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法规规章涉及行政补偿规定现状及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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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现状及立法完善

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现状及立法完善

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现状及立法完善【摘要】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现状及立法完善是当前社会关注的话题之一。

本文围绕国家赔偿法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原因、立法完善的必要性、建议和前景展望展开论述。

通过分析,我们发现国家赔偿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如赔偿标准不明确、赔偿程序繁琐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主要源于法律条文的不完善和执行不到位。

立法完善是当务之急。

建议在赔偿标准、程序、监督方面进行完善,加强对国家赔偿的法律监督力度。

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国家赔偿法的完善将推进我国法治建设迈出更为坚实的一步,进一步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展望未来,我国国家赔偿法将不断完善,为建设法治社会和谐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关键词】国家赔偿法、实施现状、立法完善、背景介绍、问题意义、现状分析、问题原因、必要性、建议、前景展望、总结、未来展望。

1. 引言1.1 背景介绍:国家赔偿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律。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国家赔偿法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现状受到广泛关注,对于完善法律规范、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对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现状进行深入分析,探讨问题存在的原因并提出立法完善的建议,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不断完善国家赔偿法,才能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1.2 问题意义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现状及立法完善完善国家赔偿法可以提高国家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和法治能力,确保政府行为合法、规范,有效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完善国家赔偿法可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

通过合理确定赔偿额度和简化赔偿程序,可以更好地保障公民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诉讼,缓解社会矛盾。

完善国家赔偿法还可以提高政府行政效率,减少行政不当行为,为国家治理提供有力保障。

深入研究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现状,探讨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立法建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实践困境及对策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实践困境及对策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实践困境及对策1. 引言1.1 背景介绍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是政府机构在制定和实施规范性文件时,对其进行法律、程序、内容等方面的检查和审查,以确保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革,政府机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不断增加,审核工作也变得日益繁重。

现有的审核制度存在许多问题,如审批流程繁琐、合规性标准不清晰、人力资源紧缺等,给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

在这样的背景下,深入分析现有审核制度存在的问题,探讨解决困境的对策,加强制度建设、优化审批流程、明确合规标准、加大人力投入等措施势在必行,以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大约2000字】。

1.2 问题概述当前,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实践中存在着诸多困境,这不仅影响了工作效率,还可能导致法律风险和不当行政干预。

具体来说,现有审核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审批流程繁琐、合规性标准不清晰、人力资源紧缺以及整改难度大等方面。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合法性审核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亟需加以解决。

审批流程繁琐导致了审核工作的耗时长、效率低。

在当前的审核制度下,文件审核需要经过多个部门的审批,流程复杂、繁琐,容易出现环节耽搁、审批流程不畅等问题,不仅增加了审核工作的难度,也影响了审核任务的及时完成。

合规性标准不清晰是另一个困扰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问题。

在审核过程中,由于缺乏明确的合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整体框架,审核人员往往难以准确判断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容易出现主观判断不一致的情况,导致审核结果的不确定性。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面临诸多困境,需要在加强制度建设、优化审批流程、明确合规标准和加大人力投入等方面采取有效对策,以提升审核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促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正文2.1 现有审核制度存在的问题现有审核制度存在着审批流程繁琐的问题。

由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涉及范围广泛,需要经过多个部门的审核和审批才能最终通过,因此审批流程常常繁琐而复杂。

完善国家赔偿制度调研报告

完善国家赔偿制度调研报告

完善国家赔偿制度调研报告国家赔偿制度是一项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当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的人身、财产权益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为了探讨当前国家赔偿制度的问题和存在的挑战,并提出完善国家赔偿制度的建议,本调研报告着重从立法、赔偿范围、赔偿标准、赔偿程序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

【一、立法方面】目前国家赔偿法虽已颁布实施,但在立法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赔偿责任的明确度和具体化程度有待加强,部分条款表述模糊,导致赔偿标准的确定存在困难。

其次,国家赔偿法涉及的领域相对狭窄,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和情形缺乏具体规定。

