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保证金的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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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收取、使用和退还,根据《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各类建设工程中的质量保证金管理。
第三条质量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方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为了确保工程质量,提供保证或进行赔偿的一种担保方式。
第四条建设工程包括人民群众置业的住宅、工商企事业单位的办公楼、公共建筑和其他设施建设项目。
第五条质量保证金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并在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收取、使用和退还,应当符合财政、审计等相关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质量保证金管理应遵守公开、公正、公平和诚信原则,不得随意挪用、挪走或侵占。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收取第八条工程建设方应当在工程合同中明确质量保证金的收取标准和时间,并与承包方签订质量保证金收取协议。
第九条质量保证金的收取标准应根据工程的复杂程度、工期、工程规模、风险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条质量保证金的收取方式可以是一次性缴纳也可以是分期缴纳,但总金额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5%。
第十一条质量保证金的收取时间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支付,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一定期限内予以退还。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使用第十二条质量保证金的使用应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出现后,经相关部门调查确认后使用。
第十三条质量保证金的使用应按照工程合同中约定的程序进行,需要提前征得工程建设方的同意。
第十四条质量保证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修复、重建、赔偿等。
第十五条质量保证金的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质量保证金的总额,超出部分应由工程建设方负责承担。
第四章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退还第十六条质量保证金的退还应当符合工程竣工验收结果,并按照工程合同中约定的期限进行。
第十七条质量保证金的退还应当在扣除需要使用的部分后进行,剩余部分应及时退还给工程建设方。
工程安全保证金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为确保工程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工程安全保证金规定。
二、工程安全保证金的概念及作用1. 概念工程安全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发包人)在工程承包合同中,要求承包人缴纳的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保证金用于确保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履行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2. 作用(1)督促承包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意识;(2)保障工程安全,防止因安全生产问题导致的事故发生;(3)为事故发生后的善后处理提供资金保障。
三、保证金的管理1. 保证金缴纳(1)承包人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保证金;(2)保证金缴纳金额根据工程规模、施工难度、安全生产风险等因素确定,一般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5%。
2. 保证金的使用(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承包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并按照事故调查处理结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如承包人需退还保证金,发包人应当及时退还;(3)如承包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事故发生,发包人有权扣除保证金,用于事故赔偿。
3. 保证金退还(1)工程竣工并通过验收后,承包人可申请退还保证金;(2)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退还保证金申请后,对工程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审查,确认无安全生产隐患后,退还保证金。
四、保证金的具体规定1. 保证金缴纳时间承包人应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之日起30日内缴纳保证金。
2. 保证金缴纳方式承包人可采取银行转账、支票、现金等方式缴纳保证金。
3. 保证金账户管理发包人应设立保证金专用账户,用于存储、管理和退还保证金。
4. 保证金利息保证金不计付利息。
五、违反保证金规定的处理1. 承包人未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发包人可解除工程承包合同,并追究承包人相应的法律责任;2. 承包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事故发生的,发包人有权扣除保证金,用于事故赔偿;3. 发包人未按规定退还保证金的,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退还,逾期未退还的,承包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工程保证金制度

公司工程保证金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公司在工程合同中的收取和管理工程保证金,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充分发挥公司在工程项目中的监督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承接工程项目时收取、管理工程保证金的行为,其中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装修工程等。
