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招投标中要关注的几个问题
联合体中标后需要关注的问题

联合体中标后要关注的问题一、联合体的性质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过程中,几个法人或组织可以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对联合体投标均有规定,这些规定的内容都是一致的。
关于联合体的性质的问题也有不少文章给予论述。
综合这些论述有一点是大家普遍认同的,即我国现行招投标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联合体类型是合伙型投标联合体,属于《民法通则》第52条规定的“合伙型联营”.这种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联合体中标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时,联合体的所有成员都要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如果联合体中有一个成员没有在合同上签字盖章或放弃退出,或者签订合同时联合体的组成和投标时不一致,均视为联合体违约,招标人有权拒绝授予联合体合同并据此没收联合体的投标担保,追究联合体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2条规定:“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按照上述规定,联合体成员拥有独立的法人身份在加入联合体之后,其独立法人的身份暂时失效。
不能以独立法人身份在同一招标工程中投标。
同样,在联合体中标后,也不能以独立法人身份处理工程事务。
二、联合体投标协议1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各成员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起提交给招标人。
如果联合体投标时没有向招标人提交共同投标协议,联合体的投标将会被招标人拒绝。
可见,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是一份十分重要的文件.对于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的内容,相关法规中仅有很简单的规定:1、联合体投标协议要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联合投标协议注意问题

联合投标协议注意问题1.1 合同主体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1 合同标的本协议旨在规范甲、乙双方在联合投标项目中的合作行为,明确双方在投标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以及中标后的项目实施。
1.12 权利义务甲方权利义务1.121 负责投标项目的总体策划和协调工作。
1.122 提供其在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和经验支持。
1.123 按照约定的比例承担投标费用。
1.124 保守乙方在投标过程中提供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乙方权利义务1.125 配合甲方完成投标项目的策划和协调工作。
1.126 提供其自身具备的优势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人力、设备等。
1.127 按照约定的比例承担投标费用。
1.128 保守甲方在投标过程中提供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1.13 违约责任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投标失败或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方式和金额根据实际损失情况确定。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投标失败或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方式和金额根据实际损失情况确定。
若双方均违反本协议约定,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根据过错程度分担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14 争议解决方式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联合体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要求

联合体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要求
联合体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要求指的是联合体在进行施工招标投标过程中需要遵守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具体要求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资质要求:联合体成员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技术能力和经验,以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条件。
2. 施工方案要求:联合体需要提交详细的施工方案,包括施工方法、工程进度计划、质量控制计划等。
3. 技术要求:联合体需要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施工技术要求,包括施工工艺、质量标准等。
4. 安全管理要求:联合体需要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能力,包括施工场地安全措施、施工人员安全培训等。
5. 质量管理要求:联合体需要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施工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6. 成本控制要求:联合体需要进行合理的成本控制,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费用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7. 施工期限要求:联合体需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安排进行施工,并保证按时完成工程。
8. 经济、技术指标要求:联合体需要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经济、
技术指标要求,包括建造成本、节能环保要求等。
9. 合同管理要求:联合体需要遵守招标文件中的合同管理要求,包括履约保证金、支付方式、合同履行期限等。
