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抗诉申请书范文
行政抗诉申请书(精选多篇)

行政(xíngzhèng)抗诉申请书(精选多篇)第一篇:武汉杨春平律师法律文书之四行政(xíngzhèng)抗诉申请书〔本文仅供学习交流所用,文中关键因素已作相应(xiāngyīng)处理。
请勿随意联想,否那么(nà me)自行(zìxíng)承当不利法律后果。
〕武汉杨春平律师〔电话:159****9095〕之行政抗诉申请书抗诉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文某某,女,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汉阳区。
被抗诉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武汉市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局汉阳分局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翠微横路号法定代表人:沈,系该局局长被抗诉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汉阳分局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腰路号法定代表人:朱,系该局局长被抗诉申请第三人〔一审、二审第三人〕:长某,女,197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被抗诉申请第三人〔一审、二审第三人〕:子某某,男,1949年3月11曰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汉区杨汉湖被抗诉申请第三人〔一审、二审第三人〕:孙某某,男,197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汉阳区马鹦路江腾苑室。
.抗诉申请案由:因申请人起诉两被申请人履行城市管理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某某)阳行初字第某号行政判决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某某)武行终字第某某号行政判决,故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请求依法提出抗诉。
抗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20某某)阳行初字第某某号行政判决和(20某某)武行终字第某某号行政判决,发回重审并改判如一审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一、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缺乏。
原一审、二审判决中,被抗诉申请人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汉阳分局辩论称:本案涉及违建房被汉阳区〔原城建监察分队办公室〕处以1200元罚款,属历史存量违建房,应认定经过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之建设行为。
行政抗诉申请书

行政抗诉申请书
尊敬的某某政府部门:
我于某年某月某日向你们部门提出了某某行政案件,但是,在我得到你们部门的处理结果后,我认为你们部门的处理不公正,因此我决定提出行政抗诉,请求您们重新审理我的案件。
依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办法》,我有权利向你们部门提出行政抗诉。
我认为你们部门在处理我的案件时,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您们对我的案件进行了不公正的处理。
在我的行政案件中,您们起初给出了不利于我的处理结果,在我进行了相关的申辩后,您们最终做出了与原结果相反的处理结果,这种处理方式,在我看来是违背了法律原则的。
其次,我认为你们的处理结果不符合法律原则。
你们的处理结果没有具体说明案件的关键问题,没有明确指出我所需要承担的责任。
同时,我也认为您们的处理结果没有进行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调查和研究,致使您们的处理结果无法得到公正的判断。
最后,我认为你们在行政处理中造成了我的利益损失。
您们的处理结果直接影响了我的权利,因此我认为您们应该向我提供适当的赔偿。
基于以上理由,我请求您们部门重新审理我的案件,以便能够得到公正的处理结果。
我请求您们在重新审理的过程中,对我的权益进行充分保护,从而使得我的权利得到合理的维护。
再次感谢您们对我的关注与支持。
期待您们尽快给予回复。
敬礼!
申诉人:
xxxxx
年月日。
行政检察院抗诉申请书范本

行政检察院抗诉申请书范本申请人:×××,男/女,××××年××月××日生,汉族/其他民族,住××省××市××区(县)××路××号,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市××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申请事项:申请人因不服××市××区人民法院(××××)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书,特向贵院申请抗诉,请求依法审查并提起抗诉。
事实与理由:一、案件基本情况(在此简要描述案件背景、申请人起诉的行政行为、被诉行政机关的答辩意见以及一审判决结果。
)二、申请抗诉的事实与理由1.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在此详细说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存在哪些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以及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2. 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在此详细说明一审判决适用法律存在哪些错误,以及正确适用的法律依据。
)3. 一审法院程序违法。
(在此详细说明一审判决程序存在哪些违法情况,以及相关法律依据。
)4. 一审法院明显偏袒被申请人。
(在此详细说明一审判决中存在哪些偏袒被申请人的情况,以及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5. 抗诉必要性。
(在此说明抗诉的必要性,如纠正一审判决的错误、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等。
行政案件检察院抗诉申请书范本

行政案件检察院抗诉申请书范本申请人:×××,男/女,××岁,××族,××市××县人,××单位职工/农民/学生,住××市××县××路××号。
被申请人:×××,××市××县人民政府。
