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赔偿后被保险人又从第三方得到补偿 保险公司如何向第三方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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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赔偿后可以向侵权人追偿吗

保险公司赔偿后可以向侵权人追偿吗

保险公司赔偿后可以向侵权人追偿吗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生活当中买保险已经成为常态,保险存在于生活的各个方面,那么,在实践当中,如果是由于第三者的因素造成了事故,保险公司赔偿后能向侵权人追偿吗?下面作简单介绍。

一、保险公司赔偿后可以向侵权人追偿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按该条规定,保险标的因第三者原因造成损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车辆损失赔偿后,可以向侵权责任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保险法司法解释四进上步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主张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权,法院应当支持。

但是,在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侵权责任追究行为合法有效的,不支持保险公司追偿请求。

侵权第三者在保险公司追偿通知到达前已对被保险人作出赔偿,对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在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中约定: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保险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并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方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进行赔偿时,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方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公司如何行使追偿权-

保险公司如何行使追偿权-

保险公司如何行使追偿权?追偿权是保险公司在实际支付保险赔偿后取得的一种权利,故不能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一并处理,追偿权作为一种普通民事权利,诉讼时效为2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即从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算。

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中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对当事人所遭受的损害予以赔偿,然而保险公司在免责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可以取得代位追偿权的,具体内容由小编为您一一道来。

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权作为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保险公司代理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力。

是指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有权把自己置于被保险人的地位,获得被保险人有关该项损失的一切权利和补偿。

保险人可以用被保险人的名义向第三者直接索赔或提起索赔诉讼,保险人的这种行为,就称为代位追偿;其所享有的权利,称为“代位追偿权”。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垫付人身伤亡损失等责任后,同时取得了对事故责任人的代位追偿权,但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须满足以下条件:1、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就是保险人所代位行使的实体权利,因此被保险人享有相应请求权是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不可或缺的条件。

2、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已给付保险金。

根据法律规定,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在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才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权利主体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是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的对价,如果保险人尚未支付这个对价,则不得享有保险代位求偿权。

3、仅限于法定的四种情形,即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4、代位求偿权的金额以给付的赔偿金额为限。

保险人只能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即保险人的保险代位求偿权仅限于保险赔偿金额范围。

法律关于代位追偿权的相关规定

法律关于代位追偿权的相关规定

法律关于代位追偿权的相关规定1、《保险法》第45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处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不依第一款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保险法》第46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3、《保险法》第47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法律明确规定了代位追偿权是保险人的一项重要法定权利,只要保险人履行了赔偿义务,其即在其赔偿范围内依法取得了向负有责任的第三者代位追偿的权利,保险人取得向第三者代位追偿的权利无须经过任何人的确认。

虽然在实践中,保险人在支付赔款后,通常要求被保险人出具权益转让书,但从法律规定上看,权益转让书并非权益转移的要件,所以,被保险人是否出具权利转让书并不影响保险人取得代位追偿权,这一文件仅起到确认保险赔款时间和赔偿金额的作用,这样也就确认了保险人取得代位追偿权的时间及向第三者追偿的能获得的最高赔偿额。

另外,法律在规定代位追偿权是一项法定权利的同时,还相应地规定了因被保险人的过错或责任致使保险人无法行使代位追偿权的法律后果。

保险代位权的行使范围

保险代位权的行使范围

保险代位权的行使范围
保险代位权是指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时,有权代替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

保险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 追偿权的范围
保险代位权的第一个方面是追偿权的范围。

被保险人受到损害后,保险人可以代替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

这个范围包括了所有被保险人可能拥有的追偿权利。

例如,如果被保险人拥有侵权第三人的追偿权,则保险人可以代替被保险人行使这个追偿权。

2. 追偿权的限制
保险代位权的第二个方面是追偿权的限制。

保险人在代替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时,也要遵守被保险人所受到的损失的限制。

例如,如果被保险人受到的损失只有100万元,保险人代替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时,也只能追偿100万元。

3. 追偿权的优先顺序
保险代位权的第三个方面是追偿权的优先顺序。

如果被保险人和保险人都向第三人追偿,那么谁的追偿权更为优先呢?这个问题可以通过下列规则来解决:
a. 如果被保险人已经向第三人追偿,那么保险人的追偿权就自然而然地排在后面。

b. 如果被保险人没有向第三人追偿,那么保险人可以先行行使追偿权,等到保险人追偿成功后,再把追偿权转让给被保险人。

总之,保险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是很广泛的,但是在行使这个权
利时,也要遵守一些限制和规则。

人保车险代位追偿流程(一)

人保车险代位追偿流程(一)

