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网谐波监测管理制度
电力系统谐波检测和治理

电力系统谐波检测和治理内容摘要:摘要:目前电力系统谐波危害已经引起了各个部门的关注,为了整个供电系统的供电质量,必须对谐波进行有效的检测和治理。
关键字:电力谐波检测治理前言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迅猛发展,电网装机容量不断加大,电网中电力电子元件的使用也越来越多,致使大量的谐波电流注入电网,造成正弦波畸变,电能质量下降,不但对电力系统的一些重要设备产生重大影响,对广大用户也产生了严重危害。
目前,谐波与电磁干扰、功率因数降低被列为电力系统的三大公害,因而了解谐波产生的机理,研究和清除供配电系统中的高次谐波,对改于供电质量、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电力系统谐波危害①谐波会使公用电网中的电力设备产生附加的损耗,降低了发电、输电及用电设备的效率。
大量三次谐波流过中线会使线路过热,严重的甚至可能引发火灾。
②谐波会影响电气设备的正常工作,使电机产生机械振动和噪声等故障,变压器局部严重过热,电容器、电缆等设备过热,绝缘部分老化、变质,设备寿命缩减,直至最终损坏。
③谐波会引起电网谐振,可能将谐波电流放大几倍甚至数十倍,会对系统构成重大威胁,特别是对电容器和与之串联的电抗器,电网谐振常会使之烧毁。
④谐波会导致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误动作,造成不必要的供电中断和损失。
⑤谐波会使电气测量仪表计量不准确,产生计量误差,给供电部门或电力用户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
⑥谐波会对设备附近的通信系统产生干扰,轻则产生噪声,降低通信质量;重则导致信息丢失,使通信系统无法正常工作。
论文在线⑦谐波会干扰计算机系统等电子设备的正常工作,造成数据丢失或死机。
⑧谐波会影响无线电发射系统、雷达系统、核磁共振等设备的工作性能,造成噪声干扰和图像紊乱。
二、谐波检测方法1.模拟电路消除谐波的方法很多,即有主动型,又有被动型;既有无源的,也有有源的,还有混合型的,目前较为先进的是采用有源电力滤波器。
但由于其检测环节多采用模拟电路,因而造价较高,且由于模拟带通滤波器对频率和温度的变化非常敏感,故使其基波幅值误差很难控制在10%以内,严重影响了有源滤波器的控制性能。
谐波治理的基本方法和措施_概述及解释说明

谐波治理的基本方法和措施概述及解释说明1. 引言1.1 概述谐波是指在电力系统或其他电气设备中频率为基波频率的整数倍的波动。
谐波问题已经成为现代电力系统和工业生产中普遍存在的一个难题,它会导致电能质量下降、设备寿命缩短、甚至引发系统故障等负面影响。
因此,探索谐波治理的基本方法和措施对于确保电网稳定运行和提高供电可靠性至关重要。
1.2 文章结构本文旨在对谐波治理的基本方法和措施进行概述并进行解释说明。
首先,在第2节中,我们将介绍谐波治理的概念及其基本方法。
然后,在第3节中,将详细讨论谐波治理方法的具体实施步骤,以帮助读者全面了解如何进行谐波治理。
接下来,在第4节中,我们将通过分析实例和进行案例研究来进一步加深对谐波治理的认识。
最后,在第5节中,我们将总结文章并展望未来谐波治理发展的趋势与挑战。
1.3 目的文章旨在向读者介绍谐波治理的基本方法和措施,并详细说明实施这些方法和措施的具体步骤。
通过对谐波问题的深入解析和案例研究,希望能提供给读者一些实用的指导和经验,以便在实际工程中有效地解决谐波问题。
此外,文章还将展望未来谐波治理发展的趋势,并指出可能面临的挑战,旨在激发学术界和工程界进一步研究与探索谐波治理领域。
2. 谐波治理的基本方法和措施2.1 谐波治理概述谐波是指电力系统中频率为基波频率整数倍的非线性电流或电压成分。
过多的谐波对电力设备和系统会造成损坏,因此需要采取一系列方法来进行谐波治理。
本节将介绍谐波治理的基本方法和措施。
2.2 方法一:滤波器应用滤波器是最常见也是最有效的谐波治理方法之一。
滤波器可以选择性地通过或阻挡特定频率的谐波成分,从而达到谐波抑制的效果。
常见的滤波器包括被动滤波器和主动滤波器。
被动滤波器是一种简单且经济实用的滤除谐波单元的方法。
它通常由电感、电容和电阻组成,并与系统并联或串联连接。
被动滤波器具有固定衰减特性,在设计时需要根据不同情况选择合适的参数。
主动滤波器则利用控制技术实现对特定频率的反相干扰信号,以达到抵消谐振效应的目标。
【管理-制度】北京电力公司电网谐波管理办法

