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管理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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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工程预防高坠安全管理措施》的通知-成建委〔2018〕608号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工程预防高坠安全管理措施》的通知-成建委〔2018〕608号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工程预防高坠安全管理措施》的通知正文:----------------------------------------------------------------------------------------------------------------------------------------------------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工程预防高坠安全管理措施》的通知成建委〔2018〕608号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监站、市质监站,在蓉建设、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为有效防范高坠事故发生,确保我市防高坠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促进我市施工安全形势稳定好转,现将《成都市建设工程预防高坠安全管理措施》印发给你们,抓好贯彻落实。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年9月18日成都市建设工程预防高坠安全管理措施第一条为预防建设工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及轨道交通工程)施工高坠事故的发生,依据《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和《建筑施工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等对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提出的有关要求,制定本管理措施。

第二条本管理措施适用于建设工程高处作业中的临边、洞口、攀登、悬空、操作平台、交叉作业及安全网搭设等施工作业。

第三条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时,应根据工程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预防高坠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高处作业人员应经过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施工单位应做好高处作业人员的三级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并重点加强作业人员班前安全教育。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的,应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第五条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审批,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按相关规定对劳保用品检查并记录。

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

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

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防控工作,建立安全隐患防控长效机制,引导各方责任主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推进我市建设施工安全隐患防控科学化、精细化、信息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装饰装修和轨道交通工程)。

第三条管理主体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委托相关市级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实施监督管理。

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层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的监督管理工作,可委托区(市)县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责任主体建设、监理、施工等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落实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的各项规定,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的各方责任主体职责不替代国家、行业、四川省、成都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各方责任主体职责。

第二章术语与定义第六条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指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通过风险辨识、等级评定,采用信息化管理等手段,对施工安全风险开展早期预防;通过安全隐患排查,结合监测数据、检测数据、环境人员变化等因素,分级制定应对措施,组织整改,对施工安全隐患实施有效控制。

第七条施工安全风险指建设工程在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管理活动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可能导致施工过程中出现施工安全隐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第八条施工安全风险分级根据施工安全风险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严重性,按照可能性、严重性从高到低,将施工安全风险分为Ⅰ、Ⅱ、Ⅲ、Ⅳ四种等级。

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办法(2018修订)

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办法(2018修订)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办法(2018修订)》的通知成建委〔2018〕151号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监站、市质监站,在蓉各建设、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工作,提高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办法(2018年修订)》、《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评审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年3月16日(联系人:黄马养;联系电话:61889288)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办法(2018年修订)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工作,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安全文明施工自我约束、自我保障、持续改进的长效机制,提高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提升工地形象,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办法(2018年修订)》(以下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文明工地的评审。

第三条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的申报和评审遵遁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倡导绿色施工,鼓励施工现场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倡使用信息化管理手段提高工地的安全文明施工水平。

第四条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评审依据《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评审标准》。

第五条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工作。

工程所属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安全文明工地的初评工作。

二、申报范围第六条申报安全文明工地的工程必须达到以下规模:(一)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二)工程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三)工程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土建工程、机电安装及装饰装修工程、轨道工程)。

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关于加强市区两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施工扬尘整治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关于加强市区两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施工扬尘整治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关于加强市区两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施工扬尘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5.07•【字号】成建安监发[2012]33号•【施行日期】2012.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关于加强市区两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施工扬尘整治工作的通知(成建安监发〔2012〕33号)城区安监站(办、科)、本站各科室:根据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成纪发〔2012〕9号)和成都市建委《关于对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整治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精神,为了更好地加强市区两级监督机构扬尘整治工作联动,形成监管合力,从而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管理水平,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市区两级监督机构联动监督管理例会制度市安监站根据施工扬尘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每月召开一次市区两级监督机构负责人联席会议。

旨在总结阶段性工作开展情况,查找工作不足,布置下一阶段的工作重点。

通过例会,达到加强沟通、通报工程信息、分析监管问题、提高监管水平的目的。

二、建立建设工程区域联动检查制度市安监站将按行政区域组织各区站监督人员对辖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实施联动检查,联动检查原则上每月组织一次。

联动检查人员由市站与区站联合抽调,联动检查项目名单由各检查组随机确定,检查时各站监督人员随身携带整改通知书、调查通知书、扣分通知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人员现场签发执法通知书,区域联动检查作为日常监督抽查的补充,检查情况及时告知工程监督机构,由各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督促问题工地落实整改。

三、建立市区两级监督人员检查信息反馈制度(一)市安监站向中心城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抄送以下工程信息:1.每月25日抄送一次各城区新备案工程名单;2.每月25日抄送一次各城区总平面施工阶段、开挖工程及已竣工工程名单;(二)中心城区安监机构向市安监站报送以下工程信息:1.每周五向市安监站扬尘整治办公室报送一次各区扬尘检查情况表(见附件)2.每月25日,各城区安监机构报送一次在建工程备案表。

