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免责须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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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免责范围

保险免责范围

保险免责范围
嘿,朋友们!今天咱来聊聊保险免责范围这个事儿。

你说这保险啊,就像是一把保护伞,能在关键时刻给咱遮风挡雨。

可这伞也不是啥风雨都能挡的呀,这就是免责范围啦!
咱就好比说,你买了个车险,你要是故意开着车去撞墙,那保险公司能赔吗?肯定不能啊!这就好比你知道前面是个坑,还非要往里跳,那能怪谁呢?保险公司也不傻呀,他们也得保护自己的利益不是。

再比如说,你买了个健康险,结果你自己天天抽烟喝酒熬夜,把身体搞垮了,然后找保险公司赔。

这合适吗?就好像你自己把自行车的链子弄断了,还非要怪厂家质量不好。

还有啊,战争、暴乱这些不可抗力的因素,一般也在免责范围内呢。

你想想,这要是打起仗来,那情况多复杂呀,保险公司也没办法控制呀。

这就好像是天要下雨,娘要嫁人,没办法的事儿。

咱可不能觉着买了保险就万事大吉了,得清楚哪些是保险公司不保的。

不然到时候满心期待着能赔,结果被告知不在范围内,那不就傻眼啦?这就跟你满心欢喜地去挖宝藏,结果发现挖错地方了一样,多郁闷呐!
你说咱买保险不就是图个安心嘛,要是稀里糊涂的,那不就白花钱啦?所以啊,在买保险之前,一定要仔仔细细地看清楚那些条款,别嫌麻烦。

这就跟你找对象似的,不得好好了解了解呀,不然以后咋过日子呢?
保险免责范围这事儿,真的很重要啊!咱可不能马虎。

就好像走路一样,你得知道哪些路能走,哪些路不能走,不然不就容易摔跟头嘛。

你说是不是这个理儿?
总之呢,咱得重视保险免责范围,别到时候吃了哑巴亏。

咱要把这把保护伞用得恰到好处,让它真正为咱遮风挡雨,而不是给咱带来麻烦。

咱要做个聪明的投保人,让保险为咱的生活保驾护航!。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略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该规定明确了免责条款的概念、免责条款写入保险合同应履行的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但由于该规定过于笼统、概括,如何理解和适用该规定引发了很多争议,并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混乱。

随后,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中专门用了五条内容对保险法第十七第二款进行了细化和具体说明。

《司法解释二》第九条对免责条款范围进行了界定,第十条至第十三条对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标准及证明责任等进行了细化。

本文将以上述规定为分析起点,结合司法实践中存在问题,对上述规定的理解和适用进行探析。

一、遥控器条款的判定对于免责条款的定义,《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进行了概括性规定,即免责条款为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对于该内容的理解,大体上有以下三种理解:一种是狭义的理解,认为免责条款是指在保险条款中以“免责条款”、“责任免除”、“除外责任”等名义出现的条款,其余的条款均不是免责条款;一种是广义的理解,认为免责条款是指保险合同中一切从实质上免除或减轻保险责任的条款;第三种是折衷的理解,认为免责条款是―1―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条款,该条款不仅仅指保险合同中以“责任免除”等名义出现的条款,还包括其他实质上限制或免除保险金赔偿责任的条款,包括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给付等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条款。

(1)《司法解释二》采用了折衷说。

《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去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理赔或者保险费等免去或者减低保险人责任的条款都为抗辩条款。

交强险免责四种情况

交强险免责四种情况

交强险免责四种情况交强险是交通领域最为重要的一个险种,主要是在各种车辆上进行作用,并且没有缴纳交强险的车子是不能够上路的,一旦上路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你知道交强险免责四种情况吗,我接下来为你进行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一、交强险免责四种情况(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二、交强险都包括哪些交强险包括:凡是对第三方(除本车、本车上的人)造成损失的,无论是否有责任,都是交强险赔偿范围。

1、当有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两千元,赔偿一千元,赔偿十一万;2、当无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一百元。

医药费最高赔偿一千元,伤残补偿一万一千元。

3、医疗费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死亡伤残费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通过判决或调解产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交强险条款内容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十一万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一万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两千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一万一千元,赔偿限额为一千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一百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无法办理工伤保险免责协议

无法办理工伤保险免责协议

无法办理工伤保险免责协议甲方(用人单位)信息: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 。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 。

乙方(员工)信息:姓名:________________ 。

性别:________________ 。

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 。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

住址:________________ 。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

鉴于甲方是依法成立并运营的单位,乙方为甲方聘用的员工,双方本着公平、自愿、诚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未能办理工伤保险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背景嘿,首先呢,咱们得澄清一下。