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北京电力公司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管理工作,保证公用电网的安全经济运行,依法维护用电秩序,保障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供电营业规则》《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93)《电能质量电压波动和闪变》(GB12326-2000)《电能质量三相电压允许不平衡度》(GB/T15543-95)《低压电气及电子设备发出的谐波电流限值》(GB17625.1-1998)《北京市工业整流设备谐波限制标准》(DB11/078-1997)第三条本办法所涉及的电能质量指标主要是:谐波、电压波动与闪变、三相不平衡度第四条北京电力公司电能质量-公网谐波管理实行职能机构全过程归口管理和分级负责制度。
执行谐波管理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电力公司系统所管辖的单位。
系统外的单位在承包或参与公司系统项目建设和提供技术服务时也应遵照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北京电力公司科技信息部是公司谐波管理工作的职能归口管理机构,在公司谐波领导小组(公司科技领导小组代行职责)的领导下负责全公司的谐波管理工作。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根据谐波管理工作的任务和需要,设置谐波管理机构,设立谐波管理专责领导和谐波管理专责人,以加强谐波管理专业队伍建设。
第七条北京电力公司科技信息部谐波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电能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标准,依据上级规章制度、规划和计划,组织制定和实施公司的电能质量-公网谐波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
2、负责公司电能质量-公网谐波管理工作的规章、规划和计划的制定工作。
3、负责公司系统谐波管理工作的监督和考核。
4、负责组织公司所属单位电网谐波测试的管理及测试数据的通报和上报工作。
5、负责组织对谐波源用户管理工作。
6、负责组织对谐波治理、抑制工程的审查工作。
谐波测试方案

电网谐波检测方案一、检测依据1、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3]1号)2、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49-1993二、检测项目谐波电压、谐波电流三、检测流程1、熟悉企业的供电系统,了解主要供电线路及供电区域,核实各供电线路的基本参数,主要包括供电线路名称、电压变比、电流变比、主要负荷及运行时段等。
2、依据各区域的用电负荷情况选择测点。
针对企业主要的用电负荷及对供电网络和安全生产有重大影响的线路进行测试。
根据煤矿企业的生产特点,主要的测点包括:总进线(35kV、110kV、6kV、10kV、0.4kV等),单路供电线路(主井、副井、扇风机、压风机、下井等)。
3、各测点检测方法(1)总述在进行测试时,首先了解企业一天中的用电负荷情况,包括用电负荷大小、主要用电负荷的组成、谐波源(变频器、整流柜等设备)的启用情况、地面和井下设备检维修时间等。
根据实际用电情况合理安排各测点测试的时间区间,制定测试计划。
各测点测试位置为各线路的配电柜的二次侧,以计量线路为首选。
由配电柜二次侧取得电压和电流信号,并根据配电柜互感器个数合理选取仪器接线方式,将仪器接入电网;然后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仪器的接线方式、电压等级、电压电流互感比、短路容量等,进行测试,并且保存数据以供数理统计分析和出具检测报告。
针对总进线的测试选取在企业正常供电、用电负荷较小且主要谐波源运行的情况下进行。
根据检测标准的要求谐波次数选取为25次,测量的间隔时间不大于2min,测量数据个数为了满足数理统计的要求,一般不少于30组。
针对单路供电线路选取主要设备正常运行的情况下进行测试,根据检测标准的要求谐波次数选取为25次,测量的间隔时间不大于2min,测量数据个数为了满足数理统计的要求,一般不少于30组。
(1)35kV总进线35kV总进线是外部电网与企业供电系统的连接点,该测点能够反映出外部电网向企业供应的电压质量和企业向外部电网反馈的电流质量情况,是保证外部电网和企业内部用电安全的主要节点。
谐波监测管理制度

谐波监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谐波监测工作,保障电网设备和用电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提高电力系统的运行质量,保障用电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谐波监测的企业、单位和部门。
