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逻辑学案例分析

《普通逻辑学》课程案例分析

赵志仁

逻辑知识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第一节逻辑知识在侦查工作中的应用

一、侦查假设的逻辑方法

1侦查假设的概念及其特征

所谓侦查假设,是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采取秘密和公开的调查手段,在收集了一定的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对案情所做的一系列假定性设想的一种逻辑方法。侦查员和指挥员常常以此制定侦查方案,不断地推动侦查工作深入发展,达到破案的最终目的。这是一种特殊的逻辑推理,也是一种特殊的逻辑思维方法。侦查假设是查清犯罪活动的性质、目的、手段以及作案过程的一种假定性解释。侦查假设是侦查工作必经的一个阶段。

侦查假设具有客观实践性、个案性、连续性三个主要特征。

(1)客观实践性。侦查假设的客观实践性是指它来源于侦查的客观实践。只有在具备了犯罪的客观行为,经过一番调查了解,掌握了一定犯罪材料的基础上,才能进行侦查假设。例如,只有当巨额钱物被盗,发生了盗窃案,才能在此基础上建立内盗还是外盗的侦查假设。

如果根本没有发生刑事案件,当然谈不上侦查假设了。离开具体的客观的犯罪事实,仅凭主观臆想瞎猜测、乱分析,就不是侦查假设了。一个比较复杂案件的侦查假设,总是随着侦破工作的进展,不断推出新的假设。侦查假设是否正确,最后总是要受客观实践的检验。因此,侦查假设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它的客观实践性。

(2)个案性。一般情况下,假设可分全称假设、特称假设和单称假设。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的常常是某一类,甚至是整个事物的性质、结构、功能等的假设,因此,往往用全称或特称假设,又称为类似假设。而侦查活动绝大部分都围绕着某个特定的对象、单个的犯罪人和事件进行,即使有并案侦

查的情况,但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手段都是具有其个性特征的。因此,侦查对象的独特性质,决定了侦查假设的个案性质,如以人命名的案件:“张德刚案件”、“王利平案件”等,有以日期定名的案件:如“113案件”、“1120案件”(即指1月13日、11月20日)等,这些都是单称性的假设。因此,侦查假设必然是以单称、个案性进行的。

(3)连续性。侦查假设是一系列假设的提出→推动→再提出→完善、修改、补充→侦查实践证实的、连续的、动态的发展过程。这个假设不断深入发展的过程,也正是侦查过程步入深入的过程。侦查假设也是一个不断解决矛盾的过程,一个问题弄清了,又会出现另一个新矛盾。例如某年某月,一列装满重要军事物资的火车被颠覆,排除意外事件以后,首先要看是责任事故,还是有意破坏,这可以相应地建立两个侦查假设,再进行收集材料,勘察等等,一旦发现是故意破坏所致,那么,就要寻找作案人,这又必须进行新的假设,即:是什么人?采取了什么手段?作案过程如何等等。再根据这些新的假设,重新组织力量,开展侦查工作,直到破案为止。

2侦查假设的客观依据

侦查假设是建立在犯罪行为所改变的物质的和精神的形态基础之上的,这些形态构成了犯罪信息。也就是说,任何犯罪行为必然是某种客体实施了精神的、或物质的侵犯行为或冲突,其结果一般都会改变物质的形态,并使有关信息储存在客体之中,例如:手印、脚印、刀痕、血迹、衣物、精斑、唾液等等。这种犯罪后留下的痕迹,就是犯罪信息。这些信息被侦查人员所接收、储存,经过筛选,并据此提出侦查假设,进行调查访问、摸底排队、获取证据等等。侦查假设决不是幻想或主观的虚构,而是根据犯罪信息,通过分析和推理的思维方法,而建立在已知的客观事实基础之上的。

3侦查假设的步骤和方法

侦查假设一般有三步,即:提出假设、否定假设和验证假设。

第一步,侦查假设的提出。提出侦查假设是侦查假设的起始环节。提出假设必须根据犯罪分子作案的现场,综合运用各种侦查措施进行调查、勘察、

询问,和对犯罪事件发生、发现的经过以及由于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种种变化进行客观、辩证的分析。这是提出侦查假设的基础和前提条件。现场勘查是提出侦查假设最初的、也是最主要的条件,离开了对犯罪现场的客观分析,不可能提出科学的侦查假设,还会使侦查工作陷入主观盲目之中。

侦查假设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案件性质的假设。任何事物都有自己特殊的本质属性。刑事案件也是如此。不同类型的案件,其性质是迥然不同的。即使是同类案件其性质也是有差异的,如同是伤害罪,就有故意伤害和过失伤害、有直接伤害和间接伤害等等。案件的性质不同,侦查对象的范围也不相同。案件的性质仅凭感觉器官是无法得到的,必须通过对案情的分析,才能对案件性质进行假设。如果是盗窃案,就要确定是内盗还是外盗;如果是人命案,就是确定是自杀,还是他杀,还是意外案件;如果是杀人案,还要分析是故意杀害还是过失杀害等等。与案件有关的情况都需要在勘查和调查的基础上去假设,然后才能逐步地予以确定。

目前,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犯罪分子内外勾结、上下串联,各类案件日趋复杂,仅就抢劫、盗窃、诈骗财物的案件来看就有多种交叉的表现形式:见财起意进而图财害命者有之;财产纠纷而入室抢劫并报复杀人者有之;入室盗窃而见色起意、施以强奸者有之;合同纠纷为挽回损失,连偷带抢者有之。因此,侦查假设也应更加科学化、严密化,并且在宏观和微观的结合上进行多层次、多系列的假设。只有这样,才能适应案件变化多端的新情况。

第二,关于犯罪客体的假设。所谓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关于犯罪客体的假设,是解决犯罪行为究竟侵犯了什么的问题。对犯罪客体假设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可以帮助侦查人员认识、把握犯罪的本质;二是可以确定案件的性质,分清各种犯罪之间的界限。能提出比较科学的切合实际的假设的关键是要详细地了解案

情。所以,对所发生的一切情况掌握得愈全面、详细、具体,所建立的侦查假设也就愈可靠。

第三,关于确定嫌疑对象的假设。任何刑事案件,必然有犯罪主体,即作案人。为了确定犯罪主体,必须首先作出关于嫌疑对象的假设,寻找那些具备作案条件的人,作为侦查对象的假设。例如:某少女被强奸后杀死在河边。经调查,该女青年系河东村人,死前曾和甲、乙、丙三个男青年谈过恋爱。把这三个人假设为嫌疑对象,从这三个人中进行筛选,看谁具备了更多的作案条件,当然也不排除在更广泛的范围中进行嫌疑对象的假设,通过实践检验,最后确定犯罪分子。

第四,对作案时间、空间以及作案手段进行假设。任何案件都是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里发生的。因此侦查员和指挥员准确掌握作案的时间、地点,对破案是极其重要的。对作案的时间,包括什么时间作案?作案的过程共用了多少时间?作案的空间即作案的地点在何处?是第一现场还是第二或第三、四现场等等,侦查人员必须经过对犯罪信息的分析,提出侦查假设,才能进一步确定侦破的方向和范围。这里仍以河边女尸为例,通过法医验尸,认定女尸已在水中浸泡了2~3天,因此作案时间基本可以确定;发现女尸的河边没有作案痕迹,看不出这里是第一现场。那么到底第一现场在何处,这需要作关于犯罪现场的若干假设。既可以假设第一现场在河东边附近的房子里或树林里,也可以假设就是在河边,然后根据掌握的线索,进一步确定和检验假设。

以上主要从四个方面阐述了侦查假设的主要内容。当然还可以进一步从犯罪的动机、结果、整个作案过程等方面进行侦查假设。这些都是侦查假设的起点环节。

第二步,通过筛选,否定假设,建立新的假设,找到破案的可靠途径。

在侦查实践中,随着对犯罪分子作案情况的大量了解和掌握,使侦查人员的认识进一步深化,于是不断地否定那些与事实不相符合的假设。通过否定那些假设,可以不断地缩小侦查范围,把握侦查方向。也只有不断地否定那些

错误的假设,才能逐渐使侦查人员的思维更集中到真实性的假设方面来;只有不断地抛弃和否定那些错误的假设,才能区分真相和假相,不被虚假的现象所迷惑,使侦查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否定、筛选假设可以说是通向最后破案的桥梁。这里仍以河边女尸为例:

经调查发现,她曾同甲、乙、丙三个人有过恋爱关系。这就可以先作三个侦查假设:如果是甲作案,那么甲就必须有作案的时间、特定的手段。经了解,甲没有作案时间,因此甲作案的假设就不能成立,应予否定。后经深入了解,乙和丙也同样存在与作案事实相矛盾的情况,于是乙和丙作案的假设也被否定了。随着调查工作的不断深入,又了解到了新情况:前几天村里来了一个外地卖金银首饰的小贩,常常把几个女青年带到河边小树林中打首饰,其中就有受害的女青年。根据这个线索,于是作出新的假设:那个打金银首饰的可能作案,第一现场有可能在小树林中。根据新的假设进行勘察,果然发现了小树林是作案的第一现场,那里有扭打的痕迹,还有女尸的头发、布丝等遗留物。在筛选、否定假设的过程中,从逻辑上说,往往采用选言推理的形式。选言推理是演绎推理的形式之一,它的一个逻辑要求是作为推理前提的选言判断,必须力求穷尽各种可能。为此,侦查员在侦查的过程中,对于作案人的各种假说必须全面、周详,力求避免遗漏或疏忽。假设的大前提往往以或A、或B、或C……来表示了解的各种可能,这些可能应当努力包括所有的情况,然后在实践中将不可能者一一排除。只要真正穷尽了各种可能,排除不可能后,余下者便是要找的案犯了。只是由于侦查的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会不断地出现,要真正做到穷尽各种可能并非易事,因此必须善于根据新情况或新问题修正原有假说,提出新的假说。只有这样,才能一步步地向破案的方向逼近。

第三步,侦查假设的证明。查假设的证明虽然离不开逻辑证明,但主要是事实证明。这是由侦查假设的实践性所决定的。侦查假设不是人们头脑中固有的,也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而是在侦查实践中产生的。人类发展史表明:人们对客观事物本质属性的认识,需要一个过程,不可能一下子全部认

