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七大重点导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内容解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内容解读一、工资支付规定(一)支付形式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二)支付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
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
(三)工资清单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二、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一)签合同、实名登记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
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二)签字确认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三)保管好社保卡、银行卡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四)拖欠工资法律责任1.罚款拖欠农民工工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可处以罚款。
2.黑名单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相关责任人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3.刑事责任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曝光用人单位有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媒体公开曝光。
标题式解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农民工及工资的界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第三条【农民工的权利义务及工资发放的责任主体】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第四条【农民工工资发放监管责任主体及监管方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第五条【工作原则】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六条【用工方式】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落实监管责任主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重点条款解读

学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重点条款2020年1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发布,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不仅明确了农民工的定义、工资的定义,还在第五条明确提出了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总要求: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并进一步明确了工资支付的属地责任、部门责任,特别是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和建设单位应担的责任。
一、明确农民工和工资的定义《条例》第二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二、明确属地责任(一)完善制度,依法监管。
《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二)严肃追责,欠薪必究。
《条例》第五十九条:政府项目资金不到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逾期不拨付的,约谈直接责任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必要时进行通报,约谈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
情节严重的,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六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经批准立项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擅自增加投资概算、未及时拨付工程款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并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三、明确部门职责(一)分工合作,形成监管闭环。
《条例》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文解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
12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于2020年1月7日公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的行政法规。
《条例》从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明确工资清偿责任、细化重点领域治理措施、强化监管手段等方面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作了规定。
一是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细化部门监管职责。
提出要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压实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等部门的监管责任,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新闻媒体作用,强化举报投诉,实现多方共治。
二是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坚持源头治理。
明确以银行转账或者现金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
三是明确工资清偿责任,实行全程监管。
在规定用人单位为工资清偿责任主体的基础上,明确了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使用违法派遣的农民工、将工作任务发包等特殊情形下的工资清偿责任。
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必须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地方视情况约谈政府和部门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四是针对工程建设领域,细化特别规定。
规定工程款支付担保、人工费用与工程款分账、工资专用账户、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等制度。
五是强化监管手段,确保工资支付。
明确相关部门监督检查权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及房产、车辆等情况;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重点条款解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重点条款解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全文共64条。
这里筛选出与企业最为相关的九条。
这九条对企业影响最大。
也最应该常记于心。
一、第二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解读:“农民工”这个概念自1984年被提出来后,一直有广义和狭义的定义,一般理解为户籍为农业来城镇务工的居民。
但户籍制度改革后,不在区分城镇和农业户口,都是居民,因此这里明确了一下。
而这条之所以对企业影响比较大。
是因为,农村居民这个概念很宽泛,基本上单位的各个岗位都会有农村居民。
并不能简单的理解为一线的农村来的居民。
二、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
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
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解读:这一条可以说是最重要的一条。
之前的《工资支付暂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而这一条将原有的保存两年备查变为3年,可能有的企业会说,我们企业没有农民工。
但是就如该条例第二条农民工的定义可知,农民工的概念非常宽泛。
因此为了降低风险为0,请企业保存工资及考勤三年。
三、第十八条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解读:该条款对于那些采用“假外包、真派遣”等方式规避用工风险的企业,明确了赔偿的责任主体。
四、第二十条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内容解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内容解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内容解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是为了进一步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工资支付行为而制定的一项关键法规。
本文将对该条例的内容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
一、条例的背景和目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颁布有其重要背景和目的。
首先,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打工者数量不断增加,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逐渐凸显。
其次,一些用工单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严重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因此,制定此条例旨在确保农民工能够及时获得应得的工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条例中的主要内容1. 工资支付义务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支付工资的期限和标准,向农民工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的期限一般不得长于一个月。
此外,用人单位还应当做好工资支付记录的保留,以备相关部门的检查。
2. 工资支付方式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
不得以实物或者非货币形式抵押农民工的工资,也不得要求农民工开立账户或者购买特定产品。
这些规定的出台,有效地保护了农民工的工资权益,防止了用人单位利用各种手段侵害农民工的财产权。
3. 工资支付保障为保障农民工的工资支付,条例明确了一系列措施。
一方面,用人单位对于农民工工资支付违法违规行为,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和经济制裁。
另一方面,条例还规定了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工资支付问题。
4. 保障措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还包含一些具体的保障措施。
例如,对于迟延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赔偿金;如果用人单位对农民工欠薪超过三个月,相关监管部门将会介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用人单位的信用状况。
三、条例的意义和影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出台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明确的工资支付义务和方式规定,有力地遏制了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重点条款解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重点条款解读五、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农民工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将农民工的工资支付情况告知农民工本人,并在工资支付台账中明细列示农民工的工资项目和工资数额。
