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区中小学教师考核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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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北京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北京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实施首都人才发展战略、提高首都教育现代化水平的重要举措,是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加强首都教师队伍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文件精神,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中小学教师队伍,现就我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二)基本原则:1。

坚持公平、优质、创新、开放的首都教育事业发展目标,体现创新机制、服务人才、高端带动、引领发展的首都人才发展理念,全面推进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2。

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3。

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制度体系,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4.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5。

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6。

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二、改革范围北京市所属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教科研、校外教育等机构(以下简称中小学)中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应按照改革要求参加职称评审.北京地区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教育机构中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可按照属地原则,参照本办法参加职称评审.三、领导机构为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改革工作的平稳推进,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教育部要求,成立北京市深化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协调推进小组,小组组长由市人力社保局和市教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市人力社保局和市教委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人力社保局,具体负责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成员由市人力社保局、教委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2024年中小学教师工作量化考核方案

2024年中小学教师工作量化考核方案

2024年中小学教师工作量化考核方案____年中小学教师工作量化考核方案一、考核目的和意义中小学教师工作量化考核是指通过考核方案,量化评价中小学教师的工作表现,以便更加客观、公正地评价和激励教师的教学能力和专业素养。

其目的是提高教师工作效率和质量,提升教育教学水平,促进教师的持续发展和职称晋升。

同时,通过工作量化考核,可以鼓励激发教师的教学创新和专业成长,促进学校的发展与进步。

二、考核内容和权重分配1. 教育教学工作量(50%)教育教学工作量是教师最基本的工作任务,包括教学准备、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考试命题等。

具体考核内容和权重分配如下:(1)课堂教学(30%):评估教师的教学设计、组织和管理能力,包括课堂教学频率、教学活动设计与实施、学生参与度等。

(2)作业批改(10%):评估教师批改作业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考试命题(10%):评估教师的命题水平和考试难度是否适中。

2. 教研活动(20%)教研活动是促进教师专业成长和教学改进的重要方式,包括学科组织教研、参与学校教学研究项目等。

具体考核内容和权重分配如下:(1)学科组织教研(15%):评估教师参与学科教研的积极性和质量,包括参加教研活动的频率、教研成果和教研报告的质量等。

(2)学校教学研究项目(5%):评估教师参与学校教学研究项目的情况和贡献度。

3. 学生管理与服务(15%)学生管理与服务是教师的重要工作之一,包括班级管理、学生评价、家长联系等。

具体考核内容和权重分配如下:(1)班级管理(10%):评估教师班级管理的情况,包括班级纪律、学风建设等。

(2)学生评价(3%):评估教师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家长联系(2%):评估教师与家长的沟通和联系情况。

4. 个人发展与评估(15%)个人发展与评估是教师对自身进行专业提升和成长的过程,包括参加培训、个人学术研究等。

具体考核内容和权重分配如下:(1)参加培训(10%):评估教师参加各类培训和学习的情况和成果。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5.07•【字号】京教基一[2014]5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试行)》的通知(京教基一〔2014〕5号)各区县教委、燕山教委:现将《北京市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要认真组织好方案的学习培训,并为方案实施做好必要准备工作。

实施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要及时向市教委基础教育一处反馈。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2014年5月7日北京市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试行)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市委十一届四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国家和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坚持育人为本,提高小学生综合素质,根据教育部《关于推进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的意见》(教基〔2013〕2号),结合我市小学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遵循小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教学规律,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实施全员、全方位、全过程评价,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为学生终身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评价目的(一)引导帮助小学生逐步学会自我认识和自我教育,明确发展方向,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不断促进自身全面健康发展。

(二)引导促进教师树立科学的教育质量观、育人观和评价观,坚持育人为本的理念,采用科学、多样的方法对学生进行评价,引导和帮助学生自主发展。

(三)促进家庭和社会逐步形成正确的人才观、教育观,营造有利于素质教育实施的良好社会环境,为学生健康发展提供支持和帮助。

三、基本原则(一)发展性原则实施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要以学生发展为核心,关注每一个学生的发展现状及趋势,引导学生不断调整自己的发展目标,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0.16•【字号】京教人[2014]12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京教人〔2014〕12号)各区县教委、燕山教委,各相关单位:经教育部同意,我市将于2016年开展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

根据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总体部署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11〕3号),市教委制定了《北京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教委2014年第5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2014年10月16日北京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并严格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健全教师管理体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提高教书育人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

