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考点
民法期末考点总结

民法期末考点总结第一章:民法的基本原理(一)民事主体1. 自然人1.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1.2. 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1.3. 行为能力的取得、恢复与丧失1.4. 审判能力和认定失踪、宣告死亡2. 法人2.1.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2.2. 法人的设立与登记2.3. 法人的组织与管理2.4. 法人的终止与清算3. 其他组织3.1. 农民专业合作社3.2. 农民合作社3.3. 社会团体3.4. 基金会(二)民事权益1. 财产权1.1. 对财产权的保护1.2. 权利担保1.3. 财产损害的赔偿2. 人格权2.1. 生命权、健康权2.2. 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2.3. 婚姻家庭权益3. 合同权益3.1. 合同的成立、效力与解除3.2. 民间借贷3.3. 劳动合同3.4. 不当得利与不当损害(三)民事法律行为1. 意思表示1.1. 自然人的意思表示1.2. 法人的意思表示1.3. 特殊意思表示2. 成立与效力2.1. 成立要件2.2. 效力要件2.3. 范围与表现形式3. 无效与撤销3.1. 无效的种类与效果3.2. 撤销3.3. 无效与撤销的主体、内容与方式(四)民事责任1. 侵权责任1.1. 侵权行为与责任1.2. 客体因果关系与法律责任1.3. 免责事由与责任限制2. 违约责任2.1. 合同违约责任2.2. 不当得利与违约赔偿2.3. 不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免除责任第二章:人格权(一)生命权1. 个人基本生活权1.1. 生存权1.2. 健康权1.3. 生育权1.4. 流产权2. 生命的尊严2.1. 生命的不可侵犯性2.2. 生命的尊重与保护2.3. 安乐死与自愿放弃治疗(二)身体权1. 人体的完整与自由1.1. 人体器官与组织的移植与分割1.2. 人体器官与组织的提取与储存1.3. 个人身体自由权2. 人体活动与个人隐私2.1. 个人隐私权2.2. 个人姓名权2.3. 个人形象权3. 人体的人格尊严3.1. 人体基因组的保护3.2. 基因技术与人体生殖权3.3. 基因技术研究与人体试验(三)荣誉权1. 名誉权1.1. 名誉权的成立与终止1.2. 名誉权的保护1.3. 名誉权的法律责任2. 荣誉权2.1. 荣誉权的成立与终止2.2. 荣誉权的保护2.3. 荣誉权的法律责任(四)隐私权1. 隐私权的概念与内容1.1. 隐私权的意义1.2. 隐私权的基本内容2. 隐私权的保护2.1. 违反隐私权的行为和责任2.2. 隐私权的侵害与损害赔偿2.3. 隐私权的保护措施(五)名誉权1. 名誉权的概念1.1. 名誉权的含义与特征1.2. 名誉权的成立与终止1.3. 名誉权的内容2. 名誉权的保护2.1. 违反名誉权的行为与责任2.2. 名誉权的侵害与损害赔偿(六)知情权1. 知情权的概念1.1. 知情权的含义和重要性1.2. 知情权的基本内容2. 知情权的保护2.1. 知情权的实资和权利的滥用2.2. 违反知情权的行为与责任2.3. 知情权的救济措施第三章:婚姻家庭(一)婚姻法律关系1. 婚姻的设立1.1. 婚姻的要素与条件1.2. 婚姻的形式与程序1.3. 同居与婚姻2. 婚姻的效力与终止2.1. 婚姻的效力与自愿性2.2. 婚姻的终止2.3. 离婚与分居3. 婚姻关系的法律效果3.1. 权利义务关系3.2. 子女关系3.3. 家庭财产关系(二)夫妻的民事权利义务1. 夫妻相互权利1.1. 婚姻自由和平等1.2. 约定解除婚姻关系1.3. 家庭权益的保护2. 夫妻的人身关系2.1. 互相忠实与互相帮助2.2. 互相尊重、关心和照顾2.3. 夫妻共同监护权3. 夫妻的财产关系3.1. 夫妻共同财产3.2.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3. 继承与家庭保障第四章:继承(一)继承权1. 继承权的取得1.1. 继承人的继承权1.2. 继承人的继承份额1.3. 继承人的继承顺序2. 继承权的行使与限制2.1. 继承的行使条件2.2. 继承权的行使时效2.3. 继承的效力与终止(二)遗嘱继承1. 遗嘱继承的效力与条件1.1. 遗嘱的效力1.2. 遗嘱的种类与形式1.3. 遗嘱的解释与证据2. 遗嘱继承的效果与限制2.1. 继承遗嘱的效力2.2. 遗嘱继承份额的限制2.3. 遗嘱继承的效力与撤销(三)法定继承1. 法定继承的顺序与继承份额1.1. 法定继承的继承顺序1.2. 法定继承的继承份额1.3. 对法定继承份额的限制2. 法定继承和遗赠继承的关系2.1.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冲突2.2. 遗嘱继承的优先权(四)遗产的管理与继承1. 遗产的管理1.1. 遗产的管理方式1.2. 遗产的管理人2. 遗产的继承2.1. 遗产的继承方式2.2. 遗产的继承人2.3. 对继承人的债务与赠与第五章:物权(一)所有权1. 所有权的概念与范围1.1. 所有权的概念1.2. 所有权的内容和范围1.3. 所有权的限制2. 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2.1. 所有权的取得2.2. 所有权的转让2.3. 所有权的终止3. 所有权的保护与侵权责任3.1. 所有权的保护3.2. 所有权的侵权与赔偿(二)用益物权1. 土地承包经营权1.1.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范围1.2.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与终止1.3.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与抵押2. 房屋、林木等用益物权2.1. 房屋等用益物权的设立与终止2.2. 房屋等用益物权的转让与抵押3. 质权与留置权3.1. 质权的设立与终止3.2. 质权与留置权的转让和转让人的义务(三)担保物权1. 质押和抵押1.1. 质押和抵押的概念与种类1.2. 质押和抵押的设立与消灭1.3. 质押和抵押的变动与灭失2. 典当2.1. 典当的概念和条件2.2. 典当的设立和终止2.3. 典当物的保管与返还3. 保证3.1. 保证的概念和条件3.2. 保证的合同和责任3.3. 保证权与主债权的关系第六章:合同(一)合同的基本规则1. 合同的定义和法律地位1.1. 合同的概念1.2. 合同的法律地位2. 合同的要素2.1. 合同的基本要素2.2. 合同的约定内容3. 合同的成立3.1. 合同的意思表示3.2. 合同的合意和达成3.3. 合同的声明接收和生效(二)合同的内容和效力1. 合同的内容1.1. 合同的主要条款1.2. 合同的附加条款1.3. 合同的特别条款2. 合同的效力2.1. 法律效力和效力期限2.2. 合同的效力变动3. 合同的解释3.1. 合同的解释方法3.2. 合同中的解释争议(三)合同的履行和解除1. 合同的履行义务1.1. 合同的履行期限1.2. 合同的履行方式1.3. 合同的履行地点2. 合同的异常履行和违约2.1. 合同的履行缺陷2.2. 合同的履行失效2.3. 合同的违约责任3. 合同的解除和变更3.1. 合同的解除条件3.2. 合同的解除形式3.3. 合同的解除后果第七章:侵权责任(一)侵权责任的基本内容1. 侵权责任的概念与构成要件1.1. 侵权责任的概念1.2.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2. 侵权责任的主体和客体2.1. 侵权责任的主体2.2. 侵权责任的客体3. 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3.1. 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3.2. 侵权行为的侵权方式(二)侵权责任的类型1. 盗窃、抢劫和故意伤害1.1. 盗窃和抢劫的侵权及其体现1.2. 故意伤害的侵权及其体现2. 劳动争议和合同纠纷2.1. 劳动争议的侵权及其体现2.2. 合同纠纷的侵权及其体现3. 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3.1. 人身损害的侵权及其体现3.2. 财产损害的侵权及其体现(三)侵权责任的免除和限制1. 免责事由1.1. 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1.2. 他人过失的免责事由1.3. 原告过错的免责事由2. 责任限制2.1. 营业活动的责任限制2.2. 官方的责任限制2.3. 合同的责任限制3. 侵权行为导致的赔偿3.1. 实际损失赔偿3.2. 人身伤害赔偿3.3. 精神损害赔偿第八章:合同的转让和代位(一)合同转让的基本规则1. 合同转让的概念1.1.。
