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收费办法
法律服务的费用计算与收费方式

法律服务的费用计算与收费方式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人们对于法律顾问和法律服务的需求逐渐增加。
然而,很多人在选择法律服务时,对于费用计算和收费方式并不太清楚。
本文将介绍法律服务的费用计算方法以及常见的收费方式。
一、法律服务的费用计算方法法律服务的费用计算通常根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 服务内容和难度:不同类型的法律服务所需的工作量和难度各不相同,因此在计算费用时需要考虑到服务的具体内容和难易程度。
2. 时间成本:律师在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所消耗的时间也会成为费用计算的因素之一。
律师的时间成本包括案件研究、与客户沟通、起草法律文件等环节。
3. 律师经验和专业水平:经验丰富的律师通常会收取更高的费用,因为他们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具备更多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提供更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4. 风险程度:某些案件的风险程度较高,对律师的要求也更高,因此在计算费用时需要考虑到案件的风险程度。
二、法律服务的收费方式除了费用计算方法之外,法律服务的收费方式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法律服务收费方式:1. 时间计费法:按照律师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所花费的时间来计费。
通常以小时为单位,根据律师的时间成本和专业水平来确定具体的费用标准。
2. 委托代理费:客户委托律师代理处理特定案件或事务,按照委托代理的范围和工作量来计费。
这种方式常用于处理诉讼案件或大型商业交易等需要长期进行的事务。
3. 固定收费:对于一些相对简单明确的法律事务,如合同起草、法律咨询等,律师可以与客户协商一笔固定费用来完成相应的工作。
4. 成功收费:某些特殊案件,如刑事辩护、知识产权纠纷等,律师的收费可能与案件的结果相关。
律师将根据案件的胜败来确定最终的费用。
在选择律师和法律服务时,客户应该根据具体的需求和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除了费用和收费方式之外,律师的专业水平、声誉和信誉也是选择的重要因素。
总之,法律服务的费用计算和收费方式是律师和客户之间必须面对的问题。
盈科律师事务所在北京的法律服务费用规定

盈科律师事务所在北京的法律服务费用规定本文档旨在明确盈科律师事务所在北京地区提供法律服务所涉及的费用规定。
以下是我们的费用政策和相关细则。
1. 计费方式盈科律师事务所采用以下计费方式之一:- 按小时计费:根据律师在案件中所花费的工作时间来计算费用。
按小时计费:根据律师在案件中所花费的工作时间来计算费用。
- 按项目计费:针对特定的法律项目,事务所会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风险以及所需资源等因素来确定费用。
按项目计费:针对特定的法律项目,事务所会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风险以及所需资源等因素来确定费用。
2. 计费标准具体的计费标准会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而有所不同,我们将在与客户初次接触时进行明确说明。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计费标准:- 律师费:律师费是指律师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律师费的计算基于律师的专业背景、经验、案件复杂性、工作时间和难度等因素。
律师费:律师费是指律师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律师费的计算基于律师的专业背景、经验、案件复杂性、工作时间和难度等因素。
- 咨询费:咨询费是指客户在寻求法律咨询和建议时所支付的费用。
咨询费的计算方式与律师费类似,根据律师的专业程度和所花费的时间来确定。
咨询费:咨询费是指客户在寻求法律咨询和建议时所支付的费用。
咨询费的计算方式与律师费类似,根据律师的专业程度和所花费的时间来确定。
- 诉讼费:诉讼费是指在涉及诉讼案件时,客户需要支付的与诉讼程序相关的费用,如起诉费、律师代理费等。
诉讼费的具体金额会根据案件的性质和诉讼程序的复杂程度而有所不同。
诉讼费:诉讼费是指在涉及诉讼案件时,客户需要支付的与诉讼程序相关的费用,如起诉费、律师代理费等。
诉讼费的具体金额会根据案件的性质和诉讼程序的复杂程度而有所不同。
3. 付款方式盈科律师事务所接受以下付款方式:- 银行转账:客户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费用。
我们会在合同中提供相关的银行账户信息。
银行转账:客户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费用。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收费办法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收费办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盈科所全体执业律师为托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盈科所各地分所可依照当地的律师服务收费治理规定,做适当调整。
第三条:律师服务费是律师事务所依法同意托付,指派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向托付人收取的服务酬劳。
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托付人另行支付:(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2)承办业务过程中所发生的交通费、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3)复印费、资料费、长途通讯费等。
(4)征得托付人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1)完成托付事项所需花费的工作时刻;(2)完成托付事项所需人员的配备;(3)托付事项的复杂程度;(4)托付事项所涉行业的专业性和法律专业性,法律顾咨询要考虑企业规模或工作量;(5)托付事项的经济价值;(6)办理托付事项所涉及的语种;(7)办理托付事项所涉地域范畴;(8)主办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9)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在同意托付后能够预收全部或部分费用,也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在提供法律服务期间或完成法律服务后收取。
