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处
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监督规定-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监督规定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监督规定》业经2010年3月6日市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万才二〇一〇年四月九日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监督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监督,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是指建设工程的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签订和调整、工程款支付、竣工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审核。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造价计价监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的造价计价监督,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的监督,具体工作委托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各级财政部门依据职责负责与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相关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和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并在规定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
第七条需要进行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的单位具备计价能力的,可以自行进行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不具备计价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建设工程造价计价。
第八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应当根据下列依据进行:(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二)国家、省发布的计价定额、计价方法和其他计价规定;(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四)市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其他计价规定。
概算审核报告【范本模板】

大连南航空保训练基地改造项目(一期)初步设计概算审核报告广东华审概字【2015】2-402a号大连南航空保训练基地改造项目建设指挥部:承贵部委托,我司根据贵部提供的资料,对大连南航空保训练基地改造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进行了审核.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依规的原则,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审查初步设计概算的编制方法、核对概算项目与初步设计图纸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
现将审核结果报告如下:一、工程概况1、项目名称:大连南航空保训练基地改造项目(一期)。
2、项目建设单位:中国民用航空大连疗养院。
3、项目地点:大连市中山区滨海中路123号。
4、项目概况:(1)单体部分:综合体技能训练馆、D座、餐饮楼及消防控制中心的外立面改造、室内装修改造及机电改造.改造后,综合体技能训练馆为空保训练馆;D座一层为教室和办公用房,二、三层为学员宿舍;其他建筑功能不变。
(2)景观部分:新建室外体育场.(3)室外管线部分:弱电外管网改造;B座、C座、D座、餐饮楼热水外管网改造; D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给水外管网改造;各单体建筑污水外管网(单体外轮廓线3米范围内)改造。
5、工程内容包括单体的装修改造、机电安装工程、外立面改造、景观绿化以及室外管线工程等内容。
6、建设规模本项目总投资估算(一期及二期)控制在6001万元内(未含布草、家具、服装费等),其中建安工程费4530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895万元,预备费271万元,贷款利息305万元。
资金来源:银行贷款。
二、一期建设建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注:安装工程包含给水系统、热水系统、排水系统、消防栓系统、消防报警系统、强电系统、弱电系统、通风空调系统(不含分体空调)、采暖系统及厨房设备等。
一期建设中综合体技能训练馆通风空调工程为水冷式空调系统,其工程造价包含相关新风及空调设备等,因此单位价值较其他建筑单体高。
D座及餐饮楼分别包含热水设备及厨房设备,因此单位价值较其他建筑单体高。
三、审核依据1、委托单位提供的由大连都市发展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的《大连南航空保训练基地改造项目初步设计图》;2、《南航空保训练基地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2008]《辽宁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8碎石)》;4、[2008]《辽宁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2008)》;5、财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6、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7、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8、国家发展改革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534号);9、《辽宁造价咨询收费标准》;10、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人工日工资单价的通知》(辽住建发[2011]5号);11、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建设工程人工实行动态管理的通知》(辽住建[2011]380号);12、大连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处《关于调整大连市建设工程费用标准中税金费率的通知》(大造价字[2011]3号);《辽宁省造价信息中大连地区材料价格(2015年第二季度)》。
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

