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检举人制度
RBA保护检举人管理程序

保护检举人管理程序(EICC/RBA 6.0)1.0目的为保障供应商和员工依法行使举报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程序。
2.0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对在本公司的供方和个人违纪、违法和犯罪的行为,依法进行控告、检举的公民(以下简称举报人),其举报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3.0定义3.1检举:公民、单位向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检举、控告、违纪、违法、犯罪,依法行使其民主权利的行为。
4.0程序4.1本公司各部门和对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以及举报内容有管辖权的机关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管理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依法受理举报,共同做好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工作。
4.2一切机关和组织都应当鼓励和支持员工和供应商依法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报复举报人。
4.3保护供应商和员工举报应当遵循为举报人保密、举报有功受奖和举报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
4.4举报人可以通过面述、信函、电话或其他形式举报,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
提倡员工或供应商使用真实姓名举报。
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说明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住址或被举报单位的名称,以及违纪、违法和犯罪的基本事实、线索或证据。
举报人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利用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由于事实了解不全面而误告、错告等举报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4.5行政管理部应当为举报人举报提供便利条件,并向供应商和员工公布举报电话号码。
4.6行政管理部接到举报后,应逐件登记,如实记录,及时决定是否受理。
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受理,并自收到举报后二个月内,将调查情况或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逾期不能告知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原因。
对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自收到举报后十日内,将不予受理的原因告知举报人,并告知受理机关;需要代转或移送有关部门办理的,应告知举报人所转送部门和转办时间。
举报人未署真实姓名、地址,无法告知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我国检举人权利保障制度的完善_美国_吹口哨人保护法_及其启示

! "#
!"#$%"
我国检举人权利保障制度的完善—— — 美国 “ 吹口哨人保护法 ” 及其启示
先,国会规定对于占联邦工作人员总数 !"# 的 签订集体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来说,采取诉诸 劳动仲裁的方式比诉诸个人诉讼权 ( $%&’(’&)*+ ) 将是更容易、 更有效的选 ,’-./ 01 23/’0%4 “ $,2” 择。其次, 国会为联邦工作人员通过传统的个人 诉讼权 ( $,2)寻求个人保护提供了更多的合适 的选择。法律的修改扩展了个人诉讼权的范围, 国会赋予个人诉讼权和实绩制度以针对退伍军 人管理部的司法管辖权, 而且对政府公司, 例如 法律服务公司 ( 中 /.5 65-*+ 758(’359 :08;08*/’0%) 的吹口哨人提供保护。再次, 法律的修改支持那 些适合使用个人诉讼权的吹口哨人能更多地进 行附带的诉讼, 并规定了一些新的 “ 禁止人事行 为” 。堵塞原有法律漏洞的好办法是扩展 “ 总括 性” 的“ 禁止人事行为” 的范围, 禁止使用让吹口 哨人在不利的条件下工作的方式来侵害吹口哨 人。原有的法律只是禁止与联邦工作人员的级 别和薪水不一致的岗位和职责的变化。法律的 修改增加了一个总括性条款,这个条款有效地 消除了通过 “ 任何岗位、 职责或者工作条件的显 著变化” 的方式实施的歧视。国会明确地规定这 个条款包括针对社会保险的报复,而针对社会 保险的报复, 自从联邦法院的海军诉伊干 ( <*(= 案的判决之后, 已经成为了实绩制度的 (> ?-*%) 致命弱点 ( 阿 契 里 斯 的 脚 跟 , /.5 23.’++59’ 。最后, 国会也列举了 “ 禁止人事行为” 的 @55+) 种类, 包括 “ 将某联邦工作人员从某一特定的任 命上调走或者免去其任命,或者拒绝给予任命, 改变其工作岗位, 调走其工作助手; 以及其他类 似的行为。” 在法律修改以前, 吹口哨人不能通 过个人诉讼权对抗这些类型的伎俩。 ( 四) 其他保护检举人的法律 除了这三部重要的保护检举人权利的法 律: 欺诈声明法 ” , 公务员 FE!G 年的 “ FHIE 年的 “ 吹口哨人保护法 ” 以 制度改革法 ” 和 FHEH 年的 “ 外, 美国还有其他一些有关保护检举人权利的 法律。 一方面, 有不少联邦法律中包括有保护吹
保护检举人管理程序

1.0、目的为保障供应商和员工依法行使举报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程序。
2.0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对在本公司的供方和个人违纪、违法和犯罪的行为,依法进行控告、检举的公民(以下简称举报人),其举报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3.0定义3.1检举:公民、单位向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检举、控告、违纪、违法、犯罪,依法行使其民主权利的行为。
4.0程序4.1本公司各部门和对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以及举报内容有管辖权的机关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管理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依法受理举报,共同做好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工作。
4.2一切机关和组织都应当鼓励和支持员工和供应商依法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报复举报人。
4.3保护供应商和员工举报应当遵循为举报人保密、举报有功受奖和举报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
4.4举报人可以通过面述、信函、电话或其他形式举报,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
提倡员工或供应商使用真实姓名举报。
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说明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住址或被举报单位的名称,以及违纪、违法和犯罪的基本事实、线索或证据。
举报人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利用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由于事实了解不全面而误告、错告等举报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4.5行政管理部应当为举报人举报提供便利条件,并向供应商和员工公布举报电话号码。
4.6行政管理部接到举报后,应逐件登记,如实记录,及时决定是否受理。
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受理,并自收到举报后二个月内,将调查情况或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逾期不能告知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原因。
