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全文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全文序言(通则的目的)通则旨在为国际商事合同制定一般规则。
在当事人约定其合同受通则管辖时,应适用通则。
.在当事人约定其合同受法律的一般原则、商人习惯法或类似措辞管辖时,可适用通则。
在当事人未选择任何法律管辖其合同时,可适用通则。
通则可用于解释或补充国际统一法文件。
通则可用于解释或补充国内法。
通则也可作为国内和国际立法的范本。
希望在合同中规定其协议受《通则》管辖的当事人可以使用如下表述,并加上任何希望的例外或调整:“本合同应受《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管辖,[除了某条款]。
”希望在合同中规定适用某一特定的辖区法律的当事人,可以使用如下表述:“本合同应受《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管辖[除了某条款],必要时由【X管辖区】的法律补充。
”第一章总则第1.1条(缔约自由)当事人可自由订立合同并确定合同的内容。
第1.2条(无形式要求)通则不要求合同、声明或其他任何行为必须以特定形式作出或以特定形式证明。
合同可通过包括证人在内的任何形式证明。
第1.3条(合同的约束性)有效订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当事人仅能根据合同的条款,或通过协议,或根据通则的规定修改或终止合同。
第1.4条(强制性规则)通则的任何规定都不应限制根据国际私法有关规则导致的强制性规则的适用,且不论这些强制性规则是源于国内的、国际的还是超国家的。
第1.5条(当事人的排除或修改)除通则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可以排除通则的适用,或者减损或改变通则任何条款的效力。
第1.6条(通则的解释和补充)(1)在解释通则时,应考虑通则的国际性及其目的,包括促进其统一适用的需要。
(2)凡属于通则范围之内但又未被通则明确规定的问题,应尽可能地根据通则确定的一般基本原则来处理。
第1.7条(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1)在国际贸易中,每一方当事人应依据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的原则行事。
(2)当事人不能排除或限制此项义务。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合同编号,[合同编号]
1. 合同目的。
本合同旨在规定双方在国际商事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交
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合同主体。
甲方,[甲方名称]
乙方,[乙方名称]
3. 合同内容。
3.1 交易内容,双方确认本合同所涉及的商品/服务及交易细节。
3.2 交付方式,双方确认货物/服务的交付方式和时间。
3.3 价格条款,双方确认货物/服务的价格和支付方式。
3.4 质量标准,双方确认货物/服务的质量标准和验收标准。
3.5 违约责任,双方确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和补偿方式。
3.6 争议解决,双方确认在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式,可以选择仲裁或法院诉讼。
4. 合同有效性。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直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结束。
5. 法律适用。
本合同适用[法律适用国家]法律,对于未尽事宜,适用国际商事惯例和通则。
6. 其他条款。
6.1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2 本合同的修改和补充须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
6.3 本合同附件为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以上为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范本,如有需要,请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修改和补充,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_1994年5月_

立法文件国际商事合同通则(1994年5月)前 言[通则的目的]本通则规定国际商事合同的一般原则。
当事人约定其合同受本通则管辖时,本通则应当予以适用。
当事人同意他们之间的合同适用“法律的一般原则”、“商人习惯法”或类似概念时,本通则可以适用。
当适用法对发生的问题不能提供相关规则时,本通则可以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
本通则可用于解释或补充国际统一法文件。
本通则可作为国内和国际立法机关的立法范本。
第一章 总 则第1.1条[契约自由]当事人可自由订立合同及确定合同的内容。
第1.2条[无形式要求]本通则不要求合同必须以书面订立或以书面证明。
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式证明。
第1.3条[合同的约束性]有效订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当事人仅能根据合同条款或通过协商或本通则另有规定时按照这些规定修改或终止合同。
第1.4条[强制性规定]本通则的任何规定不得限制依据国际私法的有关规则应适用的强制性规则的适用,不论这些强制性规则是源自国内的、国际的或超国家的规定。
第1.5条[当事人对本通则的排除或修改]・97・ 本通则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起草,于1994年5月在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理事会第73届会议上正式通过,本通则的正式公布文本仅有英文本和法文本。