10. 招标文件要求:联合体需要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
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递交。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联合体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要求,具体要求可能根据不同项目和招标单位而有所差异。
招投标中的联合体合作

招投标中的联合体合作在招投标领域,联合体合作是一种常见的合作方式。
不同企业或机构通过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招标项目,以提高实力、资源、经验和竞争力。
本文将从联合体合作的定义、优势、合作形式、合作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联合体合作定义联合体合作是指两个或更多的独立主体,通过签署合作协议,共同参与招投标项目。
联合体成员之间在投标前相互协商,主动分享资源、技术、经验等,并对合作目标、责任分工、利益分配等事项进行明确规定。
二、联合体合作优势联合体合作在招投标中具有多种优势。
首先,联合体的成员可以互补优势,充分利用各自专业领域的专长,形成协同效应,提高施工能力和项目完成质量。
其次,联合体的规模和实力相对较大,能够集中多方资源,提高资金和技术投入的能力,扩大项目规模和范围。
再次,联合体合作有助于降低项目风险。
联合体成员可以共同分担承包风险和责任,减轻单一企业面临的压力。
最后,联合体合作可以拓展业务范围和市场份额,提高市场竞争力。
通过联合体合作,企业可以进入新的市场领域,与其他企业形成长期合作关系。
三、联合体合作形式联合体合作形式多种多样。
常见的形式包括:1. 联合体合作协议:成员企业签署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形式、目标、责任、权益等事项。
2. 分包合作:联合体成员按照分工协议,分别承担招标项目的不同任务和工作。
3. 资源共享:成员企业共同利用各自的资源和设备,提高合作效能。
4. 技术协作:联合体成员共同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提升创新能力。
四、联合体合作注意事项在进行联合体合作时,应特别注意以下事项:1. 合作协议的起草:合作协议应明确规定联合体的目标、责任分工、合作期限、利益分配机制等事项,并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2. 子合同管理:联合体成员应根据合作协议和招标文件要求,按照项目管理规定,制定子合同,明确合同条款、业绩要求等内容。
3. 风险控制:联合体成员应共同承担风险,并确保有合理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制定项目管理计划、风险评估和预案等。
联合体投标合同签订注意事项有哪些?

联合体投标合同签订注意事项有哪些?注意事项:1.核实确认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注意合同形式:3.合同的必备条款要具体、明确;4.订约前的合同义务;5.对公司开出的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盖章的合同书等授权性文件要跟踪管理,出具时应标明合同对方名称及授权范围、有效期限,业务结束要及时收回;6.遇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受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及时收集保全证据,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即一年);7.合同签订后,合同原件须交公司统一保管。
以下为具体的注意事项介绍:一、核实确认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二、合同形式:1、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2、采用口头、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必须签订确认书并盖章签字;3、倒签合同要标明合同背景。
三、合同的必备条款要具体、明确:1、当事人名称须真实、一致;2、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包装方式要具体、明确;3、注意验收方法、程序和时间;4、履行方式须具体:交货方式、结算方式;5、履行期限须确定某一时间点或时间段;6、尽量明确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7、违约责任要量化为违约金或确定违约赔偿金的计算方法;8、解决争议办法为协商、诉讼,约定由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等。
四、订约前的合同义务:1、尽协助、通知义务;2、订约时获取的对方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和使用。
五、对公司开出的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盖章的合同书等授权性文件要跟踪管理,出具时应标明合同对方名称及授权范围、有效期限,业务结束要及时收回。
业务人员离职要及时收回上述文件,无法收回的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并做证据保全。
发现业务人员在委托授权终止后仍以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及时确定是否追认;不予追认的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进行证据保全。
六、遇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受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及时收集保全证据,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即一年)。
七、合同签订后,合同原件须交公司统一保管。
关于联合体投标的要点解读

关于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是一种特殊的投标人组织形式,一般适用于大型的或结构复杂的建设项目。
近年来常见于采用EPC方式招标的建设项目中。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注意这里的“两个”是包括本数的,即有两个单位就能组成一个联合体,不需要很多。
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的“设计+施工”联合体是今年比较常见的一种联合体形式,这种形式有助于建设单位全面管控项目建设,对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到的设计方案、施工方法、设计修正、成本控制等方面均有比较大的优势,逐渐成为了联合体的一种主要形式。
那么,关于联合体投标在制作投标文件时要注意哪些关键问题呢?
