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理工大学少数民族预科班管理办法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成绩管理办法(试行)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成绩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和规范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1.凡学生所选本科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均必须进行考核。
考核成绩合格才能获得学分。
考核成绩一律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2.课程和教学环节的考核可以采取闭卷、开卷、笔试、口试、论文、大作业等方式或组合方式进行。
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定(60分为及格),个别环节(如第二课堂等)可以采用二级分制评定(通过、不通过)。
成绩以百分制记载时,一律取整数。
3.考试成绩评定,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与平时考试成绩相结合。
开课初,任课教师应当向学生说明考试方式和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比例。
各项成绩的评定须有依据及相关辅证材料。
4.包含实验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完成实验(包括实验报告)方可参加考试。
至期末尚未完成实验者,取消其考试资格,记为旷考。
5.选课后未正式办理退课手续,又不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记为旷考。
6.培养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在长学期开学第一周设有补考,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可以参加补考,补考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并在成绩后注明“补考”字样。
7.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在考前向所在学部(学院)教务办公室提出缓考书面申请,请病假须有医院证明,经教务处批准后方能生效。
因事一般不准缓考。
在考试过程中因病不能坚持考试的学生,在征得监考教师同意后,立即赴校医院就医,并凭当日医疗证明到所在学部(学院)教务办公室补办缓考手续。
考试后补交的病假证明无效。
申请体育课缓考必须于考试前办理。
办理缓考手续的课程记为“申请缓考”,补考通过后,成绩按第一次考试处理。
8.学生考试作弊或旷考,除按学校规章制度处理外,成绩记为0分或不通过,未通过原因记为“作弊”或“旷考”,作弊或旷考者不能参加补考。
9.考核成绩不合格的课程可以参加重修,重修后的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并在成绩后注明“重1”或“重2”字样;考核成绩合格的课程可以参加复修,复修后的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并在成绩后注明“复1”或“复2”字样。
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工作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国发〔2002〕14号)关于做好高校民族班和民族预科班招生工作的精神,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以下简称预科班、民族班)招生工作管理,制定本规定。
一、招生计划(一)预科班、民族班招生计划作为国家指令性定向就业培养计划,由教育部单独下达执行;学生毕业后回生源地区就业。
(二)计划编报。
计划编报由各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部属有关高等学校负责,按年度计划编制工作要求报送教育部。
预科班分学校招生计划报送教育部发展规划司、民族教育司;民族班招生来源计划和预科转入本(专)科分专业计划报送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民族教育司。
预科班分学校招生计划,由教育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统一下达;民族班招生计划包含在当年国家下达给各有关学校的招生总规模之内。
预科班、民族班招生来源计划由教育部单独下达。
各地、各部门和高等学校遵照执行。
二、民族成份确认(一)报考普通高等学校预科班、民族班的考生,在高考报名时,必须出示本人户口本原件,并提供本人户口本复印件,复印件装入考生档案。
(二)如发现考生民族成份与本人户口本不相符时,由省级民族工作部门和公安部门负责确认考生的民族成份。
三、招生录取(一)生源预科班、民族班生源限定为当年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少数民族考生。
重点招收边远农村、高寒地区、山区、牧区的考生,并适量招收散杂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二)录取标准1.本科预科。
本科预科班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相应批次各有关高校提档分数线以下80分。
2.专科预科。
专科预科班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专科相应批次各有关高校提档分数线以下60分。
3.民族班。
民族班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本、专科相应批次各有关高校提档分数线以下40分。
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 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高级专门人才, 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 结合我校实行”学分制”的具体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本科生( 双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参照此规定执行) 。
本科生学制分为四年或五年。
本科转专科毕业, 学制为三年。
四年制本科专业修业期限为3至6年; 五年制本科专业修业期限为4至7年; 每年分为两个学期, 学生修业期限以一学期为单位计。
第三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籍管理由学生处负责, 入学三个月之后学生学籍管理由教务处负责, 与各学院( 系) 共同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入学1.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 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报到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当及时向校方请假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而逾期未报到者, 取消其入学资格。
