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航灯光运行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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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助航灯光系统运行维护规程2009(最终版)

民用机场助航灯光系统运行维护规程2009(最终版)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助航灯光系统的预防性维护检查第一节立式进近灯具第二节目视进近坡度指示系统第三节跑道和滑行道灯具第四节机场标灯第五节障碍灯第六节风向标第七节标记牌第八节光强测试第九节恒流调光器第十节助航灯光回路运行维护第十一节备用发电机组和UPS电源第十二节机场助航灯光监视和控制系统第十三节机场助航灯光变电站维护检查规程第三章助航灯光系统的维护方法第一节助航灯具的常见故障原因和排除方法第二节助航灯具的维护操作方法第三节助航灯光回路的故障排除方法第四章助航灯光系统备品备件的最低储备要求附录一助航灯光运行维护相关技术标准表1-1 进近灯光系统的运行标准和允许误差表1-2 目视进近坡度指示系统(PAPI)运行标准和允许误差表1-3 跑道和滑行道灯光系统的运行标准和允许误差表1-4 机场标灯的运行标准和允许误差表1-5 助航灯光系统备用电源的最大转换时间表1-6 进近灯光系统灯具垂直方向的仰角表1-7 调光器标准输出电流和允许的波动范围表1-8 助航灯光回路绝缘电阻附录二助航灯光检查维护台帐记录样式表1:灯光站值班记录表2:助航灯光系统外场日巡视检查维修记录表3:灯光站设备日检查维修记录表4:恒流调光器日检查维护记录表5:助航灯光系统月检查维护记录表6:助航灯光系统半年检查维护记录表7:助航灯光系统年检查维护记录表8:灯光站备用发电机试车及电源切换记录表9:助航灯光光强检测记录表10:标记牌亮度和色度检测记录表11:助航灯光回路绝缘电阻测试记录表12:助航灯光设备缺陷及维修记录表13:助航灯光系统维护、测试、故障月统计记录表14:飞行区保障(助航灯光)人员培训记录表15:备品备件清单表格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机 场 司编 号:AP-191-WM-CA-200×-××下发日期:200×年××月××日编制部门:机场司安全保障处批 准 人:民用机场助航灯光系统运行维护规范第一章 总 则第1.0.1条 为保证民用航空机场助航灯光设备的正常运行,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的运行维护保障制度,提高运行维护质量,促进技术进步,确保机场的安全生产,依据《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范。

航空障碍灯设置规范

航空障碍灯设置规范

航空障碍灯设置规范设置航空障碍灯的有关标准、规定和建议(和国际民航组织一致)一、航空障碍灯设置的场所及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国家有关文件对障碍灯的设置有明确规定。

1、机场净空保护区的限高或超高建筑物应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

2、航路上及飞行区周围影响飞行安全的人工及自然障碍物体应当设置飞行障碍灯及标志。

3、有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地面高耸、高大建筑物和设施,应当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并保持正常状态。

4、公安、消防、交通等部门在城市中建有停机坪,城市上空视为净空,城市中的高大建筑物和构筑物也应设置障碍灯及二、航空障碍灯的有关标准、规定和建议《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1002000)》、国际民航组织颁发的《国际标准和建设措施机场》附件十四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航空障碍灯(MH/T6012-1999)》。

对障碍灯有如下规定:障碍物设置的航空障碍灯必须在空中俯视与地面恒定光源有明显区分和能达到规定远的可视距离。

(一)、航空障碍灯的分类:根据MH/T6012-1999及国际民航组织颁发的《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机场》附件十四,障碍灯分低光强、中光强和高光强三大类:1、低光强障碍灯为恒定发光、红色,峰值光强大于32.5cd,只有在障碍物低于45米才单独使用,障碍物高于45米时必需与中光强、高光强障碍灯配合使用。

