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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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工程预防高坠安全管理措施》的通知-成建委〔2018〕608号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工程预防高坠安全管理措施》的通知-成建委〔2018〕608号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工程预防高坠安全管理措施》的通知正文:----------------------------------------------------------------------------------------------------------------------------------------------------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工程预防高坠安全管理措施》的通知成建委〔2018〕608号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监站、市质监站,在蓉建设、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为有效防范高坠事故发生,确保我市防高坠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促进我市施工安全形势稳定好转,现将《成都市建设工程预防高坠安全管理措施》印发给你们,抓好贯彻落实。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年9月18日成都市建设工程预防高坠安全管理措施第一条为预防建设工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及轨道交通工程)施工高坠事故的发生,依据《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和《建筑施工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等对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提出的有关要求,制定本管理措施。

第二条本管理措施适用于建设工程高处作业中的临边、洞口、攀登、悬空、操作平台、交叉作业及安全网搭设等施工作业。

第三条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时,应根据工程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预防高坠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高处作业人员应经过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施工单位应做好高处作业人员的三级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并重点加强作业人员班前安全教育。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的,应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第五条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审批,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按相关规定对劳保用品检查并记录。

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办法(2018修订)

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办法(2018修订)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办法(2018修订)》的通知成建委〔2018〕151号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监站、市质监站,在蓉各建设、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工作,提高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办法(2018年修订)》、《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评审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年3月16日(联系人:黄马养;联系电话:61889288)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办法(2018年修订)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工作,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安全文明施工自我约束、自我保障、持续改进的长效机制,提高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提升工地形象,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办法(2018年修订)》(以下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文明工地的评审。

第三条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的申报和评审遵遁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倡导绿色施工,鼓励施工现场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倡使用信息化管理手段提高工地的安全文明施工水平。

第四条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评审依据《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评审标准》。

第五条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工作。

工程所属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安全文明工地的初评工作。

二、申报范围第六条申报安全文明工地的工程必须达到以下规模:(一)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二)工程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三)工程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土建工程、机电安装及装饰装修工程、轨道工程)。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的通报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的通报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7.03•【字号】成建委发[2009]438号•【施行日期】2009.07.03•【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的通报(成建委发[2009]438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市安监站、市质监站: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遏制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确保全年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成办函[2009]148号)的要求,按照《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9]366号)的安排,市建委组成了六个以相关部门负责人、行业专家为主的检查组,于6月15日至19日对全市进行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基本情况从6月15日至6月19日,六个检查组采取抽查的方式,对全市73个建筑工地施工现场脚手架搭设、临边洞口防护、施工用电、塔吊和施工电梯、施工机械、防汛、安全预案及“一师两员”的落实等情况进行了检查。

从检查情况看,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成立了检查领导小组,建立健全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并结合建筑施工管理实际,组织建筑施工安全大检查,开展专项整治活动,采取扣分处罚、约谈告诫等方式加大督察力度,较好的促进了安全生产管理;大部分施工单位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办理施工许可和质量安全报建手续。

对脚手架、起重机械及安全防护等危险性较大的施工行为能积极组织专家编写专项方案,并在施工现场得到实施,按要求对在建工地进行自查自纠,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建筑工地的文明施工工作进一步加强,基本上场地都进行了硬化处理;大部分监理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意识得到很大提升,能组织相关人员对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及安全措施、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安全技术交底进行审查,对专项施工方案和危险施工现场的巡查有一定的文字记录,能发现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并及时下发整改等处理文件,跟踪隐患处理。

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管理办法(1)

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管理办法(1)

《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管理办法(试行)》来源:质安处作者:发布时间:2017-05-03 浏览次数:937次[字体:大中小]成建委〔2017〕198号成建委〔2017〕198号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各区(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市安监站、市质监站,各建设、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防控工作,建立安全隐患防控长效机制,引导各方责任主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推进我市建设施工安全隐患防控科学化、精细化、信息化,现将《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7年4月27日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防控工作,建立安全隐患防控长效机制,引导各方责任主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推进我市建设施工安全隐患防控科学化、精细化、信息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装饰装修和轨道交通工程)。

第三条管理主体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委托相关市级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实施监督管理。

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层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的监督管理工作,可委托区(市)县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责任主体建设、监理、施工等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落实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的各项规定,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的各方责任主体职责不替代国家、行业、四川省、成都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各方责任主体职责。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5月25日市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二〇一二年六月十日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装饰装修和地铁工程)。

第三条(管理主体)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委托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具体负责实施监督管理。

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层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可委托区(市)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责任主体)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监测、检测和设备租赁等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责任:(一)与施工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二)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将安全文明施工费单列,不得将其纳入招标投标竞价范围,并严格按照规定拨付。

(三)施工前按规定对建设工程周边两倍基坑深度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道路、桥梁、隧道、重要设施、地下管线等进行调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文件的安全技术交底,并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监测、加固、防护、隔离、迁改、拆除或其他安全措施。