清。侦查破案亦是如此,特别是对情况与线索的区别、对犯罪嫌疑人的摸排、对侦查范围的制定、对侦查目标的选择,往往要经过多次的反复,即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只有通过多次地反复地检验,才能突出侦查重点,为制定最佳的侦查方案提供充实的依据。如果不对侦查假设进行检验,就无法确定先侦查什么后侦查什么,侦查工作就难以步步深入。

侦查假设将在实践中得到证明,侦查假设证明的过程也就是侦查工作逐步向纵深发展的过程。侦查假设的验证并不是简单的肯定和否定,往往是曲折的,存在着三种不同情况:一是符合客观实际情况的,被证明假设为真,案情则会进一步暴露或达到破案的目的;二是假设中有部分是正确的,另部分不符合客观实际,则应进一步修改、补充,使其更加完善;三是假设与客观情况完全不符合,则被证明为错误的,这样的假设则被完全否定,应以新的侦查假设补充它。虽然错误的假设被排除,但是不能完全否定它的作用,它往往是达到其理性认识的中介和桥梁,使新的假设更加确切、具体。侦查假设在反复实践中,终被证明为真。

侦查假设虽然已被实践所证明,认定了犯罪分子,但也仍然需要逻辑证明,也就是将实践检验的结果,以系统、理论的形式予以论证,并起草法律文书,转交检察机关对罪犯提起公诉。

〖HTK〗4侦查假设的逻辑要求〖HT〗

侦查假设既是侦查实践必经的途径,又是侦查人员经常运用的主要的逻辑思维方法。它要求:

(1)假设的根据必须真实可靠。侦查假设是围绕着确定犯罪分子是谁这个主题展开的,稍一疏忽就容易造成不可挽回的重大损失,因此,必须慎重对待。同时,任何假设都不是主观臆想,不是虚构,它必须建立在一定事实的基础之上。因此,侦查假设首先要注意的就是要建立在已经掌握的、可靠的事实基础之上。只有这样的假设,对侦查工作才有实际意义。

(2)侦查假设不能与案件中的事实相矛盾。一旦发现矛盾,必须予以否定,重新提出假设。

(3)关于案件性质与犯罪主体的假设,是核心假设。这些假设不仅能说明和解释该案的性质、过程、犯罪主体等,而且还能理解与之相关的事实,并能据此进行有效的、合乎逻辑的推理。

(4)侦查假设,要力求穷尽各种可能性。即使是同一个案情,或同一件事实,都应有若干个不同的假设去解释它。这样既可以在对立的假设中择优,有利于选择最佳的侦查决策,也可尽量避免遗漏有关情况。

以上四点是侦查假设过程中的最基本的思维要求。侦查假设是侦查工作必经的途径,是侦查人员必用的逻辑方法,刑侦人员应当重视和研究这一方法,使侦查工作进一步科学化。

二、侦查演绎法

侦查演绎法是侦查过程中常用的逻辑方法。演绎推理的思维方向是从一般推向个别。就演绎推理而言,只要前提可靠,推理形式正确,就可以得到必然性结论。侦查中常见的演绎推理形式有假言推理、联言推理、选言推理、直言三段论和二难推理等。其中最经常、大量使用的是假言和选言推理。下面将对这两种推理的方法在侦查中的应用进行说明。

1假言推理在侦查中的应用

所谓假言推理是以假言判断为前提,并且根据假言判断前后件之间的关系而推出结论的推理。例如:

某日清晨,一位退休老工人在市内一座大桥附近散步时,发现河面上漂浮着一个黑乎乎的物体。他马上喊人来用铁钩子钩上来,是一团用麻袋包裹着的东西。老工人扒开一看,里面装着一大块一大块的肉。一种不祥之兆揪住他的心,他用手扒了扒肉,突然露出了一只手,定睛一看是一只被水泡得惨白的人手。在场的人都惊得目瞪口呆。

公安人员接到报案后运用了如下推理方法进行侦破。

第一,运用假言推理准确无误地立案。

市公安局闻讯后立即派侦查员赶往现场,进行认真细致的勘查和尸表检查。侦查工作的第一步就是现场勘查。通过现场勘查来获取与案件有关的痕

迹、物证等信息并进行反馈。要反馈就离不开逻辑推理。思维上的反馈是否符合逻辑,不仅直接涉及能否准确无误的立案问题,也涉及能否迅速及时破案的问题。勘查表明:发案现场位于桥南170里处的西郊。侦查员从麻袋里取出了一具无头、无腿的女性残尸躯干。这段残尸躯干用双层白塑料布包裹着。勘查表明:此案是一起特大案件。其推理依据如下:

如果是“杀人碎尸案”,那就应当列为“特别重大案件”,本案确实是杀人碎尸案,所以,本案应当列为“特别重大案件”。

这里的大前提是:“刑事案件及其立案标准和管理制度的规定”。小前提是现场勘查得来的真实情况。结论是通过大小前提之间的推导得出的,带有必然性。这个充分肯定式假言推理使侦查员迅速、准确、无误地立了案。

第二,详细而周密地掌握现场情况,为假言推理提供依据。

这起特大杀人碎尸案的侦破难度是很大的。因为侦破杀人碎尸案的先决条件是必须查明死者姓甚名谁?家住哪里?死者生前有无工作单位,单位又在何方?而发案所在市,地域宽阔、人口众多。据不完全统计,发案所在市的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在千万以上。而在众多的人口当中,女性的比例近一半,即有500多万人。茫茫人海,上哪里去寻找这个被害妇女呢?其难度可想而知。这里用“大海捞针”来形容此案的侦破难度并非夸张。那么,如何利用已知的这些条件来破案呢?经过研究认为,客观世界的任何事物的存在和联系都有着一定的条件关系。就本案的实际来看,首先要根据现场勘查和尸表检查的情况,分清和寻找被害妇女的充分条件、必要条件和充分必要条件。其次,要在此基础上运用各种假言推理绘制被害者画像,用逻辑推理来提供查找被害妇女的依据,尽最大可能缩小查找被害妇女的范围。

根据尸表检查和尸体的分剖情况,侦查技术人员做出了如下推断:

①死者是被绳勒造成窒息死亡,而后又被碎尸投入河内。

②作案时间在12月20日左右,饭后二三小时之内。

③作案工具系刀和锯两种。

④尸体包装物有麻袋、塑料布、牛皮纸和三种不同的绳子;尸体外表很干净,无任何灰垢(并非水泡干净的);整个现场无血迹,因而分析本现场不是第一现场,第一现场应在室内。

⑤死者年龄约在35至40岁之间;根据两臂横直测量,身高约165公分左右。

⑥死者两手细长,皮肤白润,不是体力劳动者。

⑦死者颈部有几根弯曲头发,腹部有妊娠线。死者应是生前烫发和生过孩子的妇女。

⑧死者右锁骨部位有一黑痣,右手食指指甲盖上有一先天性的紫红道。血型为A型。〖HT〗

上述推断是否合乎逻辑呢?如果合乎逻辑,推断就是正确的,就能为侦查员分析作案时间、案件性质、作案条件,特别是迅速查明死者提供可靠的依据。如果上述推断不合乎逻辑,就会给侦查工作设置不应有的障碍,甚至使侦查工作走上弯路,或步入歧途。这里仅就几个主要推断从假言推理和侦查实践结合的角度作些分析:

①死者是被绳勒造成窒息死亡。

如果死者颈部绳勒的索沟里有生理反映(表皮脱落与皮下出血之痕迹);那就应是绳勒造成的窒息死亡;检验表明:死者颈部绳勒的索沟里有生理反映(表皮脱落与皮下出血之痕迹),所以死者应是被绳勒造成窒息死亡。确定犯罪分子用何种手段将被害人致死,是对杀人案正确开展侦查的一件必要工作。由于客观事物间存在着因果联系,并且因果联系的规律性知识通常由假言判断表达,所以侦查员往往把规律性知识和勘验检查中掌握的事实材料结合起来得出结论。本案的侦查员就是运用这种方法,依靠充分条件、必要条件和充要条件假言推理来确定被害人的死因和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的。

②本现场不是第一现场,第一现场应在室内。

这是由两个假言推理得出的结论。第一是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否定式:

如果是杀人碎尸第一现场,周围必有大量血迹;本现场无血痕(且无伪造和破坏之嫌疑);所以,本现场不是杀人碎尸第一现场。

第二是必要条件假言推理肯定式:

只有在室内杀人碎尸,尸表才可能无任何灰垢;本案被害人的尸表无任何灰垢;所以,本案的被害人是在室内被杀死碎尸的。

准确地分析第一现场的所在地,在侦破杀人碎尸中占有重要地位。它直接涉及侦查员能否正确制定侦查方向,准确判断犯罪分子的作案条件等一系列问题。

③死者身高约在165公分左右。

这是由充分条件假言推理肯定式得出的结论。

如果死者发育正常,那么死者的身高应近似于两臂横直长度;尸检证明:死者发育正常;所以,死者身高应近似于两臂横直长度。

已知死者两臂横直长度165公分,所以死者身高近似于165公分。这个近似值的伸缩幅度可在正负5公分之间。即:调查时可以排除160公分以下和170公分以上的妇女,使调查范围缩小。

④死者是脑力劳动者。

这是由充分条件假言推理肯定式得出的结论。

如果死者两手细长,皮肤白润,那就不是体力劳动者;

检尸证明:死者两手细长,皮肤白润;所以,死者不是体力劳动者。

死者不是体力劳动者,当然就是脑力劳动者,这样侦查范围又进一步缩小为脑力劳动者。

⑤死者生前生过孩子。

这是通过必要条件假言推理推出来的结论。

只有生过孩子的妇女,腹部才有妊娠线;死者腹部有妊娠线;

所以,死者生前生过孩子。

把③、④、⑤三个推理的结论联系起来,就可以得到被害妇女的生理特征,从而把不符合以上生理特征的妇女排除在外,缩小调查范围。经查访某

单位曾有一女干部失踪,她的身高、肤色、发型与无名女尸相似,与该失踪妇女的丈夫所介绍的固定生理特征完全相同,于是侦查认定这个失踪的女干部就是被害人。然后再通过指纹鉴定,运用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如果失踪妇女的指纹与被害妇女的指纹完全相同,那么失踪妇女就是被害妇女;经鉴定,失踪妇女的指纹与被害者指纹完全相同;所以,该失踪妇女就是被害者。

