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文书
如何界定涉案价格认定

如何界定涉案价格认定在⼀些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涉案物品价格的认定是很重要的,直接关系到犯罪嫌疑⼈量刑的问题,⽽对涉案物品价格要怎么认定⼀直存在不少的难题,那么如何界定涉案价格认定?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怎么界定涉案价格认定价格认定协助书是提出机关明确协助事项且具有法律效⼒的⽂书,是价格认定⼯作开展的启动程序。
价格认定机构应当依据并严格按照协助书的要求办理价格认定事项,不能超越或改变其内容。
价格认定协助⽂书主要由《价格认定协助书》和《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有基本格式和细化格式两种)组成,提出单位所提交的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资料均应加盖提出单位公章,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完整、准确地反映价格认定协助的内容,其中有“六要素”⾄关重要,1.理清案件性质:案件性质是指⾏为⼈涉及的涉嫌案件的具体名称。
在刑事案件中,涉嫌案件罪名的不同,所运⽤的价格认定⼯作⽅法是不⼀样的,⽐如盗窃物品价格认定与涉嫌破坏⽣产经营罪物品的价格认定,其价格认定结果是不能相提并论的。
司法机关、案件当事⼈和关联⼈或律师极易对此类价格认定结论提出疑问,必须严格把关,否则容易造成价格认定协助书与价格认定结论之间出现缘⽊求鱼,升⼭采珠的现象。
2.明确价格认定⽬的:价格认定⽬的位于价格认定结论书第⼀事项中,是进⾏价格认定⼯作的“引擎”。
其实质是指价格认定结论的⽤途,便于价格认定⼈员在具体实施中确定价格认定的技术路线。
如《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规则》第⼆条明确,价格认定结论仅作为办案机关办理案件的证据材料,⽽不作为民事赔偿依据。
因此在协助书中,提出⽅应明确价格⽤途,避免混淆价格定义。
另外注意的是,认定标的价格适⽤的区域或某些特定情况下的适⽤范围必须明确。
⽐如不同产出地河砂的质地不⼀,价格也存在差异,应给予界定。
3.价格认定标的是指价格认定的具体对象,要重视如下三⽅⾯:(1)“标的详细描述”:应根据实际情况清晰描述标的(如:型号、⽣产⼚家、规格、颜⾊、重量、长度、单位、购置时状态等),标的描述不完整、不够全⾯、填写不明,就影响标的价格特征的把握。
价格认定协助书

(提出机关名称)价格认定协助书(文号)(价格认定机构名称):我单位办理的涉嫌(案件名称)一案,需对(价格认定标的)等在年月日(价格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价格内涵)进行认定。
请你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价格认定,为本单位办理该案件提供价格依据。
价格认定内容及要求:。
附:一、《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二、其它材料,共份(一)(二)(三)年月日(提出机关公章)联系人(经办人):联系方式:联系地址:邮编:价格认定标的物明细表(基本样式)标的物状况价格认定要求序号标的名称及数量标的状态标的详细描述价格认定基准日价格内涵基准日状况的确定其他要求1 1、是否灭失□是□否2、基准日状态是否已发生较大改变□是□否□市场零售价格□市场批发(批量)价格□在产品价格□产成品出厂价格□(其他)□查(勘)验状况□全新状况□(其他)2 1、是否灭失□是□否2、基准日状态是否已发生较大改变□是□否□市场零售价格□市场批发(批量)价格□在产品价格□产成品出厂价格□(其他)□查(勘)验状况□全新状况□(其他)3 1、是否灭失□是□否2、基准日状态是否已发生较大改变□是□否□市场零售价格□市场批发(批量)价格□在产品价格□产成品出厂价格□(其他)□查(勘)验状况□全新状况□(其他)提出机关声明:对于灭失物及在基准日的状态已发生重大改变的标的物,请根据我们认定的情况进行价格认定。
2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细化格式)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机器设备标的状况序号标的名称及数量标的详细描述1 规格型号:产地:购置时间:购置地点:原购单价:是否在用:□是□否其他: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建筑物、土地标的状况序号标的名称及数量标的详细描述1权属证号:详细地址:建筑物(土地)性质:建筑物结构(土地状况):其他: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古玩、珠宝、玉石、字画标的状况序号标的名称及数量标的详细描述1 是否有质量、真伪等检测、鉴定证书(报告):□有证书/报告编号:□无外形:尺寸:重量:颜色:品质(等级):成色:完整性:配件情况:原购价格:其他: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手机标的状况序号标的名称及数量标的详细描述1 品牌型号: IMEI号:配件:入网许可证号:是否能够正常使用:□是□否其他: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机动车标的状况序号标的名称及数量标的详细描述1 品牌型号:号牌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车身颜色:初次登记日期:累计行程(表显):使用性质:□营运□非营运其他:。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2016年版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发改价证办〔2016〕8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认定行为,统一价格认定程序和方法,保障价格认定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认定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价格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价格认定,是指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提出机关,是指依法向价格认定机构提出价格认定协助的各级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情形中的价格认定工作:(一)涉嫌违纪案件;(二)涉嫌刑事案件;(三)行政诉讼、复议及处罚案件;(四)行政征收、征用及执法活动;(五)国家赔偿、补偿事项;(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价格认定应遵循依法、公正、科学、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价格认定程序第一节价格认定的提出第六条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价格认定事项,应当具有提出机关出具的价格认定协助书。
第七条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价格认定机构的名称;(二)价格认定目的;(三)价格认定标的的名称、数量以及质量等基本情况;(四)价格内涵;(五)价格认定基准日;(六)提供材料的名称、份数;(七)提出协助的日期;(八)提出机关名称、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应当加盖提出机关公章。
第八条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完整、准确地反映价格认定协助的内容。
其中:(一)价格认定目的是指价格认定结论的用途;(二)价格认定标的是指价格认定的具体对象;(三)价格内涵是指对价格认定标的所处不同环节、区域及其他特定情况的价格限定;(四)价格认定基准日是指价格认定标的状况及其价格所对应的时间。
第二节价格认定的受理第九条价格认定机构应当按照提出机关所在的行政区域,分级受理价格认定。
浅谈价格认定档案管理工作

