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社会调查制度
刍议检察机关监督视野下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刍议检察机关监督视野下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摘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是新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
在相关配套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其在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中能否正确行使监督权关系着这项新制度是否可以正确实行。
检察机关对社会调查的监督主要从调查主体、对象、内容、形式等方面进行监督,从而确保调查工作的开展合法、有序,调查报告公正、科学。
[关键词]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检察监督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这是我国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下文简称社会调查)制度,明确了社会调查工作开展的主体、对象及内容。
这项制度的确立,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制度,规范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促进对未成年人的量刑更加合理。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定义和内涵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尚未对社会调查制度有统一的定义。
本文将从我国现行法律、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入手,诠释社会调查制度的定义和内容。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定义1.新《刑事诉讼法》所阐释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内容。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268条关于社会调查制度的规定,可以明确社会调查的主体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调查的对象为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调查的内容是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
但由于新《刑事诉讼法》没有关于社会调查所取得资料性质的规定,因此对社会调查所取得资料的性质主要还是根据公检法三机关的司法解释和部门规定来认定。
2.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对社会调查所取得资料的认定。
检察机关对于社会调查所取得资料的性质在《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4条、第16条第4款,以及新修订《刑事诉讼规则》第486条第1款都明确规定是作为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刑事案件办案和教育的参考资料。
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题目: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研究一、研究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犯罪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而对于未成年犯,传统的刑罚执行方式可能难以达到预期效果,甚至可能加重其不良心理和行为表现。
因此,建立一种更为科学、适用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显得尤为必要。
二、研究目的通过本研究,旨在探讨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以期满足未成年犯的心理和行为上的需要,促使其更好地回归社会。
三、研究内容1.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定义及原理2.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a.制度建设进展情况b.矫正机构建设情况c.矫正人员队伍情况3.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a.矫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b.矫正成效评估存在的问题c.矫正人员队伍存在的问题4.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改进建议四、研究方法本研究将采用文献调研和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对相关文献的查阅和对部分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机构的实地调查等方式,获取研究所需的数据和信息。