经过以上一系列假言推理,终于弄清了死者姓甚名谁,在何处工作。这都是通过给残尸画像、按照残尸所提供的条件,建立的假言推理系列。

第三,运用假言推理的否定式,确定嫌疑对象。

死者查明后,下一步就要确定残害妇女的是何许人也?通过调查该妇女生前表现及亲属朋友,又运用了以下必要条件假言推理:

〖HTF〗只有具备作案时间的人,才是杀人碎尸的凶手;

〖SX(Z2〗某甲、乙、丙……都没有作案时间;

〖〗所以某甲、乙、丙……都不是作案人。〓〓〓〓〖SX)〗

只有具备作案动机和目的的人,才是杀人碎尸的罪犯;

〖SX(Z2〗某甲、乙、丙等不具备作案动机和目的;

〖〗所以某甲、乙、丙等不是杀人碎尸的罪犯。〓〓〓〓〓〖SX)〗〖HT〗

由上述两个推理不难看出:在摸底排队,排除嫌疑人时,侦查员最常用的是必要条件假言推理的否定式。它在缩小侦查范围,突出重点嫌疑人的环节上,起较大的作用。

第四,根据作案的必要条件,正确确定罪犯。

从逻辑思维的角度看。在侦查工作中,嫌疑对象确定得是否准确,关键在于认定的各种条件是否确实、准确,即分清哪些条件是充分的、哪些条件是必要的、哪些条件又是充要的,如果要突出重点嫌疑人,就得掌握足够的必要条件。必要条件虽然达不到完全认定犯罪分子的目的,但毕竟能突出侦查目标,随着必要条件逐步地增加,由量变到质变。一旦众多的必要条件和确

凿的证明密切结合起来,就可以向充分必要条件转化,达到迅速确定罪犯的目的。

经过进一步深入调查发现:丁有杀人作案的条件。

①丁是被害人的直接领导,几年来两人关系密切、异常,经常同吃饭,同看电影,外出散步,形影不离。不少人反映,他俩多次在树林、办公室接吻搂抱,并有“越轨”行为。据此推断:

如果并非夫妻关系的已婚男女,常在一起接吻搂抱,那么关系一定暧昧。丁与被害人并非夫妻关系,常在一起接吻搂抱;

所以,丁与被害妇女关系一定暧昧。

在此推理的基础上,分析了丁与被害妇女的基本情况。丁在单位系中层领导,掌握一些比较先进的技术,颇受单位重视,是个很有前途的中年人,已经结婚,并有一个孩子,妻子尽管不在身旁,但夫妻感情较好。据此分析:他与被害人交往只是想“玩一玩”、“占点便宜”,并不是真正爱上了被害人。被害人常把丁与自己丈夫比较,感到自己丈夫“过于土气”、“没风度”、“没路子”,渐渐对丈夫和孩子由冷淡到疏远,甚至仇恨,为此平常打骂孩子,讽刺丈夫,并向丁表示要与丈夫离婚,忠于丁,献身丁等等。丁既怕事情闹大影响自己的夫妻关系,又怕影响自己的前途,因而有杀人灭口的可能。

②丁有作案工具来源。捆女尸用的绳子共三种,其中有两种是市场销售的普通麻绳,另一种是国内罕见的尼龙绳。经检验、鉴定,这种尼龙绳国内不生产,只有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化纤工业发达的国家才有。而丁本人近几年曾多次去美国、日本。发现尸体的第二天,丁将两根同样的绳子(26mm)扔到了搂下垃圾箱内。被邻居看到,拾回来,所剩下半截绳子头,与捆尸所用的绳头剪断的刀口一致。至此,重点嫌疑对象逐步确定,经批准拘留了丁。丁在大量罪证和事实面前,不得不交待杀人碎尸的作案动机和过程。

在上述侦破中,假言推理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这是由于,任何一起案件的发生都是客观存在,并都存在着条件和结果之间的联系。即某事物的发生和

存在,决定着另一事物的发生和存在。因此,当侦查员一旦找到了条件和结果之间存在的必然性联系时,便可在不同场合,使用不同的假言推理进行分析,判断案情,从而取得满意的结果。

应当指出,在侦查工作中,嫌疑对象的确定是否准确,关键在于认定的必要条件是否准确。侦查实践证明,具备犯罪必要条件愈多的人,作案的可能性愈大。如果具备了作案需要的全部必要条件,而且必要条件之间又有内在的联系,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明犯罪的链条,那么破案就水到渠成了。为此侦查人员应从哪些方面搜集有关的必要条件呢?常见的有以下几种:其一,犯罪人在现场留下的物品、工具、脚印、指纹、唇纹、唾液、精斑、毛发、皮屑等;

其二,犯罪人是否熟悉现场,是否了解现场周围的情况,有无预谋;

其三,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有无利害关系;

其四,犯罪人作案时,是否因被害人反抗而留下肉体创伤、衣物裂痕,犯罪分子所使用的凶器给被害人所留下的伤痕;

其五,犯罪人应该具备的作案时间、动机,及企图达到的目的、使用的手段等等。

以上这些都是运用假言推理的重要依据。只有在对作案人各方面情况有了一定了解的基础上,才能有效地运用假言推理。条件愈多,愈细致、深入,破案的效率会愈高。

第五,运用假言推理中容易出现的逻辑错误。

假言推理是一种演绎推理,它要求前提必须真实可靠,同时还应遵循假言推理的规则。在运用假言推理时,如果违反了以上两条基本要求,那就得不到正确的结论。通常容易犯的逻辑错误有以下几种表现:

(1)大前提虚假。有些侦查员在办理案件时,以想当然,或者凭经验进行轻率的断定,因而常造成大前提虚假。有的侦查员,一看到被害人的生殖器被犯罪分子切割,往往会先入为主,把案件性质定为“奸情致死”。其思维过程如下:

如果死者的外生殖器被切割,那么就是奸情致死;

此人的外生殖器被人切割;

所以,此人是奸情致死。

很显然,侦查员在这里想利用充分条件假言三段论推理来推断案件性质。从表面上看,它符合“充分肯前式”的推理规则。实际上其大前提是虚假的。这是由于生殖器被割,并不一定是奸情所杀。这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逻辑联系,因此,所推出的结论也失去了必然性,不符合演绎的逻辑特征。这种由大前提的前后件没有逻辑联系而造成的逻辑错误有很大的危害性,它常常使侦查员误“或然”为“必然”,扰乱侦查视线,而且不知其错。这种逻辑错误往往与侦查员混淆了“侦查经验”和“侦查规律”两个概念的区别有关。在侦查逻辑中,规律性的充分条件假言判断同全称肯定性的直言判断有不可分割的联系。规律性的充分条件假言判断可以转化为全称肯定判断,而全称肯定判断也可以转化为规律性的充分条件假言判断。例如:“如果谁是投毒作案的犯罪分子,那么他一定有接触毒品的机会”,可以转化为“凡是投毒作案的犯罪分子都有接触毒品的机会”。后者亦可以转化为前者。如果充分条件假言判断的前后件没有必然的联系(有许多是经验性的而不是规律性的),则不能转化为全称肯定判断。例如:(1)“如果是犯罪人,被询问时表情一定紧张”;(2)“如果杀人手段残忍,那么一定是仇杀”;(3)“如果是奸情杀人,那么必有合谋”;(4)“如果有盗窃,那么一定是外盗”;(5)“如果死者被人切割了外生殖器,一定是奸情致死”。上述五个前提是虚假的。如果将这样一些虚假的判断作为推理的前提,就得不出必然性的结论,失去演绎的特色。所以侦查员若混淆了“侦查经验”和“侦查规律”的区别,就会误“或然”为“必然”,导致“失之毫厘差之千里”。

(2)混淆了充分条件和必要条件的逻辑特征。在侦查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混淆不同条件关系的假言判断的逻辑错误。例如:

〖HTF〗如果谁不贪污、不腐化,那么谁就不会犯错误;

〖SX(Z2〗某干部不贪污,不腐化;

〖〗所以,某干部不会犯错误。〓〓〓〓〓〓〓〓〓〖SX)〗〖HT〗这个推理是一个错误的推理。它错就错在没有区分假言判断的逻辑特性;它误就误在混淆了大前提的条件关系。因为“贪污”和“腐化”各是错误的充分条件,而推理者则误把充分条件当作了必要条件。

又如:“违法”是“犯罪”的必要条件。如果把“违法”误作“犯罪”的充分条件,就要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果把“作案动机”、“作案时间”、“去过现场”、“作案工具”等诸多的必要条件误作充分条件,并以此为大前提进行推理,就势必导致错拘、错捕,冤枉无辜的严重恶果。

〖HTK〗2选言推理及其在侦查中的应用〖HT〗

选言推理是建立在选言判断基础之上的。因此,要讲清选言推理在侦查中的应用问题,首先要讲清选言判断在侦查中的应用。

众所周知,刑事案件形形色色、千变万化,各类案件自身的情况也错综复杂,犯罪分子既要千方百计作案满足私欲,又要想方设法逃避打击,这种特殊的心理状态往往使其在极隐蔽的情况下作案。这样,侦查员办案初期所掌握的有价值的线索往往很少。在很多不能够立即做出断定的情况下,侦查员不得不依靠选言判断对勘查、调查得来的情况作出各种可能性的估计或推测,体现在思维上就构成了选言判断。例如:

〖HTF〗“某人突然被杀,或是谋财害命,或是报复杀人,或是奸情致死,或是流氓杀人,或是抢劫杀人,或是反革命暗杀……”〖HT〗这个选言判断,对侦查员分析犯罪分子的作案动机提供了若干个可能性。虽然暂时不能立即肯定或排除某种可能,但毕竟有助于侦查员确定侦查范围,有助于侦查员选择最佳决策。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选言判断是侦查员分析各种情况的基础,是指挥员选择最佳决策的前提。

作为侦查员和指挥员在应用选言判断时最忌讳的是“遗漏选言肢”。比如:某地公安局在追缉堵截特大恶性案件的犯罪分子时,由于犯了经验主义

的错误,在逻辑上遗漏了选言肢,因而放纵了犯罪分子。当然,有的侦查员是这样分析的:

