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抢注国外客户注商标的认定
论驰名商标被国外恶意抢注的问题及对策

岫I$、tstom A nd s o e i o t V堡垒』圭塾垒竺!堡!璺里箧麓鬣藿麓论驰名商标被国外恶意张鹏辉抢莲的问题及对策摘要与普通商标相比,驰名商标内含产品或服务更高的信誉和更广的影响力,具有潜在的巨大经济价值.正因如此,近年来我国的驰名商标频频遭到国外的抢注,遭受了巨大的损失,如何利用相关法律法规,找出切实可行的对策,是我们必须面对的一个大课题.关键词驰名商标抢注国际公约中图分类号:13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91.02一、驰名商标与恶意抢注的概念辨析要谈驰名商标被恶意抢注的问题,首先要弄清楚两个概念:驰名商标与恶意抢注。
驰名商标这一表述虽然皱国际公约及各国法律广泛采用,但却没有一个确切的定义。
最早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没有为驰名商标下明确的定义。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虽然扩大了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但同样没有为驰名商标下明确定义。
有学者认为,对驰名商标可以大致作如下表述: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且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商标。
‘I也有学者认为,驰名商标是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公众熟知的商标。
2笔者认为,这些定义并无太大区别,但更关键是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
值得欣喜的是,2001年我国新修订的《商标法》第14条专门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问:(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这条规定第一次为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提供了法定的依据。
驰名商标凝结着企业的信誉,代表着企业的形象,是企业巨大的无形财富。
联合国工业计划署的有关研究表明,世界上高信誉商标在整个产品的商标中所占的量不到3%,但其市场份额却占整个世界商品市场份额的400,6以上。
新百伦两个抢注商标是怎么样的判定标准

Growing up is a game against yourself. Don’t worry that others will do better than you. You just need to do better every day than the day befor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新百伦两个抢注商标是怎么样的判定标准抢注商标的判定标准是申请人为了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而且在过程当中采取了不正当的手段,最关键的问题在于已经注册成功。
大家对于新百伦的商标抢注应该是不陌生的,两个新百伦的商标一个是国内产品,另一个是美国品牌,但美国商标在境内并不受保护,所以没有什么更好的解决办法。
一、新百伦两个抢注商标是怎么样的判定标准?(一)申请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是主观要件“恶意抢注”申请人是把他人已经使用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提出申请,这种行为的本身,就已经侵占了他人的劳动成果,如果注册成功,无异于用合法的方式偷窃。
更为严重的是一旦注册成功,“恶意抢注”申请人成为合法所有人之后,即会利用其注册商标的占用权,禁止他人使用原本属于自己的商标或利用其处分权对被抢注者高价转让或高价许可使用该商标。
如果这些目的不能达到,则会提起侵权之诉或向工商行政管理商门举报并索取赔偿。
现实的问题是,如何认定这一主观要件的成立?我们不可能深入到申请人的内心世界,去了解他们主观愿望是否为了不正当利益而只能通过现象去剖析他的本质。
哪些现象可以分析出来呢?一是看他注册成功后是否自己使用,即用在自己的产品上,这种产品是否和被抢注人的产品属同类或近似产品;二是是否对被抢注人高价转让或高价许可使用该商标;三是是否直接控告被抢注人侵权,并提出赔偿请求。
通过这几方面的分析,如果“抢注”申请人注册商标,主要不是自己使用,甚至自己并没有产品,而后高价转让或向被抢注人提出赔偿请求,我们便可以准确认定他的主观目的,就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从一则案例谈如何界定涉外定牌加工贸易中的商标侵权

从一则案例谈如何界定涉外定牌加工贸易中的商标侵权作者:敬丽华来源:《对外经贸实务》2014年第08期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分工呈现出以产业链为基础生产的强劲趋势。
在这一发展进程中,中国依靠质优价廉的劳动力比较优势,推动了加工贸易的发展,然而因涉外定牌加工而引发的商标侵权贸易摩擦也呈多发态势,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
本文以无锡艾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鳄鱼商标侵权纠纷案为例,依据2014年5月1日实施的《商标法》,对服装定牌加工贸易中商标侵权行为进行分析。
一、案情介绍2009年12月2日,无锡艾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韩国艾弗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合同》,由无锡公司加工一批女士牛仔裤,数量3500条,单价11.3美金。
此前,无锡艾弗公司一直从事服装定牌加工业务,并且多年接受韩国艾弗公司、韩国亨籍公司的委托订单,加工经(新加坡)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授权的鳄鱼牌服装,这些服装根据订单全部出口至韩国,在中国国内不进行任何销售。