本译稿根据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公布的英文本译出,英文本载《国际法律资料》(In-ternational Legal M aterials )1995年第4期。
《外国法译评》1997年第3期除非本通则另有规定,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通则,或者部分适用本通则的任何条款的规定或改变其效力。
第1.6条[本通则的解释及补充](1)在解释本通则时,应考虑到本通则的国际特性和通则的目的,包括促进其适用的统一性的需要。
(2)凡属本通则范围但本通则未明确规定的问题,应尽可能根据本通则规定的一般原则来解决。
第1.7条[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1)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必须符合国际贸易中的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的原则。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是指适用于跨国商事合同的一系列规定和原则。
它旨在统一并规范国际商事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决争议的程序,以便减少合同纠纷和风险。
下面将从几个方面详细介绍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首先,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明确了合同的基本要素和要求。
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的条款、目的、双方的意思表示等。
合同的要求包括合同的自愿性、真实性、平等性、诚实信用原则等。
这些要素和要求是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的基础。
其次,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规定了合同的履行义务和方式。
合同的履行义务包括付款、交付货物、提供服务等。
合同的履行方式可以是单方履行、互不抵消履行、相互抵消履行等。
合同的履行方式应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愿来确定。
再次,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明确了合同的违约责任和救济措施。
当一方违反合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承担违约金等。
同时,被违约方也可以采取救济措施,如暂停履行、要求修改合同等。
此外,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还涉及了合同的解除和终止问题。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可以是根据合同约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协商达成的。
在某些情况下,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可能会涉及到赔偿、违约金等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最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规定了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当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谈判、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来解决。
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应考虑到效率、公正和经济实用性等因素。
总的来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是一套综合性的规定和原则,旨在为国际商事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决争议提供指导。
通过遵守和执行这些通则,能够增加商事活动的预见性和可靠性,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国际贸易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国际贸易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1. 引言国际贸易是指跨越国家边界进行的商品和服务交换。
随着全球化的快速发展,国际贸易越来越成为世界经济的核心组成部分。
国际贸易涉及到许多重要的法律问题,其中合同法是其中的一个关键议题。
为了便于各国之间的贸易合作,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应运而生。
2.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是什么?《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简称《通则》)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于1980年通过的一项国际合同法规范。
《通则》为跨国贸易提供了一个共同的法律框架,以解决贸易合同中的争议和问题。
它在全球范围内广泛应用,被认为是国际贸易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书之一。
3. 《通则》的主要内容《通则》涵盖了合同的订立、履行、违约和争议解决等方面的规定。
是《通则》的主要内容:3.1 合同的订立《通则》规定了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的形式、内容、解释和有效性等。
根据《通则》,合同应当是自愿达成的,并且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定能力。