民法学重要考点总结

第一编总论第一分编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民法的概念与含义民法的沿革民法理念的近代演变。
民法的调整对象97年根据民法中的财产权制度论民法对财产关系的调整方法。
(25分)答: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概括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如下一些内涵: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中的“财产”既有狭义也有广义。
狭义:具有金钱价值的有体物;广义: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和义务的综合,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债权和债务。
没有形成权力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也属于财产的范围。
具有物质形态的财产称为有体财产,不具有物质形态的财产称为无体财产。
没有经济价值而具有精神、文化、纪念价值的私人书信、照片等,在法律上视为财产。
2、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分为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归属关系: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某项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
财产流转的基本内容属于商品交换关系。
还包括一些无偿的关系,如赠与、借贷。
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平等自愿为基础。
与之相比较,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关系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属于行政法、经济法调整。
主体的平等性决定他们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
民法对财产关系的调整方法主要有:1、确认的方法。
2、救济的方法。
3、补充的方法。
民法的性质99年根据民法对民事权利的规定,论民法的私法性质。
(25分)答: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了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具体包括:(1)权利人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实施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2)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3)在利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
07年本科分析私法自治。
民法的本位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效力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概述05年论述民法的基本原则及其相互关系。
(25分)平等原则06年论述平等原则在财产法中的体现。
厚大民法知识点总结

厚大民法知识点总结一、法律适用1. 民法适用范围民法适用范围是指民法规定的对象,即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和民事法律关系。
依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法人的合法权益。
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设立、组织、经营和解散;其他组织的设立、组织、经营和解散。
2. 民法适用准则a.法律规定的适用b.当事人约定的适用c.适用习惯二、人身权1. 人格权人格权包括人身权、姓名权、肖像权和名誉权。
人身权是指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姓名权是指个人对自己姓名的选择和使用权。
肖像权是指个人的肖像被他人制作、使用、公开所应当获得的法律保护。
名誉权是指个人的名誉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赔偿的权利。
2. 生命权生命权是指个人生存的权利,生命是最基本的人权,是一切其他权利存在的前提。
3. 身体权身体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身体状态和健康情况有决定权,包括决定是否进行医疗处理、决定是否进行捐献、决定是否继续生育等。
4. 健康权健康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健康状况和保健行为有决定权,包括自由选择医疗机构、医师和医疗服务方式等。
三、财产权1. 财产权的内容财产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财产拥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 财产权的保护财产权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有着很高的地位,其权利和自由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
3. 财产权的侵害任何侵害财产权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受到法律的制裁。
财产权的侵权行为通常包括侵犯财产权、非法占有财产、损害财产等。
四、民事主体及民事法律行为1. 自然人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和负担能力的人,自然人是法律认可的世界上的一切生命,无论身份、职业、头衔、财富、成就大小。
2. 法人法人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3.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法律主体在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时所进行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对接和法律效果的产生。
民事法律行为包括意思表示和法律效果两个方面。
民法学考点总结

民法学考点总结(一)民法调整对象;性质;渊;效力。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与功能;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意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与物权请求权的关系。
(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自然人居所;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法人的分类;法人的民事能力;法人的机关和分支机构;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法人的登记;非法人组织。
(五)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特征;物的概念、特征和分类;有价证券的概念、特征和类型;智力成果概念、特征和类型。
(六)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与类型;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事实行为、准民事行为的关系的区分;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意思表示的概念与构成要素;意思表示的分类及意义;意思表示解释的含义、原则与方法;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意思表示不自由;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的含义和要件;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形态和效果。