2010年2月10日,无锡艾弗公司收到上海海关作出的《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告知书》,告知其在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报关出口的棉制梭织女士牛仔裤涉嫌侵犯香港鳄鱼恤有限公司所拥有的“crocodile”注册商标专用权,海关已暂扣该批女士牛仔裤。
无锡公司收到告知书后随即向海关提出异议,并在2010年3月17日向浦东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不侵犯香港鳄鱼恤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据悉,香港鳄鱼恤有限公司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进入大陆开展业务并成功注册了25类“CROCODILE”商标。
时至今日,香港鳄鱼恤公司依然是鳄鱼商标在中国大陆的唯一合法拥有者。
法庭上,无锡艾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原告)认为,牛仔裤上使用的“Crocodile”及图商标和“CROCODILE”商标系新加坡鳄鱼公司在韩国注册,商标权人与韩国亨籍公司签订有商标许可协议,而韩国亨籍公司又委托韩国艾弗公司代为制造鳄鱼牌服装,并确认韩国艾弗公司可以委托原告在中国定牌加工,并将产品全部直接出口至韩国。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1.03.15•【文号】国知发办函字〔2021〕35号•【施行日期】2021.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注册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知发办函字〔2021〕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局机关有关部门,商标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落实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部署,进一步加大对商标恶意抢注行为打击力度,决定自2021年3月起,集中开展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
现将《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1年3月15日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部署,进一步加大对商标恶意抢注行为打击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决定自2021年3月起,集中开展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
现制定专项行动方案如下:一、总体目标突出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导向,积极应对商标恶意抢注新趋势,回应社会关切,切实增强从政治上看、从政治上查、从政治上治的意识,严厉打击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序良俗、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以及易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典型商标恶意抢注行为,注重依法依规、理法并重,注重部门协同、统筹推进,注重健全机制、源头治理,引导全社会进一步树立正确的商标注册意识,促进商标申请数量平稳、质量提升,推动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助力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
二、工作重点专项行动重点打击以下商标恶意抢注、图谋不当利益,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一)恶意抢注国家或区域战略、重大活动、重大政策、重大工程、重大科技项目名称的;(二)恶意抢注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相关词汇、标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三)恶意抢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重大赛事、重大展会名称、标志的;(四)恶意抢注行政区划名称、山川名称、景点名称、建筑物名称等公共资源的;(五)恶意抢注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行业术语等公共商业资源的;(六)恶意抢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姓名、知名作品或者角色名称的;(七)恶意抢注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或者其他商业标志,损害他人在先权益的;(八)明显违背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禁止情形以及其他违反公序良俗,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造成重大消极、负面社会影响的;(九)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从事上述行为,仍接受其委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秩序的;(十)其他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
商标法32条抢注的规定是什么?

When you decide to stick to one thing, the whole world will make way for you.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商标法32条抢注的规定是什么?导读:商标法32条抢注的规定是:当事人在申请商标时,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并且不能以不正当的手段来注册商标,具体情况下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司法机关诉讼来解决。
