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位求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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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操作实务

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操作实务

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操作实务示例文章篇一:《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操作实务》嗨,小伙伴们!今天我想和大家聊聊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这个有点复杂但又很重要的事儿。

我先给你们讲个故事吧。

我叔叔有一辆超级酷的小汽车,有一天他开车出去的时候,被一个闯红灯的叔叔给撞了。

我叔叔的车前面凹进去了一大块,可心疼了。

那个闯红灯的叔叔还耍赖,不想赔。

我叔叔买了机动车辆损失险呀,他就想让保险公司来帮忙。

这时候,就可能涉及到代位求偿了。

那什么是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呢?简单来说,就是如果别人把你的车弄坏了,他又不肯赔或者没能力赔,你的保险公司可以先把钱赔给你,然后再去追那个坏蛋要钱。

这就好像是你有个超级厉害的朋友(保险公司),看到你被欺负了,先帮你出了气(赔了钱),然后再去教训那个欺负你的人(找肇事者要钱)。

要进行代位求偿操作,首先得确定一些事情。

比如说,事故得是别人的错,就像我叔叔那样,是别人闯红灯撞的他。

要是自己不小心撞树上了,那可不能用这个代位求偿哦。

这就好比是你自己不小心摔了一跤,不能怪别人一样。

这时候,你得赶紧给保险公司打电话,就像遇到危险喊警察叔叔一样。

要把事故的情况说得清清楚楚,什么时间、在哪里、怎么发生的。

要是说得模模糊糊的,保险公司的叔叔阿姨们怎么帮你呢?保险公司接到电话后,他们会派人来查看。

这时候,车主就得好好配合啦。

我叔叔当时就把车停在原地没动,等保险公司的人来。

有人可能会说,这多麻烦呀,我还着急去别的地方呢。

可是你想想,要是不配合,保险公司怎么能准确知道你的车到底坏得多严重呢?这就像医生看病,你得把症状都告诉医生,才能得到正确的治疗呀。

保险公司的人来了之后,他们会拍照、检查,还会问很多问题。

他们可专业了,就像侦探一样,不放过任何一个小细节。

这个时候,车主可不能撒谎哦。

我听爸爸说,要是撒谎的话,那可就不好了,就像小朋友在学校里撒谎被老师发现一样,会有麻烦的。

然后呢,保险公司会根据检查的结果来确定赔偿的金额。

保险公司追偿案例运货超高连环撞 多因一果连环赔

保险公司追偿案例运货超高连环撞 多因一果连环赔

保险公司追偿案例运货超高连环撞多因一果连环赔人民法院报记者超高冷却炉运输中接连被撞保险公司代位求偿获赔168万本报讯一个超高的冷却炉,运输时,拖车撞上了电缆线杆;交警指派来转移事故车的另一位司机同样粗心,又撞上了厦门海沧大桥引桥。

这起“连环撞”事故引发了一笔涉及168万元的“连环赔”。

2006年4月14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向福建紫金铜业有限公司签发保险单,承保紫金铜业公司进口的连续带材退火线等物品的运输。

县。

场。

168万元。

《赔要求连带赔偿因被告吉顺通:没有损害保险标的被告荣阳物流:货物损坏不应担责原告厦门平保:事故发生后,原告进行勘查并委托公估公司进行公估。

原告先后赔偿给紫金铜业公司保险金168万余元。

此外,原告还支付了公估费、勘查费等9万余元。

原告在向紫金铜业公司赔偿保险金后,依照法律规定即取得了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三被告应该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星联通运公司:公司作为承运人合理安排运输方案,已经尽到承运人的义务;三被告共同侵权不成立,原告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指示吉顺通公司在运输中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只造成电缆线杆的损坏,造成货物损坏的交通事故是由荣阳物流公司驾驶员疏忽驾驶引起的。

该交通事故不属于星联通运公司履行承运合同义务的范畴。

因此,星联通运公司无须对货物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吉顺通公司:其没有对保险标的进行损害,不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坏的责任人;原告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吉顺通公司与星联通运公司之间没有共同过错,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荣阳物流公司:其受海沧交警大队的指派对所扣车辆进行施救,该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在施救过程中,由于星联通运公司、吉顺通公司和海沧交警大队没有对其进行超限提醒,导致事故发生、货物损坏。

因此,荣阳物流公司不应对货物损坏承担责任;原告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三被告应当根据过错各自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例分析

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例分析

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诉讼纠纷处理在保险业务中,代位求偿权是保险公司常用的一项重要权利。

当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后,便可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作为一名执业多年的律师,我以保险公司代理人的身份参与了多起代位求偿权诉讼纠纷的处理。

