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董事会(理事会)依照章程决定终止的文件(空表)
学校关于学校终止办学的请示【模板】

学校关于学校终止办学的请示【模板】XXX:本学校因某些原因,经过董事会(理事会或校务委员会)的研究同意,现申请终止办学。
在此,我们想向您汇报以下事项:一、学校终止后教师、学生的安置情况。
二、财务清算情况,包括应退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情况,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情况,偿还其他债务情况。
三、资产结余处理情况。
请批复是否同意。
此致,敬礼!学校(章)日期民办学校终止办学申请表学校名称:XXX办学许可证号:********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终止办学理由。
学校决策机构意见:经过研究同意学校停止办学事宜。
年月日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章:举办者意见:主管单位意见:学校盖章)日期签字:经办人:章)日期注:本表一式三份,学校留存一份,主管部门留存二份。
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校务委员会)关于学校终止办学的决议一、会议时间:X年X月X日二、会议地点:X X X三、参加人员:X X X四、决议内容:由于某些原因,经过研究,XXX董事会(理事会、校务委员会)做出以下决定:一、同意学校终止办学。
二、依法做好学校终止办学后的财务清算及相关事宜。
五、全体成员签字:学校行政许可申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学校职务:身份证号:受委托人:学校职务:身份证号:现委托为我/我单位的委托代理人,以我/我单位的名义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代理权限为:1.代为提交申请材料、更正、补正、补充材料。
2.接受你局依法告知事项。
3.签收行政许可批准文书、证件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文书。
4.(其他权限)委托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委托人:签名,盖学校章日期注:1.委托人应为学校法人代表;。
变更学校决策机构名称、负责人、成员的备案

变更学校决策机构名称、负责人、成员的备案一、变更决策机构名称决策机构依据其章程的规定,召开成员会议进行确定,并报区教委备案如下材料:(一)决策机构会议决议(须2/3以上组成人员通过)(二)修改后的学校章程二、变更决策机构负责人决策机构依据其章程的规定,召开成员会议进行确定,并报区教委备案如下材料:(一)决策机构会议决议(须2/3以上成员通过)(二)修改后的学校章程(三)决策机构负责人基本情况表(四)决策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三、变更决策机构成员决策机构依据其章程的规定,召开成员会议进行确定,并报区教委备案如下材料:(一)决策机构会议决议(须2/3以上成员通过)(二)决策机构成员基本情况汇总表(三)决策机构成员基本情况表备案材料格式文本:见下列附件附件一北京市东城区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名称:北京市东城区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二条学校性质:经东城区教育委员会和(选项:区民政局社团办、市人事局编制办、区人事局编制办)批准,由举办的民办(选项:非企业、事业)单位,是实施(选项:学历教育、学前教育、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的公益性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学校宗旨:为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为社会培养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学。
第四条本校遵守宪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接受东城区教育委员会和法人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学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
第六条学校办学层次与类型:(选项:幼儿园、小学、中学、中等职业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
第七条学校办学内容:。
第八条学校办学规模:。
第九条学校办学形式:学校招生对象为(选项:学龄前儿童、学生、成人),学习期限为,教学采用(选项:普通全日制教育、业余面授、函授、远程教育等)形式。
第二章学校办学资产来源及数额第十条出资数额、方式及出资性质:学校的出资方以货币(或其他方式)万元人民币作为办学出资。
学校理事会章程