(四)成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机构,制定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明确总分包单位的职责,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及时督促、组织相关单位消除安全隐患,并对多个施工单位同时作业的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综合协调;对施工现场扬尘整治实施物业化管理,并对施工现场扬尘整治负总责。

成都市有限空间文件2018607

成都市有限空间文件2018607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措施》的通知成建委〔2018〕607号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监站、市质监站,在蓉建设、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为防范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发生,提升我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水平,促进施工安全形势稳定好转,现将《成都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1.成都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措施2.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年9月18日附件1成都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措施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及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行为,预防和控制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措施。

第二条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含氧量不足的空间。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施工作业活动,如人工挖孔桩、隧道、暗挖、顶管作业,钢箱梁、管道、容器内的焊接、涂装、防水防腐、清淤作业等。

第三条项目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2018年第37号令),对纳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有限空间作业实施重点管理。

第四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委托专业分包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时,应严格分包管理,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严禁以包代管,并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严禁承担项目施工合同约定范围外的有限空间作业(如施工区域外管道、地下空间清理等)。

第五条施工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应编制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施工方案、安全作业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审批和专家论证等工作,并督促、检查实施情况。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房地产领域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成办发〔2017〕4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房地产领域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成办发〔2017〕4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房地产领域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房地产领域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成办发〔2017〕48号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领域涉稳风险防控工作,强化源头治理,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及化解水平,促进我市房地产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风险防控工作目标在我市房地产领域征收出让、规划建设、房屋销售、房屋交付和经营使用过程中,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下同)应坚持“依法履职、分段负责、主动防范”原则,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要求,建立风险防控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化解存量,严控新增,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二、强化风险防控工作措施(一)征收出让环节1.加强土地征收监管。

严格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登记)制度,禁止“未批先征”“以租代征”等违法用地行为。

强化征地补偿资金管理,统一补偿标准,不得降低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或推迟执行时间,依法按时对被征地群众补偿安置到位,严禁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防止超期过渡安置。

做好征地拆迁信访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工作机制和司法强制搬迁程序机制,引入法律顾问对征地实施中的法定程序履行、协议签订、纠纷调处等进行全程指导。

做好群众宣传和解释工作,通过各种形式公开征地补偿安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成都市市政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细则

成都市市政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细则

附件成都市市政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有效治理市政工程质量常见问题,进一步提高市政工程质量,根据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的《成都市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成建委〔2017〕306号)和《2017年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要点》(成建委〔2017〕197号)的工作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工程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次市政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下称“专项治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是:从发文之日起,用三年时间对当前影响市政工程主要使用功能涉及道路、桥梁、排水、地下工程等四大类十五项质量常见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该十五项质量常见问题具体内容详见《成都市市政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措施》)第四条建设单位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应履行好以下质量责任:(一)具体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二)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不得肢解发包工程、压级压价、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三)在工程开工前下达《市政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任务书》(详见附件1),审批施工单位专项治理方案,制定专项治理奖罚措施;(四)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及时督促参建各方落实专项治理责任,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五)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将施工单位的专项治理自评报告和监理单位的专项治理评估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重要审查内容。

第五条设计单位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应履行好以下质量责任:(一)根据专项治理内容和工程实际,有针对性地深化细化设计,有关分部、分项工程要明确设计详图和施工做法,并做好设计交底;(二)竣工验收时,严格核查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方面的按图施工情况;(三)涉及质量常见问题设计单位不得随意更改原设计图纸;第六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应将常见问题专项治理的设计内容作为审查内容之一。

第七条施工单位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应履行好以下质量责任:(一)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细化措施;(二)认真编制市政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技术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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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防控工作,建立安全隐患防控长效机制,引导各方责任主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推进我市建设施工安全隐患防控科学化、精细化、信息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装饰装修和轨道交通工程)。

第三条管理主体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委托相关市级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实施监督管理。

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层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的监督管理工作,可委托区(市)县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责任主体建设、监理、施工等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落实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的各项规定,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的各方责任主体职责不替代国家、行业、四川省、成都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各方责任主体职责。

第二章术语与定义第六条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指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通过风险辨识、等级评定,采用信息化管理等手段,对施工安全风险开展早期预防;通过安全隐患排查,结合监测数据、检测数据、环境人员变化等因素,分级制定应对措施,组织整改,对施工安全隐患实施有效控制。

第七条施工安全风险指建设工程在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管理活动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可能导致施工过程中出现施工安全隐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第八条施工安全风险分级根据施工安全风险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严重性,按照可能性、严重性从高到低,将施工安全风险分为Ⅰ、Ⅱ、Ⅲ、Ⅳ四种等级。

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开展施工安全风险分级,可参照LEC法等行业成熟风险管控(评价)方法;分级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风险(危险源)辨识、管理、分级的规定。