因不服××市××县人民法院(××××)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书,特提请贵院提出抗诉。
申请请求:1. 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本案提出抗诉。
2. 请求人民法院对××市××县人民法院(××××)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书进行重审。
申请理由:一、案件事实及审理过程(详细陈述案件事实、证据和审理过程,包括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法院的判决结果及申请人不服的原因。
)二、法律依据及适用错误1. 法律依据:(列举本案涉及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说明相关法律条文的具体内容。
)2. 适用错误:(分析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况,如法律适用不当、法律解释错误等。
)三、证据不足或程序违法1. 证据不足:(针对法院判决所依据的证据,说明其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合法性,或者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2. 程序违法:(阐述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况,如违反法定程序、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等。
)四、裁判不公,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分析法院判决对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影响,说明为何认为判决不公。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市××县人民法院(××××)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书存在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证据不足和程序违法等问题,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抗诉申请书范文(通用6篇)

抗诉申请书抗诉申请书范文(通用6篇)抗诉申请书是民事申请再审时提交的法律文书。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抗诉申请书,欢迎大家分享。
抗诉申请书篇1申请人:xxx,男,汉族,51岁,1960年5月1日出生于陕西省xxx县,初中文化,住xxx,系被害人吕某某之父申请人:xxx,女,汉族,51岁,1960年7月30日出生陕西省xxx县,初中文化,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吕某某之母亲抗诉请求:1、请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阮振兵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xx)二中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书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请求对被告人阮振兵判处刑立即执行3、申请人愿意就附带民事赔偿放弃一切赔偿申请抗诉的理由:一审法院判决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缓期二年执行的理由不成立。
其理由如下:第一,刑法判决死刑立即的宗旨是:罪大恶极,手段残忍,情节恶劣,不判死刑不足以平民愤。
我请求所有人包括一审法官以及高院法官看一看一审判决所认定的被告人所犯罪行以及其手段与情节,哪一点不符合罪大恶极、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第二,看其罪大恶极、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的具体情形:根据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可以概括如下几个关键词,因口角怀恨在心、报复、跟踪、进屋、拳打受害者脸部、受害者挣扎、拿钳子超受害者脸部、头部砸之后受害者不怎么动了、拿笤帚朝受害者下面(即阴道)捅了过去,捅了两下、害怕不死又又蹲过去在地上双手掐脖子,掐了一会确信其死亡,又接着销毁罪证。
由此可见,被告人的目的就是受害者不但是必须死,而且还要受害者在死亡的过程中遭受比死亡还痛苦的折磨,其主观恶性何其狠毒和恶毒,这样的犯罪分子不判处刑立即执行,和刑法不判处刑的立法宗旨相符吗?肯定是不相符!第三,犯罪分子是在大量证据的情况下无法抵赖的情况下认罪的,这样的认罪怎么能作为从轻的情节呢?第四,犯罪分子的家属以主动赔偿3万元想换取从轻减轻的情节;可是受害人如此惨死,家人如此痛苦,这么可能要犯罪分子的3万元呢?申请人绝对不要,只求良心,亲情,公正与正义的存在以安慰在天之灵,以安慰父母之心,基于此,我们放弃犯罪分子以及其家属的任何赔偿,不要其一分钱,必须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申请人:20xx年12月20日抗诉申请书篇2申请人(原审被告):xxx,男,汉族,1962年5月22日出生,xxx人,农民,现住南白村河底区47-1号。
行政抗诉申请书(精彩编辑多篇)

行政抗诉申请书(精选多篇)武汉杨春平律师之行政抗诉申请书抗诉申请人:文**,女,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汉阳区************。
被抗诉申请人:武汉市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局汉阳分局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翠微横路??号法定代表人:沈***,系该局局长被抗诉申请人: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汉阳分局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腰路****号法定代表人:朱***,系该局局长被抗诉申请第三人:长*,女,197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被抗诉申请第三人:子**,男,1949年3月11曰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汉区杨汉湖***被抗诉申请第三人:孙**,男,197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汉阳区马鹦路江腾苑***室。