犯罪分子或是从铁路上劫、乘火车外逃,或是从公路劫、乘汽车外逃,或是从水路劫、乘船只外逃。

尽管实施追缉堵截时动用了许多军警,结果犯罪分子还是从空中劫持飞机逃跑了。这个教训是沉痛的。它启示我们,在开展侦查工作的时候要避免“经验主义”,注意侦查工作的科学性,尽最大可能穷尽选言判断的各个选言肢。选言判断在侦查期间的作用比较大。因为侦查初期侦查员所掌握的事实材料比较少,只能依靠选言判断来分析案情的各种可能情况,其作用主要是制定一个分析的范围,以供选择。

因此,选言判断的应用与破案的差距较大,其威力也要小于选言推理。相对地讲,选言推理的作用就比选言判断大一些。如果要进一步开展侦查工作,达到破案的目的,必须在选言判断的基础上用更多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来肯定或否定一些选言肢,即应用选言推理。下面,将通过案例加以说明:

〖HTF〗某月某日,某公安分局接到报告:“某居民家院里有一具男尸倒卧于血泊之中。”刑警队和有关技术人员立即出动,勘查了犯罪现场。

现场位于居民稠密的住宅区,是两间土平房和一个四方大院,坐北朝南。户主的外甥被杀死在院内南墙窗下,头部、颜面、颈部分别有8cm长的伤口六处,左手背有斜行伤口11cm,右手二、三、四、五指被砍断,系抵抗伤。说明被害人与歹徒有过激烈的搏斗。住屋内有四具尸体,横卧于血泊之中。死者手脚均被绳索反捆,并连在一起,口中塞有白线手套、纱巾、花布、纱布等物。由西向东的排列顺序是户主、户主之妻、户主之子、借宿的女邻居。〖HT〗

这里仅就“案情分析”这个环节中的选言推理的应用来作些研究。

第一,运用选言推理,作出案件性质的推断。推断合乎逻辑与否,决定案件的性质。在一般情况下,人的突然死亡有三种可能:或是自杀,或是他杀,或是意外事件致死。某事件,如果都是自杀或意外事件致死的话,那么

公安机关的侦查部门就难以立案。勘查表明:院内男尸有明显的抵抗伤而且有的损伤的部位、方向、程度不能自己造成。屋内的四具尸体手脚被捆,口中均有异物堵塞。院内和屋内诸多死者的实况表明:既不是自杀,也不是意外事件致死。不相容选言推理(或者叫“排斥”选言推理)的否定式表明:此事件性质是他杀无疑,应予立案侦查。

第二,运用选言推理,进行作案工具的推断。法医检验表明:院内和屋里的五名死者系被同一凶器所杀。在一般情况下,侦查员常把凶器分为钝器或锐器。技术鉴定证实:五具尸体的尸伤创壁光滑、创缘整齐,不能由钝器形成,只能由锐器所致。对作案凶器的推断准确与否很重要,它直接涉及能否“由物找人”的问题。现场勘查时发现屋内墙角的水缸后面扔着一把非常锋利的斧子,斧刃上的血迹与被害人的血型完全相同。借宿的女被害者的长发中留有菜刀把上的钢圈一个,水桶中有歹徒由于用力过猛而折断的菜刀把,沾满着被害人的血迹。

第三,关于歹徒有无预谋的推断。

〖HTF〗歹徒要么是有预谋作案,要么是临时起意作案;

〖SX(Z2〗歹徒是有预谋的作案;〓〓〓〓〓〓〓〓〓〓

〖〗所以,歹徒不是临时起意作案。〖SX)〗〖HT〗

这是由肯定前件到否定后件的排斥选言推理。

此推断与勘查事实相符。捆绑被害人的绳索不是死者家中的,是歹徒带来的,有两名死者

口中的白线手套也是歹徒带来的。室内被害人的身上有匕首划痕,院内被害人手上的伤口也

是匕首形成。整个现场没有查到匕首,系作案前带来作案后带走。可见,歹徒是有计划、有

预谋、有准备的作案。

第四,对作案人数的推断。

〖HTF〗歹徒或是一人作案,或是二人以上作案(含二人在内);

〖SX(Z2〗歹徒不是一人作案;〓〓〓〓〓〓〓〓〓〓〓〓〓〓〖〗所以,歹徒是两人以上作案。〖SX)〗〖HT〗

这是一个前提中否定一个选言肢,结论则肯定余下选言肢的否定肯定式选言推理。

此推断与勘查事实相符。一人不能同时威逼、捆绑并杀死五人,至少有一人威逼,他人捆

绑才能行凶,现场足迹也表明是多人作案。

第五,对是否熟人作案的推断。

〖HTF〗作案歹徒或是生人或是熟人;

〖SX(Z2〗查明不是生人作案;〓〓〓〓〓

〖〗所以,作案歹徒是熟人。〖SX)〗〖HT〗

这是一个由否定前件到肯定后件的排斥选言推理。

此推断与调查和勘查情况相吻合。调查访问获悉,发案前曾有人喊叫户主姓名,敲门而入

;作案后,杀人灭口,斩草除根,随后逃遁。

〖HS2〗〓〓〖HTH〗三、侦查归纳法〖HT〗

侦查归纳法是指侦查工作中运用归纳推理的逻辑方法。归纳推理的思维方向,是从个别推

向一般,其结论绝大多数是或然性的(完全归纳推理例外)。下面简要介绍侦查中经常运用的

归纳推理方法。

〖HTK〗1科学归纳法〖HT〗

它是根据某类事物的部分对象和属性之间的因果联系与其他必然联系的,概括出某类事物

的一般性结论的推理。

科学归纳法在现场勘查、痕迹提取、尸表检查和法医解剖中有着广泛的用途。侦查员在建

立自己的科学理论时,总是有计划、有目的地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各种材料,并结合分析事物

的因果关系和其他必然联系,概括出某类事物的本质。如:侦查员发现许多精神正常的人因

扼颈而死都不是自杀。为了解开这个谜,侦查员结合生理学知识进行了科学探讨。结果试验

表明:精神正常的人之所以不能扼颈自杀,是因为自扼颈部时就要出现窒息状态或意识丧失

,导致肢体肌肉松弛,这样,自扼颈部的手就会无力地自然下垂,不能继续扼压颈部致死,

因此自我扼颈致死常是假象。

〖HTK〗2概率归纳法〖HT〗

它是人们在思维中判明事物或然性程度的一种和数学有关的逻辑方法。它常常采用大量调

查和重复实验某类事物部分对象的方法,推出某类事物全部对象的概率性结论。所谓概率是

指一次抽取某类案件的数量与所抽取的发案总数的比。这种方法又叫概率归纳法。

例如,某市秋、冬交替之际共发生重大案件300起。刑侦内勤随意抽取了其中的100起,发

现有60起案件是盗窃案,另外40起是其他案件。再将其他时间抽取的盗窃案件的概率与秋、

冬交替季节盗窃案件发生的频率相比较,发现总在06这个常数附近摆动。这个常数就叫“

概率”。通过百分比计算,就可推知秋冬交替季节盗窃案的发案率在60%左右。

值得强调的是:频率是指一次抽取某类发案数与其他案件总数之比;多次、重复进行调查

或实验某种事物的频率所得出的常数叫概率。二者之间有区别。

在调查、实验和摸排嫌疑人作案的必要条件过程中,侦查员发现概率通常是在0与1之间变

化。据此分析,就可作出以下三个假言判断:

(1)如果概率介于0与1之间,就意味着“或然”(概率越大越接近真实,概率越小就越接近

虚假);

(2)如果概率等于1,就意味着“必然”;

(3)如果概率等于0,就意味着“不可能”。

就第一种情况分析,概念推理和模态判断有了密切联系。根据概率的大小,侦查员可选“

可能”、“很有可能”、“很大可能”、“极大可能”、“可能性很大”、“可能性很小”

、“可能性极小”等模态词。

很明显,概率归纳法的结论是或然的。尽管如此,它在侦查实践中也有着积极的意义:

第一,它可以分析与案件有关的或然判断的可靠程度,为摸排嫌疑人提供许多方便;

第二,它可以总结发、破案的特点,为研究发、破案的规律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三,它可以为预防犯罪和打击犯罪,为上级机关决策,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供参考材

料。

〖HTK〗3统计归纳法〖HT〗

它是由选出的样本具有某种属性推出总体具有某种属性的推理。

法律逻辑学案例分析

《普通逻辑学》课程案例分析 赵志仁 逻辑知识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第一节逻辑知识在侦查工作中的应用 一、侦查假设的逻辑方法 1侦查假设的概念及其特征 所谓侦查假设,是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采取秘密和公开的调查手段,在收集了一定的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对案情所做的一系列假定性设想的一种逻辑方法。侦查员和指挥员常常以此制定侦查方案,不断地推动侦查工作深入发展,达到破案的最终目的。这是一种特殊的逻辑推理,也是一种特殊的逻辑思维方法。侦查假设是查清犯罪活动的性质、目的、手段以及作案过程的一种假定性解释。侦查假设是侦查工作必经的一个阶段。 侦查假设具有客观实践性、个案性、连续性三个主要特征。 (1)客观实践性。侦查假设的客观实践性是指它来源于侦查的客观实践。只有在具备了犯罪的客观行为,经过一番调查了解,掌握了一定犯罪材料的基础上,才能进行侦查假设。例如,只有当巨额钱物被盗,发生了盗窃案,才能在此基础上建立内盗还是外盗的侦查假设。 如果根本没有发生刑事案件,当然谈不上侦查假设了。离开具体的客观的犯罪事实,仅凭主观臆想瞎猜测、乱分析,就不是侦查假设了。一个比较复杂案件的侦查假设,总是随着侦破工作的进展,不断推出新的假设。侦查假设是否正确,最后总是要受客观实践的检验。因此,侦查假设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它的客观实践性。 (2)个案性。一般情况下,假设可分全称假设、特称假设和单称假设。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的常常是某一类,甚至是整个事物的性质、结构、功能等的假设,因此,往往用全称或特称假设,又称为类似假设。而侦查活动绝大部分都围绕着某个特定的对象、单个的犯罪人和事件进行,即使有并案侦