五、研究意义本研究的结果将有助于促进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规范化建设和改进,以及提高未成年犯的矫正成效,进而推动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六、研究计划时间节点:研究阶段:2022.07-2022.08 论文选题、研究设计2022.09-2022.11 文献调研、实地调查2022.12-2023.01 数据整理和分析2023.02-2023.03 论文撰写和修改2023.04-2024.06 答辩和论文修改七、参考文献1.徐熙. 中国未成年犯罪与认罪认罚制度完善[J]. 世界政治研究, 2021(3):31-40.2.侯伟.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机构现状调查及对策研究[J]. 未成年人辅助教育, 2020(2):104-105.3.姜彬. 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问题分析[J]. 安徽警官学院学报, 2020(3):59-62.。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社会调查制度的适用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社会调查制度的适用◇刘明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未成年犯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在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由专门机构或人员通过走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就读学校、同学、社区居民等单位,对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及其生活、对社会环境的依存关系进行调查,并对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进行评估,然后将调查与评估报告提交法院,供法院在量刑时参考的制度。
目的是全面了解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素质、生活经历和所处环境,了解犯罪的成因和条件,选择恰当的处理方案,达到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
目前,我国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该制度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一、未成年犯适用社会调查制度的必要性。
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尚未成熟,他们并不具备完全的辨别是非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容易受不良环境的影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因此,在办理未成年案件时,应全面调查其个人品格、家庭情况、学校情况、社会交往等方面,寻找诱发其犯罪的原因,用最佳的处理手段让其回归社会。
未成年犯具有不同于成年犯的特殊性:首先,未成年人容易受到不良群体、不良环境的影响,作出某些不合乎法律规范或社会规范的行为,但其本身的主观恶性不大;其次,对于那些故意实施某种违法行为的未成年犯,如果社会对这种行为只是惩罚而未加以教育、挽救,可能会造成未成年犯的再次犯罪,不利于其重返社会。
不同的犯罪人,由于其主观恶性不同,其人身危险性也不相同,这直接影响到对其适用何种量度的刑罚才足以实现个别预防的效能。
法治发达国家的司法经验表明,将对犯罪人个体情况的调查作为法官裁量刑罚的参考,为有区别地采取灵活的刑罚措施,实现刑罚目的奠定了基础。
关于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工作的调研报告

关于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工作的调研报告调研报告题目: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工作探究一、调研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也越来越严重。
社区矫正是一种有效的手段,可以对犯罪分子进行改善和教育,防止其再次犯罪。
因此,对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研究和探究,对于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调研目的本次调研主要探究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旨在为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工作的改善和完善提供科学参考和建议。
三、调研方法本次调研为问卷调查和实地访谈相结合的方法。
在北京、上海和广州等八个城市开展了问卷调查,调查对象主要为从事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工作的工作人员和未成年罪犯。
在问卷调查之后,进行了相关的实地访谈,深入了解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情况。
四、调研结果1. 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情况在问卷调查中,从事未成年罪犯矫正工作的工作人员认为,在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中,重点应该放在对未成年罪犯进行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上,以便更好地改变他们的不良行为。