我们建议进一步完善国家赔偿法,明确赔偿责任的法定要件、赔偿责任的范围和具体数额。

【二、赔偿范围】当前赔偿范围过于狭窄,无法覆盖一些潜在的损失,限制了公民权益的保护。

例如,一些精神损害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方面的问题需要予以关注。

我们建议扩大赔偿范围,确保公民在面临不同损失时能够得到应有的赔偿。

【三、赔偿标准】国家赔偿标准的确定对于保护公民权益至关重要。

然而,当前的赔偿标准虽然有一定的依据,但对于不同情况和不同损失往往缺乏统一和明确的规定。

我们建议制定综合、科学的赔偿标准,明确法定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依据,从而保证公民在受到侵权时能够得到公正的赔偿。

【四、赔偿程序】在国家赔偿过程中,赔偿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性非常重要。

然而,以往的一些案例中出现了赔偿程序的复杂、耗时和不公正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建议进一步简化赔偿程序,加强赔偿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确保公民能够便利地申请赔偿,并在合理时间内得到有效解决。

【五、法治宣传】当前,很多公民对于国家赔偿制度的了解程度较低,导致他们在维权和申请赔偿时存在一些困惑和不利。

因此,我们建议加强法治宣传,提高公民对于国家赔偿制度的认知度,帮助他们更好地了解自身权益和维权途径,从而推动国家赔偿制度的有效运行。

【六、资金保障】为了保证国家赔偿制度的有效运行,需要充足的资金支撑。

行政征收法律制度研究

行政征收法律制度研究

行政征收法律制度研究行政征收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需要,通过行政机关依法对私人的财产权进行限制或强制转移的行为。

行政征收法律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为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征收提供了指导和保障。

本文将对行政征收法律制度进行综合研究。

一、行政征收法律制度的概念和作用行政征收法律制度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行政征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在实施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行政规范和程序。

它的作用是规范和保障行政征收的合法性、公正性和程序正义,并对征收对象和行政机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做出明确规定。

行政征收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共利益原则、法定程序原则、公平补偿原则和合法保护原则。

公共利益原则要求征收行为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不能损害公众的合法权益。

法定程序原则要求行政征收必须依法进行,征收决定必须经过合法程序的制定,并对征收对象享有申诉和救济权。

公平补偿原则要求征收对象应当获得合理的经济补偿,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合法保护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征收权力时,应当依法行使,并为征收对象提供法律保护。

二、行政征收法律制度的内容和框架行政征收法律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程序、征收补偿和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1. 征收范围:行政征收法律制度对征收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

征收范围包括国有土地征收、户籍人口征收、房屋征收、自然资源征收等。

2. 征收程序:行政征收法律制度规定了征收的程序和流程。

主要包括征收决定的制定、公告、告知、听证等环节,以确保征收决定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3. 征收补偿:行政征收法律制度对征收补偿进行了详细规定。

征收对象应当获得合理的补偿,确保其基本生活权和财产权不受损害。

补偿方式可以是货币补偿、产权置换、土地开发等。

4. 权益保护:行政征收法律制度强调保护征收对象的合法权益。

征收对象享有申诉和救济的权利,可以通过诉讼、仲裁等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征收法律制度的存在问题和改进方向然而,目前我国行政征收法律制度在实施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政策研究及思考

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政策研究及思考

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政策研究及思考作者:修晓明来源:《各界·下半月》2020年第04期摘要:自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在此背景下,涉及到土地征收的问题日渐增多,与之而来的是人民群众与政府部门、征收单位之间的经济矛盾,甚至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

本文就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政策进行了研究,分析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在思考的基础之上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国有土地;土地征收;征收补偿;补偿政策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国有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之上,出台了多部关于土地征收补偿的文件,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规范国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工作,切实消除政府部门、征收单位、人民群众之间的矛盾。

但国有土地征收工作涉及到个人的经济利益,在土地确权、补偿标准、补偿款发放等众多问题上,极易产生诸多变数,由此导致各类问题的出现。

因而在对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政策研究的基础之上,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才能够更好的推动国有土地的征收工作进行。

