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九级工伤赔偿案例
九级工伤赔偿案例

九级工伤赔偿案例九级工伤赔偿案例分析某公司是一家大型生产企业,员工众多。
在2019年,一名员工小张在工作中不慎受伤,导致了九级工伤。
接下来,我们将对该案例进行分析,详细讨论小张的九级工伤赔偿问题。
九级工伤是指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80%以上,属于再度恶化情形,需要给予高额的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企业应当承担员工工伤的经济赔偿责任。
小张的九级工伤给他带来了长期的伤残,丧失了劳动能力,因此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九条,小张可以享受工伤医疗费用和工伤补助金。
工伤医疗费用是指治疗、康复和复查等与工伤有关的医疗费用。
根据小张的伤情严重,需要收取长时间的医疗治疗费用,公司应当负责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
其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二条,对于九级伤残,企业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伤残补助金的计算一般是根据残疾程度、账户内费用平均金额和支付期限进行综合计算的。
小张是九级伤残,公司应当支付一定数额的伤残补助金。
此外,根据《劳动能力鉴定暂行办法》中对九级伤残补助金的规定,该公司还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标准一般是以九级伤残人员频年度办复就业并正常缴纳三金为前提,公司也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支付相应的补助金。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几十五条和《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八条,公司还需要支付赔偿金和工资补偿金。
赔偿金是指对工伤伤残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工资补偿金是因劳动合同停止后的一段时间内支付工资。
综上所述,小张作为公司员工,发生了九级工伤,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包括工伤医疗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金和工资补偿金等项目。
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支付相应的赔偿金,以帮助小张度过伤残后的日子。
工伤赔偿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对于工伤员工来说,获得合理的赔偿是保障其生活与健康的基本保障,这也能够激励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提高员工的劳动保障意识。
河南金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周喜鹏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金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周喜鹏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8【案件字号】(2021)豫01民终344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向军【审理法官】张向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河南金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周喜鹏【当事人】河南金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周喜鹏【当事人-个人】周喜鹏【当事人-公司】河南金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孟光辉河南亚洋律师事务所;申小红河南亚洋律师事务所;郝振杰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孟光辉河南亚洋律师事务所申小红河南亚洋律师事务所郝振杰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孟光辉申小红郝振杰【代理律所】河南亚洋律师事务所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河南金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周喜鹏【本院观点】一审法院(2016)豫0191民初9316号民事判决认定本案双方当事人自2014年10月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法院(2016)豫0191民初9316号民事判决认定本案双方当事人自2014年10月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工伤决定书认定被上诉人周喜鹏2015年1月28日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同时认定用人单位为本案上诉人河南金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周喜鹏的伤情经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
被上诉人周喜鹏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主张其工伤保险待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上诉人河南金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未依法为被上诉人周喜鹏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一审法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令上诉人河南金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周喜鹏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正确。
农民工工伤赔偿案例

农民工工伤赔偿案例1. 2017年,河南省一名农民工小王在工地上高空作业时不慎坠落,导致多处骨折。