第三条谐波监测管理制度是企业电网运行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严格执行。
第四条谐波监测工作是一项技术活动,必须通过相应的资格认证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第五条谐波监测工作必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保障谐波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谐波监测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加强对谐波监测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推动谐波监测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七条谐波监测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客观的原则,坚持数据真实可靠。
第八条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落实谐波监测管理制度,确保谐波监测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谐波监测的内容和要求第九条谐波监测的内容包括用电设备的谐波产生、传输和接收情况等。
第十条谐波监测系统应当具备对电网各个节点进行实时监测,并能够记录和分析谐波波形和频谱图。
第十一条谐波监测数据应当真实可靠,能够反映电网系统的实际运行情况,为相关部门提供准确的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谐波监测工作应当围绕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和用电设备的正常运行展开,保障电网与用户的用电质量。
第十三条谐波监测系统应当具备在线监测和离线监测两种方式,以满足不同情况下的需要。
第三章谐波监测的流程和要求第十四条谐波监测工作应当遵循以下流程:方案设计、设备选型、安装调试、数据采集、分析解读和报告编制等。
第十五条谐波监测的设备应当具备可靠的性能和稳定的运行,以确保谐波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六条谐波监测数据的采集和传输应当满足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避免数据遗漏和失真。
第十七条谐波监测数据的处理和分析应当由具备相关资格和经验的专业人员进行,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第十八条谐波监测数据的报告编制应当清晰明了,表述准确且具备一定的解释性,能够为相关部门提供可行的建议和方案。
浙江电网谐波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电网谐波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浙江省电力网局浙电供用(1995)0834 号颁发1.总则1.1 目的:1.1.1 电压波形是电能质量的主要指标之一,与周波、电压幅值一样,对保证国民经济各行业产品有重大作用。
由于接入的冶金、化工、电气化铁路等非线性负载日益增加,其产生的谐波电流注入电网,使电压波形畸变,影响电网和广大用户的安全经济用电。
根据国际、电力部和华东电管局要求,为加强谐波监督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1.1.2 本实施细则的制定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全国供用电规则》中有关谐波管理的规定和国际《GB13226-90电能质量三相电压允许不平衡度》,对省内各谐波监督管理及其职责作了规定,还着重规定了有关电力部门及谐波源用户应遵守的事项。
本实施细则如与上级新颁发的谐波管理方法有矛盾时,应按上级规定执行。
1.2 依据:全国供电规则、国际《GB12326-90电能质量电压波动和闪变》《GB/T14549-93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15543-199 5电能质量三相电压允许不平衡度》。