如45米以上的建筑物及设施设置有多层中光强或高光强障碍灯,在中光强或高光强障碍灯之间可设置低光强障碍灯。

A型或B型低光强障碍灯予以照明;除航空器外,在车辆和移动物体上均必须设置C型低光强障碍灯,在应急和保安用的车辆上显示的C型低光强障碍灯必须发出蓝色闪光,而在其他车辆上显示的C型低光强障碍灯必须发出黄色闪光;在“跟随我”车辆上必须设置D型低光强障碍灯2 、中光强障碍灯按发光要求分为三种:A、中光强A型障碍灯为白色闪光灯,有效光强20000cd-2000cd,用于105米以上的建筑物和设施及背景光较强的障碍物或与高光强B型变光配合使用。

助航灯光运行维护规程最新版本090518[1]

助航灯光运行维护规程最新版本090518[1]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助航灯光系统的预防性维护检查第一节立式进近灯具第二节目视进近坡度指示系统第三节跑道和滑行道灯具第四节机场标灯第五节障碍灯第六节风向标第七节滑行引导标记牌第八节光强测试第九节恒流调光器第十节助航灯光回路运行维护第十一节备用发电机组和UPS电源第十二节机场助航灯光监视和控制系统第十三节机场助航灯光变电站维护检查规范第三章助航灯光系统的维护方法第一节助航灯具的常见故障原因和排除方法第二节助航灯具的维护操作方法第三节助航灯光回路的故障排除方法第四章助航灯光系统备品备件的最低储备要求附录一助航灯光运行维护相关技术标准表1-1 进近灯光系统的运行标准和允许误差表1-2 目视进近坡度指示系统(PAPI)运行标准和允许误差表1-3 跑道和滑行道灯光系统的运行标准和允许误差表1-4 机场标灯的运行标准和允许误差表1-5 助航灯光系统备用电源的最大转换时间表1-6 进近灯光系统灯具垂直方向的仰角表1-7 调光器标准输出电流和允许的波动范围表1-8 助航灯光回路绝缘电阻附录二助航灯光检查维护台帐记录样式表1:灯光站值班记录表2:助航灯光系统外场日巡视检查维修记录表3:灯光站设备日检查维修记录表4:恒流调光器日检查维护记录表5:助航灯光系统月检查维护记录表6:助航灯光系统半年检查维护记录表7:助航灯光系统年检查维护记录表8:灯光站备用发电机试车及电源切换记录表9:助航灯光光强检测记录表10:滑行引导标记牌亮度和色度检测记录表11:助航灯光回路绝缘电阻测试记录表12:助航灯光设备缺陷及维修记录表13:助航灯光系统维护、测试、故障月统计记录表14:飞行区保障(助航灯光)人员培训记录表15:备品备件清单表格3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机 场 司编 号:AP-191-WM-CA-200×-××下发日期:200×年××月××日编制部门:机场司安全保障处批 准 人:民用机场助航灯光系统运行维护规范第一章 总 则第1.1条 为保证民用机场助航灯光设备的正常运行,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的运行维护保障制度,提高运行维护质量,促进技术进步,确保机场的安全生产,依据《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范。

民用机场助航灯光系统运行维护规程2009(最终版).

