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单位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宁波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宁波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宁波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文明单位建设活动,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促进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中的示范带头作用,促使文明单位建设和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文明单位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综合性的集体荣誉称号。

宁波市文明单位是指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坚持“物质富裕”和“精神富有”两手抓,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突出、示范引领作用发挥显著,经自我申报、群众评议、所在地基层党政部门审核、推荐,市文明委考核、公示、审定,由市委、市政府批准命名的综合性先进集体。

第三条文明单位建设是宁波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地各部门要把文明单位建设活动作为加强本地区、本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的基本任务之一,纳入总体工作部署,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抓好落实。

各级文明委及文明办要做好规划、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建设标准第四条宁波市文明单位建设标准为:1、领导班子过硬,创建工作扎实。

认真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阵、政策。

班子主要成员经常过问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把文明单位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有组织、有部署、有分工,规划科学、目标明确、措施有力、责任落实。

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开拓创新,在群众中威信高,在创建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认真落实党委、政府和文明委交付的各项任务,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强,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好。

2、业务水平领先,社会效益显著。

生产经营单位改革进取,诚信经营,科学管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稳步提高,主要经济指标居于本行业或本市同类型单位前列。

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廉洁高效、办事公道、依法行政、执政为民,重大决策民主公开,群众满意率高。

教育科研单位坚持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强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团体,教学、科研成果优异,校风、教风、学风良好。

文明单位_日常管理制度

文明单位_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明单位建设,提高单位文明程度,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文明单位建设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以培育“四个文明”(文明单位、文明科室、文明班组、文明个人)为目标,全面提高单位文明素质和整体文明水平。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文明单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文明单位建设工作。

第五条文明单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 负责制定文明单位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2. 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各科室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3. 负责监督检查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落实情况;4. 负责收集、整理、分析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资料;5. 负责向上级部门汇报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情况。

第三章创建内容与标准第六条文明单位创建内容包括:1. 政治文明: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政治觉悟;2. 法治文明: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法治意识;3. 文明礼仪:倡导文明礼貌,树立良好风尚,开展文明礼仪教育,提高文明素养;4. 公德道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提高道德水平;5. 环境卫生:保持单位环境整洁,加强绿化美化,倡导绿色生活,提高环保意识;6. 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责任,提高安全生产水平;7. 服务质量:提高服务质量,优化服务流程,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8. 民主管理:加强民主监督,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提高单位管理水平。

第七条文明单位创建标准:1. 政治文明:单位党组织健全,党员队伍素质高,党风廉政建设成效显著;2. 法治文明: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完善,依法经营,无违法行为;3. 文明礼仪:员工文明礼貌,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现象;4. 公德道德:单位内部道德风尚良好,无违纪违法行为;5. 环境卫生:单位环境整洁,绿化美化达标,无乱扔垃圾、乱贴乱画等现象;6. 安全生产:无重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7. 服务质量:服务质量高,客户满意度高,无投诉事件;8. 民主管理:民主管理制度健全,职工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总公司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总公司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总公司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进一步加强总公司内部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提高员工文明素质,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特制定本《总公司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二、单位创建条件1.具备一定规模的团队,人数不少于10人;2.具备一定的办公场所,符合安全、卫生和环保要求;3.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能够承担单位创建所需的经费;4.具备一定的社会影响力,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三、创建程序1.单位创建申请:有意向创建文明单位的团队需向总公司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包括团队介绍、创建理念、预期目标等内容;2.管理办公室审核:管理办公室将对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发放《文明单位创建指南》;3.文明单位创建计划:申请团队根据《文明单位创建指南》制定创建计划,并向管理办公室报备;4.创建计划审核:管理办公室对创建计划进行审核,提出修改意见或者予以批准;5.创建计划执行:团队按照批准的创建计划执行,包括团队建设、宣传推广、公益活动等;6.创建成果评估:团队在一定时期内开展活动并取得一定成果后,向管理办公室申请评估;7.创建成果评估: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团队的创建成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授予文明单位称号。

四、单位权益和义务1.文明单位享有总公司给予的荣誉称号及相关宣传推广支持;2.文明单位享有参与总公司组织的各类活动的权益;3.文明单位应当履行员工管理、公益活动开展等相关义务;4.文明单位应当接受管理办公室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报告活动进展和成果。

五、管理办公室职责1.负责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组织和协调;2.审核文明单位创建申请及创建计划,提出意见和建议;3.组织专家对文明单位创建成果进行评估;4.定期组织文明单位座谈会,交流经验和问题,提出改进建议;5.组织开展文明单位创建示范活动,推广文明单位创建经验。

