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为“物之自然”立法与人为“自然”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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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与“有为”——浅议道家法律思想与自然主义自然法

“无为”与“有为”——浅议道家法律思想与自然主义自然法
形成 的逻辑 和造成 的影响 却走 向 了两个 不同的方 向。 关键词 老 子 自然法 无为 有为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0909 (090.1-2 10 .522 0)50 2 0
是纯粹的 自然, 它所 体现的不是一整套的价值标准, 而是一种 自然和
谐 的 状态 。 ( ) 欲 三 寡
物将 自化 。 … 不欲 以静 , 下 将 白定 不 欲 不 争 , 能 获 得真 正 的 … 天 才 安 定 , 能 体会 到 自然或 者 “ ” 才 道 的力 量 ,以 其 不争 , 天 下 莫能 与 之 “ 故

道 家 法 律 思 想— — 《 老子 》
( ) 一 道
道 家 是 先秦 时 代诸 予 百 家中 的一 个 重要 学派 , 本文 试 图从 《 老子 》
中探 寻 道 家 法 律 思想 的 一 些特 征 。《 子》 篇 即 以 “ , 老 开 道 可道 , 常 争 。0 非 ” 不欲, 万物也会 白化 , 不需要横加力量在其上, 众人皆无欲或者 道 : , 名 , 常名 。无 , 名 可 非 名天 地 之 始 : , 万 物之 母 。 直 接将 论 述 理 解 为统 治 者 无 欲 是实 现 民众 和 谐 安 类号 : 23 B 2
自然 法 思 想在 西 方 社 会绵 亘 千 年 , 不 同的 时 期 的发 展 , 成 了 经 形 丰 富的 内涵 和完 整 的 体 系 中 国古 代 道家 学 说 中 也有 各 种 关于 法 的 理 念 的认 识 和观 点 , 产 生 了将 法 的 合理 性 合 法 性归 于 自然 的倾 向 , 都 本 文 试 图从 道 家法 律 思想 与 自然主 义 自然 法理 论 的特 点 、 自然 的理 解 对
二、 自然主义自然法

老子法律思想

老子法律思想

老子的法律思想先秦道家是以老子、庄子为代表的一个学派。

因其以“无为而无不为”的“道”作为万物的本源和自然界与人类社会的最高主宰而得名。

道家的法律思想强调以“道”统法,将法律问题纳入“道论”的体系之中,突出了法律的哲理性,强调道法自然,否定人为的法律。

道家不是像儒家或法家那样提出立法、司法的具体司法主张,而是抽象地概括出法的基本原理,主张自由放任,反对国家的过多干涉,主张废弃仁义圣智,“殚残天下之圣法”,只有如此才能达到“无为而治”,符合宇宙自然的法则。