民用机场助航灯光系统运行维护规程2009(最终版).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助航灯光系统的预防性维护检查第一节立式进近灯具第二节目视进近坡度指示系统第三节跑道和滑行道灯具第四节机场标灯第五节障碍灯第六节风向标第七节标记牌第八节光强测试第九节恒流调光器第十节助航灯光回路运行维护第十一节备用发电机组和UPS电源第十二节机场助航灯光监视和控制系统第十三节机场助航灯光变电站维护检查规程第三章助航灯光系统的维护方法第一节助航灯具的常见故障原因和排除方法第二节助航灯具的维护操作方法第三节助航灯光回路的故障排除方法第四章助航灯光系统备品备件的最低储备要求附录一助航灯光运行维护相关技术标准表1-1 进近灯光系统的运行标准和允许误差表1-2 目视进近坡度指示系统(PAPI)运行标准和允许误差表1-3 跑道和滑行道灯光系统的运行标准和允许误差表1-4 机场标灯的运行标准和允许误差表1-5 助航灯光系统备用电源的最大转换时间表1-6 进近灯光系统灯具垂直方向的仰角表1-7 调光器标准输出电流和允许的波动范围表1-8 助航灯光回路绝缘电阻附录二助航灯光检查维护台帐记录样式表1:灯光站值班记录表2:助航灯光系统外场日巡视检查维修记录表3:灯光站设备日检查维修记录表4:恒流调光器日检查维护记录表5:助航灯光系统月检查维护记录表6:助航灯光系统半年检查维护记录表7:助航灯光系统年检查维护记录表8:灯光站备用发电机试车及电源切换记录表9:助航灯光光强检测记录表10:标记牌亮度和色度检测记录表11:助航灯光回路绝缘电阻测试记录表12:助航灯光设备缺陷及维修记录表13:助航灯光系统维护、测试、故障月统计记录表14:飞行区保障(助航灯光)人员培训记录表15:备品备件清单表格中国民用航空局机场司编号:AP-191-WM-CA-200× -××下发日期:200×年××月××日工作手册编制部门:机场司安全保障处批准人:民用机场助航灯光系统运行维护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 条为保证民用航空机场助航灯光设备的正常运行,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的运行维护保障制度,提高运行维护质量,促进技术进步,确保机场的安全生产,依据《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范。

《民用机场助航灯光系统运行维护规程》(征求意见稿).do

《民用机场助航灯光系统运行维护规程》(征求意见稿).do

中国民用航空局机场司编号:WM-CA-200×-××Array下发日期:200×年××月××日编制部门:机场司安全保障处批准人:民用机场助航灯光系统运行维护规范第一章总则第 1.0.1条为保证民用航空机场助航灯光设备的正常安全运行,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的运行维护保障制度,提高运行维护质量,促进技术进步,依据191号令,特制定本规范。

民用机场助航灯光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应坚持安全可靠、科学管理、规范操作、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民用运输机场助航灯光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以及机场助航灯光变电站的维护检查。

通用航空机场的相应工作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1.0.3 条助航灯光设备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和有关行业标准的要求,并具有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产品使用许可证。

助航灯光设备及系统应按《民用航空运输机场目视助航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了施工及验收。

第1.0.4 条本规范规定了民用航空机场助航灯光设备的预防性维护管理制度﹑维护计划﹑备品备件的储备和维护操作规程。

对于设备维护的具体方法,应符合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第 1.0.5 条维护操作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现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及设备的技术文件的规定。

对重要工序应事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1.0.6 条助航灯光变电站应制定并张挂下列制度:一.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二.巡视检查制度。

三.消防安全制度。

助航灯光变电站还应制定下列制度:一.预防性维护检查规程。

二.运行维护人员交接班制度。

三.备用发电机组维护保养制度。

第1.0.7条助航灯光变电站应张挂下列图表、警告牌和标志: 一.机场助航灯光系统平面示意图应包括所有灯具的安装位置、电缆的走向示意图。

二.高低压系统图:10KV室应有高压一次系统示意图;低压室应有一次主接线图和二次线原理及接线图。

《助航灯光施工及验收规范》MH501299

《助航灯光施工及验收规范》MH501299
支架。最上层填充料的表面不得高于灯具底座的上表面。
3.2.9 坡度灯安装除满足3.2.1—3.2.7要求外,尚应满足下列条件:
1 坡度灯混凝土基础应稳定、牢固、尺寸、标高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2 固定灯具法兰底盘的预埋螺栓位置应正确、牢固;
3 灯具应安装在垂直于跑道的一条直线上;
4 灯具至跑道入口端线的距离允许偏差为±0.5m,相邻灯具前后距离允许偏差
GB50169-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71-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94-9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GB2893-82安全色
GB7256.1-7256.2-87民用机场灯具技术条件
GBJ148-9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3.5 灯具支柱的垂直度与灯具的水平度…………………………………10
3.6 灯具的角度……………………………………………………………10
3.7 嵌入式灯具在不同道面上的安装……………………………………10
3.8 验收……………………………………………………………………11
4灯箱及灯盘的安装及验收……………………………………………13
9.5 目视助航标志的质量评定办法………………………………………31
附录A:本规范用词说明…………………………………………………33
附篇:目视助航灯光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
1总 则
1.0.1 为保证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的施工质量,促进施工技术水平的提高,保证
目视助航系统的安全运行,确保飞行安全,制定本规范。
无此要求时,根据气温的高低,一般选用3.5Kg.m—2.5Kg.m的力矩。

