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诊所备案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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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备案诊所各项规章制度

中医备案诊所各项规章制度

中医备案诊所各项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医备案诊所管理和提高服务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中医备案诊所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遵循中医传统理论和医疗原则,诚实守信,依法合规经营。

第三条中医备案诊所应当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提供优质的中医医疗服务,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中医备案诊所应当设立院长或所长负责全面管理,设立医疗、护理、行政等部门,明确各部门职责,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

第五条中医备案诊所应当配备一定数量和专业水平的中医医师、护士等医务人员,保证医疗服务水平。

第六条中医备案诊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设施,保证医疗服务质量。

第七条中医备案诊所应当建立健全的患者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患者个人信息和病历资料。

第三章服务规范第八条中医备案诊所应当遵循中医医疗原则,科学诊治,提供个性化的医疗服务。

第九条中医备案诊所应当遵守中医医德,不得随意开药、滥用药物,保证医疗安全。

第十条中医备案诊所应当积极开展健康宣教,提倡健康生活方式,确保患者健康。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一条中医备案诊所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主动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医务人员违反规章制度,损害患者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行为规范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医德医风,诚实守信,尊重患者,严守职业操守。

第十四条中医备案诊所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欺骗患者,误导消费者。

第六章结语中医备案诊所是服务患者、促进健康的重要平台,每家中医备案诊所应当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为患者健康贡献自己的力量。

我们相信,在全体医务人员的共同努力下,中医备案诊所将继续繁荣发展,为人民健康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

备案制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

备案制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

备案制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备案制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备案制中医诊所的管理,提高中医诊所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制定本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条备案制中医诊所是指依法在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的中医诊所。

依据备案制度进行管理,必须具备中医诊所资质,并通过备案审核合格方可开展诊疗活动。

第三条中医诊所应当依法遵循和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四条中医诊所应当坚持中医药传统文化,依据中医学理论,科学诊疗,注重保健、预防、治疗和康复。

第五条备案制中医诊所应当按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进行备案审核和检查。

第六条中医诊所应当加强职工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备案要求第七条中医诊所在备案前应当按照卫生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审批手续和相关资料的准备。

第八条备案手续包括:诊所申请、承诺书、备案登记表等材料的填写和提交。

第九条备案材料包括:诊所名称、地址、诊所负责人、从业人员资质、器械设备和药品设备等证明材料。

第十条备案制中医诊所的负责人应当具备医疗卫生相关专业学士以上或技能人员职业资格。

第十一条诊所的负责人需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相关学历、职称、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备案制中医诊所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医疗卫生专业或相关技术人员资格。

第十三条诊所的从业人员需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相关学历、职称、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备案制中医诊所应当具备完善的器械设备和药品设备。

按照卫生主管部门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器械设备和药品设备清单,并定期进行检修和更换。

第十五条备案制中医诊所应当在开展诊疗工作前,做好人员健康检查,确保从业人员身体健康。

第十六条备案制中医诊所应当遵守医疗秘密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患者的隐私。

第三章诊所管理第十七条中医诊所应当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岗位职责,明确责任。

第十八条中医诊所应当建立完善的诊疗制度和流程,确保患者顺利就诊,权益得到保障。

第十九条中医诊所应当建立患者档案,并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患者病历和相关信息的保存完整性和安全性。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中医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中医诊所,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民族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

超出本办法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诊所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备案工作。

第二章备案第四条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中医诊所设置不受《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限制。

第五条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中医诊所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或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二)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AA)》;(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四)符合环保、消防等部门的相关规定;(五)得到周边利益相关方认可。

第六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中医诊所。

第七条中医诊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二)中医诊所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法人机构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件;(四)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五)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及周边利益相关方意见的情况说明;(六)消防应急预案。

备案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情况,并对其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即发放统一格式的《中医诊所备案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备案人补正相关材料。

备案制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备案制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医诊所的管理,规范中医诊疗活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备案制中医诊所的日常管理和运营。