经过医疗治疗后,小王向雇主提出工伤赔偿申请。
由于工地没有提供安全防护措施,法院最终判决雇主支付小王医疗费、误工费和残疾赔偿金。
2. 2018年,江苏省一名农民工小李在工厂操作机器时被夹住手指,造成手指骨折和严重软组织损伤。
小李通过劳动监察部门申请工伤赔偿,工厂最终支付了医疗费、误工费和伤残补助金。
3. 2019年,山东省一名农民工小张在建筑工地上因电击事故导致心肺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
小张的家属通过法院起诉工地所在的施工单位,要求赔偿丧葬费、抚慰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院判决施工单位支付相应赔偿金。
4. 2020年,广东省一名农民工小陈在搬运重物时不慎受伤,导致腰椎骨折。
雇主拒绝承认工伤,并未支付相关费用。
小陈通过劳动仲裁申请工伤认定,经过仲裁委员会的调解,最终获得了医疗费、误工费和伤残赔偿金。
5. 2016年,福建省一名农民工小林在建筑工地上被坠物砸中头部,导致颅骨骨折和脑震荡。
小林的家属通过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工地所在的建筑公司承担医疗费、误工费和残疾赔偿金。
法院判决建筑公司支付相应赔偿金。
6. 2015年,浙江省一名农民工小黄在工地上被塌方事故困压,导致多处骨折和内脏损伤。
小黄的家属通过工伤认定,最终获得了医疗费、误工费和伤残赔偿金。
7. 2014年,湖北省一名农民工小刘在工地上从高处坠落,双腿骨折。
雇主未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小刘通过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法院判决雇主支付医疗费、误工费和伤残赔偿金。
8. 2013年,江西省一名农民工小杨在工地上被机械设备夹伤手指,导致手指截肢。
小杨通过劳动仲裁申请工伤认定,最终获得了医疗费、误工费和伤残赔偿金。
9. 2012年,山西省一名农民工小王在矿井作业时因煤气中毒导致中毒性脑病,长期后遗症严重影响生活能力。
小王通过劳动仲裁申请工伤认定,最终获得了医疗费、误工费和伤残赔偿金。
九级工伤赔偿案例

九级工伤赔偿案例在工作中,工伤是一种不可避免的事故。
而对于工伤赔偿的处理,往往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实际的九级工伤赔偿案例。
某公司员工小张在工作中不慎受伤,经医院诊断为九级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九级工伤赔偿的标准为伤残津贴的60%。
公司应当按照九级工伤的标准给予小张相应的赔偿。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公司却拖延不给予小张合理的赔偿,导致小张的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
小张针对公司的行为提起了诉讼,要求公司按照法定标准给予九级工伤赔偿。
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小张提供了充分的医疗证明和相关的工伤鉴定报告,证明了自己的九级工伤的事实。
同时,法院也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判决公司应当给予小张相应的赔偿,并且要求公司立即履行赔偿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按照九级工伤的标准给予小张相应的赔偿,并且要求公司在一个月内完成赔偿的手续。
公司在判决书下发后,立即履行了赔偿义务,给予了小张应有的赔偿金额。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九级工伤赔偿案例中,法律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有力武器。
只要劳动者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工伤事实,法院就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公正的判决,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于遭受工伤的劳动者来说,要及时保留相关的医疗证明和工伤鉴定报告,以便在需要时能够提供给法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企业也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工伤赔偿的义务,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为拖延赔偿而导致更大的纠纷。
总之,九级工伤赔偿案例告诉我们,法律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有力武器,劳动者要有保留相关证据的意识,企业也要严格履行赔偿义务,共同维护良好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九级工伤赔偿案例

九级工伤赔偿案例
某工厂的一名员工小张,在工作时不慎受伤,经医院诊断为九级工伤。
小张因
此向公司提出了工伤赔偿申请。
公司在处理此案时,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赔偿处理。
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九级工伤是指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丧失劳
动能力程度为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工伤。
小张的工伤属于九级工伤,因此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赔偿。
其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于九级工伤的赔偿标准为月
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公司应当根据小张的实际工资情况进行合理的赔偿。
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公司还应当对小张的医疗费用进行全额报销,并支付一定的伤残津贴。
另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公司还应当对小张进行康复
治疗和职业病防治,确保其能够尽快恢复健康,重新投入工作。
公司需要为小张提供必要的康复治疗和职业病防治服务,并确保其享受相应的康复和职业病防治待遇。
最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公司还应当对小张的遗属进
行一定的抚恤金支付,以补偿其因小张工伤而造成的损失。
