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逻辑学案例分析
法律逻辑学中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20年10月签订了一份《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一批设备,总价为1000万元。
合同约定,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0%作为预付款,剩余款项在设备交付并验收合格后支付。
合同还约定,如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10%。
2020年11月,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500万元预付款。
但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设备。
甲方多次催促,乙方均以各种理由推脱。
直至2021年5月,乙方才将设备交付给甲方。
甲方在验收设备时发现,部分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
甲方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但乙方拒绝赔偿。
二、案例分析1. 法律逻辑学在合同纠纷中的运用(1)演绎推理演绎推理是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方法,是法律逻辑学中最基本的推理方法。
在本案中,我们可以运用演绎推理分析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交付设备,已构成违约。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归纳推理归纳推理是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方法,是法律逻辑学中另一种重要的推理方法。
在本案中,我们可以运用归纳推理分析违约责任的承担。
根据《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了损失,因此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 违约责任的认定(1)乙方违约的事实根据合同约定,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交付设备。
但乙方未能按期交付,已构成违约。
同时,乙方交付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也构成违约。
(2)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第114条的规定,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逻辑学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三,男,35岁,某市某出版社编辑。
被告李四,男,40岁,某市某广告公司设计师。
原告张三因认为被告李四侵犯其著作权,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李四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看到了原告张三的一本名为《现代设计理念》的书籍,深受启发。
于是,李四决定借鉴原告张三的书籍内容,为自己设计的一款广告产品创作插图。
在未经原告张三同意的情况下,李四将原告的插图进行了修改,并将其用于广告宣传中。
原告张三发现后,认为被告李四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李四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张三著作权的侵犯?2. 若构成侵权,被告李四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律逻辑学分析(一)著作权侵权判断1. 著作权侵权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侵权构成要件包括: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改编、翻译、汇编、表演等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李四未经原告张三同意,擅自使用原告的插图进行广告宣传,属于复制、发行、展览等行为,符合著作权侵权构成要件。
2. 原告张三的著作权是否受到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其中,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
在本案中,原告张三作为《现代设计理念》的著作权人,其著作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被告李四未经原告张三同意,擅自使用原告的插图进行广告宣传,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等财产权。
(二)被告李四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 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侵权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被告李四侵犯了原告张三的著作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2. 消除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
法律逻辑学案例分析例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于2018年10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以100万元购买某房地产公司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
合同签订后,李某支付了定金10万元。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李某发现该房屋存在抵押权人,且该抵押权人未在合同签订前向李某披露该信息。
李某认为某房地产公司隐瞒了房屋的抵押状况,违反了合同约定,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某房地产公司退还定金10万元,赔偿损失20万元。