第九条施工安全隐患指建设工程在施工准备、施工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十条施工安全隐患分级根据隐患可能导致的人员伤亡数量、经济损失大小、社会影响程度及发生的概率,将隐患按照严重程度从高到低依次划分为:1. A级。

指可能造成多人伤亡、重大经济损失,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2. B级。

指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较大经济损失,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3. C级。

指可能造成人员伤害、一般经济损失,或可能造成一般社会影响的。

第十一条施工安全隐患分区指隐患作业部位、隐患物所处区域,及隐患行为发生的区域,结合工程特点、周边环境、施工工艺等实际情况,分为一般隐患区域和高危隐患区域,高危隐患区域包括:人员密集区、高处作业区、坍塌区、火险区、爆炸区等。

第十二条施工安全隐患等级评定指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结合实际施工环境、天气等因素的变化,结合施工进度,综合考量,对施工安全隐患实施等级评定。

同一安全隐患项因所处区域发生变化,处于第十一条所述高危隐患区域的,应将等级提升至少一级。

第三章总体要求第十三条建设工程依照本办法实施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应首先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加强安全风险辨识、监控、管理、处置。

第十四条鼓励建设工程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信息化管理。

第十五条各方责任主体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主要流程开展安全风险早期预防,结合企业重大危险源排查、隐患整改制度,建立施工安全风险预防、施工安全隐患管控的全过程安全管理体系。

第十六条主要流程1. 开工前,建设单位牵头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辨识及等级评定,填写《施工安全风险辨识、评定表》(见附件1)。

2. 施工中,施工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参考《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精准排查表(参考表)》(见附件2),每日开展施工安全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等级评定,分级组织整改,并将排查、评定、整改情况记录到《施工安全隐患排查、评定、整改登记表》(见附件3)。

施工单位应将A级隐患即时报送安全监督机构。

4、自开工之日起,施工单位每三个月填写《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统计表》(见附件4),向工程备案地安全监督机构报送。

5、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各方责任主体履职情况作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参考依据。

第四章建设单位职责第十七条建设单位牵头成立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任组长,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任副组长,施工单位项目安全工程师、项目技术负责人、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安全监理工程师任组员。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负责牵头施工安全风险辨识、等级评定,编制《施工安全风险辨识、评定表》。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开展施工安全隐患排查、评定、整改,定期检查《施工安全隐患排查、评定、整改登记表》,核实排查、整改情况。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工作建设单位第一责任人。

第五章监理单位职责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负责监督施工单位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辨识、评定,核实《施工安全风险辨识、评定表》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负责监督施工单位开展施工安全隐患排查、评定、整改,核实《施工安全隐患排查、评定、整改登记表》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二十三条B级及以上施工安全隐患应写入监理日志。

监理单位应督促相关责任人对风险开展辨识,确实存在隐患的,督促其整改。

第二十四条总监理工程师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工作监理单位第一责任人。

第六章施工单位职责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负责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辨识、评定,填写《施工安全风险辨识、评定表》。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负责开展施工安全隐患排查、评定、整改,填写《施工安全隐患排查、评定、整改登记表》。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负责统计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填写《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统计表》,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加盖公章,报送安全监督机构。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工作施工单位第一责任人,督促并组织安全工程师、专职安全员对施工安全隐患分级分类进行整改。

第七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第二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辖区内建设工程开展安全隐患精准防控工作,监督各方责任主体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

第三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对辖区内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履职情况进行抽检,抽检工程数量不少于上一季度报送《安全隐患精准防控统计表》建设工程总数的10%。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专家组)进行抽检。

第三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将各方责任主体履职情况纳入信用综合评价管理。

第三十二条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实行年度考核,每人每自然年12分,根据自然年内责任追究情况实行扣分,年底前将得分抄送其单位,由单位根据内部相关人事、绩效管理制度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进行处理。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每约谈一次,年度考核扣2分;建设工程每责令暂时停止施工一次,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年度考核扣3分;建设工程每发生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年度考核扣6分;建设工程每发生一起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年度考核扣12分。

第八章责任追究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未履行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职责的,监理单位未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三条规定职责的,施工单位未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职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约谈相关责任人。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未履行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职责的,监理单位未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职责的,施工单位未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职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约谈相关责任人;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信用综合评价扣分、市场准入资格限制处理。

第三十五条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未履行本办法规定责任,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据相关规定,报请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或吊销项目总监、项目经理在本市的执业资格,暂停监理、施工单位在本市的投标资格。

第三十六条安全监督机构工作人员未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所在单位予以约谈。

第三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辖区内建设工程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且安全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经政府安监部门认定应承担责任的,由所在单位进行诫勉处理或岗位调整,对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三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辖区内建设工程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且安全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存在重大过失,经政府安监部门认定应承担责任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分管负责人、部门(机构)负责人等予以行政处理。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国家法律法规对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附则第四十条本管理办法由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管理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1.施工安全风险辨识、评定表2.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精准排查表(参考表)3.施工安全隐患排查、评定、整改登记表4.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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