公司需要根据小张的家庭情况进行合理的抚恤金支付,确保其家庭得到合理的补偿。
综上所述,针对小张的九级工伤赔偿案例,公司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
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合理的赔偿处理,包括赔偿标准、医疗费用报销、伤残津贴、康复治疗和职业病防治、抚恤金支付等方面,确保小张得到应有的权益和保障。
同时,公司也需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类似工伤事件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工伤九级伤残赔偿案例

工伤九级伤残赔偿案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工伤九级伤残是指工人因工作遭受伤害,导致严重的身体残疾,但仍能维持自理的情况。
工伤九级伤残的赔偿金额是参照工伤保险金的比例计算,具体的赔偿标准由当地劳动部门根据各地的情况确定。
下面是一起工伤九级伤残赔偿案例。
李华是一家机械制造厂的工人,他在工作中不慎被一台机器的刀片割伤,导致左手的四指被切断。
经医院检查,确认为工伤,并认定为九级伤残。
根据劳动部门检查结果,李华的工资为每月5000元。
根据当
地工伤保险金的比例,九级伤残的赔偿比例为300%,即工资
的3倍。
根据以上计算公式,李华的赔偿金额为5000*3=15000元。
此外,根据劳动法规定,李华还有权利得到医疗费用的报销。
经过工伤鉴定委员会的认定,李华的医疗费用共计5000元。
根据劳动法规定,工伤九级伤残的医疗费用最高可报销5万元。
因此,李华可以得到5000元的医疗费用报销。
总结起来,李华从公司可以获得15000元的赔偿金以及5000
元的医疗费用报销。
此外,公司还需要给予李华一定程度的帮助,协助他重新适应工作环境和安排适合的岗位。
以上是一则关于工伤九级伤残赔偿案例的描述。
在处理工伤事故时,保护工人的权益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充分保障工人的权益,才能够更好地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九级工伤案例赔偿
九级工伤案例赔偿根据劳动法规定,工伤赔偿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职工受到的意外伤害,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下面是一个九级工伤案例赔偿的情况,赔偿金额为700字。
某公司的一名职工小李在工作期间,因为操作不当导致手指被机器夹住,造成手指骨折。
小李经过紧急求助后被送至医院进行急救和治疗。
专业的医生诊断后确认小李的伤势为工伤,并进行了一系列的治疗。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应该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包括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以及伤残赔偿金等费用。
首先,根据医疗费用支出情况,公司需承担小李住院治疗的全部费用。
这包括入院时的押金、手术费、住院费、药物费以及康复治疗费等。
经过核算,医疗费用共计200元。
其次,小李因为受伤需要休息治疗,导致了工作时间的损失,公司需要支付小李误工费。
根据小李的工资以及医生对其伤情的评估,小李需要休息10天。
公司按照小李每天的工资标准计算,应支付小李的误工费共计300元。
另外,小李出院后由于伤势严重,手指的功能有一定的损害,医生鉴定为九级伤残。
根据相关法规,公司需要支付给小李一定金额的伤残赔偿金。
根据工伤赔偿标准以及公司与小李的工资和工龄等因素,计算得出小李的伤残赔偿金为200元。
最后,根据小李的住院期间,公司需要支付小李的护理费和交通费。
小李住院期间需要护工照料,按照护工每天收费50元计算,共计支付小李护理费用100元。
另外,小李治疗期间需要往返医院,按照来回路程和公共交通费用计算,公司需支付小李交通费共计100元。
综上所述,根据相关法规和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应对小李造成的九级工伤进行赔偿,赔偿金额共计700元。
公司应及时支付给小李上述费用,以保障小李的合法权益。
同时,在发生类似工伤事故后,公司也应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
郑州市工伤9级补偿
郑州市工伤9级补偿
郑州市工伤9级补偿是指工伤程度评定为9级的劳动者,在工伤保险制度下享受的一种特殊补偿待遇。
工伤9级补偿的核定标准是根据工伤程度评定等级和劳动者工资基数来计算。
工伤程度评定是指根据国家规定的《劳动能力质量鉴定标准》对工伤劳动者进行评定,分为10个等级,从轻到重分别为1
级到10级,9级是其中最高等级。
工伤程度评定是根据劳动
者的伤残程度、工作能力和职业适应能力等因素综合评定的。
在郑州市,工伤9级补偿有以下主要内容:
1. 一次性工伤补助金:根据劳动者的工伤程度评定等级和工资基数进行计算,按照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偿金。
一般情况下,工伤9级的劳动者能获得相对较高的一次性工伤补助金。
2. 医疗费用:工伤9级的劳动者在医疗期间,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报销和工伤津贴。
医疗费用包括住院治疗费用、手术费用、药品费用等。
工伤9级的劳动者在治疗期间可以得到较高的医疗费用补偿。
3. 康复护理费:工伤9级的劳动者在康复期间,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康复护理费用。
康复护理费用包括康复治疗费用、康复设备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等。
工伤9级的补偿待遇相对较高,主要是因为其伤残程度严重,对劳动者的正常生活和工作能力造成了较大的影响。
这种特殊
的补偿待遇,旨在保障工伤劳动者的生存权益,帮助他们恢复和改善劳动能力。
总之,郑州市工伤9级补偿是对工伤程度评定为9级的劳动者在工伤保险制度下所享受的一种特殊补偿待遇,包括一次性工伤补助金、医疗费用和康复护理费用等。
这些补偿措施旨在保障工伤劳动者的利益,提供必要的经济和医疗支持,帮助他们重返工作岗位。
河南工伤调解案例分析
河南工伤调解案例分析河南工伤调解案例分析案例背景:小王是一家私营企业的员工,他在工作岗位上不幸受伤,导致左手多处骨折。
由于企业未及时给予医疗救助和工伤赔偿,小王选择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并希望通过调解解决争议。
案例过程:1.劳动监察部门介入:小王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后,劳动监察部门立即组织调查,并要求企业补办工伤保险手续,并支付小王的医疗费用和工伤赔偿。
2.调解协商:在调查过程中,劳动监察部门发现该企业确实存在违法行为,并与企业和小王进行了沟通。