同时,在实践中,为了更好地达到这个目的,一些地区对未成年罪犯还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文化、艺术和体育活动,以使他们更好地适应社会。
此外,有调查对象认为,应加强对未成年罪犯的家庭关怀,因为矫正就是在全方位对人进行矫治,而且家庭的支持是未成年罪犯走向健康和正常之路的保障。
2. 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在实地访谈中,调查人员了解到,在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工作过程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矫正措施不完善:不同地区对社区矫正的措施不尽相同,有些地区的措施可能存在一些不足。
同时,有些对未成年罪犯的矫治手段并不是很适应现代化的社会环境。
(2)人员不足:对于未成年罪犯进行社区矫正需要专业的工作人员,但这方面的人员常常不足,所以难以实现更加精细化和个性化的矫正工作。
(3)未成年罪犯随时可能逃脱:由于未成年罪犯的人口数量不大,加之早期的社区矫正措施较为宽松,一些未成年罪犯常常会利用这种宽松的环境逃脱流程。
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制度

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制度篇一:湖南省实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暂行办法湖南省实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推进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9〕16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是指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拟在对被告人(罪犯)实行非监禁刑罚和非监禁刑罚执行前,委托被告人(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被告人(罪犯)的居住情况、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再犯罪风险、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意见、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矫正环境等进行调查核实,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综合评估后向委托机关提出对被告人(罪犯)是否实行社区矫正的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对开展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工作以及对社区矫正调查评估结果的使用情况依法实施法律监督,发现有违法情况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和检察建议。
第四条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拟对被告人(罪犯)适用非监禁刑罚和非监禁刑罚执行措施实行社区矫正的,应及时向被告人(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发出委托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函,并附起诉书(判决书)副本,同时将委托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函抄送被告人(罪犯)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
第五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实施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工作,在接到委托函后应及时组成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小组,开展社会调查评估工作。
被告人(罪犯)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应积极协助配合。
第六条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小组应当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联合组成,组成人员不少于2名,其中必须有1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社区矫正执法工作人员。
第七条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的对象一般包括拟判决管制、宣告缓刑、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被告人和拟裁定假释、拟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建立和完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

社 会科 学家
S CI O AL S ENTI T CI S