浅谈价格认定档案管理工作作者:黄丽君来源:《卷宗》2016年第02期价格认定局作为物价局下属的一个事业单位,承担着对纪检监察、刑事、经济、行政以及仲裁案件中涉及的各类财物价值鉴定,所出具的价格结论报告是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办理案件的重要依据。
价格认定业务网络覆盖的范围包括全国县级以上地区价格认定局3224个,平均每年每个认定局的报告数量超万件,数量多、风险大、责任重,对于这样性质的机构,加强档案管理的重要性显得尤为重要。
1 价格认定文书概述价格认定文书是记录、描述或反映整个价格认定过程和结果的类文件的统称。
属于专门业务文书,主要有四种:1、价格认定协助书:协助书是一种合同契约文件,由认定提出机关与价格认定机构共同签字,如实提供认定标的物的详细资料,载明认定的目的、要求。
2、价格认定调查资料:接受价格认定后,根据业务需要搜集的相关资料,包括相关的法律依据、委托事项的背景材料、相关照片、技术鉴定、现场勘查、市场调查等。
3、价格认定结论书:反应价格认定过程和成果的综合性文件,是价格认定的成果形态。
4、价格认定复核裁定书:价格认定的的复核裁定机构在完成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的复核裁定后,必须向提出价格认定方出具复核裁定书或最终复核裁定书。
2 规范价格认定文书的归档与管理档案管理作为价格认定局日常工作的一部分,是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的必要条件。
科学的管理价格认定文书档案,为认定局今后开展工作提供了第一手资料,是进行经验积累的宝贵资源。
1、配备专人,统一管理。
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实行集中统一、专人管理制度。
价格认定局各业务部门选派专门工作人员兼管文书管理员,具体负责本部门业务文书的收集、整理工作。
待各业务部门整理、立卷完毕后,将相应文书档案及时交档案管理人员进行整理归档。
2、严格分类,科学管理。
对价格认证档案实行科学管理,按照年度和案件标的类型分开,根据案件标的的不同进行分类管理。
在此基础上,价格认定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一般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
价格确认书