.抗诉申请案由:因申请人起诉两被申请人履行城市管理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阳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武行终字第**号行政判决,故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请求依法提出抗诉。
抗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阳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和武行终字第**号行政判决,发回重审并改判如一审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一、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原一审、二审判决中,被抗诉申请人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汉阳分局答辩称:本案涉及违建房被汉阳区***处以1200元罚款,属历史存量违建房,应认定经过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之建设行为。
可是其并没有向人民法院提交任何相应的证据材料。
法院仅仅根据被抗诉申请第三人孙**提供一份《湖北省武汉市行政性收费票据》,就采信被抗诉申请人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汉阳分局的说法,明显系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同时也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的规定。
被抗诉申请第三人孙**的违建房19**年被汉阳区五里街处以1200元罚款的事实根本不存在,也就是说本案所涉及的本应依法拆除的违建房,一直没有得到妥善处理解决。
行政抗诉申请书(精选多篇)

行政抗诉申请书(精选多篇)【各位读友,本文仅供参考,望各位读者知态,如若喜欢或者需要本文,可点击下载下载本文,谢谢!】祝大家工作顺利】武汉杨春平律师之行政抗诉申请书抗诉申请人:文**,女,1987 年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汉阳区************被抗诉申请人:武汉市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局汉阳分局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翠微横路?? 号法定代表人:沈***,系该局局长被抗诉申请人: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汉阳分局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腰路****号法定代表人:朱***,系该局局长被抗诉申请第三人:长*,女,1979 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被抗诉申请第三人:子**,男,1949 年3月11曰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汉区杨汉湖***被抗诉申请第三人:孙**,男,1976 年2月17日岀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汉阳区马鹦路江腾苑***室。
.抗诉申请案由:因申请人起诉两被申请人履行城市管理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阳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武行终字第**号行政判决,故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请求依法提出抗诉。
抗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阳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和武行终字第**号行政判决,发回重审并改判如一审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一、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原一审、二审判决中,被抗诉申请人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汉阳分局答辩称:本案涉及违建房被汉阳区***处以1200元罚款,属历史存量违建房,应认定经过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之建设行为。
可是其并没有向人民法院提交任何相应的证据材料。
法院仅仅根据被抗诉申请第三人孙**提供一份《湖北省武汉市行政性收费票据》,就采信被抗诉申请人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汉阳分局的说法,明显系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同时也违反了《最咼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的规被抗诉申请第三人孙**的违建房19**年被汉阳区五里街处以1200元罚款的事实根本不存在,也就是说本案所涉及的本应依法拆除的违建房,一直没有得到妥善处理解决。
【申请书】行政抗诉申请书3篇

【关键字】申请书行政抗诉申请书3篇行政抗诉申请书一:行政抗诉申请书申请人(原上诉人)(原一审原告):傅共和,男,20xx年7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温岭市大溪镇田洋季村. 手机:被申请人(原被上诉人) (原一审被告): 温岭市大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 温岭市大溪镇方山大道.,法定代表人: 徐寅镇长.(以下简称被申诉人)被申请人(原被上诉人) (原一审第三人): 柯法友,男,20xx年8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温岭市大溪镇田洋季村.(以下简称俩第三人)被申请人(原被上诉人) (原一审第三人): 柯友法,男,20xx年4月24日生, 汉族,农民, 住温岭市大溪镇田洋季村.(以下简称俩第三人)申诉请求申请人傅共和因诉温岭市大溪镇人民政府履行补偿安置行政职责一案, 对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台行终字第97号行政裁定书不服,特依法申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提出抗诉。
事实与理由本案在一审审理过程中,玉环县人民法院以种种理由搪塞申请人,拖延审判长达2年之久,且最终以毫无根椐的理由,裁定采纳申请人的起诉;申请人不服,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而二审法院虽然认为一审的裁定是错误的,却另外杜撰一些未经审理确认的未有任何证据支撑的不存在的事实,仍然维持一审的错误裁定。