律师个人不得私自向托付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向托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预收办案差旅费的,相关案件承办律师应当留存合法票据,及时向托付人出具。
第八条: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法律援助范畴的公民,本所律师应当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关于有其它专门情形,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畴的公民,律师拟低于本方法所确定的最低标准收费的,需经本所执行合伙人同意。
第二章收费方式第十条:盈科所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能够依照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风险代理收费等收费方式。
第十一条:计件收费是律师为托付人提供法律咨询、办理法律事务或制作法律文书等服务,按照服务的件数收取服务酬劳的收费方式。
盈科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的收费政策

盈科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的收费政策1. 概述本文档旨在说明盈科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收费政策。
盈科律师事务所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并根据不同的服务类型和复杂程度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
2. 收费标准盈科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基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2.1 服务类型根据不同的法律服务类型,盈科律师事务所制定了不同的收费标准。
常见的服务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法律咨询- 合同起草- 诉讼代理- 公司法律顾问等2.2 复杂程度盈科律师事务所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确定收费标准。
一般来说,复杂的案件需要更多的时间和资源,因此收费标准可能会相应提高。
2.3 工作量盈科律师事务所会根据案件的工作量来制定收费标准。
工作量包括但不限于:- 研究法律问题的时间- 起草文件的时间- 参与会议和谈判的时间- 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的时间等3. 收费方式盈科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方式一般分为以下几种:3.1 固定收费对于一些简单的法律事务,盈科律师事务所会根据服务类型和工作量制定固定收费标准。
客户在开始服务之前需支付固定费用。
3.2 按小时收费对于一些复杂的案件或需要长期跟进的事务,盈科律师事务所会按照律师的工作时间收费。
律师会记录工作时间,并根据实际工作量计算收费金额。
3.3 业绩提成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盈科律师事务所与客户可以达成业绩提成的协议。
根据案件结果或特定目标的达成情况,律师事务所将获得额外的报酬。
4. 预付款和结算方式盈科律师事务所通常要求客户在开始提供服务之前支付预付款。
预付款金额根据服务类型和预期工作量而定。
在服务完成后,盈科律师事务所将向客户提供详细的账单,并要求结算尚未支付的费用。
5. 其他费用除了基本的律师服务费用外,客户还需要承担一些其他费用,例如:- 法院费用- 印花税- 专家咨询费等6. 费用变更盈科律师事务所保留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收费标准的权利。
在可能调整费用时,律师事务所将提前通知客户,并与客户进行协商和协调。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收费办法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收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盈科所)律师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依据《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结合律师行业和盈科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收费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盈科所全体执业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盈科所各地分所可根据当地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做适当调整。
第三条:律师服务费是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2)承办业务过程中所发生的交通费、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3)复印费、资料费、长途通讯费等。
(4)征得委托人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律师服务计费要考虑如下因素:(1)完成委托事项所需花费的工作时间;(2)完成委托事项所需人员的配备;(3)委托事项的复杂程度;(4)委托事项所涉行业的专业性和法律专业性,法律顾问要考虑企业规模或工作量;(5)委托事项的经济价值;(6)办理委托事项所涉及的语种;(7)办理委托事项所涉地域范围;(8)主办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9)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后可以预收全部或部分费用,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在提供法律服务期间或完成法律服务后收取。
第六条: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
律师个人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预收办案差旅费的,相关案件承办律师应当留存合法票据,及时向委托人出具。
第八条: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本所律师应当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盈科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费用清单

盈科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费用清单1. 前言盈科律师事务所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本文档将详细列出盈科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及相应的费用清单,以便客户了解和选择适合的服务。
