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投资与合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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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引言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企业国际化步伐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选择在国外进行直接投资或者其他形式的合作。

这种行为也被称为“对外投资”。

虽然对外投资带来了巨大的商业机会,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因此,国务院于2014年7月31日发布了《关于对外投资进行安全审查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对外投资行为,保障投资方的利益。

一、对外投资的定义对外投资指的是在中国境外以各种形式对外投资的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金融机构的承销、融资租赁、海外并购等。

二、对外投资安全审查的适用范围管理办法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况:1. 投资金额超过境内上级审批权限或企业注册资本10%以上的对外投资行为;2. 对敏感行业进行重大投资的行为;3. 在同一个行业领域内,通过一定的资本关系构成垄断或者垄断可能的对外投资行为。

三、参与对外投资安全审查的部门涉及到对外投资安全审查的部门为外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安全保障机构、军事等有关部门。

这些部门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参与对外投资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安全审查。

四、对外投资安全审查的程序对外投资安全审查程序如下:1. 提交申请。

企业和个人应承担起主体责任,提出对外投资的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 借助信息平台审查。

外交部、商务部、财政部、国家安全保障机构等有关部门将通过信息平台借助第一时间进行评估和安全审查。

3. 评估并层层传递。

有关部门对涉及的投资方案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层层传递,供各级别政府参考。

4. 安全审查结论。

审查各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对投资结论给出具体的安全审查意见,并把意见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资方。

五、对外投资实施后的管理管理办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履行社会责任,保护境内企业和公民合法权益。

1.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组织经营活动。

2. 对外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和有关承诺。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规章制度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规章制度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国有企业风险管理,促进境外投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投资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三条定义国有企业:指由国家出资、控股或者控股比例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企业。

对外投资:指国有企业在国内以外的地区或国家对其他企业、项目、资产进行投资或者参与经营的行为。

风险管理:指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行为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进行评估、预防和控制的管理活动。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四条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委员会国有企业应当设立对外投资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外投资决策、风险评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对外投资审核委员会国有企业对外投资需经过审核的,应当设立对外投资审核委员会,负责审核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第三章投资流程管理第六条投资前期准备国有企业在决定对外投资前,应当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编制详细的投资计划和预算,并提交给对外投资管理委员会审议。

第七条投资决策国有企业对外投资项目需经对外投资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进行投资决策。

第八条投资实施国有企业在对外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合规经营。

第九条投资监督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定期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评估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十条风险评估国有企业对外投资项目在进行前期准备时,应当全面评估项目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计划。

第十一条风险预警国有企业在对外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积极监测风险,及时发现并预警可能出现的问题,采取适当措施予以解决。

第十二条风险控制国有企业应当建立风险控制机制,明确风险管理责任人,并制定应对措施,确保对外投资项目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内部审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社会组织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社会组织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社会组织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社会组织对外投资行为,保护社会组织资产安全,加强资产管理,提高资产运营水平,根据《社会组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投资管理机构社会组织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资管理机构,负责对外投资的决策、执行和监督。

该机构应当由专业的投资人员组成,具备投资分析、风险管理和资产配置等专业能力。

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组织理事会和监事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理事会应当对投资管理机构的决策和表现进行评估,并对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投资管理决策程序1. 投资管理机构应当依据社会组织的资产状况、投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制定投资策略和方案。

2. 投资策略和方案应当经过投资管理机构的讨论和决策,并报社会组织理事会和监事会审核批准。

重大投资决策还需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3. 投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投资策略和方案执行投资,不得越权决策或擅自改变投资方向。

四、投资项目尽职调查在对外投资之前,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开展投资项目尽职调查,了解投资对象的基本情况、经营状况、风险控制等情况。

尽职调查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对象的注册资本、主营业务及发展前景、业绩情况、管理层及股东情况、产权结构、经营风险、财务状况等。

五、投资风险控制1. 投资管理机构应当设置投资风险控制系统,建立严格的风险控制流程和机制,定期评估和监测投资风险。

2. 投资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投资项目的风险程度,合理配置资产组合,控制整体风险水平。

3. 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及时了解项目运营情况,发现并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

六、投资绩效评估1. 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资绩效评估体系,对投资项目的投资回报率、现金流量情况、风险收益比等指标进行监测和评价。

2. 投资项目绩效评估结果应当及时报送理事会和监事会,并作为投资管理决策的重要参考。

3. 投资项目绩效评估结果也应当向社会组织全体会员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医院对外投资、合作管理办法

