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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条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五条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第七条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残废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第八条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第三章事故调查第九条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条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前两款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成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二)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二)确定事故责任者;(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职工伤亡处理办法

职工伤亡处理方法职工伤亡处理方法作为用人单位,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是企业责任的一部分。
一旦发生职工伤亡事件,用人单位应积极实行应对措施,适时切实地处理好伤亡事故,以保护员工在工作中的权益。
为此,建立一套完整的职工伤亡处理方法显得非常必要。
一、伤亡报告和调查碰到职工伤亡事件,首先应适时报告有关部门,并派专人到现场调查处理。
应对伤亡事件的应急预案应包含应急联系人、紧急处理措施的指引、伤亡事故统计的模板等内容。
伤亡事故统计模板应涵盖以下内容:时间、地点、伤亡人员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受伤情况、接受治疗情况、事故原因及责任方等。
其中,应当注意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资料保密问题。
受伤员工的人身资料要尽可能保密,是否向媒体公开应由企业法务部门与媒体沟通后决议,保证员工信息和公司利益不受侵害。
调查人员应先对现场进行初步勘查和数据收集,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身份等基本信息,之后,应当开始认真的现场勘查,以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规模,实行必要措施保护事故现场,避开对现场物证的破坏。
随后,调查人员应当采访伤亡员工和目击者,以了解事故的整个过程,从而明确事故的原因。
当受伤员工无法供给证言时,应当视情况实行其他手段确定事故原因。
在调查过程中需记录好每一个证言、现场勘查的细节,弥补调查过程中的漏洞。
二、伤员救治企业在初步处理完毕和统计完相应资料后,应当做好受伤员工的紧急救治工作。
应当在事发觉场做好急救措施;在送至医院之前应尽量避开一切可能加重损害的情况。
同时,要确保受伤员工能够接受适时有效的医疗治疗,减轻受伤员工苦痛。
假如伤情较为严重,企业应搭配所在地医疗机构进行手术治疗;若哪些患者需要长期照料,企业应供给相应的留宿和饮食;伤者出院后,企业也要搭配家庭做好护理和照料工作。
三、赔偿与解决方案在处理伤亡事件中,企业必需适时向伤员和家属发出正式的赔偿通知,要确认被赔偿对象与标准,以及各方的游戏规定,确认赔偿方案后,企业需要适时支出补偿款项,尽早解决事故与赔偿的相关问题。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全文

最新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全文(199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号公布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三章事故调查第四章事故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条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五条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第七条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第八条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第三章事故调查第九条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条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前两款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二)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二)确定事故责任者;(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号现发布《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盖印)1991年3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条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五条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第七条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第八条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第三章事故调查第九条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条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前两款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二)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伤亡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伤亡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事故报告及处理,提高企业全体人员对伤亡事故危害性的认识,从中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预防措施,保障职工生命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一、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系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
故。
二、职工发生负伤事故使本人工作中断时,负伤人员或者最先发现的人应立
即报告公司:如发生重伤、多人负伤、死亡事故,企业领导应在24小时内如实将事故概况向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三、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立即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抢救伤员,保护事
故现场,做好警示标志,以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
四、事故现场清理需经上级安全监管部门或事故调查组同意后方可进行。
五、发生一次重伤三人以下事故,由企业负责人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
理,填写“企业伤亡事故报告表”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一次重伤三人以上或死亡事故,报上级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六、事故调查做到事故原因是不查明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不追究不放过、教
育不到位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查明事故原因,加强对事故负责人和员工的教育,制订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七、事故处理,根据事故调查确定责任人,分别作出行政和经济处罚,并对
事故调查处理做好登记存档。
日期:年月日。
山东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办法

山东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工作,强化劳动保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条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事故报告与调查第五条企业发生轻伤、重伤、死亡事故或重大死亡事故(以下统称事故),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或重大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将事故概况报告企业主管部门、企业所在地县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和工会组织,上列部门应逐级上报。
急性中毒事故,企业负责人还应同时报告企业所在地县级卫生部门。
第七条事故发生后,企业负责人须迅速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
因抢救需变动事故现场时,应做好标志、拍照、录相或绘制现场图。
死亡或一次重伤3人及3人以上的事故现场,必须经事故调查组勘察并同意后,方可清理。
第八条企业发生事故后,应按下列规定组织调查组:(一)轻伤或一次重伤1至2人的事故,由企业负责组织;对重伤事故,企业所在地县级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可酌情派员参加;(二)一次死亡1至2人或一次重伤3人及3人以上的事故,县属及县属以下企业由县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公安部门、工会组织组成;市地属及市地属以上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市劳动、公安部门、工会组织组成;(三)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市地属及市地属以下企业由市地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公安、监察部门、工会组织组成;省属、中央属企业由其企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劳动、公安、监察部门和工会组织组成;(四)外商投资企业发生轻伤或一次重伤1至2人的事故,由企业负责组织,对重伤事故,企业所在地县级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可酌情派员参加;发生一次重伤3人及3人以上事故或一次死亡1至9人的事故,由企业所在地劳动、公安部门、工会组织组成。
职工伤亡调查处理报告制度范本

