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信用评级实施细则
中国银行国内机构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实施细则三篇

XX银行国内机构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实施细则三篇篇一:XX银行国内机构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实施细则XX银行XXX省分行国内机构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银行XXX省分行(以下称“中行”)客户信用评级管理,防范授信业务风险,根据总行《关于发送〈XX银行国内机构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的通知》(中银险[20XX]461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客户信用评级是中行对授信客户资信状况的确认程序,客户信用评级结果是支持中行授信业务授权管理、客户准入管理、授信业务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中行客户信用评级本着“统一标准、分类确定、定期评估、适时调整、分级管理、有效组织”的原则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XX银行XXX省分行国内机构对其授信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
第二章客户信用评级对象与信用等级设置第五条凡正在使用或申请使用中行授信的非金融机构企、事业法人客户(下称“评级客户”),应按本办法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核定授信风险限额。
第六条中行评级客户按经营性质划分不同类型,各类型均设置AAA、AA、A、BBB、BB、B、CCC、CC、C、D共十个信用等级。
第三章客户信用评级指标与计分标准第七条中行客户信用评级指标体系主要从偿债能力、获利能力、经营管理、履约情况及发展能力和潜力等方面对客户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各方面下设若干量化指标或非量化评价指标,由此构成一个完整的信用评级指标体系。
第八条根据评级对象的行业差异及资金运用特点,分别设置各类客户信用评级指标体系与计分标准。
第四章客户信用评级管理的职责分工第九条公司业务部门、结算业务部门(对尚未纳入公司业务部门统一授信的结算客户,由结算业务部门负责)、零售业务部门是客户信用评级的初评部门。
对于仅在结算业务部门办理以下业务,在我行没有其他授信业务的客户,结算业务部门可视具体情况暂不进行信用评级;但须将此类客户的基本情况和清单报备风险管理部门:1、已收取足额保证金或以国债、存单、我行可接受的银行承兑汇票做足额质押的贸易融资和保函授信业务;2、按规定占用有关金融机构授信额度的贸易融资和保函授信业务;3、出口项下的贸易融资业务(打包贷款除外)。
村镇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施细则模版

村镇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施细则模版村镇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施细则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提高对村镇银行企业客户的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保障银行资产安全和稳健运营,制定本《村镇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施细则模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评定村镇银行企业信用等级为主要内容,以客户分类、风险管理、信用控制为指导原则。
本实施细则的编制依据《商业银行公司借贷业务规则》、《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和省行的有关规定及村镇银行实际。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对村镇银行企业信用等级的评定和管理。
第三条定义本实施细则中涉及的术语和概念,除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参照《商业银行公司借贷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和集团和省行的管理规定解释。
第二章客户分类第四条客户分类原则按照区域、行业、经营特点、信用历史等因素,将村镇银行企业客户分为不同级别的客户分类,设置了A、B、C、D四个级别。
第五条客户分类标准村镇银行企业客户分类标准主要参照以下考虑因素:1.地区及经济环境因素按照客户所在地区或所从事行业的发展情况、宏观经济形势、产业结构等因素进行分析和评估。
如A、B级客户也可以是“龙头企业”、国家重点发展企业等。
2.企业经营特点村镇银行需要根据企业的经营特点和风险特征进行分类和细分。
例如,对于客户经营规模较大或所经营一些具有差异业务或复杂的行业可能需要进行细微的分类。
3.客户信用历史根据客户信用规范意识、合同履行能力、义务履行能力、重大违约情况等因素评估其行为表现,作为分类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客户分类的更新对于村镇银行企业客户分类,需要定期进行更新。
加强对下游客户经营情况的监管,确保银行掌握客户风险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信用评定第七条信用评定原则综合考虑客户分类、行业特点、经营状况和信用历史,针对不同分类的村镇银行企业客户,制定不同的信用管理策略,严格把控风险。