第三条中医诊所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执业,诚信服务;(二)以人为本,患者至上;(三)科学管理,持续改进;(四)传承创新,弘扬中医。

二、诊所基本条件第四条中医诊所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的执业医师;(二)具备符合中医诊疗特点的诊疗设施、设备和药品;(三)设有符合规定的诊疗场所和卫生条件;(四)具有完善的诊疗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三、诊疗工作制度第五条中医诊所应严格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得超出核准范围。

第六条中医诊所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诊疗技术规范和中医药行业标准。

第七条中医诊所应实行医师负责制,医师对诊疗活动负有直接责任。

第八条中医诊所应严格执行病历书写规范,病历记载完整、准确、整洁。

第九条中医诊所应加强药品管理,确保药品质量。

第十条中医诊所应定期对诊疗工作进行自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

四、诊疗质量管理第十一条中医诊所应建立健全诊疗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诊疗质量。

第十二条中医诊所应定期开展医疗质量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中医诊所应加强对医疗事故、医疗差错的防范和处理。

第十四条中医诊所应加强中医药适宜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五、药品管理第十五条中医诊所应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规,确保药品质量。

第十六条中医诊所应建立健全药品采购、储存、使用、退回等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中医诊所应定期对药品进行检查,确保药品质量合格。

六、安全管理第十八条中医诊所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诊疗场所、设备和药品安全。

第十九条中医诊所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中医诊所应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消防安全。

七、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规章制度由中医诊所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8.01.31•【字号】甘卫中医函〔2018〕32号•【施行日期】2018.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转发《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甘肃矿区卫生计生委,兰州新区卫计和食药监局:现将《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是贯彻落实《中医药法》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重点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一定要提高思想认识,扎实推进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工作。

二、加强政策宣传解读。

各市州和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大对《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社会宣传和政策解读力度,提升社会对相关政策的知晓度和认知度。

做好申请人的政策解释和告知工作,让申请人充分认识和理解实行备案制管理的中医诊所的申请条件、性质、特点、执业范围、执业要求等政策规定。

三、规范备案管理工作。

各市州和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中医诊所负责人培训、执业人员继续教育、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等管理制度。

要将中医诊所备案管理的法律依据、办理流程、办理方式、办理条件、办理时限、申报材料目录和样表、办理结果、咨询投诉电话等相关信息按要求公开,提高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工作的公平性和透明性。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场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

备案的中医诊所按照要求开展现场核查,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

强化对中医诊所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诊所管理等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中医诊所依法执业和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4号——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4号——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4号——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9.2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4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4号《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7年7月31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2017年9月22日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中医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中医诊所,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诊所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备案工作。

第二章备案第四条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五条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二)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四)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中医诊所。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重点内容介绍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重点内容介绍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重点内容介

一、备案范围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中医诊所的备案管理,明确
了中医诊所的备案范围,包括行政区域内设立的经有关部门批准注册
的中医诊所。

未经备案或备案不合格的中医诊所,须按规定整改或注销,确保中医诊所规范经营。

二、备案条件
备案中医诊所需符合一系列条件,包括诊所名称、地址、经营范围、医疗设备和用品等的符合要求,并须有良好的医疗秩序和专业技术,
确保患者的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

三、备案流程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备案流程,包括备案申请、备案
审查、备案公示等环节。

申请备案的中医诊所需提交相关资料,经过
审查合格后进行备案公示,最终完成备案手续。

四、备案监督
备案管理涉及多方监督,包括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行业协会、社会公众等各方监督。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对备案中医诊所进行定期
监督检查,确保备案中医诊所的规范运营。

五、补充规定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还对备案管理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了补充规定,包括备案中医诊所因故意欺骗、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的处理方式,保障备案管理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总体来看,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重点内容主要包括备案范围、备案条件、备案流程、备案监督和补充规定等方面,旨在规范和加强中医诊所的备案管理,提高中医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医诊所的管理,规范中医诊所的行为,提高中医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医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医诊所备案管理适用范围包括中医门诊、中医诊疗所、中医养生馆等经营形式的中医机构。