F b,0 0 e . 1 2
( 2期 , 第 14期 ) 第 总 5
【 硕士网站 】
( o2G n r l . 4 N . e ea 1 ) , No 5
Hale Waihona Puke 建立和完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
天, 昊 志宏 兹
66
会志愿者的协助下 , 矫正其犯罪意识和恶习的刑罚执 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 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两院 。 行 活动 。翻 两部下发 的《 通知》 涉及的社 区矫正是刑罚的一种执 未 成年 犯 由于 生理 、 心理 等 的原 因不适 宜 对其 采 行方 式 , 是关 于刑罚 的 。毫无疑 问 ,通 知》 《 本身 就是 违 取 完全 限制 人身 自由的监禁 措施 。非监禁 化 是未 成年 反 《 立法法 》 的。 犯处 遇 的重 要 国际原 则 。9 0年第 6届联 合 国预 防犯 18 另外 ,通知》 《 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具体规定也 罪和罪犯处遇大会作了《 制定青少年罪犯 审判和司法 存在问题 。如在社区矫正对象范围上只规定 : 在符合 最低限度标准》 的决议 , 导严格限制 对青少年 的监 上述 条 件 的情 况 下 , 于罪 行 轻 微 、 观恶 性 不 大 的 倡 对 主 禁刑适用 , 提出任何青少年犯不得被关进监所 , 除非 未成年犯 、 老病残犯 , 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 过失犯等 , 被判情节严重。90 19 年第 8 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 应 当作为重点对象 , 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 , 实施社 区 处遇大会上通过的《 保护被剥夺 自由少年规则》 指出: 矫 正 。罪行 轻微 、 “ 主观 恶性不 大 ”是模糊 、 , 没有操 作性 对于犯罪 的未成年人 ,监禁应作为最后手段加 以采 的用语 , 使得 哪些 未 成年 犯可 以被 实施社 区矫正 没 这 用, 即使 采 用 , 间也应 尽可能 短 , 时 应尽 量 避 免一 切 拘 有明确的标准。根据《 通知》 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是被 留形 式 的有 害 影 响 ,以促进未 成年 犯 同社 会 的融合 。 判 刑 的罪犯 , 于未 成 年人 的行 为公诉 机关 决 定不 起 对 《 联合 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 《 (北京规则》 诉 或免 于刑 事 处罚 的 , 该 未成 年人是 否 可 以适用 社 ) 对 也指 出: 对触犯法律 的少年积极倡导非监禁待遇。 区矫正没有规定 ;对未成年人违法行为情节轻微 , 被 社 区矫 正 的起 源针对 的就是 青 少 年罪 犯 , 别 是 收容教 养或 劳 动教养 的 , 否可 以适用 社 区矫正 也 没 特 是 未成 年犯 。 当前 在实 施社 区矫 正 的 国家 , 未成 年犯 是 有规 定 。因此 , 在立 法 中有必 要扩 大社 区矫 正 的适 用 社 区矫 正 的重 点对象 , 日本 和新加 坡 的 少年 犯 矫 正 范围, 如 对这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为了使社 区矫正有 都是 以社 区 为基础 。 区是未成 年犯熟 悉 的生 活居住 法可依 , 社 有必要制定一部符合《 立法法》并且对未成年 , 空间 , 在其 熟 悉 的空 间对 其 进行 矫 正 , 有效 的避 免 犯的社 区矫正在出明确规定的《 能 社区矫正法》 。 监禁措施可能产生的各种弊端 , 有利于未成年犯的再 ( ) 二 确定社 区矫正主体 , 提高矫正人员素质 社会 化 。 《 通知》规定社区矫正的的监督和考察权归公安 机关 , 但又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要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 三、 建立和完善我 国的未成年 犯社区 社 区基 层 组织 开 展 社 区矫正 试 点 工作 , 道 、 司 街 乡镇 法所要 具体 承担社 区矫正 的 日常管理工 作 。 公安 机关 矫正制 度 是侦查机关 ,其担负的职能是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 维 教育 20 年 7月, 03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 民检察院、 护社会的安定 。而社区矫正工作是以监督管理 、 公 感化 、 社会救助、 说服教育为主要 内容的工作 , 这与公 安部 、 司法部联合下发 了《 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 并 作 的通知》 确定北京、 , 天津、 上海 、 江苏 、 浙江 和山东 安机 关 的职能 不符 , 且公 安机 关也 无力 承担 繁琐 的 社 区矫 正 工作 , 因此 可 以考 虑确 定 由司法 行政 机机 关 为社 区矫 正试点 省 、 。 国开 始建 立社 区矫 正制 度 , 市 我 并 已取 得 一定 经验 , 当前 的社 区矫 正 制度 没 有注 意 承担社 区矫 正 的监 督 和考察 权 。 但 当前社 区矫 正 的工 作人 员包 括三 部分 : 是专 职 一 区分未 成 年犯 与 成年犯 的不 同 , 没有针 对 未 成年 犯 的 主 乡镇 司法所 具 体 特 征实 施相 对应 的禁 止措施 。 国未 成年 犯社 区矫 正 的社 区矫 正 工 作 人 员 , 要 是街 道 、 我 负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问题及对策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问题及对策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执行活动。