第八条信用评定主要内容1.基础信息分析:客户的基本情况概览,包括公司名称、注册资本额、公司类型、法人代表、股东结构、专利技术、生产规模、地理位置、业务模式、产品结构等;2.财务分析:对财务状况进行评估,评估指标包括:利润能力、偿债能力、运营能力、增长性;3.经营能力分析:对经营环境及经营管理能力进行评估,主要包括市场占有率,品牌领先度,管理体系,人员搭配,市场潜力和增长性等;4.风险评估和管理:客户信用状况、客户行业风险因素、客户管理环境、客户资源环境等综合因素考虑。
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6.03.29•【文号】银发[2006]95号•【施行日期】2006.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银发〔2006〕95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为指导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管理信用评级工作,规范信用评级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信贷市场信用评级执业行为,促进信用评级业的健康发展,现就信用评级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本指导意见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对信用评级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信贷市场从事金融产品信用评级、借款企业信用评级、担保机构信用评级业务的管理和指导。
二、信用评级机构应拥有相当的有一定经验的金融、会计、证券、投资、评估等专业知识的专业评估人员。
三、信用评级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下列材料:(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管理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二)公司章程;(三)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四)信用评级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五)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六)经物价部门核定或备案的收费标准;(七)办公场所及组织机构的设置情况;(八)法定代表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指副总经理以上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简历及有关资料。
四、信用评级机构应具备以下信用评级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一)信用评级程序细则;(二)信用评级方法规则;(三)专业评估人员执业规范;(四)信用评级报告准则;(五)信用评级工作实地调查制度;(六)信用评级评审委员会管理制度;(七)跟踪评级及复评制度;(八)防火墙制度、回避制度等避免利益冲突的相关制度;(九)业务信息保密制度;(十)违约率检验制度;(十一)信用评级结果公示制度。
信用评价等级管理制度

信用评价等级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完善信用评价等级管理工作,促进信用评价制度的运行和发展,提高信用体系建设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特制订本制度。
二、评价对象信用评价等级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信用评价的机构和个人。
三、评价标准1.信誉度:评价对象的信誉度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记录、信用历史、守信程度等方面的情况。
2.守信等级:根据评价对象的信用记录、守信程度、法律法规遵从程度等因素来确定评级。
3.风险等级:评价对象的风险等级主要考量其信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违约、信用失信、欺诈等行为。
四、评价程序1.信息收集:评价机构通过各种手段收集评价对象的相关信息。
2.数据分析:评价机构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数据分析,综合考量评价对象的信用情况。
3.评级分类:评价机构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将评价对象分为不同等级。
4.结果通知:评价机构将评价结果通知评价对象,并告知评级等级及原因。
五、评价等级根据评价结果,评价对象将被分为以下等级:1.优秀信誉等级:具有良好信誉记录,守信良好,风险低的评价对象。
2.一般信誉等级:信誉记录一般,守信情况尚可,风险一般的评价对象。
3.风险信誉等级:信誉记录较差,守信情况差,存在较大风险的评价对象。
六、管理措施1.优惠政策:对于优秀信誉等级的评价对象,可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如信用贷款、信用卡等。
2.处罚措施:对于风险信誉等级的评价对象,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如限制信用额度、增加利率等。
3.监管机制:建立监管机制,定期对评价机构的评价结果进行审查,确保评价工作的公正、公平。
七、监督与评估1.监督机构:设立信用评级监督机构,对评价机构的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2.评估机制:建立评估机制,不定期对评价等级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
八、附则1.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原信用评价等级管理相关规定一律废止。