本文将通过一则实际案例,详细阐述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过程、法律分析、取证难点以及最终取得的良好结果。

一、案例概述某物流公司为其货物运输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

在一次运输途中,因第三方承运人的过失导致货物遭受损失。

物流公司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获得了相应赔偿。

随后,保险公司作为代位求偿权人,委托我作为其代理人,向第三方承运人提起代位求偿权诉讼。

二、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即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保险公司已依法对物流公司进行了赔偿,因此取得了代位求偿权。

在代位求偿权诉讼中,保险公司需要证明以下几点:一是保险合同的存在及有效性;二是保险事故的发生及损失情况;三是保险公司已对被保险人进行了赔偿;四是第三方责任人的过失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三、取证过程与困难取证是代位求偿权诉讼中的关键环节。

在本案中,我们遇到了以下取证困难:1.证明第三方过失:需要收集第三方承运人的运输记录、事故现场照片、目击证人证言等证据,以证明其过失行为。

然而,由于事故现场已清理,目击证人难以寻找,给取证工作带来了极大困难。

2.损失评估:为准确评估货物损失,需聘请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然而,货物已部分损坏且处理不及时,导致损失评估的准确性受到影响。

3.赔偿凭证的完整性:保险公司需提供完整的赔偿凭证,包括赔偿计算书、支付凭证等。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时间跨度较长,部分凭证的保存和整理存在一定难度。

针对上述困难,我们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通过法院调查令获取第三方承运人的相关运输记录;二是邀请专业鉴定机构进行现场勘查和损失评估;三是详细梳理和整理保险公司的赔偿凭证,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证明力。

小区高空坠物保险公司代位追偿赔偿案例

小区高空坠物保险公司代位追偿赔偿案例

小区高空坠物保险公司代位追偿赔偿案例摘要:一、引言二、案例背景1.事故发生2.保险公司代位追偿三、案例分析1.保险公司赔偿责任2.代位追偿的法律依据3.赔偿金额的确定四、结论正文:一、引言近年来,我国小区高空坠物事件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隐患。

本文通过一起具体案例,解析保险公司在高空坠物事故中的赔偿责任及代位追偿的法律依据。

二、案例背景在某小区,由于业主未妥善保管装修材料,导致装修材料从高空坠落,砸中楼下停放的一辆汽车,造成汽车前挡风玻璃破裂。

车主向小区物业公司索赔,物业公司则向保险公司进行代位追偿。

三、案例分析1.保险公司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第三者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车主的汽车损失是由高空坠物导致的,属于第三者侵权行为,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2.代位追偿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与保险赔偿金等额的代位求偿权。

”本案中,保险公司向车主支付赔偿金后,取得对物业公司的代位追偿权。

3.赔偿金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物业公司作为管理方,对小区内公共安全负有管理责任。

在本案中,物业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协商,保险公司与物业公司达成一致,由物业公司承担车主汽车损失的全部赔偿金额。

四、结论本案中,保险公司通过代位追偿,成功向物业公司追偿赔偿金,保障了车主的合法权益。

对于高空坠物这类安全隐患,保险公司、物业公司和业主应共同努力,加强安全管理,防范事故发生。

民事经典案例 -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民事经典案例 -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孙书同律师民诉经典案例
某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一、案件介绍
2013年3月某特殊材料公司石蜡原料堆垛发生火灾;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涉案人员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该特殊材料公司进行了2000多万元的理赔后;获得代位求偿权..2015年7月该保险公司起诉华某某、王某某;要求其承担500多万元的赔偿责任;孙书同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本案..
二、孙书同律师主要观点
1、事故责任人华某在特殊材料公司进行的维修焊接作业属于个人行为..工程部我方当事人华某某曾为该工程部经营人与特殊材料公司的施工工程已过保质期;其引发火灾属于个人犯罪;不属于职务犯罪;与工程部无任何关系华某询问笔录、谈话记录、刑事判决书可以证明..
2、华某不构成表见代理..因华某已于2008年离开工程部;且工程部在火灾发生前早已注销;主体不存在..且华某所带的三名施工工人也系其个人召集;并非工程部员工或由工程部召集..
3、另根据刑事判决书重大责任事故案华某为责任主体;工程部负责人华某某并非责任主体..如果判决我方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那就意味着之前苏州中级人民法院所做的由华某承担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二审刑事判决是错误的;必须由原告通过再审程序推翻已生效并执行的二审判决书;明确刑事责任后;才涉及民事赔偿问题..然而《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责任主体是单位的直接从事生产人员和直接指挥人员;我方当事人不属于责任主体;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故我方当事人不承担重大责任事故罪;更不要说让我方当事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处理结果
最后;法院作出了被告华某某、王某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的判决..
孙律师在本案中运用了灵活多变的辩护方法;切实的维护了当事人华某某的最大权益。