第三条中医诊所备案管理的目的是确保中医诊所合法经营、合规发展,提供优质的中医服务,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

第四条中医诊所备案管理的原则是公开、公正、公平,注重风险防控,依法合规,依信用记录和质量评价为基础进行备案。

第五条中医诊所备案管理的主管部门为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

第二章中医诊所备案条件第六条中医诊所备案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中医医疗机构的相关许可证件;(二)设有中医执业医师,数量与诊所规模相适应;(三)诊所内设有必要的诊疗设备和设施,满足中医医疗需求;(四)具备良好的卫生环境和防控措施;(五)具备中医诊所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七条中医诊所备案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中医诊所备案申请表;(二)中医诊所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复印件;(三)中医执业医师的相关执业证件的复印件;(四)诊所的平面布局图和设备设施清单;(五)卫生环境和防控措施的相关证明材料;(六)中医诊所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八条中医诊所备案申请提交后,由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审核通过的,进行备案登记,并颁发备案证书。

第三章中医诊所备案管理第九条中医诊所备案后,应及时对备案登记内容进行公示,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中医诊所备案后,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医疗责任,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医诊所,主管部门有权依法进行相关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吊销备案等。

第十二条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实行年度评估制度,对备案的中医诊所进行定期评估。

评估结果作为备案情况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中医诊所备案管理的费用由备案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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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中医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
华人民国中医药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中医诊所,是在中医药理论指
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
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服务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
和风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诊所的管理
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中医
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中医诊所
的备案工作。

第二章备案
第四条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五条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二)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
(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
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中医诊所。

第六条中医诊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
(二)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有效明、医师书、医师执业证书;
(三)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明、执业件;
(四)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
(五)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
(六)消防应急预案。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明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人明。

第七条备案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备案材料实质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当场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日一次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容。

国家逐步推进中医诊所管理信息化,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网上申请备案。

第九条中医诊所应当将《中医诊所备案证》、卫生技术人员信息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

第十条中医诊所的人员、名称、地址等实际设置应当与《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相一致。

中医诊所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技术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到原备案机关对变动事项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禁止伪造、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

第十二条中医诊所应当按照备案的诊疗科目、技术开展诊疗活动,加强对诊疗行为、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管理,并符合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预防与控制等有关
规定。

中医诊所发布医疗广告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虚假、夸大宣传。

第十三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在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之日起二十日将辖区备案的中医诊所信息在其政府公开,便于社会查询、监督,并及时向上一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报送本辖区中医诊所备案信息。

上一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查,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备案事项,应当在三十日予以纠正。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诊所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诊所管理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自中医诊所备案之日起三十日,对备案的中医诊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并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医诊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告:(一)中医诊所停止执业活动超过一年的;
(二)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举办中医诊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中医诊所自愿终止执业活动的。

第十七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中医诊所负责人学习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机构感染防控、传染病防治等知识,促进中医诊所依法执业;定期组织执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高其专业技术水平。

第十八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制度,对违规操作、不合理收费、虚假宣
传等进行记录,并作为对中医诊所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对符合备案条件但未及时发放备案证或者逾期未告知需要补正材料、未在规定时限公开辖区备案的中医诊所信息、未依法开展监督管理的,按照《中医药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第二十一条提交虚假备案材料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并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其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中医诊所擅自更改设置未经备案或者实际设置与取得的《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

第二十四条中医诊所超出备案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所得,并处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不得在医疗机构从事管理工作:(一)因超出备案围开展医疗活动曾受过行政处罚的;
(二)超出备案围从事医疗活动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规定的中医诊所管理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医疗机构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和《中医诊所备案证》格式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置的中医诊所,符合本办法规定备案条件的,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到期之前,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要求管理,也可以按照备案要求管理;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其他诊所仍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要行审批管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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