一、联合体牵头人
联合体牵头人具体由那个单位担任,一般在招标文件中有明确的要求,在填写时一定要看清楚要求。
在“设计+施工”的联合体中,牵头人一般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担任。
二、投标承诺书
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各方都要对本项目出具一份《投标承诺书》,具体承诺内容招标文件都有规定,编写时填对即可。
但这里一定要注意,要放联合体牵头人和联合体成员单位2份承诺书,切不可只放其中的一份,否则是会废标的。
三、其他资料
一般除了审计报告只需要放牵头单位的以外,其他如社会保险缴纳凭证、业绩、信用查询资料要将联合体牵头人和联合体成员单位都放进投标文件,不要图省事而误大事。
工程招投标中联合体相关问题探讨

工程招投标中联合体相关问题探讨摘要:现阶段,随着我国各种工程项目数量以及规模的不断增加,联合体投标已经越来越普遍,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发挥出了理想效果。
应用联合体制度来展开工程招投标工作的时候,应该注意对招投标方法以及实施条例进行明确,将招标以及评标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内容进行规范,从而保证招投标合同签订合理性。
基于此,本文也尝试对工程招投标中联合体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
关键词:工程招投标;联合体制度;问题探讨自从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我国的工程施工企业受到市场经济全球化的影响越来越明显,在进行工程项目投资建设的时候,资金投入规模越来越大,所应用的施工技术水平也越来越高,如果只依靠某个施工企业已经很难组织起各种资源。
为了可以有效填补现阶段企业资源缺口以及技术缺口,从而提升企业的行业市场竞争能力,通常会考虑运用一家施工企业与一家或者多家施工企业组成联合体的方式来对某一工程进行投标,这样一来可以使投标方的综合技术水平资源供给能力得到有效提升,同时也更加有利于施工企业今后的发展。
随着我国工程项目施工方面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已经陆续出台了与联合体工程投标有关的法律依据。
联合体成员在投标过程中会各自发挥出优势,其核心是资源共享以及风险共担,这样可以使成员企业自身效益得到有效保证。
1.联合体制度的存在价值分析之所以要构建施工企业联合体,并且设定相关的联合体制度对施工企业自身利益进行保障,其主要原因是由于联合体可以使施工企业实现优势互补,同时在很大程度上带动了我国中小施工企业的发展,可以使其在现阶段竞争的工程建设行业中可以生存下来,同时也使得中小施工企业能够参与到大型工程项目建设投标活动中,这对进一步优化我国工程项目建设市场起到了积极作用,这也是联合体制度存在的最大价值[1]。
此外,现阶段我国较为流行建设工程EPC模式,对于此种模式来说,当建设方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了总承包商之后,需要由总承包人通过招标以及竞价的方式来确定施工企业,而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往往作为总承包方需要进行多种材料、设备的采购,采购过程中会涉及到多个环节,这势必会拉长工程项目建设周期。
招投标中的联合体与联合投标管理

招投标中的联合体与联合投标管理在招投标过程中,为了能够提高竞争实力、分担风险、互补优势,许多企业选择联合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
联合体是由两个或多个独立法人或自然人组成,通过签署联合体协议来共同承担招投标项目并分配中标后的合同履行责任。
联合体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招投标的发展,然而,联合体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管理方面的挑战。
本文将从联合体的组成与选择、联合体协议的内容、联合投标管理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联合体的组成与选择联合体的组成是指由不同企业或个人组成,共同形成一支团队参与招投标活动。
联合体的成员之间应该有一定的互补性,能够实现合作共赢的效果。
在选择联合体成员时,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实力与经验:成员企业或个人的实力与经验是选择的重要指标。
联合体的成员应该拥有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丰富的行业经验以及良好的信誉。
2. 专业与能力:不同成员应具备不同领域的专业能力和技术优势,以实现合作互补。
例如,建筑工程领域的联合体可以包含设计、施工、材料等企业,以提供一个综合性的解决方案。
3. 资金与资源:联合体成员应具备足够的资金和资源支持,确保在中标后能够顺利履行合同义务。
二、联合体协议的内容联合体协议是联合体成员之间的约束文件,其内容应完整、明确地体现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联合体协议内容:1. 合作方式:明确联合体成员之间的合作方式,包括资源共享、协同工作方式等。
2. 责任分担:明确各成员在整个投标、合同履行阶段的责任分工,确保合同义务的有序执行。
3. 利益分配:规定联合体中各成员在中标后的利益分配方式,避免后期出现分配纠纷。
4. 保密义务:约定联合体成员在投标过程中需要保密的信息,确保商业机密不被泄露。
5. 纠纷解决:约定各类纠纷产生时的解决方式,可以选择诉讼、调解、仲裁等方式。
三、联合投标管理联合投标管理是指联合体在招投标过程中的管理工作,目的是确保招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与成功中标。
具体管理措施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招标准备:联合体成员应提前明确各自的职责、任务分工,并按照要求准备相关资料,确保投标文件的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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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对联合体投标均有规定,这些规定的容都是一致的。
