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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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管理办法

电信管理办法

电信建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20号令现公布《电信建设管理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吴基传主任曾培炎二00二年一月四日电信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信建设的统筹规划和行业管理,促进电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依法对全国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信息产业部领导下,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全国性电信网络工程和国际电信建设项目是电信建设管理的重点。

本办法所称全国性电信网络工程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以及其组成部分的建设工程。

第五条电信网络和电信设施建设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符合电信网体制标准及通信工程建设标准、建设规范。

第六条电信建设管理应维护国家通信主权,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资源合理利用,维护通信建设市场秩序,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第二章规划编制与管理第七条信息产业部负责编制电信行业发展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编制所辖行政区电信行业发展规划。

投资建设公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根据行业规划的要求,编制本企业(或单位)五年规划(含传输网五年专题规划),并逐年编制滚动规划(含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

投资建设专用电信网的企业(或单位),应根据本企业(或单位)对通信传输线路及带宽的需求编制本企业(或单位)传输网五年专题规划,并根据实际建设和发展情况逐年编制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含自建、购买、租用等)。

企业(或单位)可以根据情况确定滚动规划期限为三年或五年。

第八条企业(或单位)五年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本企业(或单位)电信网现状;(二)本企业(或单位)五年发展思路、目标、重点;(三)本企业(或单位)建设资金估算和资金筹措计划;(四)本企业(或单位)五年重点建设项目框架等。

电信建设管理办法

电信建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二○○二年一月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信建设的统筹规划和行业管理,促进电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依法对全国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信息产业部领导下,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全国性电信网络工程和国际电信建设项目是电信建设管理的重点。

本办法所称全国性电信网络工程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以及其组成部分的建设工程。

第五条电信网络和电信设施建设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符合电信网体制标准及通信工程建设标准、建设规范。

第六条电信建设管理应维护国家通信主权,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资源合理利用,维护通信建设市场秩序,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第二章规划编制与管理第七条信息产业部负责编制电信行业发展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编制所辖行政区电信行业发展规划。

投资建设公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根据行业规划的要求,编制本企业(或单位)五年规划(含传输网五年专题规划),并逐年编制滚动规划(含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

投资建设专用电信网的企业(或单位),应根据本企业(或单位)对通信传输线路及带宽的需求编制本企业(或单位)传输网五年专题规划,并根据实际建设和发展情况逐年编制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含自建、购买、租用等)。

企业(或单位)可以根据情况确定滚动规划期限为三年或五年。

第八条企业(或单位)五年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本企业(或单位)电信网现状;(二)本企业(或单位)五年发展思路、目标、重点;(三)本企业(或单位)建设资金估算和资金筹措计划;(四)本企业(或单位)五年重点建设项目框架等。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公用电信网的安全畅通,加强电信设备进网管理,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信设备是指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

电信终端设备是指连接在公用电信网末端,为用户提供发送和接收信息功能的电信设备。

无线电通信设备是指连接在公用电信网上,以无线电为通信手段的电信设备。

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是指涉及不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网络之间或者不同电信业务的网络之间互联互通的电信设备。

第三条国家对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电信设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

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必须获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使用和在国内销售。

第四条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由信息产业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和公布。

第五条电信设备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申请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通信行业标准以及信息产业部的规定。

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

第六条生产企业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应当附送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并经信息产业部授权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认证证书。

检测机构对申请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进行检测的依据、检测规程和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或信息产业部的规定。

第七条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具体负责全国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经信息产业部授权的受理机构承担电信设备时网许可申请的具体受理事宜。

第二章进网许可程序第八条生产企业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授权的受理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电信设备时网许可申请表。

电信建设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国家计委令第20号

电信建设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国家计委令第20号

电信建设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0号)现公布《电信建设管理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信息产业部部长吴基传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二00二年一月四日电信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信建设的统筹规划和行业管理,促进电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依法对全国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信息产业部领导下,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全国性电信网络工程和国际电信建设项目是电信建设管理的重点。

本办法所称全国性电信网络工程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以及其组成部分的建设工程。

第五条电信网络和电信设施建设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符合电信网体制标准及通信工程建设标准、建设规范。