2. 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包括审查入学资格、体检) , 复查合格后取得学籍; 经复查不符合条件者, 由学校区别情况, 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 一经查实, 立即取消入学资格, 或取消学籍, 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 应当报有关部门查究。
3. 新生取得学籍后, 由教务处负责进行电子注册。
4. 新生复查后对患有疾病者, 经我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暂不宜在校学习的, 由本人申请, 主管校长批准, 能够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要在二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由学生处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 在规定期限内离校回家治疗。
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一切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年开学前重新提交入学申请, 将保留入学资格证明, 并附县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于7月15日之前寄至学校教务处, 凭教务处的通知按时到指定医院复查, 复查合格, 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少数民族预科生学业指导体系的构建与实践——以大连民族学院预科教育为例

第 1 2卷
第 3期
大 连
民 族
学 院 学 报
Vo . 2, . 1 1 No 3
M a 01 y2 0
21 0 0年 5月
J u n l fDain Nain l isUnv ri o r a l t ai e iest o a o t y
文 章 编 号 :0 9~ 1X(0 0 0 0 6 0 10 3 5 2 1 )3— 25— 4
Th e u ts o b i u n a e r s l h ws o v o sa d fr—r a h n fe t. e c i g efc s K e o ds prpaa o t d n s t de tg i a c y w r : e r tr su e t ;su n d n e;p a t e m o e ; mi o iy eh c y u rci d l c n rt tni
少 数 民族 预 科 生 学 业 指 导 体 系 的构 建 与 实 践
— —
以大连 民族 学院预 科 教 育 为例
王利 民 , 策 , 云珏 国 王
( 大连 民族 学 院 理 学 院 , 宁 大连 1 6 0 ) 辽 16 5
摘
要 : 有 限 的 时 间 内让 少 数 民族 预 科 生 顺 利 完 成 学业 并 升 人 本 科 , 现 综 合 素 质 的提 高 和 全 面 发 展 , 在 实
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高级专门人才,根据教育部2005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行“学分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本科生(双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参照此规定执行)。
本科生学制分为四年或五年。
四年制本科专业修业期限为3至6学年;五年制本科专业修业期限为4至7学年;每学年分为两个长学期,一个短学期。
学生修业期限以半年为单位计。
第三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籍管理由招生就业处负责,入学三个月之后学生学籍管理由教务处负责,与各学院(系)共同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入学1.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报到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及时向校方请假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请假时间一般不能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而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审查入学资格、体检),复查合格后予以注册,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
3. 对患有疾病的学生,经我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暂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主管校长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要在二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由学生处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在规定期限内离校回家治疗。
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一切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重新提交入学申请,将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并附县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寄至学校教务处,凭教务处的通知按时到指定医院复查,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2020年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招生计划和录取原则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招生计划和录取原则第十一条大连理工大学依据国家相关方针政策,在教育部的统筹安排下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人才的需要和学校办学条件,遵循公平性、科学性、稳定性、灵活性的原则,结合学校近年来各地生源质量和毕业生就业等情况,兼顾地区平衡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计划的编制方案。
2020年面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份”)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分省分专业(类)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办)向社会公布。