六、附则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2.对于已经被授予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管理,并接受管理办公室的监督和评估;3.对于违反本办法的文明单位,管理办公室有权取消其文明单位称号。

芜湖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芜湖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芜湖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芜湖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进一点规范文明单位的创建和管理工作,依据《安徽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明单位是市委、市政府授予的综合性的荣誉称号。

社会各方面都应当关心和扶持文明单位的成长,获得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应当珍惜荣誉,当好两个文明建设的排头兵。

第三条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文明委)负责组织实施。

各级文明委的办公室为办事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文明单位建设的指导、协调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文明单位的条件第四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争创文明单位的基本条件(一)组织领导好。

领导班子成员团结进取,廉洁奉公,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建立一把手负总责的创建责任制,争创文明单位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检查、有奖惩。

(二)工作业绩好。

开拓创新,求真务实,业务工作水平位居同行业前列。

(三)思想文化建设好。

强化员工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深化以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为主要内容的文明市民教育,积极开展职工文化教育、科学普及、读书自学活动,群众性文化生活丰富多彩。

(四)行业风气好。

坚持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服务规范标准,服务态度热忱,服务技能熟练,服务设施完善,服务质量群众满意。

(五)综合治理好。

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重视计划生育和社会治安等项工作,绿化、净化、美化水平较高,无计划外生育,无重大案件,无重大责任事故,无聚众赌博、封建迷信等丑恶现象。

(六)创建效果好。

积极参加创建文明城市、文明行业和“公仆杯”竞赛等活动,认真开展文明科室、文明职工、文明楼院、五好文明家庭活动。

文明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文明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文明单位管理暂行办法《文明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使文明单位建设活动制度化、经常化、科学化,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是根据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一起抓的原则,结合我省开展文明单位建设活动的实践和实施管理的经验制定的。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由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领导下的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四条实施本办法要密切联系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并力求有所创新。

第二章文明单位第五条文明单位是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经过群众评议和主管部门考核、评选,由县以上(含县,下同)党委和政府审核批准、命名的单位。

第六条文明单位称号是我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最高荣誉称号。

第七条文明单位包括:文明县城、文明乡(镇)、文明村和被命名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城市街道居委会。

第八条文明单位的级别分为:省级文明单位、地(市)级文明单位、县(市、区)级文明单位。

第九条文明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规章,按时完成党委和政府交付的任务。

(二)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工作成绩和主要生产指标的完成情况稳居于当地或同行业前列,事故发生率低于国家规定标准。

(三)重视干部、群众素质的提高,经常进行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法律常识教育,有坚强的思想政治工作,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好,文化教育设施比较完善,并能很好地发挥作用。

(四)基层民主制度健全,民主气氛浓厚,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较强,能够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的决策和一些日常事务的管理。

(五)具有良好的社会风气,有第一流的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无重大刑事案件,无计划外生育,大办婚丧和赌博、封建迷信现象能得到有效制止。

(六)重视环境的综合治理和保护,坚持净化、绿化、美化制度,成效显著。

第三章文明单位的评选和命名第十条凡符合文明单位基本条件的下列单位均可参加评选:(一)县城、乡、镇、行政村、党政群机关、企业(包括职工在百人以上、固定资产在百万元以上的乡镇办、村办企业和私营、大中型中外合资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居委会;(二)中央和国家机关驻我省的企业、事业单位;(三)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我省的军工单位;(四)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北省军区及所属各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的单位;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河北省总队所属各支队、中队。

创建全国文明单位管理办法及制度

创建全国文明单位管理办法及制度

创建全国文明单位管理办法及制度一、总则为了进一步推动全国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更好地发挥文明单位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二、创建条件1.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有利于人民群众的原则。

2.具备一定规模和较好的组织管理能力,形成了一套完善的文明单位创建制度和管理机制,并形成了可行的文明单位管理经验。

3.开展过一定规模的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文化氛围浓厚,从员工的日常行为中能够体现出文明、和谐、诚信、健康等积极向上的价值观。

4.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履行社会责任,拥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三、创建程序1.创建申请单位负责人填写《全国文明单位创建申请表》,详细说明单位的基本情况、创建工作开展情况和成效,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创建审核由所在地区的文明单位创建评议委员会进行审核,对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组织管理能力、文化氛围、社会责任等进行综合评估,并以现场调研的方式了解具体情况。

3.创建结果公示审核结果及时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创建结果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

4.创建认定由全国文明单位创建评议委员会负责对符合创建条件的单位进行认定,并颁发文明单位证书。

5.创建宣传对被认定的单位进行宣传,宣扬其文明单位的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鼓励更多的单位向其学习。

