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6年专家服务基层项目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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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人社系统脱贫攻坚工作的意见-川人社发〔2016〕26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人社系统脱贫攻坚工作的意见-川人社发〔2016〕26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人社系统脱贫攻坚工作的意见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人社系统脱贫攻坚工作的意见川人社发〔2016〕26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充分发挥人社部门职能作用,推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落地见效,现就做好全省人社部门脱贫攻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着力推进就业扶贫(一)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

落实专项经费,采取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对贫困家庭16至60周岁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就业状况、参保情况、培训需求等进行定期调查、登记入库,数据实行动态管理,并半年更新一次。

(二)加大就业援助力度。

对转移到城镇居住半年以上并办理失业登记的贫困家庭劳动者,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扶持政策。

被企业招用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的,按单位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并给予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岗位补贴;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三)强化就业兜底安置。

鼓励乡镇大力开发孤寡老人和留守儿童看护、社会治安协管、乡村道路维护、保洁保绿等公益性岗位,对贫困家庭劳动者实行过渡性安置,确保每个贫困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并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适当的岗位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市(州)财政、人社部门确定。

(四)促进转移输出就业。

结合“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等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搭建沿海和省内经济发达地区与贫困县的劳务对接平台,组织省内外企业赴贫困地区开展现场招聘活动。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社会保险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社会保险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社会保险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6.09.14•【字号】川人社办发〔2016〕122号•【施行日期】2016.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社会保险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6〕122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川办函〔2016〕143号)文件精神和《四川省工商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川工商发〔2016〕145号)文件要求,切实做好我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社会保险登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登记制度改革的适用范围9月25日起,我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按照“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进行社会保险登记证管理。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未纳入“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管理的单位仍按原办法,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参保单位需求,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并逐步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

二、简化优化企业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各地要及时完善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制定适合“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社会保险登记业务流程,为企业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社会保险登记服务。

登记制度改革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企业社会保险登记,统一采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再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也不对已参保企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换证,并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年检和验证。

新成立的企业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同步完成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改革前企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要求企业提供的银行帐号等指标项目,改革后由企业在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提供。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省级继续教育基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5年10月1日开始施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规定》,不断提升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现结合《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及考核办法》和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接受继续教育。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服务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眼于能力建设和素质提升,讲求实效,探索前沿,注重培养与使用相结合。

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要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以不断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要求。

用人单位要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权益,增加投入以多种形式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并将培养与使用有机结合。

全省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

二、继续教育内容与学时认定(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继续教育内容主要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国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国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
建设项目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才流动
【发文字号】川人社办发[2016]124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09.19
【实施日期】2016.09.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6〕124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7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决定在我省组织开展2016年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和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以下简称“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申报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指标和推荐名额
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全省2016年拟建设5个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项目、5个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

各地各部门原则上可各分别推荐1个候选项目。

二、项目条件及实施期限
“培训基地”候选项目应为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并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规定的培训基地条件(见附件1);也可是已确定的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安全、培训能力强、高技能人才培养成效显著的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项目单位。

新建项目从评定之日起开始实施,建。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6.12.13•【字号】川财社〔2016〕182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6〕182号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我们制定了《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6年12月13日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以及省委省政府出台的促进就业创业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创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

第三条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应遵循的原则:——公平公正。

落实国家和省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扶持大学生创业,适度向贫困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不同群体间、地区间公平就业。

——激励相容。

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先缴(垫)后补,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精准效能。

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支持经费资助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支持经费资助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支持经费资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6.02.26•【字号】川人社函〔2016〕172号•【施行日期】2016.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支持经费资助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函〔2016〕172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川单位: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加快培养造就一批国内一流科学家和科技领军人才,推进四川全面创新改革驱动转型发展,根据《四川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川人社发〔2015〕49号)规定,我厅决定开展2016年度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支持经费资助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助对象及条件管理期内的第九批、第十批和第十一批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可申请“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支持经费”(以下简称培养支持经费):(一)实施多点多极支撑发展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两化”互动和城乡统筹发展战略,落实“一带一路”、“互联网+”及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贫困地区发展振兴规划,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建设,解决其发展中关键技术难题和瓶颈问题需要资助的;(二)围绕加快培育五大高端成长型产业和五大新兴先导性服务业,做大做强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七大特色优势产业,推进全省自然科学、工程科学技术、农业科学技术、卫生科学技术、人文社会科学发展,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需要资助的;(三)主持或主要承担省部级及其以上重大项目或高、新技术项目,急需购置小型仪器设备或工作经费短缺的;(四)对本学科、专业的前沿课题或新兴、交叉学科、专业进行探索性研究,有可能取得重要成果需要资助的;(五)经同行专家鉴定具有重大学术、技术价值的著作或论文,因出版或发表需要资助的;(六)参加国(境)内外重要学术和技术交流活动或赴国(境)外短期进修、进行合作研究,以及邀请国(境)内外专家来川工作等经费不足的;(七)其他开展有发展前景的学术、技术工作需要资助的。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第十三届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候选人推荐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第十三届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候选人推荐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第十三届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候选人推荐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6.02.26•【字号】川人社函〔2016〕173号•【施行日期】2016.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第十三届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候选人推荐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函〔2016〕173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日前下发《关于推荐第十三届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候选人的通知》(人社部函〔2016〕20号,以下简称《通知》),将于今年在全国范围内表彰30名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300名全国技术能手。