对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自收到举报后十日内,将不予受理的原因告知举报人,并告知受理机关;需要代转或移送有关部门办理的,应告知举报人所转送部门和转办时间。
举报人未署真实姓名、地址,无法告知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4.7举报人对行政管理部的处理结果有异议或多次举报不予受理的,可以向其上层主管陈述意见,并由其上级主管在三十日内将办理情况答复举报人。
中共中央纪律检察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

中共中央纪律检察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1.15•【文号】中纪发[1996]6号•【施行日期】1996.01.15•【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奖惩正文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五日中纪发〔1996〕6号)第一条为了保障检举、控告人依法行使检举、控告的权利,维护检举、控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和行政监察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党组织、党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纪违法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检举、控告人依法进行的检举、控告。
第三条检举、控告人应据实检举、控告,不得捏造事实、制造假证、诬告陷害他人。
纪检监察机关对如实检举、控告的,应给予支持、鼓励。
对检举、控告有功的,应给予奖励。
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必须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
对错告的,应澄清事实;对诬告的,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条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检举、控告和查处检举、控告案件,必须严格保密:(一)纪检监察机关应设立检举、控告接待室,接受当面检举、控告应单独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二)检举、控告信函的收发、拆阅、登记,当面或电话检举、控告的接待、接听、记录、录音等工作,应建立健全责任制,严防泄密或遗失检举、控告材料。
(三)对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检举、控告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人的有关情况以及检举、控告的内容透露给被检举、控告单位和被检举、控告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人员。
(四)检举、控告材料列入密件管理,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
(五)检举、控告材料,除查处案件工作需要外,不得向有关人员出示;因查处案件工作需要出示的,必须经本委、部(厅、局)主管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检举、控告人身份的内容。
我国举报人保护制度分析

我国举报人保护制度分析摘要:举报对于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我国对于举报人的保护工作却起步较晚,举报人保护机制的尚不完善,导致举报人屡遭打击报复等一系列问题。
本文基于对举报人保护现状和原因的分析,提出几点完善我国举报人保护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举报人;保护;保密制度近年来,我国相继颁布了一些法律规范规定举报人保护制度。
但不可否认,我国对于举报人的保护工作起步相对较晚,举报人保护机制尚不完善,进而导致我国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现象时有发生。
一、我国举报人的作用和保护现状最高检副检察长柯汉民说过:近几年来,全国检察机关每年受理10多万件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举报线索,为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提供了大量案源。
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中,群众举报或通过群众举报深挖出来的职务犯罪案件占立案总数的70%以上。
另外,许多刑事犯罪也是通过举报才能发现,程维高、马加爵、胡长青、成克杰、厦门远华走私案等,都是广大人民群众提供的举报线索。
由此可见,举报在促进我国廉政建设以及打击防治犯罪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除了《宪法》之外,其他若干层次的立法都在不同程度上涉及了公民的举报权。
例如,《刑事诉讼法》第84 条第1 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最高检于1996年颁布了《人民检察院举报规定》,并于2009年进行修订,等等。
但是,我国目前仍没有制定专门的举报人保护法,我国”现有法律关于举报人的保护停留在宣示性规定上,而没有建立一套成体系的公民举报保护机制,为公权力的乱作为打击举报人提供了可能。
员工检举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提高公司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检举范围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2. 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3.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4. 损害公司利益、泄露公司秘密的行为;5. 其他可能对公司造成损害的行为。
三、检举方式1. 员工可以通过书面形式、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司检举;2. 检举人应提供真实、准确、详实的检举材料,包括被检举人的姓名、职务、行为事实等;3. 检举人可匿名或实名检举,但公司鼓励实名检举。
四、保密与保护1. 公司对检举人的身份和检举内容严格保密,未经检举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2. 公司对检举人进行保护,防止其遭受打击报复;3. 对检举人进行保护的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调整工作岗位、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等。
五、处理程序1. 公司接到检举后,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2. 调查核实过程中,公司应保持客观、公正,充分听取被检举人和检举人的意见;3. 调查核实完毕后,公司应根据事实依法进行处理;4. 处理结果应及时通知检举人,并予以公示。
六、奖励与惩罚1. 对检举属实,为公司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或避免重大损失的行为,公司给予检举人一定的物质奖励;2. 对检举不实,故意诬告陷害他人的,公司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3. 对泄露检举人信息、打击报复检举人的,公司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的制定,旨在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内部监督,共同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为公司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公司内部员工检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监督,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司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旨在鼓励员工积极举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检举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护检举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二章检举范围第四条检举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2. 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纪律的行为;3. 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4. 贪污、挪用、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5.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6. 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三章检举方式第五条员工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检举:1. 向公司监察部门或直接上级报告;2. 通过公司内部举报热线或电子邮箱进行匿名举报;3. 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向公司监察部门举报。