四、创建管理1.文明单位评选每年开展文明单位评选活动,由文明单位创建评议委员会进行评选,并公示评选结果。

评选内容主要包括单位的组织管理能力、文化建设、社会责任履行以及员工的日常行为等。

2.评选宣传通过多种媒体形式,对评选出来的文明单位进行宣传报道,宣扬其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

3.激励机制对被评选为文明单位的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比如颁发奖牌、荣誉证书等,并在财务上适当给予奖励或优惠权益。

4.提升要求对创建了一定年限的文明单位,要求其在一定时间内继续保持文明单位的标准,并提升创建水平,否则将撤销其文明单位的认定。

总公司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总公司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总公司文明单位创建管理方法总公司文明单位创建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为了提升总公司队伍的文化素养,营造文明和谐的办公环境,将公司打造成为文明单位、示范单位,订立本方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总公司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是本方法的牵头机构,下设办公室,负责实在的实施工作。

工作委员会的重要职责是:1. 订立总公司文明单位创建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2. 加强对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检查和监督;3. 对创建工作中发觉的问题和困难,适时讨论解决;4. 开展文明单位创建相关的宣扬和培训工作。

第三章工作内容一、文明单位创建的标准总公司文明单位创文标准共分为“七大类、三十八项”,即:1. 单位宣扬标语干净乾净;2. 党建工作制度健全;3. 安全生产规范;4. 环境乾净无垃圾;5. 文明礼仪文化浓郁;6. 卫生环境清洁;7. 社会责任尽职尽责。

二、文明单位的创建内容1. 建立文明单位的观念,确立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紧要性;2. 建立和完善文明单位创建的申报和审评机制;3. 加强单位党建工作,订立科学的考核制度;4. 建立安全管理体系,重视安全培训和宣扬,做到安全教育全员覆盖;5. 统一规划绿化区域,加强单位绿化意识,维护良好的环境质量;6. 弘扬文明礼仪,慎言、文明、友善,形成和谐、团结、文明的工作氛围;7. 统一规划卫生管理区域,定期开展卫生大扫除;8. 开展社会责任活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提倡绿色环保;9. 加强员工培训,提升员工文化素养。

三、创文周期文明单位创建周期为1年,即自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

第四章申报和评估一、申报要求1. 具有相应的资格和条件:总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及员工代表;2. 要求单位自查、自评,逐项列出文明单位创建的“七大类、三十八项”要求,填写相关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3. 各部门、各单位通过局内统一网站申报。

二、评估方法总公司在申报期结束后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估,评分满分为100分。

文明单位管理办法

文明单位管理办法

111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22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规范文明单位评选表彰工作,促进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明单位是指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同级文明委命名,授予积极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各项工作全面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突出,在社会上发挥示范引导作用的先进单位。

文明单位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含省直各工委)、县级四个级别。

第三条文明单位创建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着力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丰富精神文化生活,规范日常行为,促进单位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发展能力,更好地发挥文明单位在我省转型跨越发展中的示范带动作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第二章标准第四条省级文明单位应符合下列标准:(一)组织领导坚强,创建工作扎实。

党政领导班子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将创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工作方案,目标明确,组织健全,措施得力。

创建活动形式多样,坚持经常,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形成共创共建共享的和谐局面。

(二)管理科学规范,工作成效突出。

单位管理制度健全,工作纪律严明。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文明委工作安排部署。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22同行业先进水平,非生产经营单位服务质量、工作效率、业务水平在22同行业中领先。

社会广泛认可,群众满意率高。

(三)思想道德建设扎实,文体活动丰富。

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办道德讲堂,能经常开展活动,积极传播文明风尚。

大力推进学习型单位建设,组织干部职工进行文化科技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

单位内部形成爱岗敬业、诚实守信、知耻明礼的良好风气。

积极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经常性的文体活动和节日文化活动丰富多彩。

(四)民主氛围浓厚,单位内部和谐。

领导干部作风民主,带头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11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22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规范文明单位评选表彰工作,促进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明单位是指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同级文明委命名,授予积极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各项工作全面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突出,在社会上发挥示范引导作用的先进单位。

文明单位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含省直各工委)、县级四个级别。

第三条文明单位创建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着力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丰富精神文化生活,规范日常行为,促进单位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发展能力,更好地发挥文明单位在我省转型跨越发展中的示范带动作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第二章标准
第四条省级文明单位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组织领导坚强,创建工作扎实。

党政领导班子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将创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工作方案,目标明确,组织健全,措施得力。

创建活动形式多样,坚持经常,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形成共创共建共享的和谐局面。