关于联合体的性质的问题也有不少文章给予论述。
综合这些论述有一点是大家普遍认同的,即我国现行招投标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联合体类型是合伙型投标联合体,属于《民法通则》第52条规定的“合伙型联营”。
这种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所以《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联合体中标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时,联合体的所有成员都要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如果联合体中有一个成员没有在合同上签字盖章或放弃退出,或者签订合同时联合体的组成和投标时不一致,均视为联合体违约,招标人有权拒绝授予联合体合同并据此没收联合体的投标担保,追究联合体的责任。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2条规定:“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按照上述规定,联合体成员拥有独立的法人身份在加入联合体之后,其独立法人的身份暂时失效。
不能以独立法人身份在同一招标工程中投标。
同样,在联合体中标后,也不能以独立法人身份处理工程事务。
二、联合体投标协议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各成员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起提交给招标人。
如果联合体投标时没有向招标人提交共同投标协议,联合体的投标将会被招标人拒绝。
可见,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是一份十分重要的文件。
对于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的容,相关法规中仅有很简单的规定:1、联合体投标协议要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2、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提供了的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的格式容。
在这份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的格式中,有诸多事项并没有涉及,因此这份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对联合体各成员并不具有约束力。
联合体是由多个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成员的自愿组成的,从上述的联合体的法律性质和招投标法关于联合体投标的规定可以知道,联合体各成员间不是总包和分包的合同关系。
但是,工程是由联合体各成员共同协作完成的,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联合体各成员间又必然存在权利,义务,利益,责任的问题。
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在联合体各成员间进行合理均衡的分配和承担,联合体是不能维持长久的。
这样无论对招标人还是联合体各成员都是一个巨大的风险。
一旦这个风险被激发,直接的后果就是工程建设将被迫停止。
受损害最大的将是招标人。
原因很简单:虽然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中明确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当这种“连带责任”缺少相应的权利,义务,利益,责任的因素支持,就如同一缕青烟拴不住任何人,“连带责任”也仅仅就是四个字的摆设而已。
因此,联合体中标后,在签订合同之前,除了投标文件中提交的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外,还应该向招标人提交一份联合体全体成员签署的就各成员间权利,义务,利益,责任的分配和承担的详细的工作协议,该工作协议应作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
这份工作协议的存在,不仅能保持联合体的正常存在,也能使联合体成员之间建立起信任和依赖。
尤其是当联合体成员间发生纠纷时,这份工作协议就是招标人或联合体处理纠纷的直接依据。
投标担保也是联合体投标时必须提交的重要文件。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5条规定:“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
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招标文件本《土建工程国竞争性招标文件》(财政部编,1997年版,清华大学出版)中规定:“联营体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将联营体全部成员定义为投标人,并列出全部成员。
”由于联合体成员不能再以自己的名义在同一招标项目中投标,因此,投标担保也就不能以联合体中某一成员或几个成员的名义提交。
投标担保无2. .论是由联合体所有成员或几个成员分摊出资提供还是由联合体中某一成员(比如牵头人)单独出资提供,必须要以联合体的名义提交给招标人,并在投标担保上列出联合体全体成员的以资证明。
联合体中标后在签订合同前履约担保的提交也是如此。
三、关于牵头人的作用和项目的管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4条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规定:“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这个规定有二点说明,第一指定牵头人是很重要的事,在投标时必须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如果在投标时没有这一授权,牵头人所代表的投标是无效的,联合体投标就会被招标人拒绝。