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

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本市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以下简称“教师”)。

第四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与教师人事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将严格教师考核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作为重要的工作目标。

定期注册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体现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情况。

中、小学教师考核合格证书试行办法

中、小学教师考核合格证书试行办法

中、小学教师考核合格证书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86.09.06•【文号】[86]教师字009号•【施行日期】1986.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中、小学教师考核合格证书试行办法([86]教师字009号1986年9月6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一、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的“必须对现有的教师进行认真的培训和考核”,“要争取在五年或者更长一点的时间内使绝大多数教师能够胜任教学工作。

在此之后,只有具备合格学历或有考核合格证书的,才能担任教师”的要求,有效地提高中小学教师的文化专业知识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以适应我国基础教育发展和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二、考核合格证书适用于不具备国家规定合格学历的中小学(含农职业中学文化课)教师。

考核合格证书暂设《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书》和《专业合格证书》两种。

凡不具备国家规定合格学历的中小学教师,工作满一年以上者,可申请参加《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书》的考试;工作满二年以上并已取得《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书》者,可申请参加《专业合格证书》的文化专业知识考试。

三、《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书》标志着教师初步学习并掌握了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及基本的教学方法。

《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书》分《高中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书》、《初中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书》和《小学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书》三种,其基本要求是:思想品德好;教材教法考试及格。

考试的内容、要求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1983年8月,原教育部发出《关于中小学教师队伍调整整顿和加强管理的意见》〔(83)教师字014号〕以后,有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已进行过统一的教材教法考试。

凡考试合格且确实符合本试行办法要求的,不再重新考试,可以发给相应的《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书》。

四、《专业合格证书》标志着教师具有担任某一学科教学所必须具备的文化专业知识和能力,并能基本胜任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北京市中小学教师职称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和评审方法

北京市中小学教师职称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和评审方法

北京市中小学教师职称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和评审方法一、申报条件1.具备相应的学历和学位条件:申请副高级教师职称需具备硕士研究生学位或副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以上任教资格;申请正高级教师职称需具备博士研究生学位或正高级教师以上任教资格。

2.具备相应的教学工作经历:申请副高级教师职称的教师需在教育系统工作满5年,其中3年以上为专业技术工作;申请正高级教师职称的教师需在教育系统工作满10年,其中5年以上为专业技术工作。

3.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申报教师应具备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优秀的教学质量、较高的课堂教学能力和业务水平。

4.具备相关学术成果:申报教师应具备一定的学术研究能力和科研成果,如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获得教学科研奖励等。

5.具备其他条件:申报教师应具备良好的教育教学师德,无违法违纪行为,有一定的教育教学实践经验等。

二、评审方法2.学术评审:申报教师会参加学术评审,评审专家会对教师的学术研究能力、教学经验、教学质量等进行评审。

评审会通过讨论和打分等方式,对教师进行综合评价。

3.业务评审:申报教师会参加业务评审,评审专家会对教师的课堂教学能力、课题研究等进行评审。

评审会通过教学观摩、资料审核等方式对教师进行综合评价。

4.考察评审:申报教师可能需要接受考察,主要考察教师的教学实践能力、师德表现等。

5.评审结果的公示:经过评审后,评审结果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10个工作日。

对于评审结果有异议的教师可以提出复核申请。

6.职称评审委员会审定:最终的职称评审结果需由职称评审委员会审定。

对于职称被认定的教师,将获得相应的职称荣誉和待遇。

以上是北京市中小学教师职称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和评审方法的简要介绍。

具体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方法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有所调整,请教师们在申报前务必详细阅读相关文件和通知,并按照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2年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2年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2年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1.27•【字号】京教函〔2022〕48号•【施行日期】2022.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2年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工作的通知各有关高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推进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的通知》(教师函〔2022〕1号)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师范生就业,继续在高等学校师范生中开展免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认定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现就做好北京市2022年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免试认定改革范围在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实施免试认定改革的基础上,根据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办学条件和办学质量审核结果,划定本次免试认定改革的范围。

北京市高等学校相关师范专业,自2022年起可以参加免试认定改革(具体名单另行通知)。

实施免试认定改革的高等学校应建立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制度,根据培养目标分类对师范生开展教育教学能力考核,考核合格的2022届及以后年份毕业生可凭教育教学能力考核结果,免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实施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改革的高等学校仍按原政策执行。

二、建立健全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制度实施免试认定改革的高等学校,根据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标准,建立健全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制度,考核制度包含培养过程性考核和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测试。

