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不送适龄儿童上学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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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送适龄儿童、少年入
学的如何处理
《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送其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的,以及其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辍学的,在城市由市或者市辖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在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使其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
”第四十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拒不送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的,可视具体情况处以罚款,并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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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人员子女入学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外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教育公平,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各种工作(包括农民工、经商人员、办企业人员等)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子女,年龄在6周半至16周岁,处于义务教育阶段,并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本地暂时居住的有学习能力的儿童少年。
三、入学原则1. 依法保障原则:依法保障外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确保其入学机会。
2. 公平公正原则:公平公正地对待外来人员子女,不因户籍、家庭背景等因素影响其入学。
3. 就近入学原则:按照居住地就近入学,便于家长接送和学生学习。
4. 分类管理原则:根据外来人员子女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入学方式。
四、入学条件1. 具有我国非本地户籍,且在本地从事合法工作。
2. 年龄在6周半至16周岁,处于义务教育阶段。
3. 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本地暂时居住。
4. 具有学习能力和适应学校生活的能力。
五、入学程序1. 报名:外来人员子女监护人按照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其子女办理入学报名手续。
2. 提交材料:监护人需提交以下材料:(1)户口簿、身份证、居住证等身份证明材料;(2)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工作证明;(3)适龄儿童的健康证明、免疫接种证明等。
3. 审核材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对监护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符合入学条件。
4. 安排入学:根据审核结果,教育行政部门安排适龄儿童入学,并告知监护人入学结果。
六、保障措施1. 增加学位: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增加公办学校学位,确保外来人员子女有足够入学机会。
2. 改善条件:提高公办学校教学设施、师资力量等条件,为外来人员子女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
3. 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子女、烈士子女等,给予政策优惠。
4. 监督检查:加强对外来人员子女入学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未成年人保护法(超级详细的选择题)

未成年人保护法知识竞赛题库及答案1、(单选题)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所称的未成年人是指未满(B)周岁的公民。
A.16周岁B.18周岁C.20周岁2、(单选题)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C)的权利。
A.初级教育B.基础教育C.义务教育3、(单选题)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招用未满(B)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A.10周岁B.16周岁C.12周岁4、(单选题)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A)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A.法律手段B.强制手段C.自力救济手段5、(单选题)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迫使未成年人结婚,监护人(B)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A.可以B.不得C.不应6、(单选题)营业性歌舞厅、酒吧、网吧等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A)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A.未成年人禁止进入B.小学生禁止进入C.衣冠不整者禁止进入7、(单选题)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A)。
A.应当依法承担责任B.不承担责任C.视情况而定8、(单选题)某班主任经常开拆学生的信件,目的是检查学生是否有不良行为,及掌握学生思想现状,班主任的做法(C)。
A.合理B.合法C.不合法9、(单选题)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引导、教唆、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卖淫的,应依法(B)。
A.处罚B.从重处罚C.加重处罚10、(单选题)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B)。
A.发育、成长B.安全、健康C.生活、教育11、(单选题)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B)应该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
A.父母B.家庭C.监护人12、(单选题)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B),不得对未成年人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规范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和办学行为,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及其他招收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管理职能)全省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实行省级统筹,市、县分级负责,县级管理为主,学校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统筹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定省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各地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建设江苏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并确保正常运行。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直属学校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的认定、变更、核办及毕(结)业证书验印等工作,应用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所辖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本县(市、区)内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的认定、变更、核办及毕(结)业证书验印等工作,建立学籍信息定期核查工作机制,应用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确保学籍信息准确无误。
学校负责学生学籍信息的收集、汇总、校验、上报等工作,应用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当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通过学籍系统进行更新,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管理方式)全省义务教育学校学籍实行电子化管理,统一使用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学生的学籍建立、变动等须在学籍系统中完成。
法规与职业道德案例分析