无奈之际,为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能依法申请贵院依法监督,提出抗诉,申请人怀着无比悲愤而又万般无奈的心情将自己的观点与理由再向贵院申述,贵院在执法水平上深孚众望,远非一、二审法院所能相比。
恳请贵院对本案给予充分的关注,于公务繁忙之中对我们的申诉理由拨冗审阅,申请人具体理由如下:一.原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未予审查,且二审法院审理本案本身也严重违反法定程序1.一审法院对于追加俩第三人参与本案诉讼的情况,没有通知申请人。
二审法院也没有说明追加俩第三人参与本案诉讼的理由。
原一审法院在一审裁定书中称,根据被告的申请,柯法友、柯友法作为本案第三人参与本案诉讼,原一审法院既然认为有必要追认柯法友、柯友法为本案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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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行政抗诉申请书范文篇一:行政抗诉申请书(张春波等-曾田政府)增加2人后版本抗诉申请书申请人(一审原告、原审上诉人):张春波,男,195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源县曾田镇蒲田村委会岑田小组1号。
申请人(一审原告、原审上诉人):张彩新,女,195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源县曾田镇蒲田村委会岑田小组10号。
申请人(一审原告、原审上诉人):张春谷,男,196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源县曾田镇蒲田村委会岑田小组3号。
申请人(一审原告、原审上诉人):张运胜,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源县曾田镇蒲田村委会岑田小组6号。
申请人(一审原告、原审上诉人):张建溪,男,196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源县曾田镇蒲田村委会岑田小组16号。
申请人(一审原告、原审上诉人):张水青,男,196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源县曾田镇蒲田村委会岑田小组8号。
申请人(一审原告、原审上诉人):张育光,男,194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源县曾田镇蒲田村委会岑田小组5号。
申请人(一审原告、原审上诉人):张春琴,男,195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源县曾田镇蒲田村委会岑田小组2号。
申请人(一审原告、原审上诉人):张建双,男,196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源县曾田镇蒲田村委会岑田小组11号。
申请人(一审原告、原审上诉人):张瑞红,男,1968年10月24出生,汉族,住东源县曾田镇蒲田村委会岑田小组。
申请人(一审原告、原审上诉人):张惠华,男,1964年8月1日出生,汉族,(:行政抗诉申请书范文)住东源县曾田镇蒲田村委会石示头小组55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原审被上诉人):东源县曾田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陈飞燕,镇长。
原审第三人:东源县曾田镇蒲田村委会岑田村民小组负责人:张国桥,组长。
抗诉请求:请求贵院依法再次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要求重新审理此案。
事实与理由:一、争议经过:1、20XX年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关于涉案山林地权属的行政决定,向河源市东源县人民法院起诉,11月20日,东源县人民法院作出(20XX)河东法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2、经申诉人上诉后,20XX年3月5日,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XX)河中法行终字第6号行政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
3、在判决作出后,申诉人向河源中院申请再审(20XX 申字第11号),同时申请人向河源市检察院申请抗诉。
4、20XX年10月25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粤检行抗字[20XX]33号行政抗诉书,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要求再审。
5、20XX年12月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XX)粤高法审监行抗字第4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指令河源中院再审。
6、20XX年2月27日,河源中院作出(20XX)河中法审监行申字第11号《通知》,将申字第11号案纳入再字第2号案件的审理范围并重审本案。
7、20XX年4月17日,河源中院作出(20XX)河中法审监行再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维持原判决。
对于(20XX)河中法审监行再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申诉人认为该案件在再审过程中存在程序性违法,以及缺乏客观事实作为判决依据,理由如下:一、程序违法方面。
(一)根据河源中院于20XX年2月27日作出的(20XX)河中法审监行申字第11号《通知》,河源中院将申请人申请再审案(2o13申字第11号)纳入再字第2号案件的审理范围。
但实际上,河源中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以及作出的再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仅仅对省检院抗诉的案件(即再字第2号案)进行了审理,并没有对20XX申字第11号案进行审理,合而不审,显然是重大遗漏,如此严重的程序性错误应予以纠正。
(二)再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仅仅针对省检院抗诉的焦点进行审理也是错误的。
省检院粤检行抗[20XX]33号行政抗诉书表明,终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而该基本事实是原审认定的所谓“火界”不当,并提出了抗诉。
