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审读工作的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部分图书型

附件1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部分图书型内部资料出版物委托审批的实施方案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浙委办…2008‟116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新闻出版署令第10号)和•浙江省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浙新出发…2001‟54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省新闻出版局委托各设区市及义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以下简称“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审批市级及所属县(市、区)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申请出版的部分图书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需专门审核的图书型内部资料,报纸、期刊型内部资料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非卖品不在委托之列。
各设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可视所属县(市、区)图书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数量规模和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的规范程度,将省新闻出版局委托的部分图书型内部资料出版物审批权下放给所属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将审批权下放的,须向省新闻出版局事前备案。
二、图书型内部资料出版物是指: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图书;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用于形象宣传、产品介绍的非卖性图书。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不得作为图书型内部资料出版。
三、委托审批方法:由省新闻出版局按照额度配发统一的•图书准印证‣,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在受委托范围内审批,并按照统一格式编号(如杭州市审批的图书型内部资料编号为“浙内图准字…2009‟杭1号”,以此类推)。
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将•图书准印证‣的审批发放情况及样本(每种2份)及时上报省局审核备案。
省局配发的•图书准印证‣额度用尽后,核发新的准印证额度。
四、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对受委托范围内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进行审批前的内容审读。
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应组织人员,对出版物样稿(样品)进行独立审读,并写出书面意见。
审读应以•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有关规定为主要依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07•【字号】浙政办发[2000]133号•【施行日期】2000.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13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八月七日浙江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浙江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与浙江省出版总社实行政事、政企分开,组建浙江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是省政府主管新闻出版事业和著作权的行政机构(正厅级)。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音像制品的进口管理及音像市场管理由省文化厅负责;用于电台、电视台播出的节目的进口管理,由省广播电视局负责。
(二)划入的职能1.报纸开版、刊期和期刊开本、刊期等项目变更的审批;内部报刊转化为内部资料的审批和管理;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的备案和管理;承接境外一般出版物印制的审批;图书二级批发单位的审批和管理。
2.监督管理印刷业。
(三)转移的职能下列职能划归浙江省出版总社;1.领导、监督总社系统各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的出版方针和各项政策、法规。
2.制定总社系统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按照出版方针及专业分工,对所属出版社选题计划进行协调、审核。
4.经省政府授权经营总社系统的国有资产,出版专项资金的筹措、调度、使用。
5.协调总社系统出版、印刷、发行关系,保证出版物特别是重点图书的出版发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4(000)029
【摘要】<正>浙政办发〔2014〕8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4年6月19日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和《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卫生计生新闻出版广电机构设置的通知》(浙
【总页数】7页(P10-16)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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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闻出版局(湖北省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山东省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310号 [J], ;
5.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北京市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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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浙江省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和新闻出版署《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送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复制计算机软件及其他光盘制品的审批和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包括:成册的图书形印刷品;有固定名称、刊期、开版,连续印刷的报纸形印刷品;有固定名称、栏目、刊期、开版、页码,连续印刷的期刊形印刷品;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激光唱视盘(CD、VCD、LD)、高密度激光唱视盘(DVD-A、DVD-V);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的电子出版物,包括:软磁盘(F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Ⅰ)、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集成电路卡(IC-CARD);国家和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类型。
第四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内容必须符合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的工作和业务范围,用于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指导工作、交流经验、交换信息。
企业主办的报纸形内部资料,应主要用于指导本企业的生产及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内部资料性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用于宣传本部门、本单位形象或介绍本企业产品的,必须有正当的理由和确实的需要,并应经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专项批准。
第五条出版、印刷、复制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有正当、可靠的经费来源。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为免费赠送的印刷品或复制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在社会上征订、销售、出租,不得拉赞助或搞有偿经营性活动,不得用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许可文件超范围出版其他出版物,不得与外单位以协办、联办之类形式从事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活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版权局)主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省版权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政办发〔 2014 〕80 号
各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 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 政府批准, 现予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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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 年 6 月 19 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4
年第 29 期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版权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 2013 〕 9 号) 和《 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卫生计生新闻出版广电机构设置的通知》(浙 编〔 2013 〕 25 号) 精神, 设立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版权局)(以下简称省新闻出版 广电局)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是主管新闻出版、 著作权、 广播电影电视宣传和事业发展 的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 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 取消举办全国性出版物订货、 展销活动审核。 2 取消在境外展示、 展销国内出版物审核。 3 取消设立出版物总发行单位、 全国连锁经营单位审核和省内出版物连锁经营企 业审批。 4 取消从事出版物总发行、 全国连锁经营业务的单位变更《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 记事项, 或者兼并、 合并、 分立审核。 5 取消只读类光盘生产设备引进、 增加与更新审核和被查缴非法光盘生产线处理 审批。 6 取消出版物总发行单位设立从事发行业务的分支机构审核。 7 取消期刊变更登记地审核和期刊出版增刊审批。 8 取消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接受境外委托制作电子出版物审批。 9 取消有线广播电视工程设计安装审批和竣工验收。 10 取消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股权性融资审核。 11 取消管理广播剧的职责。 12 取消确定中小学教科书出版印刷发行单位的职责。 13 国务院和省政府决定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 将设立音像制品、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及其变更审批职责下放设区市、 义乌市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扩大县(市)新闻出版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扩大县(市)新闻出版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公布日期】2009.04.16•【字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出版正文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扩大县(市)新闻出版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浙委办〔2008〕116号)要求,结合我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实际,特制订扩大义乌和其他县(市)新闻出版有关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扩权强县的要求,遵循合理赋权、依法行政、责权统一、促进发展的原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部分新闻出版管理事项(原已委托省辖市实施)下放义乌市和其他县(市,包括杭州市萧山区、余杭区;宁波市鄞州区按宁波市委市政府有关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管理,扩大县(市)新闻出版管理权限,不断增强县级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统筹协调、自主决策和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县域新闻出版业发展水平,促进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二、扩大管理权限的事项(一)扩大义乌市新闻出版管理权限的事项如下:1.部分图书型、企业报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2.设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或者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审批;3.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的备案;4.出版物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印刷委托书事前备案;5.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包装装潢印刷品事前备案;6.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审核;7.非法出版物(不含违禁出版物)鉴定。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出版与出版物市场管理