第六条检举人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举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举报对象、事实经过、证据材料等。
第四章检举处理第七条公司监察部门负责检举的接收、登记、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八条公司对检举人的身份保密,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检举人的姓名、单位、职务等信息。
第九条对检举事项,公司应迅速开展调查,调查过程中应保护检举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调查结果应客观公正,及时向检举人反馈。
第十一条对查实的违法行为,公司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检举人权益保护第十二条公司对检举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对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检举人因检举行为遭受不公正待遇的,可以向公司监察部门投诉。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内部员工检举管理制度通过以上制度的制定,旨在为公司营造一个公平、公正、透明的工作环境,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共同维护公司的良好形象和利益。
[实用参考]杜绝打击报复及保护检举人管理程序.docx
![[实用参考]杜绝打击报复及保护检举人管理程序.docx](https://img.taocdn.com/s3/m/bfbe2ac86529647d272852fd.png)
4.12行政管理部及其工作人员接受举报和查处举报案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保密规定:
4.12.1受理当面举报应当在能够保密的场所进行,专人接谈,无关人员不得旁听和询问;
4.12.2举报信件的收发、录音等工作,应当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严防泄露举报内容和遗失举报材料;
4.2一切机关和组织都应当鼓励和支持员工和供应商依法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报复举报人。
4.3保护供应商和员工举报应当遵循为举报人保密、举报有功受奖和举报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
4.4举报人可以通过面述、信函、电话或其他形式举报,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提倡员工或供应商使用真实姓名举报。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说明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住址或被举报单位的名称,以及违纪、违法和犯罪的基本事实、线索或证据。举报人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利用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由于事实了解不全面而误告、错告等举报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4.5行政管理部应当为举报人举报提供便利条件,并向供应商和员工公布举报电话号码。
4.6行政管理部接到举报后,应逐件登记,如实记录,及时决定是否受理。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受理,并自收到举报后二个月内,将调查情况或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逾期不能告知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原因。对不属
于职权范围内的,应自收到举报后十日内,将不予受理的原因告知举报人,并告知受理机关;需要代转或移送有关部门办理的,应告知举报人所转送部门和转办时间。举报人未署真实姓名、地址,无法告知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4.7举报人对行政管理部的处理结果有异议或多次举报不予受理的,可以向其上层主管陈述意见,并由其上级主管在三十日内将办理情况答复举报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保护检举人制度
篇一: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
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检举、控告人依法行使检举、控告的权利,维护检举、控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和行政监察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党组织、党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纪违法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检举、控告人依法进行的检举、控告。
第三条检举、控告人应据实检举、控告,不得捏造事实、制造假证、诬告陷害他人。
纪检监察机关对如实检举、控告的,应给予支持、鼓励。
对检举、控告有功的,应给予奖励。
对检举、控告不实的,
必须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
对错告的,应澄清事实;对诬告的,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条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检举、控告和查处检举、控告案件,必须严格保密:
(一)纪检监察机关应设立检举、控告接待室,接受当面检举、控告应单独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二)检举、控告信函的收发、拆阅、登记,当面或电话检举、控告的接待、接听、记录、录音等工作,应建立健全责任制,严防泄密或遗失检举、控告材料。
(三)对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检举、控告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人的有关情况以及检举、控告的内容透露给被检举、控告单位和被检举、控告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人员。
(四)检举、控告材料列入密件管理,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
(五)检举、控告材料,除查处案件工作需要外,不得向有关人员出示;因查处案件工作需要出示的,必须经本委、部(厅、局)主管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检举、控告人的身份的内容。
(六)核实情况必须在不暴露检举、控告人的情况下进行。
(七)未经检举、控告人同意,不得公开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其他有关情况。
第五条受理机关工作人员无意或故意泄露检举、控告情况的,应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六条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单位或被检举、控告人。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追查检举、控告人。