一、商标法32条抢注的规定是什么?《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本条对此又作了具体程序的规定。
第一,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
即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应当发给商标注册申请人《驳回通知书》,而不能以口头形式通知。
第二,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因为根据本法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因此,本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应当将复审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而不能以口头形式通知。
第三,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其它法律规定《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论海外商标维权——以“王致和商标案”为例

以“ 王致和商标案” 为例
李 贝莺 ( 兰州大学法学院
【 摘 要】 驰 名商标 最 大的特点 就是 为 众 多人 周知 或 者 熟知 , 驰 名商 标 旦在 海 外被 人抢 注 , 其 财产 价值就 化为 乌有 。知识产权 , 尤其 是 商标 在现代 社会 中具 有 重要 的 作 用 和价 值 。王致 和 集 团的 商标 被 认 定 为 “ 中国驰名 商标” , 其 巨大的经 济价值使 其遭 到 了国外 的抢 注 , 遭受了巨 大的 经济损 失 。因此 , 许 多诸如 王致 和这样 的品 牌商标 , 如果 不进行 合 理、 积 极的 商标 管理 , 一旦 在 海外 遭抢 注 , 就会 使 其 高额 的价 值 发 生重 大变化 。如 何正确 利 用相 关法律 法规 , 找 出切 实相应 可行的 对策 , 这 将
一
、
害。 ( 三) 知 识 产 权 意 识 的缺 位 。 与 发 达 国 家 相 比 , 国 人 的 知 识 产
权意识仍然非常缺乏 。对于大 多数实力 还不雄厚 的老字号 来说 , 去海外注册商标并非是迫切之举 。 ( 四) 商标权具有地域性 , 在我 国申请注册的商标 , 在 国外 不会 自动生效 , 如果商标被他人抢先在 国外注册 , 该商 品在 国外 市场的 销售就要受到他人 的牵制 。 二、 海外商标 侵权 案对 策的个人意见 为 了及时有效地保护我 国驰名商标 免遭无 端侵权 , 我们应 结 合贸易实务和现行有关法律保护规定 , 寻求切实可行 的保护策略 。 ( 一) 第一时间完成 国外商标 注册 。最近几 年 , 中国在海 外发 生 的 各 类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案 件 有 大 幅 增 长 的趋 势 , 中 国 企业 可 以从 中获得一些有益 的启发 和宝 贵经验 。从成本 核算上讲 , 尽早 将 自 己 的 品牌 在 相 关 国 际取 得 注 册 时 十 分 划 算 的 。如 果 中国 企 业 错 失 了第一 时间在 国外 注册 , 将可能面临如下情况 : 一是 自己的商标被 他人 抢先注册 ; 二是 由于没有商标 自己的合法产 品在他 国变成 了 不合 法 , 将面临法律起诉乃至被逐出该国市场的局 面。此时 , 不论
中国商标在德国或欧盟遭遇“恶意抢注”的应对方法
中国商标在德国或欧盟遭遇“恶意抢注”的应对方法作者:赵毅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1年第10期中国商标在德国和欧盟遭遇抢注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类是生产、外销型企业在海外的独家代理商或销售商以自己的名义注册了其代理的中国产品的德国商标;第二类是中国企业的品牌被境外同行竞争企业注册;第三类是以通过出售商标赚取经济利益的公司或个人,在海外批量注册中国驰名商标。
随着中国企业对自身品牌保护意识的增强,大多数中国企业特别是生产、外销型企业在计划开拓海外市场时,首先会想到注册商标或外观设计等来实现知识产权保护。
然而,当进行注册时,中国企业往往会发现自己在中国成功注册并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已经被自己在境外的独家代理商或者其他销售商抢先注册了。
目前,商标被抢注的中国企业大多会采取同抢注其商标的公司或个人采用谈判或用高价购回的消极方式来解决。
其实,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权才是正面打击恶意抢注、维护企业形象和提升企业价值的有力手段。
而面对海外恶意抢注、陌生的法律环境、法律文化和语言障碍时,中国企业在国外维权的信心往往稍显不足。
当在中国成功注册的商标被抢注为德国商标或欧盟商标的时候,经常有人质疑这种维权的胜算有多大。
这种质疑是有一定的理论根据的,因为无论按照德国商标法还是欧盟商标条例中适用的领土管辖权原则和优先注册原则,在中国注册的商标权在德国或欧盟领土范围内原则上是不受保护的,也就是说中国的注册商标原则上不能对抗在德国注册的德国商标权利人或欧盟商标权利人。
而根据优先权原则,注册在先的德国商标或欧盟商标是优先受到保护的。
这使得中国企业被抢注的商标理论上无法再次进行注册而受到保护。
但是,这两条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的例外情况就是当在中国成功注册的商标被“恶意”抢注为德国或欧盟商标。
本文会根据德国和欧盟的有关法律和相关判例解读恶意抢注的类型、恶意抢注的成立条件以及被抢注人可以使用哪些法律手段维权。
一、“ 恶意抢注”的基本类型笔者通过案例总结将中国商标在德国和欧盟遭遇抢注分为三种类型。
商标一般违法行为判断标准
商标一般违法行为判断标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未经注册的界外标志和伪造注册商标。
2、使用违反消费者权益和公共利益的国家禁止注册的标志或具备混淆性标志。
3、未经被授权使用界外商标而使用,以及在同类商品上使用商标,干扰被授权人使用其商标。
4、擅自使用体育活动相关象征、享有特别声誉的著名建筑物、文化遗产等的名称、标志等可能侵害公众利益的标识。