(七)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代理的分类;代理权与授权行为;代理权的行使与滥用;代理权的消灭;无权代理的概念、特征、类型和效力;表见代理的概念、原理、构成、类型和效力。
(八)时效的概念、作用和类型;诉讼时效的含义、效力与适用范围;诉讼时效的分类;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止、中断与延长;除斥期间的概念、特征、性质与作用;除斥期间的适用范围;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期限的概念、特征、确定与计算方法。
第一章民法概述考点 1 民法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一一) ) 财产的概念1.财产:是指土地、房屋、物资等物质财富和金钱的总称。
民法上讲的财产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1) 狭狭义的财产:是指有金钱价值(即能用金钱表示或者能用金钱衡量的价值)的权利的总和。
EG:物权、债权、知识产权。
23个《民法》考前必背考点总结

1、效力待定合同与例外(民法典第145、171、597条) (1)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无权代理,限制行为能力人超能力行为,免责的债务承担 (2)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纯获利益行为有效,中性行为有效 (3)效力待定合同中的权利:追认权,拒绝权;催告权,撤销权) (4)无权处分下的买卖合同:有效 2、可撤销合同的类型(民法典第 147-151 条) (1)可撤销合同的类型: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发生在缔约时) (2)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自由;撤销权的行使时间(90 日,1 年,5 年)与行使主体(受害人)。
抵押权
1、抵押权的设立 不动产抵押以登记为设立要件;动产抵押,包括动产浮动抵押,以登记为对抗要件。 2、抵押权的效力 ①抵押权的内容:优先受偿,不可占有,处分自由 ②抵押权的保全权: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提前清偿,物上代位 ③抵押权的效力范围:从物,孳息,添附物,新增建筑 3、抵押期间处分抵押物(民法典第406条) (1)转让抵押物:自由转让;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 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双提)。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 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出租抵押物(公示优先,时间优先) 第一,先租赁且移转占有,后抵押,买卖不破租赁; 第二,先抵押,后租赁,买卖可破租赁。 4、超级抵押权 民法典第416条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 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1)构成要件 ①动产抵押;②担保的主债权为抵押物的价款;③标的物交付后的十日内;④办理抵押登记 (2)法律后果 留置权>超级抵押权>登记的普通抵押权>未登记的普通抵押权; 留置权>超级抵押权>质押权
民法知识点

民法知识点一、民法概述1. 民法定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私权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包括物权、债权、人身权、继承权等多个方面。
2. 民法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所有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地位平等。
- 自愿原则:民事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 公平原则: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益和义务应当公平合理。
- 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 合法原则: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二、物权1. 物权定义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性权利。
2. 物权种类- 所有权:对所有物进行全面支配的权利。
- 用益物权:使用和收益他人所有物的权利。
- 担保物权: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设定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
3. 物权变动-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法进行。
- 物权变动通常需要进行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债权1. 债权定义债权是指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 债权产生- 合同:基于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产生的债权。
- 侵权行为:因侵害他人权益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 不当得利:无正当法律原因而取得利益,应当返还的权利。
3. 债权实现- 债权人可以通过和解、仲裁、诉讼等方式实现债权。
四、人身权1. 人身权定义人身权是指与个人身份、人格密切相关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2. 人身权保护- 法律保护人身权不受侵犯。
- 侵犯人身权的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五、继承权1. 继承权定义继承权是指自然人死后,其遗产依法由继承人继承的权利。
2. 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和份额继承。
- 遗嘱继承:根据遗嘱人的意愿确定继承人和继承份额。
3. 继承程序- 继承开始后,应当依法进行遗产清理、债权债务清偿和遗产分配。
六、合同法1. 合同定义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背诵版】民法考前必背考点

民法通则必背一 概述一、民事法律事实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与类型①状态(近亲属关系、未成年、善意、恶意等)绝对事件②事件相对事件民事法律事实法律行为表示行为意思通知准法律行为 观念通知③行为情感表示非表示行为:事实行为2.下列事实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1)好意施惠关系:①搭乘便车;②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③顺路代为投递信件(或者替人购买物品);④约定请人吃饭,相约参加宴会、舞会、旅游、看电影;⑤为人指路;⑥为倒车的人打手势。
(2)法外空间。
①日出、日落、刮风、下雨等自然现象(假设未构成不可抗力);散步、读报、起床、睡觉等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均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不属于法律事实。
②引发宗教关系、同乡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同事关系、恋爱关系、友谊关系的客观情况,亦不属于法律事实。
(3)婚约不具有法律效力,婚约不是合同。
(4)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