二、争议焦点1. 某房地产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李某的损失如何认定?3.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如何?三、法律逻辑学分析(一)某房地产公司是否构成违约1. 违约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违约的构成要件包括:有违约行为、违约行为与违约责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违约行为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2. 某房地产公司是否构成违约在本案中,某房地产公司在签订合同前未向李某披露房屋存在抵押权人的事实,违反了合同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某房地产公司构成违约。
(二)李某的损失如何认定1. 损失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损失的构成要件包括:有损失事实、损失与违约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损失是违约行为直接导致的。
2. 李某的损失认定在本案中,李某因某房地产公司的违约行为,未能顺利取得房屋所有权,导致其遭受了经济损失。
李某的损失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定金损失:李某已支付定金1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有权要求其返还定金。
法律逻辑学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因合同纠纷引起的法律诉讼。
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原材料,乙公司负责加工并按约定时间交付产品。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了原材料费用。
然而,乙公司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交付合格产品,导致甲公司遭受经济损失。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件事实1. 2009年5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提供原材料,乙公司负责加工,产品交付时间为2009年10月。
2. 2009年6月,甲公司按合同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了原材料费用。
3. 2009年10月,乙公司未能按约定时间交付合格产品。
4. 甲公司经检验发现,乙公司交付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
5. 甲公司多次与乙公司协商,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乙公司拒绝赔偿。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如果乙公司构成违约,甲公司应如何主张赔偿?四、法律逻辑分析1. 违约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约定时间交付合格产品,已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本案中,甲公司因乙公司违约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1)原材料费用;(2)因乙公司违约导致的生产延误损失;(3)因乙公司违约导致的客户损失。
因此,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赔偿上述损失。
法律逻辑学方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货物交付后,乙公司应在10日内支付全部货款。
然而,在货物交付后,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
甲公司多次催讨无果,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
三、法律逻辑学方法分析1. 案件事实分析(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明确。
(2)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货物,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
(3)甲公司多次催讨无果,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2. 法律逻辑学方法运用(1)演绎推理演绎推理是指从一般性的前提推出特殊性的结论的推理方法。
在本案中,可以运用演绎推理得出以下结论:前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前提2: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货物,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
结论:乙公司构成违约。
(2)归纳推理归纳推理是指从个别性事实推出一般性结论的推理方法。
在本案中,可以运用归纳推理得出以下结论:前提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
前提2: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多次催讨无果。
结论:乙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类比推理类比推理是指根据两个或两个以上对象在某些属性上相同或相似,推断出它们在其他属性上也相同或相似的推理方法。
在本案中,可以运用类比推理得出以下结论:前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前提2:在类似案件中,违约方均承担了违约责任。
结论:乙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法院认为乙公司构成违约,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货款100万元及相应利息。
五、案例总结本案通过运用法律逻辑学方法,明确了案件的争议焦点,并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分析。