根据《通知》要求,现就做好我省推荐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选条件及申报材料(一)评选条件。

1.中华技能大奖候选人须来自生产一线岗位,且从事本职业(工种)10年以上时间,原则上从历届全国技术能手和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人员且享受过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选中推荐,鼓励各单位优先推荐从事《中国制造2025》确定的十大重点领域(即:新一代信息技术、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天航空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电力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农业机械装备)相关工作的候选人。

候选人的技术技能水平应在国际国内有重要影响,在本职业(工种)中发扬工匠精神,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①在技术创新、攻克技术难关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并总结出独特的操作技术方法,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②具备某种绝招绝技,并在带徒传艺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国际国内产生重要影响。

③在推广应用先进技术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2.全国技术能手候选人须来自生产一线岗位,且从事本职业(工种)5年以上时间,取得高级以上职业资格或同等资格,技术技能水平在国内本职业(工种)中有较大影响,在本职业(工种)中发扬工匠精神,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①具备较高技艺,并在培养徒弟,传授技术技能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6.07.25•【字号】川人社发〔2016〕31号•【施行日期】2016.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川人社发〔2016〕31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4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精神,为进一步简化服务手续,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梳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事项(一)明确界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范围。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人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档案;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档案;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档案;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档案;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档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档案;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档案;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档案。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以上范围,提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管理服务。

(二)明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内容。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见附件1)。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可结合本地实际,拓展公共服务内容,推动服务精细化,不断满足服务对象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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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6年专家服务基层
项目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服务
【发文字号】川人社函[2016]129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6.02.15
【实施日期】2016.0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6年专家服务基层项目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川人社函〔2016〕129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各省级专家服务基地:
为深入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更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关于开展2016年专家服务基层项目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专技司函〔2016〕9号)精神,现就开展2016年度万名专家服务基层项目申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重点
各地各部门要紧紧围绕我省重点发展战略、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等发展需要和涉及民生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入调研,认真谋划好本地本部门的专家服务基层工作。

(一)各地各部门申报的重点服务项目可侧重以下方面:一是支持创新创业,帮助基层解决发展难题,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鼓励专家与基层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三是加强人才培养,培养培训基层需要的“高精尖缺”专业技术人员。

四是助推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帮助基层调整结构。

五是聚焦扶贫攻坚,通过组织专家服务团开展智力扶贫活动,增强贫困县“造血功能”。

六是服务社会公益事业和民生服务项目。

(二)鼓励支持各地各部门加快建设专家服务基地,构建上下贯通、整体推进的专家服务基层工作体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尚未建设国家级专家服务基地的省份给予适当倾斜。

二、申报方式和资助办法
(一)万名专家服务基层重点服务项目。

人社专技司函〔2016〕9号规定,各省(市、区)从拟开展的服务项目中,遴选3-5个具有代表性、影响面广的重点项目申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从中择优遴选,对入围的重点服务项目加强指导,并给予一定经费资助。

(二)国家级专家服务基地。

根据《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人社厅发〔2014〕72号﹚和人社专技司函〔2016〕9号文规定,各省(市、区)从已经设立的省级专家服务基地中遴选1-2个基地申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从中择优遴选确定国家级专家服务基地,给予一定建设经费,并将在专家服务基层相关工作中进一步加强指导,给予适当倾斜。

三、申报要求
请各地各部门于2016年3月5日前将材料以厅(局)函形式报送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推荐函要详细说明重点服务项目的活动方案和预期成效,并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拨款账户名、账号、开户银行(服务项目和基地的拨款账户需为厅或局机关账
户)。

同时,认真填报《万名专家服务基层行动计划重点服务项目申报表》和《国家级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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