第二牵头人的作用有两个,一是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
二是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牵头人在“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的具体容,权利和职责都有哪些,招投标的法规中都没有再进一步的说明。
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招标文件本《土建工程国竞争性招标文件》(财政部编,1997年版,清华大学出版)中对联营体主办人(即联合体牵头人)的工作规定有:“1、代表联营体任何成员和全体成员接受指令和承担责任。
2、负责全部合同的实施,包括支付。
”可见,在世界银行《土建工程国竞争性招标文件》联营体的主办人被授予了项目管理机构的职责。
这个授予是强制性的,否则联合体的投标被拒绝。
项目管理机构是工程承包人派驻工程现场负责全面履行合同的机构,项目负责人是工程承包人派驻工程现场全面履行合同的全权负责人,也是工程现场安全工作的第一负责人。
项目管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的合同行为就是工程承包人的合同行为。
对于联合体来讲,项目管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的合同行为就是联合体所有成员的合同行为。
按照招投标法规牵头人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这一规定,联合体所有成员应授权牵头人组建驻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和派出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全面履行合同。
项目管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的权力和责任在授权书明确规定,项目管理机构的组织架构和岗位人员的设置、职权责任应得到联合体所有成员的同意。
为防止牵头人控制项目管理机构和项目负责页脚.人,架空联合体其他成员,项目管理机构中应有联合体其他成员的参加。
透明开放和共同参与的项目管理机构,有利于形成联合体所有成员共同管理工程,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局面。
四、联合体进行工程分包的问题《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按照该规定,联合体的成员无论多少,联合体本身是作为一个投标人对待的。
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本身自然也就是工程总承包人。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42条规定:“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其他法规和规章中对于分包的规定与此是相同的。
按照该规定,联合体是可以进行工程分包的(只要取得业主同意或合同约定)。
然而,由于联合体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联合体要分包工程必须如《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所有成员应当共同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
对于分包商来讲,虽然他所分包的工程只是联合体中某个成员工程容的一部分,但他并不对该成员负责,要向联合体负责,也就是向联合体所有成员负责。
同样,联合体中所有成员无论和分包商是否有工作关系,都和分包商建立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因此。
分包商的所有合同行为必须要经过联合体所有成员的认可才能有效。
如果分包商的工作迟迟得不到联合体中某一个成员的认可,他的工作就无法实施。
分包商的工作不能顺利实施,必然要影响到与分包商有工作关系的联合体成员的工作,这种影响很必然的引发连带责任风险。
这种连带责任风险不仅来自联合体成员,也来自分包商。
而且这种连带责任风险发生的机率很大。
当这种连带责任风险发生的机率在和分包商无工作关系的联合体中成员身上被放大时,工程分包就行不通。
所以联合体分包工程风险发生的几率太大,没有好处。
联合体成员是否可以单独进行工程分包呢?《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2条规定:“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由此可见,虽然联合体成员都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但是一旦加入联合体,签4. .订共同投标协议后,这些成员的独立法人身份暂时失效。
这些成员不能再以独立法人身份处理工程中的任何事务(包括自己工作围的事务)。
所以,联合体成员没有分包工程的资格,不能单独进行工程分包。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虽然联合体是因工程成立的一个临时性的组织,然而成员间的联合应该是强强联合,不是乌合之众,临时拼凑。
从这个层面上讲,联合体各成员必须要有独立完成自己工作的能力。
工程是由联合体各成员分工协作完成的。
对于联合体中每位成员来讲,其工作的容和围是整个工程的一部分。
这部分工作的容相对于整个工程是比较单一的,基本上是自己的专业工作。
所以在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中规定的每个成员的工作围的工作应该是由该成员独立完成的。
综上所述,联合体中标后不适宜搞工程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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