第六条电信建设管理应维护国家通信主权,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资源合理利用,维护通信建设市场秩序,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第二章规划编制与管理第七条信息产业部负责编制电信行业发展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编制所辖行政区电信行业发展规划。

投资建设公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根据行业规划的要求,编制本企业(或单位)五年规划(含传输网五年专题规划),并逐年编制滚动规划(含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

中国电信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中国电信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通信网络安全畅通,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国电信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分工1.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负责制定网络安全政策、规划、标准和规范,组织实施网络安全防护工作,对网络安全防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公司负责落实集团公司网络安全政策、规划、标准和规范,组织实施网络安全防护工作,对本地区网络安全防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 各地市电信公司负责落实省公司网络安全政策、规划、标准和规范,组织实施网络安全防护工作,对本地区网络安全防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 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网络安全防护工作。

三、定级要求1. 根据网络安全风险等级,对通信网络进行定级。

2. 网络定级应遵循以下原则:(1)根据业务重要性、用户规模、信息价值等因素,确定网络安全风险等级;(2)网络安全风险等级应与业务等级相匹配;(3)网络安全风险等级应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四、备案要求1. 通信网络定级后,应按照规定进行备案。

2. 备案内容包括:(1)网络名称、网络类型、网络规模、网络运营单位等信息;(2)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安全责任主体等信息;(3)网络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五、安全评测要求1. 定期对通信网络进行安全评测。

2. 安全评测应包括以下内容:(1)网络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2)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理能力;(3)网络安全技术手段应用情况。

六、风险评估要求1. 定期对通信网络进行风险评估。

2. 风险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1)网络安全风险识别;(2)网络安全风险分析;(3)网络安全风险应对措施。

七、网络单元容灾要求1. 通信网络应具备容灾能力。

2. 容灾措施包括:(1)备份与恢复;(2)故障转移;(3)灾备中心建设。

八、安全检查要求1. 定期对通信网络进行安全检查。

2. 安全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1)网络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2)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理能力;(3)网络安全技术手段应用情况。

电信业务管理办法范本

电信业务管理办法范本

电信业务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信业务的经营管理,保障用户合法权益,促进电信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包括但不限于电信运营商、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等。

第三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经营管理。

第二章电信业务的许可与备案管理第四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在进行电信业务经营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或备案手续。

第五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条件和时限申请电信业务的许可或备案。

第六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将其经营的电信业务许可证与相关备案材料予以公示,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证和备案材料中规定的业务范围进行经营,不得擅自变更。

第三章电信业务营销管理第八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在进行业务营销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不得采取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违法行为。

第九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用户提供准确、完整的产品信息和价格,明示相关服务条件和收费标准。

第十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投诉处理机制,依法及时受理用户投诉,并按照规定的时限进行处理。

第四章电信业务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第十一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电信业务网络进行维护和安全保护。

第十二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防止网络攻击、恶意代码感染等安全威胁,并及时应对和处置安全事件。

第十三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不得非法收集、使用、泄露用户个人信息。

第五章电信业务质量管理第十四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确保电信业务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第十五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定期对电信网络进行巡检和维护,及时排除故障,保障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用户对电信业务质量有异议的,有权向电信业务经营者提出投诉,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及时受理并处理。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十七条有关部门应当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中国电信公司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

中国电信公司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

中国电信公司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背景随着中国电信行业的发展,对于中小企业和广大用户的服务质量要求不断提高,因而需要加强对电信公司的监督管理。

为此,中国电信公司设立了社会监督员制度,旨在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电信服务的监督,并加强电信公司的内部管理。

社会监督员作为电信公司的第三方监管机构,其职责是对中国电信公司的各项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并在发现问题时及时向电信公司提出建议,催促电信公司改进服务品质,维护广大用户的利益。

监督员管理办法一、社会监督员的任命社会监督员的任命程序为:由中国电信公司内部推荐人员,经公司领导同意后,向社会公开招募,由公司安排进行面试和培训,择优聘任。

同时,公司应对被聘任的社会监督员进行资格审核,确保其具备法律法规知识、电信业务知识、社会公德等方面的基本素质和考核标准。

二、社会监督员的职责社会监督员的主要职责包括:1.对中国电信公司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包括营业厅服务、客服服务、网络服务等等;2.协调和处理用户投诉和纠纷,提出予以改进的意见和建议;3.监督中国电信公司的内部管理,包括资产管理、安全防护、财务管理等方面;4.对于公司的经营情况公开透明,提高公司形象和信誉。