自然、无为、守朴和柔弱是老庄政治法律观的核心。

一、“道法自然”的自然法思想(一)“道”老子人为,“道”是宇宙的本体,是万事万物的本源。

它混混沌沌、恍恍惚惚,超时间、超空间,在天地生成以前就有。

它无始、无终、无形、无象、无名。

依照一定的规律,永恒地运行。

老子所言之“道”是第一性的,现实世界是第二性的。

“道”非物质实体,而是一种绝对精神。

它不依赖于物质,不依赖于人的意识而存在着。

在这种绝对精神的发展过程中,才产生出了物质世界。

(二)“道法自然”在道家看来,“道”之所以能起主宰作用,完全由于它“顺应自然”,听任万物之自化。

老子认为,最理想的社会是“天下有道”的社会,而判断是否“有道”的关键在于是否合乎“自然”。

这里所言之“自然”,并非指客观的自然界,而指不假人为而自成的意思。

“自然”是“道”的本质,“道”是“自然”的表现。

统治者只有顺其自然,按照自然法则,才符合“道”的精神。

在老子看来,他所推崇的自然法则要比人为法优越得多,其原因是:第一,自然法符合自然无为的要求,因而也最有权威性和普遍性。

其广大无边,任何人难逃法网。

第二,自然法是最公平合理,最大公无私的,它对人无所偏袒,一视同仁。

第三,自然法是永恒的。

它无始无终、无生无灭,符合自然,才能符合“道”;符合“道”,才能长久,终身不遭危险。

综上,老子从权威性、普遍性、公平性等方面论证了自然之道在维护社会秩序、制约人们的言行举止、指导治理国家中的作用,提出了我国古代最早的自然主义的法律观念。

新版中国法律思想史第二讲 法自然与自然法

新版中国法律思想史第二讲 法自然与自然法
伦理即自然 下士闻道,大笑之,不笑不足以为道
这种理论使人们看到国家法律的另一面,即国家法律并非纯粹的公平正义的象征,它在某些程度上会制造更多的麻烦和问题。
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董仲舒)
国家法与自然的关系——无为
1.法令滋彰,盗贼多有 2.清静无为,于民休息 庄子: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
自然法
什么是自然法?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 二十五章
理性法、自然法则、自然正义
依乎天理,因其固然 ——庄子
两个案例: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 二十五章
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礼,失礼而后义
自然法:自然正义
二战纽伦堡审判纳粹 这种理论使人们看到国家法律的另一面,即国家法律并非纯粹的公平正义的象征,它在某些程度上会制造更多的麻烦和问题。
——《道德经》第四十一章
内涵:
天人合一 人不过是自然的微缩本,一个副本。
人定法:法律正义
这种理论使人们看到国家法律的另一面,即国家法律并非纯粹的公平正义的象征,它在某些程度上会制造更多的麻烦和问题。
人不过是自然的微缩本,一个副本。 老子、庄子“法自然”——道为万物之源
理性法、自然法则、自然正义
天人未始有二 国家法与自然的关系——无为
内涵
自然法与人定法的两分 自然法:自然正义 人定法:法律正义
理性即自然 (善的法则)
理性法、自然法则、自然正义
法自然内涵: 天人合一 伦理即自然
自然法内涵: 自然法与人定法 理性即自然
中西法理的分歧
西方:独立个体 东方:无独立
西方:主体能动 东方:主体被动
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
启示
“法自然”在中国法律思想中,是个很奇特 的理论。该理论对国家法律的态度是极其鄙 视和冷淡的。

辨析人为自然立法

辨析人为自然立法

辨析人为自然立法“人为自然立法”,是康德的“哥白尼革命”达到的一个重要结论。

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辨析人为自然立法,希望大家喜欢!辨析人为自然立法康德(1724-1804)是德国著名哲学家。

他认为,自然界的规律是由人们的悟性规定的,“人的理性为自然界立法”。

也就是说,规律是人的主观精神的产物。

这是一种典型的主观唯心主义哲学观点。

但是这种哲学思想的出现,却代表了那个时代的奋进精神。

康德生活的年代正是欧洲启蒙运动所掀起的新文化浪潮风起云涌的年代。

启蒙思想家冲破宗教神学的束缚,“朝人本身走去”,奏出了关于人的赞美诗,将人抬举到崇高的地位,但人并不是靠膂力过人,而是靠精神和智慧闪光征服世界。

康德的思想深刻地打上了时代的烙印。

他一生致力于将哲学变得更贴近生活,追寻一种将真、善、美与信仰、希望、仁爱合为一体的完美人生,并且相信人类可以做到。

康德认为,我们的知识都是由两种因素构成的。

一种因素是知识的内容,即构成知识的材料。

这些材料的来源是十分清楚的,它们就是我们的感觉所提供出来的那种经验,它是我们接受在我们之外东西的刺激而得到的。

知识的另一个因素是由知识能力本身产生出来的,这些因素不能归于经验,而是根植于心灵本性之中,是人的认识能力本身所拥有的一些永恒的必然性法则,早已作为一种先在的东西潜在于人的理性之中,并在实际的认识活动中实现地起着作用。

