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财政部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6.21•【文号】财金〔2024〕54号•【施行日期】2024.06.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财金〔2024〕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有关金融机构: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是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有关要求,中央财政会同有关方面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策内容(一)支持范围。
经营主体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要求实施设备更新行动,纳入相关部门确定的备选项目清单,且银行向其发放的贷款获得中国人民银行设备更新相关再贷款支持的,中央财政对经营主体的银行贷款给予贴息。
备选项目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协商确定。
(二)贴息标准。
银行向经营主体发放的贷款符合再贷款报销条件的,中央财政对经营主体的银行贷款本金贴息1个百分点。
按照相关贷款资金划付供应商账户之日起予以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
(三)期限条件。
在《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印发之日(2024年3月7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经营主体签订贷款合同、设备购置或更新改造服务采购合同,且相关贷款资金发放至经营主体并划付供应商账户的,可享受贴息政策。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4.10.28•【文号】财库〔2014〕175号•【施行日期】2014.10.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库〔2014〕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自2001年我国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以来,财政资金运行的机制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显著提升。
但近年来,一些地方财政部门国库资金管理存在以下不规范的问题:违规将国库资金转入财政专户虚列支出;用国库资金对外借款规模较大,清理回收不及时;未严格执行国务院和财政部关于规范财政专户管理的规定,该撤销的财政专户未及时撤销,该归口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的财政专户未及时转交;极少数地方顶风违纪,又擅自新开设财政专户,等等。
这些问题暴露出一些地方财政部门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如不尽快解决,不仅会给财政资金安全带来风险,而且会影响到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建设和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一)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的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外,预算安排的资金应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切实提高国库资金支付效率、安全性和透明度,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从国库转入财政专户并虚列支出,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支付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
地方各级财政除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外,一律不得按权责发生制列支。
(二)积极推行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优化非税收入收缴流程,实时匹配非税收入资金和信息,创造条件实现应上缴国库的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入国库,提高非税收入缴库效率。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根据财政部的通知,财政部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这是一项重要的举措,旨在进一步推动企业会计准则的应用,规范企业会计信息的编报,提高信息的质量和透明度。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是在财政部会计司的指导下,由财政部会计研究所组织编写的。
该指南的编制过程充分借鉴了国内外有关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经验,同时充分考虑了我国实际情况和经济的需要。
该指南对《企业会计准则》中的一些核心概念和具体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和说明,力求使广大会计从业人员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会计准则。
通过《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指导,企业能够更加准确地编制和报告会计信息,提升企业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部分是一般原则。
该部分主要介绍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适用范围、目的和基本原则,为后续具体内容的阐述做了铺垫。
第二部分是资产。
该部分详细介绍了各类资产的会计处理方法,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等。
通过对各类资产的界定和计量方法的说明,帮助企业会计人员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相关准则。
第三部分是负债。
该部分主要阐述了负债的会计处理方法,包括借款、应付款项、递延所得税负债等。
通过对负债的定义和计量方法的详细说明,有助于企业准确地计量和报告负债信息。
第四部分是所有者权益。
该部分主要介绍了所有者权益的会计处理方法,包括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
通过对所有者权益的定义和计量方法的详细阐述,有助于企业准确地报告所有者权益变动的情况。
第五部分是成本。
该部分主要介绍了成本的会计处理方法,包括成本的划分、计算、分配等。
通过对成本核算的具体步骤和方法的说明,有助于企业准确地计量和报告成本信息。
第六部分是收入。
该部分主要阐述了收入的会计处理方法,包括收入的确认、计量等。
通过对收入确认原则和会计处理方法的解释和说明,有助于企业准确地报告收入信息。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1.11•【文号】财办[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近几年来,随着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各级财政部门在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仍有一些地方存在认识不到位、制度不完善、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抓好财政资金管理工作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是财政部门的核心基础性工作,是有效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提高财政政策效率、维护财政资金安全的重要保障,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制度性、机制性措施。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规范管理、堵塞漏洞,做到防微杜渐、常抓不懈。