5、变相使用已注册的商标,给消费者造成混淆,严重损害商标主的利益。
1、经营者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使用与同类商品不相关的商标,以侵害同类商品等商品或服务制造商的利益。
2、经营者恶意传播不实消息,如运用手段比较优劣、消费者投诉等,以误导公众选择某商标或商品。
3、企业以可能侵害竞争对手的商标对商品或服务的宣传和其它行为,企图误导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4、未经被授权,单方面公布与消费者直接有关的可能影响消费者判断和行为的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信息(如假冒推销、仿冒虚假宣传)。
5、隐晦暗示或其它欺骗性做法,以误导公众接受某商标或商品,严重损害商标主利益。
中国民族品牌商标在海外被抢注
中国民族品牌商标在海外被抢注老外魔爪伸向中国知名(2010-08-21 21:14:00)转载标签:分类:民族商标保护魔爪民族品牌商标抢注中国民族杂谈当我国许多企业对商标知识产权还是懵懂无知、不以为然的时候,一些只认法律、不讲道义的老外却亳不客气地将“魔爪”伸向了中国,将大量的中国民族品牌在海外抢注商标,从而将中国产品阻挡在别人的国门之外。
对于我们这个已经加入了WTO的国家来说,由此带来的伤痛将是巨大的。
据国家工商总局2005年的不完全统计,国内有15%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其中200个商标在澳大利亚被抢注,100个商标在日本被抢注,80个商标在印度尼西亚被抢注,在美国和欧盟被抢注的商标更是不计其数。
我国商标在境外遭抢注事件屡屡发生,涉及化妆品、饮料、家电、服装、文化等多个领域。
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国外代理商抢注国内企业的商标这种抢注人往往是国内产品在海外的代理商。
由于中国企业的商标意识淡薄,在商标策略上通常采取的是"产品跟进策略",即产品和市场开拓到哪里,商标才开始哪个国家或者地区注册.经常是等自己意识到要注册商标时,往往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抢注而陷入被动.“王致和”商标在德国被抢注,“五粮液”商标在韩国被抢注、“同仁堂”商标在日本被抢注、”康佳“商标在美国被抢注、“海信”商标在德国被抢注、“科龙”商标在新加坡被抢注。
为了这些商标的回归,这些企业吃尽了苦头,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时至今日,这种状况并没有得到好转,反倒大有方兴未艾之势。
近几年来,中国几乎所有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原产地保护产品等都不同程度地遭遇了国内外的商标抢注危机,诸如“青岛啤酒”、“竹叶青”、“阿诗玛”、“云烟”、“江淮”等都未能幸免。
目前,中国商标已进入抢注的高峰期,随着中国企业实力的不断增加,类似商标抢注的问题会越来越多地浮出水面。
但是这种严峻的现实并没有引起有关企业的重视。
2004年中国在海外注册的商标不超过数百个,而外国公司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却超过1万个!!!(二)投机分子的恶意抢注国际上有一批境外商标注册公司蓄意抢注中国企业的商标特别是知名商标。
【商标抢注】恶意抢注于法不容1
美国辉瑞状告北京辉瑞侵犯商标权一审获赔20万元核心提示:北京一家生物技术公司将“辉瑞”作为其企业名称,取名为北京辉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辉瑞公司),并在公司网页上突出使用“辉瑞”商标标识,宣传该公司及其经销的产品“辉瑞维格排毒基”。
美国知名制药企业辉瑞产品有限公司(Pfizer Products,Inc.)认为,北京辉瑞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其注册的侵犯和不正当竞争,遂将北京辉瑞公司告上法庭。
9月24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辉瑞产品有限公司(PfizerProducts,Inc.)胜诉,获赔20万元。
原告辉瑞公司诉称,辉瑞公司创立于1849年,于20世纪80年代进入中国市场,先后在中国大连、苏州、无锡等多个城市设立了多家以“辉瑞”为字号的经营机构,是在华投资最大的外资制药企业之一,并在经营中树立了较好的企业形象。
自1995年起,辉瑞公司在中国注册了“辉瑞”、“辉瑞产品有限公司”、“辉瑞及HUIRUI”、“Pfizer”等文字及图形商标。
北京辉瑞公司于2004年12月将辉瑞公司的商标和字号作为其企业名称,注册设立了公司,并在其网页上突出使用“辉瑞”商标标识,宣传该公司及其经销的产品“辉瑞维格排毒基”。
北京辉瑞公司还在网页介绍中进行虚假宣传,自称为美国某生化实验室“在华授权机构”,具有“高尖端的研发能力和现代化管理水平,致力于生物科技产品的应用推广”,暗示其与辉瑞公司存在联系。
此外,北京辉瑞公司经销的“辉瑞维格排毒基”因涉嫌欺骗消费者而被中央电视台等诸多媒体曝光,致使辉瑞公司在中国投资设立的“辉瑞制药有限公司”多次接到消费者的电话咨询以及受误导的消费者的投诉。
原告辉瑞公司认为,北京辉瑞公司的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而且严重损害了辉瑞公司的声誉,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北京辉瑞公司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7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第二公证处(简称海淀第二公证处)对北京辉瑞公司的网站内容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并出具了(2006)京海民证字第2685号公证书,公证书所附的网页内容打印件显示:北京辉瑞公司在其网页右上角使用了中文“辉瑞”、英文“Herod”以及类似于三个由大到小的原子核连接在一起的图案组合,并在下方标明“北京辉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在公司介绍中称其为美国的奥姆尼康集团生化实验室在华技术授权机构,致力于生物科技产品的应用推广,美国的奥姆尼康集团“排毒基”研发组历经十年努力,运用“生物离子技术”开发出全球首台应用于人体排毒的高科技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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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恶意抢注国外客户注商标的认定