一建【民航】150-2民航机场助航灯光和灯具的要求及设备的易折性要求

一建【民航】150-2民航机场助航灯光和灯具的要求及设备的易折性要求

(1D415020)1、机场附近的非航空地面灯,若光强、构形、颜色危及飞行安全应予以熄灭、遮蔽或改装。

2、跑道、停止道、滑行道边上立式进近灯具及其支柱 均应易折。

3、进近灯具及其支柱本身不够明显,应涂黄色或橙色。

4、灯具高度应与螺旋桨和喷气飞机的发动机吊舱保持 必要的净距。

5、嵌入式灯具必须具有足够的强度。

6、避免造成驾驶员眩光,灯光系统应设光强控制设备。

1D415020 助航灯光和灯具的要求及设备的易折性要求 1D412021 民航机场助航灯光和灯具的要求一、对机场目视助航灯光的一般要求7、航空地面灯的环境适应性、颜色、可靠性、安全性 符合有关规定。

8、航空地面灯接近通航水域时,应避免让海员引起混淆。

9、为保护飞机的安全,不受激光发射器影响。

应环绕机场建立飞行保护区: 10、航空地面灯的主光束光强分布均匀度符合有关规定。

无激光光束飞行区; 激光光束临界飞行区; 激光光束敏感飞行区; 1D415020 助航灯光和灯具的要求及设备的易折性要求 1D412021 民航机场助航灯光和灯具的要求二、对机场目视助航灯光的要求1、灯光灯具的布置应满足四方面的要求:4C 包括:①构形 ②颜色 ③坎德拉 ④有效范围2、构形:是指助航灯光系统里各部分的位置和间距。

灯是和跑道中线纵横都成行布置的。

3、颜色:机场里各种灯光由规定的有色灯光组成,以便辨别。

4、光强(计量单位为坎德拉):光源在一定方向范围内发出的可见光辐射强弱的物理量,成为光强。

光强的单位为坎德拉;照度的单位为勒克斯。

跑道两侧的灯光光强应一致,如果两边亮暗不一致,飞行员会接近暗的一边从而偏离跑道中线。

5、光的有效范围:灯的结构中使用了反射镜、透镜、棱镜,通过改变光的方向减少恼人的眩光。

光束越窄,光强越高。

1D415020 助航灯光和灯具的要求及设备的易折性要求 1D412021 民航机场助航灯光和灯具的要求三、灯具的技术条件通用要求①海拔不超过2500m ,温度-40~+50℃;湿度不大于95%;②符合标准; ③同一型号的互换性;④维护方便的结构性;⑤材料:应绝缘、耐腐蚀、防潮、耐高温,除铝之外的导电材料;⑥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符合要求;⑦常态电气绝缘; ⑧耐潮湿、耐腐蚀;⑨玻璃制件耐温度聚变性能;⑩灯光的颜色和光度特性应符合规范;1、灯具的正常工作条件:1D415020 助航灯光和灯具的要求及设备的易折性要求 1D412021 民航机场助航灯光和灯具的要求三、灯具的技术条件通用要求灯具的技术要求还有:平均光强差性、表面颜色、外科防护等级、表面温度、承重性能、耐振动性能、易折性能、耐风力性能、水平基准面标记、方向标记。