人保车险代位追偿流程(一)人保车险代位追偿介绍•车辆保险代位追偿是指保险公司在赔付被保险人损失后,以被保险人的权利代替其向第三者追偿的一种保险行为。

流程1. 查明责任•首先,保险公司需要调查并查明事故责任。

这个过程包括现场勘查、证人证言的收集,以及交警的处理意见等。

2. 赔付被保险人•一旦责任确认,保险公司会根据被保险人所购买的保险方案进行赔付。

赔付金额通常包括修理费用、理赔金和其他相关费用。

3. 代位追偿申请•在赔付被保险人后,保险公司会通过代位追偿申请向责任方索取相应的赔偿金额。

代位追偿申请包括索赔书和相关证据的提交。

4. 赔付请求审核•被追偿方收到代位追偿申请后,会进行审核。

这个过程包括对索赔书和证据的核对,以及与保险公司的沟通和谈判。

5. 赔付请求处理•如果被追偿方认可保险公司的赔付请求,双方会进行协商并达成赔付协议。

在协议达成后,被追偿方会按照协议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

6. 争议解决•如果被追偿方和保险公司之间存在争议,双方可能会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这个阶段需要法院或仲裁机构的介入。

注意事项•车辆保险代位追偿的过程中,保险公司需要提供完整的证据和相关文件,以便让被追偿方了解索赔的合理性。

•被追偿方应当认真审核代位追偿申请,确保索赔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在代位追偿过程中,双方需要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以期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赔付协议。

以上是关于人保车险代位追偿的流程和注意事项的详细说明。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保险公司角色•保险公司在车险代位追偿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不仅承担赔付被保险人的责任,还需要代替被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车险代位追偿的意义•车险代位追偿是对于被保险人的一种保障措施。

它可以减轻被保险人的经济压力,同时也能够维护保险公司的权益。

代位追偿的法律依据•车险代位追偿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可以代替被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代位追偿的限制•车险代位追偿并不是无条件的。

交强险代位追偿权的三个条件

交强险代位追偿权的三个条件

交强险代位追偿权的三个条件在汽车保险领域,交强险代位追偿权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

它是指当被保险人因为第三方的过错而导致自己受到损害时,保险公司可以向第三方追偿损失的一种权利。

那么,究竟有哪些条件才能使保险公司行使这一权利呢?本文将从三个方面进行探讨:第一,保险公司必须是被保险人的承保人;第二,被保险人必须对第三方的过错承担责任;第三,保险公司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

我们来看第一个条件:保险公司必须是被保险人的承保人。

这一点似乎并不难理解,因为只有承保了被保险人的保险公司才有资格向其追偿损失。

但实际上,这个条件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如果保险公司并不是被保险人的承保人,那么它就没有权利要求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更不用说行使代位追偿权了。

因此,在选择汽车保险公司时,消费者一定要仔细核对自己的保单,确保所选的保险公司是自己的承保人。

接下来,我们来看第二个条件:被保险人必须对第三方的过错承担责任。

这一条件的意义在于明确了保险公司追偿损失的对象和依据。

只有当被保险人对第三方的过错承担了责任,保险公司才有可能向第三方追偿损失。

这也意味着,如果被保险人能够证明自己并没有对第三方的过错负有责任,那么保险公司就无法行使代位追偿权。

因此,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被保险人一定要积极配合警方调查,如实陈述事实经过,以便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并确定责任归属。

我们来看第三个条件:保险公司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

这一条件的重要性体现在它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的权益是否能够得到保障。

如果保险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支付赔偿金,那么被保险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而如果保险公司已经支付了赔偿金,那么即使第三方拒绝承认自己的过错或者无力赔偿,被保险人仍然可以通过代位追偿权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因此,在购买汽车保险时,消费者一定要注意查看合同中的条款和细则,确保保险公司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履行赔付义务。

交强险代位追偿权的实现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保险公司必须是被保险人的承保人;二是被保险人必须对第三方的过错承担责任;三是保险公司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

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代位求偿

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代位求偿

保险里的救赔神器:代位求偿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为了保障保险公司的权益,保险公司可以依法享有代位求偿的权利。

那么,什么是代位求偿呢?代位求偿是指保险公司在向被保险人或者第三人赔付了损失后,依法获取该被保险人或者第三人所拥有的向责任人追偿的权利,并代替被保险人或者第三人行使这种权利来实现对其所赔偿的损失的追偿,以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进一步损害。

代位求偿的对象主要包括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受害人或者受害人的合法继承人以及第三人等。

代位求偿的条件是:保险公司已经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或者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与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相同;被保险人或者第三人是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人;被保险人或者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没有被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已终结,或者被追偿人的赔偿请求已被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代位求偿只是一种合法的维权方式,保险公司在实施代位求偿时,必须依照法律程序和规定,切不能因为过于着急追回赔款而忽视法律程序,否则不但无法实现合法权益,还可能会遭到被追偿人的反诉,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因此,在保险公司实施代位求偿时,必须对法律和规定充分了解,合理规划维权策略,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保险代位的追偿原则

保险代位的追偿原则

保险代位的追偿原则
保险代位的追偿原则是指保险人在赔偿保险金后,可以代替被保险人行使对第三人的追偿权利。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代位追偿权的产生: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就有了对第三人的追偿权。

这种追偿权是由保险合同约定产生的,保险人可以代替被保险人行使该权利。

2. 追偿权的范围:保险代位追偿权的范围包括了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遭受的损失,并且还包括了保险人已经赔偿给被保险人的金额。