医院对外投资、合作管理办法

医院对外投资、合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本办法的依据有关规定。

第二条对外投资是指本单位以货币、实物资产(固定资产、材料等)和无形资产(专利权、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等)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三条在保证正常工作的前提下,为达到更好地服务于主业、合理利用富余资产、加快人员分流和实现后勤产业化等目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利用本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但要严格控制投资规模。

第二章资产来源第四条资产来源:(一)收支结余形成的货币资金。

(二)闲置房屋、设备等实物资产。

(三)拥有的专利权、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

第五条下列资产不得对外投资:(一)财政拨款;(二)上级补助;(三)维持单位正常运转、完成事业任务的资产。

第六条借款、贷款和租赁的资产不得用作开办经济实体的注册资本。

第三章审批程序第七条院内审批程序(一)发展处负责对外投资、合作的前期商谈,起草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负责对合作方资信情况进行了解或实地考察。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财务、审计、X委及相关专家组成的评估小组评估同意后(主要评估立项依据、所需资金、投资时间、投资风险、预计收益及回收期等),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医院同意后,发展处负责与合作方商谈合作框架协议或合作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审批程序如下:1、发展处负责人签署意见;2、审计处和财务处审核并提出意见;3、律师审核并提出意见;4、报主管院领导和主管财务院领导审批,对于需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的项目,待院长办公会讨论后,由主管财务院领导填写院长办公会意见。

(四)授权委托及签订合同权限。

合同标的在20万元币(含)以上者,由法人签署;合同标的在5-20万元币者,由法人授权委托主管院领导签署;合同标的在5万元币(含)以下者,由主管院领导授权委托主管职能处室负责人签署。

授权委托时需签署授权委托书,每次授权委托期为6个自然月,每年1月和7月集中统办理。

授权委托书模板由院办提供,并在院办保存委托书原件。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财企[2013]124号【失效依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改)【发布部门】财政部商务部【发布日期】2013【实施日期】2013.06.1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3〕124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的指导方针,规范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鼓励和引导有比较优势的企业有序地开展各种形式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加强和规范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三)符合国家外经贸政策;(四)有利于促进项目所在国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范围包括: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等。

第四条专项资金对企业从事上述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采取直接补助或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五条专项资金直接补助内容包括境内企业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境外企业之前,或与项目所在国单位签订境外经济技术合作协议(合同)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聘请第三方的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的翻译费用;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

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中国境内企业及个人对外投资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对外投资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合规进行。

第四条国家鼓励优质企业对外投资,支持企业拓展海外市场,推动国际经济合作。

第五条对外投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国际贸易准则。

第二章对外投资行为的审批和备案第六条境内企业及个人对外直接投资,应当报经审批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对外投资需提交投资计划书,包括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投资地区的政策法规、估计投资规模等。

第八条对外投资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或者属于限制领域的,应当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九条对外投资项目经批准后,应当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向备案机关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条对外投资备案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投资项目的合规性评估、投资方的信用状况等。

第三章对外投资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一条对外投资应当依法纳税,不得偷逃税款。

第十二条对外投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相关部门报送投资项目的经营情况、财务报表等。

第十三条国家加强对外投资行为的监督,防范金融风险和非法资本流出。

第十四条对外投资项目涉及环境保护、劳动用工等问题,应当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第四章对外投资的激励措施和支持保障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对外投资企业采取多种方式形成国际竞争优势。

第十六条对外投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负担。

第十七条国家提供风险投资、信贷支持等金融服务,支持对外投资企业发展。

第十八条对外投资企业依法享有合法权益保护,国家提供相应的法律支持。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对外投资违法违规的,由相关机关依法赋予行政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对外投资产生的争议,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诉讼解决。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对外投资活动中涉及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像关法律法规进行特殊管理。

第二十二条对外投资活动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交通运输部部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运输部部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运输部部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部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对外投资项目的监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交通运输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交财发[2010]1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部属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和无形资产等国有资产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三条对外投资活动中涉及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境外投资及与外商进行合资、合作的,除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外,同时应按国家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境外投资及与中外合资、合作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对外投资应以不影响本单位基本业务的开展和本单位的正常运转为前提,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

第五条对外投资管理的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体决策、注重绩效、控制风险、从严审批。

第六条部属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对外投资项目实行专项管理,按对外投资项目设立管理台帐,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及时、充分披露。

第七条对外投资收益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审批权限第八条部属系统单位(包括长江航务管理局、海事局、救助打捞局、船级社,下同)和其他部属事业单位按规定权限对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事项进行审批。