查的情况,但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手段都是具有其个性特征的。因此,侦查对象的独特性质,决定了侦查假设的个案性质,如以人命名的案件:“张德刚案件”、“王利平案件”等,有以日期定名的案件:如“113案件”、“1120案件”(即指1月13日、11月20日)等,这些都是单称性的假设。因此,侦查假设必然是以单称、个案性进行的。 (3)连续性。侦查假设是一系列假设的提出→推动→再提出→完善、修改、补充→侦查实践证实的、连续的、动态的发展过程。这个假设不断深入发展的过程,也正是侦查过程步入深入的过程。侦查假设也是一个不断解决矛盾的过程,一个问题弄清了,又会出现另一个新矛盾。例如某年某月,一列装满重要军事物资的火车被颠覆,排除意外事件以后,首先要看是责任事故,还是有意破坏,这可以相应地建立两个侦查假设,再进行收集材料,勘察等等,一旦发现是故意破坏所致,那么,就要寻找作案人,这又必须进行新的假设,即:是什么人?采取了什么手段?作案过程如何等等。再根据这些新的假设,重新组织力量,开展侦查工作,直到破案为止。 2侦查假设的客观依据 侦查假设是建立在犯罪行为所改变的物质的和精神的形态基础之上的,这些形态构成了犯罪信息。也就是说,任何犯罪行为必然是某种客体实施了精神的、或物质的侵犯行为或冲突,其结果一般都会改变物质的形态,并使有关信息储存在客体之中,例如:手印、脚印、刀痕、血迹、衣物、精斑、唾液等等。这种犯罪后留下的痕迹,就是犯罪信息。这些信息被侦查人员所接收、储存,经过筛选,并据此提出侦查假设,进行调查访问、摸底排队、获取证据等等。侦查假设决不是幻想或主观的虚构,而是根据犯罪信息,通过分析和推理的思维方法,而建立在已知的客观事实基础之上的。 3侦查假设的步骤和方法 侦查假设一般有三步,即:提出假设、否定假设和验证假设。 第一步,侦查假设的提出。提出侦查假设是侦查假设的起始环节。提出假设必须根据犯罪分子作案的现场,综合运用各种侦查措施进行调查、勘察、

《逻辑学》案例

案例一、逻辑论证综合运用 分析“无罪推定”原则中包含的逻辑理论。为什么无罪推定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无罪推定可以被推翻吗?无罪推定会成为侦查人员的困境吗?通过回答这三个问题来一窥无罪推定的逻辑。 1、为什么无罪推定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在现代刑事诉讼体系下,无罪推定被认为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这条原则的经典表述是:“被告人未经依法确定有罪以前,应假定其无罪”,其起源是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当被假定为无罪。”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也将无罪推定作为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现代刑法学之父贝卡利亚认为:“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除了强权以外,还有什么样的权力能使法官在罪与非罪尚有疑问时对公民科处刑罚呢?” 法官在罪与非罪尚有疑问时对被告人采取刑讯的措施,实际上是承认刑讯以法律之外的刑罚的形式而存在的,这体现了古代落后的刑事证据和证明制度,一方面,古代的神示证据制度“想让痛苦成为真相的试金石,似乎不幸者的筋骨和皮肉中蕴藏着检验真相的尺度。”另一方面,随着神示证据制度的式微,人证为主的司法证明方法取得统治地位,“在司法活动中,当事人的陈述和证人证言便成了证明的主要依据。在刑事案件中,审讯问案成为主要的查明案件事实的方法,而刑讯也就成为重要的获得证据的手段。” 刑讯不但严重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而且对于发现案件真相并无益处,犯罪嫌疑人往往在严刑下屈打成招,一个无辜的人也可能变成刑事追诉的对象。正是源自于对刑讯的反对,现代刑事诉讼确立了无罪推定的原则,其主要的目的是保障当事人的人权,衍生的原则有两个: 一是禁止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原则,即使一个人被列为刑事诉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其在法律上仍享有无罪的地位,有权获得刑事诉讼中的各种权利保障,不应遭受刑讯逼供之苦,也没有理由即当控告者,又当被告人,在控方的强迫下自己证明自己有罪。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二是疑罪从无原则,经过审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法院应作出被告人无罪的司法判决。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2、无罪推定可以被推翻吗?

法律逻辑学试题及答案(经典)

法律逻辑学试题及答案 1 一、填空题 1,在"有的犯罪不是故意的"这一性质判断中的逻辑常项是(有的……不是……),逻辑变项是(犯罪,故意). 2,一个充分条件假言判断,只有当前件(真)而后件(假)_时,它才是假的;在其它情况下,它都是真的. 3,普通逻辑基本规律有(同一律),(不矛盾律)和(排中排). 4,在"刑法就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这一定义中,被定义项是(刑法),种差是(规定犯罪和刑罚),邻近属概念是(法律). 二,单项选择题 1," (1) (3) 2, (1)所有的 (3)有S是 3,"p→q" (1)p∧ (3)p∨ p→g 4,与" (1)可能非 (3)必然非 5," (1) (3) 6," (1) (3) 7," (1) (3) _______ 8,"p∨g"的等值判断(3) _______?????????????______ (1)p→g???????????(2)p∨g ____ (3)p∧g???????????(4)p→g 9,当:"所有S是P"与"有的S是P"均是假时,则S与P在外延上的关系是(2) (1)反对关系????(2)差等关系 (3)矛盾关系????(4)下反对关系 10,当p假q假时,下列判断形式为真的是(3)

(1)p∧q???????(2)p∨q (3)p→q??????(4)p∧q 三,问答题 1,同一律内容和要求是什么? 答:同一律的基本内容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每一思想都与其自身保持同一. 普通逻辑所说的"同一思维过程",是指同一时间,同一关系,同一思维对象三个方面的"三同一"的思维过程。 同一律的公式:A是A. "A"表示任何一个思想,它可以是概念,也可以是判断. 同一律的要求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每一思想A必须保持自我的同一性和确定性。 2, 前提, 第一, 第二, 第三, 3, 答:第一, 第二, 第三, 第四, )对象表1, 2, 3, 五,指出下列推理的种类和逻辑结构,说明其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指出其违反的逻辑规则和所犯的逻辑错误是什么 1、所有的律师都是知识分子,所有的教师都是知识分子,所以有的教师是律师。 是三段论。不正确.因违反"中项在前题中必须至少周延一次"的规则,犯"中项不周延"的逻辑错误。(或答:违反第二格三段论关于"两个前提中必有一个是否定判断"的规则。) 2,凡贪污罪都是故意犯罪,凡放火罪都不是贪污罪,所以,凡放火罪都不是故意犯罪。 是三段论。不正确.因为违反"前提中不周延的大项或小项,在结论中也不得周延"的规则,犯"大项不当周延"的逻辑错误。(或答:违反第一格三段论关于"小前提必须是肯定判断"的规则。) 3,凡盗窃罪都是侵犯财产罪,凡盗窃罪都是故意犯罪,所以,凡故意犯罪都是侵犯财产罪。

法律逻辑分析方法

法律逻辑分析方法 法律逻辑分析方法是指通过对法律条文、案例和法律原则等进行系统 性分析和推理,以解决法律问题并形成法律推理链的方法。法律逻辑分析 方法是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之一,旨在通过从法律文本中提取明确的规则、原则和标准,理清各种因果关系和逻辑关系,从而确定案件的法律适用问 题和结论。 首先,规范性逻辑推理是指根据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进行推理。这种 方法将法律规则作为前提,通过逻辑法则进行推演,得出结论。例如,根 据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当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对方死亡时,可 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在规范性逻辑推理中,需要准确地理解和运用法律 条文,避免歧义和模棱两可的解释。 其次,实证性逻辑推理是指根据实际案例的事实和证据进行推理。实 证性逻辑推理要求从案例的具体事实、证据和证人证言等进行推理,以确 定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和结论。例如,根据其中一起交通事故的案例,可 以通过证据推定出被告人对交通事故负有过失,并据此认定其构成交通肇 事罪。在实证性逻辑推理中,需要准确理解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证据 链的分析和推理。 在进行法律逻辑分析时,还可以运用辩证法、归纳法和演绎法等方法 予以辅助。 辩证法是指通过对法律问题的矛盾对立面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找 出法律问题的本质矛盾和解决矛盾的方式。例如,在刑事案例审理中,可 以通过对被告人的有利和不利证据进行矛盾分析,找出案件事实的真伪和 证据的可信度。

归纳法是指从具体的案例、事实和证据中归纳出一般性的规律或原则,以指导类似的案件和问题。例如,在刑法中,可以通过对多起故意伤害罪 定罪量刑标准的案例进行归纳,以指导类似案件的定罪和量刑。 演绎法是指从总体原理到个别情况的推理过程。例如,在行政法中, 可以通过对行政法原则的演绎推理,将总体原则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从 而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法律逻辑分析方法是通过规范性推理和实证性推理等方法,运用辩证法、归纳法和演绎法等思维方式,对法律问题进行系统性分析和 推理,以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通过运用这些方法,可以提高对法律规则 和案例的理解和应用能力,准确地判断法律关系和解决法律问题。但需要 注意的是,在进行法律逻辑分析时,不仅要关注法律规定本身,还要考虑 到法律规定的目的和法律制度的整体性。

法理学案例分析题

法理学案例分析题 根据法律关系的理论对该案例进行分析; 甲有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屋。因住房宽裕,甲欲将该房出租。后经某房屋中介公司介绍,甲与乙签订了该套房屋的租赁合同。 最佳答案 法律关系就是运用法律来调整社会关系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主体、客体、标的三个要素。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有一定资格、能力来行使法律权利,承担法律义务的自然人、组织。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权利、法律义务。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权利、法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具体表现为一定的社会关系。 本案中,甲方和乙方是房屋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房屋租赁关系是客体,出租房屋、支付房租是双方各自主要的权利/义务。 就中介而言,甲和房屋中介公司成立居间服务合同关系。甲、该公司是法律关系的主体,该公司提供居间信息服务,甲支付报酬,双方分别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居间服务合同关系是客体。 一、法理学的基本特点 要搞好法理学的学习,关键是在掌握相应知识的前提下,提高自己的思维能力,具体讲是法理学所特有的思维能力。这首先要清楚法理学这门课程本身的属性特征,然后才能采取相应的学习方法。大家都应该听过老师讲课的笔记的核心问题:“法理学主要具有以下三个突出的基本属性:“法”性、“理”性和“学”性,也就是法律性、理论性、学术性。法理学是这三种基本属性的有机结合。这就要求同学们对何谓”法律思维“,何谓”理论思维“、何谓”学术思维“,以及它们的基本特点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一)法理学的法律性 从课程分类上来讲,法理学首先是一门法学课程,具有法律性。这一属性使它与自然科学、现代汉语、计算机、政治学、伦理学等其他课程区别开来。这里的法律性,主要是指法律学习需要具有一种特殊的法律思维的方式,象西方国家通常所说的那样,法科学生要学会“thinking like a lawyer”,即象律师那样思维。大家训练自己法律思维的过程并不象在一张白纸上绘画一样,而在一定程度上是一个“清理”或“颠覆”自己已有的科学思维、道德思维以及 政治思维的过程。 1、法律思维不同于科学思维