三、保证金金额1. 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合同约定,公司将按照一定比例收取工程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合同总价的5%。
2. 公司可以根据工程项目的风险程度、工程规模等因素,灵活调整工程保证金的比例,以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和质量保障。
3. 工程保证金一般应该在工程项目完工验收后的30天内返还给承包方,如因工程质量问题或其他原因需要扣除部分或全部保证金的,应当及时告知承包方并提供相关证据。
四、保证金使用1. 公司收取的工程保证金应当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保障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如发生工程质量问题需要修复或返工的,可以使用工程保证金进行支付。
2. 工程保证金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公司不得挪用工程保证金用于其他经营活动,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公司应当建立专门的工程保证金账户,明确工程保证金的收入和支出,确保保证金的安全和透明。
五、保证金返还1. 工程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公司应当及时返还承包方交纳的工程保证金。
2. 如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等需要扣除工程保证金的情况,公司应当及时向承包方书面说明扣款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据资料。
3. 承包方有权要求工程保证金的返还,如公司未能按时返还的,将按照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六、违约责任1. 对于未按规定收取、管理或使用工程保证金的,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受到罚款、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罚的,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2. 如因公司的过错导致工程保证金遗失或挪用的,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返还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其他事项1. 公司在行使工程保证金管理职责的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和资金安全。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章节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建筑与市容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建设工程承包商、监理机构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向建设单位提供质量保证金的管理。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建设工程质量主体责任,认真审核和对接承包商和监理机构等的资质和信誉情况,建立建设工程质量保障制度并保障承包商等按照规定提供质量保证金。
第四条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使用和返还质量保证金,依法履行质量保证金的义务。
章节二:质量保证金的缴纳第五条承包商、监理机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物资供应商等为参与建设工程的中小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可以提供履约保证金、担保函等形式的质量保证措施,但应当在质量保证措施使用前将相关事项告知建设单位并取得其同意。
第六条承包商、监理机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物资供应商等向建设单位提供的质量保证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计价基准、缴纳比例及缴纳期限确认缴纳数额,并在建设单位与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单位之间签订协议,并及时完成质量保证金的缴纳程序。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协议要求暂扣提供的质量保证金,并按照质量保证金使用、返还的规定进行管理和处理。
章节三:质量保证金的使用第八条建设单位在使用在建设过程中有关质量问题的质量保证金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质量保证金缴纳协议之规定使用。
第九条在建设过程中,如发生事故或其他因承包商在施工中违反有关规定而导致工程质量事故或建设单位受到赔偿请求的情况等,建设单位可以使用质量保证金以执行承包商的违约责任。
第十条建设单位将使用质量保证金的情况书面通知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单位,并在书面通知中注明使用质量保证金的原因、数额和期限,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单位应当认真核实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承担使用质量保证金的责任。
工程履约保证金最新规定

工程履约保证金最新规定根据最新规定,工程履约保证金是指施工单位在中标后需按规定缴纳的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该保证金是施工单位履约的一种承诺,旨在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确保工期和质量的完成。
工程履约保证金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规定了保证金的缴纳比例。
根据规定,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需按照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缴纳工程履约保证金。
一般情况下,保证金的比例为合同价款的2%~5%。
而对于一些大型项目,保证金的比例可能会更高。
其次,规定了保证金的缴纳方式。
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可以选择现金、银行汇票、银行保函、金融担保等形式。
施工单位在缴纳保证金时,应按照相关规定选择适合的缴纳方式,确保保证金的安全与有效性。
再次,规定了保证金的退还条件。