超过权限的报部审批或由部审核后转报财政部审批。

第九条部属事业单位利用房屋、土地、飞机、船舶和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需报部审核或审批。

部属系统单位所属单位发生上述国有资产对外投资行为时,应由部属系统单位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审核或审批。

第十条部属事业单位利用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需按以下权限审批:(一)部属系统单位本级及所属单位对外投资资产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由部属系统单位审批并于审批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报部备案;其他部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资产价值在300万元以下的,由各单位审批并于审批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报部备案;(二)部属系统单位本级及所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资产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800万元以下的,其他部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资产价值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800万元以下的,报部审批;(三)部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资产价值在800万元以上的(含800万元),由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浙江某某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对外投资方向和标准 (3)第三章对外投资权限与审批决策程序 (4)第四章股权处置的管理 (5)第五章: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管理职责第六章:考核与监督 (7)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某某国际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企业”)的对外股权投资(以下简称“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行为,促进集团公司资源的整体优化配置,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对外投资是指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对境内外其他法人实体或经济组织的长期投资。

包括发起投资、追加投资、收购兼并和合资合作项目等。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股权处置是指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对其长期投资的处置。

包括股权转让、股权清算等。

第四条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需遵守的原则:(-)有利于加快集团公司整体持续较快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有利于促进产权有序流转和资源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加快企业经营机制转换;(三)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出资人资本安全;(四)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第二章对外投资方向和标准第五条对外投资的方向(-)具备相当规模,适合整体经营,对集团主营业务发展有重大战略意义的投资。

(-)与集团主营业务相关,且对所属企业有重大影响的投资。

(三)市场前景较好,与主营业务关联度不大的社会通用性业务,鼓励引入外部增量资金,利用企业现有存量资产的投资。

(四)利用社会资源,发挥企业优势,预期投资回报率高的收益性投资。

第六条投资资本回报率(年平均净收益/投资资本)标准(-)第五条第一、二款的投资资本回报率不低于2096,特殊的不应低于行业平均回报率。

(-)第五条第三款的投资资本回报率不低于8%,特殊的不应低于行业平均回报率。

(三)第五条第四款的投资资本回报率不低于12%o现金回报率原则上不低于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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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 有限公司对外投资与合作管理办法第一章目的及范围第一条规范公司对外投资及合作行为,规避投资及合作风险,根据外部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是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资在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准备长期持有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2、公司与其他法人实体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3、参股其他独立法人实体;4、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对外合作是指公司与其他企业通过协议或联合方式共同开发产品或市场,以获取整体优势共享利益的经营活动,包括战略合作、供需合作、产研合作等。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对外投资及合作全过程的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公司对外投资与合作的决策机构主要为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董事长。

具体权限划分如下:(一)董事会有权决定以下对外投资事宜: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低于5 0%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 %以上但低于5 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但在3000 万元以下;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但在300 万元以下;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但低于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但在3000 万元以下;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但低于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但在300 万元以下。

(二)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低于本条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下限的对外投资事宜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三)除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大会有权审批除董事长和董事会上述权限以外的其他所有对外投资事宜。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上述交易属于购买、出售资产的,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交易属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款的规定。

上述交易属于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100 万元的,适用本款的规定。

已按照本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在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已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交易事项,依据其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但控股子公司的章程授予该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行使的决策权限不得超过公司董事会的权限。

公司在子公司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意向,须依据权限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指示。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执行。

第七条总裁是公司对外投资与合作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对外投资与合作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及时向董事会汇报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

第八条公司成立对外投资与合作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负责对外投资与合作项目的立项评审工作,组长由财务总监担任,组员由董秘、各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可从公司专家数据库中按照专业选取专家参与评审;成立对外投资与合作实施小组(以下简称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与合作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组长由总裁授权对外投资及合作部门的分管副总裁担任,组员由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业务主管组成。

第九条总裁办为公司对外投资与合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公司对外投资及合作项目,组织评审小组对新的投资及合作项目进行评审,对投资及合作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投资与合作效果进行评价。

第十条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与合作的财务管理,投资效益评估、资金筹措等,负责将投资与合作预算纳入公司经营预算体系,对投资与合作预算的执行和使用、合作企业经营状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对短期投资效果进行评价第十一条财务部负责根据证券、基金市场上各种证券、基金情况以及其他投资对象的盈利能力,提出短期投资方案,编制投资建议书,并在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根据授权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XXX 事业部、XXX 事业部及其他部门负责对调研并收集相关信息,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讨论并提出对外投资与合作建议,编制投资与合作项目建议书、意向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在投资与合作项目获得批准后根据授权实施管理。