1.3 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浙江交流电网各级电力部门和用户。
谐波管理内容包括谐波、电压波动和闪变、三相电压不平衡等四项指标。
2.谐波监督管理的组织机构:省电力局设立谐波监督管理级和谐波监测站,各地区电力(业)局设立谐波监督管理小组,县供电局设谐波管理专责人,大谐波源用户应设谐波专责人。
2.1 省电力局谐波监督管理组由省电力局总工程师领导,由省电力局供用电处、计划处、中调所和电力试研所组成。
在省电力局供用电处设谐波专责工程师。
负责谐波监督管理的日常事务。
2.2 谐波监测站为浙江电网的谐波监督和测试管理的工作机构,谐波监测站设在省电力实验研究所,由省局谐波管理组领导。
2.3 地区电力(业)局谐波管理小组由生技、用电、讨划、调度等部门组成,由分管局长或总工程师领导,在生技或用电部门设谐波专责工程师。
3.谐波管理组及监测站的职责:3.1 省电力局谐波管理组的职责:3.1.1 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谐波管理文件和国标,做好本省谐波管理工作。
电力系统谐波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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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力 系统谐 波 管理 暂 行 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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谐波管理

谐波管理谐波管理电网谐波管理的依据是国家颁发的《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及电力企业制订的有关规定、条例和实施细则等。
供电营销管理部门主要要做好客户谐波源的管理,谐波源又分现有谐波源和新装、增容客户谐波源的管理。
可以采用以下一些对策:(1)贯彻“谁干扰,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并要按要求进行治理。
(2)现有谐波源的管理:对现有非线性负荷,各级用电检查部门应建立技术档案,并会同生技部门协助客户制订滤波措施,当谐波源产生的谐波电流或使公共连接点的谐波电压超出标准规定的允许值时,应按就地治理的原则,限期采取措施治理,否则,供电企业可中止对其供电。
技术档案内容包括:设备参数、类型、容量、主接线图等,设备产生的各次谐波电流的有效值(安)。
接入系统点的电压谐波的总畸变率。
该设备是否采取了滤波措施以及滤波效果分析。
对电容器组的谐波管理客户配电工程电容器组设计应考虑谐波影响。
客户的电容器组接入电网,应保证各次谐波不产生放大。
(3)新装或增容的谐波源管理:把好投运关,对具有谐波源的客户在申请用电时,应根据谐波源参数,进行谐波预测计算。
对新增非线性负荷从客户报装起就要对其进行谐波管理,客户要向用电管理部门提供有关设备的性质和有关参数。
用电管理部门在客户报装确定方案时,应与生技部门一起根据客户提供的上述参数,按有关标准进行审查。
对超过标准的客户,应要求其在设计中增加滤波措施的设计,与用电设备同时投运,也就是说,对客户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接入使用。
否则不予批准供电方案。
在签定供用电合同时应与客户约定接电后复测事宜。
客户在接电前,滤波装置要经供电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供电。
接电以后,要进行复核测试。
不合格者要采取措施改进,合格者才允许正式接网运行。
(4)在日常工作中,对有谐波源的客户要定期测量、检查,加强管理力度。
(5)为提高电网电能质量和供电效率,查明电力谐波来源,为对谐波开展有效治理提供依据,有必要将基波电能与谐波电能分别计量,并区别出谐波潮流,尽而通过对向电网注入谐波的客户采取惩罚性计费的方式,强制其尽快采取措施,以减小由其注入给电网的电力谐波量,从而保证电网的可靠运行和不损害线性负荷客户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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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谐波监测管理制度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司电网在设计、运行及用电管理等方面的谐波监测管理工作,适用于长乐供电公司所辖电网。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DL/T1053 -2007 《电能质量技术监督规程》