2014法律逻辑案例分析

第二节简单命题 案例1 主谓项的周延性 【案情摘要】 小王在20岁的时候,经人介绍认识了20岁的小李。两人在恋爱一年后觉得情投意合于是准备结婚。两人将房子和家具都准备好了之后,才到当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程记.,但是婚姻登记机关却告知小王,因他的年龄还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简称《婚姻法》)所规定的男22岁的年龄标准,所以没能给他们登记注册:小王非常不理解,他回到家首先查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该法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根据这一条,他认为他是公民,因此享有民事权利,当然也就享有结婚的权利。他又看到该法第12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话动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该法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小王根据这两条认为,既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足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而他已经年满18岁且精神正常,他就一定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也就能行使结婚的权利。他又查看了《婚姻法》,该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他认为在结婚年龄限制上《婚姻法》和《民法通则》发生了矛盾。 【逻辑问题】 小王的认识正确吗? 参考答案 本案中,《民法通则》规定了如下的命题: (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4)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这4个命题都是全称肯定命题。它们的主项都是周延的,而谓项都是不周延的。因此我们可以说,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说,凡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不能反过来说,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都是10周岁以上的末成年人,或者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都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也不能说,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都是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都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也就是说,这些法律规定并没有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全部外延进行陈述,没有排除其他的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一般说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的就是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两种情况。但是有例外。《婚姻法》就对行使婚姻缔结权的年龄进行了限制,就是对当事人在婚姻缔结问题上的行为能力进行了限制。因

《法理学》历年真题 主观题

2002-2013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历年真题解析——主观题 案例分析题: (2003年) 案情:某市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日益混乱的交通秩序,决定出台一项新举措,由交通管理部门向市民发布通告,凡自行摄录下机动车辆违章行驶、停放的照片、录像资料,送经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被采用并在当地电视台播出的,一律奖励人民币200 元-300 元。此举使许多市民踊跃参与,积极举报违章车辆,当地的交通秩序一时间明显好转,市民满意。新闻报道后,省内甚至外省不少城市都来取经、学习。但与此同时,也发生了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有违章驾车者去往不愿被别人知道的地方,电视台将车辆及背景播出后,引起家庭关系、同事关系紧张,甚至影响了当事人此后的正常生活的;有乘车人以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把电视台、交管部门告上法庭的;有违章司机被单位开除,认为是交管部门超范围行使权力引起的;有抢拍者被违章车辆故意撞伤后,向交管部门索赔的;甚至有利用偷拍照片向驾车人索要高额“保密费”的,等等。报刊将上述新闻披露后,某市治理交通秩序的举措引起了社会不同看法和较大争议。 问题:请谈谈你对某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合法性、合理性的认识。(注意:不能仅就此举引发的一些问题、个案谈具体适用法律的意见) 答题要求: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认为正确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要求800 -1000字。 解题思路:这一题按照要求从合法性、合理性两方面进行认识。合法性问题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思考:(1)立法和执法的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2)法律渊源、法律效力方面,下位法不能违反上位法;(3)委托社会组织、个人执法的合法性。从这些方面衡量,交通管理部门向市民发布的这一通告应当说有合法性依据。 合理性问题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思考:(1)法律价值。如秩序与自由,维持秩序与限制自由关系的处理,是否考虑了价值排序原则、比例原则;如正义与效率,提高行政效率与实现社会正义关系的处理,是否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利益。(2)法律与道德。法律的道德基础,法律规定与社会常理的一致,善法与恶法的判断。(3)法治社会的权利保障。法治的目的、意义。从这些方面考虑,交通管理部门的这一做法缺乏合理性根据。 论述题 (2009年)

法律逻辑中法律推理在个案中的适用以及法律推理在法律中的适用

法律逻辑中法律推理在个案中的适用以及法律推理 在法律中的适用 ----以个案分析入手 雪特兰

【摘要】论文正文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是法律推理的概述,要紧从法律推理的概念、分类、特点等方面进行了简单的梳理和总结。此外,文中还分析了实践中法律推理的要紧方法,有助于更好地对其进行运用。第二部分是通过个案分析从侧面展现了法律推理的重要性,同时也指出了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法律推理在审判中的应用仍存在一些问题,如重法律知识轻推理能力、重言词证据轻逻辑推理、重形式法律推理轻实质法律推理等。第三部分结合个案展现的我国司法实践中运用法律推理存在的诸多问题,从理论与实践的双重视野来探寻解决路径。 [关键词]法律推理方法个案分析法律适用 【正文】 法律推理是一种纠纷的解决方法。它部分是科学,部分是艺术。——[美]帕托 一、法律推理 法律推理是指以法律与事实两个的判定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那么,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1]。即推理在法律学领域中的运用,大体上是对法律命题运用一样逻辑推理的过程。 依照推论的对象的不同,法律推理分为制定法推理与判例法推理。研究法律推理的对象,判例法系〔英美法系〕国家,法律推理的著作要紧集中在法官,他们的判决意见含有大量推理;而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法律推理那么更多地是法学家的研究领域,出于学术研究的需要,同时也因为法院判决在推理方面并不周详[2]。但我们研究法律推理的对象不应仅限于法官判决或法学著作,法律推理在法律领域中是广泛运用的,从立法、执法、司法、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以至一样公民的法律意识中,都有法律推理的活动[2]。 目前,法律推理有说明推导、还原推导、辩证推导、衡平推导、演绎和类比推导几种模式。[3]所谓说明推导,是规那么的具体化,即指在遇到〝法无明确之文〞时,依照法律的逻辑结构、法律的意图或目的、法律的价值取向等相关法律知识,探寻法律条文的〝确切含义〞,对法律条文加以明确化、确定化和具体化,澄清法律条文的含混和疑问。还原推导那么是指遇到〝法律反差〞即法律文字与法律真实意思相悖时,依照法律的价值取向,重构法律条款,还原法律的真实意思。而辩证推导是用规那么的平稳解决冲突,在正义之间保持必要的张力,即指在遇到〝法律冲突〞时,运用相关法律知识寻求一种选择或衡平,化解冲突和抵触。至于衡平推导,是指在遇到〝恶法〞,即法律条文直截了当适用有失个案公平常,法官出于多方面的考量对法律规定或规那么予以补救,保证个案公平。最后的演绎与类比推理那么是指在遇到〝法无明文规定〞时,运用演绎法或类推法,依照法律的明示规那么和明示条件,推导出隐含条件、隐含规那么,包涵由强道弱的推导和由弱到强的推导,从而发觉深层含义,填补法律空白。 法律推理是法律适用中的一种思维活动,以法律与事实为两个的判定,即作为推理的前提运用多种科学的方法和规那么进行,法律推理的目的是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 法律推理过程中,要遵循逻辑证立原那么,即融贯性与连贯性原那么——前提与理由的一致性与推理与论证的必定性。法律推理得出的论证或裁决,要遵从

分析法律案例的方法与技巧

分析法律案例的方法与技巧法律案例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分析案例可以加深对法律原则和规则的理解,帮助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然而,对于很多法学学生和从业者来说,分析法律案例可能是一个挑战。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分析法律案例的方法与技巧,希望能为你提供有关如何有效分析法律案例的指导。 一、深入研读案例材料 首先,为了有效地分析法律案例,我们需要对案例进行深入研读。这意味着我们需要仔细阅读案例的事实和背景,了解涉及的法律问题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在研读案例的过程中,我们可以通过挑选和标记关键信息,例如关键事实、争议点和法律依据,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案例。 二、分析案例的结构和逻辑 在深入了解案例的基础上,我们应该分析案例的结构和逻辑。案例通常由事实、争议和决定组成,我们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1.事实描述:回顾案例中的事实描述,包括各方当事人的行为、时间顺序、相关证据等。这有助于我们理解案件的背景和具体情况。 2.法律问题:明确案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例如合同是否有效、侵权责任如何确定等等。

3.争议点:确定案件中存在的争议点,即双方在法律问题上的不同 观点和主张。 4.决定或判决:了解法院最终的决定或判决,即对案件的裁决结果。 通过分析案例的结构和逻辑,我们可以更好地把握案件的重点和核 心问题,为进一步的分析提供基础。 三、运用案例比较法 在分析案例时,我们可以借鉴案例比较法。案例比较法是通过对不 同案例的对比和比较,来寻找类似情况下的法律规则和原则。通过比 较和对照不同案例中的类似情况和法律问题,我们可以找到相关的判 例和先例,为自己的分析提供参考。 四、运用法律推理 分析法律案例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推理能力。法律推理是根据逻辑 和法律规则,从案例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中得出合理、准确的结论。在 进行法律推理时,我们可以运用以下几个技巧: 1.逻辑关系:注意分析案例中的因果关系、因果链条和相关性。这 有助于我们理清案例中各个要素之间的关系。 2.法律规则:运用合适的法律规则和原则,进行类似案例的比较和 分析。同时,我们还需要考虑相关法律的适用范围和具体规定。

法学案例分析报告

一、案情简介 年月辽宁省鞍山市李民因购买福利彩票中奖万元人民币,税后所得款为万元人民币.李民弟弟以公司缺乏资金为由,向哥哥李民借用万元人民币,并且口头承诺一个月归还.李民在没有征得妻子张红意见地情况下,将万元人民币以口头地方式借给了其弟李航.弟弟李航并没有在一个月之后归还,在两年地时间内总共归还万元,还剩万元.弟弟李航将事先带好地底稿,以不签字不还钱地威胁方式要求哥哥李民在底稿上签字,底稿上写道:为了让父母颐养晚年,李民经和妻子商量,将中福利彩票地万元从弟弟李航手上转交给父母.李民担心弟弟李航不归还钱,于是,在没有与妻子张红商量地情况下签了字.妻子对这件事全然不知,最终,李民夫妇将李航告上了法庭,要求李航归还借给他地钱.最终,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了李民夫妇地诉讼请求.李民夫妇不服一审地判决,将李航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受理费为元,由二原告承担元,其余由二被告承担,李航归还李民夫妇元. 二、案情分析 从案情中,我们可以概括出解决本案件地三个焦点:第一,李民购买福利彩票税后款万元归谁所有?第二,李民借给李航地万元是否有效?第三,李民地赠与合同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地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地收益,知识产权地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有平等地处理权,故李民购买福利彩票税后款万元归