此外,合同的内容必须明确,以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3.2 合同的履行和违约《通则》明确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义务和责任。
根据约定,各方应按照合同的条款履行权利和义务。
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包括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和支付相应的损害赔偿。
3.3 合同的争议解决《通则》为合同争议解决提供了多种机制。
当各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选择仲裁、诉讼或其他适用的争议解决方式。
《通则》旨在确保争议解决过程公正、高效,并提供了一系列的规则和程序以指导各方在争议解决中的行为。
4. 《通则》的优势和应用4.1 国际统一性《通则》为国际贸易提供了一个共同的法律框架,帮助各方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贸易合作。
它建立了一个统一的合同标准,减少了合同法律规范的差异,并增加了合同交易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
4.2 保护当事人的权益《通则》规定了合同的基本要素和履行义务,可以帮助各方避免合同纠纷和经济损失。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中英对照)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中英对照)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第一章总则第1.1条 (缔约自由)第1.2条 (无形式要求第1.3条 (合同的约束性)第1.4条 (强制性规则)第1.5条 (当事人排除或修改通则)第1.6条 (《通则》的解释和补充)第1.7条 (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第1.8条 (不一致的行为)第1.9条 (惯例和习惯做法)第1.10条 (通知)第1.11条 (定义)第1.12条 (当事人规定的时间的计算)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与代理权第一节合同的订立第2.1.1条 (订立的形式)第2.1.2条 (要约的定义)第2.1.3条 (要约的撤回)第2.1.4条 (要约的撤销)第2.1.5条 (要约的拒绝)第2.1.6条 (承诺的方式)第2.1.7条 (承诺的时间)第2.1.8条 (规定期限内的承诺)第2.1.9条 (逾期承诺与传递延迟)第2.1.10条 (承诺的撤回)第2.1.11条 (变更的承诺)第2.1.12条 (书面确认)第2.1.13条 (合同的订立基于对特定事项或以特定形式达成的协议) 第2.1.14条 (特意待定的合同条款)第2.1.15条 (恶意谈判)第2.1.16条 (保密义务)第2.1.17条 (合并条款)第2.1.18条 (书面变更条款)第2.1.19条 (按标准条款订立合同)第2.1.20条 (意外条款)第2.1.21条 (标准条款与非标准条款的冲突)第2.1.22条 (格式合同之争)第二节代理人的权限第2.2.1条 (本节的范围)第2.2.2条 (代理权的确定及其范围)第2.2.3条 (显名代理)1第2.2.4条 (隐名代理)第2.2.5条 (代理人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第2.2.6条 (代理人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限行为的责任)第2.2.7条 (利益冲突)第2.2.8条 (转委托)第2.2.9条 (追认)第2.2.10条 (代理权限的终止)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3.1条 (未涉及的事项)第3.2条 (协议的效力)第3.3条 (自始不能)第3.4条(“错误”的定义)第3.5条 (相关错误)第3.6条 (表述或传达中的错误)第3.7条 (对不履行的救济)第3.8条 (欺诈)第3.9条 (胁迫)第3.10条 (重大失衡)第3.11条 (第三人)第3.12条 (确认)第3.13条 (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 第3.14条 (宣告合同无效的通知)第3.15条 (时间期限)第3.16条 (部分无效)第3.17条 (宣告合同无效的溯及力) 第3.18条 (损害赔偿)第3.19条 (本章规定的强制性)第3.20条 (单方声明)第四章合同的解释第4.1条 (当事人的意图)第4.2条 (对陈述和其他行为的解释)第4.3条 (相关情况)第4.4条 (依合同或陈述的整体考虑)第4.5条 (给予所有条款以效力)第4.6条 (对条款提议人不利规则)第4.7条 (语言差异)第4.8条 (补充空缺条款)第五章合同的内容第一节合同的内容第5.1.1条 (明示和默示的义务)第5.1.2条 (默示的义务)2第5.1.3条 (当事人之间的合作)第5.1.4条 (获取特定结果的义务和尽最大努力的义务) 第5.1.5条 (确定所涉义务种类)第5.1.6条 (确定履行的质量)第5.1.7条 (价格的确定)第5.1.8条 (未定期限的合同)第5.1.9条 (合意免除)第二节第三人权利第5.2.1条 (有利于第三方的合同)第5.2.2条 (可以确定的第三人)第5.2.3条 (排除和限制条款)第5.2.4条 (抗辩)第5.2.5条 (撤销)第5.2.6条 (弃权)第六章合同的履行第一节一般履行第6.1.1条 (履行时间)第6.1.2条 (一次或分期履行)第6.1.3条 (部分履行)第6.1.4条 (履行顺序)第6.1.5条 (提前履行)第6.1.6条 (履行地)第6.1.7条 (以支票或其他票据付款) 第6.1.8条 (转帐付款)第6.1.9条 (付款货币)第6.1.10条 (未规定货币)第6.1.11条 (履行的费用)第6.1.12条 (指定清偿)第6.1.13条 (非金钱债务的指定清偿) 第6.1.14条 (申请公共许可)第6.1.15条 (申请许可的程序)第6.1.16条 (既未批准又未拒绝许可) 第6.1.17条 (拒绝许可)第二节艰难情形第6.2.1条 (遵守合同)第6.2.2条 (艰难的定义)第6.2.3条 (艰难的效果)第七章不履行第一节总则第7.1.1条 (不履行的定义)第7.1.2条 (另一方当事人的干预)3第7.1.3条 (拒绝履行)第7.1.4条 (不履行方的补救)第7.1.5条 (履行的额外期限)第7.1.6条 (免责条款)第7.1.7条 (不可抗力)第二节要求履行的权利第7.2.1条 (金钱债务的履行)第7.2.2条 (非金钱债务的履行)第7.2.3条 (对瑕疵履行的修补和替代)第7.2.4条 (法庭判决的罚金)第7.2.5条 (救济的变更)第三节合同的终止第7.3.1条 (终止合同的权利)第7.3.2条 (终止通知)第7.3.3条 (预期不履行)第7.3.4条 (如约履行的充分保证)第7.3.5条 (终止合同的一般效果)第7.3.6条 (恢复原状)第四节损害赔偿第7.4.1条 (损害赔偿的权利)第7.4.2条 (完全赔偿)第7.4.3条 (损害的肯定性)第7.4.4条 (损害的可预见性)第7.4.5条 (存在替代交易时损害的证明)第7.4.6条 (依时价确定损害的证明)第7.4.7条 (部分归咎于受损害方当事人的损害) 第7.4.8条 (损害的减轻)第7.4.9条 (未付金钱债务的利息)第7.4.10条 (损害赔偿的利息)第7.4.11条 (金钱赔偿的方式)第7.4.12条 (估算损害赔偿金的货币)第7.4.13条 (对不履行所约定的付款)第八章抵销第8.1条 (抵销的条件)第8.2条 (外国货币的抵销)第8.3条 (以通知方式抵销)第8.4条 (通知的内容)第8.5条 (抵销的效力)第九章权利的转让、义务的转移与合同的转让第一节权利的转让第9.1.1条 (定义)第9.1.2条 (排除适用)第9.1.3条 (非金钱债权的可转让性)4第9.1.4条 (部分转让)第9.1.5条 (未来权利)第9.1.6条 (不经个别指定被转让的权利) 第9.1.7条 (转让人与受让人的协议足够) 第9.1.8条 (债务人的额外费用)第9.1.9条 (不转让条款)第9.1.10条 (对债务人的通知)第9.1.11条 (连续转让)第9.1.12条 (转让的充分证据)第9.1.13条 (抗辩权和抵销权)第9.1.14条 (与被转让权利相关的权利) 第9.1.15条 (转让人的保证)第二节义务的转移第9.2.1条 (转移的方式)第9.2.2条 (排除适用)第9.2.3条 (债权人同意转让的要求)第9.2.4条 (债权人的预先同意)第9.2.5条 (原债务人的义务免除)第9.2.6条 (第三方履行)第9.2.7条 (抗辩和抵销权)第9.2.8条 (与被转移义务相关的权利)第三节合同的转让第9.3.1条 (定义)第9.3.2条 (排除适用)第9.3.3条 (另一方的同意要求)第9.3.4条 (另一方的预先同意)第9.3.5条 (转让人的义务免除)第9.3.6条 (抗辩权与抵销权)第9.3.7条 (随合同转让的权利)第十章时效期间第10.1条 (本章范围)第10.2条 (时效期间)第10.3条 (合同当事方对时效期间的更改)第10.4条 (因承认而使时效期间重新起算)第10.5条 (司法程序引起的时效中止)第10.6条 (仲裁程序引起的中止)第10.7条 (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第10.8条 (不可抗力,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引起的中止) 第10.9条 (时效期间届满的效力)第10.10条 (时效期问届满后抵销权的行使)第10.11条 (恢复原状)5序言PREAMBLE(通则的目的)(Purpose of the Principles)通则旨在为国际商事合同制定一般规则。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是制定国际商事合同的一项重要法律规定,旨在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以下是关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一些重要内容。
首先,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规定了合同的基本要素。
合同必须包括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合同的目的和内容明确,合同的履行期限和地点明确等。
这些要素的规定保证了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其次,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规定了各方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合同双方都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责任。
合同通则规定了交货、支付、质量、所有权转移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使各方当事人有明确的责任和义务。
再次,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详细规定了风险的转移。
根据合同通则的规定,风险在合同成立时就开始转移,而在合同履行期间则由一方承担。
这样的规定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合同的履行。
此外,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还规定了当事人可以根据特殊情况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比如在不可抗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这项规定保护了当事人的利益,使其在特殊情况下有更多的选择。
最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强调了争议的解决方式。
当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无果,当事
人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
合同通则在这方面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和规定,使争议的解决更加顺利和公正。
总的来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在法律层面上规范了国际商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国际贸易的顺利发展。