保险代位求偿权对被保险人的限制

保险代位求偿权对被保险人的限制

保险代位求偿权对被保险人的限制保险代位求偿权对被保险人的限制摘要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一种在保险索赔中常见的形式,该权利使保险人代表被保险人寻求对第三方的赔偿,以便在被赔偿后能够获得部分补偿。

然而,这种权利并不是完全没有限制的,对于被保险人来说,他们可能会面临以下的限制:法律要求的自愿放弃权;被保险人没有指定代位权;部分法律禁止代位求偿权;被保险人未能遵守合同条款。

本文将从上述五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并结合案例进行说明。

一、自愿放弃权被保险人可能面临的第一个限制是自愿放弃权。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可能要求被保险人自愿放弃代位求偿权,以便第三方能够获得更多的赔偿。

例如,在某些美国州份,如果受害者已经接受了第三方的赔偿,那么他就失去了代位求偿权。

这种限制的目的是确保被赔偿方获得尽可能多的赔偿,同时防止受害者通过代位求偿权获取重复赔偿。

二、未指定代位求偿权被保险人的第二个限制是他们可能没有指定代位求偿权。

在某些情况下,合同条款可能未明确规定代位求偿权,或者被保险人可能从未指定代位求偿权。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无法使用代位求偿权来寻求对第三方的赔偿。

这种限制可以通过在合同条款中包括代位求偿权条款来避免。

三、部分法律禁止代位求偿权被保险人的第三个限制是,某些法律可能不允许使用代位求偿权。

例如,在中国保险法中,规定“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因第三人的责任受到损失的金额后,要根据被保险人的自愿意愿以有关的权利代位追偿。

” 这表明中国法律承认代位求偿权,但在某些情况下,代位求偿权可能被禁止,例如在刑事法律纠纷中。

四、被保险人未能遵守合同条款被保险人的第四个限制是,他们可能未能遵守合同条款。

如果被保险人未能遵守合同条款,那么保险人可能无法使用代位求偿权。

例如,如果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信息不真实或不完整,那么保险公司可能会拒绝使用代位求偿权来对第三方进行追偿。

五、其他限制除了上述四种限制之外,还有其他形式的限制可能会影响被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青岛日联华波科技有限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青岛日联华波科技有限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青岛日联华波科技有限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规则确定“被保险人的组成人员”具体范围的基本依据,是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相对人之间存在经济利益上的“同一性”。

关联公司之间对于不属其所有的财产也并非当然具有保险利益,被保险人的关联公司不构成《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被保险人的组成人员”,保险人可依法对该关联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

正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青岛日联华波科技有限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1.案情简介2020年4月4日,青岛日联华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联华波公司)仓库起火。

火灾造成该公司和青岛牧野车辆装备有限公司、青岛优锐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锐塑胶公司)、青岛德迈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迈迪医疗公司)、青岛牧野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牧野模具公司)财物毁损。

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时间为2020年4月4日15时40分许;起火部位位于日联华波公司二楼北侧仓库内;起火原因排除人为纵火,排除物品自燃,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

日联华波公司、优锐塑胶公司、德迈迪医疗公司、牧野模具公司均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青岛分公司)处投有财产综合保险,约定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代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保险事故发生后,人保财险青岛分公司分别与优锐塑胶公司、德迈迪医疗公司、牧野模具公司、日联华波公司签订赔偿协议,并向除日联华波公司之外的三家公司依约赔偿了保险金。

日联华波公司与优锐塑胶公司、德迈迪医疗公司、牧野模具公司(以下简称该三家公司)因存在部分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一致等情形构成关联公司。

交通运输管理实务案例分析【案例6-1】集装箱破损致使货物湿损引起保险代位求偿案

交通运输管理实务案例分析【案例6-1】集装箱破损致使货物湿损引起保险代位求偿案

【案例6-1】集装箱破损致使货物湿损引起保险代位求偿案1988年6月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上海畜产分公司委托上海外贸运输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外运),上海远洋运输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远洋)所属“汉江河”船将333纸箱男士羽绒滑雪衫(分装在3只集装箱内)运往卸货港日本国神户。