大家都知道,工伤保险是国家规定的,员工如果在工作过程中不小心受伤,能有个保险保障,是吧?可是呀,有些情况下,由于种种原因,甲方和乙方都没能办理工伤保险。

今天呢,咱们就要把这件事儿摆明了,约定清楚。

免得以后发生啥纠纷,大家都很尴尬,像个拉不下脸的亲戚。

二、协议内容1. 甲方责任声明甲方明确承认,由于某些实际原因(比如企业管理上的疏忽、资金上的压力等),未能按时为乙方办理工伤保险。

虽然甲方明白这项保险的必要性,但出于某些困难和原因,未能及时为乙方办理。

甲方并非故意避免责任,而是因为外部环境的特殊情况,致使该项工作未能及时完成。

甲方在此保证:乙方在工伤发生时,甲方会尽量提供帮助,支持乙方申请其他适用的赔偿或者救济,但对于未办理工伤保险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2. 乙方责任声明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已经充分理解并确认,自己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发生意外受伤时,甲方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乙方在此声明,自愿接受这个现实。

虽然这听起来有点不太好,但乙方理解,由于某些因素,甲方确实无法为自己提供工伤保险,且在签署本协议后,乙方放弃追究甲方在未办理工伤保险上的责任。

商业车险免责条款有哪些?

商业车险免责条款有哪些?

商业车险免责条款有哪些?我们知道,我们买了车的话,除了法律规定必须要购买的交强险外,很多人还会选择去购买一些商业车险,以应对突发状况,这样也更有保障。

但商业车险也并不是在车主发生所有的情况都必须要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中也有一些免责条款。

那商业车险免责条款有哪些呢,跟着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我们知道,我们买了车的话,除了法律规定必须要购买的交强险外,很多人还会选择去购买一些商业车险,以应对突发状况,这样也更有保障。

但商业车险也并不是在车主发生所有的情况都必须要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中也有一些免责条款。

那▲商业车险免责条款有哪些呢,跟着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根据商业车险条款第五条至第十条的规定了商业车险免责条款▲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 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 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 地震;(二)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三) 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四) 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五) 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六)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七) 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法律规定的保险免责条款有哪些

法律规定的保险免责条款有哪些

There are no difficulties in life that cannot be overcome, and there are no people who cannot live without.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法律规定的保险免责条款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是指法律规定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将保险合同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

法律规定的保险免责条款有哪些一、未明确说明,免责条款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是指法律规定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将保险合同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说明和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知道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二、显失公平,免责条款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三、形式不合理,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往往把自身所负保险责任的除外责任(即免责情形)制定在保险合同免责事由的附带条款中,而没有集中在一起表述,且文字文号很小,很容易误导投保人。

这种格式条款安排极端不合理、不完善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它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属无效条款。

知识链接:法律认可的保险免责条款有哪些?《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8条规定,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5、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6、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7、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8、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4、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

车辆保险免责协议书怎么写

车辆保险免责协议书怎么写

车辆保险免责协议书怎么写车辆保险免责协议书是指车主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一份协议,用来确认车主在签署保险合同后所享有的保险范围及其限制。

车辆保险免责协议书的写法和具体内容可以根据不同的保险种类和保险公司有所区别,但是总的来说,协议书应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 协议的标题和基本信息车辆保险免责协议书应该包括协议书的标题和基本信息,以便车主和保险公司能够清楚地了解协议的范围和内容。

协议标题应该简洁明了,能够清楚地说明协议的性质,例如“汽车保险免责协议书”。

2. 涵盖的车辆及保险种类在协议书中应该明确涵盖的车辆种类和保险种类。

一份协议书通常涵盖多种车辆和保险种类,因此需要在文本中清晰地列出所有相关的车辆和保险种类,以便车主和保险公司能够确定协议的适用范围。

3. 免责范围及限制车辆保险免责协议书应该清楚地规定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的责任以及保险责任的限制和排除条款。

在协议书中应该列出所有的免责条款和责任范围,以便车主和保险公司能够在理解保险责任的基础上,更好地应对各种风险和不确定因素。

4. 车辆损失的理赔程序和方式协议书应该清楚地规定车辆损失的理赔程序和方式,包括保险索赔的申请、审核和赔偿流程。

这样车主和保险公司可以在理解有关车辆损失的理赔过程后,更加清楚地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5. 协议的生效期和到期日车辆保险免责协议书应该清楚地规定协议的生效期和到期日,以便车主和保险公司知道协议的有效期限。

在协议书达成之后,双方应该互相遵守约定,确保协议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生效并维持到期。

6. 协议书的签署车辆保险免责协议书的最后一项内容就是签署协议的具体方法和方式。

车主和保险公司应该按照协议书的规定,在合适的地点和时间签署协议,确保协议书的真实有效。

总结车辆保险免责协议书是车主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一份重要协议书,其内容必须规范、合规、清晰明了。

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车辆和保险种类、免责范围及限制、理赔程序和方式、协议的生效期和到期日期、签署协议的方式等。

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

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

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一、保险合同及免责条款的含义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签订的,约定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同时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免责条款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人不负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条款。

二、我国保险法关于免责条款的规定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内容,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免责条款应当以合理的方式向投保人说明,对于保险人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投保人不知道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3.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不得超出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三、常见的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及其解释1.投保人的告知义务: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按照保险人的要求如实告知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所有事项。