对确属诬告陷害,需要追查诬告陷害者的,必须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党的委员会、政府或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第八条对匿名检举、控告材料,除查处案件需要外,不得擅自核对笔迹或进行文检;因查处案件工作需要核对笔迹或进行文检的,必须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第九条受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被检举、控告人或被检举、控告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被检举、控告问题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检举、控告问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检举、控告问题公正处理的。
受理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检举、控告人有权要求其回避,回避决定由受理机关作出。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打击报
复检举、控告人及其亲属或假想检举、控告人。
指使他人打击报复的,或者被指使人、被指使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明知实施的行为是打击报复的,以
打击报复论处。
第十一条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对于正在实施的打击报复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应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并予以处理,或者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二)检举、控告人因被打击报复而受到错误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在其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予以纠正。
(三)检举、控告人因被打击报复而造成人身伤害及名誉损害、财产损失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应依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行政处分或其他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内的港澳台胞、华侨及外国人的检举、控告,适用本规定。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保护检举人管理程序
xx有限公司
保护检举人管理程序
1.目的
为保障供应商和员工依法行使投诉、举报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程序。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对在本公司的供方和个人违纪、违法和犯罪的行为,依法进行举控告、检举的公民,其投诉、举报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3.职责
3.1管理部负责受理供方、员工投诉和举报以及具体调查等日常工作。
问题严重的投诉和举报案件,由管理部根据情节拿出处理意见,上报总经理。
3.2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具有一定职权的员工,都应接受全体员工的监督。
4.定义
无
5.程序
5.1本公司各部门和对被投诉、举报单位、被举报人以及举报内容有管辖权的机关或组织(以下简称管理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依法受理投诉、举报,共同做好保护投诉、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工作。
5.2公司组织都应当鼓励和支持员工和供应商依法投诉、举报。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
5.3保护供应商和员工举报应当遵循为投诉人、举报人
保密、举报有功受奖和举报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
5.4员工投诉,是指员工在公司的工作和生活中,员工
的各项合法权益已经受到或即将受到侵犯而采取的申诉和
揭发的行为。
本制度所适用的投诉范围包括:
5.4.1擅自克扣员工工资、奖金,或未按公司规定标准
收取费用或巧立名目滥收费用;侵犯员工经济利益的行为;
5.4.2对员工进行造谣、谩骂、歧视、侮辱甚至殴打,
或泄露当事人隐私等
侵犯员工名誉以及其它人身权益的行为;
5.4.3在绩效考核中不公平、不公正对待员工业绩的行为;
5.4.4在工作中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员工的行为;
5.4.5无故推诿应当受理的事项而不予受理的行为;
5.4.6对正常申诉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5.4.7其它侵犯或妨碍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5.5员工举报,是指员工对已经或即将侵犯公司的财产
和声誉等合法权益、公
共利益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进
行揭发和揭露的行为。
本制度所适用的举报范围包括:
5.5.1利用工作或职务之便谋取私利、贪污、受贿、索贿等徇私行为;
5.5.2滥用职权、恣意挥霍公司财产的行为;
5.5.3故意毁坏设备、工具等公司财物的行为;
5.5.4泄露公司秘密或当事人隐私的;
5.5.5兼任其他公司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等损害公司权益的行为;
5.5.6利用公司名义在外进行招摇撞骗、欺诈的行为;
5.5.7虚报业绩、瞒报事故等舞弊行为;
5.5.8对能够预防的事故不积极采取措施等玩忽职守行为;
5.5.9在公司内或宿舍内进行赌博或偷盗、侵占同事或公司财物等违法行为;
5.5.10其它多次或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或侵犯
公司权益的行为。
5.6检举人、举报人可以通过面述、电子邮件、网上投诉、信函、电话、来访
或其他形式投诉、举报,也可以委托他人投诉、举报。
提倡员工或供应商使用真实姓名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说明被投诉人、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住址或被举报单位的名称,以及违纪、违法和犯罪的
基本事实、线索或证据。
投诉、举报人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利用投诉、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由于事实了解不全面而误告、错告等举报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5.7管理部应当为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提供便利条件,并向供应商和员工公
布投诉、举报电话号码。
5.8管理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逐件登记,如实记录,及时决定是否受理。
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受理,并自收到投诉、举报后一个月内,将调查情况或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逾期不能告知的,应当向投诉、举报人说明原因。
对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自收到投诉、举报后十日内,将不予受理的原因告知投诉、举报人,并告知受理机关;需要代转或移送有关部门办理的,应告知投诉、举报人所转送部门和转办时间。
投诉、举报人未署真实姓名、地址,无法告知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5.9有关性骚扰的投诉,则应由与投诉人同一性别的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5.10投诉举报人对管理部的处理结果有异议或多次投诉、举报不予受理的,
可以向其上层主管陈述意见,并由其上级主管在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