根据规定,施工单位在履约期满后,如顺利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所有工作,没有存在违约行为,且没有发生纠纷或索赔,保证金将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退还给施工单位。
而如果施工单位存在违约行为,或合同发生纠纷或索赔,根据具体情况可以暂扣或强制执行保证金。
最后,规定了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
保证金应由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管理,并按照工程合同的约定使用。
如果施工单位存在违约行为,建设单位可以利用保证金进行补偿;如果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违反了合同条款,施工单位可以要求退还保证金。
总之,工程履约保证金的最新规定旨在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保证施工单位履约的承诺能够得到有效履行。
通过规定保证金的缴纳比例、缴纳方式、退还条件以及管理使用等方面,可以更好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项目的有序进行。
工程履约保证金的规定有助于提高工程质量和工期管理水平,推动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
工程合同质量保证金的规定

工程合同质量保证金的规定一、定义与目的工程合同质量保证金是指在工程承包合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从承包人的工程款项中预留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以保证承包人在工程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即缺陷责任期),对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修复和维护的一种制度。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工程质量,保障发包人的利益,促进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提高工程建设的整体质量水平。
二、保证金比例与期限1. 保证金比例: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政府投资项目预留保证金的比例为工程价款的5%左右,社会资金投资项目参照执行。
具体比例由合同双方约定,但不得低于3%,也不得高于10%。
2. 保证金期限:缺陷责任期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关键期限,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具体期限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缺陷责任期的计算方式是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三、保证金的管理与使用1. 保证金的管理:保证金应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方式进行管理,确保保证金的安全、便捷和高效。
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进行担保,以降低保证金的使用成本和提高效率。
2. 保证金的使用:保证金的使用主要用于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修复和维护。
若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维修义务,发包人有权使用保证金进行维修,并依法追究承包人的责任。
四、保证金的退还1. 保证金的退还条件:缺陷责任期结束后,若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和国家标准,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申请退还保证金。
2. 保证金的退还方式: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退还保证金。
退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退还,也可以分批退还。
退还的保证金应扣除在此期间产生的利息(如约定计付利息)。
五、争议处理1. 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合同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规定
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规定一、保证金的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为确保工程合同的顺利履行,甲方(发包方)与乙方(承包方)同意在本合同中设立履约保证金。
乙方需在合同签订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相应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二、保证金的数额履约保证金的数额通常为合同总金额的5%至10%,具体比例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该保证金用于确保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进度和条件完成工程项目。
三、保证金的管理1. 履约保证金应存入由甲方指定的专用账户,并由甲方负责管理。
2.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保证金的存款凭证,以证明保证金已妥善存放。
3. 甲方不得擅自使用或挪用该保证金。
四、保证金的退还1. 若乙方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甲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3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全额履约保证金给乙方。
2. 若乙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部分或全部扣留履约保证金,以弥补由此造成的损失。
五、违约责任1. 如乙方未按时缴纳履约保证金,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可按合同约定追究进一步的违约责任。
2. 如甲方未按规定退还履约保证金,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六、其他事项1. 本合同中的履约保证金条款如有变更,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2. 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有关履约保证金的处理应遵循本合同的规定。