【实用型】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doc

【实用型】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doc

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1997年7月23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03年11月13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4月16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批准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成人发[2004]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建筑施工现场的正常秩序,提高文明施工水平,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场地。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施工现场的统一监督管理。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负责本辖区内建筑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协同市和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建筑施工现场的各项监督管理。

第二章施工管理第五条建筑施工现场实行施工组织管理、工程质量管理、施工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管理和建设(监理)单位现场管理业绩综合考评。

综合考评的结果应定期公布并作为企业资质等级升降级、资质年审及市场准入、清出条件和依据之一。

第六条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必须在资质证书许可证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取得安全认证,其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应按规定取得岗位证书,并做到持证上岗。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责任书》。

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

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

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五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王荣轩一九九六年三月六日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巩固和发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成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现场,是指经市、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含商留、文化等项目)的房屋建筑施工、建筑装饰等施工活动的场地。

第三条成都市建筑工程管理局主管全市建筑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市)县建筑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建筑工程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市、区(市)县城市建设管理、卫生、公安、环境保护、市政、市容环卫、劳动、园林、规划、公用、交通、乡镇企业等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按职责协同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共同搞好全市建筑施工现场的各项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与装饰施工活动的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并接受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和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其建筑施工现场的劳动安全、卫生防病、污染防治、市容环卫、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指导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责任制;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在其分包工程和专业劳务分包工程施工现场内部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成建委发[2009]111号【发布部门】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02.24【实施日期】2009.02.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的通知(成建委发[2009]111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督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各责任主体单位自觉落实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生产保证机制、提高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我委制定了《成都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贯彻执行。

附件:成都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成都市建设委员会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成都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为进一步实践和树立科学发展观,确立安全发展的理念,严格落实建设部关于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部署,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全面排查整治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逐步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减少建筑安全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管组织机构和制度,将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隐患排查工作作为防范建筑安全事故的重要抓手,切实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督促施工企业深入排查各类隐患,加强对重大危险点源的监管,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一是建筑施工安全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二是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建立和落实情况;三是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四是危险性较大工程特别是地铁工程、深基坑工程、高大模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以及脚手架工程等安全专项方案的编制、专家论证和实施情况;五是安全培训教育情况,特别是农民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和“三类人员”的培训考核及持证上岗;六是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以及有关物资、设备配备和维护情况。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5月25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6月10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装饰装修和地铁工程).第三条(管理主体)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委托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具体负责实施监督管理。

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层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可委托区(市)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责任主体)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监测、检测和设备租赁等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责任:(一)与施工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二)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将安全文明施工费单列,不得将其纳入招标投标竞价范围,并严格按照规定拨付.(三)施工前按规定对建设工程周边两倍基坑深度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道路、桥梁、隧道、重要设施、地下管线等进行调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文件的安全技术交底,并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监测、加固、防护、隔离、迁改、拆除或其他安全措施。

(四)成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机构,制定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明确总分包单位的职责,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及时督促、组织相关单位消除安全隐患,并对多个施工单位同时作业的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综合协调;对施工现场扬尘整治实施物业化管理,并对施工现场扬尘整治负总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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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管理办法(试行)》来源:质安处作者:发布时间:2017-05-03 浏览次数:937次[字体:大中小]成建委〔2017〕198号成建委〔2017〕198号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各区(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市安监站、市质监站,各建设、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防控工作,建立安全隐患防控长效机制,引导各方责任主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推进我市建设施工安全隐患防控科学化、精细化、信息化,现将《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7年4月27日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防控工作,建立安全隐患防控长效机制,引导各方责任主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推进我市建设施工安全隐患防控科学化、精细化、信息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装饰装修和轨道交通工程)。

第三条管理主体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委托相关市级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实施监督管理。

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层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的监督管理工作,可委托区(市)县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责任主体建设、监理、施工等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落实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的各项规定,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的各方责任主体职责不替代国家、行业、四川省、成都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各方责任主体职责。

第二章术语与定义第六条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指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通过风险辨识、等级评定,采用信息化管理等手段,对施工安全风险开展早期预防;通过安全隐患排查,结合监测数据、检测数据、环境人员变化等因素,分级制定应对措施,组织整改,对施工安全隐患实施有效控制。

第七条施工安全风险指建设工程在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管理活动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可能导致施工过程中出现施工安全隐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第八条施工安全风险分级根据施工安全风险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严重性,按照可能性、严重性从高到低,将施工安全风险分为Ⅰ、Ⅱ、Ⅲ、Ⅳ四种等级。

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开展施工安全风险分级,可参照LEC法等行业成熟风险管控(评价)方法;分级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风险(危险源)辨识、管理、分级的规定。

第九条施工安全隐患指建设工程在施工准备、施工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十条施工安全隐患分级根据隐患可能导致的人员伤亡数量、经济损失大小、社会影响程度及发生的概率,将隐患按照严重程度从高到低依次划分为:1. A级。

指可能造成多人伤亡、重大经济损失,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2. B级。

指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较大经济损失,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3. C级。