也就是说,保险人可以代替被保险人追偿全部损失。

3. 代位追偿的条件:保险人代位追偿的条件有两个,一是被保险人已经向第三人提起了追偿诉讼或者已经与第三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二是保险人已经对被保险人进行了赔偿,并且赔偿金额已经确定。

4. 追偿权的行使: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时,可以参照被保险人的权利行使,包括起诉、和解、调解等一切追偿活动。

保险人行使追偿权时,有权使用被保险人的证据和其他权利。

保险代位的追偿原则是指保险人在赔偿保险金后,代替被保险人行使对第三人的追偿权利,以保护保险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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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赔偿后被保险人又从第三方得到补偿
保险公司如何向第三方行使追偿权发布时间:2014-11-04 09:27:53 作者:周小强万暄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案情简介
被保险人甲某就其轿车向乙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保险,保险期间自2013年4月30日至2014年4月29日,该车2013年7月31日晚被丙公司项目工地的吊塔砸中受损。

乙保险公司和甲某签订车辆定损协议,对于受损车辆做推定全损处理。

后双方以事故发生时车辆实际价值确定定损金额为59280元,残值2000元。

2013年11月25日,乙保险公司将赔款57280元支付给甲某。

2013年12月21日,丙公司和甲某签订车辆损坏补偿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协议),协议约定:丙公司一次性补偿甲某人民币31500元,支付补偿金后,丙公司不再承担任何责任,甲某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丙公司主张权利。

乙保险公司后向丙公司提出代位追偿,丙公司提出:自己已经向甲某支付31500元,且补偿协议写明甲某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自己主张权利,所以乙保险公司不能向自己追偿。

保险公司向甲某提出将31500元赔偿金退还保险公司,甲某提出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在前,丙公司和自己签订补偿协议在后,丙公司给自己的补偿与保险公司没有关系,不同意退还赔偿金。

王梓/制图
问题
1.保险公司是向丙公司追偿,还是要求甲某退还赔偿金?
2.保险公司应当如何防范此类风险?
分析
一、保险公司是向丙公司追偿,还是向甲某要求退还赔偿金,并非二择其一的单选题,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一)保险公司有权向丙公司追偿,丙公司不能以补偿协议内容对抗
1.根据《保险法》第60条第一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案涉被保险车辆已推定全损,且保险公司已依约赔付了保险金,那么,在已赔付保险金额范围内向有责任第三人追偿的权利,即归属保险人。

因此,保险人首先可依法在已赔付保险金范围内向丙公司追偿。

2.补偿协议中“甲某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丙公司主张权利”的约定,不能成为丙公司对抗乙保险公司代位追偿权的有效抗辩理由
已获保险赔付的被保险人,虽然依据《保险法》第60条第三款“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的规定,可以就保险赔偿金未能弥补部分的损失继续向有责任第三人请求赔偿,并在赔偿过程中与对方协商达成协议,但是,不能超出其权利范围进行权利处置,其对超出部分的处置行为是无权处分行为。

根据《保险法》第61条第二款“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规定,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无权处分行为,是无效的。

本案中,甲某获得保险赔偿后,有权就其车辆损失中保险赔偿金未能弥补部分向丙公司要求赔偿,甲某和丙公司达成由丙公司补偿其31500元的协议,该部分是有效的。

但丙公司和甲某协议中的部分内容“支付补偿金后,丙公司不再承担任何责任,甲某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丙公司主张权利”,是无效的。

丙公司不能基于协议中的无效约定来对抗乙保险公司依法获得的代位追偿权。

(二)如果追偿未获支持,可要求甲某返还相应保险金
若乙保险公司向丙公司的追偿未获法院支持(即法院认可补偿协议效力),乙保险公司可依据《保险法》第61条第三款“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的规定,要求甲某返还相应保险金。

但是,乙保险公司依法负举证责任,需证明甲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过错,从而导致乙保险公司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乙保险公司需提交证据证明:甲某
明知或应知车辆损坏补偿协议将妨碍乙保险公司行使代位追偿权,但仍然未经乙保险公司同意与丙公司订立了放弃该协议。

至于“明知或应知”,取决于案涉保险合同中代位追偿相关条款的有无,以及,乙保险公司在订约过程中是否履行了法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如果能够证明,乙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已再次提醒甲某不要未经保险人同意与有责任第三人签订弃权协议,则乙保险公司将占据更为有利之地位。

二、保险公司应当如何注意防范此类风险?
从风险防范的角度,保险公司不仅在理赔过程中,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就应注意防范此类风险。

1.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对与代位追偿有关且影响被保险人获赔权益的格式保险条款,保险人应依法履行法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2.在接到出险通知后,应再次提示(口头或书面,注意保留证据)被保险人注意保险合同中代位追偿相关格式条款,并提醒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未获得保险赔付之前,不得与有责任第三方订立任何和解协议,特别是放弃追偿权利的协议。

3.在决定赔付保险金并作出理赔通知书时,应以书面方式提示被保险人: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后,被保险人依法仍不得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4.在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后(代位追偿权产生于赔偿之日),应立即(最好是支付当天)向有责任第三方以书面方式提出代位追偿之要求——本案有长达近一个月的时间差,保险公司的风险意识和工作效率均有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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