一、现行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政策实行中存在的问题(一)缺乏公正补偿观念在我国的土地征收补偿政策中,公正补偿观念曾长期缺失。

我国政府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中明确规定,在征收人民的土地后,地方政府应做好相应的补偿工作,以避免出现失地人民流离失所的情形。

改革开放后,针对新时期下的国有土地征收问题,再次强调要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

从这些政策中折射出的是公正补偿观念的缺失,即当农民的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产生冲突时,农民个人应服从国家利益,而地方政府的主要工作一是维稳,而是维持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

公正补偿观念的缺失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新中国成立后到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经济建设资金缺口庞大,无力在公正补偿的基础之上对失地农民予以征收补偿。

公正补偿观念的缺失带来的是农村征地补偿标准低,农民失地后易返贫等问题,不利于农村地区的经济建设。

(二)补偿标准存在一定的偏差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等一系列关于征收土地法律法规的出台,我国的土地征收工作有了法律依据,日渐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实践困境及对策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实践困境及对策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实践困境及对策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政府部门制定的具有规范性、强制力和可执行性的文件,对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人民福祉具有重要作用。

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则是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政策和行政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核的过程。

然而,在实践中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存在诸多困境,本文将结合实际情况探讨这些困境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审查标准不统一困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需要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来进行判断。

然而,不同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要求并不完全一致,因此在审核标准上出现了差异。

这给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带来了困难。

对策:建立规范统一的审核标准。

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制定统一的标准和程序,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核程序、范围和标准,以确保审核工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二、审查程序不完善困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程序的不完善也给合法性审核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例如,一些单位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时缺乏程序性、公开性,导致审核人员往往无法对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

三、主体权力与合法性的矛盾困境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过程中,主体权力和合法性之间往往存在矛盾。

尽管政府拥有决策权和行政执行权,但是过程并不总是合法的,因此造成审核人员在审核过程中难以妥善处理这种矛盾,尤其是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执行阶段。

对策:加强行政人员素质的培养和提高,让他们了解并遵守行政法规和程序,减少违法行为。

政府有关部门应该监管行政执行的过程,对行政过程中的权力行使加以规范。

四、法律制度不健全困境现阶段,国内的法律制度还没有全面的、完善的法律机制来约束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执行,这就给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带来了诸多困难。

对策:加强法律机制的建设和完善。

政府部门应该加紧完善法律管理体系,加强各级法院和其他执法机关的协同作用,在法律机制的制订和执行中加强监督、规范和引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1997]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1997]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九日法发〔1997〕10号)为正确审理行政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审理行政赔偿案件的若干问题作以下规定:一、受案范围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违反行政职责的行为。

第二条赔偿请求人对行政机关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又决定不予赔偿,或者对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赔偿请求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四)、(五)项和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损失,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赔偿请求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一并受理。

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第五条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作出最终裁决的行政机关确认违法,赔偿请求人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赔偿而不予赔偿或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论行政立法规范化对我国行政立法的现状分析

论行政立法规范化对我国行政立法的现状分析

论行政立法规范化——对我国行政立法旳现实状况分析(一)内容摘要2023年,中国在行政法领域掀起了一场规模空前旳革命,一系列立法修改法律旳动作接连不停。

中国政府对自己旳行为进行规范所做旳这些努力,直接动因来自WTO。

自1999年中美有关WTO旳双边协议以来,中国掀起了一场“变法”,外贸、金融、税务、知识产权等领域旳法律法规最先得到大规模旳清理。

到2023年三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经对中外合作法律进行了修改,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旳清理工作也基本结束。

在波及经贸领域旳法律法规旳修改获得了阶段性旳成果之后,“变法”开始转向直接规范政府行为旳行政法领域。

2023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行政立法旳主体、基本程序、监督机制、合用规则和裁决机制都作了明确规定。

虽然《立法法》没有从主线上处理行政立法中所存在旳随意性、部门利益倾向等问题,没有对行政立法在程序上规定故意义旳、具有操作性旳规范措施;有旳学者也认为,行政立法中旳混乱现象,如行政立法问题应当通过行政程序法加以处理,而不应由立法法处理,不过毕竟《立法法》旳出台对我国行政立法中旳混乱现象作了深入规范,对我国行政立法旳某些基本制度都作了明确规定,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我国旳行政立法制度。