2. 法律服务费用清单2.1 诉讼服务- 起草诉状、答辩状、上诉状等诉讼文书: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和争议金额进行计费。
- 出庭代理:根据庭审时间、地点和案件复杂程度进行计费。
- 诉讼调解、和解协议起草:根据纠纷复杂程度和和解结果进行计费。
2.2 合同审查与起草- 合同审查:根据合同复杂程度和条款数量进行计费。
- 合同起草:根据合同类型、复杂程度和条款数量进行计费。
2.3 公司法律事务- 公司注册:根据公司类型、注册资本和注册地点进行计费。
- 公司章程起草:根据公司类型和章程内容复杂程度进行计费。
- 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起草:根据交易金额和协议复杂程度进行计费。
2.4 知识产权服务- 商标注册申请:根据商标类别和申请地点进行计费。
- 版权登记:根据作品类型和登记地点进行计费。
- 专利申请:根据发明类型和申请地点进行计费。
2.5 争议解决与调解- 调查取证:根据调查范围和时间成本进行计费。
- 争议解决协议起草:根据争议复杂程度和协议内容进行计费。
- 调解协议起草:根据纠纷复杂程度和调解结果进行计费。
3. 结语以上是盈科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费用清单。
费用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计算,客户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适合的服务。
如需进一步了解费用详情或咨询其他法律事务,请随时联系我们的律师团队。
法律顾问的服务收费方式及标准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石家庄分所企业法律顾问部法律顾问服务收费标准A级客户。
收费标准:10万元/年。
服务内容: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所涉全部法律事务。
服务时间:全年365*7*24小时。
适用客户:资产超过一亿元,员工超过1000人的客户及其他有此需求的客户。
B级客户。
收费标准:5万元/年。
代理诉讼、仲裁案件另按照同类标准的70%收取。
服务内容:在聘请方授权范围内,参与有关的涉外法律事务的谈判、签约活动,在授权范围内,参加招标、开标、见证等各种商务活动;应聘请方要求,全程参与经营项目的立项、调研、资信调查、可行性法律分析、起草合同等法律文件、商务谈判、调处纠纷等工作;公司兼并与收购、股权转让、资产出售、重组、改制等事务;对聘请方无形资产提供法律保护方案;协助聘请方处理各类纠纷,与相关部门交涉、发表声明,代理诉讼、仲裁及申请强制执行等;其他同C级客户。
服务时间:全年5*24小时。
适用客户:公司经营规模较大,部门齐全,在同行业具有一定的地位,雇员在500人左右。
C级客户。
收费标准:3万元/年。
代理诉讼和仲裁案件,可享受同类收费标准的80%的优惠。
服务内容:法律咨询,帮助聘请方策划、分析、判断法律事务,就聘请方决策、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方案和建议;协助起草、修改、审查合同、公告债务催讨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指导或代理聘请方参与经济、贸易、科技等项目考察、论证、商务谈判、签约。
接受委托,参与经济合同及商务谈判;协助清理债权债务并提供风险评估及解决方案;提供最新法律法规信息,并针对国家新颁布法律、修订法律,就聘请方经营活动中可能涉及的问题出具《法律建议(意见)书》;对聘请方无形资产提供法律保护方案。
适用客户:大众普通客户。
服务时间:5*24小时。
D级客户。
收费标准:10000元/年,代理诉讼和仲裁案件,可享受同类收费标准的80%的优惠。
服务内容:法律咨询。
公司商务及法律事项调查三次(包括但不限于工商、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协助或代理参与经济合同和其他经济活动的谈判、签约工作,不超过三次。
(完整版)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收费办法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收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盈科所)律师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依据《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结合律师行业和盈科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收费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盈科所全体执业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盈科所各地分所可根据当地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做适当调整。
第三条:律师服务费是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2)承办业务过程中所发生的交通费、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3)复印费、资料费、长途通讯费等。
(4)征得委托人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律师服务计费要考虑如下因素:(1)完成委托事项所需花费的工作时间;(2)完成委托事项所需人员的配备;(3)委托事项的复杂程度;4)委托事项所涉行业的专业性和法律专业性,法律顾问要考虑企业规模或工作量;(5)委托事项的经济价值;(6)办理委托事项所涉及的语种;(7)办理委托事项所涉地域范围;(8)主办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9)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后可以预收全部或部分费用,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在提供法律服务期间或完成法律服务后收取。
第六条: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
律师个人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预收办案差旅费的,相关案件承办律师应当留存合法票据,及时向委托人出具。
第八条: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本所律师应当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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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收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盈科所)律师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依据《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结合律师行业和盈科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收费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盈科所全体执业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盈科所各地分所可根据当地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做适当调整。