【发文字号】浙新广发[2015]25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原浙江省新闻出版局)
【发布日期】2015.02.02
【实施日期】2015.0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新广发〔2015〕25号)
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浙日报报业集团、浙江广电集团、浙江出版联合集团、东海电影集团、浙江华数,有关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单位,各处室、局属单位:
春节临近,为切实汲取近期发生的多起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及群众聚集踩踏事件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社会稳定及公共利益重大损失的教训,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就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和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管理工作提出的明确要求和部署,结合我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业实际,现就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和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业生产和活动安全通知如下:
一、切实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已经作出的部署和要求,充分认识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复杂形势,进一步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深刻吸取相关事故的教训,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按。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认真做好印刷复制业专项整治总结验收工作的通知-浙新出发[2005]40号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认真做好印刷复制业专项整治总结验收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认真做好印刷复制业专项整治总结验收工作的通知(浙新出发〔2005〕40号)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根据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版权局、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印刷复制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我省八部门于2005年11月12日发出《关于印发浙江省印刷复制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新出发〔2004〕83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印刷复制业专项整治工作,各地经过动员部署和组织实施阶段,按照计划将进入总结验收阶段。
现根据全国印刷复制业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的通知要求,就做好总结验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做好总结验收工作开展印刷复制业专项整治工作,是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净化市场的有力举措,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印刷复制业健康有序发展的迫切需要。
自去年11月全省开展印刷复制业专项整治工作以来,各地积极行动,以取缔无证照印刷复制窝点、切实加强对印刷复制企业的监管、打击侵权盗版犯罪活动为重点,以查处大案要案为突破口,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认真做好专项整治的总结验收工作,既是检验专项整治工作是否真有实效的关键环节,也是我们加强对印刷复制业监管的延续和深化;能不能通过验收,直接关系到我省印刷复制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因此,我们务必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提高执政能力的高度,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全力以赴,克服困难,按照中央的要求,认真做好专项整治的总结验收工作,接受中央联合验收组的检查验收。
新闻出版总署公告2011年第1号――新闻出版总署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新闻出版总署公告2011年第1号――新闻出版总署现
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1.03.01
•【文号】新闻出版总署公告2011年第1号
•【施行日期】2011.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新闻出版总署公告
(2011年第1号)
为全面推进新闻出版依法行政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新闻出版总署对新闻出版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集中清理。
截至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实施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共251件,现将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布。
特此公告。
新闻出版总署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附件:。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2011年全省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浙新出发[2011]2号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2011年全省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2011年全省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浙新出发〔2011〕2号)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省报刊发行局,各出版物批发单位:2010年全省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中,共核验登记出版物发行单位8123家(我局对全省371家出版物批发单位进行了年度核验),其中通过年度核验7094家,缓期登记795家,注销、吊销登记资格234家。
总体看,2010年我省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工作进展顺利并基本达到了预期目的。
根据《行政许可法》、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及《关于开展2011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新出字〔2010〕523号)要求,决定开展2011年全省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度核验范围凡2010年12月31日前经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已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在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个体经营者),均须参加年度核验登记。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省局负责出版物批发单位、省内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网上书店的年度核验登记工作,总发行企业、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及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出版物发行单位的年度核验审核工作;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审核、汇总、报批工作;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版物零售单位的年度核验登记工作。
二、年度核验时间全省出版物发行单位的年度核验登记时间统一为通知下发之日到2011年3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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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审
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14修订)
【法规类别】出版与出版物市场管理
【发文字号】浙新广发[2014]272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原浙江省新闻出版局)
【发布日期】2014.12.30
【实施日期】2014.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审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新广发〔2014〕272号)
各出版单位:
根据近年来我省出版物的审读情况和出版管理工作的需要,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对《关
于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审读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浙新出发〔2008〕66号)进行了
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审读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原《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审读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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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30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审读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意识形态工作的精神,按照《出版管理条例 》(2011年3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4号)、《图书出版管理规定 》(2008年2月原新闻
出版总署令第36号公布)、《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 》(2004年6月原新闻出版总署
令第22号公布)、《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 》(2008年2月原新闻出版总署令第
34号公布)、《图书质量管理规定 》(2004年12月原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6号公布)
等行政法规和原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图书审读工作的意见》(新出图
〔2004〕440号)的要求,切实做到关口前移,科学管理,有效地改进和加强出版物的审
读工作,促进出版信息预警机制和质量监控体系建设,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审读目的与基本原则
出版物审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