1988年7月6日,收货人在港口装卸公司仓库开箱,发现有11纸箱有不同程度的湿损,实际货损约1868338日元。

嗣后,收货人依据检验报告从货物保险人AIU保险公司处得到了赔偿。

AIU保险公司因此取得了代位求偿权,要求承运人赔偿AIU保险公司的损失。

1988年6月托运人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上海分公司委托上海外运、上海远洋所属“汉江河”船将333纸箱的男士羽绒滑雪衫(分装在3只集装箱内)运往卸货港日本神户。

上海外运在收货后签发了提单号为B/LNO.CS194的清洁联运提单(单上载明货物数量333纸箱)。

1988年6月29日“汉江河”船抵达神户港,并于同日将集装箱驳卸到岸。

1988年7月6日,收货人在港口装卸公司仓库开箱,当即发现有11纸箱的滑雪衫有程度不同的湿损。

1988年7月7日,3个集装箱由汽车拉至东京收货人的仓库,同日由新日本商检协会检验。

该协会于1988年10月11日出具商检报告称,11纸箱中有5纸箱货物严重湿损,6纸箱货物轻度湿损,经将湿损衣服之残值冲抵后,实际货损约为1868338日元。

商检报告又称,在东京进行货损检验时曾邀船方派员共同勘察,被船方以“出港后检验无意义”为由拒绝。

检验报告认为货物湿损系箱号为FWIU9301197的集装箱里档左侧顶部破损造成。

嗣后,收货人依据检验报告从货物保险人AIU保险公司处得到了赔偿。

AIU保险公司因此取得代位求偿权。

AIU保险公司曾先后在香港和北京委托代理人与上海外运联系处理货损赔偿问题。

上海外运除同意将时效展期至1989年9月29日外,未提出任何有关损害赔偿的处理意见。

AIU 保险公司为此起诉至法院,法院于1989年12月5日受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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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制度。

1、代位求偿权。

案情简介2005年7月20日,红星五金有限责任公司与四方航空公司办理了货物托运手续,委托航空公司运200台29英寸彩色电视机,总货款60万元。

同日,红星五金有限责任公司又在长安保险公司投保了运输保险,保险金额为60万元。

红星五金有限责任公司交付了保险费,保险公司出具了保险单。

飞机在降落时,发生机械故障,机身剧烈抖动,致使200台电视机全部损坏。

红星五金有限责任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审查了全部有关材料,确认后,赔付红星五金有限责任公司60万元。

赔付后,向航空公司提出追偿。

四方航空公司拒绝赔付,理由是与保险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保险公司起诉,航空公司为被告,红星五金有限责任公司为第三人。

结合以上案例,在此我们讨论一下:保险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航空公司赔偿?本案参考结论保险公司有权要求航空公司赔偿。

参考理论分析1、保险公司有权要求航空公司赔偿。

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0条之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代位求偿权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1)如果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处取得的赔偿金额。

(2)保险人依法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时,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即被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不足弥补其实际损失时,被保险人还可就未能得到保险赔偿的损失请求第三者给予赔偿。

(3)在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3、在实践中有如下情况不适用代位请求赔偿:(1)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以维护自己合法的利益。

(2)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3)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以使被保险人就自己的过错分担部分责任。

(4)在家庭财产保险中,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除非这些成员有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行为,以维护家庭经济生活的稳定。

(5)没有代位追偿权的情况。

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甲:前面谈到的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代位原则的一般体现。

乙:如果受益人放弃了要求赔偿的权利,结果会如何?保险公司还会赔偿损失么?保险公司还有权利要求责任人赔偿么?甲:面这个案例,将告诉你如何做。

2、放弃赔偿请求权。

案情简介史建华就自己的一辆新捷达轿车向永安保险公司投保全险,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史建华的车辆被后面的车辆追尾,史建华跳下车,发现追尾的是其好朋友常晓芙,遂转怒为笑,称我的车已经保险了,我找永安保险公司赔偿,你就不要管了。

史建华找永安保险公司验了车,然后修车花了4300元,要求永安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永安保险公司要求史建华告知肇事者的姓名以便行使代位索赔权,但是史建华称肇事者是自己的朋友,已经不要她赔偿了,永安保险公司听说此情况后就拒绝赔偿。

结合以上案例,在此我们讨论一下:1、史建华是否有权免除肇事者赔偿自己车辆损失的责任?2、本案中永安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是否有法律根据?3、史建华在免除肇事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是否有权要求永安保险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本案参考结论1、史建华有权免除肇事者赔偿自己车辆损失的责任。

2、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1条之规定。

3、无权要求永安保险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参考理论分析(1)史建华有权不要肇事者赔偿自己车辆的损失,因为财产人有权放弃自己的财产权利。