(二)管理科学规范,工作成效突出。

单位管理制度健全,工作纪律严明。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文明委工作安排部署。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22同行业先进水平,非生产经营单位服务质量、工作效率、业务水平在22同行业中领先。

社会广泛认可,群众满意率高。

(三)思想道德建设扎实,文体活动丰富。

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办道德讲堂,能经常开展活动,积极传播文明风尚。

大力推进学习型单位建设,组织干部职工进行文化科技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

单位内部形成爱岗敬业、诚实守信、知耻明礼的良好风气。

积极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经常性的文体活动和节日文化活动丰富多彩。

(四)民主氛围浓厚,单位内部和谐。

领导干部作风民主,带头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党务、政务、财务公开制度落实。

单位工会组织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完善,职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干部职工互相关心,互相帮助,人际
关系融洽和谐。

(五)基础设施完善,内外环境优良。

办公、生产场所规划合理,布局整齐,管护良好,工作环境舒适整洁。

有相应规模的图书阅览室、文体活动场所等公共文化设施。

对外服务窗口环境整洁,功能齐全,秩序井然,服务条件良好。

因地制宜地搞好单位内外的绿化美化。

(六)积极支持公益事业,社会形象良好。

建有学雷锋志愿服务队伍,并经常开展活动。

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

带头参与城乡共建、帮扶共建等创建活动。

第三章申报、评选和命名表彰
第五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建有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和工会组织的各类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成效显著者,均可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向所属文明委申报。

第六条文明单位坚持逐级创建的原则,申报省级文明单位原则上须为市级文明单位标兵,一般不得越级申报。

第七条在届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取消参评省级文明单位的资格:
(一)领导班子成员违法乱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法律制裁的;
3
(二)发生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重大刑事案件、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群体性事件和违法经营、违规操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受到计生部门通报的;
(四)有干部职工参与邪教或从事非法宗教活动的;
(五)凡参加省委、省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省级机关和参加当地市、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市、县机关,经考核被评为较差等次或连续两年为一般等次的。

第八条省级文明单位的申报评选按照申报审核、公示推荐、测评审定、命名表彰的程序进行。

(一)申报审核。

具备申报资格的单位均可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向所属文明委申报。

各市、省直各文明委按照省级文明单位的测评标准和申报资格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把关。

(二)公示推荐。

各市、省直各工委文明委在向省文明委推荐评选名单前,要责成拟推荐单位在本单位对外显著位置张贴省文明办统一印制的申报公示卡,接受群众评议和监督。

公示期满后,向省文明委提交推荐报告。

省直各文明委推荐的单位,在向省文明委推荐前,须征求驻地(县、市、区)文明委意见。

(三)测评审定。

省文明办在对推荐单位进行测评、征求省文明委成员单位和省直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表
彰建议名单报省文明委同意,并在省级主要新闻媒体公示,公示结果不影响命名表彰的,提交省文明委审定。

(四)命名表彰。

省文明委审定批准后,进行命名表彰。

第四章奖惩
第九条对文明单位实行“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奖励原则。

省级文明单位由111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颁发奖牌和证书。

第十条获得“111文明单位标兵”、“111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可在命名后对单位职工进行一定的物质奖励。

“111文明单位标兵”年度奖金最高不超过单位职工两个半月的平均工资总额,“111文明单位”年度奖金最高不超过单位职工两个月的平均工资总额。

奖金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来源渠道解决。

第十一条对已获得省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凡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予以撤销。

被撤销称号的单位,不得参加下一届申报评选。

第十二条在届期内,凡创建工作停滞不前、严重滑坡或出现重大问题的申报单位,视情况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改、取消参评资格等处理。

5
第五章管理
第十三条省级文明单位实行届期制,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

届初申报,届末评选表彰。

第十四条连续两届保持省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可申报省级文明单位标兵。

国家级文明单位一般从省级文明单位标兵中推荐。

第十五条各申报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省文明委及其办公室委托其所在市、省直各工委文明委及其办公室进行管理,指导其.建立健全创建工作机制和工作档案,推广交流先进经验。

省文明办适时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宣传先进典型。

第十六条省级文明单位如变更单位名称、变动隶属关系,应及时向命名机关报告备案。

单位如遇重组、撤销、分设、合并,其荣誉称号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111文明单位的牌匾应悬挂于单位明显位置。

各单位一般只悬挂最高一级机关命名授予的奖牌。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111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各市、省直各工委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级文明单位的管理办法及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111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2007年颁发的《111文明和谐单位创建管理规定》(晋文明委〔2007〕5号)同时废止。

7。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