在我国抢注国外商标是一种事实认定行为,一般为撤销该商标的所有权,重新认定原始拥有人的商标所有权,不构成违法行为。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
抢注国外商标不合法,但构成侵权行为。
抢先注册驰名商标较之抢先注册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己注册的非驰名商标更复杂。
《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规定:“本联盟各国承诺,如本国法律允许,应依职权,或有关当事人的请求,对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在该国已经属于有权享受本公约利益的人所有而驰名、并且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构成复制、仿制或翻译,易于产生混淆的商标,拒绝或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
”“在商标的主要部分构成对上述驰名商标的复制或仿制,易于产生混淆时,也应适用。
”可见,根据《巴黎公约》,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限于相同或类似商品。
“驰名商标的保护只对已经提出申请的注册的或使用的并且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的其他商标才适用。
这些条件是否具备,由接受保护请求的国家的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予以决定。
”
该规定仅适用于驰名商标,不适用于服务标记,但成员国可在类似情况下将驰名商标的规则适用于服务标记。
驰名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时,根据《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的规定,自注册之日起至少五年的时间内,驰名商标所有人可提出取消这种商标的请求,公约联盟各国可以规定一个期间,在这个期间必须提出禁止使用的请求。
对于依恶意取得注册或使用的商标提出取消注册或禁止使用的请求,不应规定时间限制。
“在申请注册或使用和驰名商标相抵触的商标的人知悉是驰名商标,并可能是有意从驰名商标和他所注册或使用的商标之间的可能的混淆获得利益,则通常就有恶意存在。
”
二、商标被人恶意抢注怎么办
可以提出异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
1、收集对方属于恶意抢注的证据;
2、收集材料证明您品牌的影响力,倘若您品牌在当地已经家喻户晓,而注册人与您在同一地区,那么您的胜率是很高的;
3、证明注册人与您存在利益关系;
另外有一点不得不说,就是请注意保护好自己的权利,以免再次出现类似情况,要知道如果影响力不大的话是很难赢的。
另外异议期间为从该商标初省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还有即使您异议成功了,商标局也只会驳回其在您已经使用的产品上的专有权,再您为使用的产品上商标注册人仍然会获的专有权利。
三、商标抢注赔偿数额
根据本条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以下顺序和方式确定:
1、按“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
即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按照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此外,在按上述方式确定赔偿数额后,还应当加上注册商标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所谓“合理开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2、按“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
即在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此外,在按上述方式确定赔偿数额后,还应当加上注册商标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3、按“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确定赔偿数额。
即在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此外,在按上述方式确定赔偿数额后,还应当加上注册商标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4、由法院“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即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所谓“参考”,是指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以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为基础,综合相关因素后确定赔偿数额。
第五,由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判决赔偿数额。
即当出现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都难以确定的情形时,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300万元以下的赔偿。
“侵权行为的情节”,应当包括“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等因素,还应当包括“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