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变更法人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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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变更需要哪些材料

法人变更需要哪些材料

法人变更需要哪些材料
法人变更是指企业的法人身份、企业类型、法人代表等发生变更的情况。

法人变更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需要提交一系列的材料来完成变更
手续。

下面是法人变更常见的材料清单:
1.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此申请书应包括企业名称、法人地址、法人
代表信息等基本情况。

申请书应列明变更的原因和具体内容。

3.变更决定或决议:企业股东或合伙人会议的决议书和会议纪要,或
董事会决定、合伙协议等文件。

这些文件应该明确规定企业变更的内容、
目的和程序,并由相应的会议成员签字确认。

5.变更登记申请表:填写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表。

此表格
用于记录企业基本信息的变更情况,如法人信息、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等。

申请表上还需要填写变更的具体内容和理由。

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提供原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并在每个复
印件上盖章。

如果变更内容涉及营业执照信息,还需要提供相应的变更说
明材料。

7.经营范围变更说明:如果变更内容涉及到企业的经营范围,需要提
供相关的变更说明文件。

这些文件通常包括变更事项的具体描述、理由和
证明材料。

8.股权或合伙权益变更证明:如果变更内容涉及到股权或合伙权益的
变动,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如股权转让协议、权益变更通知书等。

9.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提供旧的银行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并在每个复印件上盖章。

若变更内容涉及到银行账户,还需提供新的开户许可证。

10.其他相关文件:根据具体的变更内容,可能还需要提供其他相关的文件,如变更税务登记证明、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公司变更法人需要什么资料和流程?

公司变更法人需要什么资料和流程?

公司变更法人需要什么资料和流程?1 去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变更2 去质监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变更3 去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变更4 去银行办理开户许可证变更,预留印鉴变更5 如果有社保登记、统计登记一并需要变更,带着上述材料即可。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公司需要变更现有的法人代表。

我们都知道任何一家正规公司的成立都是经过相关法律认可的,所以,在公司变更法人代表时也是需要经过相关法律程序的,只有这样新的公司法人才是法律所认可的,才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

将在本文中介绍在公司变更法人时都需要些什么资料。

▲变更资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的《变更登记附表——法定代表人信息》、《变更登记附表——董事、监事、经理信息》(公司加盖公章)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涉及公司董事或经理变动的,应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提交材料规范》同时提交相关备案材料,相同的材料不必重复提交;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任免文件等,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应当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方式),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或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6、法定代表人变更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还应提交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以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 --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令第80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第四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六条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保护业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理记账是指代理业务当事人就其会计核算、财务报告等业务进行记录、处理和编制报表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业务当事人,是指该业务的发起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四条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在代理记账业务领域运营的机构。

第五条代理记账从业人员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并担任实际业务工作的人员。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代理记账业务的开展、管理和监督等相关事项。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代理记账业务。

第二章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第八条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并经核准。

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代理记账机构设立或变更申请书;(二)代理记账机构的章程;(三)代理记账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资格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四)代理记账机构的场所证明文件和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代理记账机构设立时,应当有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推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从业人员参加代理记账机构及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代理记账机构的审批机构不得设立关于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不得由审批机构毫无根据地对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价格干预。

第十一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落实实名制管理,确保从业人员真实身份。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建立从业人员档案和业务档案,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落实代理记账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制度。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履行职业道德和业务操作规范的考核制度,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检查和考核。

从业人员有连续三次或者累计五次未通过考核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及时重新安排岗位或者解除与其的合同关系,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十三条代理记账机构不得招揽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80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80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0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2月16日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格:(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六条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二)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98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9年修改版)

财政部令第98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9年修改版)

财政部令第98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9年修改版)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第四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六条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令第80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第四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六条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9年修改版)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9年修改版)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令第80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第四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六条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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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变更法人流程
代理记账变更法人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需要变更其法人身份的一项程序。

一般情况下,代理记账公司会根据客户的需求提供全面的服务,包括代理提交相关的变更材料以及后续的跟进工作。

代理记账变更法人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了解客户需求
代理记账公司首先会与客户沟通,了解其变更法人的具体需求。

这包括理解为什么需要变更法人、变更后的法人身份是什么以及是否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等信息。

第二步:整理申请材料
代理记账公司会根据客户的需求,整理所需的申请材料。

这包括变更法人的申请书、变更后法人的身份证明、公章、工商登记证书等相关证件。

第三步:提交申请材料
代理记账公司会帮助客户将申请材料提交到相关部门。

根据不同地区的具体规定,可能需要提交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第四步:办理手续
一般情况下,提交申请材料后,代理记账公司会协助客户办理相关手续。

这包括等待工商部门的审批结果、缴纳相关费用、办理新法人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第五步:补办相关手续
一旦变更法人的相关手续办理完成,代理记账公司还会帮助客户补办其他必要的手续。

这可能包括变更法人的银行账户信息、供应商合同、劳动合同等。

整个代理记账变更法人的流程一般需要数个工作日至数个月不等,具体时间取决于地区的行政效率以及客户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等因素。

需要注意的是,在办理代理记账变更法人的过程中,客户需要密切配合并提供所需的材料。

同时,代理记账公司也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办理过程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总结起来,代理记账变更法人的流程包括了了解客户需求、整理申请材料、提交申请材料、办理相关手续以及补办其他手续等步骤。

通过代理记账公司的服务,客户可以更便捷地完成变更法人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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