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
(完整版)保险考试题库(责任险)

责任信用险部分试题一、单选1、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是()AA、责任保险B、信用保险C、人身保险D、财产保险2、责任保险属于广义的()范畴:DA、人身保险B、定额保险C、信用保险D、财产保险3、期内发生式,以()的时间为承保基础CA、索赔提出B、风险存在C、损失发生D、合同终止4、从责任保险来看,赔偿限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
CA、平均限额B、最低限额C、最高限额D、基本限额5、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 )。
DA被保险人B第三者C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D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6、法律责任有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违宪责任等不同类型,作为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的法律责任属于。
BA刑事责任B民事责任C行政责任D违宪责任7、责任保险按承保方式划分,可分为承保独立责任的责任保险和承保作为财产保险附加险的责任保险。
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属于承保( )的责任保险,一般由保险公司的责任信用险部门负责管理。
AA独立责任的责任保险B作为财产保险附加险8、公众责任保险主要承保企业、机关、团体、家庭、个人以及各种组织在固定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以及日常生活中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 )。
CA行政责任B刑事责任C民事责任D经济赔偿责任9、产品责任保险主要承保被保险人因生产或销售有缺陷的产品,对产品用户、消费者或其他第三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 )。
DA行政责任B刑事责任C民事责任D经济赔偿责任10、雇主责任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雇主)的雇员在受雇期间从事职业工作时因遭受意外导致伤、残、死亡或患有与职业有关的职业性疾病而依法或根据雇用合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 )。
DA行政责任B刑事责任C民事责任D经济赔偿责任11、职业责任保险承保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 )。
河北省教职员工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1)

第六章险种介绍一、教职员工校方责任保险综述教职员工校(园)方责任保险是指学校的教职员工在校园内或者在处理学校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以学校对教职员工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学校对教职员工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通常指:在学校工作中或由学校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巾,教职员工由于遭受意外事故致使人身伤亡或罹患职业病所致伤亡,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全部或部分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二、被保险人凡在河北省范围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登记注册的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或完全中学、各类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具有颁发学历证明资格的成人学校,以及其它专门实施学历性教育的教育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方案的被保险人。
本方案所指教职员包括教师、实习教师、后勤员工、临时工。
三、责任范围责任范围:保险期间内,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由于下列原因遭受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在被保险人的工作场所内从事被保险人的工作期问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二)加班和上下班途中因从事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不论是否本人主责);(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四)在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的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五)在从事被保险人的工作期间罹患职业病。
以及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
四、扩展责任针对教育行业教师群体这个优质投保客户,在充分了解了教育部门要求和建议后,经过与承保公司的多次协商,在该项日的具体操作方面进行了调整和扩展,扩展责任如下:(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因工外出期问,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三)、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四)、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现工作岗位后旧伤复发的。
校方责任保险实施方案

佛坪县中小学开展校方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开展校方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教体〔2009〕25号)、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中国保监会陕西监管局《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陕教体(2009]2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防范工作,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确保校方责任保险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及我省教育、财政、保险监管等有关部门的政策为依据,本着“政府推动,学校落实,市场运作,规范实施”的原则,全面启动我县校方责任保险工作,为学校和谐稳定和学生生命安全提供有力的保障,为我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构建“平安校园”与“和谐陕西”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目标要求(一)建立健全省、市、县(区)、校四级教育系统风险管理服务体系和工作网络,做到管理机构明确、保障措施落实、服务工作到位。
(二)2009年9月1日开始在全县实施校方责任保险工作。
我县各中小学校(含学前班)都要投保校方责任险,全面实现应保尽保。
(三)建立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相互协调配合的风险防范及事故处理机制,确保教育系统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和合理转移。
(四)利用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司的专业化优势,加强学校风险的管理与控制,使学校安全工作得到高度重视,安全知识得到普及,风险管控能力得到提高,事故率明显下降,让家长放心、群众满意、社会赞誉。
三、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相关内容(一)保险责任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为: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由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学校活动包括体育课、实验课、课间操、课外活动、春游、夏令营、冬令营和各类社会实践活动等),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具体情形参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2002]12号令)相关章节列举的学生伤害事故类型。
幼儿园赔款协议