2.本制度解释权归信用评级监督机构所有。
信用评价等级管理制度经过各方共同努力制定,旨在提高信用体系建设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促进社会信用环境的稳定和良好发展。
银行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实施细则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评价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客户信用状况,加强信用评级标准化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客户包括公司类信贷客户(以下简称“公司类客户”)和个人信贷客户(以下简称“个人客户”)。
(一)公司类客户是指与本行已建立或申请建立信贷关系,生产经营正常,内部管理良好的企事业法人、合伙类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经总公司授权的分支机构、其他经济组织和非自然人名称的个体工商户。
(二)个人客户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本行已建立或申请建立信贷关系的自然人。
第三条客户信用评级,是指按照统一的财务与非财务指标和统一的信用评级标准,以偿债能力和还款意愿为核心,对客户进行综合评价和信用等级确定。
第四条客户信用评级采取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遵循公正、公平、真实、谨慎的原则,按照统一标准和程序,实行分级管理、动态调整。
第五条客户信用评级是本行信贷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客户信用评级结果是信贷准入与退出、信贷风险审查、贷款风险分类、利率定价政策和授权授信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章评定对象与等级划分第六条客户信用评级对象包括公司类客户和个人客户。
公司类客户应按行业和客户性质进行分类评级,当公司类客户在本行的授信额度(不含保证金)为300万元(含)以下时,可采用简易程序(涉及金融、房地产、外资、集团客户关联方的除外)。
个人客户中授信额度(不含保证金)在200万元(含)以上的,应进行信用评级,授信额度(不含保证金)在200万元以下的,可不进行信用评级。
第七条公司类客户信用评级,分为农业、工业、商贸、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外资、事业法人、综合等8类。
采用简易程序的公司类客户不进行分类评级。
(一)农业、工业、商贸、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企业的分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进行划分。
(二)外资客户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企业(包括港、澳、台出资企业)。
客户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客户信用评价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在商业活动中,客户信用评价是评估客户信用状况和风险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客户信用评价的实施,提高商业活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评价指标1. 信用评级: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和历史记录,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包括优秀、良好、一般和风险等级。
2. 付款能力:评估客户的付款能力,包括稳定性、及时性和准确性等方面。
3. 信用历史:考察客户过去的信用记录和信用历史,包括逾期情况、违约记录等。
4. 业务关联度:评估客户与公司的业务关联度,包括交易频率、交易金额等。
5. 社会信用:考察客户在社会上的信用状况,包括社会声誉、诚信度等。
三、评价流程1. 数据收集:收集客户的相关信息,包括客户基本信息、交易记录、信用报告等。
2. 数据分析: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根据评价指标进行客户信用评估。
3. 评价结果:根据评估结果,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并提供详细的评价报告。
4. 决策支持:将评价结果提供给相关部门,为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如信用额度的确定、合作方式的选择等。
5. 监控与更新:定期对客户信用进行监控,及时更新评价结果,确保评价的准确性和实时性。
四、评价标准1. 优秀:客户信用状况良好,付款能力强,信用历史良好,业务关联度高,社会信用优秀。
2. 良好:客户信用状况较好,付款能力良好,信用历史正常,业务关联度一般,社会信用良好。
3. 一般:客户信用状况一般,付款能力一般,信用历史存在一定问题,业务关联度较低,社会信用一般。
4. 风险:客户信用状况较差,付款能力较弱,信用历史不良,业务关联度很低,社会信用较差。
五、评价报告内容1. 客户基本信息:包括客户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
2. 信用评级: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并给出评级解释和建议。
3. 付款能力评估:评估客户的付款能力,包括稳定性、及时性和准确性等方面。
4. 信用历史分析:对客户过去的信用记录和信用历史进行分析,包括逾期情况、违约记录等。
银行公司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最新版)