学校理事会章程第一篇:学校理事会章程学校理事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了适应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实行开放办学的需要,强化民主决策和社会监督,实现依法自主办学、科学管理,努力把学校办成“学生喜爱,家长放心,社会满意”的学校,成立大口屯一小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
第二条、理事会是由学校、政府有关部门、社区、家长、社会各界等多方协作,共同参与学校发展和管理的参谋、咨询、协调、监督机构。
校长受理事会监督、指导。
第三条、学校理事会对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发展项目、重大改革项目、基本建设等重大事项有参议权。
理事会对学校办学行为和学校管理团队执行能力有监督权。
第四条、理事会的宗旨是加强学校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和合作,动员社会各界共同关心与支持教育,增强学校办学活力,全面提升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努力打造学校品牌。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理事会的组成。
理事分布要有广泛性,理事与学校发展要有利益相关性,对参与学校管理要有积极性。
理事由学校代表、家长代表、社会知名人士、社区代表等多方人员组成。
理事人数七人左右。
设理事长1人,理事6人。
理事长由理事选举产生。
理事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条、理事会人员基本任职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政治素质好;热心教育事业,了解社情民意,对学校的发展有较强的责任感;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按要求履行理事的权利和义务;能够对学校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重大发展目标、重大改革项目、基本建设等重大事项出谋划策,依法监督。
第八条、理事会人员的产生。
家长代表由家长委员会推荐,其余人员由学校校务委员会推荐。
理事因故缺位,由原推荐组织推荐增补。
第三章理事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理事的权利 1.有权参加学校的重大活动。
2.有权听取学校工作报告,有权了解与学校生存、发展相关的一切问题,对学校工作进行评议,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3.有权对有关学校办学方向、发展规划、教育改革等重大事项的决策,进行指导、监督、咨询和审议。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4.05.31•【字号】鄂劳社文[2004]65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劳社文〔2004〕65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央在鄂及省直有关单位:现将《湖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培训处。
附:《湖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湖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切实维护举办者和受培训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秩序,提高培训质量,促进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能等级培训和劳动就业培训及其他适应性培训的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民办职业培训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应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
(一)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负责管理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工作,制定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发展规划、政策及管理规定,对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审批以培训高级技能水平劳动者为主要任务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面向全省招生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并颁发办学许可证;负责对本级批准成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招生广告和简章等有关备案事项的管理,进行教育行政管理和教学业务指导;负责统一印制全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有关证书。
民办教育机构变更申请表(空表)

编号:民办教育机构变更申请表学校名称:所在省市区:申办者:申办日期:福建省XX市教育局制填表说明一、申办者应认真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福建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并参照此填表说明逐项用中文填写申请表所列栏目,填写可采用正楷书写或打印方式。
二、申办者除提交申请表要求的附件外,可追加提供申请者认为有必要的其他书面补充材料。
申请表中如有不适用的栏目,请在该栏目处填写“不适用”或“无”,并添加更优化的表格。
如该栏目的空间不够,可另附纸填写。
三、部分申请表可选择使用。
如:举办者基本情况表(个人)与举办者基本情况表(单位);授权委托书(单位委托)与授权委托书(个人委托)。
四、学校拟聘教师(员工)基本情况表须后附,教师需提供身份证、学历证、教师资格证附后;其他员工(如会计、医生、保育员、保安、厨师)需提供身份证、学历证、从业资格证。
五、填写好的申请表应是内容齐全、字迹清晰、印鉴齐全;后附的复印件清晰、加盖单位公章(非单位不用),并提供原件进行核对;证照类材料在电子证照库可感知的不用提交,由受理人员在电子证照库中直接打印盖核对章,签字,若感知不到需提供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非单位不用),并提供原件进行核对;重复材料只需提交一次。
六、打印好的表格应该齐全,布局合理。
建议用U盘备一份电子档申请表,方便修改打印。
七、申请单位和个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1.现办学基本概况备注: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营利性变更名称需要)附后。
2.变更申请书备注:1.变更举办者提交本表;2.多个举办者可填多张,另附《联合办学协议》举办者基本情况表(单位)备注:1.变更举办者提交本表;2.登记证或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董事会纪要附后。
备注:1.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交本表;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学历证附后。
5.学校决策机构组成情况备注:1.决策机构成员有变动的提交本表;2.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行政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
学校董事会理事会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和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的组织与运作,明确各方职责,保障学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学校董事会和理事会及其成员。
第三条董事会和理事会是学校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和监督。
第四条董事会和理事会坚持党的领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董事会由以下成员组成:(一)学校校长;(二)学校党委书记;(三)学校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四)学校教职工代表;(五)学校校友代表;(六)社会知名人士代表;(七)其他有关人员。
第六条理事会由以下成员组成:(一)董事会主席;(二)董事会副主席;(三)董事会秘书;(四)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五)学校教职工代表;(六)学校校友代表;(七)社会知名人士代表;(八)其他有关人员。
第七条董事会和理事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第八条董事会的职责:(一)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二)选举和罢免校长;(三)审议学校重大决策;(四)监督学校财务管理;(五)决定学校重大人事任免;(六)处理学校重大突发事件;(七)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理事会的职责:(一)协助董事会执行董事会决议;(二)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三)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四)制定学校内部管理制度;(五)监督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后勤等工作;(六)其他应由理事会负责的事项。
第十条董事会和理事会的权限:(一)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二)制定学校内部管理制度;(三)决定学校重大财务支出;(四)决定学校重大人事任免;(五)决定学校对外合作与交流;(六)其他应由董事会和理事会决定的权限。
第四章会议制度第十一条董事会和理事会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形式为全体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董事会和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
学校董事会章程