机场助航灯光最低运行标准

机场助航灯光最低运行标准

机场助航灯光最低运行标准
没有跑道边灯或跑道端灯时,不能进行夜间运行,仅能在昼间运行,最低起飞标准为RVR500。

有跑道边灯和跑道端灯且具有中心线标志时,最低起飞标准为RVR400米。

A型简易进近灯光系统采用低光强发红色光的全向灯具,B型简易进近灯光系统的中线灯和横排灯是发可变白光的恒定发光灯。

通常起飞备降机场使用的计划最低标准与该机场的着陆最低标准相同,而航路飞行和目的地的备降机场使用的计划最低标准略高于该机场的着陆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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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机场机动区内目视管制信号第一百二十五条遇有地空无线电通信失效时,塔台管制室管制员应当使用灯光或信号弹信号,对起飞、降落或在机场机动区内活动的航空器进行管制。

灯光信号、信号、弹信号及目视地面信号的指示,按照附件三《管制员发给航空器的灯光或信号弹信号》和附件四《机场目视地面信号》的规定执行。

遇有下列情况时,塔台管制室管制员应当向航空器、车辆和行人发出警告信号:(一)航空器互相接近,有相撞危险;(二)航空器与障碍物有相撞危险;(三)航空器机体情况异常;(四)跑道积水、结冰或松软;(五)航空器未经批准将进入危险区、限制区、禁区;(六)管制员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昼间或夜间发出的警告信号均为从地面以10秒钟的间隔发射信号弹,每弹在爆炸时,应当发出红光、绿光或星光。

第一百二十六条航空器驾驶员收到管制员发给的灯光或信号弹信号后,应当给予回答,回答的信号按照附件五《航空器驾驶员收到管制员信号后的确认信号》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七条航空驾驶员、管制员观察到或收到目视信号后,应当按信号表明的意义采取行动。

第一百二十八条目视管制信号应当按照规定的含义,用于规定的用途,不得与其他信号混淆。

第一百二十九条机场机动区内有航空器运行时,塔台管制室应当按照规定升起标志旗或开放标志灯。

第一百三十条机场机动区内有航空器运行时,按下列规定管理灯光:(一)夜间应当开放机场保障飞行所需要的灯光;(二)昼间应当开放进近坡度指示系统的灯光;(三)昼间机场能见度小于2千米或航空器驾驶员有要求时,应当开放跑道和滑行道及起飞和着陆方向上保障飞行所需要的灯光。

第一百三十一条配置了助航灯光监视系统的机场,其灯光管理单位值班员应当在航空器预计起飞或着陆着一小时,使灯光系统处于随时可使用状态。

未配置助航空灯光监控系统的机场,其灯光管理单位应当按下列规定管理灯光:(一)航空器预计起飞或着陆前一小时,做好开放灯光的准备;(二)航空器预计起飞或着陆前20分钟开放灯光,或者按照塔台管制室管制员要求的时间开放灯光;(三)在发生紧急情况时,立即开放灯光;(四)航空器起飞后15分钟、着陆后10分钟关闭灯光,或按照管制部门的通知关闭灯光;(五)发现灯光异常不能按规定要求开放灯光时,立即报告塔台管制室管制员和机场值班领导。

第一百三十二条塔台管制室管制员应当及时检查机场灯光的开放情况,发现异常或接到灯光异常的报告时,应当通知机场灯光管理单位值班员或航空器驾驶员,并报告有关部门值班领导。

第一百三十三条管制员应当按照规定光度或航空器驾驶员的要求,通知机场灯光管理单位配置机场进近和跑道灯光的强度。

机场进近和跑道灯光系统的强度配置应当符合附件六《机场进近和跑道灯光系统强度》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机场在夜间或仪表飞行条件下有航空器运行时,应当开放障碍物标志灯,并遵守下列规定:(一)管理障碍物标志灯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维护障碍标志灯,保证正常开放。

如发生故障,应当立即报告塔台管制室管制员,并采取措施;(二)机场灯光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机场区域内障碍物灯光的工作情况,对于重要障碍物的灯标可指定专人监视;(三)塔台管制室和机场灯光管理单位应当了解并掌握超高障碍物所属单位或管理人员的电话,当发现障碍灯发生故障时,应当及时通知其修理恢复;(四)塔台管制室管制员或航空器驾驶员发现障碍物标志灯异常时,应当及时通知障碍物标志灯管理单位及机场灯光管理单位。