各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财政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把财政资金管理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扎实推进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财政资金管理程序规范、责任明确、权力透明、监督有力。
二、全面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非税收入收缴改革方案与规划,全面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确保2012年底前将改革落实到所有执收单位和所有非税收入项目。
要进一步优化非税收入收缴流程,在取消执收单位设立的过渡性账户的基础上,实现非税收入直接上缴财政,逐步推行非税收入电子缴款,提高信息化技术在收入收缴管理方面的应用水平。
要建立统一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体系,按照统一规范、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原则,将所有非税收入纳入统一的收缴管理体系。
要强化非税收入收缴监管,对银行账户、票据使用、单位执收等各方面实施全方位监管,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2.02•【文号】财税〔2019〕20号•【施行日期】2019.0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现将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通知如下: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印发)第一条第(二)项中的养老机构,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
二、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四、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在保险监管部门出具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前依法取得的保费收入,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86号)第一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二十一)项规定的保费收入。
(二)保险公司符合财税〔2015〕86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免税条件,且未列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免征营业税名单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3.12.31•【文号】财行[2013]531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号)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我们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抓紧修订本地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政部2013年12月31日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中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会计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会计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1999.04.26
•【文号】计价格[1999]465号
•【施行日期】1999.04.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宣布失效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会计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1999〕465号1999年4月26
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你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会计证管理有关收费项目的函》(〔98〕国管财字第234号)收悉。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会计证收费问题的复函》(财综字〔1999〕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你局对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局、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及其在京直属单位的会计人员组织会计证专业知识培训、统一考试和颁发会计证时,收取的会计证培训费、考试费和工本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会计证培训费为每人每课时2元(自习不计课时);考试费为每科20元(共4科);工本费为每证10元。
二、收取会计证培训费、考试费、工本费,应按规定到国家计委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请你局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在会计证培训、考试和发证过程中收取任何其它费用,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收费标准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有效期满后,请你局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财政部关于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为了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确保财政资金的使用合规、高效,进一步提升财政管理水平,财政部决定对财政资金管理进行一系列的改革和加强。
以下为具体通知:一、加强预算管理财政部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加强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确保预算制度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要求各部门加强资金分配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杜绝财政资金的滥用和浪费。
二、加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财政部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财政资金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要加强对财政资金流转环节的监控,杜绝资金的挪用和侵占行为。
同时,要加强对财政资金外包服务机构的监管,确保外包服务机构的资金管理合规。
三、加强绩效管理与评价财政部要求各部门建立健全绩效管理与评价制度,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纳入考核指标体系,以促进财政资金的优化配置和高效使用。
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测与跟踪,确保项目达到预期的目标和效果。
四、加强财政信息公开财政部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加强对财政信息的公开与透明,提高财政资金管理的公信力。