关于贯彻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建委发[2006] 164号各有关单位:现将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颁发《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的通知》(辽建发[2006]29号)(以下简称06年辽宁省费用标准)、《关于印发〈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建发[2006]30号)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06年辽宁省费用标准》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辽建发[2003]81号)(以下简称《辽宁省实施细则》)配套使用。
同时,原《大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试行)》(大建委发[2003]128号)及《关于进一步贯彻〈大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大建价发[2004]133号)停止执行。
现结合大连地区的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辽宁省实施细则》的执行凡在大连地区进行招投标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及园林绿化等工程,在编制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量清单计价时,按《辽宁省实施细则》及《06年辽宁省费用标准》执行。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执行标准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1、综合单价(1)直接工程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可按企业定额或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相关价格信息及规定执行。
(2)企业管理费、利润可参照《06年辽宁省费用标准》第四部分执行。
2、措施费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标准可参照《06年辽宁省费用标准》第四部分执行;其它的措施费项目可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自行计算。
3、规费(1)工程排污费:按市造价管理部门核定的规费标准执行。
(2)工程定额测定费: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费[1997]2500号)及辽政发[2001]1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再次取消、降低、合并一批住房建设项目收费的决定》文件规定,按税费前工程造价的1.1‰计取。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查阶段送审资料及审查时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查阶段送审资料及审查时限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5.05•【字号】大财投[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查阶段送审资料及审查时限有关事项的通知(大财投〔2014〕1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大连市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工程概算、预算(标底)、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大财建〔2002〕395号)和《大连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文件审核工作实施细则》(大财建〔2006〕30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大连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审查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现将市财政局工程造价审查阶段送审资料及审查时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程招标(含政府采购项目,下同)审查送审资料内容及要求(一)送审资料内容1.市财力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招标报审表;2.项目建议书及相应的批复文件(若有第3项资料,本项资料可不报送);3.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应的批复文件(若有第4项资料,本项资料可不报送);4.初步设计、概算及批复文件;5.计划部门核发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6.财政部门核发的预算指标文件;7.工程勘测资料;8.施工图纸(含电子版);9.招标文件(含电子版),包括:合同文件和技术规范、各项须知、招标补遗(或答疑)、工程量清单等整套招标文件及其附件;10.招标控制价(含电子版);11.工程量计算书(含电子版);12.编制招标控制价所选用材料、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及价格;13.采购项目需求表;14.其它费用计取或支付的规定、标准、依据等文件资料;15.与工程招标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送审资料要求1.送审资料应由相应的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盖章、相关责任人和执业人员签章并提供原件,如只能提供复印件的,应由建设单位加盖公章(或专用章)确认。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2【实施日期】2011.12.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业经2011年9月5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陈政高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确定的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市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机构(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造价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不得通过制订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滥用权力,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参与其他社会活动。
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分阶段合理编制确定,按照建设程序有效控制。
《2008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执行标准》大建委发[2008]75号
![《2008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执行标准》大建委发[2008]75号](https://img.taocdn.com/s3/m/76f6b566caaedd3383c4d370.png)
大建委发 [2008]75号各有关单位:现将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颁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机械台班费用、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标准》的通知(辽建发[2007]87号)(以下简称2008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定额施行前颁发的辽宁省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实物量定额、消耗量定额、参考价格表、单位估价表及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参考标准)、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辽宁省参考单价、辽宁省建设工程混凝土砂浆配合比,停止使用。
同时,原《关于贯彻辽宁省建设厅、财政厅〈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建委发[2006]164号)停止执行。
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2008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执行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及园林绿化等工程,在招标投标或工程预结算中,无论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定额计价方式,均应执行2008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本定额既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同时也适用于定额计价方式。
本定额是编制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控制价或拦标价的依据;是编审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的依据;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投标报价和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
二、关于2008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执行标准1.2008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采取量价合一的表现形式,消耗量不可调整,材料价格可实行自主报价或按照《工程造价信息》网刊公布的材料价格进行动态调整。
2008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的企业管理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建设工程费用标准》颁布的费率标准执行,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可根据本企业管理水平和工程实际适当调整,但不得低于建设工程费用标准的90%。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2.17•【字号】大政办发〔2018〕197号•【施行日期】2018.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197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2月17日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精神,根据《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大政办发〔2018〕118号文件印发)相关要求,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和便利化程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第三条市内四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联合验收工作由市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牵头召集,其他行政区域联合验收工作由区市县(先导区)负责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牵头召集,参与部门包括项目的规划、国土、消防、气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城建档案及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管理部门。
第四条联合验收事项包括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建设项目竣工用地验收、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及备案抽查、防雷装置竣工验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环卫、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办理,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后,在工程施工阶段同期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辽价发2013005

关于制定《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13]005号各市物价局、建委,绥中、昌图县物价局、建委:现将修定的《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期限为2013年1月20日~2014年1月19日。
附件:《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附件: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六部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国家建设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投资估算、项目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建设工程概、预、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和审核;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审核;施工合同价款的变更及索赔费用的计算;提供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服务;提供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的造价监控与服务;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正、公平、合理、诚信和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
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经营服务性收费 , 按照“自愿有偿、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式计算(详见附表),价格浮动幅度上下不超过 20% 。
委托方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根据建设工程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确定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