运用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得出乙公司构成违约的结论,为法院作出判决提供了依据。
法律逻辑学案例分析集汇(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逻辑学是研究法律推理、法律论证和法律证明的科学,它对于法律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法律逻辑学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推理的过程、论证的结构以及证明的方法。
本集汇将选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法律逻辑学案例,从不同角度进行深入剖析,以期对法律逻辑学的研究和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赵某交通肇事案基本案情:赵某驾驶一辆轿车在道路上行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行人李某相撞,致李某受伤。
经鉴定,李某受伤构成轻伤二级。
事故发生后,赵某未立即停车,而是继续行驶至附近停车场,后主动投案。
分析:(1)法律推理:本案中,赵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首先,赵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交通规则,具有违法性。
其次,赵某的行为导致李某受伤,具有危害性。
最后,赵某主动投案,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
(2)法律论证:本案中,公安机关对赵某的交通肇事行为进行了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包括现场勘查、事故鉴定、证人证言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了赵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3)法律证明:本案中,法院根据证据认定赵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依法对其进行了定罪量刑。
2. 案例二:王某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王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一套房屋出售给王某,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照约定支付了50万元房款。
然而,在房屋过户过程中,李某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过户。
王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履行合同。
分析:(1)法律推理:本案中,王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李某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过户,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2)法律论证:本案中,法院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李某的行为构成违约。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李某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给王某。
(3)法律证明:本案中,法院根据王某提供的证据,包括合同、付款凭证等,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违约,并依法作出判决。
法律逻辑学分析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6月,张某因生活所迫,产生了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
经过一番观察,张某发现邻居李某家中无人,遂趁机翻墙进入李某家中,盗走李某价值5000元的金银首饰。
张某得手后逃离现场,并将赃物变卖。
李某发现家中被盗后,立即报警。
警方经过侦查,将张某抓获归案。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2. 张某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盗窃罪的定罪标准?3. 张某是否有自首情节?三、法律逻辑学分析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翻墙进入李某家中,盗走李某价值5000元的金银首饰,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张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张某因生活所迫,产生了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这表明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其次,张某实施了秘密窃取行为。
张某翻墙进入李某家中,盗走李某的金银首饰,这一过程是秘密进行的,未被发现。
最后,张某盗取了李某的公私财物。
张某盗取了李某价值5000元的金银首饰,属于公私财物,符合盗窃罪的对象要件。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2. 张某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盗窃罪的定罪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罪的定罪标准为“数额较大”。
在本案中,张某盗取了李某价值5000元的金银首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因此,张某的盗窃数额达到了盗窃罪的定罪标准。
3. 张某是否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法律逻辑学具体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货物的规格、数量、交货期限、付款方式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和质量标准完成了货物的生产,并按照合同约定的交货方式将货物送至乙公司指定的仓库。