银行公司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最新版)xx银行公司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 银行(下称“本行” )客户信用评级管理,防范授信业务风险,完善本行内部评级体系,依据xx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实施的《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银监发 [2008]67 号)以及《 xx 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政策(试行)》,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信用评级属于债务人评级,是本行对授信客户和担保客户资信状况的评价确认。
客户信用评级结果是本行授信业务授权管理、客户准入和退出管理的重要依据,是授信审批决策、授信定价、授信资产风险分类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三条本行客户信用评级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标准:总行统一制定评级管理办法,由各级机构获得评级专业资格人员进行实施。
同一客户在本行内部只能有一个评级。
(二)集中认定:除中小企业业务部门管理的中小企业业务新模式下的中小企业客户,其他客户等级认定集中在总行和一级分行。
(三)定期评估:每年根据客户最新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经营管理状况进行评级更新。
(四)动态调整:客户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进行评级更新。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总行及国内机构的非金融机构公司类客户信用评级工作。
第二章基本概念第五条客户信用等级本行将客户按信用等级划分为 A、 B、 C、 D 四大类,分为 AAA、AA、A、BBB+、 BBB、 BBB-、 BB+、 BB、 BB-、 B+、 B-、 CCC、CC、 C、 D 十五个信用等级。
D 级为违约级别,其余为非违约级别。
各信用等级含义如下:AAA:信用极佳,具有很强的偿债能力,未来一年内几乎无违约可能性。
AA:信用优良,偿债能力强,未来一年内基本无违约可能性。
A:信用良好,偿债能力较强,未来一年内违约可能性小。
BBB+:信用较好,具有一定的偿债能力,未来一年内违约可能性较小,违约可能性略低于BBB级。
BBB:信用较好,具有一定的偿债能力,未来一年内违约可能性较小。
信用分管理制度

信用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完善公司的信用分管理制度,提高公司的信用管理水平,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规范金融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特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信用分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的信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以提高社会信用为宗旨,坚持客观、公正、完整、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各级部门必须对信用工作予以重视,配合信用部门做好信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信用分的获取第五条公司内部所有的员工都有可能获得信用分,包括公司内部员工和外包服务的合作伙伴。
第六条员工获取信用分的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履行公司规定的岗位职责、执行公司的指令、完成公司交办的任务等。
第七条公司将根据员工的工作绩效、信用记录等情况给予相应的信用分。
第三章信用分的使用第八条员工在申请公司内部的奖励、晋升等事宜时,将根据员工的信用分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九条公司内部的项目配合,合作等事宜,也将根据员工的信用分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条员工在公司离职时,信用分也将会被作为员工最后的评定标准之一。
第四章信用分的维护第十一条公司将定期对员工的信用分进行审核和调整,及时发现并纠正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二条公司将对员工的违规行为和违约行为进行记录并进行相应的信用扣分处理。
第十三条员工也可通过积极主动的行为,扭转不良信用记录,提升信用分。
第五章信用分的管理第十四条公司将设立专门的信用分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相关的信用分管理规定,对员工的信用分管理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信用分管理部门还将对员工的信用记录进行记录和分析,制定相应的改进和提升措施。