要建立健全财政信息发布的渠道和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
同时,要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增强财政资金管理的公开透明性。
五、加强财政资金监管和审计财政部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监管和审计。
要建立健全财政资金监管制度,确保财政资金的使用合规,并及时发现和处置财政资金管理中的问题和风险。
同时,要加强对财政资金的审计工作,发现问题并追究责任。
六、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人员能力建设财政部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能力建设。
要提高财政资金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增强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
同时,要建立健全财政资金管理人员的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高素质的财政管理人才。
总结:财政部关于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加强预算管理、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绩效管理与评价、财政信息公开、财政资金监管和审计,以及财政资金管理人员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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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2009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9年12月至2010年3月,审计署对文化部2009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重点审计了部本级和所属中国艺术研究院等8个单位,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延伸审计。
一、基本情况
文化部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部本级和29个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组成。
财政部批复文化部2009年度的部门预算支出为540114.74万元(指财政性资金预算,下同),其中财政拨款343 224.33万元;文化部决算(草案)反映的当年预算执行数为396358万元;其部门预算与执行结果的差异总额
为 143 756.74万元,差异的具体情况及产生原因见附表1。
本次审计文化部本级及所属单位2009年度预算支出共计 280234.52万元,占部门预算支出总额的51.88%。
审计查出预算执行中不符合财经制度规定的问题金额11 339.18万元,其中2009年11055.75万元,占审计预算资金额的3.95%;账务记录等不规范问题金额38052.49万元。
上述问题对文化部2009年度预算执行结果的影响见附表2。
审计结果表明,文化部2009年度预算收支基本符合国家有关预算和财经法规的规定,会计处理基本符合会计法、相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对以前年度审计查出的问题进行了纠正和整改。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动用上年结余8047.02万元未纳入预算安排。
文化部在编报2009年度预算时,仅编列动用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等6个项目上年结余资金中的7500万元,但当年实际动用 15 547.02万元,比预算安排多8047.02万元。
(二)项目预算9769.10万元未细化到项目执行单位。
文化部在编报2009年预算时,未将应由所属单位执行的中直院团演出场次补贴等5个项目细化到具体执行单位,之后再以追加预算的形式逐次分配至中国歌剧舞剧院等所属单位。
(三)扩大范围支出1578.76万元。
1.2009年,文化部在中国文化走出去项目中列支496万元用于其他项目;在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项目中安排补助地方支出310万元。
2.2009年,所属民族民间文艺发展中心在戏曲资源、民间文学数字化等项目中列支75.05万元,用于其他项目;中国艺术研究院在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中列支日常公用支出332.62万元,在中国与世界当代艺术对话研展系列工程项目中列支公用支出365.09万元。
(四)项目资金285.43万元未按规定纳入部本级核算。
文化部文化科技司自2003年起,以会议费、课题费等名义列支,先后将中宣部拨入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费等资金共计285.43万元转移至所属民族民间文艺发展中心代为核算,由文化科技司支配使用。
至2009年底,支出共计258.35万元,其中会议费、课题费等支出222.37万元,劳务费和购买礼品等支出35.98万元。
(五)以拨代支造成多计支出9474.99万元。
2009年,文化部在向将国家重大历史题材美术创作工程等4个项目的承担单位拨付专项资金18 743.97万元时,会计记账直接计作支出。
这些资金当年实际支出9268.98万元,由此造成多计支出9474.99万元。
(六)部门决算(草案)少计银行存款19 901.21万元。
文化部2009年部门决算(草案)中,将所属17个独立驻外机构的银行存款共计19 901.21万元,计入了暂付款科目,造成少计银行存款。
(七)所属单位使用和收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支出55.34万元。
2009年,文化部所属3家单位作为报账凭证的发票中,有1129张不合规,其中:民族民间文艺发展中心报账的84张发票内容与实际经济业务不符,涉及金额9.44万元;中国艺术科技研究所报账的1034张餐饮发票实际用于抵顶本单位全体职工的午餐补助,涉及金额17.70万元;故宫博物院从代管部门活动经费中以办公用品、礼品等名义报账的11张发票,实际是购买给职工的购物卡,涉及金额28.20万元。
三、审计处理情况和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依法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
对动用上年结余未纳入预算的问题,要求今后动用上年结余资金按规定编制预算;对项目预算
未细化到项目执行单位的问题,要求今后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规定将项目预算细化到具体执行单位;对扩大范围支出的问题,要求责成有关单位归还原资金渠道,并调整账目和报表;对项目资金未按规定纳入部本级核算的问题,要求将资金余额纳入部本级核算,并相应调整账目和报表;对以拨代支多计支出的问题,要求按照项目实际进度向所属单位拨付资金,同时确保决算真实反映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对部门决算(草案)少计银行存款的问题,要求调整相关决算(草案);对部分单位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的问题,要求责成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发票管理规定,纠正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报账的行为。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建议:文化部应加大财政结余资金统筹安排力度,细化项目预算,加快项目执行进度。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文化部在审计前开展了自查,并纠正了自查出的问题。
对这次审计发现的问题,文化部高度重视,积极整改。
对扩大范围支出的问题,所属中国艺术研究院已将263.71万元归还原资金渠道;对文化科技司管理和使用的项目资金未按规定纳入部本级核算的问题,已将27.08万元结余资金收回,纳入部本级统一管理和核算。
其他问题正在进一步整改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