第一百三十五条夜间或昼间能见度小于2千米时,在机场活动区内活动的一切航空器必须显示以下灯光:(一)引起对该航空器注意的防撞灯;(二)用以显示该航空器相对航径的航行灯;(三)显示航空器结构外端的灯光;(四)显示航空器发动机已经开车的灯光。

第四节跑道的选择和使用第一百三十六条为了及时正确地为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管制员应当了解跑道、滑行道的道面情况并掌握跑道、滑行道上航空器、车辆、行人活动情况及其附近的施工情况。

第一百三十七条机场跑道、滑行道只供航空器起飞、降落和滑行使用。

如有特殊情况需作他用或有车辆行人通过,应当经塔台管制室批准。

第一百三十八条机场跑道、滑行道因道面及灯光、通信、导航设备以及其他原因不能保证航空器安全起降和滑行时,应当关闭。

机场跑道、滑行道关闭期间,禁止航空器起飞着陆和滑行使用。

第一百三十九条塔台管制室管制员选择使用跑道时,除考虑机型和南面风向风速外,还应当考虑机场进离场程序、起落航线、跑道布局、跑道长度、宽度、坡度、净空条件以及着陆地带的导航设备。

第一百四十条航空器通常应当逆风起飞和着陆,但是当跑道长度、坡度和净空条件允许,航空器也可以在风速不大于3米/秒时顺风起飞和着陆。

如果航空器驾驶员根据飞行手册或航空公司运行手册请求在大于3米/秒的情况下顺风起飞和着陆,在空中交通情况允许的情况下,塔台管制室管制员应当予以同意。

当跑道侧风在航空器侧风标准附近时,是否起飞或着陆,由航空器驾驶员根据机型性能自行决定,管制员负责提供当时实际风向、风速。

第一百四十一条航空器起飞应当使用全跑道。

如机场、机型和气象条件另有明确规定或航空器驾驶员申请,塔台管制室管制员可以允许航空器不使用全跑道起飞。

第一百四十二条机场跑道、滑行道的道面出现航行通告没有包含的下列情况时,塔台管制室管制员必须将该情况通知起飞、着陆和滑行的航空器:(一)跑道、滑行道、停止道道面有破损;(二)跑道、滑行道道面及其附近有施工;(三)跑道、滑行道、停止道道面上有冰雪和积水;(四)跑道、滑行道及其附近有航空器、车辆、行人停留或活动;(五)跑道、滑行道和进近着陆地带的灯光设备和机场障碍灯有障碍;(六)机场管理部门或飞行中的航空器驾驶员提供的道面刹车效应情况。

机场道面刹车效应,通常由机场管理部门用仪器测得,分为好、中好、中、中差、差、极差六个等级。

塔台管制室通知航空器地面刹车效应情况时,应当使用规定的等级和术语,并指明来源是实测还是航空器驾驶员报告。

第一百四十三条机场起飞、着陆地带的布局和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起飞线应当根据风向、风速进行布置;(二)土跑道或者因跑道积雪从空中不易识别时,应当划出明显的标志或者用红旗标识;(三)在起飞线指挥飞行时,起飞线塔台、停车场、人员休息地点,应当根据机场面积、跑道和滑行道的位置等情况确定,距跑道边沿的距离通常不得少于100米;(四)直升机的起飞、着陆地带,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划定,起飞、着陆地点面积的直径应当根据机型确定,其长宽均不得小于旋翼直径的两倍,各起飞、着陆地点之间的左右间隔应当大于旋翼直径的两倍,前后距离应当大于机身长度的四倍;(五)直升机在野外着陆、起飞时,通常应当预先选定和布置野外着陆场地,其场地应当选择净空条件好、地势平坦坚实、坡度适当的地带。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98 号《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CCAR—97FS—R1)已经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刘剑锋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1991年 8月 22日发布2001年 2月 26日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民用飞机全天候运行的安全水平和航行的标准化程度,规范机场运行标准和实施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已建立仪表飞行程序的民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制定民用飞机使用的机场运行最低标准,也适用于航空营运人对所用机场制定本航空营运人的运行最低标准和实施细则。