第三条:律师服务费是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2)承办业务过程中所发生的交通费、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3)复印费、资料费、长途通讯费等。
(4)征得委托人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律师服务计费要考虑如下因素:(1)完成委托事项所需花费的工作时间;(2)完成委托事项所需人员的配备;(3)委托事项的复杂程度;(4)委托事项所涉行业的专业性和法律专业性,法律顾问要考虑企业规模或工作量;(5)委托事项的经济价值;(6)办理委托事项所涉及的语种;(7)办理委托事项所涉地域范围;(8)主办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9)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后可以预收全部或部分费用,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在提供法律服务期间或完成法律服务后收取。
第六条: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
律师个人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预收办案差旅费的,相关案件承办律师应当留存合法票据,及时向委托人出具。
第八条: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本所律师应当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对于有其它特殊情况,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拟低于本办法所确定的最低标准收费的,需经本所执行合伙人同意。
第二章收费方式第十条:盈科所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风险代理收费等收费方式。
第十一条:计件收费是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办理法律事务或制作法律文书等服务,按照服务的件数收取服务报酬的收费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第十二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是根据当事人争议财产的数额,按比例收取服务报酬的收费方式。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第十三条:计时收费是按照确定的单位时间收费标准,根据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所付出的有效工作时间,计算收取服务报酬的收费方式。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十四条:计时收费标准口头咨询、参加项目谈判可以以计时收费的方式确定收费金额;口头咨询计时收费按如下标准执行:合伙律师每小时300至3000元人民币,非合伙律师每小时100至1500元人民币;参加项目谈判计时收费按如下标准执行:合伙律师每小时500至3000元人民币,非合伙律师每小时300至2000元人民币;参加项目谈判实行计时收费的,应根据项目规模确定最低收费额;实行计时收费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
第十五条:风险代理收费是根据法律事务的办理结果,从委托人获得的财产利益中按照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收取服务报酬的收费方式。
第十六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本所根据政府指导价拟定的收费标准,若告知后委托人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七条:下列民事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案件。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
第十八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三章计费标准第十九条:刑事案件计费标准:(一)刑事案件收费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计件确定收费标准。
1:侦查阶段:非合伙律师,每件收费5000—10000元人民币;合伙律师,每件收费10000—50000元人民币2:审查起诉阶段:非合伙律师,每件收费5000—10000元人民币;合伙律师,每件收费10000—50000元人民币3:一审阶段:非合伙律师,每件收费10000—50000元人民币;合伙律师,每件收费20000—100000元人民币(二)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申诉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案件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三):律师连续介入两个以上阶段的,可以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四)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取。
第二十条: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一)民事诉讼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可以按审判阶段计件确定收费标准。
非合伙律师,每件收费5000—10000元人民币;合伙律师,每件收费10000—50000元人民币(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或仲裁案件可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如下:(1)争议标的在1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含十万元),为争议金额的8%-10%(最低收费3000元);(2)争议标的在10万以上至50万元人民币的(含50万元),5%—6%;(3)争议标的在50万以上至100万元人民币的(含100万元),4%-6%;(4)争议标的在100万以上至500万元人民币的(含500万),3%-4%;(5)争议标的在500万以上至1000万元人民币的(含1000万),2%-4%;(6)争议标的在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人民的(含5000万元),1.5%-2%。