合同通则是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文件,对于维护国际商事秩序起着重要的作用。
国际贸易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24年通用-

编号:__________国际贸易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24年通用-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国际贸易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24年通用合同目录第一章:定义与解释1.1 合同术语1.2 合同的构成要素1.3 合同的生效条件第二章: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42.1 国际贸易术语的适用范围2.2 术语的含义与解释2.3 术语的应用与变更第三章:合同的订立3.1 订立合同的方式3.2 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3.3 合同内容的确定与变更第四章:合同的履行4.1 履行合同的时间与地点4.2 履行合同的方式与程序4.3 不履行合同的责任第五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5.1 合同变更的条件与程序5.2 合同解除的条件与程序5.3 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法律后果第六章:违约责任6.1 违约行为的认定6.2 违约责任的形式与计算6.3 违约责任的免除第七章:争议解决7.1 争议解决的途径7.2 国际商事仲裁7.3 诉讼程序第八章:合同的终止8.1 合同终止的原因8.2 合同终止的程序与效力8.3 合同终止后的权利与义务第九章:合同的转让9.1 合同转让的条件与程序9.2 合同转让的法律后果9.3 合同转让的限制第十章:知识产权保护10.1 知识产权的界定与保护10.2 知识产权侵权的责任10.3 知识产权的归属与使用第十一章:保密义务11.1 保密信息的界定与范围11.2 保密义务的履行与期限11.3 违反保密义务的法律后果第十二章: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12.1 国际货物运输的方式与程序12.2 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12.3 国际货物保险的种类与理赔第十三章:税收与关税13.1 税收政策的适用与计算13.2 关税的计算与缴纳13.3 税收与关税的争议解决第十四章:其他事项14.1 合同的书面形式与签字14.2 适用法律与司法管辖14.3 合同的附件与补充协议合同编号_________第一章:定义与解释1.1 合同术语1.1.1 本合同指国际贸易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24年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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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通则的意义 1、开创了用非法律的方法统一法律的方式,引入 了除了国际商事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之外又一种国 际商法的渊源。 2、从根本上改变了商人法零散、不成体系的状态。 3、通则未来有可能从整体上构成国际商事惯例。
四、通则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联系与区 别
区别:
1、性质不同。公约是国际条约,是严格的国际商法 的渊源;而通则并不是国际条约,从整体上也不构成 国际商事惯例(不排除通则中的某些条款构成国际商 事惯例)。 2、范围不同。公约适用范围狭窄,仅适用国际货物 买卖合同,而其不适用于合同的所有方面;而通则则 是统一适用于所有国际商事合同,范围极大。
联系:
通则可以对公约起到补充或解释的作用。通则的很 多内容都吸收了公约的规定。
四、《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中若干重要规定 (一)合同的效力问题 1、通则不处理无效合同的问题,因为合同无效这一 问题各国法律规定差距太大。 2、英美法系中的对价、大陆法系中的约因和物权合 同(合同仅依货物的实际交付成立)制度对合同效力 的影响,通则认为这些要求都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2、合同落空(Frustration of Contract)
在英美法系相关的制度被称为合同落空。它是指在 合同成立后,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且当事人无 法预料的事由致使当事人如按照原合同履行将会遭 遇异常困难,或者当事人追求的商业目的已遭受挫 折,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得免除履行合同的义务, 并免除其违约责任。
(二)通则作为国际商事合同的准据法 1、当事人同意合同受通则管辖时; They shall be applied when the parties have agrees that their contract be governed by them. 2、当事人同意合同受一般法律原则、商人法(或者类 似措施)时; They may be applied when the parties have agreed that their contract be governed by 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 ,the “lex mercatoria” or the like. 3、当事人没有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时。 They may be applied when the parties have not chosen any law to govern their contract.