幼儿园赔款协议一、背景此协议是为了规范幼儿园与家长之间在幼儿园生活期间可能发生的各种意外情况而制定的赔偿协议。
幼儿园作为提供儿童教育服务的机构,在孩子们的日常生活中,意外事件难免会发生。
为了保证双方的权益,做到公平合理的赔偿,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二、赔偿责任1.幼儿园承诺为孩子们提供安全、健康的学习环境,在幼儿园的管理、安全设施和教职员工的监管上要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2.家长需保证孩子在进入幼儿园之前身体健康,没有患有传染病等可能影响其他孩子健康的疾病。
三、赔偿范围1.幼儿园对于因幼儿园的管理疏忽导致孩子受伤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骨折、划伤等,将负责相应的医疗费用。
2.家长需提供详细的医疗费用清单和收据,以便幼儿园核实赔偿的合理性。
3.若孩子因为幼儿园的管理疏忽导致成为经院方确认的残疾人士,幼儿园将承担相应的治疗费用和抚养费用。
四、赔偿程序1.家长在得知孩子在幼儿园遭受意外伤害后,应立即通知幼儿园,并充分配合幼儿园进行伤情的评估与调查。
2.幼儿园将依据伤害情况与程度,迅速组织幼儿园内部力量进行救治,以减少伤害的进一步扩大。
3.家长需在伤害发生后的48小时内提供完整的伤情报告,并按要求提供医疗费用的明细清单。
4.幼儿园将根据伤势严重程度和医疗费用的合理性对赔偿金额进行评估,并在7个工作日内与家长协商确定最终的赔偿金额。
5.家长在与幼儿园达成一致后,双方将签署赔款协议。
协议生效后,幼儿园将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赔款。
五、其他条款1.在幼儿园生活期间,幼儿园将严格遵守儿童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2.家长需如实填写孩子的已知疾病、过敏史等相关信息,以方便幼儿园对孩子提供更好的服务。
3.家长需定期与学校保持沟通,及时了解孩子在幼儿园的生活情况。
4.幼儿园将不承担因家长、孩子或他人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等赔偿责任。
六、争议解决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无法协商解决,则可向相关法律机构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幼儿教育安全责任保险管理规则

幼儿教育安全责任保险管理规则1. 背景幼儿教育机构为了保障幼儿的安全和权益,需要购买幼儿教育安全责任保险。
该保险旨在提供经济赔偿,以应对因幼儿教育机构的过失或责任而导致的意外事故或损害。
2. 保险责任范围幼儿教育安全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幼儿在幼儿教育机构内发生的意外事故;- 幼儿在幼儿教育机构参加的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事故;- 幼儿在幼儿教育机构外参加的与教育机构有关的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事故。
3. 保险责任限额幼儿教育安全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限额应根据幼儿教育机构的规模、经营范围和风险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保险责任限额应能够覆盖幼儿教育机构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或损害的赔偿金额。
4. 保险费用与投保方式幼儿教育机构应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缴纳相应的保险费用。
保险费用应根据幼儿教育机构的规模、经营范围和风险等因素进行计算。
投保方式可以选择线上或线下进行。
5. 保险理赔流程幼儿教育机构在发生意外事故或损害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流程进行操作。
保险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对理赔申请进行审核,并及时支付符合条件的赔偿金额。
6. 监管与执法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幼儿教育机构的监管与执法工作,确保幼儿教育安全责任保险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对于未按规定购买保险的幼儿教育机构,应依法予以处罚,并要求其尽快购买保险。
7. 宣传与教育幼儿教育机构应加强对幼儿家长的宣传与教育工作,让他们了解幼儿教育安全责任保险的重要性和作用。
同时,还应提供相关保险的详细信息和购买方式,以便家长能够主动购买保险保障幼儿的安全。
8. 评估与调整幼儿教育安全责任保险管理规则应定期进行评估与调整,以确保其与时俱进,适应幼儿教育机构的发展和变化。
相关政府部门、保险公司和幼儿教育机构应共同参与评估与调整的工作,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以上为《幼儿教育安全责任保险管理规则》的主要内容,旨在为幼儿教育机构提供明确的保险管理指导,确保幼儿的安全和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幼儿园校园保险安全责任执行规则

幼儿园校园保险安全责任执行规则1. 规则目的本文档旨在确保幼儿园校园的保险安全责任得到有效执行,保障幼儿园师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2. 责任分工幼儿园校园保险安全责任的执行由以下各方共同承担:- 幼儿园管理层:负责制定和实施保险安全管理制度,组织相关培训和演练,并落实安全责任。
- 教职工:负责在日常工作中积极履行保险安全责任,确保师生的安全。
- 家长:负责与幼儿园保持良好的沟通,了解保险安全规则,配合幼儿园的安全措施。
3. 校园保险安全措施为确保校园保险安全,幼儿园将采取以下措施:- 校园安全巡查:每日进行校园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 安全设施维护:定期检修和维护校园内的安全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 保险安全教育:定期组织保险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 安全监控系统:安装并保持校园安全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确保校园安全的监控和管理。
4. 事故处理与赔偿在幼儿园校园发生事故时,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与赔偿:- 第一时间确保伤者的安全,及时进行急救和送医。
- 立即通知幼儿园管理层和家长,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 幼儿园管理层将组织调查事故原因,并依法履行相应的赔偿责任。
- 幼儿园将积极配合警方和相关部门的调查工作。
5. 安全责任的考核与奖惩为确保保险安全责任的有效执行,幼儿园将进行定期的安全责任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相应的奖惩措施。
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安全巡查记录- 安全设施维护情况- 事故处理与赔偿情况- 教职工和家长的安全守则遵守情况幼儿园将根据考核结果,对表现优秀者给予奖励,对存在安全责任问题者进行相应的纠正和惩处。
6. 附则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全体幼儿园师生、教职工和家长。
幼儿园管理层有权对本规则进行解释和修改,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
以上为幼儿园校园保险安全责任执行规则,所有相关人员必须遵守,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责任。
校方责任险(空白模板)