未成年人作为一种需要特殊保护的群体,对其适用社区矫正不仅能达到惩罚犯罪的目的,而且可以促使其改恶为善,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及回归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必要性(一)社区矫正符合我国未成年人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自我控制能力差,违法犯罪的动机往往较为单纯,盲目性、冲动性和偶发性较大。
如果对未成年人适用监禁刑极易产生交叉感染,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
另一方面,未成年人可塑性大,适用社区矫正也容易实现矫正目标。
而社区矫正是附着于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基础之上的,适用社区矫正必然要求对未成年人做出刑事处罚时要根据其犯罪的危害程度尽可能的适用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这与我国“教育、感化、挽救”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和原则是相符的。
(二)社区矫正符合世界潮流,是与世界行刑制度接轨的必然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和刑罚理念的进化,人们越来越认识到现在普遍使用的监禁刑制度的局限性,对监禁刑的启动持更为慎重的态度,往往将其作为保护法益的最后手段和补充性措施。
特别是刑罚轻缓、人权保护的理念进一步传播,刑罚目的也逐渐由重惩罚报应转变为兼顾矫治教育等多元目的。
对未成年人应尽可能让其不在监禁环境中服刑,对必须在监禁环境中服刑的未成年人也应尽可能让其转移到非监禁环境中服刑,这是世界上对未成年人行刑发展的趋势。
一系列国际公约和规则,诸如《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等对如何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后如何进行处置以及对被实行监禁的未成年人罪人的权利保护等方面都作了规定,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体系,并为各国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确立了基本的指导思想。
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完善

效),但 其局 限于 审判人 员进行 调查和 家访 ,且 不表现 为书 面材 官对 未成 年被 告人定 罪量 刑时 考虑从 轻 、减轻处 罚提供 法律 依
料 。 1995年 公安 部制定 的 《公安机 关办 理未成 年人违 法犯 罪案 据 。
件 的规定》,其调 查的 目的仅 为制定 讯 问提 纲 。
◆ 法制 园地
籀Ij占缸金
/ 。。 。 。 。。 。 。‘ ’ 。。 。 。。 。 。。 。 ·— — ●
2013 ·10(中 )
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完 善
马 艳 霞
摘 要 未成年人 社会调 查报 告制度 是未 成年人 司法制 度组成部 分 ,未成年人 社会调 查报 告制度 经过二 十年 的发展 虽然
笔者认 为 ,由司法人提 请批捕 ,检察 院考量逮 捕 、起诉 必要 性和人 民法 院量刑时 的 工担 任中心调 查员 ,专 门负责 区域 内未成年人刑事 案件 的社会调
重要 参考 依据 ,并粗 略规 定 了未 成年 人社会 调查报 告 的调查 主 查 工作是适 宜 的。一 是有利 于社会 调查 主体 的稳定性 、专业性 和
组织就 上述情 况进 行调 查或者 白行进行 调查 。虽然 ,随后 的 《人 正工作部 门可联合 相关 部门开展社 会调查 ,或 委托共青 团组织 以
民检察 院办 理未成年 人刑 事案件 的规 定》也 部规 定了类似 规定 , 及其他 社会组 织协 助调 查 。在 我 国司法实 践中 ,有 的地 区是委托
已经初 具框 架 ,尤其是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事诉 讼 法》第二百六十 八条 规定 司法机 关办理 未成年人 刑事案 件可 以进行社 会
调 查 ,更是将 其提 升至 法律这 一位 阶。但是 在 司法 实践 中 ,这一制 度还存 在主 体 多样 、内容模 糊 、证据 属性 不明等 问题 ,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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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 对该 未成 年人 能否适 用社 区矫 正提 供建议 , 从 而在源 头上 防止 了未 成年 犯 社 区 矫 正 的滥 用 , 大 大降低 了社 区矫 正 适 用 的风 险 ; 未 成 年 犯社 区矫 正工作 是一 个社 区矫正 工作 人员 与未成 年犯 进行 互 动 的过程 , 在社 区矫 正 的 过程 中分 阶段运 用 社
出完善入 矫前 、 矫 正 中及 解矫 前各 个 阶段社 会调查 内容 的具 体建议 , 提 出 了提 高调 查人 员素质
及获 得社 会公 众对调 查 工作 的理 解和 支持 的具体 措施 , 以期 对我 国的社 区矫 正工 作有 所裨 益。