3、自始不能的问题。通则规定,合同订立时不可能 履行这一事实本身也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订立时 当事人没有合法的所有权或权力,也不影响合同的效 力。
4、可撤销合同原因 (1)错误 类似于我国合同法上的重大误解,但是与其有 区别。
该错误必须是重大的;另一方当事人制造此错 误或导致此错误,或知道或理应知道该错误,而使 误解方一直处于错误状态是有悖于公平交易的合理 商业标准。
不可抗力视其严重程度,当事人可以迟延履行或者解 除合同,而对方不能要求损害赔偿。
在CISG以及《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中,同样规定了 类似的制度。
只不过在CISG中用语是“certain impediment” 而没有明确使用不可抗力一词,而《国际商事合同 通则》中第7.1.7的标题就是“不可抗力”。
第五章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 合同通则
一、通则的产生 用非法律的方法统一法律。 目前通则最新版本是2010年第3版,11章,211条。 二、通则的功能 (一)通则作为示范法
They may serve as a model for national and international legislators.
如果错误是由于一方的疏忽造成的,该错误的 风险由错误方承担,其不能享有撤销权。
(2)欺诈
(3)胁迫 (4)重大失衡 4、撤销权的行使 不需要通过法院,撤销方单方面向对方发出通 知即可。撤销权行使的期限:一段合理的时间内。 重大失衡的合同,可以要求变更。
(二)不可抗力、合同落空、情势变更和艰难情形 对于履行合同的例外,各国规定有不同的法律制度。 1、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 在中国法、法国法中都有不可抗力的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后发生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状况。
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同为大陆法系的制度,但这两者 还是有所不同:
1、客观表现不同。情势变更主要表现为影响合同履 行的社会经济形势的剧变事件,如物价飞涨、货币严 重贬值、金融危机和国家政策的转变等事由。由于情 势变更的情况较为复杂,须凭借法定的公平裁量权认 定;不可抗力表现为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力,如地震、 台风、洪水、海啸、旱灾等(自然灾害);也包括社 会异常事件,如战争、罢工、暴动等。对于不可抗力, 只要具有一般大众知识便可感知。 2、造成影响不同。发生情势变更,在一般情况下, 合同仍然能履行,只是履行合同会造成明显的不公平 后果,即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造成重大损失;而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既可能造成合同履行困难或履行 不能,也可能造成合同的全部义务都无法履行。
(三)通则作为解释或补充国际统一法律文件和国 内法工具之功能
1、可以用于解释或补充国际统一法律文件;
They may be used to interpret or supplement international uniform law instruments. 2、可以用于解释或补充国内法
They may be used to interpret or supplement domestic law.
从实践来看,英美法系合同落空的原因比不可抗力 的原因要广泛,更类似于大陆法系的另一个制度 “情势变更”原的一项原则(尤其是在德国法 中),它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 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 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示公平,因此允 许当事人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