职工伤亡调查处理报告制度范本一、引言本报告旨在规范企业内部职工伤亡事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全面了解事故原因,提出有效措施,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二、背景根据职工伤亡事件的特殊性和危害性,企业制定了职工伤亡调查处理报告制度,以便迅速、全面地调查事故,并采取相应措施防范类似事件。
三、调查目的1.了解完整的事故经过,确定事故发生的原因;2.评估事故的风险程度和对员工的影响;3.提出事故防范和安全措施的改进建议;4.保障员工权益,及时支付相应赔偿和补偿。
四、调查程序\t1.收集事故初步信息:调查组收集并整理事故相关信息,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人员受伤情况等,同时对目击者进行询问。
2.组织事故场所勘察:由调查组组织勘察事故现场,采集现场证据,包括照片、录像、相关设备的检查等,并对可能的安全隐患点进行标记。
3.分析事故原因:调查组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和勘察现场的情况,分析事故的原因。
可能的原因包括人为因素、设备故障、管理不善等。
4.制定防范措施和改进建议:调查组根据事故原因,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和改进建议,以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
五、调查报告内容1.事故基本信息: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人员受伤情况等。
2.事故经过:详细描述事故的发生过程,包括前因后果、关键事件和行为。
3.事故原因分析:根据调查组的分析,确定事故的主要原因,并列出可能的次要原因。
4.事故责任认定:根据调查结果,对责任进行认定,并明确相关责任人。
5.防范措施和改进建议:提出防范措施和改进意见,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6.赔偿和补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对受伤职工进行赔偿和补偿。
7.报告审核: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对报告进行审核,确保内容准确完整。
六、报告保密性调查报告内容应严格保密,仅限内部使用,未经批准不得外传。
七、报告执行与改进1.报告应按时执行,相关部门负责人需按要求采取相应措施,确保事故的防范和改进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2.定期评估报告执行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对报告制度进行改进,在预防职工伤亡方面不断提升。
职工伤亡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5篇)