七、法律适用本合同的订立、解释、执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八、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附则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签署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筑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规定
建筑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规定
1. 履约保证金:指承包商为履行合同而向业主提供的一定金额的担保金。
2. 承包商: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施工任务的企业或组织。
3. 业主:指委托承包商进行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的个人或单位。
二、保证金的支付
1. 承包商应在合同签订后XX天内,向业主支付履约保证金。
2. 保证金的金额应为合同总价的XX%,且不得低于XX元。
3. 保证金应以现金、银行保函或其他经业主同意的方式支付。
三、保证金的退还
1. 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经验收合格后,业主应在XX个工作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
2. 若承包商未能按时完成工程或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标准,业主有权扣除相应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3. 若承包商提前完成工程并经验收合格,业主可提前退还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
四、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
1. 业主应妥善保管履约保证金,不得挪用或用于其他目的。
2. 若承包商违约,业主有权使用保证金来弥补损失。
3. 若承包商未按约定支付保证金,业主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商承担违约责任。
五、争议解决
1.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条款
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 本合同的解释权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
工程质量保证金规定
工程质量保证金规定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缴纳的一定金额的保证金,用于保障工程质量的完善和质量问题的解决。
其主要目的是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减少工程质量问题的发生,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一般为合同造价的2%至5%。
具体数额应根据工程的类型、规模、质量风险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确定。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方式通常采用分期支付的方式,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按照一定比例向业主支付,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一定期限内进行结算。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用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工程质量完善: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的合格。
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承担相应费用。
工程质量保证金可以用于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保证工程的质量完善。
2. 质量问题解决: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的保修期内,如果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负责进行维修和解决。
如果施工单位无法履行维修责任,业主可通过索取工程质量保证金来解决质量问题,保证自身的合法权益。
3. 监督管理: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缴纳和管理有助于监督施工单位的合规经营行为。
业主可以通过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缴纳情况,对施工单位的资信状况和承诺履行能力进行评估,保证施工单位能够按照约定质量标准进行施工。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规定旨在保障工程质量,并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对施工单位进行约束和监督,促使其提高施工质量,减少质量问题的发生。
合理确定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并加强对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是推动工程质量持续提升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合同法规定建筑工程履约保证金
合同法规定建筑工程履约保证金建筑工程履约保证金是指在建筑工程合同中,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筑工程履约保证金的比例、收取和退还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
一、建筑工程履约保证金的比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这意味着,在建筑工程合同中,履约保证金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
二、建筑工程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收取通常是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承包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5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可以用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等形式提交。