(7)争议标的在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人民币的(含1亿元),为1.3%-2%。
(8)争议标的在1亿元以上的,1%-2%以上标准按当事人争议标的额差额累进计费。
(三)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与委托人约定的财产利益的30%,最低不得低于20%。
(四)再审、申诉案件分别按照一个审判阶段确定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五)一个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
(六)上述比例为每一个阶段的计费标准,若本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
第二十一条:行政诉讼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收费标准(一)行政诉讼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以每个审判阶段计件确定收费标准。
(二)计件收费标准为:非合伙律师,每件收费5000—10000元人民币;合伙律师,每件收费10000—50000元人民。
(三)涉及财产关系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案件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下列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按照规定收费标准的2到5倍收费:(一)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律师办案时间明显多于同类案件的;(二)案件涉及疑难专业问题,对律师专业水平要求明显高于同类案件的;(三)重大涉外案件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四)涉及国家安全罪、涉黑涉毒犯罪、职务犯罪以及其他重大疑难案件。
(五)诉讼标的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民事案件,给予社会保险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案件,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以及风险代理案件、计时收费案件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三条:常年法律顾问收费(一)常年法律顾问包括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常年法律顾问和其他经济组织常年法律顾问。
(二)常年法律顾问通常根据其资产规模确定收费标准,具体标准如下: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无法确定其资产规模的,合伙律师年法律顾问费最低为50000元人民币,普通律师年法律顾问费最低为30000元人民币。
(三)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收费按年计费;常年法律顾问费的支付方式为半年度或年支付。
(四)常年法律服务范围不包含下列事务:(1)委托人的异地分支机构,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和其他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
(2)委托人涉及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需要进入诉讼或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以及行政复议、商标、专利代理等专项事务。
(3)委托人的长期投资、融资、改制、重组、并购、破产、股票发行、上市等专项法律事务。
第二十四条:其它非诉讼法律服务收费(一)审查、起草、修改合同、章程、代理商品房买卖、出具律师函,按合同标的收费,但每件(次)不低于5000元。
(二)出具法律意见书、参加项目谈判、律师见证、资信调查,按所涉及的财产标的收费,但最低不低于20000元;(三)以上两条涉及业务经协商也可按计时收费标准收费。
(四)公司、企业设立按注册资本金额的以下比例收取代理费:(五)企业改制项目按如下标准协商收费:(1)改制成有限责任公司,按资产总额的1.5%以上收取,但最低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2)组建或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按股本总额的3%以上收取,但最低不少于10万人民币;(3)收购、兼并、分立、产权交易,按资本总额的3%以上收取,最低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4)破产、清算、注销,按实际情况收取,但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
(六)股票上市、企业发债、信托产品,按拟募集资金金额的以下比例收取代理费:(七)商标代理按如下标准收费:(1)国内商标注册申请或续展或转让,每件不低于2000元人民币;(2)外国商标注册申请或续展或转让,每件不低于5000元人民币;(3)著录项目变更,每件不低于1000元人民币;(4)许可合同备案,每件不低于1000元人民币;(5)商标复审或异议或争议或撤销,每件不低于5000元人民币。
(八)专利代理按如下标准收费:(1)发明专利申请,每件不低于3000元人民币;(2)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每件不低于2000元人民币;(3)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每件不低于1000元人民币;(4)专利权撤销,每件不低于4000元人民币;(5)专利权无效,每件不低于5000元人民币;(6)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属争议,每项于低于10000元人民币。
(九)房地产项目按如下标准收费:(1)房地产按揭,按贷款申请人申请贷款额的千分之三,但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开发商及银行的要求作适当调整;(2)房地产购买和销售签约法律服务,对个人,每件不低于5000元人民币;对房地产公司,每份合同不低于2000元人民币;(3)预售登记,每件收取不低于2000元人民币;(4)产权登记(含代收代缴契税),每件不低于2000元人民币;(5)抵押登记,每件不低于1000元人民币。
(十)法律文书代书按如下标准收费:(1)起诉状、答辩书、反诉状,每件不低于1000元人民币;(2)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反请求申请书,每件不低于1000元人民币;(3)申诉状每件不低于2000元人民币;(4)合同起草,每件不低于3000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