指可能造成人员伤害、一般经济损失,或可能造成一般社会影响的。

第十一条施工安全隐患分区指隐患作业部位、隐患物所处区域,及隐患行为发生的区域,结合工程特点、周边环境、施工工艺等实际情况,分为一般隐患区域和高危隐患区域,高危隐患区域包括:人员密集区、高处作业区、坍塌区、火险区、爆炸区等。

第十二条施工安全隐患等级评定指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结合实际施工环境、天气等因素的变化,结合施工进度,综合考量,对施工安全隐患实施等级评定。

同一安全隐患项因所处区域发生变化,处于第十一条所述高危隐患区域的,应将等级提升至少一级。

第三章总体要求第十三条建设工程依照本办法实施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应首先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加强安全风险辨识、监控、管理、处置。

第十四条鼓励建设工程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信息化管理。

第十五条各方责任主体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主要流程开展安全风险早期预防,结合企业重大危险源排查、隐患整改制度,建立施工安全风险预防、施工安全隐患管控的全过程安全管理体系。

第十六条主要流程1. 开工前,建设单位牵头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辨识及等级评定,填写《施工安全风险辨识、评定表》(见附件1)。

2. 施工中,施工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参考《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精准排查表(参考表)》(见附件2),每日开展施工安全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等级评定,分级组织整改,并将排查、评定、整改情况记录到《施工安全隐患排查、评定、整改登记表》(见附件3)。

施工单位应将A级隐患即时报送安全监督机构。

4、自开工之日起,施工单位每三个月填写《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统计表》(见附件4),向工程备案地安全监督机构报送。

5、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各方责任主体履职情况作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参考依据。

第四章建设单位职责第十七条建设单位牵头成立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任组长,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任副组长,施工单位项目安全工程师、项目技术负责人、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安全监理工程师任组员。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负责牵头施工安全风险辨识、等级评定,编制《施工安全风险辨识、评定表》。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开展施工安全隐患排查、评定、整改,定期检查《施工安全隐患排查、评定、整改登记表》,核实排查、整改情况。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工作建设单位第一责任人。

第五章监理单位职责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负责监督施工单位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辨识、评定,核实《施工安全风险辨识、评定表》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负责监督施工单位开展施工安全隐患排查、评定、整改,核实《施工安全隐患排查、评定、整改登记表》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二十三条B级及以上施工安全隐患应写入监理日志。

监理单位应督促相关责任人对风险开展辨识,确实存在隐患的,督促其整改。

第二十四条总监理工程师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工作监理单位第一责任人。

第六章施工单位职责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负责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辨识、评定,填写《施工安全风险辨识、评定表》。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负责开展施工安全隐患排查、评定、整改,填写《施工安全隐患排查、评定、整改登记表》。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负责统计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填写《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统计表》,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加盖公章,报送安全监督机构。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工作施工单位第一责任人,督促并组织安全工程师、专职安全员对施工安全隐患分级分类进行整改。

第七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第二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辖区内建设工程开展安全隐患精准防控工作,监督各方责任主体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

第三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对辖区内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履职情况进行抽检,抽检工程数量不少于上一季度报送《安全隐患精准防控统计表》建设工程总数的10%。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专家组)进行抽检。

第三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将各方责任主体履职情况纳入信用综合评价管理。

第三十二条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实行年度考核,每人每自然年12分,根据自然年内责任追究情况实行扣分,年底前将得分抄送其单位,由单位根据内部相关人事、绩效管理制度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进行处理。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每约谈一次,年度考核扣2分;建设工程每责令暂时停止施工一次,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年度考核扣3分;建设工程每发生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年度考核扣6分;建设工程每发生一起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年度考核扣12分。

第八章责任追究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未履行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职责的,监理单位未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三条规定职责的,施工单位未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职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约谈相关责任人。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未履行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职责的,监理单位未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职责的,施工单位未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职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约谈相关责任人;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信用综合评价扣分、市场准入资格限制处理。

第三十五条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未履行本办法规定责任,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据相关规定,报请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或吊销项目总监、项目经理在本市的执业资格,暂停监理、施工单位在本市的投标资格。

第三十六条安全监督机构工作人员未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所在单位予以约谈。

第三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辖区内建设工程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且安全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经政府安监部门认定应承担责任的,由所在单位进行诫勉处理或岗位调整,对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三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辖区内建设工程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且安全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存在重大过失,经政府安监部门认定应承担责任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分管负责人、部门(机构)负责人等予以行政处理。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国家法律法规对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附则第四十条本管理办法由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管理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1附件1:施工安全风险辨识、评定表项目名称:成都高新南区(大源片区)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填报日期:2018年9月5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精准排查表(参考表)工程名称:成都高新南区(大源片区)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成都高投置业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四川康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附件2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精准排查表(参考表)附3施工安全隐患排查、评定、整改登记表项目名称:成都高新南区(大源片区)租赁住房建设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年月日至年月日报送日期:年月日附件4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统计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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