虽然,省检院在抗诉书非常强的针对一个错误:作为火界的一个基点——高陂圳,认为其在现有的山林证的界址陈述中有矛盾,不可能是火界的基点,进而推翻原审整条火界的认定。
然而河源中院却断章取义,仅仅将审理的焦点放在高陂圳与高陂是否一致上。
进而使其他应当依法审查的事实没有进一步审查,导致遗漏了本案重大事实未进行重新审理。
(三)即使按河源中院的审理原则,只审查省检抗诉的焦点问题,但在判决书中却没有对焦点问题作充分的论述,仅仅凭一句话就认为省检抗诉的内容不实,对此申请人认为河源中院缺乏对法律的基本尊重,无法令人信服。
(四)庭审的程序也不当。
在本案重审第一次开庭时,在法庭调查后就没有给出双方充分辩论的时间,当时合议庭认为案件需要现场调查,现场调查后再次开庭才进行辩论。
然而案件现场调查后却没有重新开庭进行辩论,就直接判决,其做法明显违返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二、在事实方面河源中院罔顾事实,判决错误。
(一)没有调查涉案山林的历史权利来源1、第三人没有任何政府发的权利凭证及权利来源依据;2、相反申请人有权利来源依据及政府发的权利凭证;3、在60年代初,岑田生产大队(申请人当年所在的大队)分产成立小队后,就不可能存在公共的山林土地,而原审法院罔顾历史,歪曲事实,变相认定历史分产后仍留下公共的集体用地是严重的错误。
(二)被申请人与第三人串通,利用虚假证据,故意制造天水与火界的混淆1、第三人在第一次政府行政处理的时候,提供了一份虚假的山林地权利证书,后也证实该证书属于伪造的。
2、被申请人不但没有依法处理伪造政府文件的行为,还故意来利用该伪造文件中的陈述引出缺牙山山顶天水与火界的混淆概念。
3、在被申请人第一次处理争议之前,根本没有任何历史资料及文件指向涉案土地的北面界址(缺牙山山顶)称作天水。
(三)原审法院不顾铁一般的证据,胡乱认定本案火界的位置根据河源中院的判决书,认定火界就是“架横子”、“樟子”及“高陂”三个陂头的环山线,是明显歪曲事实的。
1、首先,经过多次庭审,涉案各方均承认本案所称“火界”是天然火界,无任何人工因数。
2、“架横子”、“樟子”及“高陂”三个陂头及各自的引水圳的大概位置见下图:3、根据现场查看,三个陂头及整座山林均布满植被,没有天然带状无植被的地方。
4、根据上图三个陂头的海拔高度不一致,最大落差超过80米,其间并无贯通的山路,即使人为施工也难形成如此落差的环山带,何况在无人工因素的情况下,根本不可能形成如此落差的一条环山火界。
5、三个陂头的水圳是独立的,朝不同方向流,互相之间并不联通。
6、被申请人对火界的形成原因的陈述与现场环境证据重大矛盾在原二审中,被申请人向二审法院递交了《关于蒲田村岑田村民篇二:抗诉申请书抗诉申请书抗诉申请书一:民事抗诉申请书申请人:阿连,女,20xx年2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黄土坑街平林委4组。
被申请人:华子,男,20xx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四平市铁东区黄土坑街平林委4组。
抗诉请求请求依法提起抗诉,撤销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四民一终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由人民法院再审改判。
事实与理由该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故而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
一、原二审审判决程序违法。
原二审法院在财产分割过程中,将案外人小彤所有的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是严重违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是房产部门行使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权,本案不是行政案件,民事审判庭无权作出申请人将房屋转让并过户的行为认定无效。
也就是说本案作为离婚之诉人民法院不应该对登记在小彤名下的房屋进行审理。
更不能错误的认定转让无效,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另外登记在小彤名下的房屋最初是申请人阿连单位的福利房,当时单位照顾职工由单位拿15000元,职工拿22300元,产权就归为私有。
尽管22300元钱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婚后交的房款,但这个房子不应都算做夫妻共同财产,最起码单位拿的15000元是阿连自己的。
二、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二审庭审时,被申请人将其父亲的房产证(正房,63多平方米)及土地使用权证书向法庭出示,其认为添附的房屋都应该归其父亲所有,一审法院也是基于这个原因判给其父亲的。
但事实是,20xx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结婚在被上诉人其父亲的正房内居住,20xx年申请人[阿连娘家出钱并找人在被申请人其父亲的土地上建了两间小房(10多平方米和20多平方米),一直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居住至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原一、二审两级法院没有认真核查事实,仅以此两间小房在其父亲的土地上建筑就认定是其父亲的财产,显然是不对的。
两间小房虽然依附于被申请人其父亲使用的土地上,但不能证明这个房子就是其父亲盖的,更不能证明就归其父亲所有。
这两间小房应评估作价,评估的价款作为夫妻共同所有来进行分割。
三、原二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财产分割不仅违反法律且显失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判决。
”而原一、二审判决完全是倾向男方而没有照顾女方。
首先,二审判决处分给被申请人(男方)的位于铁东区三马路凯盛小区2号楼4单元1楼右门62.29平方米房屋的价值要远高于终审判决分给申请人(女方)的位于铁西区北沟街铁桥委6组北河小区2号楼5单元7楼(顶层),建筑面积62.20平方米房屋的价值。
而且此房屋所有权归小彤所有。
其次,双方位于铁东区一马路圆梦小区6号楼5单元1楼左门46.72平方米,于20xx年购买算装修共花费5200元的房屋。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一审法院没有按照上述规定来判决该房屋,而是直接把该房屋分给原告(男方),原告给被告(女方)该房屋的一半房价款及装修款即26000元,原二审法院竟然维持了该判决,此判决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试想若法院能这样判决的话,那第一处房产单位的福利房归申请人阿连所有,由阿连支付被申请人22300元的一半款也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