经过双方协商,企业同意支付小王的医疗费用,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支付工伤赔偿。
3.与保险公司联系:劳动监察部门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确认小王在事故发生时确实在企业工作,并处理了工伤保险理赔手续。
保险公司同意支付小王的工伤医疗费用,并按照工伤赔偿标准支付赔偿款。
4.调解结果确认:在调解之后,劳动监察部门将调解结果通知小王和企业,确保双方对调解结果的认可。
小王确认自己收到医疗费用和工伤赔偿款,企业表示接受调解结果。
案例分析:这个案例中,小王成功通过劳动监察部门的介入,最终得到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较好的调解结果离不开以下几点:1.劳动监察部门的介入:劳动监察部门作为一个中立的第三方,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它迅速展开调查,并要求企业履行相应的义务。
2.协商解决争议:案件在劳动监察部门的调解下得以解决,这充分体现了调解的灵活性和高效性。
通过双方协商,得出公正合理的调解结果。
3.与保险公司协作:劳动监察部门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也是案件解决的关键。
保险公司能够按照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支付医疗费用和工伤赔偿,确保了小王的权益。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劳动监察部门的介入和调解能够有效地解决工伤争议,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的劳动关系。
同时,企业在此案中也应当引以为戒,加强自身的管理和风险控制,避免类似的违法行为发生。
九级伤残工伤案例
九级伤残工伤案例某某公司员工张某,在工作时不慎从楼梯摔倒,导致九级伤残,成为工伤案例。
以下是该案例的叙述。
张某是某某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每天负责仓库管理工作。
某日,张某在执行职务时,由于地面湿滑没有及时做出防范措施,不慎从楼梯摔倒,导致重伤。
据现场员工回忆,事发时张某正踩着楼梯走出仓库,由于仓库地面处于湿滑状态,加之张某行动稍快,没有注意到地面湿滑的情况。
当他踩在湿滑的台阶上时,他的脚离开了台阶,整个人失去了平衡,向后仰倒。
由于楼梯没有护栏,张某没有任何保护,整个身体重重地摔在了地上。
事故发生后,张某立即被同事发现,工作人员迅速将其送往医院进行紧急治疗。
经过医生诊断,张某背部和腰椎骨折,伤势十分严重。
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和康复,医生最终确定张某的伤残程度为九级伤残。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九级伤残是最为严重的工伤伤残程度,意味着张某将永久丧失劳动能力。
根据条例,某某公司应该支付张某的伤残津贴,并承担与其伤残相关的医疗费用。
某某公司的人力资源部迅速展开了调查,确认了事故的发生,并与张某本人进行了联系。
在治疗期间,公司积极为张某协调医疗资源,保障了他的治疗权益。
在治疗结束后,某某公司与张某进行了谈判,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
公司同意支付张某一定比例的伤残津贴,以及全部的医疗费用。
同时,公司还与张某签订了解雇协议,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关系。
张某在领取了伤残津贴后,虽然失去了劳动能力,但他得到了某某公司的慷慨帮助和合理补偿。
他可以用这笔经济补偿金为自己的康复和未来生活打下基础。
此案例再次提醒了企业在工作场所安全管理方面要注意,加强对员工的培训,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同时,也提醒员工在工作中要注意自身保护,遵守安全规定,提高自我安全意识。
只有企业和员工共同努力,才能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保障每一个员工的安全与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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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纠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郑劳人仲案字【2015】0467号
申请人:杨二伟,男,汉族,份证号码41198705012018,住址:河南
省民权县尹店乡杨城村。
委托代理人:邹超、边伟刚,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叔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河南成就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沈庄前街36号楼2号院17号。
法定代表人:尹玉霞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卫东,该公司员工,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第三人:中国长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青山变速器分公司,住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第十五大街以东、航海东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明亮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伟中、孙鸣星,该公司员工,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案由:工伤待遇争议。
申请人杨二伟与被申请人河南成就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长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青山变速器分公司劳动争议案件,本委于2015
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于2015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
理此案。