具体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教师函〔2020〕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建立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制度”有关要求执行。

考核合格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由校长签发《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

实施免试认定改革的高等学校,根据师范类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分类确定任教学段和任教学科。

北京市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学科教学带头人,骨干教师选拔和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学科教学带头人,骨干教师选拔和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二:北京市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学科教学带头人、骨干教师选拔和管理暂行办法京教人[2003]15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做好本市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学科教学带头人、骨干教师(以下简称市级学科教学带头人、骨干教师)选拔和管理工作,加强本市学科教学带头人、骨干教师队伍的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市级学科教学带头人、骨干教师,应当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选拔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 选拔市级学科教学带头人、骨干教师每三年进行一次,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对象第四条 选拔市级学科教学带头人、骨干教师的范围: 本市幼儿园、中小学、区县教师进修院校、少年宫(含少年之家、科技馆、站)、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任教师;教研部门的教研员;兼课每周不少于六课时的行政人员。

第五条 选拔市级学科教学带头人、骨干教师的对象: 市级骨干教师选拔对象在区县级骨干教师中产生(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在校级骨干教师中产生);市级学科教学带头人选拔对象在市级骨干教师中产生;前一任期的市级学科教学带头人、骨干教师符合条件者可再次被推荐选拔。

第三章 选拔条件第六条 市级学科教学带头人、骨干教师人选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

牢固地树立终生从教的思想,坚持工作在教学第一线,把主要精力放在本职岗位上。

有良好的师德和奉献精神,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团结同志,善于合作。

积极进取,不断探索,勇于创新。

第七条 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推荐为市级骨干教师人选一、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中学高级教师或高级讲师职务,在同等条件下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和取得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或具有“双师”职称的职业学校的教师可优先考虑。

幼儿园、小学教师具有小学高级教师职务,同等条件下取得大专以上学历者优先考虑。

二、学科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扎实,熟悉并掌握学科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教学效果好,5年内承担过市级以上公开课、研究课或承担区级公开课、研究课并获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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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北京市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试行办法为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推进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顺利实施,正确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教人发〔2008〕15号)和《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办法》(京人发〔2005〕103号)等精神,结合我市义务教育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考核对象和原则第一条考核对象为列入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范围的学校中受聘于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上的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

义务教育学校中领导干部的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条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对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与工勤技能岗位人员考核的具体内容和方法应符合相应岗位工作特点,有利于激励工作人员提高政治素质、职业道德修养、业务水平,为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服务。

第二章考核内容、标准和结果第三条考核要突出对品德、能力、知识、业绩等方面的要求,具体内容包括:职业道德、工作表现和工作绩效。

职业道德:包括政治表现和师德师风。

对于教师主要考查执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况。

工作表现:包括工作态度、业务能力、研究能力。

对于教师主要考查教学能力、教研能力及履行《教师法》、《义务教育法》规定的教师义务的情况。

工作绩效:包括完成工作的数量、时效、质量、取得效益及业务发展。

对于教师主要考查教学效果、教研成果、育人成效、专业发展的情况。

第四条以履行各级各类岗位职责的情况为考核标准。

对于教师要以《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实施细则》以及本市对教师职责、任职条件的有关规定为基本依据。

详见附表一、附表二。

承担班主任工作的教职工,还须参加班主任工作考核,其考核结果作为发放班主任津贴的依据。

班主任绩效考核指标详见附表三。

第五条绩效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表现突出,全面履行所聘任岗位职责,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并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或做出突出贡献。

合格:表现较好,能够履行所聘任岗位职责,全面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表现一般,部分履行聘任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存在不足。

不合格:表现差,不能履行聘任岗位职责,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有第八条所列的情况。

聘任在不同岗位等级的教职工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对于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等次标准应有不同的要求。

第六条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以区县为单位计算不超过本市规定的优秀比例。

各学校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各学校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年度考核结果不能评为优秀:(一)不能认真履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

(二)有违反规定的办学行为的有关责任人。

(三)出现一般责任事故的。

(四)全年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

(五)学年度绩效考核中,综合评价获得“不合格”评价在30%以上的。

第八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年度考核结果评定为不合格:(一)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有其他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行为的。

(二)在工作日期间到校外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有偿培训,组织学生接受有偿家教或培训,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其他时间从事有偿家教或未经学校同意从事兼职等活动影响本职工作,情节严重的。