学校董事会章程引言概述:学校董事会章程是一份重要的规章制度,旨在确保学校的有效管理和良好运营。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详细阐述学校董事会章程的内容。
正文内容:1. 董事会的组成1.1 董事会成员的选举:详细说明董事会成员的选举程序和资格要求,确保选出的成员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
1.2 董事会成员的职责:阐述董事会成员的职责,包括参与决策、监督学校运营等,以确保他们能够履行职责。
2. 董事会的权力和职责2.1 决策权:说明董事会在学校事务中的决策权,包括制定学校发展战略、批准预算等。
2.2 监督权:详细阐述董事会对学校运营的监督权,包括监督学校财务状况、教学质量等,以确保学校按照规定运营。
2.3 任免权:说明董事会对学校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权,确保学校领导层的稳定和专业性。
3. 董事会的会议和决策程序3.1 会议召开:详细说明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包括会议通知、议程安排等,确保会议能够有效进行。
3.2 决策程序:阐述董事会决策的程序,包括提案、讨论、表决等,确保决策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4. 董事会的责任和义务4.1 忠诚义务:详细阐述董事会成员对学校的忠诚义务,包括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学校利益等。
4.2 保密义务:说明董事会成员对学校机密信息的保密义务,确保学校的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得到保护。
4.3 避免利益冲突:阐述董事会成员避免利益冲突的义务,确保他们在决策中不受个人利益的影响。
5. 董事会的评估和改进5.1 评估机制:详细说明董事会的评估机制,包括对董事会成员的绩效评估和整体董事会的评估。
5.2 改进措施:阐述董事会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的改进措施,以提高董事会的运作效率和决策质量。
总结:学校董事会章程是学校管理的重要依据,它规定了董事会的组成、权力和职责、会议和决策程序、责任和义务以及评估和改进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严格遵守董事会章程,学校可以实现有效的管理和良好的运营,进而提升教育质量和学校声誉。
因此,学校董事会章程的制定和执行具有重要意义。
民办学校终止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民办学校终止行为,保障学校、师生和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民办学校在终止办学过程中的管理工作。
三、终止办学条件1. 民办学校终止办学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学校章程规定的办学宗旨已实现,或者办学宗旨发生重大变化,经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决议,并报审批机关批准;(2)学校因资不抵债,无力继续办学;(3)学校因违法违规办学,被吊销办学许可证;(4)学校因其他原因,经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决议,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2. 民办学校终止办学前,应当进行财务清算,确保学校资产、债权债务得到妥善处理。
四、终止办学程序1. 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召开会议,讨论并形成终止办学的决议,决议内容应包括终止办学的原因、时间、财务清算方案等。
2. 学校向审批机关提交终止办学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终止办学决议;(2)财务清算报告;(3)债权债务处理方案;(4)师生员工安置方案;(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 审批机关收到终止办学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4. 学校终止办学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妥善处理学校资产、债权债务。
5. 学校应当妥善安置师生员工,保障其合法权益。
五、终止办学后的处理1. 学校终止办学后,应当依法完成清算、注销手续。
2. 学校终止办学后,原校址、设施设备等财产,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审批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进行处置。
3. 学校终止办学后,原师生员工的安置,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责任追究1. 学校终止办学过程中,因学校管理不善、违法违规等原因,导致学校资产损失、师生员工权益受损的,学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 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终止办学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