三、社会监督员的权利社会监督员的权利主要包括:1.办理社会监督员证件,证件采用二维码电子化方式,可以随时查询身份验证结果;2.对于发现的问题,可以向中国电信公司提出建议和意见,公司应及时处理并予以反馈;3.对于公开透明的经营数据,有权查阅电信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信息;4.具有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社会监督员的责任和制度为保证中国电信公司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的有效衔接,社会监督员需要遵守公司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确保其职责的有效履行。

同时,社会监督员需秉持公正、客观、责任的原则,保密相关信息,切实履行监督员职责,对于错误行为进行监督和制止。

五、社会监督员的考核和评价为确保社会监督员的监督工作得到有效运行,中国电信公司将采取绩效考核和评价制度,如发现个别监督员工作不力的情况,应及时予以纠正。

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保障电信网络运行稳定可靠,预防电信网络运行事故发生,促进电信行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监管部门)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网络运行维护(包括局数据和软件版本管理等),网络运行安全,安全生产,网络运行事故的预防、报告、处理等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而采取的应急通信保障措施,应对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病毒、非法远程控制等网络安全防护措施,为满足特殊通信需求而采取的网络运行安全措施,为防止和减少涉及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而采取的安全生产措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网络运行事故是指由于突发公共事件、人为破坏、施工损坏或网络自身故障造成的电信基础设施损坏、电信网络中断、电信业务中断等情况。

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网络运行事故划分见附件一)。

第四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部及各级分支机构是网络运行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本办法和有关网络运行维护的行业标准,加强网络运行维护管理,建立健全网络运行维护监督制度,完善网络运行安全条件,确保网络运行稳定可靠。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部及各级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网络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电信监管部门是网络运行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全国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本行政区内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网络运行维护责任第六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部及各级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网络运行维护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网络运行维护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网络运行维护制度,不断完善网络运行维护规程;(三)保证本单位网络运行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网络运行维护工作,对本单位网络运行安全状况进行考核与评估,及时消除网络运行事故隐患;(五)加强本单位网络规划、建设施工与网络运行维护的协调,防止对网络运行可能造成的危害;(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网络运行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七)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运行安全和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八)及时、如实报告网络运行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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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运行监督
管理办法
1
【发布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04-24
【生效日期】 -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现将《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网络运行事故报告受理电话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将电信网络运行事故报告受理电话通知辖区内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OO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保障电信网络运行稳定可靠,预防电信网络运行事故发生,促进电信行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监管部门)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网络运行维护(包括局数据和软件版本管理等),网络运行安全,安全生产,网络运行事故的预防、报告、处理等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而采取的应急通信保障措施,应对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病毒、非法远程控制等网络安全防护措施,为满足特殊通信需求而采取的网络运行安全措施,为防止和减少涉及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生产安全
事故而采取的安全生产措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网络运行事故是指由于突发公共事件、人为破坏、施工损坏或网络自身故障造成的电信基础设施损坏、电信网络中断、电信业务中断等情况。

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网络运行事故划分见附件一)。

第四条第四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部及各级分支机构是网络运行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本办法和有关网络运行维护的行业标准,加强网络运行维护管理,建立健全网络运行维护监督制度,完善网络运行安全条件,确保网络运行稳定可靠。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部及各级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网络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第五条电信监管部门是网络运行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全国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本行政区内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网络运行维护责任
第六条第六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部及各级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网络运行维护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网络运行维护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网络运行维护制度,不断完善网络运行维护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网络运行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网络运行维护工作,对本单位网络运行安全状况进行考核与评估,及时消除网络运行事故隐患;
(五)加强本单位网络规划、建设施工与网络运行维护的协调,防止对网络运行可能造成的危害;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网络运行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七)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运行安全和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
(八)及时、如实报告网络运行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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