关键词:行政法,行政立法旳规范化,立案,审查行政法,是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旳一切法规旳总称。

行政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一种重要构成部分。

它是个独立旳法律部门,它规定着国家行政机关旳组织、职责权限、活动原则、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以此来调整国家和各行政机关之间,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同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之间发生旳社会关系。

行政法,包括国家民政、治安、军事、外事、财经、文教、科技、人事等各个方面旳行政管理。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

过去,我国旳行政立法是个微弱环节,虽然先后制定出许多行政法规,只是散见于宪法、法律、法规、决策、命令和其他多种规范性文献之中,缺乏系统旳、切合实际旳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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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福 建省 委 党校学报) 0 9年第 1 ) 0 2 0期  我国法律 法规规章涉及 行 政 补偿 规 定 现状 及 实证 分 析  陈 晓 勤  ( 中国政 法大学 , 北京 10 8 ) 10 8 3 摘 要 :/ 我 国的 行 政补 偿 立 法 体 系 虽 已初 具规 模 , 仍 然 存 在 立 法 层 次 较 低 、 偿 范 围较 窄 、 则 不 明 1前 1 但 补 原 确 、 准 不统 一 等 种种 不 足 。

 标 文章 对 行政 补 偿 立 法 的现 状 从行 政 补 偿 主 体 、 围 、 准 以及 程 序 和 救 济 等 四 个方 面 范 标 进 行 实证 分 析 , 在此 基 础 上提 出完善 行 政 立 法 的 思路 建议 。

 井 关键词: 行政 补 偿 ; 法 ; 立 实证 分析 中 图 分 类号 : 2 . D9 21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8 48 (0 9 1— 0 4 0 10 — 0 82 0 )0 06 ~ 5 自我 国 1 5 9 0年《 城市 郊 区土 地 改革 条 例 》 定征 用 土地 补偿 开始 , 国 的行 政补 偿 制度 经 规 我 历 了起步 、 阻滞 、 复各个 时期 , 恢 目前正 处 于高速 发展 阶段 。

由 于理 论 研究 的不 足 和思想 认识 的  局限, 行政 补偿 立法仍 然存 在立 法层 次 较低 , 补偿 范 围较窄 , 原则不 明确 , 准不 统 一 , 标 以及相 应 制度规 定 出现 疏漏 , 甚至空 白等种 种不 足 , 以应 对上述挑 战 。

行 政补偿 立 法在某 些领域 的缺 失 难 甚 至加 剧 了紧张 的社 会矛盾 , 响 了社 会 的稳定 。

因此 , 善行政 补偿立 法 势在必 行 。

 影 完 本 文将从 行 政补偿 主体 、 围 、 准 以及 程序 和救 济四个 方面对 法 律 、 规 和规章 的规 定进 范 标 法 行 实证 分析 , 并在此基 础上 提 出完 善行 政立 法的 建议 。

一 、 对 行 政 补 偿 主体 相关 规 定 的分 析  行 政补偿 主体是指承担行政 补偿责任 , 向权益受损 的相对人提供补 偿 的责任 主体。

 由于我 国  规定行政 补偿 责任的法律法 规较 为分散 , 引起 行政 补偿责任 的原 因也不 尽相 同 , 承担行 政补偿 故 责 任 的主体 , 也有所不 同。

对 涉及行政补 偿 的法律 法规 以及规章进行 梳理 , 有 以下几种类 型 : 大致 表 1 法律 、 法规 、 章对 行 政 补 偿 主体 规 定 种类 的 统 计∞ 规 不 明确 规 定 直 接 规 定 由 由 各级 人 民 由 具 体 行 为 作 出 由私法主 体 ( 益人 ) 受 补 偿 主 体 国家 承 担 补 政 府 承 担 补 的 公 权 力 主 体 承 作 为 补 偿 主体 偿 责 任 偿责任 。