然而,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发现部分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违约行为,遂拒绝支付剩余的货款。
甲公司则认为,其提供的货物质量符合行业标准,且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交货义务,拒绝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甲公司提供的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如果存在质量问题,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3. 如果甲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应当如何确定?三、法律逻辑学分析1. 事实认定首先,根据法律逻辑学的基本原则,法院需要确定案件事实。
在本案中,法院应当审查以下事实:(1)甲公司提供的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2)乙公司是否在合理期限内通知甲公司货物存在质量问题;(3)甲公司是否对货物质量问题进行了答复。
经过调查取证,法院查明以下事实:(1)甲公司提供的货物部分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2)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一个月内向甲公司提出了质量问题;(3)甲公司在收到乙公司的通知后一个月内未对质量问题进行答复。
由此可见,甲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且未在合理期限内对乙公司的通知进行答复。
2. 法律适用其次,法院需要根据法律逻辑学的原则,正确适用法律。
在本案中,法院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由此可见,甲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且未在合理期限内对乙公司的通知进行答复,已经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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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逻辑学》课程案例分析赵志仁逻辑知识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第一节逻辑知识在侦查工作中的应用一、侦查假设的逻辑方法1侦查假设的概念及其特征所谓侦查假设,是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采取秘密和公开的调查手段,在收集了一定的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对案情所做的一系列假定性设想的一种逻辑方法。
侦查员和指挥员常常以此制定侦查方案,不断地推动侦查工作深入发展,达到破案的最终目的。
这是一种特殊的逻辑推理,也是一种特殊的逻辑思维方法。
侦查假设是查清犯罪活动的性质、目的、手段以及作案过程的一种假定性解释。
侦查假设是侦查工作必经的一个阶段。
侦查假设具有客观实践性、个案性、连续性三个主要特征。
(1)客观实践性。
侦查假设的客观实践性是指它来源于侦查的客观实践。
只有在具备了犯罪的客观行为,经过一番调查了解,掌握了一定犯罪材料的基础上,才能进行侦查假设。
例如,只有当巨额钱物被盗,发生了盗窃案,才能在此基础上建立内盗还是外盗的侦查假设。
如果根本没有发生刑事案件,当然谈不上侦查假设了。
离开具体的客观的犯罪事实,仅凭主观臆想瞎猜测、乱分析,就不是侦查假设了。
一个比较复杂案件的侦查假设,总是随着侦破工作的进展,不断推出新的假设。
侦查假设是否正确,最后总是要受客观实践的检验。
因此,侦查假设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它的客观实践性。
(2)个案性。
一般情况下,假设可分全称假设、特称假设和单称假设。
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的常常是某一类,甚至是整个事物的性质、结构、功能等的假设,因此,往往用全称或特称假设,又称为类似假设。
而侦查活动绝大部分都围绕着某个特定的对象、单个的犯罪人和事件进行,即使有并案侦查的情况,但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手段都是具有其个性特征的。
因此,侦查对象的独特性质,决定了侦查假设的个案性质,如以人命名的案件:“张德刚案件”、“王利平案件”等,有以日期定名的案件:如“113案件”、“1120案件”(即指1月13日、11月20日)等,这些都是单称性的假设。
因此,侦查假设必然是以单称、个案性进行的。
(3)连续性。
侦查假设是一系列假设的提出→推动→再提出→完善、修改、补充→侦查实践证实的、连续的、动态的发展过程。
这个假设不断深入发展的过程,也正是侦查过程步入深入的过程。
侦查假设也是一个不断解决矛盾的过程,一个问题弄清了,又会出现另一个新矛盾。
例如某年某月,一列装满重要军事物资的火车被颠覆,排除意外事件以后,首先要看是责任事故,还是有意破坏,这可以相应地建立两个侦查假设,再进行收集材料,勘察等等,一旦发现是故意破坏所致,那么,就要寻找作案人,这又必须进行新的假设,即:是什么人?采取了什么手段?作案过程如何等等。
再根据这些新的假设,重新组织力量,开展侦查工作,直到破案为止。
2侦查假设的客观依据侦查假设是建立在犯罪行为所改变的物质的和精神的形态基础之上的,这些形态构成了犯罪信息。
也就是说,任何犯罪行为必然是某种客体实施了精神的、或物质的侵犯行为或冲突,其结果一般都会改变物质的形态,并使有关信息储存在客体之中,例如:手印、脚印、刀痕、血迹、衣物、精斑、唾液等等。
这种犯罪后留下的痕迹,就是犯罪信息。
这些信息被侦查人员所接收、储存,经过筛选,并据此提出侦查假设,进行调查访问、摸底排队、获取证据等等。
侦查假设决不是幻想或主观的虚构,而是根据犯罪信息,通过分析和推理的思维方法,而建立在已知的客观事实基础之上的。
3侦查假设的步骤和方法侦查假设一般有三步,即:提出假设、否定假设和验证假设。
第一步,侦查假设的提出。
提出侦查假设是侦查假设的起始环节。
提出假设必须根据犯罪分子作案的现场,综合运用各种侦查措施进行调查、勘察、询问,和对犯罪事件发生、发现的经过以及由于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种种变化进行客观、辩证的分析。
这是提出侦查假设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现场勘查是提出侦查假设最初的、也是最主要的条件,离开了对犯罪现场的客观分析,不可能提出科学的侦查假设,还会使侦查工作陷入主观盲目之中。
侦查假设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案件性质的假设。