这种作用的实质在于:在思想中按理性先在的这些永恒的必然法则要求组织由感觉提供的经验材料,将它们结合成为一个有秩序的整体即知识。

这就是说,由认识能力所贡献的因素使得人类的理性不止步于一堆堆支离破碎的材料面前,而是以自身的主动性、创造性,将自身那些普遍必然的法则赋给那些零散的材料,将它们装配在一起,我们就获得了关于经验的完备知识,这也就是人们期待的那种可靠的、有理性根据的知识。

因此,康德认为,人们不是在自然界中发现秩序,而是通过对自然现象的规定,将秩序和法则赋给自然界,是人为自然立法。

道为_物之自然_立法与人为_自然_立法_对老子_道法自然_命题的重新解读

道为_物之自然_立法与人为_自然_立法_对老子_道法自然_命题的重新解读
① 为自然的第二层内涵。 “自然” , “然” 在 这个词语中 所指代的种种状态
引发 了 我 们 对“所 以 然 ” 的 进 一 步 追 问。 如 果 说 “然” 的原因是“自 ” 所指代的对象, 那么“自 ” 的原 因又何在? 按照因果关系, 我们似乎可以继续追问。 “自然” , “自” 但在 一词中 同时表示原初性、 本源性, “自” 意即 所指代的对象本身就是开始、 本源, 这样 “自然” 便以一种近乎独断论的方式, 截断众流, 将 “然” 造成 的终极原因归结为“自 ” 所指代的那个对 象本身, 从而避免了无穷的因果追问。至此, 我们可 , “自然” 以看出 概念的两层内涵是互相融贯的。 , “自然 ” 进一步来看, 在《老子 》 中 主要是指事 、 “初始状态 ” , 物 的“原初状态” 强调一切事物本性
“道法自然 ” 是老子哲学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命 题, 近几年来, 学界对该问题的研究越来越深入 。但 检视学界的最新研究成果, 笔者发现对“道法自然 ” 的理解仍然众说纷纭, 究其原因, 关键在于两点: 其 “自然 ” “物 ” 一是对 概念的理解, 其二是对“道” 关 。 , 系的理解 本文将直面这两个问题 并以此为基础 “道法自然” 重新考察 的真实意蕴, 最后反思学界其 他解读的不足。 、 “物之自然” “人之自然” 一 与 “道法自然” , 要解读 首先得确定自然的基本内 “自” , “自 ” 涵。自然由 和“然 ” 两个词构成 主要有 : “始 ” , “从 ” , “自己 ” , “自然 ” 。“然 ” 四层含义 的含 “自然” 、 义很多, 但在 这个合成词中, 主要作“如此 ” “这样 ” 、 “样子” , “自然” 解。综合来看 中的“自 ” 首 , “然 ” 先应当理解为“本源、 原初” 理解为“样子 ” 或 “状态 ” 。“自然” “初始的样子 ” 、 “原初的状态 ” , 即 指的是一种根源性状态、 原初性状态, 是为自然的第 、 一层内涵。这层内涵是我们将自然诠释为“本性 ”

人为自然界立法

人为自然界立法

人为自然界立法康德在哲学领域的“哥白尼革命”指出以往人们总是从观念符合对象这个角度来理解科学知识和科学性,现在康德则换了个角度,从对象必须符合观念的角度来理解一下科学。

为此,他还举了科学史上的很多例子,如伽利略、欧几里得,他们不是被动地接受了很多知识,从而形成了某种习惯,并发现科学知识的,他们是回到人的先天结构,然后用人的先天知识结构去审问自然界。

人有一套先天的先验的结构,科学家一手持着这样的先天结构,另外一手拿着由外界所获得的感觉经验、直觉、印象等材料,面对自然界的种种千变万化的现象,用主体的一套规则去审问自然界。

这就是康德所说的人为自然界立法。

首先,在阐述这一命题之前,必须对其中的词的概念作出解释,以避免不必要的误解。

所谓自然界,并非指的是我们通常意义上所说的那个大自然,而是为我们所直观到的那个现象界。

而这里所讲的法,也不是自然科学中的具体的规律,而是人类理性利用范畴加诸现象界之上的规则,它并非是自然界本身所固有的,而是我们的理性赋予给它的,因而称之为人为自然界立法。