担 补偿责任。

宪 法 与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8 l 1 2 6 9 1 l 7 8 O 2 部 门规 章  合 计  4 l 3 l l 9 8 2 8 l 0 2 5 l 3 收 稿 日期 :0 9 0 — 0 2 0 — 8 1  作 者 简 介 : 晓 勤(9 4 ) 女 , 建福 州人 , 国政 法大 学 法 学 院硕 士研 究 生 , 究方 向为 行 政 法 学 。

 陈 18 - , 福 中 研 ・ 6 ・ 4 我 国法 律 法规规 章涉 及行 政 补偿 规定 现 状及 实证 分析 从 表 1可 以看 出 : 先 , 宪 法 与法律 层 面对 行 政补 偿 主 体 的规定 比较 多 , 门 规章 相对 较 首 在 部 少 。

其 次 , 行 政 补偿 主 体 的具 体规 定类 型来 看 , 宪 法 与法 律层 面 , 从 在 规定 直 接 由国 家承 担补 偿 责 任 的最 多 ; 在行 政 法 规 层 面 , 规定 由各级 政 府 承担 补 偿 责 任 的 最 多 ; 而在 部 门规 章层 面 , 是 则 规定 由具 体作 出机 关 承担 补偿 责 任的最 多 。

从法 律 、 法规 和 规章对 于行政 补偿 主体 的具 体规 定 上看 , 存在 着 如下 的问题 : 则 首 先 , 行政 补 偿 主 体规 定 不 同类 型集 中 的领 域 来 看 , 定 由各级 政府 和作 出具 体 决定 的 从 规 行 政机 关作 为 补偿 主 体 的法 律 、 法规 和规 章 大多 集 中在 政 策 调整 、 政协 助 、 行 公共 政 策 和措施 引 起 的行 政补 偿 等领 域 。

在 应 用最 广 泛 , 求最 强 烈 的 土地 征 收征 用 领域 , 律 、 规 和规 章对 行 需 法 法 政 补偿 主 体 的规定 基 本上 都 是 由 国家来 承担 行政 补 偿 责任 。

 由于 国家是 一 个抽 象 的实 体 , 因此 可 以说 法律 法规 和规 章 在土 地征 收征用 领域 , 本 没有 行政 补 偿 主体 的明确 规定 。

 基 其 次 , 行 政补 偿 主 体 的具 体 种类 上看 , 从 规定 由私 法 主 体 ( 受益 者 ) 承担 行 政 补偿 责 任 的较 少 。

这 固然 是 因 为私 法 主体 涉及 行 政补偿 的领域 不 多 , 是 , 其所 涉 的行 政征 收领 域 上看 , 但 就 却 存 在 着未 区分 征 收主 体 与补 偿 主体 , 将征 收 主体 与 补偿 主体 混 同对 待 的问题 。

即对 于政 府在 行  政 征 收领域 补偿 的定 位 不清 , 忽视 土地 征 收中直 接受 益 人存 在 的可 能性 。

二 、 行 政 补 偿 范 围 相 关 规 定 的 分 析 对 行 政补 偿 的范 围是行 政 补偿 法 律制度 的重要 组 成 部分 , 即什 么样 的公 法 行 为造 成公 民的权  利 损 害会 引发 行政 补 偿 。

我 国 目前 尚未 建立 起行 政 补 偿类 型 制 度 , 已有 的行 政补 偿 种类 散 见 于  各个单 行法 律法 规之 中。

将 涉及 行政 补偿 的现 行法 律 法规 和 规章对 补 偿范 围 的规定 的进行 数量 统 计 , 以得到下 表 。

 可 表 2 法律 、 法规 、 规章 对行 政 补 偿 范 围规 定 种 类 的 统 计  剥夺财产 权 补 偿 政 策调 ( 征用、征 整损害 收 、拆迁 ) 补偿 宪法与法律 行 政 法规  部 门规章 合 计  权利限制补偿 公共政策、措 旄 引起 的补 偿 6 8 7 2 1 限制权 利 补偿 4 2 O 6 事实行为补偿 其 他 事实 行 危险行 为损害补偿 为 补偿 O 1 0 l 行政 协 助补 偿  无因管理补偿 见义 勇  为补 偿  1 7 1 9 6 4 2 5 1 7 1 3 l 1 l 3 3 1 5 9 1 O O 1 由表 2 我 们 可 以看 出 : 先 , 宪法 与 法律 层 面 对 行 政补 偿 范 围涉 及 的不 同种 类 的规定 比 , 首 在 较 多 , 门规 章相 对 较少 。