二、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区分标准:权利的作用)(一)支配权1.定义。
支配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权利客体,享有特定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2.范围: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
①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抵押权是一个例外(《物权法》第 202 条)。
②人格权、身份权、所有权的无存续期间的限制。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个例外(其存续期间为 70 年或者 50 年不等。
《物权法》第 149 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③用益物权、知识产权均有存续期间的限制。
④地役权、担保物权均具有消灭上的从属性。
(二)请求权1.定义。
请求权,指特定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
2.范围:支配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继承权回复请求权。
3.支配权请求权≠支配权受侵害后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1)支配权请求权。
支配权请求权的功能在于,通过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使支配权回复到不受侵害的圆满状态。
民法法考知识点总结

民法法考知识点总结一、人格权1. 人格权的含义人格权是指每个人基于其作为人的本质所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人格权是每个人最基本的权利,也是法律所保护的最重要的权利之一。
2. 人格权的保护人格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侵犯人格权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同时,人格权在法律上也是不可转让的,不能被他人侵害。
3. 人格权的限制尽管人格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在某些情况下,人格权也会受到限制。
比如在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等方面,人格权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二、财产权1. 财产权的含义财产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包括所有制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
2. 财产权的保护财产权在法律上受到严格的保护,任何侵犯财产权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同时,财产权也是可以依法转让、继承、处置的。
3. 财产权的限制财产权也不是没有限制的,比如在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等方面,财产权也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三、合同1. 合同的概念合同是民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是指当事人为了建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依法设立的意思表示。
2. 合同的主要内容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标的、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形式等多个方面。
3. 合同的效力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合同成立,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四、侵权1. 侵权的概念侵权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导致他人受到损害的行为。
侵权行为包括侵犯他人人格权、财产权等。
2. 侵权的举证责任在侵权行为中,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一般由侵权行为的承担者负担。
即如果他人主张其受到了侵权行为的损害,那么侵权行为的承担者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自己并未侵权。
3. 侵权的责任和补偿一旦侵权行为成立,侵权行为的承担者将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需要对他人受到的损害进行补偿。
五、物权1. 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个人对一定的物的支配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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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攻坚-民法 1(讲义)第四章民法第一节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原则。
6.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简称绿色原则)。
真题演练1.(2019 山东省直)我国《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原则。
①自愿②等价有偿③公平④诚信A.①②③B.②③④C.①③④D.①②③④2.(单选)2017 年 3 月 15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该法将于2017 年10 月1 日起施行。
《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规定民法的基本规则。
民法是()。
A.调整公民、法人之间商事关系和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B.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C.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D.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者调控的法律规范3.(2019 山东省直)1986 年制定的《民法通则》在我国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7 年10 月1 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就是以《民法通则》为基础制定的。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民法通则》于《民法总则》生效日失效B.国家主席没有签署主席令废止《民法通则》,所以其目前仍有效C.《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都有效,但前者优于后者适用D.虽然没有明令废止《民法通则》,但从适用上来看其已经实际失效二、多选题(2012 山东聊城)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有()。