法规与职业道德案例分析1.小林的父母是农村人,只有小学文化程度。
小林上到初中二年级的时候,父母认为女孩子读书无用,还不如像同村的女孩们去广东打工。
于是,开学之前小林父母委托同村的人带她去了广东一家工厂上班。
开学后学校老师与乡镇干部来到小林家,劝其父母让小林重新回学校学习,却遭到其父母的谩骂。
她父母说:“女儿是我们的,要不要上学是我们家自己的事,与外人无关,不需要你们来管。
”请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相关知识对上述案例进行分析,并为解决义务教育阶段辍学问题提出你的建议。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和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上述材料中小林读初中二年级,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父母和法定监护人应保证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辍学。
小林父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侵犯了小林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还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所以,小林父母的话是不对的,乡镇干部有权监督小林的父母改正错误。
(3)针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辍学问题,我认为政府要加强宣传,让农村儿童、青少年的父母认识到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必要性和价值,同时,提高农村儿童、少年对接受义务教育的认识水平,使他们认识到接受义务教育不仅仅是一项权利,同时也是一项义务。
此外,政府和当地村委会还应该帮助那些有困难的家庭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帮助这些家庭履行送子女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义务。
2.王老师是某市教育局普教室的教研员,利用职务之便取得了小学综合实践活动教材的编写权。
他组织了一批老师编写了一本《小学综合实践活动教材》,并通过教育局发文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他的教材,从中获利。
请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相关知识对上述材料进行分析。
控辍保学制度简单版(六篇)

控辍保学制度简单版为了进一步贯彻《义务教育法》第七章长五十六条之规定。
“必须使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得到法律保障。
”特制定我镇入学执法保护制度。
一、凡年满十二周岁的适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九年)的义务教育。
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三、父母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经教育不改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四、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童工,对招用适龄儿童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
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罚款。
五、学校要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学生。
六、严禁对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后果严重,阻碍入学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其父母和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
靖边县第十小学____.3.7控辍保学制度简单版(二)为了全面贯彻__教育方针,深入落实新课标先进的教育理念,真正实现“以人为本”。
现代社会要求公民具备良好的人文素养和科学素养,具备创新精神、合作意识和开放的视野。
所以,学校教育应该能够为造就现代社会所需的一代新人发挥重要作用。
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必须重视学困生得帮教工作,它直接涉及到控辍工作的成效,作为九年一贯制学校学困生的帮教工作尤为重要。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学困生是由于对知识的接受能力较弱、贪玩、先天资质欠缺等原因造成的,这些孩子学习比较吃力,时间长了,不知不觉地有了角色意识,甘当班级的尾巴,这些学困生的存在,不仅影响班级的成绩,而且影响一所学校的教学质量,同时学困生也成为易辍生的对象,进而影响普九成果,所以,从校长到班主任要高度重视学困生的产生及帮教工作。
二、学困生帮教领导小组组长:赵恒成员:王艳罗国阳思建平张怀玲刘寰贺晓丽黄新凯杜晓忠组长负责学校学困生帮教的整体工作,实施宏观调控,成员负责到每个班,主抓具体工作。
“在家上学”的权利主体及其权利性质

“在家上学”的权利主体及其权利性质一、历史梳理:学校教育只是普及义务教育的一种形式应该说,学校教育的确曾经是义务教育建立之初的唯一形式。
从十七世纪开始,在宗教改革和资产阶级革命的影响和推动下,欧洲各国逐渐意识到普及教育对于国家、社会发展的重大作用,相继颁布了一系列强制父母送其子女入学的教育法令。
德意志魏玛公国162020年颁布《学校法令》,开启强迫学校教育的先河。
它规定,父母必须送6-12岁的子女入学,否则,应以俗界政权之手,强迫实行这不能改变的义务。
在国家主义教育思潮的推动下,欧美各国主动承担教育职责,普遍建立学校,推行义务教育,至十九世纪下半叶,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基本普及初等义务教育。
在义务教育建立之初,国家的政策重点是追求教育人数的增长,学校教育因其在普及教育中的效率而备受青睐,并最终得到了国家法律的确认。
于是,学校教育在国家公权力的推动下进一步发展。
无怪乎,人们此时把学校教育等同于义务教育,学校教育被视作义务教育的唯一实现形式。
即使如此,实施学校义务教育也从未否定过父母教育子女的权利。
国家提供的强制性义务教育是保障受教育权利的最有效途径,具有充分的合法性,但家长的教育选择权同样具有历史的和伦理的正当性。
比如,德国就在《德国基本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抚养与教育子女为父母之自然权利,亦为其最高义务,其行使应受国家监督。
学界倾向于认为,此条所规定的父母教育权是亲权的核心内容,是先于国家而存在的自然权利,是人权而非国民权。
与此同时,学校教育的批量化生产,忽视个性的培养模式一直为人所垢病,要由国家主持一种一般的教育,这无非是要用一个模子把人人都铸成一样;而这个模子又必定是政府中的有势者所乐取的一种,于是就不免随其有效和成功的程度而相应的形成对于人心并自然而然地跟着也形成对于人身的某种专制。
正是基于对现行学校教育的不满,很多家长宁愿选择在家上学也不把孩子送入学校。
真正的教育在强迫的、高压下的、竞争的学校环境中是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的,而最文明的方式就是迫使儿童完全脱离学校,在家中接受教育逐渐成为了家长的教育信条。
上海小学入学条件