关键词 : 社 区矫 正 ; 社会调 查 ; 未成 年犯
社 区矫 正 的未 成 年被 告 人 的个 人 、 家庭 、 学校 、 犯
、
我 国 未 成 年 犯 社 区 矫 正 中社 会 调
查 的 现 状 与 问题
( 一) 我 国未 成 年 犯 社 区矫 正 中社 会 调
查 的现 状
《 刑 法修 正案 ( 八) 》 的出 台为 社 区矫正工 作提
罪原 因 、 悔 罪态 度 、 社 区环 境等 进 行 全 面调 查 , 调 查 评估 其进 入社 区后 可能 会 给社 区带来 的危 险程
的个案 矫正 、 分类 管理 提供 有益 的参考 , 而且 也能 大大提 高 解 矫 后 的安 置 帮 教 工 作 的 针 对 性 。所
以, 在 未成 年犯罪 人社 区矫 正 中 , 社 会 调 查 报 告 制
格和犯 罪人 格 的预 测 提供 信 息 。 l 1 未成 年 犯 社 区
矫 正 的社会 调查 包 括 入 矫 前 的 调查 、 矫 正 中 的调 查 和解 矫前 的调 查 。社 区矫正 适用 之前 对未 成年 被告人 进 行社会 调 查 , 对 其 基 本 情 况 及案 件 特 征
文章编 号 : 2 0 9 5— 0 3 6 5 ( 2 0 1 3 ) 0 4— 0 0 5 5— 0 6
未 成 年 犯 社 区 矫 正 的社 会 调 查 制 度
刘 立霞, 王 文 晓
( 燕 山大学 文 法 学院 , 河 北 秦 皇 岛 0 6 6 0 0 4 )
摘 要 : 在 深入 多个 司法所 实证调研 , 阅读 大量 文 献资 料 , 比较考 察 全 国各 地 社 区矫 正 工 作模 式 的基础 上 , 分 析 了我 国未成 年犯 社 区矫 正 中社会 调 查 的现 状 。我 国未成 年 犯 社 区矫 正 中的社会 调查 人 员的素 质有待 提 高 , 调 查结 果 的准 确 性有待 提升 , 缺少 社会 的理 解和支 持 。提
第 7卷
第 4期
石家庄铁道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J OURNAL OF S HUI AZ HUANG TI ED A0 UNI VER S I TY( S 0C I AL S CI E NCE)
Vo 1 . 7 No . 4
De c . 2 01 3
2 0 1 3年 1 2月
此外由于社区矫正工作员专业化程度不高现有工作员的培训工作不到位工作员的知识储备仍有欠缺不具备做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应具备的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知识导致有些司法所只能做接收相关法律文书管理矫正对象档案思想汇报等工作根本无法开展社会调查风险评估等专业性较强的未成年犯矫正工32658由于专业化水平有限有些社区矫正机构开展的未成年社会调查工作也主要是采取走访面谈阅卷鉴定等传统的调查方法而对问卷调查格测量等方法运用较少
行为 、 犯罪 类 型等 方 面都 有 其 特殊 性 。社 会 调 查
可 以作 为 “ 警之先 、 察 之后 ” 犯 罪预 防 的基 础 内容 , 对未成 年 时 期 出现 违 法 行 为 的少 年 不 应 急 于 处 罚, 应 首先 对其进 行 人格方 面 的调查 评估 , 这 一调 查 评估 可 为早期 预 防提 供 参 考 , 也 可 为反 社 会 人
中 图分 类 号 : D 9 2 5 . 2 8 文 献标 识码 : A
社 区矫 正是 积 极 利 用 各种 社会 资 源 、 整 合 社
会 各 方 面力 量 , 对 罪 行较 轻 、 主观 恶 性较 小 、 社 会 危 害性 不 大 的罪 犯 或 者 经 过监 管改 造 、 确 有 悔 改 表现、 不致 再危 害 社会 的罪 犯 在 社 区 中进 行 有 针
度 具 有 重 大 的 个 人 与 社 会 价 值 以 及 现 实 的 紧
迫性 。
一
进 行充 分地 了解 是 非 常 必要 的 。个人 情 况 、 精 神 心理层 面 因素及 其所 处 的环境 等 因素在 某种 意义
上可 以成 为影 响社 会 秩 序 和 谐 的更 为复 杂 、 更 为 长远 的 因素 。 l 2 社 区矫 正 机 构 可 以 通过 对 拟 适 用
第 7卷
供 了法 律依 据 , 其 吸纳 了实 践 中的 困惑 与 学 者们 的有关 成果 , 将缓 刑 的具 体适用 标准 规定为 “ 犯罪 情节 较轻 、 有 悔 罪表 现 、 没 有再 犯 罪危 险 、 宣 告缓 刑对所 居住 的社 区没有重 大不 良影 响” 四个 条件 ,
效 途径 , 它 的实施对 降低 服刑人 员重新 犯罪 率 , 实
现社 区矫 正 工作 的 科 学 化 和 社 会 化 具 有 重 大 意
义 。上 海市率 先开 始尝试 建立社 区矫 正风 险评估 体系, 对矫 正 对象 进 行量 化 测评 、 分 类 管理 、 个 案
收 稿 日期 : 2 0 1 3—0 5—1 5
基金项 目: 河 北 省 社 科 基 金 项 目( HB 1 2 F X 0 2 9 )
作者简介 : 刘立霞 ( 1 9 6 7 一) , 女 , 教授 , 研究方 向 : 证据法 、 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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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 家庄铁道 大 学学报 ( 社会科 学版 )
对 性管 理 、 教 育 和改 造 的工 作 。社 区 矫 正制 度 适
用 于未 成 年犯 , 未成 年犯在 生 理 、 心理、 罪 因、 犯罪
会 调查 制度 , 关注 未成 年犯 , 及时 发现其 改造 动态 及 社会 需求 , 对其 进行 针对性 的帮教 , 这在很 大程
度 上调 动 了未成 年 犯 矫 正 的主 动 性 与积 极 性 , 进 而提高 社 区矫正工 作 的质量 。对进 入社 区矫 正 的 未 成年 犯进 行社 会 调 查 , 不 仅仅 是 为 社 区矫 正 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