其 次 , 行政 补偿 范 围的具 体 规定 种类 来 看 , 部 从 涉及 剥夺财 产权 的 ( 括 包 征收、 征用 、 迁 ) 拆 法律 法 规 的数 量排 在首 位 , 随其 后 的是 权 利 限制 补偿 中的公共 政 策 、 紧 措施 引 起 的补偿 和 政策 调 整损 害补 偿 , 以及无 因管 理 补 偿 中 的行 政 协 助 补偿 , 定较 少 的 是 危 险行 为 规 补偿、 见义 勇为补 偿 和其 他事 实行 为损 害引起 的 补偿 。

三 、 行 政 补 偿标 准 相 关 规 定 的分 析 对 行 政补 偿标 准 指补 偿 义务 机 关根 据法 律规 定 , 虑 社会 公 平 正义 原则 , 考 依法 裁 量 , 给予 被 补  偿 权利人 以补 偿 的计算 方 法 、 计算依 据 。

它是 行政 补偿 法 律 制度 中极 为重要 的制 度 , 直接 决定 着  国家对受 到 损 害的行 政相 对人 损 失补偿 的力度 。

我 国法 律 、 政 法规 和部 门规 章对 于 行政 补 偿 行 标 准的规 定可 以分 为一 般 标准 和具 体标 准 。

・ 6 5・ 《 中共福 建省委 党校学 报) 0 9年 第 1 ) 0 2 0期  将涉 及行 政补偿 的现行 法律 法规 和规章 对 补偿一 般标准 的 规定 的进行 数 量统计 ,可 以得 到  表 3 。

表 3 法 律 、 规 、 章 对行 政 补 偿一 般 标 准 规 定 的 统计 法 规 未 明确规 定 适 当补偿 相应 补偿 合理 补 偿 一 定 补偿 市场 价格  宪 法与 法律  行 政法 规 部 门 规 章  合 计  1 9 3 3 2 5 4 4 6 1 4 8 5 3 1 6 3 6 2 1 1 l 0 1 2 O 2 0 2 由表 3 我们 可 以从表 中可 以看 出 : 先 , 宪法 与法 律层 面对 行 政 补偿 的 一般标 准 的规定 , 首 在 相 对较 多 , 政 法规和部 门规 章则 较少 。

其 次 , 行 从行 政补偿 的一般 标准 的具 体规 定类 型来看 , 未  明确规 定 的最多 , 规定适 当补偿 、 应补 偿 和合 理补 偿 的法律 文件 的数 量差 不多 , 相 规定 最少 的是  依 市场价 格补偿 。

关 于行 政补 偿 的具 体 标准 , 规定 模式 来看 , 行 的行 政补 偿 立 法对 于具 体标 准 的规定 主 从 现 要 有三 种模式 : 1行 政机关 单方 确定 的标 准 。

如《 江三峡 工程 建设 移 民条 例》 七条 规定 “ () 长 第 国 家对 三峡工 程建设 移 民依法 给予 补偿 。

具体补偿 标准 由 国务 院三 峡工程 建设 委员会 移 民管理 机 构会 同 国务 院有关 部 门组织 测算 、 拟订 , 国务 院批准 后 执行 。

” 2 依 照 法律 或 规章 制定 的标 报 () 准 。

如 《 矿产 资源法 实施 细则 》 四十一条规 定 “ 第 国家设立 国家规 划矿 区 、 国民经济具 有重要价 对 值 的矿 区时 , 对应 当撤 出的原 采矿权 人 , 国家按照 有关规定 给予 合理 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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