(2)永安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有法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1条明确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因为史建华放弃了对肇事者的赔偿请求权,也就无权请求永安保险公司赔偿。

(3)史建华不能要求永安保险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因为自己对唐某的弃权行为对永安保险公司也发生效力。

乙:如果受益人没有放弃追偿的权利,但是,找不到责任人,保险公司应该如何处理?甲:下面这个案例,说的就是,开始找不到责任人,以后责任人又被发现了。

让我们看一看。

3、代位求偿权行使不能。

案情简介:1998年6月15日,个体运输户王某为自己载重量为5吨的东风牌汽车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为1年。

当年7月20日,王某运货,在高速公路上被一辆强行超车的大卡车撞着,车损,王某受伤且货物被浸损。

卡车司机驱车逃走。

交通部门认定,此起交通事故由卡车司机负全责。

事后王某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请求赔偿。

经鉴定车损为15万元,保险公司依损失额80%赔付12万元,同时保险公司还给付王某第三者责任保险金2400元及施救费500元,扣除损余200元,实际赔付12.27万元。

后来肇事司机被交通部门抓获,交通部门通知王某。

王某与肇事司机会面达成协议,规定对方只须支付王某货物损失7000元及施救费1500元。

保险公司得知后,要求王某退回重赔保险金,王某拒绝,双方遂引起争议。

讨论:施救费1500元和货物损失7000元王某是否应退还给保险公司?本案参考结论王某只需退还保险公司重赔保险金,即施救费1500元。

参考理论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0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公司赔付了王某车损、第三者责任保险金和施救费,因此保险公司就以上三项保险金取得代位求偿权,即保险公司有权向肇事司机索赔以上三项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1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因此,王某与肇事司机私下约定放弃对车损及第三者责任赔偿请求权之行为无效。

同时,为了避免王某行使两种请求权而获得双重利益,王某不能就已获赔款范围再向肇事司机行使原有的赔偿请求权,故王某从肇事司机处获得1500元施救费为重赔保险金,其应归属保险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0第三款规定:“保险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因此,王某有权就货损及车损赔付未足部分向肇事司机索赔,但本案中王某放弃了向肇事司机请求赔偿车损赔付未足部分的权利。

最终王某与保险公司达成一致,王某退还保险公司重赔保险金,即施救费1500元。

保险的基本职能是分散风险和损失补偿,它不允许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利。

因此,对保险人而言,一定要了解代位求偿权之真正含义,并学会行使向保险公司和向第三者的两种请求赔偿的权利,只有这样,才能既保全自己财产又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甲: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代位原则,就说这么多。

乙:我还有一个问题。

保险代位原则,在人身保险方面是如何规定的?甲:这个问题应该说一说。

看下面的案例。

4、人身保险与代位求偿。

案情简介郑旺之子郑晓旺正在上小学。

学校集体为学生保险,是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003年5月12日下午,郑晓旺在学校操场上活动,被另外一个学生抛来的石子击中右眼睛,马上送医院抢救。

医院多方医治,无奈眼球已经被打坏,最后,只能将眼球摘除。

保险公司根据合同,支付了保险金,和医疗费。

有人说,还应该找肇事孩子的家长,要求其赔偿损失。

有人说,保险公司已经赔了,不能,也没有权利再要求事故责任方进行赔偿。

于是郑旺于2004年6月1日,请教律师,计划起诉。

结合以上案例,在此我们讨论一下:1、在人身保险中,涉及第三人的问题,应该如何处理?2、能否起诉?3、本案涉及几个法律关系?4、如果是在财产损失保险中,涉及第三人的问题,应该如何处理?本案参考结论1、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2、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为1年,所以,不能起诉。

3、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法律关系。

郑晓旺与与事故责任方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

4、在其赔偿金额以内代位取得对第三人的追偿权利。

参考理论分析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46条规定了:“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人身的死亡、伤残给予被害人所造成的损害,是金钱难以计算的。

保险法关于财产保险的这一规定,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在这里,保险公司的赔付行为,对保险人与事故责任方之间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不产生任何影响。

因此,郑旺父子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以后,仍然有权就全部损失,请求事故责任方予以赔偿。

2、不能起诉。

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据此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为1年,所以,不能起诉。

3、本案涉及2个法律关系:一个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法律关系,另一个是郑晓旺与与事故责任方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

2者不可混淆。

4、在财产损失保险中,如果是第三人的责任,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给予赔偿后,将在其赔偿金额以内代位取得对第三人的追偿权利。

保险公司的赔付行为,对保险人与事故责任方之间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产生了影响。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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