如投保人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保险事故的故意行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发生,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保险标的的非法用途:保险标的用于非法用途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保险标的的自身损失:因保险标的本身的缺陷、保管不善、磨损、自然损耗等原因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战争、军事行动、核事故等:由于战争、军事行动、核事故等原因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四、免责条款的注意事项1.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仔细阅读免责条款,了解保险人不负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情况。

2.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内容,确保投保人知晓。

3.投保人应当在投保时如实告知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所有事项,避免因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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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遭遇过保险免责的红灯。

”说起那次理赔经历,张伟耿耿于怀。

刚参加工作没多久,张伟就投保了重疾险和住院医疗补贴险,算是保险觉悟比较高了,可他一不留神还是闯了红灯。

那年,张伟的同事和弟弟都接连发生了急性阑尾炎,特别是弟弟由于发现晚了,阑尾穿孔,看着他痛苦的表情,张伟决定趁着放假先把阑尾切了,以免将来后患无穷。

手术出院后,张伟拿着自己的住院发票,去保险公司报销,结果遭到拒赔。

拿出保险合同才看到,免责条款里明确写着:“预防性手术,比如预防阑尾切除”,不赔!
“免责条款,这个买保险时一扫而过的内容原来十分重要。

”张伟十分郁闷。

偏偏他还是个较真的人,一定要把免责条款弄个明白,于是连问带查,还真整出一些劳动成果来,分享给保民。

通用的免责字眼
关键词:战乱、核污染、艾滋病、自杀、醉酒、犯罪、斗殴、吸毒
别以为好莱坞大片里才会用到这些元素,你保单中的免责条款也会用到。

而且以上字眼是所有保险都通用的,你可以从任何一份保险合同中见到,比如以上的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还有核污染、核辐射等都在免责范围,但这些事发生的概率较小,一旦发生,不是保险公司所能保障的。

艾滋病也属于免责,港澳地区和国外都将输血感染艾滋病作为理赔的范围,但是在内地还没有这样的规定。

这里要特别提示的是自杀,因为由这一免责条款引发的官司还真不少。

一般寿险会提出“被保险人两年内自杀”是不赔的,因为保险公司要避免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这种规定有从保险生效日算起两年,也有的会规定保单复效后也是两年内不会赔。

举个例子,张三从2000年开始缴费,可2006年没有按时缴费,合同失效,2007年及时补缴后保单恢复效力,不过这个“自杀的两年内“要从2007年算起,以往是不能累计的。

醉酒也是不赔,你想,如果酒后驾车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岂不成纵容酒后驾车行为。

将犯罪、斗殴、吸毒作为免责条款也是同一道理。

易疏漏的免责规则
关键词:预防性手术、流产、无证驾驶
一些生活中经常耳闻目睹的伤害,在投保人看来理应赔偿,却没想到它们早就打入了保险免责的“冷宫”。

比如说预防性手术,预防阑尾切除、接种疫苗等就属于这一范围。

这种完全由你控制的,可以提前预见的手术或医疗行为都是不赔。

由此可知,怀孕也是免责。

一方面投保人怀孕期风险大,另一方面生孩子时一定会住院,所以意外险和健康险对被保人怀孕、流产或分娩期间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都列入了保险免责条款中。

无证驾驶或是驾驶无证的车辆引发的事故也属免责,你往往是提心吊胆只防着交警,却忘了保险的免责。

张伟查到许多相关案例,找一条让大家也来看看:
2005年7月,张先生买了辆轻便摩托车。

几天后,他等不及取得驾驶证就开车上路,途中出车祸,未戴头盔的他不幸身亡。

事后,张先生的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遭拒,于是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要求支付保险金25万元。

法院认为,张先生签订的保单的免责条款里写明,若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身故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因此驳回了家属的请求。

免责的特别约定
关键词:已患疾病、高风险活动、医疗事故
保险中有一些免责条款是特别约定的,比如已患疾病。

就拿张伟的同学安小姐来说,她有乙肝,不过还是通过重重审核投保了重疾险,但她的保险免责条款中有一项,“肝脏疾病及由肝引发的的疾病都不赔的。

”保险公司对于一些有既往病史的投保人,一般承保后都会将这一病种作为除外责任。

当然,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也不在理赔范围内
出门旅行难免会遇到一些惊险刺激的活动,这时买了意外险的要注意了,一些高风险的活动你如果参加后发生意外,从保险公司是拿不到赔付的。

而且每家公司意外险的免责条款都有不同项目的规定,可以看一看你参加的游乐项目是不是也列入其中了。

两家公司意外险中高风险活动免责条款:
A保险公司:与或练习职业性体育运动、登山、飞行或参加任何空中运动;悬挂式滑翔、跳伞、蹦极或类似运动;降落伞或滑翔伞运动;摩托车运动;除了徒步以外的任何赛跑竞赛;潜水和涉及运用呼吸器械的水下运动;除了冰上溜石或溜冰以外的冬季运动。

B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因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飞行等高风险运动所致者。

还有一些整容手术、药物过敏或其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所致医疗事故;为压力,焦虑,抑郁,紧张,情绪化,精神病或精神方面的问题或紊乱而进行的治疗;为肥胖,减肥或增重而进行的治疗,也是一些保险公司特别强调不赔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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