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十二条大连理工大学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在各省级招办统一组织下,遵照“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原则开展录取工作。
第十三条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批次),调档比例根据生源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05%,对生源质量好的省份(批次)可适当提高调档比例。
凡进入调档线的考生,在德、体条件合格且服从专业调剂的情况下,均予以录取。
对于未足额完成招生计划的省份(批次),将由省级招办统一进行征集志愿,如征集志愿后仍不能完成计划,则将剩余计划撤回并调剂至其他生源充足省份(批次)。
第十四条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份(批次),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20%。
对于实行“顺序志愿”的批次,在学校同批次控制分数线以上,坚持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大连理工大学考生的原则,当第一志愿报考人数超出学校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时,不招收第二志愿考生;当第一志愿报考人数不足学校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时,可以接收第二志愿及其他志愿考生。
第十五条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我校普通类本科在提档及专业录取时原则上均认可考生所在地省级招办制订的有关全国性加(降)分政策,且分值不超过20分。
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六条根据在各省份(批次)公布的招生计划(不含艺术类专业),我校专业(类)录取时以考生的投档成绩进行专业录取,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即“分数清”)的录取原则,即在德、体条件合格的前提下,优先满足高分学生的专业志愿;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
大连理工大学大学外语分级教学与管理办法

英语课程教学活动由课内和课外组成,即课堂教学+课外教学+网络自主学习的全方位立体型教学。
课内教学由基础部分和拓展课程两部分构成。基础部分为必修课程,含英语口语课、英语精读课和英语讲座,主要突出语言基本知识学习与技能训练。拓展课程为任选课程,强调专业技能和文化导入,即英语水平已达到教学大纲四级要求的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修其它英语课程。
二〇〇七年八月修订
大连理工大学大学外语分级教学与管理办法
大学英语课程教学,着重培养学生的英语综合应用能力,特别是听说能力,以英语语言知识与应用技能、学习策略和跨文化交际为主要内容,以外语教学理论为指导,开展多种各具特色的教学改革活动,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的大学英语教学模式。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外语分级教学管理,提高大学生的外语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外语每一级为一门课程,每级课程经过考核合格,获得相应学分并晋升一级。
3.学生必须通过学校外语四级考核。
4.通过学校外语四级考核的学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修本语种拓展课程,也可选修其它外语课程。
五、专业阶段外语教学规定
对于所有专业,每学期必须安排一门以上的课程采用外语(或双语)授课或使用外文教材。通过有指导地阅读有关专业外语书刊、文献,使学生进一步巩固所学到的语言知识,提高阅读外语科技资料的能力。通过学习,学生应达到:
课外教学采取导师制,以英语教师为导师,学生每学期至少接受3次指导,每次不少于15分钟。
网络自主学习主要针对综合英语、听力、拓展内容的部分学时以及其它课程的预习和复习等环节,学生应按时完成网络教学平台中相应的学习内容,递交网上作业,参与师生在线交流和完成在线测试等。
二、教学安排
外语教学分为基础阶段和专业阶段。基础外语教学阶段安排在第一至第四学期,分一至六级,除外语一级为3学分外,二至四级均为4学分,五级、六级拓展课程设为多门2学分课程。专业阶段外语教学,安排在第五至第七学期;毕业设计(论文)阶段,要求学生阅读并翻译一定数量的参考文献,对所撰写的论文或说明书要做外文摘要。
大连理工大学2014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招生简章

大连理工大学2014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招生简章我校是教育部指定的具有招收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院校之一,201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中的各学科专业(领域)(不含工商管理(MBA)、公共管理(MPA)、工程管理(MEM))均可招收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招生人数20人。
一、招生政策坚持“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的原则,实行“自愿报考、统一考试、单独划线、择优录取”等特殊政策。
招生专业重点向理工类、应用型专业倾斜。
二、招生生源招生生源范围是西部12省(区、市),海南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等4省民族自治地方和边境县(市),湖南湘西自治州、张家界市(享受西部政策的一县两区)和湖北省恩施自治州;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民族院校、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培养基地和少数民族硕士基础培训基地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三、报考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政审合格,立志为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2.承诺毕业后回定向地区(单位)就业。
其中,在职考生回原单位就业;非在职考生(含应届本科毕业生)回定向省(区、市、兵团)就业。
3.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高职高专毕业之日起到2014年9月1日为止,下同)或2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修完本科学位主干课11门以上并成绩合格(必须出具有资质的开课单位教务处的成绩证明),并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发表一篇以上学术论文(署名前2名)的考生;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4.身体状况符合各招生单位的体检要求。
5.应届本科毕业生中的推荐免试生可申请进入本计划。