下面,我们则来分析下人是怎样为自然界立法的。

首先,从本源上说,时空不是从外部经验或内部经验中抽引出来的经验性的概念,空间作为一切外部直观之基础的先天直观形式,时间作为为一切直观奠定基础的必然的先天表象,都是先于经验被给予我们的,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是我们直观一切外部现象的先天条件。

因为有了空间观念,我们才能表象两个事物相互外在、相互并列的关系;有了时间观念,我们才能表象事物的同时或相继的关系。

空间作为外感官的直观形式,先是外物对我们造成刺激,从而我们获得了对外物的感觉,但它们仅是一堆杂乱无章的感觉材料而已。

但如果它要成为我们内心的一种直观的话,则必须是有序的,否则一堆杂乱无章的感觉材料对我们来说什么也不是。

于是,空间对它们进行规整,使之符合空间的序号,把它们表象在我们之外而又在空间中,只有这样才能被我们的内心所认识。

而时间作为我们内感官的形式,则是我们借以直观我们自身的先天形式,同样的道理,时间对我们自身的内心状态进行直观,用时间的规定性来对它们进行规整,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获得对内部直观的认识。

自然为人立法与人为自然立法?

自然为人立法与人为自然立法?

自然为人立法与人为自然立法?自然为人立法,是海德格尔后期思想的一个实质内容。

人为自然立法,是康德哲学的一个根本精神。

海德格尔与康德两个人在时间上相差一个半世纪之多,然而两个人的思想却在历史发展的进程中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在对科学的看法方面,康德试图论证科学的普遍必然性在于先天的认识形式,提出了人在认识上为自然立法,海德格尔则旨在说明科学对自然进行对象性思维的片面性,批判了科学活动中主体性的极端膨胀,提出自然本身的运行的尺度最终不以人的科学活动为转移;在对实践的看法方面,康德在实践理性的分析中提出,人应该按照理性所颁布的道德法则去行动,超越人自身的自然和外部的自然,这即是人为自身立法,而实质上这是提出了人在实践上为自然立法,海德格尔则在对人类技术实践的分析中提出,人与自然是整体性的在者,自然是人生存的根基,人必须从天地之间获得自己的生存尺度,因而归根到底是自然为人立法。

海德格尔与康德两种不同思想的对立表明一个问题——人与自然之间究竟是什么样的关系。

人与自然在本质上的确是既存在着差别、对立又存在着同一、统一。

一方面,自然是以无意识无目的无能动实践的方式存在着,人则是以有意识有目的、能够自觉地去实践的方式存在着,人能够按照自己的尺度去认识去行动;同时,自然界的许多事物并不能够直接满足人的需要,自然界的许多现象、过程对人是有害的,反过来,人的许多活动也会自觉或不自觉地违反自然的存在尺度,破坏自然的和谐。

这是人与自然的区别和对立。

但另一方面,人又是自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自然的一部分,人本身是属于整个自然的。

因此,人与自然又是统一的。

正是人与自然之间的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决定了人与自然之间决不是单向的立法关系,而是双向的相互的立法关系。

!!!!!!!!!!!!!!!!!!!!!!!!!!!!!!!!!!!!!!!!!!!!!!!!!!!!!!!!!!!!!!!!!!!!!!!!!!(活动段看字数够不够再决定加否)一方面,人与自然的区别对立既决定了人必须从自身的需要出发能动地认识和改造自然,使自然在一定的范围、程度、方式上成为合人之目的的在者,也决定了自然本身的规律是人认识和改造自然所必须遵守的尺度,违反了它就要受到自然的惩罚。