证件号码
469028201002055015 469028201002145029 46902820091029501X 469028200811295022 469028200909155044 469028201005255020 46902820100722501X 469028200907255025 469028201003105029 469028200901205051 469028200912245016 469028200908095019 469028200912145023 469028201008195035 469028200910015014 469028201001275024 469028201003305012 469028200912105021 469028200903145021 46902820090425502X 469028200906145019 469028201001155030 469028200907025027 469028200902265013 469028200912125022 469028200905235012 469028200912015050 469028200910205029 469028200910295036 469028200906215013 469028200903285016 46902820081031501X 469028200902165020 469028200907125036 469028200907245011 46902820090819501X
陈德清
46902820090314503X
男
2009-03-14
清单(ZDN)
团单导入
改标志不允许填写,批改人员信息时批改标志必须选择。
中小学校校方责任保险条款

中⼩学校校⽅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条为了向幼⼉园、⼩学、中学、中专、职业学校、技⼯学校、⼯读学校、特殊学校(下称普通教育机构.........更多关于中⼩学校校⽅责任保险条款的法律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总则第⼀条为了向幼⼉园、⼩学、中学、中专、职业学校、技⼯学校、⼯读学校、特殊学校(下称普通教育机构)提供校⽅责任保障,维护学校教育,特举办本保险。
保险对象第⼆条凡取得合法资格的普通教育机构均可作为被保险⼈,向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被保险⼈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统⼀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校⽅疏忽或过失引发的下列情况之⼀⽽导致注册学员的⼈⾝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承担的全部或部分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责任,本公司负责赔偿:(⼀)教职员⼯擅离⼯作岗位,不履⾏职责的,或者虽在⼯作岗位但未履⾏职责,或者违反⼯作要求、操作规程的;(⼆)学校安排学⽣集体活动,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的;(三)学校组织安排的实习、劳动、体育运动等体⼒活动,超出学⽣⼀般⽣理承受能⼒的;(四)学校的教育教学和⽣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安全标准的;(五)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管理不当的;(六)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进⾏必要的安全教育的;(七)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学校知道或应当知道本校学⽣患有传染性疾病,⽽未采取必要的隔离防范措施导致其他学⽣感染的;(九)学校向学⽣提供的⾷品、饮⽤⽔以及玩具、⽂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卫⽣、安全标准的;(⼗)⽕灾、爆炸、煤⽓中毒所造成的意外事故;(⼗⼀)⾼空物体坠落所造成的意外事故;(⼗⼆)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不适应某种场合或者某种活动的特异体质,未予以必要的照顾的;(⼗三)事故发⽣后,学校未采取措施及时救护致使损害扩⼤的;(⼗四)教职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的;(⼗五)学⽣拥挤所造成的意外事故;(⼗六)发⽣依法应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意外事故;(⼗七)发⽣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为缩⼩和减少损失所⽀付必要的、合理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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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设立的普通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本保险期间和本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在其校(园)内或由其统一组织并带领下的校(园)外活动中(限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下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一)注册学生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上述第(一)与第(二)项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注册学生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该项每次事故赔偿金额另行计算,最高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违法或故意行为;(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三)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四)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五)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第五条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注册学生自伤、自杀,而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教育管理并无不当;(二)注册学生本人具有特异体质,而被保险人事先并不知情;(三)注册学生突发疾病,而被保险人及时采取措施,未延误治疗;(四)被保险人的雇员的非职务行为;(五)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宣布结束,学生已脱离被保险人监护范围的;(六)被保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教学、建筑设施不安全,仍继续使用。
第六条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二)任何性质的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害;(三)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每次事故免赔额。
第七条下列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金银、首饰、珠宝、文物、软件、数据、现金、信用卡、票据、单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及其他不易鉴定价值财产的丢失和损坏。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十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依据第十六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五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七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未按约定足额支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应当关心、爱护、教育注册学生,使其遵纪守法;应当对各类教学、建筑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修缮,使其处于完好状态;应当接受保险人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其各类教学、建筑设施安全情况进行检查。
保险人对发现的任何缺陷或危险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收到索赔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
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正本、事故证明书、损失清单、裁决书,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第二十四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索赔方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六条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以第二十四条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及所含每人赔偿限额。
第二十七条保险人根据上述第三条保险责任的规定,对每次事故中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损失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予以赔偿。
第二十八条必要时,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要求。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接受有关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向有关责任方的索赔权利,保险人可以不负赔偿责任或解除本保险。
第二十九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一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三十二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第三十四条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