国家电网生[2005]682 号《国家电网公司电网电能质量技术监督规定》
电生产[2009]179 号《省电力有限公司电能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GB/T14549-93 《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
GB 12326-2000 《电能质量电压允许波动和闪变》
GB/T 15543-1995 《电能质量三相电压允许不平衡度》
水电电生字第83 号《全国供用电规则》
SD131-84 《电力系统技术导则(试行)》
SDJ161-85 《电力系统设计技术规程(试行)》
3 职责
3.1 生技部作为谐波监测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年度谐波监测工作的计划、协调及数据汇总上报工作;负责组织对因谐波问题导致的重大设备、电网事故或异常的分析,制定反事故的技术措施;负责组织对用户设备参数的谐波审查、评估,组织发布公司谐波监测报告并提出治理要求;负责组织容量在
1000kVA 及以上谐波污染源治理方案审查及治理工程验收。
3.2 检修部作为谐波监测管理工作的测试部门,负责年度具体谐波监测工作,参与因谐波问题导致的事故与异常的分析测量。
3.3 设计所作为谐波监测管理工作的协作部门,负责谐波污染源用户接入用电方案的审查,必要时要求用
户补充消谐装置设计。
3.4 营销部作为谐波监测管理工作的配合部门,负责提供所辖非线性用户相关参数和运行特点;根据谐波监测结果确定用户供电方案,并在与用户签订《供用电协议》中明确谐波管理的相关要求和责任;负责监督、指导谐波源客户谐波治理装置的运行。
3.5 调度所作为谐波监测管理工作的配合部门,负责提供电网运行参数,参加电网重大谐波事故或异常的分析及调查工作。
4 管理内容与方法
4.1 电网谐波的技术管理
4.1.1 电网电压母线的电压正弦波形畸变率、电压波动值和闪变值、三相电压不平衡度应符合国家标准《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 GB/T14549-93 )、《电能质量允许波动和闪变》(GB12326-2000)和《电能质量三相电压允许不平衡度》(GB/T15543-1995 )的限值规定4.1.2 对电网谐波进行监测,建立电网电能质量在线监测平台及数据库,建立健全用户电能质量污染源技术档案,对电网谐波测试数据进行分析。
对谐波污染源用户接入系统及已运行的负荷进行评估分析,确定上述负荷接入系统的方案以及超过标准的治理措施。
4.2 谐波日常监测工作:
对于谐波监测点的谐波电压和主要谐波源用户的谐波电流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连续或定时监测。
对于谐波污染特别严重的监测点,应装设在线谐波监测表度或报警仪表,其日常维护工作由检修部负责。
4.3 谐波的定期普查:为了全面掌握电网的谐波水平和负荷的谐波特性,在电网电能质量在线监测平台建
立
以前,每2 年对所辖的电网进行一次谐波普查测试。
普查的范围和内容应根据电网的特点和谐波源分布情况确定,并上报省公司。
4.4 对新增或增容谐波源用户的管理:
4.4.1 当大容量的谐波源设备、电容器(或滤波器)组等接入电网前后,均应进行专门的谐波测试,以确定电网背景谐波状况,谐波源的谐波发生量、电容器(或滤波器)组对谐波的影响等,以决定其能否正式接网运行。
442 对评估超标的客户,其谐波治理装置或改善措施必须做到与其用电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安装、同时调试、同时投运,验收测试不合格者要限期整改。
4.4.3对预测评估中超标或接近超标的用户要安装电能质量在线监测装置。
4.4.4 用户评估、治理、在线监测设备费用由用户承担。
4.5谐波事故与异常的分析处理:
因谐波造成事故或异常时,根据事故或异常的性质和影响范围,由生技部组织专门的分析测量。
为了验证谐波计算结果,研究谐波的影响,分析谐波的谐振和渗透等问题,必要时也可要求省电网谐波监测站组织专门的测试。
5 检查与考核
5.1公司各部门按照省公司发布的年度电能质量考核指标完成电网谐波监测管理工作,完成情况与部门绩效挂钩。
5.2当谐波源的谐波量超过标准时,应按就地治理的原则,由生技部发出技术监督预警通知书,各供电所、配电部协助督促用户制定消谐措施,签定供用电合同或协议,限期解决。
协议中应明确谐波超标引起的电网或其它用户的事故由谐波源设备所属单位负责赔偿。
对于限期不解决者,必要时采取限电或安装谐波保护装置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