第六章信用分的奖惩机制第十六条公司将设立相应的奖励机制,对信用分较高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公司将设立相应的惩罚机制,对信用分较低的员工给予相应的处罚和限制。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信用分管理部门所有。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废止之前的任何有关信用分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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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内部信用评级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资产管理总部(以下简称“总部”)按照《指引》、《标准》和本细则规定,完成债券内部信用评级,并把评级结果应用到债券投资的过程中,以及对应的风险控制管理中。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债券是指无担保债券,即完全依靠企业自身信用还本付息的债券。
除在沪、深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挂牌交易的债券,还包括非上市交易的其它企业债券和企业短期融资券、基础设施产品等。
第二章评级方法
第四条总部设置专门的债券信用风险评估岗(以下简称“评估岗”),负责完成内部评级工作,以保证评级工作的独立、客观和公正。
第五条信用评级所使用的基础数据由总部固定收益类别的投资人员负责收集、提供,并负责核实所提供数据、资料的真实性。
第六条内部信用评级以外部评级为基础,外部评级为A级及A级以上的,划分为内部投资级,外部评级为级和级之间的划分为投机级,外部评级为B级以下的划分为违约级;
第七条为满足总部保障管理资产安全的要求,并相应地节约人力资源,总部只要求对投资(?)级的债券进行内部评级;
第八条审计部门对评级对象的财务报表等出具带保留意见的审计意见的,总部认定为评级基础资料不可信,对评级对象不予评级;
第九条以《标准》规定的项目和指标口径,由评估岗人员审慎地完成评级工作。
第十条评估岗人员应在收到基础数据、资料后一周内,完成对应债券和发债主体的评级工作。
第十一条内部评级完成后,由风险控制部门对评级原始资料和评级结果进
行审定,审定通过后,评级结果即可作为后续投资筛选和风险控制的依据;审定不通过的,根据不通过的原因,由相关责任人改正,并重新进行评级。
第十二条总部逐步完善、完成评级过程和结果的信息系统建设,在信息系统建设过程中,评估岗要积极探索评级结果的分类整理、报告方法。
第三章发债主体评级方法
第十三条发债主体评级主要通过对评定发债主体的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确定其信用等级。
第十四条偿债能力评估包括个体评估和支持评估。
第十五条个体评估是根据《标准》,分析发债主体的财务实力、经营管理因素、内部风险控制和外部环境。
其中,财务实力分析着重分析发债主体的整体发展目标和资金需求。
第十六条支持评估是根据《标准》,分析发债主体在宏观经济和股东单位中的地位、股东结构和政府支持程度,评估受评对象需要资金时,获得外部支持的能力。
第十七条发债主体偿债意愿评估主要根据《标准》和内部风险评级记录,分析发债主体的信用记录、公司治理和管理团队的人员素质、信用记录。
第三章债券信用评级方法
第十八条给予债券的信用评级,原则上不超过其发债主体评级。
第十九条评估岗人员应根据《标准》,结合发债主体的信用状况,通过分析债券的特点和相关合同,考察债务人偿还债务的信用程度,从而确定其信用等级。
第二十条根据《标准》,评估债券的清偿顺序,清偿顺序的评估占债券评级的比重为()%。
第二十一条债券含有抵押、质押、信用保证等增信条件的,还应当根据《标准》,评估抵押物和质押物的市场价值、流动性、抵押和质押比例,评估担保人的信用状况、承诺条件以及偿付及时性。
第二十二条债券含有增信条件的,给予评级原则上不得高于原评级二(一)个等级。
第二十三条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是根据《标准》,参考发债主体信用等级,主要通过分析发行期间行业走势、现金流、资产流动性,以及发债主体出现危机时,采取融资手段偿付债务的意愿、方式和能力,对短期融资券给予信用评级。
第二十四条行业走势分析是根据《标准》,考察行业近期变化、发债主体近期产品结构调整、新项目投产、在建项目建设等因素,分析发债主体新近发生的股权变动、组织构架、管理模式、高管人员、资产并购和出售等变化,对经营的影响等。
第二十五条现金流分析是根据《标准》,考察发债主体未来1至2年现金流预测的依据;根据未来两年收入、成本变化及投融资计划,预测未来1至2年的现金流;并分析对不利经济环境下,发债主体未来1至2年经济活动现金流的敏感性等。
第二十六条资产流动性分析是根据《标准》,考察发债主体资产结构、流动资产机构、资产周转情况以及应收款项、存货等资产的变现能力等。
第四章评级后续工作
第二十七条评级的基础资料和结果应长期保存,以发挥长期跟踪的效用,并方便对照、总结评级结果和实际情况的差异,以便总结、提高。
第二十八条对所有完成评级的债券和发债主体,必须进行跟踪评级,跟踪评级不少于每年一次(指引规定二次)。
第二十九条发债主体发生可能影响其信用评级的突发事件,投资人员须及时收集相关数据和资料,评估岗人员根据变化了的数据和资料变更相关主体和债券的评级,变更工作应在收到资料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三十条对已到期债券,评估岗人员须根据债券兑付、兑息情况,修正对发债主体的评级,并出具总结报告,以评估内部评级工作的有效性。
第三十一条对已无未到期债券的发债主体,原则上作为潜在的发债主体,继续对其进行跟踪评级。
第五章评级标准的变更
第三十二条每年年中(根据年报的跟踪评级完成后),由固定收益投资人员、风险控制部和评估岗人员,分别对过去一年的风险评级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并根据投资人员的需求和风险控制需要,对内部信用评级《标准》进行修订。
第三十三条评级标准修订后,除下一年度的评级工作按照新的口径实施,具备条件的,应修订过去的评级结果,以维持评级口径的尽可能一致,使长期跟踪评级结果更具有可比性。
第三十四条固定收益投资人员、风险控制部和评估岗人员如发现信用评级《标准》存在与现行(或变更后)的法律、法规存在抵触,或明显不适用于当前的投资和风险管理工作,可提出评级《标准》的临时变更,变更由三个岗位人员协商确定,并报总部备案;《标准》临时变更后的评级结果处理,参照常规《标准》变更的方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