第三章管理流程第一节短期投资第十三条短期投资决策实行专家评审制度,主要流程包括:1、财务部根据公司资金盈余情况,负责编报资金状况表,负责根据证券、基金市场上各种证券、基金情况以及其他投资对象的盈利能力,编制短期投资建议书;2、财务总监审核短期投资建议书;3、总裁办组织评审小组对短期投资建议书进行评审,对短期投资的项目、行业、时间、预计的投资收益提出评审意见报总裁办公会议审批;4、总裁、董事会、股东大会根据短期投资规模依照职权批准短期投资建议书。

第十四条短期投资建议书获得批准后,财务部根据授权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财务部按照短期投资购进日期、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等项目及时建账、登记。

第十六条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即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两人联名签字。

第十七条财务部负责组织短期投资盘点。

第二节长期投资第十八条对外长期投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和经营范围;2、项目具有广泛市场空间和较长的生命周期;3、项目符合公司规模经济效益的要求,有较高的投资收益和发展前景;4、与公司现实的管理水平和筹资能力相适应;5、项目所在地有合适的地理位置和优越的政策环境;6、项目采用的技术装备符合当代经济技术水准的要求,具有较强的先进性;7、公司累计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

第十九条长期投资决策实行专家评审制度,主要流程包括:1、XXX事业部、XXX事业部或其他部门调研并收集相关信息,并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讨论后提出长期投资建议书;2 、分管副总裁、财务总监审核长期投资建议书;3、总裁办组织评审小组对长期投资建议书进行评审,对长期投资的项目、行业、时间、预计的投资收益提出评审意见报总裁办公会议审批;4、XXX事业部、XXX事业部或其他部门根据总裁办公会议的意见进行调研论证、技术考察和商务谈判,编制长期投资意向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5、总裁办组织评审小组对长期投资意向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重大投资项目可邀请外部专家参与评审,充分考虑项目投资风险、预计投资收益,提出评审意见报总裁办公会议审批;6、总裁、董事会、股东大会依照职权审批长期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条长期投资意向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批准后,公司董事会或总裁办公会议授权相关部门,根据需要成立实施小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十一条长期投资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须经公司法律顾问审核,并经总裁办公会议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

第二十二条财务部负责协同被授权部门,按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

第二十三条财务部对长期投资获取的利息、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根据长期投资时间、种类分别设立明细账,根据分析和管理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及实施小组反馈的信息资料,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

第二十四条总裁办根据投资项目,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与控制,参与投资项目审计、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

第二十五条经批准后的长期投资项目,一律不得随意增加投资,如确需增资,必须重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六条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设公司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参与和监督新设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二十七条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长,并派出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如财务总监),对控股子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对参股公司派出股权代表,负责维护出资利益。

第二十八条公司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设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公司委派出任投资单位董事人员,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等形式,获取更多的投资单位信息,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情况。

第二十九条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收回或转让长期投资:1、由于被投资单位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2、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3、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没有市场前景扭亏无望的;4、出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5、发生不可对抗力无法继续经营;6、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长期投资收回或转让,总裁办会同财务部提出收回或转让分析报告,报总裁办公会议或董事会批准。

第三节对外合作第三十一条对外合作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利用合作的整体优势,增加合作各方的收益;2、创造和开拓新市场、新领域;3、加快产品开发和投入市场的进程;4、加快科技攻关与人才培养;5、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让有限的资源发挥最大效用;6、合作方有较好的商业信誉、较高的资产质量、较强的管理团队。

第三十二条对外合作决策实行专家评审制度,主要流程包括:1、X XX事业部、XXX事业部或其他部门调研并收集相关信息,并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讨论后提出对外合作建议书;2、分管副总裁、财务总监审核对外合作建议书;3、总裁办组织评审小组对对外合作建议书进行评审,对对外合作的项目、行业、时间、预计的投资收益提出评审意见报总裁办公会议审批;4、X XX事业部、XXX事业部或其他部门根据总裁办公会议的意见进行调研论证、技术考察和商务谈判,编制对外合作意向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5、总裁办组织评审小组对合作意向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大对外合作项目可邀请外部专家参与评审,充分考虑合作风险、合作收益,并权衡各方利弊基础上提出评审意见见报总裁办公会议审批;6、总裁、董事会、股东大会根据职权批准对外合作意向书和对外合作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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