精品文档-可编辑2021上海小学入学条件入学1、小学实行“按时免试、就近入学”制度。
学校在新学年开始前一个月将服务区内适龄儿童登记造册,报乡镇人民政府(设区的城市小学报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经当地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小学最迟应在新学年始业前15天,将应接受义务教育儿童的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凡年满6周岁(截至当年8月31日,条件不够的地方可适当推迟,但最迟不能高于7周岁)的儿童,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凭实际常住户口簿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小学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
小学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服务区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认定学生实际常住户籍所在地应加强学生户籍所在地与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相统一、学生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常住地相统一的原则。
小学一般不接受不足龄的儿童入学。
适龄儿童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入学者,必须在学校规定报到时间内申述理由,并持证明向学校请假。
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入学者,由学校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或处罚,并责令其送子女入学。
2、适龄儿童需要免入学、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经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出具免入学和缓入学证明。
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入学、缓入学的,应当附具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
缓入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入学申请。
3、凡年满6周岁的流动儿童,其法定监护人在流入地居住并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证,同时取得就业证明或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持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户籍证明和原就读学校借读联系函(一年级新生入学需要户籍所在地原指定就读学校开具的联系函)等材料,向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申请借读,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排借读学校。
流出地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为流出学生建立并保留学籍。
流出学生回流出地居住并要求回原学籍所在学校就读,学校不得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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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不送适龄儿童
上学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是必须送适龄儿童上学的。
《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在城市由市或者市辖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在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使其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怠乏糙何孬蛊茬坍长开人就学。
这是针对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送其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的,以及其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辍学的。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不送适龄儿童入学是怎样规定的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是必须送适龄儿童上学的。
《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送其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的,以及其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辍学的,在城市由市或者市辖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在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使其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怠乏糙何孬蛊茬坍长开人就学。
”第四十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进行批评教育;经教
育仍拒不送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的,可视具体情况处以罚款,并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
一、监护人的权利及义务
1、保护被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被监护人出于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不具备全面充分的自我保护能力,相对容易遭受到来自外界的的侵扰和损害。
对此,监护人有权利和职责予以保护。
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3、代理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根据《民法通则》第14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监护人所代理进行的活动领域不限,较多地表现为诸如买卖、租赁、借贷等财产性质的活动,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质的民事活动。
4、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尽到教育和照顾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职责,使其获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5、对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如果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
监护人的合法利益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我国法律对此进一步相关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如果因监护人管教不严,致使被监护人实施不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
监护人在承担赔偿责任时,应首先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以自己的财产适当承担。
二、监护权相关法律规定
1、《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
2、我国《民事通则》第18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违背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
3、《民通意见》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
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4、《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
5、《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
6、《未成年人保护法》第9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吸毒、卖淫。
”
8、《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强迫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9、《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9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
10、《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0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
”
11、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的,应当及时预以制止。
发现该团伙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12、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根据我国的教育法中,有关义务教育的相关法律条例,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是不能够私自阻止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
对于受到这一困扰的儿童,是可以反映到当地的政府或者教育部门,然后会有相关的工作人员对其监护人采取措施,并且让适龄儿童接受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