李民夫妻共同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条明确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地合同.因此,李民将万元借给李航地借贷合同是成立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条明确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地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合同.但由于李民购买地福利彩票所得款归夫妻共同所有,李民并没有征地妻子张红地意见下,在底稿上签了字,问题地关键是如何证明张红对底稿签字一事全然不知,所以这是一个效力待定地问题,如果张红能够证明这一事,那么该赠与合同无效.如果不能证明,则该赠与合同有效. 三、判决结果与启示 最终,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了李民夫妇地诉讼请求.李民夫妇不服一审地判决,将李航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法院地判决,笔者可以理解,李民夫妇因缺少人证和物证而败诉是情有可原地.我们应该从中得到深深地思考和感悟!法院地判决讲究地是证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并不是万能地,她有自身地局限,法院审判只能做到追求案件地法律真实,而很难做到客观真实.法律只能按照法律程序,使案件更趋向于公平,更趋向于公正,更趋向于正义.我们必须承认她地局限,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熟悉她,认知她,学会她,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维护自己地权利.法律地局限性随着当今快速发展地社会暴露地越来越明显,这有待于法律地不断完善和改进.法律地不断完善和改进,那么法律地局限性就会越来越少,社会就会越公平,越和谐. 三、案例分析地两种基本方法之一:法律关系分析法 (三)法律关系分析法地运用 法律关系分析法地运用可分为以下两个步骤: 第一步,考察案件事实所涉及地法律关系,具体又可包括四个步骤: .明确争议点及与其相关地法律关系,即明确争议地核心关系,围绕该核心关系还有哪些“有关联地法律关系”,二者关系如何. .确定是否产生了法律关系.如好意施惠关系,由当事人地私人友谊调整,不构成民法上地债权债务关系,应当排除在法律关系地考察之外. .要分析法律关系地性质, .分析考察法律关系地各要素,即考察法律关系地主体、内容、客体. ()确定法律关系地主体. ()确定法律关系地内容. ()明确法律关系地客体. .是否发生了变更、消灭地后果,以及考察变更、消灭地原因何在. ()考察法律关系地变动 ()考察法律关系变动地原因

逻辑分析的法学价值及运用-法律逻辑论文-法学论文

逻辑分析的法学价值及运用-法律逻辑论文-法学论文 ——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 威利斯顿认为逻辑学在法律体系正确发挥其功能上起到很重要的作用。一旦某一领域的普遍性规则得到确立,那么逻辑学就会发挥作用。它通过原则来设立一系列完整的规则,解决法律争议的基础。比如说对价原则必然会涵盖赠与允诺的传统规则。对价原则意味着只有存在对价的允诺才有强制执行力。而赠与允诺并不存在对价,从逻辑上说,自然就不具执行力。于是就可以确定了这样的传统规则:当事人既是对赠与允诺具备合理的信赖,也不能得到法律的救济。 一、逻辑分析的法学价值

威利斯顿认为,无论是学者还是事务工作者,其都应持有这样的态度。学者们应该将一个领域中的普遍性原则应用到更为广泛的实务中去,并以此为基础建立系统的法学理论,也就是通过逻辑分析设立全面的规则。任何阅读过他着作的人都知道,威利斯顿毕生都以这种意志及方式治学。而相反,法官则应在具体的案例中适用正确的规则来解决争议。作为一名法官决不能以追求正义为名排除适当规则的适用。很多人可能会因为威利斯顿强调逻辑分析而觉得他的着作过于抽象沉闷。因此笔者不得不强调,这样做只是为了说明威利斯顿支持法学上的逻辑分析。他对逻辑分析的认同并非因为它内在的美感,或是他的高雅对称。而是因为他认为逻辑分析具有三个极其重要的实用价值。 (一)它具有教育学上的价值。通过逻辑分析可以使法律的理解和学习边的简单化。离开逻辑分析,法学理论就变成一团杂乱无章的规则及例外的集合,如固定负载这样的概念就变得十分难以理解。此外,逻辑分析还能够平衡师生间的关系,可以使课堂上增加一些有价值的讨论。一个教授可以不加论证的将社会和经济需要来作为自己的主张来令学生畏惧,但没有逻辑分析就不会得到学生的敬重。 (二)逻辑分析能够增加法律的稳定性和预见性,这些最终都能够作用于提升交易安全。威利斯顿指出,显而易见,当事人是通过他们对法律原则的认识,以及对这些原则的逻辑应用来确定自身的权利义

法律逻辑学教程教学设计

法律逻辑学教程教学设计 一、教学目标 本教程旨在通过讲授法律逻辑基础知识,使学生掌握法律思维的方 法和技巧,提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具备独立思考和判断的能力,为学生今后从事法学研究和实践奠定基础。 二、教学内容及教学方法 (一)教学内容 1.法律逻辑概述 –逻辑学与法律逻辑学的关系 –法律逻辑学的研究内容 –法律逻辑学的基本理论 2.法律逻辑演绎 –法律逻辑演绎的基本概念 –法律推理的规则 –法律逻辑演绎的例题分析 3.法律逻辑归纳 –法律逻辑归纳的基本概念 –法律归纳推理的方法 –法律逻辑归纳的例题分析

(二)教学方法 1.授课讲解 通过讲解教材内容、举例分析等方式,让学生对基本概念、原理、方法等有基本理解。 2.小组讨论 教师布置一些课后练习,学生在小组内进行讨论,加深对知识点的掌握,培养解决问题的能力。 3.个人作业 让学生个人针对某个具体问题作出分析和判断,通过作业的方式检验和巩固知识点掌握。 4.课外阅读 推荐相关案例或文献的阅读,拓宽学生知识面,提高学生对法律逻辑学研究的兴趣。 三、考核方式 1.平时表现(40%) 包括听课积极性、课堂表现、小组讨论和个人表现。 2.期末考试(60%) 考试内容涵盖整个学期的教学内容,考试形式为解答题。

四、参考教材 1.李宪源. 法律逻辑学.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1. 2.陈来红. 法理学教程.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1 3. 3.谢希仁. 逻辑思维教程. 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5. 五、教学进度安排 教学环节教学内容教学时间 第一讲法律逻辑概述 2 学时 第二讲法律逻辑演绎8 学时 第三讲法律逻辑归纳 6 学时 第四讲课堂互动、讨论 2 学时 第五讲课外阅读和研究报告 2 学时 第六讲期末考试 2 学时 六、教学效果评估 1.学生测试 结束每一个教学环节后,通过课堂测试或作业评估学生掌握程度。 2.反馈问卷 教学结束后,让学生填写调查问卷,了解教学效果,反馈教学质量和教师教学态度等。 3.教师自评

2023年法学案例分析报告

2023年法学案例分析报告 2023法学 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名称:黄花获奖纠纷案基本理论: 1.学问产权法是调整在创建、运用、转让和爱护智力成果或工商业标记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的总称。 2.著作权是著作权人对其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其他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对象包括以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形成创作的作品。 3.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担当民事义务的公民(自然法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实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4.监护是对无民事行为实力人的人身和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爱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5.监护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行为,爱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

益外,不得处分其财产,被监护人成为完全民事行为实力人时,向其交付财产并汇报账目。 6.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有亲密关系。法律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作为义务要求人们必需依法做出肯定行为。 分析: 1.黄花学画三年,参与全国幼儿园绘画竞赛,获奖金 5000 元,符合学问产权法,黄花的画属于艺术作品,所以属于著作权范畴,黄花的奖金 5000 元属于依法享有财产权。 2.黄花 6 岁,属于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实力人。而黄花的父母是她的监护人,可以对黄花的财产及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爱护,但是黄花的父母没有处分其财产的权利,在黄花成为完全民事行为实力人时,应像黄花交付这 5000 元奖金。 3.奖金是对黄花作品的一种确定,是嘉奖作者本人的,幼儿园作为一个教化机构,老师作为一个教化者,教书育人是他们的义务,所以幼儿园及张老师均无权要奖金。 分析结论: 奖金应归黄花全部,幼儿园、张老师及黄花父母均不应当得到奖金。 法学案例分析报告范文拓展:案例分析报告及其范本

法律逻辑学案例分析集汇

第二章概念的一般逻辑知识及应用 (2) 2.1案例分析:概念的内涵《陈独秀的辩解》 (2) 2.2案例分析:概念的外延《残疾人的辩解》 (3) 2.3案例分析:定义《法人的过错》 (4) 2.4案例分析:划分《残疾人的辩解》 (5) 第四章性质命题 (6) 4.1案例分析:全称肯定命题《婚姻法与民法通则矛盾吗》 (6) 4.2案例分析:主谓项的周延性《婚姻法与民法通则矛盾吗》 (6) 4.3案例分析:简单命题对当推理《马克.吐温的声明》 (8) 4.4案例分析:换位法《断舌人是凶手吗》 (8) 4.5案例分析:换质换位法《断舌人是凶手吗》 (9) 第五章复合命题 (10) 5.1案例分析:选言命题《郝某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李某的名誉权》 (10) 第六章规范命题 (11) 6.1案例分析:真值模态命题推理《预期违约》 (11) 第八章演绎推理 (12) 8.1案例分析:三段论《郝某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李某的名誉权》 (12) 8.2案例分析:选言推理《是谁杀了刘某?》 (13) 8.3案例分析:假言推理《是从轻还是从重?》 (14) 8.4案例分析:假言推理《袁滋如何悬案》 (16) 8.5案例分析:二难推理《辩护律师为何陷人窘境?》 (17) 8.6案例分析:二难推理《辩护律师为何陷人窘境?》 (18) 第九章归纳推理 (19) 9.1案例分析:归纳推理《怎样得出萌生智齿的女性年龄》 (19) 9.2案例分析:求同法《注射速度过快是死亡的直接原因》 (20) 9.3案例分析:求异法《尸块在阳光下腐败可以形成褐色斑迹》 (21) 9.4案例分析:并用法《马可在家和嫌疑犯作案之间具有因果联系》 (22) 9.5案例分析:共变法《负重增加是脚印加深的原因》 (22) 9.5案例分析:剩余法《负重增加是脚印加深的原因》 (23) 第十章类比推理 (24) 10.1案例分析:类比推理《程序瑕疵的文件是假文件吗》 (24) 第十一章侦查假说 (25) 11.1案例分析:假说《破案需要假说》 (25) 11.2案例分析:假说的提出《可以提出哪些侦查假设》 (26) 第十二章论证 (27) 12.1案例分析:间接证明《牧人是否强奸》 (27) 12.2案例分析:直接反驳《中国公民当然有权利提出战争索赔》 (28) 12.3案例分析:间接反驳《警官在说谎》 (29) 12.3案例分析:归谬法《陆某是完全自愿离婚吗》 (30) 12.4案例分析:偷换概念《别把手放在口袋里》 (31) 12.5案例分析:混淆概念《思想犯罪和犯罪思想》 (31) 12.5案例分析:曲解概念《死刑和死缓》 (32) 12.6案例分析:矛盾律《自相矛盾揭露的谎言》 (33) 12.7案例分析:排中律《阿里亚获得了自由》 (34)