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邹超,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卫东,第三人约委托代理人孙鸣星,邓伟中到庭参加仲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2013年3月,被申请人将申请人派往第三人处工作,未
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3年4月24日,申请人在工作过程中被砸伤
右脚掌,后被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九几伤残。
被申清人与第三人应当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申请人仲裁请求:1、彼申请人支
付经济补偿金2074 元;2、丈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666元、一次性工伤
医疗补助金2974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9496元;3、支付住院伙食
补助费1350元;4,支付交通费500元;5、支付鉴定费300 元;6、第三
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要求的经济补偿金无法律依据。
申请人第二项仲裁请求应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支付。
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被申情人已经支付。
申请人所要求的交通费不完全属实。
被申请人不清楚关于鉴定费的情况。
第三人答辩:同被申请人答辩意见。
本委查明:1、2013年3月20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派往第人处工作。
申请人月平均工资为1784元。
2013年,郑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738.5元/月。
2、2013年4月24日,申请人在工时被碰伤右脚脚掌。
2013年8月2日,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豫(郑)工伤认字【2013】0200097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右足第二路骨所受伤害为工伤。
2014年9月9日,郑州市劳动局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由请人伤致等级为:
玖级。
3、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参加工伤保险。
2014年12月,因被申请人
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4、申请人受伤后,先后于2013年4月24日至5月10日、2014年4
月23日至5月4日,在郑州中医骨伤病医院住院治疗28天。
被申请人及第三人称已向申请人支付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子工
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有关待遇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规定:“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25元/天/人”。
5、申请人未提供鉴定费发票。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为凭,证据确凿,足以认定。
本委认为:1、被申请人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申请人可以向被申
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2014年12月、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
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9748元(3718.5元/月· 8个月一2974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9496元(3718.5元/月×16个月-59496元)。
3、根据嘿工伤保险条例力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9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079、9元(3718.5元/月“60妫×9个月=20079.9元).4、根据嘿工伤保险条例分第三十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25元/天· 28 天-700元)。
5、申请人未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需支付交通费的情形,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交通费,本委不予支持。
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鉴定费,无事实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6、2014年12月,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
人文付2个月工资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568元(1784元/月· 2个月=3568元)。
7、申请人要求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根据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分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起15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974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9496元、一次性伤残补助20079.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568元,共计113591.9元(拾壹万叁仟伍佰玖拾壹元玖角)。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张国瑞
书记员:王留杰 201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