解读:这一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并且要告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以及在工资支付台账中明细列示农民工的工资项目和工资数额。
这也是保障农民工权益的重要措施之一。
六、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农民工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间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农民工支付经济补偿,并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应支付工资金额的百分之二每日向农民工支付赔偿金。
解读:这一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否则需要按照规定向农民工支付经济补偿,并且按照应支付工资金额的百分之二每日向农民工支付赔偿金。
这也是保障农民工权益的重要措施之一。
七、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间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农民工要求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逾期仍不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支付,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解读:这一条规定了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依法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工资,并且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这也是保障农民工权益的重要措施之一。
八、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方式支付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支付工资,致使农民工要求支付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并按照应支付工资金额的百分之二每日向农民工支付赔偿金。
解读:这一条规定了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同时,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支付工资,致使农民工要求支付的,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并按照应支付工资金额的百分之二每日向农民工支付赔偿金。
九、第五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农民工支付工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政策解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政策解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已经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一、《条例》的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二、农民工工资怎么发1、支付形式: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2、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
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3、注意事项: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
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三、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特别规定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请知晓签订合同,实名登记。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
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每月签字确认工资。
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妥善保管本人社保卡、银行卡。
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常看工地维权告示牌。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六个方面进行解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六个方面进行解读首先欢迎各位的莅临,同时也感谢多年来各位对我市人社系统工作的宣传和报道。
今天由我局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主要内容是解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内容。
下面就《条例》的出台背景、总体框架、突出亮点、贯彻落实等六个方面进行解读:一、《条例》制定的背景工资是农民工的保命钱、活命钱、养命钱,是提升农民工群体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物质基础,必须保证他们的辛劳及时获得足额的报酬。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出台了一系列文件,明确了一系列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治理措施,取得了积极成效;不过现实中仍存在一些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一是建设项目资金不到位拖欠工程款而导致欠薪;二是工程建设领域市场秩序不规范而导致欠薪,如:存在违法分包、层层转包、挂靠承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三是施工企业劳动用工不规范,加剧了处于末端环节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所以国务院在深入分析农民工欠薪根源、梳理现有治理农民工欠薪政策落实情况、总结治理欠薪实践经验基础上,制定专门行政法规,以法治手段推动根治欠薪问题。
《条例》的出台,开启了依据行政法规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新阶段,解决了之前主要依据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规章进行治理的局限。
二、《条例》的总体框架《条例》共分7章64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是立法原则和适用范围,各级政府、部门和组织团体的职责分工;第二章《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主要是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各项工资支付义务;第三章《工资清偿》,主要明确了多种情况下的工资清偿责任;第四章《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也是本法规的核心章节,主要对工程建设领域的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作出了细化规定,并补充了仅适用于工程建设领域的清偿责任;第五章《监督检查》,主要对总章中政府与部门的职责进一步展开说明,同时还就公安部门提前介入案件查处、支付争议时的举证责任、非法讨薪的依法打击等作了规定;第六章《法律责任》,规定了对违反本法规规定的各类行为予以惩处的措施;第七章《附则》,补充说明了应急保障金的使用,及本法规的生效时间。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知识解读(2020)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知识解读(2020)为了保障广大农民工朋友的工资权益,去年年底,国务院出台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下面,人社小编将与您一起学习了解这部根治欠薪的法规文件。
《条例》适用范围有哪些《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要求:“要根治农民工欠薪问题,抓紧制定专门行政法规,确保付出辛苦和汗水的农民工按时拿到应有的报酬。
”据此,条例第二条规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条例》对政府责任是如何规定的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提高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思想认识,压实其监管责任是重要保证。
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条例》在法律责任方面作了哪些规定明确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促使用人单位履行主体责任。
按照《条例》的规定,对违反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逾期不支付的,向劳动者加付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工资、未编制并保存工资支付台账、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工资的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等违法行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对单位给予罚款的同时,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罚款。
突出对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促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履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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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七大重点导读
01
明确“农民工”范围
《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02
规定政府属地管辖责任
《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03
规范用工形式
《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04
部门监管,各司其职
《条例》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
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
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
司法行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
05
优化工资支付形式
1.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
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
3.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
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
4.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06
建设单位承担担保责任
《条例》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
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07
设定严厉的法律责任
列入失信名单
《条例》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当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刑事责任
《条例》第四十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并作出决定。
其它行政、行业责任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三)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