6.汉族考生原则上应具有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3年以上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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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少数民族预科班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 (以下简称民族预科班)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少数民族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管理办法(试行)》(教民[2005]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族预科班是指对当年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适当降分、择优录取的少数民族学生,是实施高等学校本、专科(高职)预备性教育的一种学习形式。
第三条我校民族预科教育实行集中学习,统一管理,加强学生道德素质教育,强化文化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为进入本科学习打下良好基础。
第四条学生工作处负责民族预科班的招生、学生管理、确定预科升入本科专业。
教务处负责民族预科班的教学计划实施、教学管理、成绩管理。
民族预科班所在学院(系)负责学生的住宿安排、教材发放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招生录取
第五条民族预科班招生计划为国家指令性定向就业招生计划。
学校根据民族地区的需要,制定民族预科班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后下达执行。
民族预科班招生计划均为理科招生计划。
第六条民族预科班招生,按照国家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规定适当降分提档、择优录取。
具体降分幅度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民族预科班招生时,不确定专业。
预科生结业时,根据民族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需求状况,由学校提供专业计划。
学校根据学生学习情况、行为表现和学生个人的志愿确定专业。
第四章学制与教学管理
第八条民族预科班学制为一年。
民族预科教育试行学分制。
第九条民族预科教育的课程设置,按照“突出重点、加强基础、兼顾专业”的原则,开设汉语文、数学、外语、计算机和马克思主义理论思想政治教育课程。
根据学生可能转入本科专业的学科特点,也可以开设必要的专业基础知识课程或讲座。
第十条民族预科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由教务处和预科班所在学院(系)根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共同制定。
课程教材由开课学院(系)选定报教务处审批使用。
第十一条预科入学后,参加外语分级考试,进入大学英语一级学习的学生,可以免修预科基础英语;预科期间所修体育课、思想品德课按本科课程对待。
第十二条预科学生学有余力,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可选修本科课程。
预科结业后,预科期间学习的本科课程成绩可转入本科学籍表。
第十三条民族预科教育实行考核制度。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学期考核成绩载入本人档案。
课程考核均为考试,采用百分制记分。
预科生修读本科课程,按本科课程考核办法考核。
第十四条预科学生课程考核不及格,给一次免费补考机会。
经补考后仍有三门课程不及格者,应当予以退学。
若补考后只有一门课程不及格,经本人申请,主管校长批准,确定是否可以在就学本科期间补修。
第十五条民族预科班学生必须修完预科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考核合格者,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生转入本科学习,取得本科学籍。
未取得预科结业证书者,退回生源地区。
相关手续由学校负责办理。
第十六条预科结业学生,按学校录取专业的通知到相关学院(系)报到。
随当届本科新生编入所在院(系)按新生对待,参加正常的教学、实践和课余活动。
第五章学生管理
第十七条民族预科班依托学院(系)要相对固定,学院(系)领导要对民族预科班的管理给予足够的重视。
第十八条对民族预科班的教育,应当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以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为主要内容,教育学生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培养学生有利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思想品德和文明风尚;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十九条民族预科班学生的教育管理应当遵循生活上关心爱护、校纪校规上严格要求、教学上耐心细致的原则。
第二十条民族预科班学生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育锻炼、课外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者,学校可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民族预科班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
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其违纪情形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章收费
第二十二条民族预科班学生在预科阶段的学费,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和预科培养学校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预科生学费标准收取;民族预科班学生转入本科后,其学费仍按照预科生录取当年的学费标准收取。
第二十三条学校根据国家关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民族预科班学生的“奖、贷、勤、助、补、减”等政策和措施的落实,确保家庭经济贫困学生按国家有关政策得到资助。
第七章教师和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民族预科班配备一名专职教师为班主任,负责民族预科班的教育、教学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民族预科班的教师,在学校专任教师中聘任。
有关学院(系)要选拔优秀教师承担教学任务并积极支持教师的教学工作。
民族预科班任课教师应相对稳定。
根据民族预科教育的特殊性和教学管理任务的繁重程度,对民族预科班任课教师给与适当政策倾斜。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