人为自然立法名词解释

人为自然立法名词解释

人为自然立法名词解释
在康德的哲学中,“人为自然立法”这个说法所强调的是,我们对自然界的认知和理解并不是完全客观的,而是受到我们自身的认识条件和范畴的限制。

康德认为,我们所认识的自然界并不是物自体的完全展现,而是经过我们的认识工具——例如时间、空间等范畴——进行整理和组织后的结果。

换言之,是我们根据自身的认知条件来理解和解释自然界,因此我们所认识的自然界实际上是我们自身认知条件的产物。

这个说法中的“自然”,在康德的语境中,通常是指现象的总和,即我们心中的主观感觉表象的总和,也即所谓的“现象世界”。

而“法”则是指现象或表象的连结法则,即一般的经验的可能的法则,也就是自然界的普遍的法则。

因此,“人为自然立法”所强调的是,我们的认知和理解为自然界的法则和规律提供了框架和限制。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获取更多信息,建议查阅康德哲学相关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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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为“物之自然”立法与人为“自然”立法摘要:老子之自然包含两层内涵:其一为“根源性自然”,亦即“物之自然”;其二为“自觉性自然”,亦即“人之自然”。

“道法自然”则确立了“道”的本体地位,奠定了自然的价值基础,其实质是“道之自然”。

从形而上的角度来看,“道”使得物之自然得以可能,但同时又体现在物之自然中。

从实践角度来看,“人之自然”蕴含人的自觉理性,是道家自然价值得以实现的关键。

老子主张人应以无为的方式生存在世,尊重万物之自然,并最终达到人与天地万物和谐共处的自然状态。

关键词:道;自然;道之自然;人之自然;物之自然“道法自然”是老子哲学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命题,近几年来,学界对该问题的研究越来越深入。

但检视学界的最新研究成果,笔者发现对“道法自然”的理解仍然众说纷纭,究其原因,关键在于两点:其一是对“自然”概念的理解,其二是对“道”“物”关系的理解。

本文将直面这两个问题,并以此为基础重新考察“道法自然”的真实意蕴,最后反思学界其他解读的不足。

一、“物之自然”与“人之自然”要解读“道法自然”,首先得确定自然的基本内涵。

自然由“自”和“然”两个词构成,“自”主要有四层含义:“始”,“从”,”自己”,“自然”。

“然”的含义很多,但在“自然”这个合成词中,主要作“如此”、“这样”、“样子”解。

综合来看,“自然”中的“自”首先应当理解为“本源、原初”,“然”理解为“样子”或“状态”。

“自然”即“初始的样子”、“原初的状态”,指的是一种根源性状态、原初性状态,是为自然的第一层内涵。

这层内涵是我们将自然诠释为“本性”、“原初性状”的基础。

同时“自”还可以作反身代词,指代自身、自己,而“然”则是一个特殊的指示代词,指代如此的状况,通常是指代动作、行为带来的状况。

“然”的这种用法在短语和句中可以作谓语成分。

这样“自然”就是“自己如此”、“自己而然”,是一个表示事物自主实施动作和行为的主谓结构,是为自然的第二层内涵。

①在“自然”这个词语中,“然”所指代的种种状态引发了我们对“所以然”的进一步追问。

如果说“然”的原因是“自”所指代的对象,那么“自”的原因又何在?按照因果关系,我们似乎可以继续追问。

但在“自然”一词中,“自”同时表示原初性、本源性,意即“自”所指代的对象本身就是开始、本源,这样“自然”便以一种近乎独断论的方式,截断众流,将造成“然”的终极原因归结为“自”所指代的那个对象本身,从而避免了无穷的因果追问。

至此,我们可以看出,“自然”概念的两层内涵是互相融贯的。

进一步来看,在《老子》中,“自然”主要是指事物的“原初状态”、“初始状态”,强调一切事物本性的根源性、原初性,我们不妨称之为“根源性自然”,亦即“物之自然”。

在老子看来,天地万物各有其本性,并应按照自己本性来发展,这就是物之自然。

老子借用了“无名之朴”②、“珞珞如石”③、“婴儿”④、“赤子”⑤等比喻,旨在推崇这种原初本性的存在价值。

但当“物之自然”之“物”指向“人”这一特殊物时,即反身代词“自”指向人自身时,“自然”就是“自己如此”的意思,强调了人的自觉行为状态,我们不妨称之为“自觉性自然”,亦即“人之自然”。

