员职务。
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张三入职公司后,一直从事电子产品的研发工作,表现良好,多次获得公司表彰。
2019年4月,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对员工进行裁员。
张三得知此消息后,与公司协商,希望公司能与其续签劳动合同,但公司以张三不符合续签条件为由拒绝。
张三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争议焦点1. 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2. 如果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多少赔偿金?三、案例分析(一)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本案中,公司以张三不符合续签条件为由拒绝续签劳动合同,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张三存在上述三种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二)赔偿金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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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级劳动法案例分析练习题
法学1403班马欢军2001140318
1. 2008年5月,宏康公司与某百货商店签订“促销协议”,委派许某到该店以促销员身份从事手机销售,协议中明确许某需遵守该店规章制度。
许某薪酬由宏康公司发放,但宏康公司与许某未签订劳动合同。
2008年6月,许某车祸身亡。
许某家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确认许某与宏康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问:上述案件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答:许某与宏康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基于雇佣和被雇佣关系而产生的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确立不以签订劳动合同为根本要件,只要存在用工关系即表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
在本案中许某劳动报酬由宏康公司发放,接受宏康公司的委派,依据宏康公司和百货公司签订协议遵守百货公司规章,从事手机销售,构成事实的劳动关系。
2. 苏某2008年1月从原单位退休,开始享受退休待遇。
2008年9月,苏某与某贸易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聘用合同,该公司聘用苏某为副经理,分管市场营销。
2008年10月,苏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确认与该贸易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问:上述案件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答:苏某与该贸易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始于16周岁,终于退休。
所以退休人员已经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资格,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而是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这种关系是由民事法律、法规调整,不由劳动法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在本案中苏某已经从原单位退休,享受退休待遇,不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资格,之后与贸易公司签订聘用合同只是存在劳务关系而并不具有劳动关系。
3.王某从空军退役后,与2006年5月进入某航空公司担任飞行员,双方未签劳动合同。
王某在该公司工作期间,由于飞行员职业的特殊性,航空公司对其进行了持续的培训并
支付相应费用。
2010年11月,王某以航空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支付加班工资等为由,要求解除与航空公司的劳动关系。
航空公司亦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王某支付飞行员培训费等共计210万余元。
问:航空公司的要求是否应该得到支持?
答:不应该得到支持。
《劳动法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然而在本案中王某与航空公司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另外签订服务期协定,没有设定服务期。
所以航空公司不能够以王某违反服务期约定要求支付培训费。
而且即使王某与航空公司约定了服务期,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尽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但是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航空公司未支付加班工资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王某解除劳动关系也不用支付违约金。
4. 郭某系某大学2008届毕业生。
2007年10月,郭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
2008年7月21日,某公司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郭某之间劳动关系不成立,理由是郭某系在校学生,其与用人单位间的关系不属劳动法调整。
问:郭某与某公司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答:郭某与某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中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然而在本案中郭某为某大学2008届毕业生,在临近毕业前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三年,其目的不是为了勤工俭学而是为了实现毕业后的就业,并非利用业余时间。
5. 2008年2月1日,刘某到某公司从事司机工作,双方于2009年7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1月31日。
2010年2月1日,刘某以公司拖欠工资和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辞职。
2010年5月,刘某申请仲裁,要求裁决某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问:刘某的要求能应否得到支持?
答:刘某能够得到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除去第一个月后双倍工资,可以取得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在本案中刘某于2008年2月1日开始在该公司工作,双方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自2009年2月1日起刘某就工作满一年,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
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起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但是这其中并不包括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开始一个月,所以刘某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应当除去开始的一个月。
刘某工作超过一年已经和用工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必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所以在2010年2月1日劳动合同期未满,并没有终止劳动合同。
刘某因为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和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规定情形。
而根据《劳动合同法》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