价格确认书一、引言价格确认书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由买方向卖方发出的一种文件,用于确认双方就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达成一致。
本文档旨在为商业合作提供一个明确的价格确认文件,以确保双方的权益。
二、价格确认内容根据双方的商业协议和洽谈的结果,特此确认以下交易的价格:1. 商品/服务描述:详细列出被交易的商品或服务的名称、规格、数量等详细信息。
2. 单价:商定的每个商品/服务的单价。
3. 总价:商品/服务的单价乘以数量所得出的总金额。
4. 支付方式:买方和卖方商定的支付方式,例如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等。
5. 交付方式:商定的商品/服务的交付方式,例如快递、自提等。
6. 交货时间:商定的商品/服务的交付时间。
7. 税金:根据法律法规或双方商议确定的需要支付的税金。
8. 其他费用:除了商品/服务价格之外,买方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例如运输费用、安装费用等。
三、价格确认的有效性和责任1. 双方同意本价格确认书视为双方之间的法律约束文件,并同意严格按照约定履行。
2. 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任何争议,双方同意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双方有权向相关仲裁机构寻求救济。
3. 在价格确认书签署后,如果需要对价格进行变更,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及时更新价格确认书。
4. 如果因为买方的原因导致价格确认书无效,买方将承担相关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损害赔偿等。
5. 如果因为卖方的原因导致价格确认书无效,卖方将承担相关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退款、赔偿等。
四、其他条款1. 本价格确认书仅适用于被确认的交易,不得用于其他交易。
2. 本价格确认书的生效条件是双方签字确认。
3. 本价格确认书的文件原件和电子文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价格确认书的任何修改或附加条款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五、签署本价格确认书的签署表示双方对交易价格的确认和接受,双方同意并承诺按照本价格确认书的内容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买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卖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六、总结价格确认书是商业活动中一个重要的法律文件,它在商业合作中起到明确双方权益、确保交易顺利进行的作用。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发改价证办〔2016〕8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认定行为,统一价格认定程序和方法,保障价格认定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认定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价格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价格认定,是指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提出机关,是指依法向价格认定机构提出价格认定协助的各级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情形中的价格认定工作:(一)涉嫌违纪案件;(二)涉嫌刑事案件;(三)行政诉讼、复议及处罚案件;(四)行政征收、征用及执法活动;(五)国家赔偿、补偿事项;(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价格认定应遵循依法、公正、科学、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价格认定程序第一节价格认定的提出第六条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价格认定事项,应当具有提出机关出具的价格认定协助书。
第七条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价格认定机构的名称;(二)价格认定目的;(三)价格认定标的的名称、数量以及质量等基本情况;(四)价格内涵;(五)价格认定基准日;(六)提供材料的名称、份数;(七)提出协助的日期;(八)提出机关名称、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应当加盖提出机关公章。
第八条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完整、准确地反映价格认定协助的内容。
其中:(一)价格认定目的是指价格认定结论的用途;(二)价格认定标的是指价格认定的具体对象;(三)价格内涵是指对价格认定标的所处不同环节、区域及其他特定情况的价格限定;(四)价格认定基准日是指价格认定标的状况及其价格所对应的时间。
第二节价格认定的受理第九条价格认定机构应当按照提出机关所在的行政区域,分级受理价格认定。
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pdf

状态的。
第十三条价格认定(复核)不予受理通知书,是指提出机关
提出的价格认定协助、复核申请不符合有关规定时,价格认定机构
向提出机关出具的说明不予受理原因的文书。
—5—
第十四条中止通知书,是指价格认定(复核)工作有中止情
形时,价格认定机构向提出机关出具的说明中止原因的文书。
(二)复核的范围及内容。表明价格认定机构根据价格认定复核
申请书所载内容对异议事项及相关部分进行了复核。但价格认定机
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不受异议事项限制,对原价格认定涉及的所
有内容进行复核。
(三)复核过程要述。包括两部分内容:
一是简要描述复核主要过程,如对实物查(勘)验、市场调查
以及分析测算等环节的核实情况。
的基础。查(勘)验结果与价格认定协助书所载内容不符时,应当
要求提出机关书面予以明确或重新出具价格认定协助书。
第八条听取意见记录,是记录听取意见过程、内容的书面资
料。
第九条市场调查记录,是记录市场调查过程及调查结果的书
面资料,是价格认定的重要参考资料。
第十条测算说明,是记录价格认定测算过程的书面资料。测
(三)复核的异议事项;
(四)提出复核的理由和依据;
—3—
(五)提供材料的名称、份数;
(六)提出复核的日期;
(七)提出机关名称、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价格认定复核申请书应当后附原价格认定结论书或者原价格认
定复核决定书。
价格认定复核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应当加盖提出机关公章。
第六条工作程序单,是跟踪、落实、执行各项价格认定工作
□(其他)
发改价证办〔〕84号

发改价证办〔〕84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印发《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的通知发改价证办〔2016〕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局、价格认证局、价格认证办公室、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为贯彻执行《价格认定规定》,规范价格认定行为,统一价格认定程序和方法,保障价格认定客观、公正,我们根据《价格认定规定》对《价格鉴定行为规范(XX年版)》进行了修改,形成了《价格认定行为规范》。
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中心反馈。
附件:《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XX年4月15日附件: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认定行为,统一价格认定程序和方法,保障价格认定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认定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价格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价格认定,是指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提出机关,是指依法向价格认定机构提出价格认定协助的各级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情形中的价格认定工作:(一)涉嫌违纪案件;(二)涉嫌刑事案件;(三)行政诉讼、复议及处罚案件;(四)行政征收、征用及执法活动;(五)国家赔偿、补偿事项;(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价格认定应遵循依法、公正、科学、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价格认定程序第一节价格认定的提出第六条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价格认定事项,应当具有提出机关出具的价格认定协助书。
第七条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价格认定机构的名称;(二)价格认定目的;(三)价格认定标的的名称、数量以及质量等基本情况;(四)价格内涵;(五)价格认定基准日;(六)提供材料的名称、份数;(七)提出协助的日期;(八)提出机关名称、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