三、建筑工程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应当在承包人履行完合同义务,工程接受证书颁发后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发包人应在工程接受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四、建筑工程履约保证金的作用履约保证金是承包人对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方式,旨在确保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
如果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发包人可以依据履约保证金的规定,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五、建筑工程履约保证金的争议解决在建筑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履约保证金的相关争议,双方可以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
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合同的履行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总之,建筑工程履约保证金是合同法规定的一种担保方式,其比例、收取、退还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
在建筑工程合同中,双方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工程质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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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中履约保证金的规定1、案例某大厦建设工程即将开工,开发商与施工方签订了一份履约保证金协议,约定由施工方向开发商支付50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期限为一年,同时约定了补偿办法和违约责任等。
协议签订后,经开发商认可,施工方实际支付450万元,开发商收取巨额保证金,即将其挪用于工程建设,一年期满开发商未按约如期履行返还义务。
双方于1999年9月24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从1999年10月起,按月归还,每季度不少于225万元,在2000年3月前归还全部保证金,但开发商仍未按时归还,施工方催索无着遂书面通知开发商解除补充协议,并提出诉讼,要求开发商归还保证金及利息。
2、什么是履约保证金我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2款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什么是履约保证金应当向谁提交金额的幅度这里并没有作出解释和规定。
履约保证金属于担保的范畴,根据我国1995年10月1日实施的《担保法》,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形式,履约保证金属于哪一种呢让我们先看看国际上关于履约担保通行的作法,《世行采购指南》规定,“工程的招标文件要求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其金额足以抵偿借款人(招标人)在承包商违约时所遭受的损失。
该保证金应当按照借款人在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以适当的格式和金额采用履约担保书或者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
担保书或银行保函的金额将根据提供保证金的类型和工程的性质和规模有所不同。
”世行贷款项目招标文件范本《土建工程国内竞争性文件》规定,“业主应从保证金的开出机构所获得的索赔通知承包人”。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规定,“如果合同要求承包商为正确履行合同取得担保时,承包商在收到中标函之后28天内,按投标书附件中注明的金额取得担保,并将此保函或担保书提交给雇主;该保函应采取本条件附件中的格式或由雇主和承包商双方可能同意的格式。
”从上面这些国际上的示范合同文本中,我们可以看出承包商应从担保机构取得相应保函或担保书,交给业主,当承包商没有履行合同应尽义务时,业主有权从担保机构获得赔偿。
担保机构可以是银行或专业的保证担保公司。
可见,履约保证金应属于五种担保形式中保证的范畴。
所以履约保证金不能向发包人提交,因为发包人尤其是开发商建设资金没有落实的话,一笔可观的资金到手,不挪用、不先用似乎是不可能的,而履约保证金一旦被挪用,就起不到《担保法》规定的“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的。
问题还在于,按照立法的原理,保证人、保证金均应由债权人和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来担当和提供,无论采取履约保函还是履约保证担保的形式,本质上都是一种信用保证,承包商凭借其良好的信誉取得担保,这也与我们国家建筑市场不规范,信用机制不健全有着深刻关系。
所以,前述案例中的500万只能是类似定金的性质,而不能称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承包商违约前只能是纸面上的概念,只有当承包商违约时,业主才可以从第三方保证机构获得赔偿,必须要从概念上明确。
我们只有首先从认识上提高自己,进而才能明确改革的方向。
3、国际上常用的履约担保的形式现在我国履约担保主要是采取定金的形式,即在上述案例中出现的情况,业主要求承包商交纳相当数量的金额,一般占合同价格的20%,因此存在许多业主拖欠定金甚至靠欺诈骗取定金的违法行为;一些银行也在开展银行保函的业务,但规定许多很严格的条款,不仅要吸纳约50%保证金数量的金额,剩余还要求提供抵押等;至于提供保证担保的专业担保公司,目前只有长安保证担保公司一家。
国际上用的比较多的就是履约保函(银行保函)和履约保证担保。
采用何种保证形式,各国组织和各国习惯有所不同,北美习惯采用履约保证担保,欧洲则采用银行保函,只有世行贷款项目列入了上述两种保证形式,由投标者自由选择采用其中任一种形式,亚洲开发银行则规定只采用银行保函。
下面以美国为例,重点介绍履约保证担保,也是目前我国在试点推广的担保形式。
履约保证担保,就是保证合同的完成,即根据业主为一方,承包商为另一方所签订的施工合同,保证承包商承担合同义务去实施并完成某项工程。
此保证担保责任如下:承包商应正确地履行和遵守所签合同中规定的承包商一方按合同的真实含义和意图应履行和遵守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如果承包商出现因资金、技术、非自然灾害、非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承包商违约,包括:①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中途毁约;②承包人任意中断工程;③承包人不按规定施工;④承包人破产、倒闭等。