第三条在本规定中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一)精密进近——使用仪表着陆系统(ILS)、微波着陆系统(MLS)或精密进近雷达(PAR)提供方位和下滑引导的进近。

(二)非精密进近——使用甚高频全向信标台(VOR)、无方向性无线电信标台(NDB)或航向台(LLZ)(仪表着陆系统ILS下滑台不工作)等地面导航设施,只提供方位引导,不提供下滑引导的进近。

(三)机场运行最低标准——机场可用于飞机起飞着陆的运行限制。

对于起飞,用能见度(VIS)或跑道视程(RVR)表示,在需要时,还应当包括云高;对于精密进近着陆,根据运行分类用能见度(VIS)或跑道视程(RVR)和决断高度/高(DA/DH)表示;对于非精密进近着陆,用能见度(VIS)和最低下降高度/高( MDA/ MDH)表示。

(四)计划最低标准——在飞行计划中对起飞着陆和航路飞行选择的备降机场使用的最低标准。

通常起飞备降机场使用的计划最低标准与该机场的着陆最低标准相同,而航路飞行和目的地的备降机场使用的计划最低标准略高于该机场的着陆最低标准。

(五)超障高度(OCA)或超障高(OCH)——按照有关超障准则确定的最低高度(OCH为在跑道入口以上或在机场标高以上的最低高)。

(六)决断高度(DA)或决断高(DH)——在精密进近中规定的一个高度或高。

在这个高度或高,如果不能取得继续进近所需的目视参考,则必须开始复飞。

(七)最低下降高度(MDA)或最低下降高(MDH)——在非精密进近和盘旋进近中规定的高度或高。

在这个高度或高,如果没有取得要求的目视参考,则不能下降至最低下降高度或最低下降高以下。

(八)云高——云或遮蔽现象最底层距地面的高。

遮蔽现象用“裂云”、“阴天”、“遮蔽”表示,而不分“薄云”或“局部”。

(九)能见度(VIS)——在白天能看清和辨别出明显的不发光物体,在晚上能看清明显的发光体的距离。

(十)跑道视程(RVR)——飞机位于跑道中线,驾驶员能看清跑道道面标志或跑道边灯或中线灯的最大距离。

跑道视程是经大气透射仪测量后考虑大气消光系数、视觉阈值和跑道灯强度而计算的数值。

跑道视程(RVR)数值的大小与跑道灯光的强度有关。

当跑道视程(RVR)小于飞机起飞、着陆要求的数值时,应考虑将跑道灯光强度调大直至最强(5级灯光),以提高飞机运行的正常性。

(十一)非精密进近的直线进近——是指最后进近航迹与着陆跑道中线延长线的交角不超过一个特定值的进近,该值对A类和B类飞机为30°,对C类、D类、E类飞机为15°。

(十二)目视盘旋进近——为仪表进近的延续,飞机在仪表进近程序中不能直线进近着陆时,着陆前在机场上空进行目视对正跑道的机动飞行。

(十三)自动着陆系统(Automatic Ianding system)——在进近着陆过程中提供自动操纵飞机着陆的机载设备。

(十四)警戒高(AIert height)——根据飞机及其Ⅲ类故障—工作着陆系统的特性规定为驾驶员使用的高。

在警戒高以上,如果三套或两套自动着陆系统或有关地面设备发生故障,则不再继续进近而开始复飞;在警戒高以下,飞机或有关的Ⅲ类着陆系统发生故障,可以安全进近、拉平着陆。

(十五)故障—性能下降的自动着陆系统(FaiI-Passive automatic landing system)——一种自动着陆系统,在该系统发生故障时,飞机的俯仰配平、飞行航径或姿态没有重大的偏差,但不能完成自动着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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