在《老子》中,“民”的自化、自正、自富、自朴等等存在状态正是蕴含了这种内涵。

“自然”的这一层内涵强调了人这一特殊物的自觉理性与对自由的向往。

然而,通常我们只强调了自然的“物之自然”内涵,认为道家之自然就是要回归纯粹的原初本性,却忽视了“自然”中“自”同时也指代“人”这一特殊物,因而蕴含着人对自身的反思与追问:人的本性是什么?在老子看来,人之本性是一种自觉的理性,即能够自觉以无为的方式生存在世,不过分干涉事物的生长,亦不受外力的压制,体现了人之主体性与自由的价值取向。

若只看到“自然”描述一切事物原初性、根源性的意义,则一味地强调人要顺从物之自然(根源性、本性),而将人之自然(自觉性、主体性)遗忘,使得人的自觉精神消弭,主体性沦丧,人走向了异化,因而也就不自然。

总之,在“自然”概念的两层内涵中,“物之自然”强调天地万物自生自长,充分彰显其本性,“人之自然”则强调了人的主体地位,人应反思而行,自觉而为,尊重万物之自然(本性)。

至此,“自然”的两层内涵便有机地融和在一起。

二、道为“物之自然”立法分析完“自然”概念,我们再看自然与“道”之间的关系。

两者之间的关系主要通过“道法自然”的命题来呈现: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独立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下母。

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强为之名曰大。

大曰逝,逝曰远,远曰返。

故道大,天大,地大,王亦大。

域中有四大,而王居其一焉。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⑥从文本上看,通行本与帛书本、竹简本的差异主要有四处:“有物混成”,竹简作”有状混成”;帛书本、竹简本均无“周行而不殆”一句;竹简的“道大”在“地大”之后,作“天大,地大,道大,王亦大”;“王亦大”与“王居其一焉”中的“王”傅奕本、范应元本作“人”。

但此章的解读争议最大之处在于“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的断句以及“道法自然”的诠释上。

刘笑敢先生总结了断句问题,大致分为三种读法。

⑦第一种是传统读法,即读作“主—谓—宾”结构,“人”、“地”、“天”、“道”分别在四句中作主语,“法”分别在四句中作谓语,“天”、“地”、“道”、“自然”依次作“法”之宾语。

第二种读法遵照上面的“主谓宾”结构读前三句,最后一句“道法自然”中,则把“自然”当成形容词,作谓语。

把“道法”当成“道之法则”的名词性词组,作主语。

这种读法以河上公为肇始。

河上公注曰:“道性自然,无所法也。

”⑧还有第三种读法,即“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这是以“人”为主语,四个法字是同一主语的谓语动词,宾语则分别是“地地、天天、道道、自然”。

在历史上,唐朝的李约最早倡导这种读法,李约云:“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言法上三大之自然理也。

其义云‘法地地’,如地之无私载;‘法天天’,如天之无私覆;‘法道道’,如道之无私生而已矣。

如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之例也。

”⑨近代学者高亨在《老子正诂》中引李约之注,认为“按李约读法,义颖而莹,善矣”,但他同时认为:“予疑此文原作‘王法地、法天、法道、法自然’,重天、地、道三字,后人所益也。

”⑩现代学者张松如、古棣、王庆节亦赞同李约的读法,并对传统读法提出了质疑。

笔者认为传统的读法并无不妥,并且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呈现“道法自然”的意蕴。

据前文对“自然”的理解,我们从三个层次来分析“道法自然”。

首先,道应当效法什么?或曰道有效法的对象吗?通常在同一语境中,古汉语句法一般保持一致,因此,“道法自然”与“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的句法结构一样,都是在讲效法一个对象。