则保证担保人将采取多种措施,保证合同的履行,赔偿业主因此造成的损失,直至达到保证金额为止。
保证担保人可采取的方式如下:①向承包商提供融资、资金上的支持,避免承包商宣告破产而导致工程失败的恶果;②向承包商提供技术支持或其他形式的资助,使其有能力继续完成合同,工程得以继续进行;③安排发包人满意的新的承包商接替原承包商继续完成工程项目;④自己组织力量保证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工期、造价等要求全部履约;⑤与发包人协商,发包人重新开标,中标者将完成合同的剩余部分,由此造成的造价超出原合同的部分,保证担保人予以赔偿,但不能超过担保金额;⑥如果业主对以上解决方案均不满意,保证担保人将根据业主的损失,按照履约保函额度予以赔偿。
履约保证担保可以有两种履约形式,一种是无条件的,是指业主只要致函担保公司声明承包商违约,而无需提供任何证据,担保公司即履行保证责任;另一种是有条件的,则要求业主提供承包商违约的证据,例如:监理工程师的报告、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法院的判决书等,保证担保人才会履行保证责任。
一般来说,担保公司提供的履约担保都应该是有条件的。
无论是履约保证担保还是银行保函,本质上都是《担保法》中保证的担保形式,但二者在担保的主体、内容等有区别:①履约保证担保是一般由专业的保证担保公司来提供,而银行保函由银行提供;②履约保证担保不仅能赔偿保证金额,而且能提供专业性的服务,帮助业主完成合同内容,而银行保函只赔偿保证金额,但二者都以担保合同中约定的保证金额为限;③履约保证担保一般是有条件的,而银行保函多是无条件的。
美国是全世界最早也是最大的保证担保市场,从1894年联邦公共工程运作保证担保,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在全世界35亿美元的保证费收入中,美国占60%以上,可见美国工程保证担保应用之广泛。
用信用保证机制规范工程市场主体行为,守信者信誉高,保证人愿意担保,费率低,甚至免保费,就容易得到更多的订单;而有不良信用的主体,没有人愿为其担保,无法获得信用服务,就无法生存于市场。
美国佛罗里达大学营造工程系主任张维麟教授几年前就向建设部提议开展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的三联单。
他特别指出:“实行工程保证担保制是使中国建筑业走向国际的最重要的第一步,纵观世界各国制度,谁没有工程保证担保制度,谁的建筑业就无法取得进步。
”我国建筑领域采用工程保证担保制度也是大势所趋。
4、目前我国工程保证担保发展状况1997年11月,建设部组织中国建筑业风险管理考察团赴美国访问。
考察团回国后即向建设部党组提交了考察报告,并翻译了大量美国工程保证担保公司的资料,认为“借鉴美国工程保证担保业保险,对于推动我国质量保证监督机制的建立,具有很大的意义”。
1998年5月,建设部发出“关于一九九八年建设事业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文件,明确提出“逐步建立健全工程索赔制度和担保制度”:“在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选择一些有条件的建设项目,进行工程、质量保证担保的试点”。
1998年7月,国家批准长安保证担保公司挂牌成立。
长安保证担保公司是我国首家专业化的工程保证担保公司,商业化运作,股份制形式组建,以工程保证担保、质量保证担保、信用保证担保和住房保证担保为特色。
天津市建委、河北省建委、深圳市建设局签订合作协议书或开展有关合作,在上述五省市具体实施了建立我国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的试点工作。
1997年7月,建设部政策法规司、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中会新闻文化促进会、中国质量万里行杂志社与长安保证担保公司联合举行“建立我国工程保证担保制度高层研讨会”,邀请了14个省市建委、建设厅(局)负责人参加。
会方针政策讨论起草了《建立我国工程保证担保制度试点工作大纲(草案)》。
1999年12月,建设政策法规司、长安保证担保公司、北京经济管理度第一期高级研修班”,试点省市、国家开发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民生银行代表80余人参加。
郑一军副部长出席座谈会并作了重要讲话。
长安保证但保公司已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签订合作协议或达成合作意向,形成联合体共同开展工程保证担保和工程保险,还与世行、亚行在高速公路项目上进行了试点合作。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有关部门同意,长安保证公司在上述五个试点省市设立了分支机构。
可见虽然工程保证担保制度在我国刚刚起步,但已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特别是长安保证担保公司的成立,标志着我国建设市场运行机制的改革与国际惯例接轨,按照FIDIC条款方式建立新型的工程质量保证监督机制。
5、结语我们也应看到,总的来说,现在国内的担保市场还是很不规范的,象前面案例引起的纠纷时常发生,如何减少这类纠纷,逐渐向规范化的做法靠拢,与国际惯例接轨,成为摆在我们建设管理者面前一个重要的课题。
我觉得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①完善立法。
虽然《担保法》、《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已经出台,但实行工程担保,还必须建立符合建筑业和工程建设特点的配套法规,使得工程担保的运作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比如对履约保证金的表现形式,提交方式,金额大小等做出规定;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承包商向业主提交定金的做法做出限制,防止各种欺诈行为的发生;③进一步完善目前的建设工程示范合同文本和制定担保合同的示范合同文本。
目前建设工程示范合同文本担保的条款很少,只是笼统提到发包人向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承包商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这些条款在实际使用中必须加以细化;④一方面不断完善承包商的信用机制,另一方面,银行及专业担保公司在扩大自己业务、壮大自身队伍的同时可考虑适当降低担保的门槛,为广泛推行保函和保证担保创造条件;⑤大力宣传教育,定期不定期的组织培训,这点很重要;6、当条件成熟时,可借鉴国外经验,强制推行保证担保,这样一些不良信用的承包商将逐渐退出建筑市场,一方面净化了建筑市场,另一方面也为实行最低价中标创造了条件。
罗马城不是一天建成的,美国保证担保制度已经实行了100多年,我们才刚刚起步,还有很多东西要去学习、去摸索。
改革不会是一帆风顺,必将遇到许多问题,需要政府、各金融机构、专业组织和各有识之士共同的努力与协作。
笔者在这里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引起各方面的关注中国已经加入WTO,面对我们的既是机遇又是挑战,但我相信我们能够抓住这个契机,在不远的将来迎头赶上,使中国的建筑业迈上一个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