(三)出现严重责任事故的。

(四)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

(五)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六)拒不接受培训、交流、支教、班主任、教学安排及其他工作任务,情节严重的。

(七)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

第三章考核方法和程序第九条考核的方法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平时和定期相结合,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单项与综合相结合。

考核要充分听取本人、其他教师以及相关人员的意见。

具体可采取自评、其他教师和相关人员测评等方法进行。

第十条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学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日常考核随时进行,学年度考核在每学年末进行,聘期考核在聘用结束前进行。

日常考核是学年度考核的基础。

义务教育学校以学年度考核为主,其考核结果是聘期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学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

(二)教职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述职,进行无记名考核测评,由被考核人的主管负责人听取其他教职工和有关人员意见,根据考核情况和被考核人的总结,写出考核评语,并提出考核建议等次。

(三)学校考核小组对主管负责人提出的考核评语和建议等次进行审核,并确定考核等次。

(四)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人,并由本人签字确认。

被考核人在考核登记表中拒不签字时,考核小组可以出具情况说明,连同考核登记表一并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教职工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考核小组申请复核。

考核小组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教职工本人。

如对复核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复核意见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再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特殊情况考核等次的确定。

参照《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办法》(京人发〔2005〕103号)中第九条的意见执行。

第四章考核结果的使用第十四条日常考核与基础性、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相结合,与按月发放的绩效工资相结合。

学年度考核与学年奖发放相结合。

第十五条学校应根据考核等次确定本校学年奖标准,获得优秀等次的学年奖标准要高于合格等次。

第十六条教职工在学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合格等次,具有教师资格认定、岗位聘任、职务晋升、工资晋升、培养培训、表彰奖励的资格;学年奖按本校学年奖标准全额发放。

第十七条教职工参加学年度考核未定等次、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未参加学年度考核:(一)未定等次的人员,学年奖以本校学年奖合格等次标准的50%为基数,按照实际工作月份的情况发放。

(二)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人员,应积极查找原因,提出书面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学年奖按不超过本校学年奖合格等次标准的50%发放。

(三)未参加学年度考核的人员,学年奖不予发放。

第十八条教职工学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应予以低聘、转岗或解聘;学年奖不予发放。

(一)聘在教师岗位的人员原则上不能继续受聘在原岗位,如继续任教须低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后再聘任到相应教师岗位;如流动到其他专业技术岗位须根据情况予以低聘;如流动到管理或工勤技能岗位按新岗位进行聘任。

(二)聘在非教师岗位的人员,学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原则上须在本岗位低聘一个等级。

(三)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到新的岗位后学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学校按照有关教职工岗位聘任办法予以解聘,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人事关系转出,同时报区、县教委备案。

第十九条各学校必须建立健全教职工绩效考核档案。

被考核人及相关单位应具体、真实地填写考核登记表。

考核工作结束后,要将考核结果及时存入本人档案。

调动工作时,绩效考核档案随同人事档案一并转移。

第五章考核的组织领导第二十条学校设立考核小组,在校长领导下负责考核工作。

考核小组一般由五至十三人组成,由学校党、政、工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教育教学经验的教师代表参加。

考核小组的成员必须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具有较高的政策、业务水平,在群众中有威信。

考核小组中的教师代表由教师民主选举产生,人数不少于考核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考核小组的职责是:(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学校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细则。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校考核工作。

(三)审核教研组长或年级组长或中层行政领导写出的考核评语以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四)受理教师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二十二条参加考核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考核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根据考核结果,分析学校教职工队伍现状,总结经验,找出不足,提出整改意见,并将考核结果报送区、县教委。

第二十四条各区、县教委和学校可结合本区、县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市教育行政部门所属中等及以下未列入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范围的学校和教育机构教职工的绩效考核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中小学教师考核试行办法》(京教人字〔1994〕第4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表一: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岗位绩效考核指标备注:1、测评时请在相应栏目内画“○”,并统计各项评价的百分率。

2、综合评价是考核结果的依据,单项评价是给教职工反馈意见的依据。

附表二:义务教育学校非教师岗位绩效考核指标备注:1、测评时请在相应栏目内画“○”,并统计各项评价的百分率。

2、综合评价是考核结果的依据,单项评价是给教职工反馈意见的依据。

附表三:义务教育学校班主任绩效考核指标备注:1、测评时请在相应栏目内画“○”,并统计各项评价的百分率。

2、综合评价是考核结果的依据,单项评价是给教职工反馈意见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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