从句子结构上看,“道”所效法的对象是“自然”,但“自然”是什么?根据上文的解读,自然乃是一种根源性的、原初性的状态。

那么“道法自然”是否意味着道要去效法另外一种与“道”不同的状态或实体呢?显然不是。

因为在“道法自然”的命题中,“自然”之“自”作为反身代词,指代先行词“道”,“道法自然”实际上是“道法道自然”。

“道”所效法的对象正是道自己的根源性状态。

“效法自己”的说法实际上是以主客同一的方式,表明道是自本自根的存在,正好印证了道的“独立不改”。

至此,我们发现“道法自然”是一种十分奇特的言说方式:字面上理解是说效法另外一个对象,而实际上表明道本无所法,只是自己而然,本性如此。

其次,道自己的存在状态究竟是什么?道如何效法自身的存在状态?一旦追问到这些问题,我们便陷入了困境。

因为“道”作为“名”,不过是老子为了言说而勉强借用的一个词,而这个名之所指,即道自身无形无象,超越人的感官经验,不可言说。

然而道本身不可言说这个事实又促使着老子去言说,否则我们就不可能了解“道”本不可言说,甚至连是否有道本身这一回事都不知道。

由此,老子为了表明道自身的真实存在及其作用,不得已还要言说。

道之为物,惟恍惟惚。

惚兮恍兮,其中有象;恍兮惚兮,其中有物;窈兮冥兮,其中有精;其精甚真,其中有信。

自今及古,其名不去,以阅众甫。

吾何以知众甫之状哉?以此。

“道之为物”帛书本均作“道之物”,依据帛书,则文义解释与通行本有差异。

按“之”可训为“出”,“道之物”意即“道生物”,因此,接下来的经文并非对道自身进行描述,而是对道生物的过程进行描述。

但即便是道生物的过程,老子亦认为不可直接感知,这从他大量使用“恍”、“惚”、“窈”、“冥”等在日常经验中表达模糊与晦涩含义的词汇可以看出来。

但老子坚信“道”自身的真实存在,并且设定象、物这些可被感知的阶段来呈现,用“精”、“真”、“信”等观念来保证道的真实作用。

通观《老子》,我们发现老子很少直接描述道自身,而多是以道物关系为中心,通过描述物的形成及其存在状态来设定“道”的作用与功能。

从道的作用来看,大道生生不息,源源不断地生成万物,长养万物,道是天地万物之母。

那么我们为何可以通过“物”的存在及其状态来体认本根之“道”呢?“道”与“万物”是何种关系?老子曰:“大道泛兮,其可左右,万物恃之而生而不辞,功成不名有,衣养万物而不为主。

”这表明大道流行于万物之中,无所不在,天地万物依靠它而存在,因而有物即有道。

老子又曰:“譬道之在天下,犹川谷之于江海。

”万川归海,川谷与江海之间最本质的联系是源与流一体融贯,不可分割。

老子使用这个比喻,旨在说明道与天地万物一体相融,而非彼此隔绝。

由此可知,“道”自身并非独立于天地万物之外,而是内在于天地万物之中,而“先天地生”、“独立不改”的说法只是一种形上的设定,而非经验的描述。

由此,则道并没有独立的实体化自身,道自身的存在状态只能通过万物来呈现,其实质是天地万物生生不息的过程,是谓“道之自然”。

最后,天地万物如何要法自然?或者说我们如何从“道法自然”得出“天”、“地”、“人”最终要法“自然”的结论呢?问题首先在于,我们能否由“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直接推出“天”、“地”、“人”都要“法自然”的结论呢?长期以来,这一推论被我们想当然地接受。

笔者并非否认这个结论本身,但直接得出这个结论却忽视了“自然”背后的本源之“道”,甚至忽视了“道”与天地万物的关系。

而真实的推论过程应该是这样:“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这三句表明“道”是天地人的终极本源,不仅仅“天”要效法之,按照层递关系,“人”与“地”也要效法之,即天地人都效法道,这是第一层结论。

但道应该效法什么呢?“道法自然”表明道自本自根,本无所法,只以自己的原初状态为法,自己而然,这是第二层结论。

那么道如何效法它自身的状态呢?据前文分析,道没有独立于物的实体化自身,道通过万物的存在状态来呈现,道使得万物的本性之呈现(物之自然)成为可能,非万物之外别有一“道”的存在状态。

天、地、人的法“道”,实质是效法自然,也就是充分彰显各自本性,自己而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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