A.物权关系B.知识产权关系C.债权关系D.税收关系E.财产继承权关系第二节民事主体一、自然人自然人,是指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概念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2.开始与终止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类型包括以下三方面。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18 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8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 8 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三)监护1.概念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成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定专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且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
2.范围(1)未成年子女。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兄、姐;③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其他近亲属;④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四)宣告失踪1.概念宣告失踪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的法律制度。
2.法律要件(1)受宣告人失踪。
(2)失踪达到法定期间,宣告失踪的法定期间为 2 年。
(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与失踪人有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人)。
(4)由人民法院宣告(3 个月)。
3.效力:财产代管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述规定的人,或者前述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4.撤销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五)宣告死亡1.概念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推定其死亡,宣告结束失踪人以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2.法律要件(1)受宣告人失踪。
(2)失踪达到法定期间:普通期间为 4 年;意外事件为 2 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 2 年时间的限制。
(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4)由人民法院宣告(1 年、3 个月)。
(5)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3.效力从形式上说,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有同等的法律效果。
在以被宣告死亡人的住所地为中心的区域,宣告死亡的效果等同于生理死亡,婚姻、监护等身份关系终止,财产作为遗产被继承。
4.撤销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死亡宣告撤销的效力如下。
(1)人身关系方面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2)财产关系方面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
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二、法人(一)概念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二)分类《民法总则》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
1.营利法人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2.非营利法人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3.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真题演练1.(2018 山东淄博)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A.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B.从年满 10 周岁起到死亡时止C.从年满 16 周岁起到死亡时止D.从年满 18 周岁起到死亡时止2.孕妇赵某 11 月1 日晚因阵痛被家人送往医院,于 11 月3 日凌晨分娩出女儿李某某。
出院后,孩子父亲李某至公安机关为女儿申报出生登记,户口簿上登记为11 月8 日。
依据现有法律,李某某的出生时间是()。
A.医院接诊记录上的 11 月1 日B.赵某记载的 11 月2 日C.出生医学证明上的 11 月3 日D.户口簿上记载的 11 月8 日3.(2018 山东省直)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不满()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A.7B.8C.10D.124.(2018 山东东营)下列人员中,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是()。
A.小李19 岁,精神正常,目前和父母一起在深圳务工B.小王 12 岁,初中一年级学生,由爷爷奶奶看管C.小刘 17 岁,精神正常,初中毕业后在一家超市当收银员,劳动收入是其主要的生活来源D.老马 40 岁,精神病患者,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5.(2013 山东泰安)下列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是()。
A.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B.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自然人,但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C.不满 8 周岁的未成年人D.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6.(2018 山东三支一扶)下列部门中具备法人资格的是()。
A.某出版社编辑部B.某市教育局C.某大学法学院D.某市公安局西郊派出所二、多选题(2017 山东三支一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可以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是()。
A. 父母B.祖父母C.外祖父母D.兄、姐三、判断题(2017 山东济宁)根据《民法总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指定代理人。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三、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1)重大误解。
(2)欺诈。
(3)胁迫。
(4)显失公平。
(二)撤销权的行使期限(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
(2)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3 个月内。
(3)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 1 年内。
(4)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 5 年内。
四、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1)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行为。
(3)无权处分行为。
真题演练1.(单选)甲 36 岁开始工作,但和父母共同生活。
一年后,甲未经父母同意,用自己积攒的 5000 多元买了一部手机,结果遭到父母强烈反对,甲想将手机退回商场,商场不同意,甲购买手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