职工伤亡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1.总则1.1为了及时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职工伤亡事故,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制定本制度;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承包工程项目施工中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与调查处理;1.3本制度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令第____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7)、《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3-1986)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定。
2.伤亡事故的统计伤亡事故统计的内容为:事故起数、伤亡人数、事故类别、伤亡程度、经济损失。
2.1职工伤亡事故的统计实行事故快报制和月报制。
发生一般事故及以上事故后,项目经理应立即将事故简况以最快方式上报区域/专业公司或公司,区域/专业公司须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将事故简况以最快方式上报总公司及当地有关安监、建设等政府部门。
公司接到报告后,应当于____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每月底项目部向区域/专业公司上报本月“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每月的____日区域/专业公司向总公司上报上月“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每月的____日总公司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上月公司“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2.2伤亡事故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其统计应包括用于伤亡者的费用、物资损失、生产成果的减少、因劳动时间的丧失而引起劳动价值的损失、因事故引起的其他损失等五个方面。
其中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事故导致产值减少、资源破坏和受事故影响而造成其他损失的价值,伤亡事故经济损失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12-1987)进行计算;2.3伤亡程度按《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计算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确定重伤与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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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办法一、目的为严格执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时掌握职工伤亡事故情况,做好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工作,汲取事故教训,采取积极预防措施,防止重复性伤亡事故发生,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生产区域、非生产区域发生的职工伤亡事故处理。
三、引用文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四)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五)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四、定义(一)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企业生产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即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即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二)伤亡事故的分级⒈轻伤及轻伤事故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
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的伤害。
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⒉重伤及重伤事故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事故。
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⒊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⒋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5000万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⒌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1000万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⒍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⒎重复性伤亡事故。
重复性伤亡事故是指在一年内同一单位或部门发生的属于同一性质、同一类型的工亡事故或重伤事故。
五、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办法(一)安环处负责组织、协调重伤以上事故调查处理;事故统计上报(集团)公司安委会及上级有关部门。
(二)轻伤事故发生单位负责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事故调查资料和事故报告报安环处。
(三)(集团)办负责事故调查资料和事故报告的档案管理。
六、职工伤亡事故报告(一)下列人员和单位负有报告责任:⒈事故现场有关人员⒉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⒊事故单位安全生产监管部门⒋公司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二)事故报告内容:⒈事故发生的单位⒉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⒊事故简要经过⒋事故伤亡情况(包括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下落不明的人数)⒌事故初步分析的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⒍事故的补报(三)报告程序⒈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同时逐级上报。
发生重伤、死亡事故,由安环处按照规定上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政府有关部门。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不报、虚报或拖延报告。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办法⒉事故单位的领导(行政一把手)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或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伤员和保护财产,防止事态扩大。
在进行抢救工作时,应注意保护事故现场,未经有关部门勘察、拍照(录像)、记录并允许,事故现场不得清理。
因抢险救护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应进行拍照(录像)记录,做好标记,或绘制事故现场图。
(四)单位隐瞒不报的事故,伤者本人或他人举报时,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举报,以便相关部门调查核实。
七、事故调查(一)事故调查步骤:⒈通报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初步原因及经过等⒉成立事故调查小组⒊事故现场处理⒋收集事故有关物证⒌收集事故事实材料⒍事故人证材料收集记录⒎事故现场摄影及拍照⒏事故图(表)的绘制⒐分析事故原因⒑编写事故调查报告⒒事故调查结案归档(二)事故调查组织⒈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及职责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办法⑴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知识和专长;⑵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事故调查组的职责⑴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及事故发生前的生产作业情况。
⑵询问有关当事人并做好笔录,同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配合协助调查。
⑶进行必要的技术鉴定和试验。
⑷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⑸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⑹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或《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报(集团)公司安环处,由安环处报政府主管部门,同时附工伤人员医院诊断证明、事故现场示意图、2-3人证明材料。
⒉事故调查组成员⑴轻伤事故:由事故单位安全负责人组织生产、技术、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⑵重伤事故:由安环处、工会、人力部、故县公安分局、纪委等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⑶死亡事故:由集团公司主管领导组织安环处、工会、人力部、故县公安分局、纪委等有关部门协同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⑷道路交通事故:由安环处、工会、人力部、故县公安分局、纪委、机运公司等相关部门及职工所在单位等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⑸铁路交通事故:由安环处、工会、人力部、故县公安分局、纪委、铁运部等相关部门及职工所在单位等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办法⑹其它伤亡事故:由安环处、工会、人力部、故县公安分局、纪委等相关部门及职工所在单位等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三)事故调查的内容现场调查,技术鉴定,当事人材料,管理方面的调查等。
⒈现场调查:包括现场勘查、写真、描述、实物取证、救治报告等;⒉技术鉴定:指通过对现场物证、残痕等进行技术研究、分析,必要时还要进行模拟试验以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⒊当事人材料:对当事人的询问和谈话笔录,了解当时工作状态和事故发生的经过;⒋管理方面的调查:包括事故发生单位对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安全管理制度和作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职工的培训教育情况等。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四)事故原因事故原因可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⒈直接原因:是指在时间上最接近事故发生的原因,即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及环境影响。
⒉间接原因:是指引起事故原因的因素。
间接原因主要有:技术的原因、教育的原因、身体的原因、精神的原因、管理的原因等。
(五)事故责任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⒈责任事故是指由于人的违章和失职造成的事故。
非责任事故是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办法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于当前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而发生难以预料的事故。
⒉凡责任事故,应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过程,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人员。
主要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⒊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⑴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⑵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
⑶违反劳动纪律,擅离岗位或进入其他工作岗位动用不属自己使用、管理的设备、工具及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造成事故的。
⑷设备安全装置不符合要求,超温、超速、超压、超负荷或带病运行造成事故的。
⑸发现事故征兆,既不报告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⑹违反设计、制造、安装以及检验、修理规定,造成事故的。
⒋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⑴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或不落实,职工无章可循,管理混乱,造成伤亡事故。
⑵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未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
⑶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和经常超温超压、超速超负荷运行,或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办法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
⑷作业环境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
⑸不按国家规定给职工配备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造成伤亡事故。
⑹对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事故隐患,未采取必要措施,玩忽职守,造成伤亡事故。
⑺未按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造成伤亡事故。
八、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理(一)事故处理权限⒈轻伤事故由事故单位负责人组织抽调本单位生产、技术、工会、人事、安全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按事故调查程序调查处理后,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一式3份,单位留存1份存入工伤档案,并将事故简况登记在伤亡事故统计台帐上,其余2份连同负伤人员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于事故发生的五日内报安环处备案。
⒉重伤事故由安环处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集团)公司主管领导,由主管领导安排指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技术、工会、人力、纪委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按事故调查程序调查处理后,填写《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查批准后,呈报政府有关部门,写出事故通报,将处理结果通报全公司。
⒊发生工亡、重大伤亡事故,事故单位应立即报告安环处、(集团)公司主管领导。
(集团)公司领导或安环处应立即报告政府主管部门、安全监察部门,由政府主管部门和当地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按事故调查程序进行事故处理,事故处理后,将处理结果通报全公司。
(二)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办法⒈事故处理应坚持“四不放过”、“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的原则。
⒉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处理:轻伤事故:给予直接责任者离岗培训;主要责任者罚款500—1000 元;领导责任者通报批评。
重伤事故:给予直接责任者行政警告处分,离岗培训;主要责任者离岗培训;领导责任者罚款1000—2000元,通报批评;事故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负有直接或主要领导责任的,否决其年收入总额10—20%。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检察机关处理。
一般死亡事故(死亡3人以下):给予直接责任者开除厂籍、留用察看,留用察看期间发生活费;主要责任者视情节给予罚款、通报、戒免、撤职处分,并离岗培训;领导责任者视情节给予罚款、通报、戒免、免职;事故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负有直接责任的,给予戒免,否决其年收入总额20—30%。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检察机关处理。
较大死亡事故(死亡3-9人):给予直接责任者开除厂籍,解除劳动合同;主要责任者开除厂籍,留用察看,留用察看期间发生活费;领导责任者免职,扣除年工资收入50%;事故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负有直接责任的,给予免职,否决其年收入总额3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