任何事物都有自己特殊的本质属性。
刑事案件也是如此。
不同类型的案件,其性质是迥然不同的。
即使是同类案件其性质也是有差异的,如同是伤害罪,就有故意伤害和过失伤害、有直接伤害和间接伤害等等。
案件的性质不同,侦查对象的范围也不相同。
案件的性质仅凭感觉器官是无法得到的,必须通过对案情的分析,才能对案件性质进行假设。
如果是盗窃案,就要确定是内盗还是外盗;如果是人命案,就是确定是自杀,还是他杀,还是意外案件;如果是杀人案,还要分析是故意杀害还是过失杀害等等。
与案件有关的情况都需要在勘查和调查的基础上去假设,然后才能逐步地予以确定。
目前,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犯罪分子内外勾结、上下串联,各类案件日趋复杂,仅就抢劫、盗窃、诈骗财物的案件来看就有多种交叉的表现形式:见财起意进而图财害命者有之;财产纠纷而入室抢劫并报复杀人者有之;入室盗窃而见色起意、施以强奸者有之;合同纠纷为挽回损失,连偷带抢者有之。
因此,侦查假设也应更加科学化、严密化,并且在宏观和微观的结合上进行多层次、多系列的假设。
只有这样,才能适应案件变化多端的新情况。
第二,关于犯罪客体的假设。
所谓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关于犯罪客体的假设,是解决犯罪行为究竟侵犯了什么的问题。
对犯罪客体假设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可以帮助侦查人员认识、把握犯罪的本质;二是可以确定案件的性质,分清各种犯罪之间的界限。
能提出比较科学的切合实际的假设的关键是要详细地了解案情。
所以,对所发生的一切情况掌握得愈全面、详细、具体,所建立的侦查假设也就愈可靠。
第三,关于确定嫌疑对象的假设。
任何刑事案件,必然有犯罪主体,即作案人。
为了确定犯罪主体,必须首先作出关于嫌疑对象的假设,寻找那些具备作案条件的人,作为侦查对象的假设。
例如:某少女被强奸后杀死在河边。
经调查,该女青年系河东村人,死前曾和甲、乙、丙三个男青年谈过恋爱。
把这三个人假设为嫌疑对象,从这三个人中进行筛选,看谁具备了更多的作案条件,当然也不排除在更广泛的范围中进行嫌疑对象的假设,通过实践检验,最后确定犯罪分子。
第四,对作案时间、空间以及作案手段进行假设。
任何案件都是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里发生的。
因此侦查员和指挥员准确掌握作案的时间、地点,对破案是极其重要的。
对作案的时间,包括什么时间作案?作案的过程共用了多少时间?作案的空间即作案的地点在何处?是第一现场还是第二或第三、四现场等等,侦查人员必须经过对犯罪信息的分析,提出侦查假设,才能进一步确定侦破的方向和范围。
这里仍以河边女尸为例,通过法医验尸,认定女尸已在水中浸泡了2~3天,因此作案时间基本可以确定;发现女尸的河边没有作案痕迹,看不出这里是第一现场。
那么到底第一现场在何处,这需要作关于犯罪现场的若干假设。
既可以假设第一现场在河东边附近的房子里或树林里,也可以假设就是在河边,然后根据掌握的线索,进一步确定和检验假设。
以上主要从四个方面阐述了侦查假设的主要内容。
当然还可以进一步从犯罪的动机、结果、整个作案过程等方面进行侦查假设。
这些都是侦查假设的起点环节。
第二步,通过筛选,否定假设,建立新的假设,找到破案的可靠途径。
在侦查实践中,随着对犯罪分子作案情况的大量了解和掌握,使侦查人员的认识进一步深化,于是不断地否定那些与事实不相符合的假设。
通过否定那些假设,可以不断地缩小侦查范围,把握侦查方向。
也只有不断地否定那些错误的假设,才能逐渐使侦查人员的思维更集中到真实性的假设方面来;只有不断地抛弃和否定那些错误的假设,才能区分真相和假相,不被虚假的现象所迷惑,使侦查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否定、筛选假设可以说是通向最后破案的桥梁。
这里仍以河边女尸为例:经调查发现,她曾同甲、乙、丙三个人有过恋爱关系。
这就可以先作三个侦查假设:如果是甲作案,那么甲就必须有作案的时间、特定的手段。
经了解,甲没有作案时间,因此甲作案的假设就不能成立,应予否定。
后经深入了解,乙和丙也同样存在与作案事实相矛盾的情况,于是乙和丙作案的假设也被否定了。
随着调查工作的不断深入,又了解到了新情况:前几天村里来了一个外地卖金银首饰的小贩,常常把几个女青年带到河边小树林中打首饰,其中就有受害的女青年。
根据这个线索,于是作出新的假设:那个打金银首饰的可能作案,第一现场有可能在小树林中。
根据新的假设进行勘察,果然发现了小树林是作案的第一现场,那里有扭打的痕迹,还有女尸的头发、布丝等遗留物。
在筛选、否定假设的过程中,从逻辑上说,往往采用选言推理的形式。
选言推理是演绎推理的形式之一,它的一个逻辑要求是作为推理前提的选言判断,必须力求穷尽各种可能。
为此,侦查员在侦查的过程中,对于作案人的各种假说必须全面、周详,力求避免遗漏或疏忽。
假设的大前提往往以或A、或B、或C……来表示了解的各种可能,这些可能应当努力包括所有的情况,然后在实践中将不可能者一一排除。
只要真正穷尽了各种可能,排除不可能后,余下者便是要找的案犯了。
只是由于侦查的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会不断地出现,要真正做到穷尽各种可能并非易事,因此必须善于根据新情况或新问题修正原有假说,提出新的假说。
只有这样,才能一步步地向破案的方向逼近。
第三步,侦查假设的证明。
查假设的证明虽然离不开逻辑证明,但主要是事实证明。
这是由侦查假设的实践性所决定的。
侦查假设不是人们头脑中固有的,也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而是在侦查实践中产生的。
人类发展史表明:人们对客观事物本质属性的认识,需要一个过程,不可能一下子全部认清。
侦查破案亦是如此,特别是对情况与线索的区别、对犯罪嫌疑人的摸排、对侦查范围的制定、对侦查目标的选择,往往要经过多次的反复,即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
只有通过多次地反复地检验,才能突出侦查重点,为制定最佳的侦查方案提供充实的依据。
如果不对侦查假设进行检验,就无法确定先侦查什么后侦查什么,侦查工作就难以步步深入。
侦查假设将在实践中得到证明,侦查假设证明的过程也就是侦查工作逐步向纵深发展的过程。
侦查假设的验证并不是简单的肯定和否定,往往是曲折的,存在着三种不同情况:一是符合客观实际情况的,被证明假设为真,案情则会进一步暴露或达到破案的目的;二是假设中有部分是正确的,另部分不符合客观实际,则应进一步修改、补充,使其更加完善;三是假设与客观情况完全不符合,则被证明为错误的,这样的假设则被完全否定,应以新的侦查假设补充它。
虽然错误的假设被排除,但是不能完全否定它的作用,它往往是达到其理性认识的中介和桥梁,使新的假设更加确切、具体。
侦查假设在反复实践中,终被证明为真。
侦查假设虽然已被实践所证明,认定了犯罪分子,但也仍然需要逻辑证明,也就是将实践检验的结果,以系统、理论的形式予以论证,并起草法律文书,转交检察机关对罪犯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