解析法律的逻辑法律逻辑学读后感

解析法律的逻辑法律逻辑学读后感在阅读《解析法律的逻辑法律逻辑学》这本书后,我深受启发。本 书详细地介绍了法律逻辑学这一重要学科,并深入剖析了法律逻辑在 解决法律问题中的作用。以下是我对这本书的读后感。 首先,本书对法律逻辑学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介绍,使我对这门学 科有了更深刻的理解。书中指出,法律逻辑学是一门研究法律思维和 法律论证的学科,它关注的是法律中的逻辑结构和逻辑关系。通过对 法律规则、法律原则以及案例等进行逻辑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 的真正含义和内在逻辑。了解了法律逻辑学的基本概念和方法后,我 对法律问题的分析和解决能力有了明显的提升。 其次,本书通过详细的案例分析,生动地展示了法律逻辑学的应用。作者针对不同的法律问题,运用了不同的逻辑推理方法,逐步解决了 这些问题。这些案例既包括一般的法律问题,也包括一些具体的法律 争议案例。通过学习这些案例,我深刻体会到了法律逻辑学在解决实 际法律问题中的重要性。它可以帮助律师更好地进行案件分析,指导 法官做出公正的判决,同时也可以提高我们每个普通人对法律问题的 认知水平。 此外,本书还系统地介绍了法律逻辑学的相关理论和研究方法。作 者将法律逻辑学与逻辑学、哲学等学科进行了比较和联系,指出了它 们之间的异同点。同时,作者还介绍了法律逻辑学的研究方法,包括 逻辑分析法、逻辑推理法等。这些理论和方法的介绍,使我更加理解

了法律逻辑学的内涵和研究内容,也让我对今后深入研究法律逻辑学 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总体来说,本书内容深入浅出,逻辑严谨,通俗易懂。它不仅对法 律逻辑学进行了系统的介绍,还通过丰富的案例和深入的分析,使读 者更好地理解了法律逻辑学的应用和意义。这本书不仅适合法学专业 的学生和从业人员,也适合对法律问题感兴趣的非专业读者。我相信,通过学习和应用法律逻辑学,我们可以更好地解析法律问题,提高自 己的法律素养。

法学专业法律研究中的案例分析方法总结

法学专业法律研究中的案例分析方法总结 在法学专业的学习和研究中,案例分析是一种重要的方法,旨在通 过分析实际案例的具体事实和法律问题,培养学生的法律逻辑思维和 解决问题的能力。本文将总结法学专业法律研究中的案例分析方法, 包括案例选择、案例分析步骤以及案例分析的重要价值。 一、案例选择 选择适当的案例是进行案例分析的第一步。在法学专业中,常常使 用实际发生的案例来进行分析,并以此为基础来研究和解决类似的法 律问题。在选择案例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 法律意义:选择具有一定法律意义的案例,能够体现当代法律问 题的热点和争议点。这样的案例更有学术价值,也能吸引读者的关注。 2. 具体性和典型性:选择具有充分具体性和代表性的案例,使得分 析更加具体和深入。典型案例能够体现普遍性问题,使得研究结果具 有普遍适用性。 3. 可获取性:选择能够获取足够信息的案例,如判决书、论文、法 律评论等。这些信息能够提供案例的事实和法律解释,有助于进行深 入分析和研究。 二、案例分析步骤 案例分析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案例阅读、事实把握、问题确定、法律分析和结论提出。

1. 案例阅读:仔细阅读和理解案例的内容,包括案例的背景、事实和争议问题。理解案例的全部情况是进行分析的基础。 2. 事实把握:对案例中的事实进行整理和把握。将相关事实提炼出来,形成清晰的事实描述。这有助于理清法律问题的核心。 3. 问题确定:根据案例的事实和背景,确定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这有助于明确分析的方向和目标。 4. 法律分析:对案例中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解释。可以引用相关法律规定、判例和学说,借鉴先前的类似案例和研究成果。通过逻辑分析和推理,得出可行的解决方案。 5. 结论提出:在进行全面分析后,根据法律规范和推理结果,给出合理的结论。结论应该简明扼要、明确具体,能够回答案例中的法律问题。 三、案例分析的重要价值 案例分析在法学专业的法律研究中具有重要价值,包括以下几点: 1. 培养法律思维:案例分析要求学生针对一个具体的案例进行分析和解决问题。通过深入思考和逻辑推理,能够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2. 连接理论和实践:案例分析使得理论和实践相结合,通过分析实际案例,将抽象的法律规范与具体的案例联系起来,使得学生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知识。

逻辑学同步资料(案例)

逻辑学同步资料(案例) 普通逻辑学同步资料 1.1.1【思维训练题】一个猜帽子的游戏 有甲乙丙三人,同向站立。在三人不知道的情况下,主持人给三人各戴上一顶子:红帽或白帽。三人都知道有三顶红帽和两顶白帽。丙可看见甲和乙的帽子,乙可看见甲的帽子。主持人问丙是否知道自己戴的是什么帽子,丙答不知道;又问乙是否知道,也答不知道;问甲是否知道,甲答知道了,是――。 甲是怎么知道的?他的推理过程是――。 ?是变项。 1.1.2【思维训练题】 (1)有些劳动产品是商品。 (2)所有的法律都是有阶级性的。(3)如果天下雨,那么地上湿。(4)所有的犯罪行为都是违法行为,李某的行为是犯罪行为, 所以,李某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5)如果物体摩擦,那么物体发热;物体没有发热,所以,物体没有摩擦。请同学们指出各例中的逻辑常项与变项。 1.2.1【思维训练题】?有角的?诡辩 在古希腊,有一个?有角的?诡辩。这个诡辩是这样说的:?你没有失去的东西,还在你那里;你没有失去角,所以,你有角。? 试问:在这个诡辩中,诡辩家使用的诡辩手法是什么?要害在哪里? 2.1.1举例:?阎锡山登报征求下联? 1937年,阎锡山经过无锡,游览了锡山,写了上联:阎锡山过无锡登锡山锡山无锡登报征求下联,当时无人能对。你能对吗?请能对者在纸上写出下联交给我。8年后,范长江随陈毅同志到天长县采访。范对陈毅说:?阎锡山的绝句我对上了,是‘范长江到天长望长江长江天长’。?陈毅连声赞道:?妙!妙!长江,才子也。 2.1.2案例:浑水摸鱼――混淆概念的诡辩 据报载,某人在家具商场看中了一件家具,按约定向商家交了200元订金,而商场却在相关票据上将?订金?改为?定金?。后来这个人由于某种原因不打算购买这件家具了,便要求商场退还200元订金。但商场却以《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由,不予退款。此时,这个人才意识到当初商场将?订金?改写为?定金?就是为了扣住这200元钱。

司法三段论经典例子

司法三段论经典例子 在法律领域中,司法三段论是一种经典的逻辑推理方法,用于论证 和解决法律问题。它基于逻辑学中的三段论构建,由前提、中段和结 论三个部分组成,旨在清晰地呈现出法律推理的过程和逻辑关系。下 面通过一个经典的例子,来说明司法三段论在实践中的应用。 例子背景: 小明是一名19岁的大学生,在城市公园遇到了一起意外事故。当时,他骑着自行车行驶在一条公园内的单行道上,突然一辆电动车从 反方向驶来,并与他相撞。由于事故造成小明多处受伤,还导致自行 车严重损坏。小明立即向警方报案,并希望能够得到公道和赔偿。 通过司法三段论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到如下推理过程: 1. 前提:小明是在公园内的单行道上骑行,突然与反方向的电动车 相撞。 前提中的事实描述了事故发生的背景和经过。它是推理过程的起点,需要在后续的逻辑推理过程中得到充分的利用。 2. 中段:电动车没有按照规定的行车方向行驶。 中段是与前提相关联的信息,有助于确定事故的责任。在这个例子中,电动车没有按照规定的行车方向行驶,从反方向驶入单行道,违 背了公共道路交通规则。

3. 结论:电动车的驾驶员应对事故负责,并赔偿小明的医疗费用和 修理自行车的费用。 结论是基于前提和中段进行逻辑推演得出的,是对案件结果的推断 和判断。根据前提中的骑行行为和中段中电动车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即电动车的驾驶员应对事故负责,并赔偿小明的 损失。 通过以上的逻辑推理过程,我们可以清晰地得出结论,并且在实际 的法律实践中,这种推理方法也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司法三段论帮助 法律从业者在分析案件时,系统地梳理证据和分析事实,以便更好地 评估责任和依法作出判决。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的例子只是一个简单的案例分析,实际情况可 能更加复杂,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证据和规定进行判断。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律师和相关专业人士会根据具体情况,运用司法三段论, 并结合法律法规进行推理和判断,依法公正地处理案件。 总结: 司法三段论作为一种逻辑推理方法,被广泛应用于法律领域中的论 证和判决过程。通过前提、中段和结论的逻辑关系,可以帮助法律从 业者分析和解决案件,确保法律的公正和合理性。在实践中,我们需 要结合具体案件的证据和法律规定,以及专业知识和经验,进行全面 的推理和判断。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实践,提高我们的逻辑思维能力和 法律素养,使司法三段论能够更好地为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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